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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系××××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作出的(2017)云×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各项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以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其次,原《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系超出诉讼请求范畴的关系调整。
综上所述,原审《民事调解书》的意见显著违背了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而作出的调解裁决意见有误。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1×年×月×日。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应当上诉。认为终审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自发生法律效力起六个月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判决、裁定和虚假诉讼不受此限)。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应自发生法律效力起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虚假诉讼不受此款限制)。
三、符合前两款规定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虚假诉讼、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受此限)。
四、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2、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六、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不收费。
七、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检察监督。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执字第××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或者对××××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法定代表人:刘佳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罗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字89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和第六项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事实及理由:二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明确载明广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超越红线为由进行处罚,并鉴于被申诉人违法建筑已经全部销售,而处以罚款。即已经查明,被申诉人开发的鸿成农贸市场系违章建筑。但是,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书的认定部分中,却认为没有有权部门认定整个鸿成农贸市场为违章建筑。显然,二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申诉人认为该第十五条的规定,只应当适用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情形。但是,二审法院却以该条为依据,认为申诉人主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不予支持申诉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张冠李戴,申请的理由不是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因此显然不应当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根据申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由于被上诉人超越红线,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系被申诉人的原因,广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充分证明。
3于该事由的请求解除合同的期限应当在何时终止。申诉人认为,退一万步讲,最多理解为申诉人的解除权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权发生之日即2013年7月1日起,在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本案看,申诉人在2015年4月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2年诉讼时效,同时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诉人也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申诉人的解除权并没有消灭。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的解除权已经消灭,显然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农贸(菜)市场应当取得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等部门行政许可方可经营,但是本案涉及的整个鸿成农贸市场至今未取得经营农贸市场应当获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导致至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审法院认为国家相关部门未作出相关规定,从而做出错误的评判,显然系其法律知识缺失,根本不了解法律而做出的错误评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诉条件。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聂善文,职务:处长。
再审申请人施绍清、杨二花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做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6年5月3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民终字第183号民事判书的判决,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湖南省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申请再审。
申请事由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如下:
后2011年左右被申请人修机房时,还请申请人看守机房,支付申请人工资1800元每月。以上证据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房子进行征收,而吉首市国土局补偿给申请人的是房损费(该协议上明确没有地基安置费用)。既然被申请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房子也没有被高速公路占用,那么被申请人的起诉于法无据。所以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征收关系,于法无据,一份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改判才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请求依法提起抗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按照该协议履行,被申请人还应当支付申请人该笔费用才合理合法。所以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不予改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a、高速公路并没有因为申请人的居住无法施工和开通使用;b、申请人正常使用自己的房子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任何侵害,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拆除,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申请人的合法居住受法律保护。
根据2004年xxx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吉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改判也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决,二审法院不予改判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纠正。
湖南省人民法院。
申请人:施绍清杨二花2016年月日请求不拆基本住房申请书。
申请人:施绍清,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矮寨镇排兄村五组。
申请人:杨二花,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矮寨镇排兄村五组。
申请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房子所有权和使用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2000年底,从矮寨村坡头公路边10米外购买了一处石头荒山后,自己创建整平为宅地基,修建了一栋三层楼砖混结构的房子,从修好房屋起一家4口一直住在房子,用于经营南杂食品和修车补胎及加水维持一家人的生计。2008年被吉茶高速公路施工炸炮时严重毁坏了申请人的房子和修车补胎及加水的建筑物,申请人多次找施工队解决未果。后在申请人堵工的情况下,吉首市国土局才给申请人进行房损补偿元(该费用包括房子、南杂、修车补胎及加水的建筑物等等),同时为了安全起见其还给申请人承诺找相同地段的地基给叫申请人搬迁,后来因为一直没有给申请人安置好地基就没有叫申请人搬迁。于是2008年下半年申请人将炮损房子进行了装修,一直居住至2015年5月。在该期间申请人还将房子出租给高速公路施工队使用、同时也出租给时建经营餐馆、在高速公路修机房时还收取了其的看管费和租金等等。在该期间从来没有任何单位找申请人搬迁并进行安置。直到2015年5月吉首市人民法院才通知申请人领取湖南省调整公路管理局湘西管理处(下称高速公路管理处)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一审法院未到现场勘查就草率判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上级各领导部门提起申请,要求上级各领导部门维护申请人对房子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让申请人才有所居。
理由:
理由如下:
因该协议的具体内容未对该房地基进行补偿,同时口头承诺给申请人找相同地段的地基让申请人重新建房,地上附着物补偿就是那么多,不拿也不再补偿房损费继续施工。
申请人对炸损的房子进行装修时,其并没有提出异议。同时还支付上诉人工资1800元第月叫申请人守机房。
以上充分说明申请人的房子不是拆迁对象,吉首市国土局补给申请人的就是房损费让申请人对房子进行重新修建,而不是拆迁。
更何况吉首市国土局的补偿协议上根本没有对申请人的地基进行安置,同时申请人的房子与高速公路管理处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政府部门依法解决协调。
拆迁补偿协议是吉首市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的,不是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那么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同时其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其已征收申请人的房子的法律依据。故其没有资格主张拆迁申请人的房子。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高速公路管理处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并且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没有被要求拆迁还收取了房租费等等。故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拆迁申请人的房子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上级部门依法维修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
