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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现将20上半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科目的论文题目(见附件)及要求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考生,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市鉴定中心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劳职鉴〔〕28号)要求及工作流程,认真做好综合评审的各项组织及数据统计工作,并于年8月13日前将考生论文成绩上报我中心。
二、各市要将论文题目迅速下发到各培训机构,由各培训机构通知考生。考生必须结合个人实际工作,在公布的论文题目中选择一道题撰写论文。论文撰写及成绩上报按照《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职鉴〔〕16号)要求执行。
四、综合评审成绩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公布,各市(区)不得自行公布成绩。
五、要切实加强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书面答辩考核中,现场监考核考评人员要严格执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工作流程,严肃考场纪律,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并上报省鉴定中心。
附件:2012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综合评审论文题目。
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
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现将2012年上半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科目的论文题目(见附件)及要求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考生,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市鉴定中心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劳职鉴〔2007〕28号)要求及工作流程,认真做好综合评审的`各项组织及数据统计工作,并于2012年8月13日前将考生论文成绩上报我中心。
二、各市要将论文题目迅速下发到各培训机构,由各培训机构通知考生。考生必须结合个人实际工作,在公布的论文题目中选择一道题撰写论文。论文撰写及成绩上报按照《关于我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职鉴〔2006〕16号)要求执行。
四、综合评审成绩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公布,各市(区)不得自行公布成绩。
五、要切实加强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书面答辩考核中,现场监考核考评人员要严格执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工作流程,严肃考场纪律,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并上报省鉴定中心。
附件:2012年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综合评审论文题目。
烟草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烟草行业适应新时期人才管理的需要,由国家局组织实施和推进的。虽然现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行业职工素质的提升,但是在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目前,商业企业正在销售、专卖两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随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推进,行业越来越多的员工具备一定等级的职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提升广大职工的素质。
现阶段,企业不缺“人”,有的地方还可以说是冗员较多,但是缺少一批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骨干力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助于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种“比学习,比素质”的良好氛围,员工愿意投入更多的精力去专研业务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的`提升对提高烟草管理的质量意义重大。烟草行业前些年是通过规范促进效益的提升,这部分潜力已经被充分“挖掘”了,今后会逐步向精细化管理迈进,通过精细化管理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就对员工的素质有了进一步要求,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可以使员工具备工作需要的基本素质,适应岗位需要。
(二)有利于推进人事用工制度改革。
烟草行业尤其是商业企业,员工除了职务提升获得晋级之外,很少有得到晋升的途径。很多员工认真工作一辈子,还是普通办事员级别,这挫伤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工作若干年感觉晋升无望使得大家不愿意去努力工作,“混日子”现象严重,反正都是拿那么多钱,那么“卖力”干也得到升职。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使得一批工作认真,业务精湛的员工,不因为其缺乏“领导力”就得不到提拔。员工可以在技能岗位上得到晋升,这必将大大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努力做到精益求精。同时,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为择优录用,竞争上岗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还有利于企业内部人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实现企业内部人才合理流动,为推进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
职业技能鉴定由于具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通过某个级别鉴定的职工具备了相应的“能力”。比如营销资格认证、专卖资格认证以及社会上早已开展的秘书、信息等资格的认证。员工具备了一定的管理服务知识,其管理服务水平就会得到相应的提升。
将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内人力资源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总体来说,工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比较早,商业企业起步晚,进展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鉴定的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
商业企业技能鉴定主要集中在营销、专卖业务上,其余如财务、信息等工种,社会鉴定已经相当成熟。而卷烟营销、专卖岗位的鉴定还刚刚起步,采用的鉴定标准还不是很成熟,鉴定的成绩不能很好的反应本人的业务素质。不排除个别通过“死记硬背”便能顺利通过考试的可能。
(二)聘用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商业的部门岗位职业技能鉴定也开展了一段时间,很多员工也取得了相应的资格。但是,由于制度不配套,很多通过技能考试的员工没有得到聘用,仅仅得到“一纸证书”,而没有实际的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不利于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推进速度偏慢,不能满足烟草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仅有少部分人具有了技能证书,而大多数有能力参加考试的员工因为机会少,并未能取得相应的证书。技能鉴定推进的速度过慢,使得后续的聘用工作无法有效实施。尤其是一级、二级这个级别上尚未起步,还没有具有这个等级证书的员工,使得鉴定的科研力量、考评力量偏弱,不利于鉴定工作的深入发展。
(四)考评员队伍不够完善。
变更鉴定所负责人或增加鉴定职业范围,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批文。
许可证和铜牌领取日期另行通知。记者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获悉,经过整合,目前我市确定12个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鉴定的`工种涵盖了百余个职种。如果想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到负责所属工种鉴定的鉴定所进行鉴定。
据了解,这12个职业技能鉴定所包括:鞍山技师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鞍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鞍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鞍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鞍山市交通执业管理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鞍山市新能电力职业培训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海城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台安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岫岩满族自治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鞍山市康泰华传统疗法职业培训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鞍山市工商家电维修培训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鞍山市燕丽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如果想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可拨打鞍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电话8555802咨询,之后到相应鉴定所进行鉴定。社会上各类冠以“职业资格”的考试、培训、认证等,很多都是不合法的。要辨别真伪,可以登陆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
据介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级别。报考者可以按照各级别的申报条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通过参加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我国有90个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包括车钳铆电焊、汽车驾驶、维修等机械加工及设备操作类,农林牧渔等生产类,烹调师、面点师、餐厅、客房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等商业、服务类,还有就是秘书、计算机操作员等办事员类,也就是说,需要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在这些行业就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 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业技能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前款所列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
