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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协议(精选18篇)

电梯安全管理协议(精选18篇)



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中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有助于维护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以下是一些成功商界人士使用过的合同协议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电梯安全管理协议书示范文本

我司负责安装的______x电梯现已调试完毕,但尚未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由于施工现场已将楼外电梯拆除,现需要使用我方安装的电梯,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同时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甲方应遵守以下使用协议:

1.电梯在使用前,要对轿厢内部作妥善的保护。

2.电梯内要保证良好的'清洁。

3.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因电梯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

4.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甲方应派持有《电梯司机操作证》的专人看守。

5.电梯不可运载超重、超高、超宽的物体。

6.如电梯因井道跑水和进入杂物造成零部件损坏,由甲方负责。

7.电梯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需及时通知本公司。

8.电梯使用过程中出现一切电梯故障,切勿自行修理。

9.电梯使用过程中严禁损坏轿厢内,厅门,呼梯层显等一切电梯设备,如有损坏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需方负责赔偿。

10.电梯在未验收之前,使用后需要重新调试,所产生的费用如下:

10.1电梯轿门调整____元/台;

10.2电梯厅门调整____元/门;

10.3电梯舒适感(起动、停车)调整____元/台;

10.4电梯靴衬更换____元/台;

10.5电梯补充或更换润滑油____元/台;

10.6电梯机房井道底坑杂物清理搞卫生____元/台;

10.7电梯控制柜清理除尘____元/台;

10.8其它不属于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造成的但又需要调整维修的费用另行计算。

以上各项工作应由使用方委托乙方完成并向乙方支付费用。

20__年x月__日。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施工需要,租赁乙方施工电梯台,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电梯在施工中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安全使用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甲方工作:

1、负责现场施工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2、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滞期间的保卫工作。

3、甲方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设备,严禁超载,禁止违章指挥。

4、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在设备使用各方面的关系。

5、为乙方操作人员提供食宿条件,餐费和被褥自理。

6、甲方根据操作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对其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对违反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的操作人员进行处罚,罚金视情况为100元~500元/月。并有权要求调换操作人员。

7、施工电梯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出具北京市八张验收表之外,甲乙双方设备主管部门要共同验收,并有祥细的量化验收单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乙方工作:

1、在机械设备交由甲方使用前,应对设备的安全性能、防腐及各部限位等作全面检查,保证甲方安全使用。

2、乙方安排操作人员3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遵守现场规章制度。

3、乙方应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并签字确认。

4、负责机械设备在租赁期间的维修和保养。

5、施工电梯发生故障后,乙方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抢修,以保证甲方施工需要。

6、由于机械故障停止使用,每月累计24小时扣除一个台班,超过24小时加倍扣除。停止时间由现场安全员和乙方机长签字生效。

7、操作人员对甲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开机。

8、乙方应加强自身安全工作检查,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从事故责任方面讲,施工电梯刹车和防坠器失灵,配重钢丝绳断绳,电览断裂漏电,吊笼冒顶和附着件等所发生的一切机械事故,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三条伤亡事故处理:

甲乙双方工人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地方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由双方单位负责处理,伤亡事故定性后,属于甲方责任,乙方不负责经济和法律责任。属于乙方责任,甲方不负责经济和法律责任。但甲方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裁决协助乙方处理事故。对伤亡工人家属的经济赔偿和具体善后工作,由甲乙双方单位协商,但甲乙双方单位不直接对伤亡家属。

第四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不符者,按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施工完毕后即告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能。

承租方:出租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0__年x月__日。

工地电梯安全管理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机械设备安全施工,使施工现场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作秩序,明确双方安全职责。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项工程安全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期。

工程项目施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施工安全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的责任。

2.甲方对乙方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有权勒令退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时有权采取下发整改通知单、经济处罚等措施。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4.甲方有权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采取经济处罚或限期退场的权利。

5.甲方有权要求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四级安全事故以上的乙方限期退场,直至中止承包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严格服从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教育。

2.乙方负责机械设备进退场运输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使设备安全运到甲方施工现场。

3.乙方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机械性能良好,在设备使用前,乙方应指派专人对设备、操作、安全系统实施进行验收、如不合格影响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严禁操作使用。

4.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应配定机人员并持证上岗,不得随意调动,如有调动需告知甲方管理人员。

5.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都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严禁使用童工。

6.乙方不得私自破坏甲方提供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确因施工需要拆除的防护设施,必须经甲方项目部安全员同意后方可拆除,在工程结束前应将防护设施恢复。

