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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颅骨单纯性骨折。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骨盆骨折。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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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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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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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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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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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2.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15日发出通知要求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据介绍,今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1月1日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将废止。
为结合医学的新进展,适应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最新修改,新公布的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通知说,这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为确保该标准的实施,司法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二是要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三是要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
司法部正会同公安部组织专家编写新公布的标准的释义。
据新华社电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昨天发出通知要求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月1日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将废止。
为结合医学的新进展,适应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最新修改,新公布的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通知说,这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邓某与王某有经济纠纷,7月14日,邓某在禹州市某镇,一拳将王某打伤,致王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及鼻中隔骨骨折。207月24日,鉴定部门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眶壁骨折为轻伤的鉴定标准,认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月份,邓某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重新鉴定,鉴定部门依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骨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认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原有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并没有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和轻伤做进一步的细化区分。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依据旧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鼻部伤情不构成轻伤;依据新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眶内壁骨折亦不构成轻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害人的眼部伤情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鼻部伤情适用旧的鉴定标准,结论为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故被告人邓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王某的伤情鉴定应当统一适用一种标准。如果适用旧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对伤情进行鉴定,王某的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对其伤情进行综合评定,结论为轻伤;如果适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王某的鼻部伤情构成轻伤,对被害人伤情进行综合评定,结论为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6个月。
综合评析。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法官作出如下解释: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针对的是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
我国在法律适用上,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原则是针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言的,其评价对象是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有两处,分别为鼻骨及鼻中隔骨骨折和左侧眼眶骨折,这两处伤情系邓某的一个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故“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应当用于针对被告人邓某的故意伤害这一行为。
不能把被害人身上的两处伤情分割开来,适用不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新法与旧法的适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对于被告人邓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第一种意见把被害人身上的两处伤情分割开来,既适用了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又适用了旧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再综合得到不构成轻伤的结论,认定邓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曲解,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那么,根据同一种标准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旧的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对被害人王某的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按照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王某右侧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可见无论适用新的鉴定标准还是旧的鉴定标准,被害人的伤情均已构成轻伤,故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罪成立。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在轻伤和轻伤二级之间选择较轻的处罚对被告人邓某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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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最新学生伤害事故索赔指南与赔偿计算标准。
出生47天的男婴,因“腹泻”到武汉一家医院就诊,结果孩子不治身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昨天,婴儿母亲陈女士无助地来到本报,她觉得医院赔偿金过低,希望本报能帮她打听相关赔偿标准。
陈女士夫妻俩来自鄂州农村,去年4月11日,儿子比预产期提前20天降生。见孩子持续腹泻了4天,5月28日上午11点,他们带着孩子赶到武汉一家医院就诊。该医院诊断孩子为“急性腹泻”,开了药,做了输液等治疗。家人希望孩子能住院治疗,医生说没必要。当天下午3点,陈女士一家人抱着孩子回家途中,孩子哭闹不止,脸色苍白,大便有血,于是迅速将孩子送回医院。这次医院将孩子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急性腹泻病(重型)、营养不良”,并告了病危。随后孩子被转入急救科,当晚10点15分,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儿家属认为,如果医院能在孩子第一次送到医院时就正确诊断,及时抢救,孩子不会死去。孩子的死,医院是有责任的,于是他们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今年1月16日,武汉市医学会就此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意见”写道:“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案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陈女士迷惑地问,医院现在只愿意赔5万元,其实他们家用在孩子尸检、丧葬、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等项目上的费用已有两万多元,她很想知道,这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到底应如何申请赔偿?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也让她很不理解。
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五、受害人的丧葬费,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书在开庭时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效力需要经过质证(核实验证),如果鉴定结果依据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那么在责任分担方面,需要重新进行划分,法院也就不能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
轻微伤赔偿标准轻微伤能获得多少赔偿额,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与上述赔偿项目结合分析才能确定。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并癔病等)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治疗情况应以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后为宜。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组织或器官(如肢体、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遗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二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