第十五条 就业前培训应当针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和岗位需求,侧重实用技能的培养。
国家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且有就业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6至12个月的定向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岗位、待遇相衔接的机制。
第十七条 再就业培训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特点,以订单式技能培训作为主要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应当针对劳动者的创业意愿和条件,结合创业项目的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困难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技能开发计划,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重点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培训资金专户,对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培训的部分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职业培训资金按照规定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和规律,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课程标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联合制定培养计划,设计培训内容,共建实训基地,定期派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
用人单位应当参与技工院校教学,接纳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场地。
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签订一定期限的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与之签订培训项目合同。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认定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培训补贴发放信息。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培训专业和等级进行培训,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培训计划,定期派教师到用人单位参加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网上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娶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一、测试适用范围。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主要是测试应试者是否具备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分为a、b两个类别,a类基本素质测试适合拟应聘我市专业技术类及辅助、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的人员,b类基本素质测试适合拟应聘我市辅助及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的人员。
二、测试内容。
(一)a类基本素质测试。
主要测试公共基础知识、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我市有关雇员管理的规定。测试时间为90分钟,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与多项选择题。
(二)b类基本素质测试。
主要测试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我市有关雇员管理的规定。测试时间为90分钟,题型全部为单项选择题。
三、测试要求。
务必携带的文具有:签字笔或钢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简单计算器。
应试者必须用2b铅笔在机读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题本上的一律无效。
四、测试程序。
1、应试须知。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测试材料分为两部分:题本和答题卡。应试者阅读题本上的.题目,然后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相应的题号下所选答案的标号涂黑。考后,答题卡-通过光电阅读机由计算机统一阅卷计分。
2、测试步骤。
(1)监考老师宣布考场规则。
(2)监考老师发给每位应试者一页答题卡,应试者首先按规定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填涂自己的准考证号。
(3)监考老师发给每位应试者一份题本,要求应试者在题本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应试者写完后应把笔放下,等候监考老师的开考指示,不得提前答题,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4)应试者把握答题速度,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完成测试。
(5)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应试者应立即放下笔,将题本、答题卡放在桌上,等监考老师收完题本与答题卡,宣布可以离场后才可以离开考常若发现应试者带走题本、答题卡或有抄录试题现象,将取消其考试成绩。
3、答题卡填涂方法。
由于《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是通过光电阅读机和计算机来阅读评分的,所以要求应试者非常仔细地按规定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涂)好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和所选答案。其基本要求是:
(1)用钢笔或签字笔在姓名栏填好本人姓名,并在准考证号一栏的12个空白方框中,填写本人准考证上的准考证号(12位数)。
(2)对应准考证号的每位数,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栏中相应方括号内的数字涂黑,答题时,则用2b铅笔将各题的所选项(其他项不得作任何记号)涂黑。黑度以盖住框内字母为准,不要涂到框外。
(3)不要用钢笔、圆珠笔、签字笔、非2b铅笔等涂选项。
(4)修改时要用橡皮彻底擦净。必须保持答题卡整洁,不得做任何其他记号。
(5)不得折叠答题卡。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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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前款所列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
第十五条就业前培训应当针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和岗位需求,侧重实用技能的培养。
国家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且有就业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6至12个月的定向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岗位、待遇相衔接的机制。
第十七条再就业培训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特点,以订单式技能培训作为主要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创业培训应当针对劳动者的创业意愿和条件,结合创业项目的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困难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技能开发计划,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重点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培训资金专户,对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培训的部分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职业培训资金按照规定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和规律,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课程标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联合制定培养计划,设计培训内容,共建实训基地,定期派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
用人单位应当参与技工院校教学,接纳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场地。
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签订一定期限的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与之签订培训项目合同。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认定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培训补贴发放信息。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培训专业和等级进行培训,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培训计划,定期派教师到用人单位参加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网上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娶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表5)、《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附表6)和授课计划表。
2、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鉴定前7个工作日内,将经备案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3、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鉴定结束后,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4)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发票复印件;
(5)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属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规定项目培训后,个人申报补贴的,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每月10日前到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鉴定费发票;
(2)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5、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和申请人。
6、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和订单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班。具体办班及补贴申领拨付程序参照上述有关程序执行。申请材料中须提供学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1、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创业或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每人800元的补贴。其中杭州户籍的学生取得syb培训、创业实训合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