7.乙方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如有发现危及安全施工的机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抢修,确保机械设备在性能良好的情况下使用。由于违章操作而造成机械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或影响工程进度的,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司机在施工作业前对施工开挖区域进行确认以免损坏地下管线、电缆等物,如有损坏由司机负责。

9.下班后,司机应将机械应停放在平稳的地方,并将机械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妥善保管机械,如发现丢失损坏甲方不负责任。

10.乙方施工人员不得超越自己的施工区域,不得到处走动,偷盗施工区的任何物品,一经发现罚款______元并清除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11.乙方人员应遵守湖南省治安处罚条例,禁止赌博、酗酒、偷盗、打架斗殴和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罚款______元并清除施工现场。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加盖双方公司印章;与项目主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与相关法律责任。

13.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地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甲方单位(章):_________乙方单位(章):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维护。

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持续轿厢、轿厢地坎槽和层门地坎槽的清洁。

2、电梯井道底坑需定期清扫。

3、勿让幼童、老人单独乘电梯。

4、电梯切勿超载使用,以免发生意外。

5、劝导乘客勿在轿厢内蹦跳,因为此举可有引致电梯不正常运行。

6、请依照您的实际需要按钮。乱按钮将会降低电梯的运行效率。

7、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需将三角钥匙插入层门上的钥匙孔,旋转后打开层门,切勿用力过猛,并看清轿厢是否停在此层,以免发生意外。(注:三角钥匙使用者务必持有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

8、电梯停用时,须将轿厢内电源开关切断。

9、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若遇特殊状况,需经司机和管理部门统一并严加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装运。

10、不允许利用轿厢安全窗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11、电梯使用完毕停用时,司机或管理人员应将轿厢停在基站,将操作箱上开关全部断开,并将层门关掉。

12、电梯长期不使用时,应将机房内的总电源开头断开。

13、留意陌生人进出轿厢杜绝在轿厢内犯罪。

14、切勿私自改装电梯。

15、切勿用机动铲车在一般货梯内装卸货物。

16、若电梯不正常时,请先检查电梯是否有人为的障碍。例如杂物阻止门的正常动作等。

17、不得将电梯的专用线路用作其他用途(例如用作电焊接电源)。

18、本公司员工进行。

维修时,请尽量带给本电梯以前发生故障的资料或介绍曾发生过的故障状况。

19、当通知电梯发生故障要求本公司维修时,请告知以下事项:

(1)、酒店名称及其地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2)、发生故障之电梯合同号;。

(3)、故障状况。

20、当乘客在被关在轿厢内,切勿尝试进行释放乘客,应立即致电维保公司。请安慰被关乘客等候救援,并劝告乘客切勿尝试离开轿厢。。

21、当发生电梯井道进水或建筑物水管破裂时,请立即将电梯电源切断。待井道进水被阻止或水管被修好后,请致电维保公司派员查验。确保设备完好后方可使用。

22、当大厦内发生火警时,除具有消防功能的电梯由消防人员专用外,切勿使用电梯。火警过后,请致电维保公司派员查验。

电梯安全管理协议书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我司负责安装的______x电梯现已调试完毕,但尚未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由于施工现场已将楼外电梯拆除,现需要使用我方安装的电梯,为了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同时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甲方应遵守以下使用协议:

1、电梯在使用前,要对轿厢内部作妥善的保护。

2、电梯内要保证良好的清洁。

3、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因电梯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

4、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甲方应派持有《电梯司机操作证》的专人看守。

5、电梯不可运载超重、超高、超宽的物体。

6、如电梯因井道跑水和进入杂物造成零部件损坏,由甲方负责。

7、电梯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需及时通知本公司。

8、电梯使用过程中出现一切电梯故障,切勿自行修理。

9、电梯使用过程中严禁损坏轿厢内,厅门,呼梯层显等一切电梯设备,如有损坏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需方负责赔偿。

10、电梯在未验收之前,使用后需要重新调试,所产生的费用如下:

10.1电梯轿门调整____元/台;

10.2电梯厅门调整____元/门;

10.3电梯舒适感(起动、停车)调整____元/台;

10.4电梯靴衬更换____元/台;

10.5电梯补充或更换润滑油____元/台;

10.6电梯机房井道底坑杂物清理搞卫生____元/台;

10.7电梯控制柜清理除尘____元/台;

10.8其它不属于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造成的但又需要调整维修的费用另行计算。