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依据各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口、创面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9.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10.鉴定依据的b超、ct、mr等影像学检查须有图片资料。
11.《鉴定标准》中的儿童是指年龄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
12.遇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一般应提交地市级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复核鉴定。
13.县(市、区)级鉴定机构出具重伤鉴定的,必须经市级鉴定机构进行审核或与其联合出具鉴定。
14.对于损伤当时的伤情确已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但医疗尚未终结,未到鉴定时限,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伤的,因处理案件需要,可以先出具轻伤的伤情检验报告书,待条件具备时再出具正式鉴定书。
15.各级鉴定机构的损伤程度鉴定不属于伤情鉴定。
【扩展阅读篇】。
轻伤鉴定标准: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附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做伤情鉴定流程是什么。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做伤情司法鉴定应该在什么时候。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做伤情司法鉴定,应该在伤情稳定后申请,通过委托律师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会审核资料,组织专家开展鉴定,经过初次鉴定及复核鉴定后,出具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这就是伤情鉴定流程的主要环节,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3日公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自20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据了解,最高检基本每年都会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国家赔偿金标准。
【保险知识】。
1、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2、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意外险赔偿标准。
人生意外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00元;
人生意外险: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增加了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的条款。
人生意外险产品一般分为两类: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含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有些“套餐”产品里,还会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多倍赔付和烧烫伤赔付责任。
意外医疗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含有意外事故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报销、意外住院补贴等。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50元,50元以上部分赔付80%,最高赔付金额8000元。特定交通意外指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意外身故或伤残。意外住院津贴免赔天数为3天。
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15日发出通知要求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据介绍,今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1月1日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将废止。
为结合医学的新进展,适应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最新修改,新公布的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通知说,这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为确保该标准的实施,司法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二是要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三是要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
司法部正会同公安部组织专家编写新公布的标准的释义。
20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施行后,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如何在未决案件中适用标准,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困惑。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对于新旧伤情鉴定标准的适用,检察机关应严格对照新旧伤情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定罪量刑以行为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防止以事后法裁判先前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保障行为人权益的观念,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适用新法。
对于处于不同诉讼阶段涉及新旧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案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五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新鉴定标准生效后已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于年1月1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是按照旧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可退回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待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重新鉴定后,再根据新的鉴定意见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如果因为鉴定标准的变化致使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不确定,进而可能阻却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那么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根据新的鉴定标准仍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案件,否则,检察机关不应受理。
二是检察机关已受理审查但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那么依据旧的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会存在疑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时,检察机关除可自行鉴定外,也可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再严格对比新旧鉴定意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认定。若按照新的鉴定标准,被害人的伤情也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继续审查起诉,若达不到,检察机关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为维护指控的严肃性,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依法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若新的伤情鉴定意见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形:(1)新的鉴定意见和旧的鉴定意见一致的,检察机关应坚持原先的指控,由法院依法判决。(2)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损伤程度较旧的意见为重的,检察机关应以旧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坚持原先的指控,不得变更为较重的鉴定意见而起诉。(3)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较旧的鉴定意见为轻的,检察机关应以新的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可依法变更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若新鉴定意见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也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形:(1)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上应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依法处理。(2)双方当事人未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配合法院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然后再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力促社会矛盾化解,案结事了。(3)双方当事人确已无法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并和法院积极沟通,制定处置预案,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或者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四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为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无论新的鉴定标准是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均不应再提出抗诉。
五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但尚未生效的案件。在当事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期限内,新的鉴定标准生效,依据新的鉴定标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或者量刑产生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新的鉴定标准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不应再提出抗诉;(2)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没有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改判的,检察机关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检察机关也不宜提出抗诉。
法医鉴定的收费是统一的,现在已经由财政统一支付了,不需要个人交,以前是一个鉴定100元左右。这与伤情没有什么关系。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元(死亡后24小时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5、开棺验尸具6000元(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高度腐-败、传染病尸体加收50%)。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例500元。
