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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上墙(通用16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上墙(通用16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通过建立明确的规则和条款,减少不确定性和争议。下面是一些关于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影响评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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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根据《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档案馆消防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长沙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长理工大综[20xx]64号,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定档案馆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签定档案馆职工安全责任书。

2、保管好库房区内配置的消防灭火器,熟悉灭火器的位置,熟练掌握消防器械使用方法和报警、灭火等常识。

3、禁止在档案库房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库房等重要部位吸烟及使用明火。

4、禁止在库房乱拉乱接电源线,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档案库房不准使用表面温度较高的碘钨灯照明。档案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电热杯、电饭煲等与业务无关的电热器具。

5、严禁在安全出入口、楼梯、电梯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6、禁止与库房管理无关人员进出库房,制止一切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7、每天对库房区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8、下班前要关好库房门窗,切断电源,妥善保管好库房钥匙。

9、每月进行一次电器和线路的检查,发现故障、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备案。

10、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并向领导报告。

11、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2、如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拨打119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灭火及查明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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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社区巡逻队、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七)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更换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三)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四)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通过在社区内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按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十六条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要针对辖区的老弱病残人员,加强防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的宣传;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定期向社区开放,流动消防宣传车应当深入社区,开展流动消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内应当悬挂张贴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委员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三)防火检查档案;

(四)消防巡查档案;

(五)消防器材配备及维护档案;

(六)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七)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八)消防会议记录;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上墙模板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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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精神及指示。

二、协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开展宣传、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三、设立灭火点,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施,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落实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主动上门宣传消防常识。

六、指导、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消防志愿者、居民楼组长等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工作。

七、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八、认真做好以安装简易水喷淋、逃生设施、疏通楼道、改造灶间和老化电线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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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档案馆负责人即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本馆所有工作人员均有做好档案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二、档案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三、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学习,提升消防意识,熟悉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更新工作。

四、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库房和办公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章现象及时处理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掌握重点消防部位的基本情况,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避免任何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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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二、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三、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增加档案种类,但不应少于第四、五项的共18种档案。

3、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建立统一的档案盒。并存放在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5、消防档案装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a)、第四、五项中的每份档案应有一个档案盒,档案盒大小、型号、颜色应统一,在档案盒正面和侧面设置标签,注明该档案名称。

b)、档案内的装档材料应统一采用a4纸,相片等非a4纸材料应粘贴在a4纸上。

c)、第4.3条消防基本情况类档案在统一装订后有修改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重新装订;其余档案应以时间顺序按年度装订成册。

d)、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或隐患整改项目的所有法律文书放在一起的原则装订,当年未完工的项目纳入下年度装订。

e)、每份档案应有卷内文件目录,目录上注明该档案种类、卷内编号、卷内文件名称、页码、卷内文件的文号以及其他需要备注的内容,按年度装订的应在目录上标出年份,卷内资料应在每页右上角标出页码。

f)、不同档案内容重复应复印分别装档。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应包括:单位情况简介;建筑基本情况介绍(建筑的分类、总面积和各层面积及功能分布、建筑高度、消防设施情况,多栋建筑应分别介绍);重点部位情况(重点部位的名称及分布);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防火档案正本。

2、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3、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指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文件和相关资料。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主要指本单位建立的各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主要指本单位设置的所有消防设施设备的厂家、型号、数量、设置部位、配置时间等资料。

6、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主要指本单位消防组织名单、年龄、学历等以及所配备的装备情况。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本单位这些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技术职称、消防培训持证情况等相关资料。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主要指新增消防产品名单、数量、购置时间、地点及检测报告、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主要指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设施每日巡视检查、每月测试检查、年度检验检查等记录表以及消防维保单位进行检查的记录等有关资料。

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应包括:

b)《火灾隐患整改登记本》;

d)给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写出的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等。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主要指本单位开展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的情况,应包括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防火检查记录表等相关资料。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主要指本单位有关燃气、电气、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检测记录、时间、人员以及检测单位情况等相关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主要指本单位组织或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培训情况,应包括培训的通知、时间、培训记录等资料,以及消防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等。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主要指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的记录。

9、火灾情况记录。主要指本单位发生火灾的时间、部位、主要燃烧物质、火灾照片、火灾原因及火灾损失、内部通报、总结等以及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主要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以及本单位内部关于消防安全的奖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各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把消防工作列如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逐级落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助总以上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等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领导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确定事故财产损失。

