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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我鉴定书例文:三年的中专生活似弹指一挥间,从刚跨入中专时的失落和迷茫,到现在即将走上工刊号作岗位的从容、坦然。我知道,这又是我们人生中的一大挑战,角色的转换。这除了有较强的适应力和乐观的生活态度外,更重要的是得益于中专三年的学习积累和技能的培养。
我自认为无愧于中专三年,刚入学时,我曾为身为中专生而懊丧过。但很快,我选择了坦然面对。因为我深信,是金子在任何地方都会发光。所以我确信,中专生的前途也会有光明、辉煌的一天。
通过这三年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很多,从那天真幼稚的我,经过那人生的挫折和坎坷,到现在成熟、稳重的我。使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不可能存在一帆风顺的事,只有自己勇敢地面对人生中的每一个驿站。当然,三年中的我,曾也悲伤过、失落过、苦恼过,这缘由于我的不足和缺陷。但我反省了,这只是上天给予的一种考验,是不能跌倒的。中专生的我们应该善用于扬长避短的方法来促进自己,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能力。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百分网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百分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百分网认定书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百分网认定书作出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只怪时间过得太快,不给我们留任何余地。四年的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这四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并不断的争取努力。回望逝去的那段岁月,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曲终人散!我从不后悔,因为我曾经来过这里。下面我要对自己自我鉴定。
在思想上,本人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在学习上,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学习计划,我已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而且乐于与同学分享学习经验,并能即使帮助同学解决疑难问题。对office办公软件和其它流行软件能熟练操作,并通过了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和全国英语网考。学有余力,我还取得了建筑安全员证书和会计上岗资格证书,并通过努力取得了助理工程师的职称。平时我还阅读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而且理论联系实际,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我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而且在阶段,我踏踏实实的工作,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今后,我将再接再厉,不断地完善自我,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工作者,做一个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相信这些经历和积累都将成为本人人生道路上的宝贵财富。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本人将继续保持并发扬严谨治学的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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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学毕业自我鉴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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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门头沟法院受审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不仅会收到判决书,还会收到一份法官为其个人写的“个人鉴定”,上面除记录了其犯罪分析外,还特别着重加入了法官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罪犯的优点,以帮助他们重塑信心,避免二次犯罪,刑事法官个人鉴定。昨天,两名打架伤人的少年成为第一对收到“个人鉴定”的未成年罪犯。
案情回放:
为“哥们儿义气”打架致人重伤。
2005年5月2日15时许,未成年人小潘、小魏为了帮朋友,与他人在门头沟区三家店新河小区附近发生冲突,在争执中,小潘持刀将人扎伤,后经鉴定,伤者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系重伤。
庭审现场:
法官劝说俩少年泪洒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小潘、小魏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最终法院认为二人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做出从轻判决。宣判后,检察官、二人父母、社会调查员等都对二人做出中肯的规劝。最后,由法官根据案前、案中对二人的了解,做出了“综合评价”。法官把重点放在了对二人闪光点的发掘:小潘很乐观也很自信,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只要好好改正,将来一定有出息;小魏自尊心强,善于与他人交往,善加引导自身素质能够大幅提高……听到法官对自己的家庭和性格都“了如指掌”,并且充分肯定了自己的价值,两名少年在法庭上感动地低声哭了起来,不住地向在场每一个人保证:我要变好!!
