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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民事上诉状精品(通用17篇)

程序违法民事上诉状精品(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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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这是上诉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适用程序法方面。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结尾。其内容为:

(1)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附项。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

程序违法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先生,男,汉族,196x年出生,住址:xx省(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住所:xx省,法定代表人:b先生,。

上诉请求:

2、请求改判xx市第xx人民法院(201x)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8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为:

以上总计107355.61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一审过程中存在前后事实认定错误,造成其所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体现在其对一审中归纳的焦点的认定部分:

1、焦点一:b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a先生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a先生“在厂区内打人”及“多次打卡不上班”的事实,因此b公司解除与a先生的劳动关系“依法有据”。

关于“在厂区内打人”一事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说明了双方因为工资问题,上诉人只是推了一下财务人员,而且没有造成财务人员的任何损伤,因此不存在打人的事实,加上事件发生在2010年9月份,但是b公司却在201x年1月份解雇上诉人,若b公司因这件事需要对上诉人作出处理的话也应当在9月份左右,即被上诉人所谓的“打人”事件发生以后的短期,这是一般的常识,因此被上诉人依据此条理由解雇被上诉人是不成立的。

关于“多次打卡不上班”,一审中被上诉人b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其规章制度证明“上班不打卡”是应当“解雇”的。上诉人认为即使存在上班不打卡的情况,但是b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规定可以以此解雇上诉人,法律更是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规定。因此,b公司解雇上诉人的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却作出“依法有理”的认定,一审法院的认定明显存在错误。

2、焦点二:b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根据《xx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的规定,计算标准是“本人工资”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缴费工资”,而上诉人的本人工资应当是指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是b公司单方面向社保机构申报的数额,并没有得到上诉人的确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解读法律错误。

3、焦点三“b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a先生2010年8、9、10月份的工资”,一审法院适用的是《xx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引用法律正确,但解读法律错误——该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审法院却认定“以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920元/月支付a先生2010年8、9、10月份的工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明显是错误的:难道法律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就等同于“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难道被上诉人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逻辑思维存在严重的.错误。

其次,一审法院在认定焦点二的事实的时候已经错误的将“本人工资”等同于“平均月缴费工资”,既然一审法院将两者等同起来,那么在计算工伤期间的工伤福利待遇也应当按月缴费工资1200元来计算而非9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

4、焦点四:“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同上,既然一审法院将“本人工资”等同于“平均月缴费工资”,那么在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时候也应当采用1200元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但是一审法院却采用了反推的逻辑,并再次采用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月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前后矛盾。

5、在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b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的加班费低于xx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足”(一审判决书第9页第8、9、10行),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中却没有对此作出判决。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的错误,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矛盾及偏差,因此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上诉人:王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天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华腾园2号楼810。

委托代理人于学华,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136xxxxx177。

被上诉人:北京顺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光华路x号汉威大厦1xx7室。

法定代表人:雷海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767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被上诉人对外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3:被上诉人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超越授权范围,未经过上诉人的同意,私自与第三人发生的行为无效。

双方签定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上诉人没有委托被上诉人代交任何费用,被上诉人交纳供暖费时没有经过上诉人的同意,是一种私自行为,其真正的用意是着急房屋的出售,暗箱操作,以快速达到非法赚取差价的目的。

如果当初被上诉人征求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肯定会拒绝交纳该笔费用,这样必然会拖延被上诉人买卖房屋的时间,影响到被上诉人赚取差价的目的,因此,被上诉人不征求上诉人的意见是有非法的目的,该行为也应当因此而无效。

二:上诉人不拖欠任何费用,被上诉人是盲目的,私自的交纳费用的行为,该损失应自己承担。

1:该房屋原系上诉人所在单位的公房,上诉人于20xx年x月xx日才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即:19xx-19xx、19xx-20xx、20xx年上半年的取暖费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2:上诉人在该房屋居住期间,所在的单位作为给职工的福利待遇,取暖费一直都是单位交纳,所以不管何时的取暖费用与上诉人无关。

3:即使上诉人应该交纳其中的部分取暖费用,而上诉人在该房居住期间,供暖单位或者任何其他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该费用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有足够的事由行使抗辩权,而由于被上诉人的交纳行为致使该权利丧失。

4:在被上诉人给上诉人交付房款前,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已经调查是否欠费,在确定不欠费的情况下,双方签定了《物业交验单》,正式确认上诉人不拖欠任何费用。

