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句子 > 好词好句

沈家本法治格言

沈家本法治格言



沈家本法治格言

关于法治的名句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7、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8、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9、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1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11、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12、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

13、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 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

14、诚信塑造美丽人生 法治铸就平安中国。

1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6、好的习惯比好的法律更有价值。

17、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18、保护恶就是侵害善。

19、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20、 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1、以身试法者愚 ,以法维权者智。

22、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

2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25、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26、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28、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9、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30、有损害即有赔偿。

31、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3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3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3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35、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36、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法治的名人名言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有关法律的古代名言

我帮你找找。

孔子,“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子产,“民不可逞,度不可改”。

商鞅,“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

”韩非子,“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一民之轨,莫如法”。

管子,“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司马迁,“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欧阳询,“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刘禹锡,“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包拯,“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

”张居正,“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梁启超,“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觇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

沈家本的法治思想主要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一视法理学研究清朝末年,为了改革法制的时代需要,本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视法学研究。

他把法理学研究看成是法律工作的先导。

要明法必须先要明理,而明理的重要途径就是提倡法理学研究。

沈家本认识到近代各国法律著作浩如烟海,在庞杂的法律著作面前,法学家只有“会而通之”,才能做到“折衷而归一”,寻找到切中时弊的药方。

沈家本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制改革方面强调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性,还通过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恢复和发展法理学的必要性。

法理学从战国时期最为发达到清朝法学逐渐衰落。

尤其是清代,清代名卿纪昀(晓岚)所编纂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不仅所收法律书目甚少。

持法名公巨卿尚且视法学为无足轻重,其余小吏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沈家本认为,及时恢复和发展法学,在清朝末年尤为必要。

沈家本已经觉察到,法律和法学发达与否,与政治关系极大。

法学盛衰与政治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 一、“法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法学盛衰即使不能必然导致政治盛衰,也能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

二、沈家本意识到,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主导因素仍然是政治。

政治腐败,就会产生“有法而不守,有学而不用”的现象。

历史上法学繁盛时期,都是与统治者重视法律、提倡法学分不开的。

为了推动法学的发展,沈家本极力主张恢复律博士这一官职。

沈家本渴望法理学能够在中国由衰而盛,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谓“宪政”上。

沈家本对于法律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但是他没能说明法的产生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他不仅从表现形式方面探讨了法律的概念,而且极为重视法的内容与作用。

认为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且实行法治要以仁道为宗旨。

他种思想明显是与“恶法优于无法”的论调有别的。

他的法权统一的思想批判了封建主义等级特权观念,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

而且认识到不应以法律泄私愤,这是很难能可贵的。

他和许多儒家贤哲一样,也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

同时他也十分重视执法的问题,持平执法,不仅会弥补恶法,而且也会使社会安定。

而这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取决于执法者。

所以他很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确立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沈家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变法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

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始终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则。

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法。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积极学习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因此,日本法学界也是“名流辈出,著述日富”。

沈家本以此说明西方法学确有可学之处。

沈家本提出法学研究要结合古今,甄采中西。

为了使修律能够符合清末统治阶级的需要,沈家本明确提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

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

彼法之善者,当取之。

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他反对重型酷刑,而且在他的坚持下,它们也在大清律中被废除了。

对于在菜市场上执行死刑,他也极为愤慨,认为它是对于社会没有好处的。

罪刑相宜,,罪刑法定,反对比附,这些在今天的法律中也都得到了体现,这说明他的思想在当时之先进与正确。

改良监狱,认为应该是感化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改造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他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的影响,继承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以仁统法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末期极端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观点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近代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沈家本负责修订的新法,虽然由于“礼教”派反对而大多数没有被颁布实施,但他在法学上的建树是应当肯定的。

关于法制的名言或警句有哪些

1、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2、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4、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简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重视法理学研究 清朝末年,为了适应改革法制的时代需要,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视法学研究。

他把法理学研究看成是法律工作的先导。

要明法必须先要明理,而明理的重要途径就是提倡法理学研究。

认识到近代各国法律著作浩如烟海,在庞杂的法律著作面前,法学家只有“会而通之”,才能做到“折衷而归一”,寻找到切中时弊的药方。

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制改革方面强调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性,还通过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恢复和发展法理学的必要性。

法理学从最为发达到清朝法学逐渐衰落。

尤其是清代,清代名卿(晓岚)所编纂的不仅所收法律书目甚少。

持法名公巨卿尚且视法学为无足轻重,其余小吏就可想而知了。

因此,沈家本认为,及时恢复和发展法学,在清朝末年尤为必要。

沈家本已经觉察到,法律和法学发达与否,与政治关系极大。

法学盛衰与政治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 一、“法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

法学盛衰即使不能必然导致政治盛衰,也能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

二、沈家本意识到,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主导因素仍然是政治。

政治腐败,就会产生“有法而不守,有学而不用”的现象。

历史上法学繁盛时期,都是与统治者重视法律、提倡法学分不开的。

为了推动法学的发展,沈家本极力主张恢复律博士这一官职。

沈家本渴望法理学能够在中国由衰而盛,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谓“宪政”上。

沈家本对于法律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但是他没能说明法的产生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他不仅从表现形式方面探讨了法律的概念,而且极为重视法的内容与作用。

