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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于x年xx月xx日时分,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交警队。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约金只支付至起诉之日,系认定、理解错误,该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在立案时,由于立案庭要求必须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以便于计算诉讼费用,所以诉状要求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庭审当中,上诉人着重强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该要求,但是当事人起诉状中仅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同时在庭审中最后陈述阶段也仅是表明坚持诉讼请求,因此判决支付违约金至该日。
这是一审法院对庭审活动的错误理解。庭审中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坚持诉讼请求”,是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作出的最后陈述,对本案而言,就是坚持庭审中已变更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否定了庭审活动的意义。
另一方面,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一审起诉之前,被上诉人就恶意拖欠货款,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被上诉人又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审理时间。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判决期限就长达9个月,现在一审法院却判决违约金仅支付至起诉之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系未查清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违约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被上诉人恶意拖欠货款,导致上诉人资金无法回笼,其钢材生意已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上诉人购买涉案材料款项的外债利息也越来越多。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就是考虑到这种巨大损失,才共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即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在双方的合理预期内约定的。
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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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杭西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杭州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局。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xxx,男,xx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xx农具社。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xxxx年5月3日,xx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xx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xxxx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xx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xxxx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xx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xx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xx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5月22日。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村村民,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申请人:李xx。
x
x年xx月xx日。
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收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邹xx与李x(邹小x养母)经人介绍于1985年结婚。李x由于身患疾病不能生育。1988年2月13日,李x私下从医院抱回一个女婴抚养,故办完一切手续,造成既成事实后才告诉我,无奈我只能默认。但父女感情一直不好。
经过法院原告邹xx与李x离婚养女邹小x由李洪鲜抚养原告邹xx每月承担抚养费285元和学费。
由于原告邹xx与养女邹小x并无感情,况且李x也以邹小x为借口,多次经原告邹xx和原告邹xx的家庭施加压力,并蛮不讲理,给原告邹xx及原告的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无奈,10月20日,原告邹xx曾起诉解除抚养关系。但因为邹小x尚未成年而败诉。现被告邹小x已经成年,况且原告邹x也履行了一养父的抚养责任。因此原告邹x特向贵院提出解除抚养关系之诉。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住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0年12月3日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事实与理由:
xxx0年1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该合同第12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2.2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
为此,请求贵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5年2月20日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________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________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__年9月正式到被申请人__________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
被申请人________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20____年__月____日。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书》;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股权转让合同”),申请人受让__公司100%的股权,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__公司20xx年度审计报告,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为8000万元,其中被申请人实际投资5500万元,股本溢价2500万元。