第八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二)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工作与部门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五)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出现火情时带领员工进行灭火;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警事故。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违章作业;

(二)有权拒绝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作业或违反规定的指挥、安。

全;

(三)有责任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行为;

(四)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想办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本部门经。

理及公司领导;

(六)当公司发生火灾等险情时,应积极投入抢险。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

防法规;

(二)监督检查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积极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

善消防设施;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技能训练;

(六)积极参与制定灭火方案,组织义务消防对及公司员工扑救火灾;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委外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公司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

上说明,并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下列范围地段是消防重点地段,应严格禁止烟火:

(一)配电房;

(二)仓库;

(四)生产部设备操作室。

第十三条安全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地段,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严禁下列行为:

(一)阻塞疏散通道;

(二)阻塞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销毁实行严格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一旦发生火灾,各级领导和义务消防人员应立即行动起来,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拦报警,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火灾扑灭后,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人员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第十九条安全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公司各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情况,各部门的义务消防员也应不定期检查各重点区域的防火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排除火灾危险。

第二十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有:

(一)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的情况;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员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安全员每月定期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建立灭火器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变压器、配电柜、计算机应布置在单独的空间内,与其它房间用耐火实体墙分隔,保持通风良好,并定期检查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电动机的检查维护,防止电动机发生短路、过载、失压、高温等不安全因素,电动机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四条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应安装在不燃材料基座上,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五条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可能遇到碰撞的场所或移动的灯具都应有金属网罩保护。

第六章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发电机房、油罐区、仓库等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第二十七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应加强通风,且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严禁烟火,禁止一切火种进入,开启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非铁器工具。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安全员将开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人事行政部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部门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防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三)违章关闭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的。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涉及全厂总体规划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由公司领导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停产。

第三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是不脱产的消防队伍,队员在工作上接受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消防业务上接受消防领导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义务消防员由保安员及部门两名员工组成,队长为安全员。

第三十四条义务消防员对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消防设施有监督建议权,可以向本部门经理汇报。

第三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员对公司及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消防规定的作业,义务消防员有权强行制止。

第三十七条义务消防员发现本公司发生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扑火、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

第三十八条义务消防员每季度集中一天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

第三十九条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记录备案。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公司和各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章奖惩。

第四十条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将扭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

甲方:

乙方:

为强化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消防组织机构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目标与责任,特签订本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形式:以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者的管理人员为集体承包责任制。

二、责任期限:从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

三、乙方职责:

会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各项工作。

3、负责中心消防管理技术工作,根据消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心消防管理制度;

6、加强中心义务消防队的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

7、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积极组织义务消防队和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并配合公安消防人员检查火灾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8、确保中心全年不发生火灾。

四、考核及奖惩。

1、本责任状的责任目标任务列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考核的依据之一。

2、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各种形式表彰奖励,并作为中心评先评优的依据。

3、对违反本责任状所规定的行为,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责任书执行期内安全第一责任者发生人事变动,继任者无条件接受。

甲方:

甲方代表:

时间:

乙方:

乙方代表:

时间:

超市消防安全管理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五、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单位章程处罚;

七、 应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消防逃生通道;会拨打119消防电话;

十、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

发包单位:中交一航局二公司苍南霞关渔港项目经理部(甲方)承包单位: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确保施工生产消防安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对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负其则,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建立防火管理机构,乙方负责人为第一防火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的全面防火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员,并向甲方备案。

二、乙方在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未经教育的单位,甲方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

三、甲方要向乙方详细介绍公司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互相监督,共同遵守,乙方人员要服从甲方和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违章处罚。

四、甲方要向乙方提供生产、生活场所,绘制临时建筑物平面的布置图,临时建筑物的建筑材料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

五、乙方从事电工、电气焊工必须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禁火区域动火要向甲方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动火审批,严禁违章动火。发生违章动火行为,视情节给予处罚。

六、乙方用火、用电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导线、电器设备。因生产施工需要应向甲方施工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甲方负责派人按装。严禁使用电炉子及电褥子,生产、生活用火要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火灭。

七、乙方冬季严禁用电炉子取暖,要使用符合要求的取暖设施,制定防火措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严禁私自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八、乙方不准违章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夏季高温季节要对氧气、乙炔气进行遮阳降温,氧气、乙炔气存放要保持安全距离。

