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范本的选择要与实际写作任务相符,以确保写作风格和内容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编号:
申请人:浙江省湖州市x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沈。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申请人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xx镇路x号。
邮政编码:313000。
联系电话:0572-。
填表日期:x年x月xx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久久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1116室。
法定代表人石永峰,总经理。
申请事实理由:
2020年4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供货协议》以经销“李易贴”牌的肚脐温肾扶阳贴。根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品质依样品,若质量有问题联系被上诉人退换货物,包装问题亦联系被上诉人等等”,现“李易贴”牌的肚脐温肾扶阳贴产品类型与质量均出现问题。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产品类型为“中药养生贴”,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产品经查询该医用冷敷贴备案号为鲁齐械备20150084号,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包装内外不符,存在套用冒用行为,与协议约定不符。该产品包装悉数标有“山东柳新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医用冷敷贴”、“外用”等字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产品的零售包装和单次使用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相应信息,实际内包装标注为大家堂公司产品,系套用冒用产品,且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标准。2020年5月31日,上诉人微信会议记录上明确记录该产品出现问题,且该会议记录发送给被上诉人确认。2020年11月8日,第三方公司组织的会议期间,上诉人就该批产品因相关问题提出过退货退款的要求,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会。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要求退货的要求及时给予处理。
一审期间,因一审原告中途变更了诉讼请求,且法院第二次送达相关材料非公司法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收,导致信息不对等。一审庭审期间,一审原告于我方最大的争议有二:1、在于产品是否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是属于“三无”产品,是否属于套用和滥用医疗器械资质的情况;2、我司当庭提供的产品是否与一审原告所提供的产品相一致(我方可以提供原封带有签字大包装产品与一审原告微信所发送的带有签字的外包装进行笔迹对比)。
为避免再审或者二审期间,双方焦点问题仍无法认定,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恳请法院对相关产品和外装进行鉴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久久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04日。
说明:相应的产品图片和记录详见上诉书证据清单。
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集团和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我方对原告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中的这一个证据有所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变造而成,该证据备注栏中关于管辖,免责等内容的条款均系变造而成。所以不应该具备法律效率。现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当贵院审理本案的时候,对于证据原件应该进行质证,并且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原告不能出示该证据原件或者是证据原件,是汗改变造贵院,依法判决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若产品该证据是篡改,依法按民事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申请事项对于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果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申请人对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方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然过不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意见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申请人也坚持认为医院的治疗方法存在医疗过错。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王金梅,女:汉族,19xx年5月7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包府路55.5公里处(新庙),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刘磊(刘小磊),男,汉族,19xx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镇乌兰村5社8号,身份证号,现羁押于乌拉特后旗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刘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现在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0xx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刘磊被人欧打致:头部右项骨骨折;右额顶部头皮血肿;头部、左肩胛部、左侧腰部皮肤裂作伤;头部受伤后反应迟钝。在巴彦淖尔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刘磊受伤后经常说话语无伦次,精神反常,目光呆滞,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刘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省级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磊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刘磊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谭锦添。
对涉案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双方对涉案工程已完工的工程量有争议,为查明事实,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涉案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
第四项:刘久军拒绝手术治疗导致病情扩大的损失大小进行鉴定;。
鉴定中需原告刘久军提供以下资料入院到出院时医学检查光学影像片,如x片、ct片,若没有,申请人愿意承担费用为刘久军照ct片。另申请人要求鉴定人员系普外科医学专家,石柱县的医学专家应予回避。
因为刘久军拒绝治疗加重损失后果,若患者目前确实存在髋关节僵硬,具备全髋关节置换的手术指针,也应在髋关节手术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人(盖章):2011年7月29日。
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__月到____医院做脚趾整形美容手术时,因医院方的原因造成医疗事故,致使申请人的两脚趾被截除,现申请法医对申请人的上述伤害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此致
敬礼!
__年__月__日。
2.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3.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手印进行真实性鉴定。
原告姜_春诉被告应_语、陈_、陈_璋、陈_康、陈_芝、陈_如6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现被告陈_如有正当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的'卖尽契约系伪造。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请求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_____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我的人身伤害程序作法医鉴定,从而确定是否应当追究对方当事人程______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与对方当事人________同住在______乡______村,是邻居。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纠纷,发生口角厮打,在厮打中,_______被______打伤,随后被送到_______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现已出院,总计花医疗费_______元。对方当事人_______除了应当承担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以外,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经_______县人民医院诊断,_______的左耳鼓膜穿孔,右手无名指骨折,因此,造成此严重后果的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_______不能只赔偿_______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就算了事。为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________的人身损害情况进行法医鉴定,以便确认对方当事人_______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致
敬礼!
__年__月__日。
年龄:___岁;。
籍贯:___省__市;。
职业:____;。
身份证件号码:_;。
家庭住址:__省__市__县____村委会下___村__号。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
工伤认定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___年_月_日。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__年_月_日,伤残玖级。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__年_月_日_时左右,申请人在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因吊车钢筋摆动致使申请人被撞击在车箱板上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__年_月__日,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并出具丽工认__号工伤认定通知书。__年_月_日,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丽劳鉴办__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申请人伤情如下:。
1、左第2肋骨折,右第1肋骨折;。
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胸壁软组织挫伤;。
3、外伤后认知功能损害。该鉴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丽劳鉴办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未能全面鉴定申请人伤情,具体表现为:。
1、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
2、对申请人的认知功能损害、四肢麻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__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__年__月__日。
申请鉴定被告________向法庭举交的年月日签订的抵债协议”中________的签名是否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____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提交签有________名字的抵债协议不是________本人所签。该书面材料上的签名笔迹与________向申请人出具的两张借条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书面材料的`笔迹系他人摹仿________笔迹形成的。而且,申请人持有的两张借条都经贵院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医院。
一、请求对______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是否错误进行鉴定。
二、请求对申请人继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___________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20xx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
1、脑出血;
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
3、脑梗死恢复期;
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
为此,特申请依法鉴定。
此致
敬礼
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京海医鉴【__】第×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机构在未对患者发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样时间发生、医方是在什么时间作出诊断、什么时间作出治疗等情况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遂认定医方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来说,患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未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认定:1、被申请人延误继发性胰腺炎诊断15天的事实;2、被申请人延误使用奥曲肽治疗继发性胰腺炎16天的事实。另外,鉴定机构“晚期肿瘤侵犯胰头引起的胰腺炎,目前医学无法预防及有效治疗”的论断,与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学分册》中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完全相悖,因此该说法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不服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__年12月21日。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男,__年__月__日生,汉族,农民,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出院后的.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后期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杜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脑挫裂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经常头疼、头晕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此致
敬礼
20__年__月__日。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x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日。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miekuo.com/fanwendaquan/ziwojianding/428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