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元(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元。
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元。
12、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元(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元(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尸体x光检测张80元。
15、尸体cr检测张150元。
16、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元(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元。
(2)损伤程度鉴定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19、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元。
20、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元。
21、诈并诈伤鉴定例1500元。
22、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23、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24、活体年龄鉴定例800。
25、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元。
26、听觉功能评定例700元。
27、视觉功能评定例700元。
2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元。
2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元。
30、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元。
31、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元。
32、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元。
33、治疗时限评定例600元。
34、疾病鉴定例800元。
35、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元。
37、种属的血清检验样本100元。
38、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元。
39、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元(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0、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元。
41、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元(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2、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元。
43、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800-12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倍收取;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的不另收费用)。
44、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元。
46、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500元。
48、性别的dna检验样本500元。
49、年龄鉴定例500元。
50、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元不含人类。
52、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500元。
53、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300元。
54、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300元。
55、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1200元(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800元。
57、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元。
58、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元。
59、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元。
60、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2100元。
61、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800元。
62、颅像重合鉴定例1200元。
63、颅像面貌画像例1000元。
64、颅像面貌塑像例500元。
65、尸骨个体识别例1000元。
66、人类学骨龄鉴定例1000元。
67、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500元。
68、精神状态鉴定例600元(包括职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9、刑事能力鉴定例1500元(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70、民事能力鉴定例1500(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71、诉讼能力鉴定例1000(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2、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2000(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3、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2000元。
74、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元。
二物证类。
(涉及财产案件,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10万元以上的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本文主要介绍了轻伤害鉴定的标准,供您参考。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的轻伤鉴定依据。
目录。
概述。
标准概述。
附录简介。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六章附则。
概述。
标准概述。
附录简介。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六章附则。
展开百分网概述。
标准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法(司)发[1990]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录简介。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一九九零年四月二日。
百分网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施行后,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如何在未决案件中适用标准,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困惑。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对于新旧伤情鉴定标准的适用,检察机关应严格对照新旧伤情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定罪量刑以行为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防止以事后法裁判先前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保障行为人权益的观念,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适用新法。
对于处于不同诉讼阶段涉及新旧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案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五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新鉴定标准生效后已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于201月1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是按照旧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可退回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待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重新鉴定后,再根据新的鉴定意见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如果因为鉴定标准的变化致使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不确定,进而可能阻却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那么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根据新的鉴定标准仍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案件,否则,检察机关不应受理。
二是检察机关已受理审查但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那么依据旧的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会存在疑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时,检察机关除可自行鉴定外,也可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再严格对比新旧鉴定意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认定。若按照新的鉴定标准,被害人的伤情也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继续审查起诉,若达不到,检察机关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为维护指控的严肃性,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依法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若新的伤情鉴定意见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形:(1)新的鉴定意见和旧的鉴定意见一致的,检察机关应坚持原先的指控,由法院依法判决。(2)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损伤程度较旧的意见为重的,检察机关应以旧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坚持原先的指控,不得变更为较重的鉴定意见而起诉。(3)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较旧的鉴定意见为轻的,检察机关应以新的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可依法变更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若新鉴定意见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也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形:(1)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上应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依法处理。(2)双方当事人未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配合法院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然后再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力促社会矛盾化解,案结事了。(3)双方当事人确已无法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并和法院积极沟通,制定处置预案,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或者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四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为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无论新的鉴定标准是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均不应再提出抗诉。