九、乙方对责任区域的防火工作,应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确保生产施工的消防安全。

十、乙方要执行甲方消防安全控制目标,各项防火目标要达标,火灾事故起数为0。

十一、因乙方的责任引发火灾事故,造成烧毁物品、人员伤亡或扑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十二、乙方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施工区域面积的大小或火灾的危险程度配置水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确保灭火有效。

十三、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中有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违章作业或存在火险隐患,经指出不积极配合消除火险隐患时,视情节给予处罚。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乙方在施工生产中发现甲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向甲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向甲方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甲方故意拖延不整改,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产合同终止,同时废除。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当前,引起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煤矿主体安全意识淡薄,如操作安全思想麻痹、重视生产轻视安全、机械 设备违规操作以及指挥失误等。近年来,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煤矿行业已经成为暴利行业之一,部分的个体煤矿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断的下达生产任务,员工也是为了多赚钱不断的进行加班生产,这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的直接因素。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煤矿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进行根本的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低下。

另一个方面,从法律角度分析,煤矿事故违规后对其的法律责任追究过去轻,不论煤矿事故的严重程度是多少,煤矿业主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多为7年的有期徒刑,而且部分的煤矿业主在服刑期间被保外就医,具有比较大的自由权力。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出现了“政府抓安全、企业抓生产”的局面,导致了生产与安全相互对立。部分煤矿企业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导致了煤矿企业管理层的安全风险意识更加淡薄,同时滋生了安全管理的侥幸心理,对煤矿安全管理极为不利。

(一)严格执行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想要最大限度的降低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率,就必须严格的执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各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既要总结 近年来煤矿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又要放眼于未来觉察到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要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重点要放在以下几点:1、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完善煤矿安全采掘作业规程制度,并且按照制度要求切实的落实好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将按规程办事真正执行起来。2、煤矿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监测、报告 、分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已经制定出台,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在该通知中都做了重点解答,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从而起到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用。同时做好每天工作的记录及报告工作。

(二)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一方面,煤矿企业要重视自身的安全生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硬件设施的投入,同时也要抓好煤矿日常安全的检查工作。另一方面,县级相关部门尤其是煤炭局片区的责任人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工作的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要放在煤矿采掘工作规程、井下通风设备、井下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预警预案以及井下的开采布局等方面。一旦在排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重要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出专人预案,确保隐患的及时整改,从而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依靠先进的信息服务技术。要将科技兴矿作为煤矿工作的指导方针,将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性研究及应用性研究,充分的利用发挥国内煤矿科研机构以及煤矿现有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依托科研机构以及煤矿产业的优势,设立瓦斯防治研究以及其他科研项目,共同面向安全生产第一线,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建立起科技服务型体系,为煤矿的瓦斯监测监控、采煤操作以及支护方法等进行联网服务。

(四)做好煤矿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在煤矿管理及生产人员的培训方面,国家要尽快的制定出相关的法规政策,建立并完善一整套适合煤矿专业人才的培养、分配等机制,为培养、选拨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才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及平台服务。煤矿企业也要建立起人才保护机制,以良好的环境及优厚的待遇来留住人才。同时,煤矿管理部门也要制定并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培训体系。

(五)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煤矿企业要将增强企业安全意识为重点,主要依靠法律及制度进行约束。同时,要强化煤矿生产安全现场管理,以生产班组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单位,同时建立完善矿长跟班制、交接-班制以及班组的专职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也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煤矿的产量满足了我国经济 发展的需要,但是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却指的我们深思。我们要树立以及煤矿产业的科学发展观 ,充分的认识到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生产问题的严重性、艰巨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原则,遏制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安全、稳步运行,帮助煤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2015年11月22日凌晨3时多,青岛黄岛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一输油管道破裂,造成原油泄漏。当日10时许,在漏油点抢修基本结束时,突然发生连续爆炸。炸裂的街面接近4公里,一些紧邻路口的建筑物被夷为平地。截至25日,事故已造成55人死亡,9人失踪,166人受伤。

以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桶油”为代表的石化企业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应坚持央企的社会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但事与愿违的是,仅“三桶油”近年来就事故不断,如:

201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101厂一化工车间连续发生爆炸,上万居民紧急疏散。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人重伤、21人轻伤。爆炸导致松花江严重污染,威胁到下游哈尔滨的饮水安全。