认为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且实行法治要以仁道为宗旨。

他种思想明显是与“恶法优于无法”的论调有别的。

他的法权统一的思想批判了等级特权观念,有利于维护和民族尊严,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

而且认识到不应以法律泄私愤,这是很难能可贵的。

他和许多儒家贤哲一样,也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

同时他也十分重视执法的问题,持平执法,不仅会弥补恶法,而且也会使社会安定。

而这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取决于执法者。

所以他很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确立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 沈家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变法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

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始终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则。

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法。

以后,积极学习西方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因此,日本法学界也是“名流辈出,著述日富”。

沈家本以此说明西方法学确有可学之处。

沈家本提出法学研究要结合古今,甄采中西。

为了使修律能够符合清末统治阶级的需要,沈家本明确提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

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

彼法之善者,当取之。

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他反对重型酷刑,而且在他的坚持下,它们也在大清律中被废除了。

对于在菜市场上,他也极为愤慨,认为它是对于社会没有好处的。

罪刑相宜,,罪刑法定,反对比附,这些在今天的法律中也都得到了体现,这说明他的思想在当时之先进与正确。

改良监狱,认为应该是感化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改造人。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他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的影响,继承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以仁统法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末期极端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观点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近代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沈家本负责修订的新法,虽然由于“礼教”派反对而大多数没有被颁布实施,但他在法学上的建树是应当肯定的。

论述沈家本实行资产阶级法治的主张

简略一下

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出发,比较重视法理学。

他说:“法之修也不不可不明。

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

”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

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

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

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

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②法须统一。

沈家本认为,首先,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两歧,将会发生法重刑滥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如果新旧参差,势必使法律丧失信用;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恶而已,乌得士族匹庶之分”。

③法乃道德教化之辅。

沈家本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废刑而不用”。

由于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于教化”,因此,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

④用法在人。

沈家本认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视。

他反复阐明“法贵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说:“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他建议仿古制设立律博士教习法律,使国家的中枢以至地方官吏皆能知法。

同时,积极筹设法律学堂,为执行新律培养人才。

由于他强调用法在人,因此主张以严刑惩罚贪利、曲断、骫法、坏法的司法官吏。

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对法理学的探讨,也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

他全面阐明了修订法律的根据,指出: 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

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

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他说:中国“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将会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会而能之,以推行于世”。

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

同时,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员赴外国考察。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 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

鉴于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

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沈家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民犯遣军流徙各罪,应一体同科,不应在法律上规定“重轻悬绝”的不平等权利。

他说:“法不一,则民志疑……法一,则民志自靖”。

只有化除满汉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

与此相联系,他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夫为妻纲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间侵犯罪的处刑,也应平允。

沈家本还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奏请“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许的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谴责公开买卖人口“殊非重视人命之义”。

奴婢“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

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

他认为如不革除,显然与颁行宪法的宗旨违背。

沈家本的这些法律思想,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沈家本赞赏西晋刘颂根据律法断罪的思想,反对律外苛求。

他奏请废除清朝实行已久的比附断案,揭露比附断案使民无所适从,只便于官吏肆意出入人罪。

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确认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内容。

在司法体制上,沈家本仿效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主张司法独立,视为“宪政之始基”。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他考古今之沿革,订中外之异同,制订《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

与守旧派的论争 沈家本的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思想,遭到守旧派的诋毁和非难。

他遵循最新之学说,改革中国封建时代诸法合体的立法体系,在制订新刑律的同时着手编纂独立的诉讼法。

他说:“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

二者相因,不容偏废。

”在他主持下,1906年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遭到以张之洞为首的各省督抚的驳议而作废。

1907年,张之洞又攻击沈家本所编新刑律草案蔑弃礼教。

1909年附有《暂行章程》5条的《修正刑律草案》,又遭到提学使和宪政编查馆参议劳乃宣的反对,责难新刑律违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教基本原则。

对此沈家本著文反驳,形成了礼治派与法治派的激烈辩论,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才宣告结束。

在辩论中,沈家本虽然赢得了同情,但他经常以制定新律争取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为理由,企图借此压服守旧派,表现了他思想上的弱点;而且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步步退让,同意对于加害君主以及内乱、外患罪加重处刑;对于无夫奸处刑;尊亲属有犯不得使用正当防卫等等。

这实际是用封建法律中维护伦常的传统规定,否定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因此,新刑律草案既反映了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与封建法律思想的冲突,又表现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

这正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体表征。

在他的思想言论中,经常是进步的倾向和保守的成分同时俱在,互相冲突。

他虽然引进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改变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贡献,但是他对封建旧律中礼教纲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对于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彻底的。

关于法律的古人的名言

1、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2、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3、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4、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5、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6、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

6、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论语》7、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孟子》8、法者,定分止争也。

9、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10、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商君书·赏刑篇》11、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12、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13、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盐铁论》14、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长孙无忌《唐律疏议》15、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司马光16、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

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

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康熙《清圣祖实录》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18、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19、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梁启超20、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

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孙中山21、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22、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23、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miekuo.com/juzi/haoju/29491.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