法制审判观后感目录
如何写一个庭审过程观后感
关于初中模拟法庭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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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观后感———企业在招聘中的法律风险 月 日上午在学校的安排下,我的同学们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参加了法院的庭审观摩。
本案是一起因劳资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
针对本案,我从用人单位的顾问律师的角度,浅谈一下我的感想。
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祸根。
根据本案所呈现的事实进行分析:企业或用人单位在劳动员工的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并应该从员工入职等各个环节去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本案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一)、招聘启事太简单一部分企业在招聘时什么准备都做了,就是忽略了一点———岗位职责说明,有不少企业只对招聘岗位做了简单的描述。
在新员工进入试用期以后,企业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限制:企业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需承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在企业一方。
如果企业在招聘广告中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举证的难度。
如果企业没有在招聘启事中写明岗位职责,可以制作一份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在劳动者签字确认后予以存档,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但本案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这种风险上没有细心到,以至于后来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被动。
(二)、制度的执行不彻底引来法律风险——入职审查不能少 对于企业而言,轻视入职审查就等于“引狼入室”。
既然企业已经建立了企业管理制度,那就应该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在员工入职时就坚持一一先验证,确定证件、身份信息、资格能力都很真实的情况下,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能避免今天的诉讼了。
另外,如果招用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存在此类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入职审查的重要性。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意识到:我们如果作为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就要从企业管理的源头入手,环环审查其法律程序和潜在风险。
提前加以预防和控制,做到防范于未然。
这样既能给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又能在劳动用工方面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初听到“模拟法庭”,还以为是“过家家”里的游戏呢?可谁知这听着稀奇古怪的是竟真的发生在我们的校园里,像模像样地上演了一场常在电视中见到的情景。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严肃庄重的声音让我们不由自主地认真安静起来。
如果不是身临其境,你一定不会相信这些话是出自和我们同龄的高一学生之口。
他们身着制服,在国徽之下显得成熟了许多。
这些小法官,小律师,小陪审们开始认真地开庭审案了。
既然有小法官,那么也自然有被告与原告。
“垂头丧气”的“原告”,“后悔莫及”的“被告”,以及“公正严明”的“审判长”,真是让我们大包眼福了。
“法庭”的审案在沉稳顺利地进行着,我们对于案情也知道个大概了。
案情很简单,也常会发生在校园中,但由于这件事的处理不当,造成了严重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庭”的最后判决合情合理,让我们这些旁听者们心服口服,但同时,我们也得到了深深的启发。
我们这一代人都年轻气盛,得理不饶人,主观意识极强也常因此而冲动行事,铸成大错。
其实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
这就需要我们以客观冷静的眼光去看待人和事,分析一件事的对与错,应辩证地来看,而不能像小孩子一样偏激地说谁好谁坏,谁对谁错。
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慢慢学习与培养的,对我们将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都有促进作用。
模拟法庭以独特新鲜的形式向我们阐述了许多,使我们在新奇中学到了许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相对于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这样一些理论性极强的学科来说,民事诉讼法无疑是一门既简单又实务的一门学科,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较多,而且大部分是需要理解记忆的,因而,不太容易掌握。
那么,我想问问大家,如何学好并考好民事诉讼法呢?首先,我要纠正一种错误的思想,即“法学是一门文科学科,只要靠背就可以考好,所以,现在的学习并不重要。
”实际上,现阶段学习对于我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它不仅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学思维,而且还能够增加我们对法学的学习兴趣。
本人觉得,学习学习民事诉讼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考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的东西的感悟,是不可能学好这门学科的。
此外,诉讼法的学习和精进还离不开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践积累,这就要求我们多多看些一些民诉专家学者的著作,我们仅仅停留在书本 上的学习是不能达到学好这门学科的标准的,我现在终于明白老师为什么在上课的时候苦口婆心的要我们多看些与诉讼法有关的名家写的著作,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去从多角度多触角的去分析问题,而不是让书本上仅有的观点束缚了我们的思维。
初学民诉的时候,自己一般满足于对静态诉讼规则的记忆,我认为只要背会了起诉的条件,上诉的期限,再审的事由等等一些教材的内容,考试成绩就一定会很好,就算是一个合格的诉讼法入门者。
这种看法在大学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特别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觉得那样就算是完成了应有的学习任务,因为大家在评估诉讼法的学习时,采用了与实体法学习相同或相似的标准。
这种理解,使得不少学生参加工作后过高的自我评价与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落差。
所以,诉讼法的学习,态度要端正,方法要得当,否则会停留在表面,皮毛还沾沾自喜。
学习诉讼法的目的在于运用,而非记忆(虽然是基础)。
能够运用诉讼法的只是,理论来分析,透视权利保护的案例,或者会中国权利保护的司法程序存在的纵深问题展开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实体与程序融会贯通的研究,那么,在我看来,这才是真正的“入门”。
其次,本人同意教科书上讲的一些观点,也觉得诉讼法的学习功夫在法外,民诉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
在掌握民诉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
通过旁听法庭审判,参与法庭执行程序,开展模拟法庭,接受诊所式教育,利用暑期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到法院调研等各种形式。
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一方面可以用所学习和掌握的民诉法学的基础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加深对民诉法学理论的进一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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