所以上诉人不欠任何费用,此后的任何所谓的“欠费”,被上诉人当然的应当找上诉人调查核对,毫无理由的盲目给付,是自讨苦吃,损失自负。

三:被上诉人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合同是《房屋委托出售合同》,被上诉人的权利只是作为中介机构,代为买卖的.行为,而并无脱离房屋产权人直接出售的权利,卖给第三人理所当然的应当由上诉人作为卖方签字,也就是说,该房屋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是上诉人和第三人,而被上诉人只是中间介绍人,其与第三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

2:根据国家建设部、北京市房管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物价局等文件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吞吐业务;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经纪公司应只以中介形式出现,不允许有“现金收房”的业务。

所以被上诉人只能收取最多2.5%的佣金,应是纯粹的居间方,其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的行为明显违法,该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不拖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既没有授权,也没有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盲目交纳所谓的“欠费”,该损失与上诉人无关,应该自己负责损失。

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无权出卖房屋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赚取非法差价,该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无效的。

特请求中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确认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行为违法,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萍。

20xx年xx月xx日。

及时制作和提交拟制和提交。

上诉状具有法定的时限规定,其中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对此,必须确切把握。

要在诉讼行为发生后,接到判决或裁定文书,即应认真审阅,如发现确有错误,就应及时制作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否则,时过境迁,再行上诉,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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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离婚诉讼结束,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必须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以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离婚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欢迎阅读。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x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x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月收入有3x元。上诉人在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x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xx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xx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xx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七月九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阚××,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5年5月1x日(x5)五法北民初字第xx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昆明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阚××所有”。

二、请依法对胡××于x4年12月1x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x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阚××补偿35xx元。

三、请依法分摊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胡××于xx年结婚后至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胡××个人,我当时作为胡××的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2、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夫妻双方不管是购买丈夫单位房屋还是妻子单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以购买的是丈夫单位房屋而对妻子加以歧视对待,反过来也一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xx4年x月1x日、国发[1xx4]4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自愿原则。具有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城镇户口的职工,每户可按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住户。符合规定的购房户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x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争议房屋为双方结婚后的1x年购买的福利房(房产证上已注明:该房属房改售房,房价5x5.1x元,产权1%归产权人所有),福利房面积、单价均有国家政策规定,针对的是一个家庭而不是个人,购买现住房时并未考虑或扣减原租赁房屋的价值。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双方共同租赁居住长达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换购现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购买现住房,购买了现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须退还给单位,原住房租赁关系终止。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来支付房款,还找我母亲借了三万元钱,x年初搬进去居住,x1年11月12日才办下产权证,虽然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胡××的,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的财产清单及房屋所有权证也说明胡××自己也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原审法院认定房屋价值15万元,并将房屋判给胡××所有,至少应判胡××补偿我x.5万元,而原审法院却只判胡××补偿给我5万元(房屋价值的1/3),而买房所欠债务却各承担一半即15x元,显失公平。如果是将双方原租赁房屋的价值确定为胡××所有并从现住房价值中扣除,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若从照顾抚养子女方、女方或无过错方原则出发,则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原审法院对住房的处理方式,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

3、争议房屋依法应判给上诉人所有。

《婚姻法》第3x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原审法院既然已将女儿判给我抚养,就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否则,我带着刚刚五岁的女儿将无处安身。在拿一审判决时,胡××问书记员:“如果我没钱给怎么办?”我真担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那样,我和女儿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原审法院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等诸多《婚姻法》基本原则,是违法的,理应被纠正。

4、原审法院将住房判给胡××所有于法无据,如果是竞价取得,又不符合竞价取得的规则。

程序违法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将本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裁定书x月xx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11)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xx市xx县法院管辖。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xx市场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市场地址属于xx市xx县xx,因此本案应为xx市xx县法院管辖。另上诉人住所地为xx市xx县xx,综上,本案的管辖权在xx市xx县人民法院,而不应在xx区人民法院。

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

本案招标投标行为都在xx市场进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将该案移送xx市xx县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式,在没有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缺少了当事人的参与,法院只能依据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和起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对实体进行审理,其合法性自然会遭到质疑。一旦对实体有所裁判,即会被认为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可以判断其纠纷性质的.,但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理是不够的。比如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合同名称与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不符的情况,法官在审查异议的过程当中,便面临两难的境地,若不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很难对合同进行准确定性,一旦依合同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又被认为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依此,最高院的意见倾向于可以对实体进行审查。但是,理论上,由于管辖异议是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当然可以借以明确案件的管辖权,但却因此而“提前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违背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倘若我们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附带诉讼模式,这个矛盾就可顺利解决了。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既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可防止发生对同一问题前后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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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名族:x,住址:xxxxx。

电话xxx。

疗费、残疾鉴定费的判决。

医疗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元、鉴定费xx元,合计xx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x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一审中被上诉人指出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上诉人请求回单位请经办人签字,遭到法官拒绝。上诉人从事库房管理多年,有会计证、也提供了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业分类应该属于仓储,法官为何将其归于工资很低的服务行业。上诉人认为误工费应依据误工证明或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进行赔付。按误工证明误工费为xx元,按相同相近行业误工费为xx元.

