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自我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优秀17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优秀17篇)



范文范本是通过对经典作品的梳理和整理,形成的一种文学样本。范文范本是一个宝贵的学习资源,希望大家能够通过阅读范文范本,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文件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律师提醒】。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二、法医病理鉴定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一)尸体检验鉴定。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一)个人识别鉴定。

(二)亲权鉴定(dna)。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文件

(一)尸体检验鉴定。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一)个人识别鉴定。

(二)亲权鉴定(dna)。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标准划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计算。

概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计算方法。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违章赔偿。

一、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文档为doc格式。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文件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12月1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4月14日实施);。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文件

有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母亲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你母亲已经基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具体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若未完全康复则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你的情况属于县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你最好要求公安局出具关于拒绝鉴定书面的答复,同时向其监察部门及上级信访投诉,要求处理。

伤残评定应该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两位公安人员分别提出在二个月后和六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这只能说明你母亲的伤势比较严重,而且在两个月以后检查治疗尚未终结,须进一步治疗.待六个月后再进行鉴定是恰当的.

治疗终结是根据伤情而论,一般来讲骨髂系统的损伤和神经系统的损伤恢复时间长,治疗终结的时间也长.所以伤残鉴定所需的时间会比较长一些.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这里还需牵扯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母亲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你母亲已经基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调养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给你开出一个具体期限,届时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院方出据证明再去伤残等级鉴定.若未完全康复则继续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还必须注意的是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才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工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计算方法: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方法: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方法:5006.8元×4个月。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计算方法:5006.8元×5个月(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计算方法: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六、住院护理费:

计算方法:5006.8元×80%×住院月数(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七、住院伙食补助:

计算方法:2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计算方法:凭发票计算。

九、交通费:

计算方法: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一般不支持交通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凭发票计算。

9级伤残鉴定标准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正文。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2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鉴定为伤残五级。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鉴定为伤残六级。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鉴定为伤残七级。

烧伤部位要根据治疗后全身的瘢痕面积来进行鉴定得到伤残等级。

待伤情治疗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时会综合各部位存在的残疾程度得到伤残等级,请以鉴定结论为准获得相应的赔偿。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盛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2]待遇。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具体操作: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虽然一般的财物司法限定是两个月,但伤势鉴定好像是两个星期。

你可以先去你所在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是一般鉴定只要你所在医院开证明就可以提交,但如果你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就需要公检法的特别指定的法医开证明信,到时候公安机关的人会告诉你指定的医院和人员。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如果是属于工伤,可依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相关法律知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举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

根据这个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派两名以上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将从1月1日起施行。

一级伤残可获16倍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年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办法》说,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工亡职工亲属可申请抚恤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年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