五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但尚未生效的案件。在当事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期限内,新的鉴定标准生效,依据新的鉴定标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或者量刑产生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新的鉴定标准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不应再提出抗诉;(2)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没有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改判的,检察机关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检察机关也不宜提出抗诉。
为贯彻落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促使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准确掌握、规范适用新《标准》,2014年1月7日至8日,省检察院技术处组织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对全省各级检察院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培训期间,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维忠与法医人员就专业技术职称、对新《标准》的意见及执行建议以及技术培训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后强调,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施行之际,省检察院及时举办此次培训,通过学习加深法医技术人员对新《标准》的理解、认识。全省检察机关法医专业技术人员要准确掌握新《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条款,统一、规范、正确适用新《标准》,进一步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法医临床执业活动,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规范化开展。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5个级别,更加符合诉讼要求,检测手段更加丰富,技术条款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该《标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此前施行的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颁布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已废止。
培训班上,省检察院法医技术人员围绕新《标准》出台的背景、意义、重要性和特色以及新旧标准条款的差异对比等内容,通过集中讲授、案例讨论等方式,结合鉴定、审查实践和具体案例,全面介绍了新《标准》基本条款,着重对新《标准》适用中的重点难点条款和新增条款进行了分析讲解。培训结束前,培训班组织学员结合案例对所学内容进行了考试。
通过此次培训,参训学员对新《标准》有了更深入、准确的理解,普遍反映培训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务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医鉴定人全面准确理解和统一正确适用新《标准》,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执业能力和专业审查水平创造了良好条件。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单就法医鉴定而言,如果是做伤残鉴定,我们要求伤者在伤后三个月鉴定,医学上的功能恢复期普遍认为以三个月为佳;如果是做伤害鉴定,有可能构成重伤的,也需要在伤后三个再做鉴定,因为重伤一般都是以功能障碍来定的;如果没可能构成重伤,那么建议在伤情稳定之后,完全恢复之前鉴定,尤其是轻微伤的鉴定,强烈建议在伤后立即鉴定,由于这种损伤恢复时间短,恢复效果好,过晚鉴定对伤者非常不利。当然,伤残鉴定和重伤鉴定也可以尽快去鉴定,即使不可能立即出具鉴定结论,至少可以让法医尽早取证备案!如果伤后时间太长,当然也可以鉴定,但这样的鉴定一来恢复情况好,对伤者期望的鉴定结果不利;再者用以诉讼的话,很难对伤害过程进行取证。
如何申请进行鉴定:
一、及时报案。出现了人身伤害后,如病情允许,在不影响伤者生命或日后康复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这样可使受案部门对伤情有一个粗浅的印象,同时也确定了日后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
二、及时到医院诊治。发生了人身伤害后,在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近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伤者对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如x光、ct?的报告结果等应妥善保存。
三、保全固定损伤情况。可采取ct、b超、x光等方式对损伤情况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和固定伤情。
四、及时进行法医鉴定。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及早与法医鉴定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以商定具体的鉴定事宜。目前进行法医鉴定的机关或部门有:公、检、法三机关及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医院等。
如果鉴定为轻伤的话公安局可以立案了,如果不立案你可以自诉。
例外你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你的情况估计公安局不太想立案。
法医鉴定,作轻重伤的鉴定,是以受伤当时的伤害情况作为依据的,不是以最终康复后的状况作为依据的。
轻重伤的鉴定应该当时就作。作的越早越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上的伤害结果。如果确实由于其他原因当时没有作,也可以以入院当时的病理记录为检材作出鉴定。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了概述,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加害受害人的程度,伤害程度是根据《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来确认的。
一、《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何时进行鉴定更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在实际办案中,何时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存在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该条规定,鉴定时间应是在受害人伤愈出院后进行鉴定,这样可以将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治疗后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单位和受害人也都是如此操作的。受害人请求作一个伤情鉴定,要求伤愈出院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最短时间要一至三个月,长可达半年至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人体伤情鉴定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程度为依据。对于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因其他多种原因均能产生。因此,鉴定时应根据受害人当时受伤程度来确定,鉴定时间应越快越好。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有以下几点:1、受害人治愈后才鉴定不利于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因为故意伤害罪分为重伤和轻伤,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不同,对于构成重伤或轻伤犯罪的承办单位亦不同,构成重伤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而轻伤一般走自诉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不管是重伤或轻伤,受害人均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故意伤害案件发案后,当事人大都是向公安机关告案,公安机关均以治安案件立案,进行简单的常规性调查取证,直到确定为构成犯罪后(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由公安机关或法院再进行调查补证。此时时已过迁,一些原始证据已灭失,证人难以寻找,无法收集证据,给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不便,增加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支出。同时也给当事人作伪证,假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难以查清,责任难以查明,最后难以下判,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矛盾化解。2、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受到了侵害,不及时救治,将给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这就需要大量的医疗费用,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只能自己垫支医疗费用。若受害人受伤后不及时进行伤情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凶手就有可能对支付医疗费持消极态度。即使最终法院判决罪犯赔偿给受害人经济损失,罪犯有可能在受害人进行鉴定伤情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甚至潜逃,导致法院判决难以执行,使受害人在身体上和经济上遭受更大损失。3、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故意伤害案件,是当事人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同时也违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不安定因素。这类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和公安机关大都是以治安案件立案,只有在确定凶手为犯罪嫌疑人后,才将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是以人体轻、重伤鉴定结果为依据。在受害人没有进行伤情鉴定期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最长时间也只有一个月,那么要等受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出来是要很长时间的,这期间政法部门无法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问题,即有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严重违害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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