二、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xx元的判决错误。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一审确认护理费x元/天,不符法律规定护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xx医院护理费为130元到180元)。请求法院工作人员到xx医院调查。法官判的是护理费还是护理补助费?为何与实际护理费差之千里。

上诉说明了上诉人在护理费方面已经做出退让,其要求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应赔付上诉人护理费xx元。

三、后续治疗费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院证明上诉人出院需休息x个月,xx月复查,院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说明了上诉人身体未完全康复,发生后续治疗费的必然性。所以上诉人请求后续治疗费共计xx元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要求的金额也非常合理。

四、残疾鉴定费判决有误。

残疾鉴定机构是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诉人去鉴定的,上诉人实际支付xx元(有发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诉人都应该承担本次鉴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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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区淮河路25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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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女、汉族、初中、现年34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马xx、男、汉族、32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理由为下:

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登记结婚,组织家庭,婚后夫妻尚能相处。于当年八月生有一子吴x杰,(原名:马x)现在已经10岁,随母亲生活。

产,原告保留对被告的结蒜权利。

以上是事情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

xx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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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法编辑温馨提示: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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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xx号。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6)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取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

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

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

”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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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xx港市xx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港市xx区xx广场xx小区g20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上诉请求:

1、撤销xx区人民法院(xxx)港民初字第1025号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是错误的。

1.1、被上诉人在宣传资料中称:“xx港的中高档写字楼供应整体规模仍然偏小,核心区的写字楼市场将持续升温。”这与xx港的实际情况不符,本案标的物位于xx区,事实上xx区房地产泡沫非常严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续升温”的说法。

1.2、被上诉人宣传资料中宣称预计xxx年底xx港gdp总量1000亿,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实际情况不符,xx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为xxx年,总量588.9亿,xxx年不可能达到被上诉人宣称的数据。

1.3、被上诉人宣传资料中宣称标的物大厦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一政务中心”、“第一商务中心”、“第一景观大道”等虚假广告。

1.4、被上诉人宣传资料中用“最佳”,多处用到“第一”,这些绝对化的广告用语违反法律规定。

1.5、在被上诉人的宣传资料中被上诉人做出的免责声明“本广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文及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上诉人因信任被上诉人广告宣传而购买该房产,被上诉人行为故意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属于《合同法》53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1.6、被上诉人在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具体确定,对上诉人决定购买该房产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上诉人上述宣传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上诉人现在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的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判决书认定是“整体坏境的介绍,较为笼统”是明显错误的,以上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商会大厦宣传资料》证明。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售房,是错误的。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xxx年9月23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被上诉人x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上诉人在和上诉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避税款’的收款人为被告”,是错误的。

3.1、三张收据上的所有字迹均完全一致,均为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张晶晶所写,张晶晶是代表被上诉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三张收据的签字两张为张晶晶签字,一张为陈宁方签字,但法律效果都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3.2、上诉人***的三张收据上的金额(40792元、65272元、101947元)和上诉人提供的双方签订的证据补充3《置业计划表》上约定的(第一期40792元、预售证下来付65272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对应,上诉人是按照约定的置业计划向被上诉人支付三笔购房款。

3.3、上诉人***的收据中金额为40792元的那张收据上是陈宁方签字,没有盖章,但同样合法有效。

3.4、在三笔款中争议的是40792元的这笔,这笔钱是打入了第三方(xx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住所地:xx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1805号。法定代表人:陈宁方。)账户中,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多次自认该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虽然收据上是写的“购房服务费”但实际上是不会存在中介费及其它费用,因为上诉人和该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务协议,上诉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务,(需要强调的是,上诉人已经在xx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该公司,据航洋国际物业反映从未出现过该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最开始被上诉人告知这笔钱是“避税款”,故打入第三方账户,上诉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账户及接受在收据上载:“服务费”,综上;上诉人是依照被上诉人的要求把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无论第三方账户是谁,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法律应予以保护。

以上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收据》《置业计划表》《银行交易单据》证明。

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4.1、被上诉人丧失商业信誉,上诉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再依约办理按揭,合理期限后,被上诉人不恢复商业信誉,上诉人有权解除。

4.1.1、上诉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置业计划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其中有一笔款项依照被上诉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但是被上诉人不承认收到其中一笔款项。