2、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和《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2、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业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考勤表等有关资料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审核。
3、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月25日前,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相关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4、定点培训机构在学员结业后次月起18个月内,根据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人数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后续服务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证明。
5、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
五、生活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1、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培训期间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最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可在培训结束后为就业困难人员、劳动预备制人员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授课计划及考勤表;
(4)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证和《就业援助证》复印件(劳动预备制人员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2、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培训机构,并由培训机构及时发放给个人。
六、创业导师补贴奖励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奖励标准
创业导师每结对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阶段指导服务的,按照每人(或每团队)2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性补贴;每指导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在工商注册开业1家企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绩效奖励。创业导师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开展的专项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次500至1000元的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创业导师综合性补贴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创业导师结对情况每半年进行审核发放;创业导师绩效奖励由创业导师提出申请,并附结对协议、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报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人员。
七、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就业绩效奖励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奖励标准
对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班次培训补贴总额10%的奖励;培训后就业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的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经批准开展的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奖励标准在普通培训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同一个培训机构当年就业绩效奖励总额最高为10万元。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培训绩效奖励费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3)就业人员相关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核定奖励额度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单位。
八、其他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认定和管理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认定培训项目以外的就业再就业培训,以及非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就业再就业培训,须事先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收费原则上不得超出《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中的规定项目和标准,对培训费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核定补贴标准。开展规定项目以外的培训或开展定向、订单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三)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2009年7月1日前已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开班备案的人员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招标编码:cbl_20100805_5463657。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其它。
所属地区:河南。
招标公告。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就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三、招标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三全路索凌路向北200米,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院内;。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4、工期:两个月;。
5、改造面积:600平方米;。
6、总投资额:200万元。
四、招标范围:
满足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展示性、模拟性、演示性并能够进行反复操作和实际测试功能的鉴定专用设施设备组成的'下列系统。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2、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3、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水喷雾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炮;4、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5、应急广播系统;6、消防专用电话:智能总线制消防电话主机、总线制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孔电话等;7、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8、灭火器:各类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及充装装置;9、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设备配电箱、发电机、储油设施;10、泡沫灭火系统:供水设施、启泵按扭、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和泡沫枪;11、模拟消防电梯;12、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控制柜和排烟管道;1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送风阀、控制柜和送风管道;14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惰性气体等气体灭火系统。以及节水、防水设施、功能分隔、局部建筑结构补强等。
五、资格要求:
1、报名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5、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机电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6、2007年以来,报名人应具有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业绩;。
7、2007年以来,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类似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经验;。
8、2007年以来,企业及项目经理获得奖项;。
10、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报名资料的提交:
报名人报名时请出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第五项内容要求的各项资料原件。按顺序整理报名资料3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退回。
注:如报名超过7家,招标人对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资料和业绩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取前7名。
七、报名时间:2010年8月5日至2010年8月11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报名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
八、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7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招标文件出售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招标文件售价:伍佰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图纸押金1000元整,未中标单位图纸押金定标后退还。
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购买招标文件时交纳。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花园支行。
帐户名称: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开户帐号:16001101040012432。