“个人鉴定”:
着重发现孩子好的一面。
据了解,法官综合评价制度是门头沟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首次实施的新制度,是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审判职能的.延伸,个人鉴定《刑事法官个人鉴定》。法官介绍,这一综合鉴定是法官对未成年犯罪个体情况的全面调查,是一对一的调查,因此针对性很强,易于未成年人接受。虽然未成年罪犯存在消极因素,但是法官表示他们更要发现其身上的闪光点。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原则规定: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目前亲子鉴定80%以上都没有启动司法鉴定,都属于个人鉴定。
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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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孝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略);《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
第四条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察、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受理鉴定。
第七条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三章鉴定。
第八条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的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签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结论”:鉴定的结果。鉴定书(规格附后)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式样附后)。
第十三条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连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的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出庭。
第十五条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xx年全年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同志们的好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自觉实践xxxx的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在要害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言行一致,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关心民警,密切联系群众。
二是党的xx大召开以来,根据市局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为更进一步学习党的xx大报告精神,我与大队民警一同集中认真学习了胡同志的报告。xx年9月10日我参加了地区党校双语班培训,在培训期间,也认真学习了党的xx大报告内容。我要将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将报告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把学习的收获转化为推进刑侦工作的动力和措施,推动自己的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以严谨的勤政原则做一名廉洁奉公的好警察。
作为公安执法部门的成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的权力,在权力的天平上,我时刻以廉洁奉公的原则勤政行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悍卫人民警察神圣的职责。
树立廉洁意识,不断加强学习。为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活动,用制度对照检查自己,用正面典型的事迹来激发热情,用反面典型的劣迹来进行良心的反思,不断的警示学习,使自己的廉政意识大有提高,自觉拒腐防变的能力更加强了。以严格自律为手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我时刻把自律、自醒作为一种动力,自觉接受同志们的监督,客观实际地自我剖析,虚心听取其他民警对我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合理进行调整,经常性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使我的行政行为得到了更好的规范。
三、求真务实,扎实工作。
在工作中,我果断服从领导安排,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在大队主要领导的带领下,与大队其他领导密切合作,从自身做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按照大队分工,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侦破工作之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带领侦查中队认真落实工作中的各项措施。我带领民族中队民警,经过大家共同努力,破获了一大批性质恶劣且影响较大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摧毁了以赛力克为首的盗窃团伙,破获抢劫案、抢夺案、盗窃案件等有影响的案件22起,抓获涉案人员6人,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万元。xx年,刑侦大队共破少数民族案件100起,其中现行案件73起,隐积案件27起。
一年的时间内,我在充分发挥一名中层干部作用的前提下,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的不足,比如:在政治学习上,还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业务学习还要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在发扬成绩的同时,尽量克服这些不足,取得更大成绩。
警察公务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4)。
xx年1月本人根据组织安排担任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教导员,在区委、分局党委的精心培育、关心和帮助下,在兄弟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紧紧围绕分局“打造民安城区,建设满意警队”的工作目标,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严格要求,乐于奉献,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本人任职以来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情况向组织和领导汇报如下:
一、重视理论学习,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新的进步。
(一)抓自身学习。任职以来,本人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xx精神、纪念改革开放xx周年等主题教育作为理论学习重点,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等读本,在市局、区委、分局的组织安排下,先后参加了多次政治理论学习和报告会,多次聆听报告后感触颇多,认真撰写学习心得,对本人的思想认识提高有很大的帮助。同时,积极参加分局并组织大队开展各项政治学习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充实自身的理论修养和水平。我是刑侦战线上的一个新兵。因从警校毕业以后就一直在分局综合部门办公室工作。这次换岗到刑侦大队工作,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4月份正式到岗后,我努力尽快熟悉刑侦业务,认真、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积极参与大要案的侦破,参加大队的案件侦破分析会等;利用自己的特长,及时总结大队工作和侦破工作中的典型经验等;认真查处信访举报件,尽力解决群众疑难信访问题。
(二)认真组织大队的政治理论学习。一是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活动部署以后,我组织召开全体民警大会,根据支部的研究意见制定了大队的计划。在学习活动中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确保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力争取得双赢效果。全体党员纷纷融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积极参与学习活动。通过为期5个月的学习实践活动,全体党员、民警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的深刻内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增强做好公安工作的主动性,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二是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以“五不”为内容的专题教育工作,纪律作风教育月活动,岗位廉政教育活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活动等多项教育活动,在大队全体民警中进一步巩固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强化民警法纪观念,坚决杜绝违反“五条禁令”行为发生,有效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狠抓队伍正规化建设,民警整体素质和队伍战斗力得到提高。