以上各项工作应由使用方委托乙方完成并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

乙方:

20__年x月__日。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1.1目的。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2.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2.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电梯驾驶人员。

2.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2.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3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2.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2.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3.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2.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2.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梯的运行管理。为确保小区电梯安全运行,延长电梯使用寿命,保障使用人安全,小区电梯维保工作由专业电梯公司负责,并接受管理服务核心的监督检查。

二、电梯服务标准:

1、电梯公司维保人员依据《电梯维护养护标准》,对小区电梯实施维修保养。

2、轿厢内须张挂“电梯服务标准”、和“乘梯须知”;。

3、执行北京市房屋电梯运行标准:18小时运行,24小时有人值守;。

4、司机须持证上岗,统一工作服,礼貌待客,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5、维修保养及时,严格执行保养规程,认真填写保养记录。

6、轿箱环境整洁明亮,不得有油污,垃圾等。机房干净,整洁,各种应急设施,抱闸扳手,盘车轮,灭火器等齐全有效。

7、按计划进行大、中修,并提前2天通知管理服务核心,经同意方可实施。

1、电梯公司质管部门定期对小区电梯维保工作进行安全检验并填写《年度电梯安全普查表》,电梯维修质量实行内检,互检,专职验检制度,填写《电梯维修保养检查验收摘要》确保电梯维修质量,电梯运行安全可靠。

2、电梯公司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填写《电梯运行维修(周)检查表》。

3、维修、保养电梯时应在电梯基站张贴或挂立告示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电梯设备出现停电、故障、火灾、浸水等紧急情况时,启用《电梯故障应急方案》。

1、电梯运行及保养、修理过程的记录表应建档,保存期为两年。

2、建立电梯设备台帐及设备清单,妥善保管电梯安装,调试等原始资料。

电梯拆除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分包合同的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内容:

工程施工期限:2017年 月 日 至2017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进场前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甲方对乙方施工安全有监督、指导检查的责任,并委派安全监督员: 对拆除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3、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预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4、对乙方安全素质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限期退场。

5、有权要求乙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立即停工。并限期退场并终止分包合同。

6、提供消防器材和足够的灭火器具。

7、提供工作场地,提供动力电源和足够的照明。

8、对现场堆放的废旧物品进行围挡或做安全标识。

第三条 乙方的安全责任、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乙方必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必须做到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上

岗证的,严禁操作相关工作。

3、拆除过程中如需动用电气焊时应到甲方制定部门申请办理《动火证》,经甲方批准后由具有电气焊上岗证人员施工,并按照《动火证》所批准的时效及位臵实施动火作业。并指定专职了望人员,在易发火灾的部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施工完毕现了望人员应检查用火现场有无遗留火种,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4、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5、、施工时动用电动工具的使用前应对电动工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发放使用,使用时应选用专用插头与电源插座连接,严禁将线头直接插在插座上用电,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开关的电源。

6、乙方在施工时,施工现场应进行封闭、特别是电梯厅门,拆除一层厅门立即用足够强度的大芯板封堵一层厅门,并按照一横一竖的方法加以固定(确保用一个成年人撞击封堵的层门,不会发生松动,破损的情况。现场安全员应抽取10%的层门做实验,做到100%合格)。并在门口设臵警戒线或悬挂安全标牌与安全标示。夜间施工设臵充足照明;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及临边作业必须设臵警示。

7、拆除作业要按照从上到下最后机房的工序,最后拆除对重时要平稳放到地坑内,不得野蛮施工,野蛮拆除。

8、使用另一台电梯运送机房设备时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并听从甲方安全员的指挥,不得超载运送。

第四条:现场人员配臵

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电气焊--特殊工种

现场负责人姓名:

安全员姓名:

电气焊施工人员姓名: 操作证编号: 有效期:

1、

2、

特种作业人员姓名 : 操作证编号: 有效期:

1、

2、

第五条:事故处理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由甲方主管部门牵头,乙方为主,甲乙双方共同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重大事故报请上级公司处臵。

2、由于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情节严重、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对违章作业、冒险进入施工禁区及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组织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由乙方和事故责任者自己承担罚款及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乙方责任造成双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乙双方应全力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公司、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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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酒店电梯的正常运行,正确使用电梯,做好电梯的维护工作,确保酒店客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好酒店财产。

二、电梯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四)工程部负责日常巡查和监督,并对违规现象进行处理。