2011年1月17日早6时许,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石化矿区服务部大楼发生燃气爆炸,周边部分楼房门窗被震碎,造成死亡3人,28人受伤住院,100多辆私家车受损,公交车站与路灯也都扭曲变形。

2015年7月16日晚间18时左右,中石油大连新港附近一艘30万吨级外籍油轮在卸油的过程当中,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的输油管线爆炸。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据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大连附近海域至少5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

2011年7月11日,广东惠州市大亚湾中海油惠州炼油分公司芳烃联合装置发生火灾。

今年 6月2日,大连石化发生储罐爆炸着火事故。这是继2015年7月16日以来,中石油在大连地区所属企业发生的又一起严重事故,致2人受伤2人失踪,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而据不完全统计,最近4年里中石油在大连至少发生6起事故。

石化企业屡屡发生事故,但无论是重大事故,还是一般事故,都引发企业和管理部门的高度警觉,相关企业也会进行全面整顿,强调加强监管,处理一批相关责任人。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月31日通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审核批准,认定为责任事故,对涉嫌犯罪的3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4名责任人分别依规依纪给予处分。但令政府安全管理当局和当事企业以及许多安全管理专家迷惑不解的是,这些举措似乎并未遏制事故的高发。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相关企业不能进行真正深刻的反省与改进?以致出现“11.22”青岛特大燃爆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政府和企业的声誉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

笔者研究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认为在我国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四个不放过”原则有着很大的相关性。

早在1975年4月7日在《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首先提出了“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实际落实的效果并不很好。随着我国经济活动速度持续加大,也包括其他的一些复杂因素,安全事故越来越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对自然环境的损害加剧,为遏制这种可怕的势头,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2月17日发布《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并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于2015年2月23日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强烈表达了强化安全管理的国家意志。

事实上,国务院密集的政策出台和国家安监总局的严厉督查只在短期内产生了威慑力,但很快重大安全事故又死灰复燃,越演越烈,煤矿、冶金、铁路交通、石化等高危行业事故频发,相同原因的恶性事故重复发生,危机四伏,险象环生,中央和地方政府如同正在火山口上,国内国外社会影响极坏。

根本原因在于,按照“安全四个不放过”原则和管理办法,每次事故基本都是落实到了的。

关于事故原因,几乎每次都查个底朝天,但真正原因真的查清了吗?因为最终要处理责任人,特别是安全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法人,因此,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和事故当事人首先就是隐瞒事实真-相,化大为小,化重为轻,事故原因的真正原因石沉大海。所以,有人说几乎所有的事故的原因都是刻意编造的,虽然可能夸大,但绝不是空穴来风。

既然事故原因不是真实的,那处理责任人真就成了冤枉了。受到处理的所谓责任人受到关照,出来又是敢于“担当”的英雄。

这样,对责任人和群众的安全教育放不放过又能怎样?浮皮潦草算了,过关了就行。

不可否认,四个不放过原则客观上也让事故企业负责人抓紧安全管理工作,但事故的真-相都敢隐瞒,人性的卑劣最终可能使整改措施既不切实可行,更难落实到位。

因此,安全事故更频、更大。“安全四个不放过”只剩下无奈。

难道就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的良方了吗?答案是:有!

中国标杆管理理论体系创建者陈泓冰先生运用全面标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体系,结合我国实际的安全态势,研究和开发了针对事故和隐患的“标杆管理六个不放过”思维框架和“事故六查法”。

第一个决不放过:问题不在第一时间处理决不放过。青岛燃爆事故已经发生,先救治伤员,寻找失踪人员,安抚死者家属,清除海上油污和对环境的污染。还要重点进行安全排查,仔细地检查所有的事故隐患和可能的爆燃点和迹象。输油管和市政管网的安全距离要重新解决,压坏的和变型的管线要有措施并马上行动。该搬迁的搬迁,该关闭的关闭,等等。总之,有事先解决事,别先推脱责任和研究是谁的责任。把精力放在解决人身上,事情就没精力管了!