刑侦大队现有民警61名,协警12名,职工3名,是一支较为庞大的基层队伍,其队伍管理任务尤为迫切,亦尤为繁重。任职以来,本人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为抓手,按照贯彻“队伍正规化建设”这一条主线,强化“领导班子、民警队伍”两个建设,把握“抓制度、抓落实、抓长效”三个重点,实现“班子凝聚力、队伍战斗力、群众满意率三个提高”的工作思路,大队班子成员统一团结,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步调一致,并充分发扬艰苦奋战精神,以自身榜样力量激发鼓舞全体民警的斗志。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五必谈”、“五通报”和中层干部“一岗双责”制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全体民警和辅警的纪律作风教育,从细节入手,狠抓养成教育,进一步深化抓警容风纪、抓工作态度、抓办公环境、抓规范执法、抓车辆管理、抓枪械管理、抓“五条禁令”等“七个抓”队伍管理工作规范,明确综合中队负责大型安保活动的协调工作和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大队办公室、值班室、宿舍、特审室、接待室等部位的软硬件规范设置,严格落实车辆网上报备、民警周记、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完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考核来激励各中队的工作激情。对被分局通报的轻微违规行为实行考核扣分,发挥考核的积极引导作用,确保各项禁令、规定、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预防和查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能力,保持了刑大队伍的无违纪。二是认真开展民警谈心制度。平时,注重与班子其他同志的交流与沟通,坦诚相对,班子团结、氛围融洽。对中队干部和民警也经常性地开展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反映的困难及时帮助解决和协调,以促进了同志间的情感沟通。三是积极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开展理论学习与实战操作,在实战中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先进技战法,加强了网上作战和信息破案的深度应用研究、总结和推广力度,有效提高了全体刑警的信息应用意识与水平,提高全大队民警的政治素质、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警务技能,提升大队的整体战斗力和工作实绩。在市局刑侦支队组织的技术比武中,我带队参加,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四是注重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开展支部各项活动,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较好地起到示范引领作用。20xx年,大队新发展党员3名,按期转正3名。
通过切实有效地队伍管理工作,营造起班子团结协作、队伍稳定向上的氛围。20xx年,1名同志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全市职工职业道德“十佳”标兵;1名同志被评为浙江公安百名优秀基层民警察;全队有4名同志荣立个人三等功,有13名同志记个人嘉奖,有3名同志被评为分局第一、第三、第四季度“当季之星”。大队的综合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刑侦队伍战斗力不断增强。20xx年,大队充分依托以研判会商制为龙头的考核激励、协作联动、破案督办、审讯准备等五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四打两整治”专项斗争,强化破案攻坚,切实提高对黑恶犯罪团伙、“两抢”、盗窃诈骗等团伙性、系列性案件的侦破水平,提高破案打处效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以身作则,严格纪律、清正廉洁。
任职以来,作为一任区管中层干部,本人通过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及《遵守五条禁令责任书》来时时告诫提醒自己,严格“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年无违法违纪现象。在日常工作中,能以身作则,严格纪律、清正廉洁,和同志们一起同甘苦,共战斗,脚踏实地,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工作在先,吃苦在先。同时,积极配合大队长,开展各项工作,坚持二手抓,两手都要硬,以自己的行为带动和影响同志们。严格执行不准收受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规定。同时,对家属、身边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任职以来大队无廉政违纪事件发生,共拒礼拒贿6起,收到锦旗7面,表扬信数封。
以上是本人对任职以来思想、工作情况所作的简要小结。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努力和改进。如,要不断加强刑侦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增强创新精神,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工作困难不能产生畏难情绪或按部就班,要有开拓、破解难题的勇气和决心。
在往后工作中,本人将扬长避短,克服不足,奋力拼搏,以身作则,争取建立起一支“规范、创新、务实、高效”的刑侦队伍,切实为维护拱墅区的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警察公务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5)。
本人于xxxx年毕业于xx,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公安队伍,自去年9月份,一直在xx派出所实习。一年来,在领导的关心培养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立足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谦虚、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始终坚持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不断锻炼自己、磨练自己,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定立场,加强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一年来,我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和遵守《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司法部“六条禁令”等规章制度。通过深入学习,我的政治立场更加坚定,理论修养得到了提高,政治敏锐性得到了明显增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在个人修养方面,我始终坚持真诚待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和谐相处,坚持正直、谦虚、朴素的作风,不趋炎附势,不欺上瞒下,不在背后议论他人是非,豁达大度,不小肚鸡肠,不斤斤计较,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二、求真务实,刻苦钻研,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在工作中,我从最基础的一点一滴做起,脚踏实地学习,立足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工作方法,不断开拓创新。一年来,通过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老干警学,使我学到很多加强治安管理以及调解纠纷的技巧与方法,学会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较好的开展个别谈话教育,疏导他们在思想上出现的问题。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我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处理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
勤勉尽责是一种品质,更是一种工作态度。自到湛山派出所工作以来,我始终保持着饱满的工作热情,任何时候都以工作为重,全身心投入。在参加为期五个月的新警培训期间,在警校老师和区队领导的指引下,我对警察有了纪律部队的印象,学到了公安业务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在理论考试和警务技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我深深体会到人民警察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自觉在很多方面与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尚有差距,在日常的生活学习和训练中,我摒弃了大学时代松垮作风,从思想上真正实现由一名普通学生向一名合格人民警察的转变,为进入公安队伍踏出坚实的第一步。在湛山派出所实习过程中,我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方法,努力做到“勤工作”。立足岗位,刻苦学习法律及业务知识,做到“勤学习”。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中勤动口,遇到问题多向老干警请教,不懂就问,不会就学;勤动手,多写笔记心得,提高自己的文字水平;勤动脑,多思考问题,勤琢磨、勤研究,学会分析问题,以求得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断增强反腐倡廉自觉性。
参加工作一年来,我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不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任何财物,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坚持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坚决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以清廉为荣,以腐败为耻,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在一年的工作过程中,我渐渐发现,仅有对工作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有太多的东西需要学习。一方面,面对各项工作要懂得思考,考虑问题要全面细致,在沿用老干警的方式方法基础上要有所创新,并总结出自己的一套工作模式。再者,要不断的学习,因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是不断完善变化的,不仅要随之一起充实,还要有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等等,这些方面都是我所欠缺的,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的改进,不断的完善自我,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学习型、实践型人民警察。