招标人: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代理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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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购销员、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软件工初级、中级、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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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首饰制作工、化妆师初级、中级。
维修电工初级。
开标时间: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其它
所属地区:河南
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
招 标 公 告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的委托,就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项目:河南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程
三、招标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三全路索凌路向北200米,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院内;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4、工 期:两个月;
5、改造面积:600平方米;
6、总投资额:200万元。
四、招标范围:
满足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展示性、模拟性、演示性并能够进行反复操作和实际测试功能的鉴定专用设施设备组成的下列系统。
3、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水喷雾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炮;
4、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5、应急广播系统;
6、消防专用电话:智能总线制消防电话主机、总线制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孔电话等;
7、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8、灭火器:各类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及充装装置;
9、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设备配电箱、发电机、储油设施;
11、模拟消防电梯;
12、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控制柜和排烟管道;
1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送风阀、控制柜和送风管道;
14、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惰性气体等气体灭火系统,以及节水、防水设施、功能分隔、局部建筑结构补强等。
五、资格要求:
1、报名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5、拟派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机电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6、2007年以来,报名人应具有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系统工程施工业绩;
7、2007年以来,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类似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经验;
8、2007年以来,企业及项目经理获得奖项;
10、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报名资料的提交:
报名人报名时请出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第五项内容要求的各项资料原件。按顺序整理报名资料3套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退回。
注:如报名超过7家,招标人对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资料和业绩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取前7名。
七、报名时间:2010年8月5日至2010年8月11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报名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
八、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0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7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节假日休息),招标文件出售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楼a823房间。招标文件售价:伍佰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图纸押金1000元整,未中标单位图纸押金定标后退还。
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购买招标文件时交纳。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和《2012年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我们研究起草了《2012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实际,对今年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作出相应安排,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012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素质就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宗旨,以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为引领,以规范鉴定管理和提高鉴定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公正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夯实鉴定工作基础,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一、以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为重点,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
(一)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健全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企业生产服务一线高技能人才鉴定考核工作。对于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研究确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的领域与范围,拟定试点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二)做好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按照统一“所(站)标准、考评人员资格、命题管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要求,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继续推行全国“统考日”制度,组织开展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打造全国统一鉴定品牌,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总结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和做法,深化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研究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规程和工作手册。印发《中央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程》,指导中央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四)规范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加强对依托院校设立的鉴定所(站)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考评回避制度。开发院校鉴定管理平台,启动平台试点工作。结合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过程化考核办法。
(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工作。重视并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将其作为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按照统一考核管理和证书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特点,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办法。
二、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为重点,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发展。
(六)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继续开展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结果。研究制定公告发布后的应对方案,积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强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题库使用,严禁擅自设置职业资格和违规鉴定行为。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院校职业资格考核认证的质量督导。继续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咨询和投诉举报系统建设,开展咨询和投诉举报信息汇总分析工作,探索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预警机制。全面建立鉴定工作质量责任制度,在全系统普遍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
(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的审批,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监督管理。继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完善鉴定所(站)“红黑榜”制度。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交流活动,总结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设经验。
(八)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队伍建设。完成《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教程》编印工作。修订考评人员管理技术规程和考核试题库,完善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管理办法。加大培训交流力度,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专家选用工作流程,建立专家档案库,提高专家队伍整体水平。