4.1.2、原被上诉人在xxx年5月5日同意上诉人如是两天内到达被上诉人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上诉人如期达到后,被上诉人违约,只同意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部分款16万6千。

4.1.3、被上诉人意图诈骗上诉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房管局收取的只是300元。

综上被上诉人不恪守诚实信用,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上诉人不再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按揭手续,有法律依据。

以上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和《电话通话清单》证明。

4.2、被上诉人不承认收到三笔购房款,构成根本性违约,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上诉人依照被上诉人的指定,把其中一笔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是兹后被上诉人否认收到该笔购房款,致使上诉人无法依照合同实现目的,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关于根本性违约的规定。上诉人有权依照《合同法》69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以上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及《电话通话清单》证明。

4.3、被上诉人逾期交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是xxx年6月30日,只到xxx年8月10日开庭时,仍然未能交房,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确实至开庭时也不能交房,自来水及燃气管道均还未安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交房。

依照法律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在90天内,被上诉人承担每日已付房款千分之五违约金。出卖人逾期90天以上,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金为已付款的10%。

以上有上诉人提交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上诉人自认证明。

4.4、被上诉人存在诈骗行为。

xxx年5月5日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上诉人依照被上诉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上诉人售楼部后,被上诉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

以上上诉人提交《录音》证明。

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上诉人因__一案,不服___法院于__年_月_日_字第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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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xx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xx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xx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此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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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375号。

被上诉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号880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据,认定内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为开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内外架工期起止时间一致且不可分,该认定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

总之,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开工日期,机械认定开工日期为所有脚手架工期的起算时间,并以此计算延期费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之意。

二、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对账的事实,却不对双方对账的性质做出认定,得出结论违背双方的合意,事实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毁约行为。

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言明:从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万元,余款34824元未付……”,该说明虽为被上诉人单方出具,但事实上双方皆按照该说明履行,为双方的合意;按照双方的合意,上诉人履行了合意所约定的付款义务,20xx年1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合同债务,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退一步说,假设上诉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实,双方为合同履行所达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原审法院却罔顾双方合意的事实,依旧判决上诉人承担从开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费用,实际上纵容了被上诉撕毁双方合意的不诚信行为。

三、总之,原审法院违背事实机械认定了工期起止期间,又罔顾双方合意,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脚手架从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间的延期费用,认定事实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已对之前所产生的工程款项结算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所未付工程款为部分2x房外架从20xx年1月20日至实际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费用。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精品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苗族,经商,家住__________街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401室,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手机158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与误工费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被告与其二媳妇王__________到我家购买地瓜种子950斤,折合人民币17700元,买完种子以后并没有当时付清买种的款项款,打下欠条一封于201_____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讨要这笔款项时被告多次推脱,并在欠条上修改还款日期,一直没有还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诺,特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购买种子时所写欠条一张。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

答辩人:xxx,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因上诉人xxx诉xxx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xxx上诉理由及我认为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答辩如下:

1、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经常为家务琐事殴打、虐待、侮辱上诉人,不是事实。被上诉人没有打过上诉人,更谈不上什么家庭暴力。反之是,上诉人经常因一些琐事在家大吵大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一年多来,上诉人每次见到被上诉人的家人就破口大骂,被上诉人的妹妹每次回来上诉人就骂其妹妹没用,没有资格说公道话,骂其母亲没有用,养的崽也没用,骂的脏话、侮辱性的话非常难听。上诉人身上的皮肤之伤是其在外撒泼时,被上诉人进行劝阻、拖拽其回家无意造成的,不存在殴打所致。这些都是可以到当地调查的事实。

2、双方的共同财产被上诉人均已平分给了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说的未平分给上诉人。20xx年度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毛收人25000元,减去种子、农药、肥料、17000元,剩下8000元,再减去生活及人情开支3000元,剩下5000元,被上诉人分给上诉人2300元。这是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证明的,所以不存在还要被上诉人额外补偿上诉人的情况。

4、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只是为家庭琐事争吵,只要双方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和好是有可能的,所以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不当。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短,双方缺少了解,婚后,上诉人的劣性逐渐暴露出来,被告为家庭琐事天天找原告吵闹,不得安宁,无法共同生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得婚姻可以说是一种买卖婚姻,上诉人结婚不是目的,目的是榨取钱财,到时走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没有真正的感情,这种没有感情的欺骗婚姻是难以维持的。也正如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四、五款规定,对无可挽救,变成了死亡的婚姻,应予以判决准许离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不当,应当双准许双方离婚,特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变更原审法院的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民事上诉状精品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x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x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月收入有3x元。上诉人在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x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xx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xx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xx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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