技术鉴定书又称科技鉴定书、科技成果鉴定书,是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定后写成的鉴定性文件。在科研工作完成后,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结论,写成科技鉴定书。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发布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文件。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颁发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科委规定,科技成果鉴定采取分级负责办法,根据科技项目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四级:国家级鉴定,由国家科委组织鉴定;部级鉴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地方级鉴定,由盛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基层鉴定,由企业、学校、科研单位组织鉴定。
一是权威性,科技成果鉴定是由国家及地方各级科委统一组织和管理,科技鉴定书由国家及地方各级科委统一颁发,体现了它的权威性和结论性。
二是科学性,鉴定委员会专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技术水平,他们对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的正确性负责,使其具有科学性。
三是公正性,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是在专家们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作出的,充分反映了各方面意见,全体委员会在鉴定书上签名、并表明意见,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
技术鉴定书的主要作用是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对科学研究结果做结论,使得科学技术成果经过技术鉴定得到认可,以保证其质量,有利于科技成果推广和提高,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作贡献。
科技鉴定书又称技术鉴定书、科技成果鉴定书,是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定后写成的.鉴定性文件。在科研工作完成后,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结论,写成科技鉴定书。我国在各个历史时期发布有关科技成果鉴定文件。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颁发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61年以前,鉴定根据科技项目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四级:国家级鉴定,由国家科委组织鉴定;部级鉴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地方级鉴定,由盛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基层鉴定,由企业、学校、科研单位组织鉴定。
后因鉴定分级利少弊多,经专家组讨论,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通报”取消了鉴定的级别,只需如实反映由何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鉴定。鉴定过程中的主要环节是专家评审。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
我叫_,今年38岁,本科文化。1989年参加工作,1995年8月入警,现任_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先后在局办公室任副主任、主任、警令处主任,_年11月至_年2月代理巡警大队长,_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认真履行教导员职责,扎实抓好本大队队伍建设。一是开展交心谈活动。今年我认真研究刑侦队伍的现状,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每位民警都进行了一次以上的单独谈心活动,了解民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了民警心理上的烦恼,让民警没有因思想负担而影响工作。二是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大队目前队伍的思想状况,我利用每周例会的机会,多次组织全体民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了正气,全体民警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心态。三是认真加强公安宣传工作。我通过对大队的网页维护和更新,同时与政治处负责外宣的_同志密切配合,在省、州级媒体上多次宣传大队侦破案件的事迹,展示了全体刑侦民警的形象。四是积极认真培养干部。近两年来,我大队先后有四名同志到其他单位任主要职务,我认真履行教导员职责,注重培养发现人才,并潜意识地进行培养,不带私心,严肃认真地向组织推荐干部,为党委考察干部提供了正确的参谋意见。
(二)努力为基层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全大队的警事技能。今年是公安基层基础年,我在配合大队长狠抓基层基础的同时,为_、_、_三个派出所建立了网站,同时对三个派出所维护网站的同志进行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本大队新建一个警察体育网站,传播警察体育知识,为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贡献自己的力量。今年底,本大队还将开展一次大比武活动,进一步增强民警的警事技能。
(三)加强团结协作,保持队伍的团结。我与大队长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大队长抓好全盘工作,同时协助几个副大队长抓好业务工作,大队目前班子团结,战斗力强,在多次侦查破案中均有突出表现。
(四)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我认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认真研究新时期公安工作的特点,及时了解外警动态。在工作中做到严格要求自己,吃苦在前,淡薄名利,关心爱护他人,做到了与每位民警相互沟通,各项工作得到了党委的充分肯定。在今年的大练兵活动中,我积极参与全局的大练兵活动,为县局争得了荣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月28日作出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这个“决定”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作了重新界定,这对于笔者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了体现“决定”的精神,在笔者主持的“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下称“拟制稿”)中,对有关刑事司法鉴定的规定作了重新设计。鉴定不再是侦查行为的一种,也不再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利。
无论是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规定为侦查行为之一种,特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侦查活动。对鉴定的这种定位,使鉴定一直成为侦查机关的一个特权领域,使侦查机关的“自鉴自证”获得一种合法包装,法律虽然赋予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并无实际意义,且鉴定人往往因其身份特殊而不到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又总以“科学的法官”的面目进入诉讼,致使一些错误的鉴定结论总是顺利地成为庭审法官认定事实的根据。实践中,不少错案的“罪魁祸首”就是这种错误的鉴定结论。
法院系统原来也有少量法医之类的鉴定人员,他们主要是被指定进行有关伤情方面的重新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一般都被庭审法官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使法院同样存在“自鉴自证”的问题,影响法院作为裁判者的中立形象。
笔者在“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中,仍将“鉴。
定结论”列为证据的一种,这与传统规定并无不同。但在侦查程序中已将鉴定作为侦查行为之一种的规定取消,而在“证据编”的“证据的收集”这一章中设专节“鉴定结论的收集”,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这样规定并不否定侦查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笔者把这种检验界定为“技术侦查行为”。具体条文设计是:“公安机关设立的技术侦查部门,可以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为确定侦查方向,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依据。检验时,应当保留能够用于委托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检材。”这里明确划清了一条界限:侦查机关的技术部门对物证的检验结果,只是为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确定犯罪嫌疑人服务,不再是诉讼意义上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资格,如果考虑这种检验结果将来要作为认定案件中某个事实的依据,侦查机关应当委托经合法登记的鉴定机构中具有相关业务能力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因此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在进行物证检验时,应当保留用于委托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检材。