20xx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关于公司往来款的确认书》,告知申请人其已通过向山西h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形式抽逃出资万元,由于双方订立合同时被申请人隐瞒了其抽逃出资的事实,而依合同约定申请人受让的是合法完整的100%股权,因此,被申请人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此后,申请人也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抽逃的出资,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以补足。
__公司因为资金短缺,曾多次要求股东追加投资,本着精诚合作的精神,申请人均作出积极回应,截止至20xx年1月15日,申请人累计已向被申请人及__公司流入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20xx年3月28日名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纪要》的文件确认了申请人总计支付的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折抵__公司40%的股权,而被申请人剩余的股权转让款确认为4500万元(计算标准为:原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转让款扣减申请人已支付的3000万元及预估的__公司万元亏损),之后,双方于20xx年4月7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再次确认申请人受让100%股权变更为受让40%股权。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100%受让股权还是部分受让股权,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款中均包含其已抽逃的万元出资,申请人始终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也从未放弃要求被申请人充实资本,且屡次催告,年月日申请人再次函告被申请人日内返还抽逃的出资,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返还。
由于工程项目急需支付工程款,__公司已多次发函股东要求增加投资,但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告后其仍不履行返还出资的义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该行为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决如申请。
此致
申请人: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___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总经理。
案由:房屋购销合同纠纷。
1.付清剩余工程款______万元;。
2.补付房屋调价款______万元人民币。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求人与______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将所建立于______区___路___号的______号楼______层至______层楼房,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售与______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每平方米______元,总售价______万元,自合同订立时起分三次付清。施工期间,由于市场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_________市政府下达《______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价差调整的通知》,申请人根据此通知及实际施工情况,经市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将原订价调整至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申请人在房屋竣工并经市质检站验收合格后,通知___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于合同中所约定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而_________对外贸易公司不同意上调房价,至今未付剩余工程款。
申请人认为,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大幅度上涨,致使房屋成本提高,这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无法致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据此,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评断,裁决___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按上调后的价格付清剩余工程款_________万元,并补付房屋调价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此致
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市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马锋等人侵占财产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因客观原因,申请人无法调取被告马锋、刘兵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相关案卷材料。该证据对确定本案当事人有关键作用。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
此致
张湾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20xx年1月13日。
申请人:饶##,男,x年##月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原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号。
被申请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联系电话:##。
1、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加倍工资16100元;。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x年6月的工资1610元;。
3、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855元;。
5、裁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7710元;。
6、裁令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x年2月至x年6月养老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则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费22346.7元;补办补缴医疗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损失1442.6元;补办补缴失业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288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年2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拖欠申请人x年6月份的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拒绝。x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费用为条件才为其办社保,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其违法要求为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书面证据材料页。
地址:
邮编:联系方式:
委托人代理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河北省xxx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x邮编:xxx联系电话:xxx