(九)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加大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已发证书数据整理入网进度,争取年内实现所有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办法,推广使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实现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及库存的精细化管理。各地各行业要根据规定的职业和本地本行业季度鉴定合格人数,按照实名制原则,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继续做好专项能力证书印制和核发管理工作。
(记者 裴睿)职业技能鉴定一年两次“统考”;鉴定机构要建立“红黑榜”、奖惩退出制度;将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对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改革试点……今年,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将进行较大改革,重点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上下工夫,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
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今年全年,我省将新增技师、高级技师10000人,并重点抓好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通过高端带动促进我省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根据要求,要研究制定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考核体系的措施办法,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高技能人才工作职责,规范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完善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制度。“我们还会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业或者地区,在那里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示范工作。”据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要重点探索推广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企业生产岗位实际的高技能人才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要在技师学院和有条件的职业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启动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探索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储备机制。
5月和11月进行“统考”
今后,职业资格认证将在5月和11月“统考”。据了解,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制度,对国家和省确定的`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原则上全部安排在“统考日”进行;对从业人员较多、技能要求较高、鉴定考核技术及方法较成熟的有关职业(工种),也要逐步纳入“统考日”,实行全省统一鉴定。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今年5月17—18日和11月22—23日将分别举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此次统一鉴定的职业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广告设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网络编辑员、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营销师、秘书等15个项目。
此外,从今年起,我省还将在企业、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构建企业考评、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社会化鉴定、单项能力考核多元评价机制,加强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作,全年力争实现为55万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组织指导2—3个地区、2—3个大型企业(行业)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定级评价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办法,组织指导3—4所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开展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示范工作,进一步推动落实“双证书”制度。
鉴定机构将建“红黑榜”
如何保证鉴定质量呢?据悉,今年将建立鉴定质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鉴定质量通报制度和鉴定机构“红黑榜”制度,层层签订并严格落实《鉴定质量责任书》,凡是达不到相关标准,将在黑榜上“榜上有名”。鉴定所(站)的审批也将更加严格,要建立奖惩退出机制,启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质量督导制度也将继续执行,并严格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派遣、使用、考核和管理,强化对鉴定现场和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涉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设置、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收费等相关活动也要进行规范清理。
要建立完善鉴定质量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空白证书管理逐步实现空白证书发放统计信息化管理。
3月22至23日,部鉴定中心在无锡召开职业技能鉴定焊工等职业技术资源过程性审定会,审定由江苏省组织开发的焊工、电工、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等职业国家题库。部鉴定中心命题处马新芳副处长,省鉴定中心陈静主任、杨进保副主任,无锡市鉴定中心主任王剑飙出席会议,来自辽宁等地的审定专家和我省的开发专家参加会议。
会议在省鉴定中心杨进保副主任主持下,陈静主任代表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部中心领导及各职业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近年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况。
部鉴定中心马新芳副处长就技术资源过程性审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要求。马处长指出,审定专家要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着眼全国,着眼全行业,对题库开发工作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经过激烈的讨论,各职业专家交流充分,会议最终审定通过了电工等四个职业的理论知识细目表和技能考核结构表,取得了圆满成功。
各有关单位:
大庆市机关事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已经结束。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和省人社厅的有关要求,现将20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市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发布。技师的综合评审成绩由市鉴定中心予以评定(评审具体事宜请关注本网站)。高级技师的综合评审成绩需要推荐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综合评审,需要高级技师(一级)理论知识成绩和实际操作成绩都合格的'人员,需准备身份证原件、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提交与申报的职业(工种)基本一致的相关论著、发明证书、专利证书、和荣誉证书原件等,同时填写《高级技师任职呈报表》(一式2份,表格请各单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具体上报材料时间请关注本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考评员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高级考评员,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第三章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考评人员在实施鉴定中的职责:
(四)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要求,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三并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一人。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组织能力和评判水平,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考评组长负责本组考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3日内考评组长应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视考生人数而定,但每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中心委派的任务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鉴定题目,确定工作流程和评分标准,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各级鉴定机构应认真听龋同时,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二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以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
培训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五条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公共知识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员资格考核;受委托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钢印),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人员的聘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聘用,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用,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条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任期届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经考核合格者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重新核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约后,方可继续从事考评工作。