“拟制稿”不再把启动司法鉴定作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利,而认为控、辩双方都有权提起鉴定。拟制稿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可以聘请鉴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拟制稿”对法院启动鉴定也作了限制,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要使鉴定结论在一个完全中立而且科学技术水平较高的专门机构中由其合格的鉴定人作出,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效地克服过去“自鉴自证”带来的弊端,提高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三、几个相关的问题。
与刑事鉴定的上述定位相联系,笔者在“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中,对与刑事鉴定的定位相关的下列问题作了相应设计。
“拟制稿”规定,“鉴定人应当是依法取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资格的自然人”。这里“依法取得资格”的“依法”,专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合法登记和审核,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予以公告的人,不得从事鉴定业务。且鉴定人应当在“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业务”,不允许从事核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鉴定业务,以此来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2.关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他在诉讼中的任务是对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采用科学技术方法提出分析判断意见。为了保证鉴定人能够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规定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十分必要的。“拟制稿”规定,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委托人提供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材;(2)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信息;(3)依法收取鉴定费用和出庭费用。与此相适应,鉴定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如实出具鉴定结论;(2)如期提交鉴定结论;(3)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出庭接受质询;(4)保守鉴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拟制稿”作上述权利、义务规定,旨在保障鉴定人独立地、中立地、正确地行使鉴定权,以保证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和证明力。“拟制稿”同时规定,如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关于委托鉴定前的告知。
笔者认为,由于鉴定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委托中立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与分析,旨在获取鉴定对象中蕴涵的案件信息,为指控犯罪提供证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这种取证行为,应当具有公开性,且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与当事人和案中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利害关系极大,所以法律赋予当事人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申请重新鉴定等权利。与此相适应,“拟制稿”规定了委托鉴定前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要点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下列事项:(1)需要鉴定的事项;(2)选定的鉴定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所在鉴定机构的名称;(3)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规定上述告知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同时也有利于对鉴定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4.关于委托人的义务与限制。
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在委托鉴定人的时候,都应当向鉴定人送交有关的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检材和有关样本的数量应满足进行该项鉴定的需要。委托人可以明确提出委托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可以介绍与要求鉴定的问题有关的案件情况,但委托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委托时,不应将自己的技术部门原来所作的检验结果告知鉴定人,人民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时,也不应将有争议的鉴定结论提交鉴定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鉴定人既有作出科学鉴定的充分条件,又不致受到委托人主观意愿的影响。
5.制作鉴定结论的程序法要求。
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往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鉴定结论则与判断涉案公民有罪无罪关系极大,故鉴定人必须以极度认真的精神和科学求实的态度对待鉴定工作,如实作出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因此,“拟制稿”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进行鉴定的,应当共同出具鉴定文书。对鉴定结论意见一致的,共同签名;意见不一致的,以多数人的意见做出鉴定结论,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鉴定文书。”当鉴定人因作虚假鉴定或因失职作了错误鉴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分清责任,有效地进行追究。过去那种由单位盖章的做法,不但不能在实质上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客观性,相反使一些虚假鉴定多了一层堂皇包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却又难予追究责任。
此外,“拟制稿”明确规定,鉴定报告不完整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就杜绝了那种以似是而非的鉴定意见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6.关于鉴定结论的告知。
由于鉴定结论具有直接证明某种案件事实的特点,故对控、辩、审三方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对鉴定结论的及时告知,应是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一项特别义务。“拟制稿”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并为其查阅、摘抄、复制鉴定结论提供方便,或者为其提供鉴定书副本。以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等及时了解鉴定情况,考虑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另方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鉴定的,其鉴定结论能够排除犯罪嫌疑或者能够证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亦应在证据开示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7.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所谓申请重新鉴定,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控方或辩方对他方提出的鉴定结论有疑议时,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法院对有争议的鉴定结论依职权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拟制稿”对重新鉴定及其理由作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另行委托鉴定人重新进行鉴定:(1)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合理怀疑的;(2)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根据的;(3)鉴定结论与其他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有矛盾且不能排除的;(4)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5)鉴定人徇私枉法的;(6)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7)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只有符合上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民法院才可能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