本人xxxxx于20xx年3月12日与本案被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xx———xxx合同编号:s2—2—xxxx下同。),本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81。16平方米,位于河北省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南侧的“上上城福成—淮福苑”五期第十二栋xx单元的xxx号房。在万般期待中苦等一年,终迎来收房时刻,本人于20xx年3月4日接到被申请人的自20xx年3月6起的收房通知书,本人委托本案代理人于20xx年3月7日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按流程收房。但却等来了不符合合同约定面积(约定面积81。16平方米,实测面积为87。47平方米)及质量的商品房,被申请人要求本人依照实测面积补足全款方可收房,根据已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本人无义务承担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房价款。导致无法及时,有效验收房。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仲裁庭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本案之
实际情况,对本人如下之请求给予仲裁支持:
1、本人要求先验收商品房,待验收完全合格,符合商品房屋交付之规定后,方履行支付相应款项之规定,要求流程明确,不模糊,收费项目明确,符合法律之规定。并要求被申请人不得懈怠,延误,故意拖延,不尽验收房配合等相关义务。
2、根据本案合同之约定,本人要求被申请方对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房价款承担双倍返还于本人,且产权归属于本人。即由被申请人(商品房出卖人)承担面积误差比7。775%中的4。775%误差比对应的3。88平方米的房价(单价*****元/平方米)双倍房价款:3。88平方米乘于****元/平方米(单价)乘于两倍,合计******元。并于本人验收房屋交付其他合理款项时冲抵。
3、本人要求被申请方出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公摊面积依据,并予于公示。
4、本人要求被申请方承担延迟交付,验收房的违约责任,向本人支付逾期交付房违约金:(首付款数+月供数)乘于33天乘于万分之一,合计*******元。
5、本人要求被申请方承担因其无法交付验收房致使本人的日常误工费,合计:*****元。
本案所涉商品房存在如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流程及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本人无法验收房,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1、被申请人验收房流程规定:先进行房屋实测面积验收签字———》补交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商品房屋款项――》拿到相应材料前往物业管理处进行相关流程――》拿到房屋钥匙实际勘测房屋面积及质量等事宜。本流程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无法保障,先交款后验收房屋,根据双方已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之相关约定,不符合商品房验收交付的约定。
2、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约定面积为81。16平方米。而根据被申请人出示的本案商品房实际实测面积为87。47平方米,实测面积多出6。31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7。775%之巨,根据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的合同条款约定。但本案的被申请人(商品房出卖人)竟然要求本人(即本案的申请人,亦买受人)补足所有误差比面积总房价款(即多出的6。31平方米全部由本人承担),否则不提供验收房之流程操作,于合同之约定而不顾,于法不顾。从而导致本人无法验收房,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
3、被申请人无法正确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公摊面积之依据。严重侵害了作为商品买受人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掩盖,混淆业主的建筑物的公摊所有权。
4、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本案所涉商品房延迟一个月多交付,约定交付日期为20xx年1月20日,实际通知验收房屋日期为20xx年3月6日。逾期33天,有严重的逾期交付行为,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已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相关约定,被申请方(出卖方)应按日向申请方(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被申请方人证:
二、申请方人证:
1、****单元的*****号房业主。
地址:*****************
邮编:联系方式:
2、****单元的*****号房业主。
地址:*****************
邮编:联系方式:
物证: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来源于双方合法,有效签署成立。该合同原件被申请人(出卖人)两份,本人(即本案的申请人,亦买受人)一份,市房管局一份,工商银行燕郊分行一份。
2、入住通知单复印件。来源于被申请人签发邮寄。
3、来源于被申请人财务部xxxxx签发。
根据本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仲裁条款,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国____家具销售中心。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郑______职务:总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货款______万美元;。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家具生产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供给申请人该国产木制家具生产设备一套,申请人分别于同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和收到设备之日支付被申请人该套设备款的60%和40%,共计___万美元。此后,双方各自分别履行了上述约定。
______年______月,申请人在对上述设备安装调试后得知,该套生产设备的国际公平市场价格只有___余万美元,远远低于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报价,遂委托北京迸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该套生产设备进行价值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套生产设备属于全新状态时的公平市场鉴定总金额为___万美元。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购买这套生产设备时索取的货款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
为公平解决这套设备的款额问题,减少申请人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以友好的态度与被申请人协商,希望在确保被申请人合法利润的前提下由被申请人退回多付的部分货款,但被申请人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设备价款系双方约定的”为由予以拒绝。
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正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购销合同书,由争议双方共同订立:
2.生产设备明细表,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核查签收;。
3.生产设备付款单据,被申请人给付;。
4.鉴定证书,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供。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申诉人名称:_地址: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
住址:__电话: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