各上级领导部门。
申请人:施绍清杨二花2016年6月26日。
你知道怎么写民事再审。
申请书。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
施工合同。
》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胡,男,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x市工农路号xx室电话:
被申诉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许职务:行长。
住所地:x市中山西路188号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x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x年4月1日终止。
劳动合同。
的
公证书。
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x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x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胡
1、再审申请书。(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6、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该证明写法:“xxx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要求原件。内容与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似。)。
9、授权。
委托书。
(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
申请再审人:______(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____省____市(县)____区(乡)____街(镇)____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______(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__县(市、区)人民法院,(20xx)__民初字第__号;二审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__民一终字第__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__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_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_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款第__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______人民法院__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__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______。
(签名、捺印、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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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舒,男,x年5月10出生,汉族,xx省xx市x街道办事处x村。联系电话:
第一被申请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销,现在责任主体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号,法人代表,陈方亮。
第二被申请人:应,男,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石柱镇泉湖村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永城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金中法民监字第4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浙法告申民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的目的:本案属工伤事故,应按劳动法规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公正,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x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施工劳动时,由于脚手架断裂从三楼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双脚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难的严重后果,x年9月,被申请人请来吴,慌称吴是县事故处理组组长,与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处理事故,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相信领导,要求按规定处理事故,由于吴参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下了一次补偿给申请人9000元的协议。申请人知道被骗后,于x年1月15日向xx县城关镇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固定工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发给申请人工资、派护理工料理申请人日常生活,给申请人报销医药费。被申请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处理事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请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判定x年9月的协议书无效,判令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致。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舒。
x年11月1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子公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通信”)将于20xx年5月28日召开虚拟运营品牌“移动”的新闻发布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召开时间:20xx年5月28日上午10时。
(二)召开地点:xx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7号公司总部。
(三)参加人员:公司邀请的协会、运营商、厂商和新闻媒体等人员及公司员工等。
(四)活动内容:通信将推出其虚拟运营企业品牌“移动”,同期推出产品“170一起来套餐”、开通业务服务网站并宣布开业放号计划。
1、产品基本情况。
“170一起来”套餐产品设计贴近移动互联网客户群,目前可实现家庭或朋友圈资源共享的功能,套餐设5档,分别对应1-5人的亲友圈语音、流量可共享,套餐内语音、流量资源可按一定比例互相转换使用,流量两年不清零,本套餐是目前开业主推套餐,公司后续结合市场情况将陆续推出其他产品。
2、网站情况。
通信运营的网站正式开通服务,移动的个人用户、合作伙伴均可以通过该网站获得咨询、入网、查询、交费、办理等全方位服务。
3、通信于20xx年5月28日开始采取内部友好用户试商运放号,计划6月中旬正式对外商用放号,6月份开放城市范围涉及、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7月份以后陆续全国其他30多个城市开放。从即日起,广大用户即可登录网站进行全国30多个城市170号码预约选号登记。
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年5月28日。
申请书。
是司法文书的一种,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仅供参考。
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xx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xx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xx省xx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路永平苑x幢3单元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
借条。
”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内东民初字第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xx市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x年12月13日,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xx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x年12月14日,张某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xx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
借款合同。
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工业园。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镇xx大道。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x年6月2日作出的()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22日作出的()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8月30日作出的()鄂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x年1月7日签订的。
协议书。
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
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xx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xx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xx省xx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路永平苑x幢3单元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内东民初字第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xx市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x年12月13日,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xx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x年12月14日,张某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xx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书。
吗?不知道没关系,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抗诉申请书格式,供大家阅读参考。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女,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女,汉族......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人民法院()*法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梁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x年3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陈找王以35000元购买了座落在**县xx镇沙湾路199号2单元601号房屋一套,随即花了1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了7000元安装了水、电、气、闭路,且办理房屋产权证还需要13000元,共计花费63000元才购买了此房。陈与其妻湛在该房居住生活。x年11月5日陈因病去世。陈去世后,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湛一人居住,后因湛腿脚不方便,湛子女陈、王、建商量将湛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将租金给湛做零花钱用,湛生活费由陈、王、建平均分担。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输了钱,做生意也亏了,就将该房屋低于成本价即45000元卖给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誉买卖的,梁认为价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谁的就买下了该房屋。建将房屋偷偷卖了后,被王、陈、湛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将房屋收回,但一直没有结果。于x年7月10日王、建、湛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湛因建将自己的房屋偷偷卖了后没有收回来生气,于x年9月18日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