四、鉴定的效力。
第一段:引言(200字)。
刑事技术是一门独特而重要的学科,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刑事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对于破案、司法公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法医学专业的学生,我在学习刑事技术的过程中有许多体会与感悟。刑事技术的学习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理论知识,更开阔了我们对法医学与刑案侦破技术的眼界,让我们明白了刑事技术对维护社会安全与司法公平的意义。
第二段:实践体验(200字)。
在大学期间的刑事技术实践课程中,我有幸亲身体验了许多刑事技术的实际操作。例如,现场勘查是刑事技术中最基础且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实地勘查案发现场,我们能够亲自参与到案件的研究与解决过程中,从而对案件形成更深入的了解。此外,DNA分析、指纹鉴定、鞋印与工具痕迹的比对等技术的应用,让我深刻认识到科技的力量与稳健性。通过这些实践体验,我不仅掌握了刑事技术操作的技巧,更对刑事技术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刑事技术在犯罪侦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凭借着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刑事技术可以分析收集到的物证,从而还原犯罪现场的整个过程。例如,通过指纹鉴定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破案提供了重要的线索;通过DNA分析技术,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生物信息,从而在案件侦破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破案效率以及司法公正性,让无辜得以自证清白,实现了人民对于公正正义的追求。
第四段:刑事技术的局限性与进一步发展(200字)。
然而,刑事技术也有其局限性。虽然刑事技术在案件破解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并非万能药。有时候,技术设备的限制、证据采集的不完整等问题都会限制其发挥作用。鉴于此,进一步发展刑事技术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人们可以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破案效率与案件质量。例如,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更精确地进行人像比对和模拟重现,从而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多的线索与依据。刑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进一步提升犯罪侦查的能力,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第五段:结论(200字)。
综上所述,我深入体会到了刑事技术的重要性与实用性,它不仅引领着刑事侦查的科技发展,也为保障社会治安与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实践与学习,我对刑事技术的认识与理解得到了提升,也更加坚定了我今后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决心。未来,我将不断学习与探索,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当法官对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证据提出疑问时,有的公诉人会不负责任的说你们看着认定吧;当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时,法官、公诉人会发出这样的质问“你有证据证明吗?”;当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通知不予受理时,自诉人会说我有证据你们可以进行调查去等等。以上现象其实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主体,对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我国立法中,首次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提法,但在法学理论界和刑事诉讼立法中都能体现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精神。所谓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律推定的后果,即对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由特定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推定其主张不能成立,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下面笔者就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各诉讼主体的职能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主体。
一、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着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上述规定加强了控辩双方对抗的力度,强化了法庭审理中控诉方举证的责任,体现了法庭诉讼活动真正形成控、辩、审三方职能明确、分工负责的合理格局。公诉机关(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职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其在法庭上首先和主要职责只有一个,就是指控犯罪,并承担证明指控成立的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就其指控完成举证责任,即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那么将承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2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确立,也要求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所以说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着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二、、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上述规定说明提起自诉的主体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的执行控诉职能,对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应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其举证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那么将承担指控不被支持的法律后果。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提出反诉,其对反诉主张承担着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这时被告人可以成为举证责任的主体。因为在反诉过程中,被告人实际处于被害人的地位,其实质仍是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
[1][2]。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1)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2)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刑事技术是一门旨在通过科学方法来收集、分析、鉴定和利用与犯罪事实相关的一切物证、迹象和信息的学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技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名刑事技术人员,我深感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刑事技术方面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案件分析、证据保护、技术应用、团队合作和专业发展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是进行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细节,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刑事技术工作。在我的实践中,我始终保持“案情至上”的原则,不断追踪犯罪事实和动态,分析案件关键点和问题,帮助办案单位进行犯罪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其次,证据保护是刑事技术工作的核心要义。作为刑事技术人员,我们需要保证物证、迹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我在工作中始终注意保护好现场,确保证据不受污染和破坏。同时,在收集、提取和保存证据过程中,我严格遵守科学方法和程序,严格保密,杜绝人为疏漏和错误。