第二个决不放过: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和全员应负责任决不放过

这个是重中之重,要强调的是“找”责任人,而不是“处理”责任人。找到当事责任人,是因为要在该环节改正,哪里有问题一定要在哪里改。长期以来的方式是急于找到责任人,赶紧从重处理了事,对上对下都有交待。殊不知,真正的责任人怕承担重大责任,不说真话,少说真话,结果是真正的引发事故的环节没隐瞒了,被可以忽略掉了。找到真正的责任人的同时也要找到和分析出在这个事故中的“全员责任”,比如,中石化的全员责任,潍坊公司的全员责任、青岛政府的全员责任、经济开发区的全员责任。不论是当事人的同事、团队领导,还是他们的上下级,找出类似的、相关的问题。通过全员的类似问题排查,找到其他隐患就容易多了。再按照责任层级法去找各个层级的职能缺失,才有机会培训、改善、创标,系统和体系性地落实到位。

第三个决不放过:找不到造成事故的条件因素决不放过

找完人就要找事,人的原因找好了,找全了,事情方面就几乎是明摆着了,造成事故的条件因素很多,要按照“海恩法则”一项一项找出来,比如:没有相关制度、没有操作手册、没有模板,工具不全、设备不稳定,没有定期检修计划、没有权限。漏油7个小时也没有疏散民众,是没有制度?没有权限?没有正常的沟通机制?早在两年前就发现了隐患,中石化和青岛政府有改造规划,但迟迟不能实施。为什么?缺失什么?每个事故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都是不同的,但“条件因素”绝对不可能只有一个,肯定是一系列的,要把这些条件资源罗列清晰了。

第四个决不放过:找不到导致系列不良因素产生的本质原因决不放过

在发散性地找出多少个不良因素,就必须找到产生这些不良条件因素的本质原因。所有的本质原因的原因都在于没有标杆标准(基准)。无论组织中有多少不良原因,都可以用剪刀思维聚焦到“标杆”本身。

第五个决不放过:搞不清造成本质原因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决不放过

那么为什么有这么多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存在?一定也是有原因的,这个原因就是环境影响因素。要搞清楚在管理体系、管理机制和文化环境中缺失了什么才造成的?比如:缺乏培训才造成抢修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与上级部门及地方安全管理部门、责任部门的恰当的沟通;比如考核体系有问题,才造成人员责任心不到位;比如中石化的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健全,才造成对事故的危险性判断不足而为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青岛政府和中石化的关系中,缺乏标准的协商机制,甚至互相推诿扯皮,等等。如果这些环境影响因素都及早发现了,改进了,即使避免不了燃爆,至少不会造成200多人的死伤。在这些因素面前,这些生命真的是太苍白和憋屈了。

第六个决不放过:解决不了不良环境问题决不放过

管理背后是文化,在组织中所有制度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可以归为文化的问题。环境影响人,文化好像是看不见的,但是却可以强烈地感觉得到,在不良的工作氛围中当然会有不良的习惯,所以解决文化问题首先是解决指导思想的科学性问题,然后就是解决机制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该指导思想通过什么手段和策略落实的问题。在青岛燃爆事故中,不良环境问题就太明显和太复杂了,但也很尖锐。对社会责任的缺失和漠视,对生命的不敬畏和无视,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所有工作的第一位。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安全管理体系的错误设定等等,都是青岛重大爆燃事故的导火索和深层的隐患。

值得欣慰的是,以为代表的党中央已有了高-瞻远瞩地布局。在三中全会所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多处提到人民的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改革。

11月24日下午专程来到青岛市,考察黄岛经济开发区黄潍输油管线事故抢险工作。他说,这次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体系必须要变革。形势在变,中央的决心在强化,安全管理体系不变是极不应该的。我们敦促国-家-安-全管理总局、各央企和地方央企、其他各类型企业、政府其他部门等等,接受标杆管理理论和实践体系,放弃“安全四个不放过”原则,改用“安全六个不放过”思维框架和“事故六查法”。同时,通过客观独立的调查,还原事故真-相,提出治本之策,这也是国际通行准则。

每一起事故,不论大小,不要仅仅匆忙处理责任人,应付了事。那是挡不住民众的悠悠之口的,也对不起死去的生灵。我们要仔细分析事故,通过外部调查及问责,查清责任,找出企业自我监管,以及政府监管机制的症结所在,这样的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不受威胁。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组长:

成员: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保护消防安全,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如下:

1、火灾发生后, 、 负责疏散引导,通过呼喊、打手势等方式,通过楼梯和安全出口将上网人员疏散到室外。

2、火灾扑救组 、 迅速切断电源,利用身边的灭火器进行灭火,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3、通讯联络人员 要在火灾发生后及时拨打“119”报警,在报警中说明起火地点具体位置、部位、燃烧物品、火势扩展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留下联系方式并到路口迎接消防车辆的到来。