(五)安保部配合对电梯的巡查。

三、 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四、管理规定

(一) 电梯使用规定

1、客梯只供宾客使用,不可用作搬运货物。

2、不要倚靠厅门或轿门上,以免发生意外。

3、厅门及轿门开启时,不要将手指放在门套与门之间的.空隙上。

4、儿童必须由成人陪同下方可使用电梯,不要在电梯内玩耍及跳动。

5、严禁在电梯内吸烟。

6、不要用硬物阻止厅门及轿门关闭。

7、厅门钥匙及轿厢控制钥匙应由电梯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只供有资格人员使用,不得随意交经其它人。

8、轿厢的载重量应不超过额定载重量。

9、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总经理同意、批准并严加安全保护措施后使用。

10、严禁在层门开启情况下,掀按检修按钮来开动电梯作一般的运行,不允许按检修、急停按钮来消除正常行驶中的选层信号。

11、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12、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二)电梯紧急情况处理

2、通过电话了解被困人的电梯位置;

3、火速赶到地点,用钥匙打开厅门,将被困人救出;

4、当电梯不在平层区,要到机房使用盘车系统,并断开主电源。将电梯升到平层区内,同时要与被困人保持联系,说“我们正在将电梯运行到安全区内,请不要慌张。”

5、将人救出后,将已坏电梯停电,将故障上报电梯公司维修部,让电梯公司派人来修理,并将电梯情况上报部门领导。

6、如有人员出现休克的情况,应及时拨打120电话并作好相应的自救措施。

(三)电梯故障处理

当电梯在使用中发生如下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停用检修

1、层、轿门完全关闭后,电梯未能正常行驶时;

2、运行速度显著变化时;

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5、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失控时;

6、发现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量下,如有超越站端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8、安全钳误动作时;

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位有麻电现象时;

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生焦热的臭味时。

电梯长期停用,应将电梯机房总电源关掉。发生以上情况时,做如下处理:

1、任何一台电梯发生故障时,首先要确定电梯的位置。

2、确定电梯内有无人,如有人采取“紧急情况处理”。将电梯急停开关断电、然后关好电梯门,在一楼放置“此梯在维修中”的牌子。

3、作好记录,并上报电梯公司,让电梯公司派人处理。

(四)电梯保养

电梯已委托给电梯公司进行保养,负责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参照“电梯保养项目检查表”。

(五)电梯检查制度

1、在轿顶检修时

(1)检查保养前先应切断轿顶急停开关、打照明开关;

(2)站在轿顶,切忌靠近或挤后防护栏,并注意与轿厢间距,人体切勿伸出防护栏。

(3)严禁站在井道外探身到轿顶上作业。

2、底坑检查

(1)工程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井道上下部同时工作。

(2)底坑卫生要干净、无积水。

(3)进入底坑应切断底坑急停开关,并打开底坑照明。

3、每天必须检查轿内照明,发黑、发暗的灯应更换。

4、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电梯运行日记》上,并上报电梯公司。

(六)乘客须知

3、请勿在轿厢内打逗、蹦跳、碰撞、请不要靠在门上;

5、电梯轿厢门严禁阻拦超过五分钟,否则电梯停机。

1、为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和乘载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电梯必须经检测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3、电梯应由锅炉车间指定专人操作。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考试合格证上岗。

4、电梯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梯结构,性能和电气、机械工作原理, 掌握电梯运行中各环节的关系,熟悉掌握电梯操作方法。

5、电梯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要集中精力,精心操作,确保安全。

6、使用电梯不得超负荷运行。搭乘电梯的人员只允许附带少量轻便零部件。电梯装运笨重的备品备件和数量较多的工器具时,不准搭乘人员。

7、电梯内严格禁止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带有放射性物质而有可能引起人员伤害的检测仪器。

8、电梯操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离开岗位,如需离开时,必须将电梯门关闭,并取下钥匙。

9、电梯在运行时,禁止进行擦拭、润滑和修理工作。

10、每日工作完毕,电梯操作人员应将轿厢返回零米层,将厅门关闭,并取下钥匙。

11、当发现电梯电气线路导线有破损时,应及时通知电气人员修理。当发现电梯金属部分存在漏电时,必须停用,并通知电气人员检查处理。

12、电梯在运行中发生轿厢超位或中途停顿现象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手动处理,直到正常为止。

13、电梯使用操作规程由锅炉车间另行制定,并安保科审核后下发执行。 

14、电梯操作人员和搭乘电梯人员都必须切实遵守电梯操作规程和本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