买卖合同。
收条证人证言等为据。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陈去世后,湛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都承认申请人的父亲陈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湛由王、陈、建三人送**县社会福利院生活,并没有跟随建生活,并列举了证据证实。所以原审法院认定“陈去世后,湛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认定“x年12月8日湛、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建将陈向王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建、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湛并没有在场,她当时在重庆**县社会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证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为证。2)如果湛参与了协商,那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湛名字,更没有湛签字或盖手印。3)被申请人梁胡军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实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场,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因为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开庭时法官问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被告说有;证人根本没有在现场,这些证人都是她的亲戚或哦朋友,都是为她帮忙的;证人在法庭上讲具体经过时,根本就讲不出来,是证人旁边的人教他讲的假话,申请人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议的;证人证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与书证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确载明“建将自建沙湾199号二单元六楼6-1住房一套约114平方米卖给乌龙村一组梁,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从该书证来看完全是被申请人建与梁协商的,湛完全没有在场,更谈不上协商了,而且她们在协议上写明是建将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到场。4)就是没有在场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都没有说湛参与了协商卖房,只是说在哪里坐起的,具体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审法院凭什么说湛参与了协商卖房,完全是无中生有,糊涂办案。故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77条等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x年12月18日湛、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建将陈向王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
1、申请人陈、王知道该房屋被卖后,就经常找被申请人建把房屋还回来,她也承认将房屋还回来,她已次次哄申请人,申请人才提起诉讼的。有被申请人建在原审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如果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断,也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名为请求,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出斥期间进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都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规定答记者问》及其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理论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建所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建明知所卖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将其处分,被申请人梁明知建所卖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为该房屋便宜而购买,两被申请人完全是一种恶意行为,同时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我国《合同法》第52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舒,男,x年5月10出生,汉族,xx省xx市x街道办事处x村。联系电话:
第一被申请人:xx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已注销,现在责任主体为xx市教育局),地址,xx省xx市江南街道永三中路32号,法人代表,陈方亮。
第二被申请人:应,男,x年11月9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石柱镇泉湖村人。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永城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3)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金中法民监字第48号驳回再审申请。
通知书。
()浙法告申民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的目的:本案属工伤事故,应按劳动法规给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公正,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x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施工劳动时,由于脚手架断裂从三楼摔下,造成脊骨骨折,引起双脚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自理十分困难的严重后果,x年9月,被申请人请来吴,慌称吴是县事故处理组组长,与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处理事故,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相信领导,要求按规定处理事故,由于吴参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下了一次补偿给申请人9000元的协议。申请人知道被骗后,于x年1月15日向xx县城关镇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按固定工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发给申请人工资、派护理工料理申请人日常生活,给申请人报销医药费。被申请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处理事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困苦和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请求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促使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原审的错误判决,判定x年9月的。
协议书。
无效,判令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致。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舒。
x年11月10日。
。
申请书。
是现在人普遍用到的一种表达意愿的方式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欢迎您供大家参阅。
申请人。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
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路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邮寄地址:xx省xx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姓名,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路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路号。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x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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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x市工农路号xx室电话:
被申诉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许职务:行长。
住所地:x市中山西路188号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x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x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x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胡
1、再审申请书。(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的话就提交。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6、营业执照。(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一份,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该证明写法:“在我单位担任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单位的情况,比如合伙企业。一份,要求原件。内容与上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似。)。
9、授权委托书。(一份,要求原件。)。
10、代理人身份证明。(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或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律师证复印件盖律所公章),并带上身份证原件或者律师证原件,让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函。(适用于律师代理的情况。一份,要求原件。)。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一份,复印件即可。)。
14、提供光盘。(提供再审申请书、一审裁判文书、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要求word格式,一份,须制作成光盘。如果存在重审的情况,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判决书等也要制作成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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