4、定期组织员工对预案进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培养自防、自救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校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教学、科研、学习、集会、娱乐、就餐、购物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和拆除;

(七)禁止乱扔废纸等可燃、易燃物品。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师生员工严格执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指派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针对公共场所的防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经常开展对公共场所活动人员的消防宣传。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成立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培训其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扑救初级火灾和疏散群众的能力。

室内公共场所须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放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能用。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开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开放期间,出入口大门不得上锁,必须保持畅通并安排疏导人员。

室内公共场所的进出口、疏散通道,应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并保证有效照明20分钟以上。

新购进的电气设备、灯具要由技术人员检查质量。请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并考虑场所内的用电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在场内乱拉临时线路,因工作确实需要临时线路时,需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由电工布线,用完后及时恢复原状。

加强公共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发现违章用火、用电、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公共场所开放前,应检查场内线路、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使用。

公共场所开放时,应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管理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巡视检查,不得擅离岗位。

公共场所关闭后,应对场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和火源,关闭照明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公共场所如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维修或需使用易燃液体清洗、涂刷物品时,不得安排在开放期间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申办动火证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立即疏散在场人员,组织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礼堂、图书馆、大型机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须符合本规定,还应符合重点防火部位的有关规定,体育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礼堂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限定和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并不得超过最高人员限额,防止在火灾发生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由于人员过多,秩序混乱,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二)文化娱乐场所存放饮料、食品等物品的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物品与物品、物品与顶棚、物品与墙壁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设吸烟室。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点蚊香熏蚊虫。

(四)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地下空间。

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习结束后,各处室管理人员对所有开放的教室逐一进行检查,清除火种、火源及各种易燃物,并及时关闭照明灯。

(二)教师在专业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实验、演示时,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应严格控制其用量;课后应将实验、演示剩余的.化学药品移出教室,以防发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使用完毕后,讲课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室管理人员要检查所用电气设备的状况,切断设备电源,关闭照明灯,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餐桌、椅(凳)摆放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

(三)炉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2、检测时可用专用仪表或用皂液水刷接头等办法,严禁用明火检测;

7、食堂操作间应注意消灭老鼠,防止老鼠噬咬电线、电缆,造成线路短路起火。

9、操作间内的灭火器材应放置在铁箱内,置于干燥位置,以防止潮气侵蚀,影响使用;

13、操作间禁止使用蜡烛照明。餐厅如需使用蜡烛照明增加气氛时,应将蜡烛,固定在非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安全。

校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x射线的安全管理。操作医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医师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商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柜台里摆放的物品应整洁有序,废弃的包装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随处堆放。

(三)销售场所不准住人;

(四)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五)存放饮料、食品、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库房应单设房间,不得混用。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

上述各项规定,由各院、处级单位和保卫处负责检查落实。

在公共场所工作、学习、逗留或活动期间,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挪用、偷用、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三)乱用、乱捅、拆卸、破坏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

(四)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的;

(六)偷窃实验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场所过夜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火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1、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会所遂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2、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3、严格检查洗浴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4、洗浴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5、定期对工作人员加强消防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公共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各场所要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制订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府真填写《公共场所安全工作记录薄》。

三. 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学习自防、自救常识,引导疏散逃生技能,定期举办灭火演练。

四. 严格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许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 公共场所坚决杜绝携带凶器,严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有害物品。不许使用电炉、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饭。

六. 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许擅自改造、装修、扩建。

七. 营业时间不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 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夜间不留从业人员或消费人员住宿。

九. 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十. 法人和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种活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1.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

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种灭火器是预防扑灭火灾的专用工具,必须处于完整良好的状态,方可达到迅速有效的扑灭初期火灾,必须经常检查、保养、维修。的性能、用途及保养使用方法。位防火负责人统一上报保卫处。

第二条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必须由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挪动,并能掌握各种灭火器材

第三条对所管理的灭火器材的规格、数量、有效期限及时清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本单

第四条对无火情火灾动用或无故损坏消防器材者,按消防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条对配备的灭火器材,无故损坏,原因不明者,一律由本单位出资如数购买。

第六条对各种灭火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清洁。注意防冻,防暴晒,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便取之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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