工作单位:职务:____。
住址:__电话:____。
被诉人:
被诉人名称:_地址: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
案由: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份。
其它有关文件____份。
被上诉人;重庆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殷素兰因汽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因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实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证据证明对象错误,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及效力错误。
请求事项;。
1、撤销一审判决;。
2、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加二审诉讼费用;。
3、或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
出租汽车总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剩余期限,依法取得了原始承包人的相同的法律地位,随即;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6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出(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方案)(-)年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要求主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其实施方案规定;a类控制区的出租车,公交车必须限期改造cng(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否则禁止在a区内行驶,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必须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强制提前报废。20—25座公交客运柴油车不能在a类控制区营运。达标排放的新车和在用车发放环保标识,未达标排放的不发环保标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上诉人经营的车辆已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年审,足以证明其排放已达标,行驶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26座公交车,也就说可以在a类控制区营运。
从文件内容看;重庆市蓝天行动(2005)41号文件以序言标明。要求有关单位,有关部门需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租车,公交车限期改造以“必须”这种行政命令要求提出。可见,出租车,公交车只能限期改造使用cng(天然气)第清洁能源。
209月13日被上诉人出具通知,称根据渝府发(2005)159号文件,即日收回车辆,其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会议要求“市交委对上述方案进一步完善后,报市政府批转实施”。进一步完善;“说明还不完善,需要重新作出或补充作出相关内容予以完善。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作出或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明白;该请示内容必须进一步完善(重新完善或补充完善)后,同时还必须获得市政府批转实施前,该请示内容是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上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引用该文件内容显然是错误的。
对一审判决书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能以足够的理由说明其马马虎虎,未认真细致,全面客观的审查事实真相及证据证明的对象。
1、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渝交委财()60号文件能证明,确认,上诉人承包的车辆是非公共交通企业的车辆,不得享受公交减免规费政策,认定事实错误,其批复主题词就是;(关于公交集团所属巴士公司871等线路公交客运车辆减免交通规费的批复),渝公交文(2004)52号也是;(关于要求减免公交客运车辆规费的紧急请示),其内容明确了上诉人所经营的车辆在接收前与公交公司经营性质不同,接受后,在原包缴比例基础上又下降了十五个百分点,足以证明是公交车,享受了公交减免政策。
个街道,镇),其这80个街道(镇)以外的出租车,公交车就不需改造。
1、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称;根据渝府(2005)159号文件规定,上诉人领取了保证金2万元,未领补偿款4.1716元,被上诉人收回持922线路牌的107辆车后,根据159号文注销107块线路牌,并对107辆车完清了报废手续,也严重错误,其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补偿办法总额为4.1716万元包含2万元保证金,其2万元保证金合同约定为财产保证金,被上诉人已将车辆收回,不存在需要保证的财产,上诉人是以合同约定领回,与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补偿无关,被上诉人虽然注销了107块线路牌,但并未对107辆车全部报废,现如今仍有这107辆车内的部分车辆在继续营运。又怎能以注销线路牌推断为报废车辆。
因此,上诉人对一审审理查明的`相关内容持否认态度。
针对一审判决书中对争议焦点,分析评议,法院认为。上诉人亦认定该大项的内容严重错误。
复也是对公交客运车辆的减免批复,其根本就不能说明公交车免交养路费;上诉人举证(1)、(4)、(5),也只能证明上诉人的车辆在被上诉人接收前是有社客编号31290接收后已变更为5222860(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也只能证明现为公交车。减免的意思应该是既可以减少也可以免除,不是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减免”等于“免”,虽一定之差,却有千差万别,根据渝府发(2005)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必须交养路费,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规定: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按规定承担荣誉军人、残废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等公益性义务的城市公共汽车免交养路费,其它没有承担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益性义务的公共汽车只能按规定减交养路费。所以不是所有公共汽车都享有免交权利,如果以免交养路费来定是否属公交车,那么警车、救护车不就成了公交车了。(况且也不是所有警车、救护车都能免交养路费)。
2、一审判决书中称,依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0(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一审称159号文规定持922线路牌为社会客运车辆,简直太错,159号文规定调整退出的为主城区内持922线路牌运行的20座及以上的社会客运车辆,人家持922线路牌的面包车等就不属其调整范围,还有持922线路牌的公交车等。
到一审法院的认为必须达到的条件,就不用选择“一换一”了,并且其对持922线路牌置换这四大项明确指明还必需完善后报批,其正确说法是:(选择“一换一”方式的车辆必须是持922线路牌的20座及以上的社会客运车辆)。
4、一审判决书又称,持922线路牌营运的107辆社会客运柴油车,对主城蓝天行动举足轻重,159号文件规定对持922线路牌的社会客运车辆必须退出,上诉人持的正是持922线路牌的社会客运车辆,又犯了对认定事实审查证据未客观细致、粗枝大叶的错,持922线路牌运行的107辆车,就有许多不是柴油车,有许多早已更新(已注销牌照),也无任何证据证明都是柴油车,159号文件也是对持922线路牌的一部分车退出,而上诉人承包的车早就不使用922线路牌了,有自己的线路标号(875)。又以何证据为依据认定上诉人承包的车是社会客运车辆,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875线终止经营合同退款表就能证实是公交编线。
诉人的行为认定为合理,又根据什么证据证明合理的呢?