第三,技术应用是刑事技术工作的关键环节。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刑事技术方面的技术手段也在日益完善。作为一名刑事技术人员,我不断学习新的技术方法和工具,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善于应用各种技术手段,如DNA鉴定、指纹比对、图像处理等,为破案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四,团队合作是刑事技术工作成果的关键。在刑事技术工作中,常常需要与其他部门和人员密切合作。我深知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在工作中,我积极与侦查人员、法医、法官等多个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共同解决问题,为办案打下坚实基础。
最后,作为一名刑事技术人员,我深感专业发展的重要性。刑事技术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要想在这个领域取得长远发展,就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我通过参加培训班、学习国内外刑事技术最新进展,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自我学习的动力和激情。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的学术造诣和研究能力,为学科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刑事技术是一门关键性的学科,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通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善于应用技术手段、与团队合作以及不断的专业发展来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和能力。相信在不断的实践和学习中,我会更好地发挥刑事技术的作用,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刑事技术作为现代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我长时间的从事刑事技术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刑事技术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心得体会。在这里,我将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和感悟,谈谈我对刑事技术的认识和体会。
第一段:刑事技术是现代刑事侦查的重要手段。
刑事技术是一门综合性强的学科,它涵盖了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如法医学、物证学、图像处理等。通过对犯罪现场、物证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鉴定,刑事技术可以提供绝对客观的证据来支持法律的执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或无罪提供科学依据。刑事技术的运用可以提高侦查效率,减少司法失误,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刑事技术在现代刑事侦查中的地位不可忽视。
第二段:刑事技术工作要注重细节和准确性。
在刑事技术工作中,细节和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在勘查犯罪现场时,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关系到案件的破获与判决结果。因此,我们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地收集、保护和分析物证,确保物证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同时,我们要时刻保持警觉,注意捕捉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这些细节可能会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和意图的线索,对于案件的侦破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段:技术创新是刑事技术发展的动力。
刑事技术领域一直在不断创新和发展,技术手段也在不断更新。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刑事技术能够应用到更多的领域中,比如DNA鉴定技术的广泛应用就大大提高了刑事侦查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图像处理技术的进步使分析犯罪现场的图像和视频变得更加直观和准确。因此,我们在刑事技术工作中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应对各种技术挑战的能力。
第四段:团队合作是高效刑事技术工作的保障。
刑事技术工作通常需要多个专业人员的合作,如法医、物证鉴定人员、图像处理技术人员等。只有各个环节的人员密切合作、协同作战,才能够保证刑事技术工作的高效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沟通和协调能力尤为重要,各个专业人员需要密切配合,确保物证的准确分析和鉴定。同时,团队合作也能够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业优势,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疏漏。
作为刑事技术工作者,我们肩负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我们不仅需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还需要保守秘密,不泄密、不徇私。同时,我们还要有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不敷衍了事,不被外界的压力所左右。我们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为公正司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结:刑事技术作为现代刑事侦查的重要手段,对于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或无罪提供了科学依据。在实践中,我们要注重细节和准确性,时刻关注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团队合作和职业操守也是我们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责任心,才能够在刑事技术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公正提供支持。
毕业鉴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作风等方面表现的小结,是学生所在单位及毕业就业单位了解、使用学生的依据之一,法官工作鉴定。鉴定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为做好这一工作,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毕业鉴定应以《学生手册》的要求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以肯定成绩为主,同时也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主要内容。
1、政治思想方面:主要鉴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贯彻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立尝态度以及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等情况。如系党、团员的学生,应写明模范带头作用和参加组织生活情况;非党、团员的学生,应写明要求进步,向组织靠拢的情况。
2、学习方面:主要鉴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态度、钻研精神、学风、完成作业、考试(考查)成绩和理解接受能力等情况。
3、组织纪律方面:主要鉴定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服从领导、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工作鉴定《法官工作鉴定》。如系班级干部,还应写明其以身作则、协助学院工作等情况。
4、在校学习期间受奖、惩的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三、方法步骤。
1、自我鉴定,由本人填写。
2、班级鉴定,由党(团)支部、班委会填写,党(团)支部书记、班长审定后签名。
3、学院意见由学生管理部门填写,报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盖院章。
4、字迹要清楚,鉴定一律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5、组织对学生的鉴定,原则上应与学生见面。
6、学生毕业鉴定应填写《毕业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学院存档备查,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昨天,5岁男孩明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做亲子鉴定确认“老爸”,并让“老爸”一个月支付元生活费,直到他能独立生活。
起诉书中明明称,他跟被告杨成(化名)系非婚生父子关系。自从出生后,他就一直跟母亲独立生活,杨成不来看他,也不付任何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母亲小月(化名)今年34岁,没有正式工作,收入很不稳定,因此,他跟母亲的生活十分困难。母亲多次找杨成商量儿子的抚养问题,都被敷衍和拒绝。
明明的诉讼要求是,“老爸”每月支付2000元的生活费,直到他能独立生活,同时补足5年里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记者在起诉书中看到,杨成今年43岁,系一公司总经理。“如果能通过亲子鉴定确认父子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非婚生子同样有抚养义务,明明有权利索要抚养费。”法官称,案件关键是能否做亲子鉴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也就是说,本案件中,杨成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进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婚生子女,一般认定具有亲子关系。而对于非婚生子女,则需要一方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是另一方所生,否则不能被认为具有亲子关系。明明能否向“老爸”要生活费,看来道路并不平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做好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精神并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列鉴定: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鉴定的;