(四)不按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工作总结的;聘期满后不得再承担任务。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考评小组成员中,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所(站)不能连续鉴定三次;考评小组成员中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的考评工作:考评人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严格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考评过程的质量监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人员考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要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不得再聘用。
第二十七条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考评费用由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千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应按照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向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考评员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高级考评员,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鉴定中的职责:
(四)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要求,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三并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告。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一人。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组织能力和评判水平,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考评组长负责本组考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3日内考评组长应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视考生人数而定,但每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中心委派的任务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由考评组长召开考前准备会,分析鉴定题目,确定工作流程和评分标准,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各级鉴定机构应认真听龋同时,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二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以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
培训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公共知识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员资格考核;受委托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其证卡照片处加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钢印),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省高级考评员和省属鉴定机构考评人员的聘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聘用,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在取得相。应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用,并签定聘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任期届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经考核合格者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重新核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约后,方可继续从事考评工作。
(四)不按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工作总结的;聘期满后不得再承担任务。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评人员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考评小组成员中,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所(站)不能连续鉴定三次;考评小组成员中每次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的考评工作:考评人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严格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考评过程的质量监督,建立考评人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人员考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要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要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或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不得再聘用。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考评费用由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临近大学生毕业季,保险公司纷纷招聘销售员,并承诺高薪。本市人才顾问提醒,保险销售员的高薪待遇是建立在良好业绩上的,该行业竞争激烈,不要盲目应聘。
本市应届毕业生小明近日来电咨询,他考研、考公务员均失败,眼看就要毕业离校,无奈招聘单位已不多。而保险行业职位较多,都称薪酬很高,甚至有保险公司承诺“月薪上万,三年买房不是梦”,不知这些岗位是否值得应聘。
5月29日,记者在泰达人才网调查发现,当日发布的保险行业职位信息超过200条,涉及10余家保险公司,空缺职位包括理财规划师、储备干部、内勤、保险代理人、电话销售员等。不少保险公司承诺“高薪,发展前景好”,而这些岗位对学历、工作经验、专业基本无任何要求,甚至高中、中专毕业生也能应聘。小明说,一些同学已经投了简历,基本都获得了试用机会。
南开区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管理人员介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市场上招聘的`都是销售人员,入职后就是卖保险,卖得多收入才高。由于很多岗位不是直接和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和中介、人事代理公司签订,保障性较差。近年来保险行业竞争激烈,整体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已陷入“不断招人,留不住人”的怪圈,只有留不住人的工作才会不断发布招聘信息。
北方人才市场一位顾问提醒,根据统计,保险行业的简历投递量和离职率都较高,这类岗位适合有工作经验和社会关系的人。毕业生应根据专业和学历制订职业规划,除非有志于从事保险销售,否则不要盲目应聘。
作者:李鸽
来源:渤海早报
免责声明:所有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职业信息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文中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临近大学生毕业季,保险公司纷纷招聘销售员,并承诺高薪。本市人才顾问提醒,保险销售员的高薪待遇是建立在良好业绩上的,该行业竞争激烈,不要盲目应聘。
本市应届毕业生小明近日来电咨询,他考研、考公务员均失败,眼看就要毕业离校,无奈招聘单位已不多。而保险行业职位较多,都称薪酬很高,甚至有保险公司承诺“月薪上万,三年买房不是梦”,不知这些岗位是否值得应聘。
5月29日,记者在泰达人才网调查发现,当日发布的保险行业职位信息超过200条,涉及10余家保险公司,空缺职位包括理财规划师、储备干部、内勤、保险代理人、电话销售员等。不少保险公司承诺“高薪,发展前景好”,而这些岗位对学历、工作经验、专业基本无任何要求,甚至高中、中专毕业生也能应聘。小明说,一些同学已经投了简历,基本都获得了试用机会。
南开区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管理人员介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市场上招聘的都是销售人员,入职后就是卖保险,卖得多收入才高。由于很多岗位不是直接和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和中介、人事代理公司签订,保障性较差。近年来保险行业竞争激烈,整体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已陷入“不断招人,留不住人”的怪圈,只有留不住人的工作才会不断发布招聘信息。
北方人才市场一位顾问提醒,根据统计,保险行业的简历投递量和离职率都较高,这类岗位适合有工作经验和社会关系的人。毕业生应根据专业和学历制订职业规划,除非有志于从事保险销售,否则不要盲目应聘。
作者:李鸽
来源: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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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动员暨考务工作会议12月3日上午在省监狱管理局召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李百亮主任到会对这次鉴定活动作了缜密的'安排和部署,并对所有考评人员提出了工作要求。
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从2007年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从考点的设置到考核人数逐年增加,今年的职业技能鉴定从12月4日开始到12月9日结束,历时一周,共涉及33个职业(工种),22个监狱考点,5368人参加考核鉴定。这次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主要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这次鉴定活动是政府的一次德政工程,是政府对服刑人员的关爱,通过培训鉴定,使他们掌握一种技能,为他们刑满出狱,进入社会,就业生活提供了一个保障平台。
二、通过培训鉴定,使他们“劳”有所成,对生活充满信心,从这个意义来讲,这次鉴定活动也为我们国家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通过培训鉴定,他们获得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掌握了技能,同时也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宏伟目标,提供了人才支撑和保障。
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动员暨考务工作会议12月3日上午在省监狱管理局召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李百亮主任到会对这次鉴定活动作了缜密的安排和部署,并对所有考评人员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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