8、对原一审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被上诉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被上诉人无过错和违约的说法是无根据的、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依约、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合同目的就能实现,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渝府发(2005)41号文件合同就能全面履行,然而被上诉人用与自己毫无关联的渝府发(2005)159号文件中还未完善的内容来张冠李戴,其主观用意是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违法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过错和违约责任。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称损失金额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诉人举证。
(9),虽为复印件,但有胡仕权提供的证明书,其证明书中称可以进行司法笔迹签定。在开庭前上诉人的代理人拿到一审人民法院,法院没接收,该单车经营书中明确说明被上诉人每月收到9970元,其它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该经营车辆营运记录有原件,上诉人的代理人亲自拿原件到一审法院的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处,审判长称复制其中的部分就可以了,为此上诉人的代理人才交部分复制记录,此二份证据,其中一份是来源于事实本身,属原始证据,另一份也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证实其真实性,以此结合其它证据证实上诉人的损失才能起到客观证明的效果,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是不对的。
从以上简述一审人民法院判书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认定证据证明对象,证据的合法性及效力方面的错误,归纳如下:
1、对渝府发(2004)60号文件内容理解认识错误。
2、对渝府发(2005)41号文件内容理解认识错误。
3、对渝府发(2005)159号文件内容理解认识错误。
4、对被上诉人提供的107块线路牌报废手续,推断为是107辆车报废错误。
5、对被上诉人单方面制定的补偿表内容认识错误,以此据以推断上诉人同意按159号文终止合同错误。
6、在被上诉人没有出示任何能直接证明上诉人承包的车辆为社会客运车辆证据的情况下,在多种证据都能直接客观证明是公交车和座位数为26座的大型普通客车(即与159号文件)无关的情况下,误认为全部公交车都免交养路费,以此推断上诉人承包的车为社会客运车辆错误。
7、将上诉人承包车辆在明知现已有公交编号的情况下用其以前早就不用的社客编号认定为社会客运车辆错误。
8、对159号文件规定调整退出“922”线路牌的部分社会客运车辆理解为所有持“922”线路牌的车辆都全部退出的认识错误。
9、对选择一换一置换方式的车辆的本身条件理解错误。
10、对被上诉认提供的107块线路牌报废手续推断为107辆车为柴油车错误。
11、对被告提供107块线路牌报废手续推断为是社会客运车辆错误。
12、对被告提供的补偿清单在判决书中引用其内容又与补偿清单内容不符错误。
13、将上诉人承包的车辆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纳入政府要求退出客运市场的认定错误。
14、对合同客体不复存的事实认定错误。
15、对被上诉人作出无过错和违约的认定错误。
16、对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意志之外的认定错误。
17、对认定上诉人的损失金额是否构成错误。
18、对其它证据没有认真细致、全面客观审查错误。
19、在上诉人有明确证据清单顺序递交证据的前提下将顺序予以颠倒错误。
20、判决不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请求错误。
据此:一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审的确存在马马虎虎,未认真细致、全面客观的查明事实真相及证据证明的对象,当然就构成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及效力就错误,不以客观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过多的主观推断、想象。在被上诉人举证(1)渝府发()51号文上诉人只认可其真实性,并没有认定其合法性的情况下,并且此文件又于政府网公布,不依法审查其合法性的前提下,将已经于2005年4月就废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拿来作为依据,并且认可其合法性。来认定案件事实足以证明一审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存在过多的错误。
因此,起诉于你院,请求你院查明事实真相:
1、撤消原判。
2、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加二审诉讼费用。
3、或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殷素兰。
附注:以上是以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顺序展开。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4日出生,住xx市xx区x路。
被申请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含光路。
法定代表人:xx。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计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x集团xx卡使用协议》。编号为x-fc0372的合同约定申请人一次性向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卡费,每三个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元,合同期限约定为1年。编号为x-fc0373的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50元卡费,合同期限为6个月,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56万元。两合同同时约定如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费用,超过七个工作日后,被申请人除应继续支付卡费和约定的免费消费额外,还需按应付款每日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支付100万元卡费,但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不能向申请人退还卡费和约定的费用。x年1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截止08年1月2日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本金及收益共计元,将该笔款作为本金从08年1月2日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支付收益款元。并从x年7月开始对xx7年到期的本金进行偿还。
截止xx8年9月,被申请人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了元收益款,现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本金及收益款共计元。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及收益款共计元。
申诉人: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传: 传真: 电报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诉人: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传: 传真: 电报号码:
案由:(写明争议案件的性质)
请求事项:(要求仲裁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与理由:
1、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由来、发生、发展的经过。
2、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
3、实事求是地说明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
此致
仲裁委员会
附:1、证据
2、本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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