(三)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需要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的。
第三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办案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
省政府指定的监狱系统医院,只承担监狱已经收监的罪犯的常见性疾病的保外就医鉴定。
第四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由县级以上刑事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以下统称要求鉴定方)。
要求鉴定方只能向1所医院提出鉴定要求。
第五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
第七条 医院成立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工作。
第八条 进行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职工;
(二)5年以上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九条 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具有10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职工;
(二)担任主治医师5年以上;
(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十条 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鉴定人,并将鉴定人名单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鉴定人在医学鉴定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和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鉴定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作出医学鉴定结论;解答要求鉴定方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医学问题并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要求鉴定方委托鉴定时应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向医院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托书应当加盖要求鉴定方公章,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一般情况;
(二)案情及经过;
(三)鉴定目的和要求。
第十四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作出鉴定结论,填写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并签名。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要求鉴定方名称;
(二)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三)鉴定的要求和目的;
(四)鉴定日期、场所;
(五)以往鉴定结论;
(六)分析说明;
(七)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认真审查,同意鉴定结论的,在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上加盖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专用章;不同意鉴定结论的,应当责成鉴定人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从受理医学鉴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精神病医学鉴定应当在14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对因某些伤害、疾病体征隐匿等原因需要留院观察鉴定的,医院应当向要求鉴定方说明,可在要求鉴定方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观察鉴定。
第十八条 对精神病人进行留院鉴定,须设单人观察房间,要求鉴定方应当派人日夜监护。
第十九条 对被鉴定人一般不进行疾病治疗。确因鉴定需要作治疗的,医院应征求要求鉴定方意见。
第二十条 被鉴定人在医学鉴定期间,除要求鉴定方和鉴定人员外,不准与其他人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医院应当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费、床位费及仪器检查等费用。所需费用由要求鉴定方垫付。
第二十四条 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条件确定鉴定人的;
(二)拒不履行鉴定职责或者拒不出具医学鉴定书的。
第二十五条 要求鉴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影响鉴定的,或者鉴定人徇私舞弊、作虚假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刑事技术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医学科,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在这个领域中进行工作,我有幸参与了许多犯罪现场勘查和证据分析,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刑事技术的个人体会,以及我对其在司法领域中的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刑事技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定的现场勘查能力和方法论对于公正地查明犯罪事实至关重要。我认为,在现场勘查中,刑事技术人员需要有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对现场的每个细节都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取出有效的证据,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
其次,证据采集与分析对于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司法裁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刑事技术人员可以提取到犯罪现场的各种物证,包括指纹、血迹、遗留物等,这些物证不仅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利益。因此,刑事技术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是不可忽视的。
另外,我在工作中也体会到了刑事技术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变异,使得证据采集和分析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和复杂。有时候,犯罪现场上的证据不可避免地会有所瑕疵,这对于刑事技术人员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准确地评估证据可信度,需要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
最后,我认为刑事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刑事技术的发展也日新月异。比如,DNA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更加准确,为犯罪案件的破解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此外,人工智能在刑事技术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比如在图像识别、声纹鉴定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突破,这为刑侦工作提供了更加方便和高效的手段。
总结起来,刑事技术作为法医学的分支科目,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在我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认识到了刑事技术在犯罪现场勘查、证据采集与分析中的重要性,也切身感受到了它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紧跟科技的进步,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刑侦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社会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统一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之间应当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二章管辖。
第十四条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六十二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六十五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羁押。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四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查获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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