第八条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对在电梯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三)电梯出厂时,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经营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法性负责;

(四)不得经营淘汰、报废的产品,以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产品;

(五)不得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翻新拼装的产品;

(六)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规范操作。

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后、开始施工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选型、配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采购电梯时,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条在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地铁、地下通道、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或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四)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

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报废、拆除、改造或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拆除、改造完成及使用单位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二)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六)配合通讯运营企业完成电梯井道内通讯信号的覆盖,保持移动信号畅通;

(十二)制定电梯突发事件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用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停电梯,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警示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申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电梯钥匙;

(四)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工作记录签字确认;

(六)发现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相应措施;

(七)接到故障或困人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第二十八条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须知和安全警示使用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乘用电梯;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层门、轿门正常关闭;

(七)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打闹、攀爬、玩耍、逆行等;

(八)携带购物车、婴儿车等乘用自动扶梯;

(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不宜单独乘用电梯的,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所有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三)监督维护保养单位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四)参与涉及电梯管理事务等的协商表决。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报废的`电梯现场解体,不得转让、经营或者再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需要拆除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在物业费中列支,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的支出情况。

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优先用于电梯。

第三十三条住宅电梯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地铁、车站、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能代替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前,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或者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电梯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及时更换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识。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资质的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管理、作业人员和必要的施工设备,并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三)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六章检验、检测、安全评估。

第三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电梯检验、检测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检测完成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按期检验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非法生产、非法维护保养电梯的;

(三)在用电梯未落实使用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

第四十三条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对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曾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评估报告,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的意见。

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倡电梯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电梯的检查,督促电梯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违法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抽查,并对学校、医院、地铁、车站、商场、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依法封停电梯,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加强对因电梯原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活动的管理。

第五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加建、改建电梯的规划审查。

第五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图审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审查有关电梯的选型、配置等设计,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选型、配置电梯,对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及电梯安装等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城(棚)改部门负责监督城(棚)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选型、配置电梯,对城(棚)改项目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及电梯安装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通信网络覆盖。

第五十四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有关收费活动的检查,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第五十六条交通、市政、教育、卫生、地铁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学校、医院、车站、地下通道、地铁等行业、领域电梯安全的检查。

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督促商场、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等级景区(点)加强电梯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通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电梯发生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经营单位经营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明知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铭牌,标明有关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或者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不具有依法需要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要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非法生产、非法维护保养电梯、在用电梯未落实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告知等情形时,未及时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4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xx年12月26日发布的《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同时废止。

注意超限过载电梯不能超载,当电梯报警时,就应该主动退出,等下一趟再乘,电梯超载是很危险的。

不顶阻电梯门,当电梯门快关上时,千万不要强制冲进电梯,阻止电梯关门,切。

忌一只脚在内一只脚在外停留,这样会受到伤害。

不随便按紧急按钮,应急按钮是为了应付意外情况而设置的,电梯在正常运行时,千万不要去按应急按钮,否则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乘坐电梯时,如果电梯门没有关上就运行,这说明电梯有故障,乘客不要乘坐,同时向维修人员报告。

来到电梯前,乘客首先看看是否挂有"停梯检修"标志。如果电梯在维修,应挂有这种标志,乘客不要乘坐。

司机或乘客在发生火灾时,应将电梯停在火势或烟火未蔓延的楼层,乘客禁止使用电梯逃生,而要从楼梯安全出口处逃生。

电梯运行中万一出现故障时,乘客不要惊慌,应按对讲或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救援,不要乱动乱按,等待是保障安全的明智选择。

电梯停稳后,乘客进出电梯时应注意观察电梯轿箱地板和楼层是否水平,如果不平,说明电梯存在故障,应及时通知检修,以保障乘客安全。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

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1、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2、发生地震时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五禁止超载运行,超载铃响时后进者退出;。

六身体请勿倚靠电梯门,以免电梯开门时摔伤;。

八学龄前儿童应在成年人陪同监护下乘用电梯;。

九携带宠物乘坐电梯时,应对宠物进行有效控制;。

十禁止非专业人员拆卸和维修电梯,或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发生地震、火灾时切勿乘坐电梯。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3.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设备设施通用管理制度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机房内悬挂温度计,应确保机房温度不超过40℃。

2、机房内盘车工具、使用标识图须悬挂于机房内显眼位置。

3、《电梯困人救援规程》及各种警示牌须悬挂在电梯机房、值班室显眼位置。

4、倒闸操作前,应将电梯停至基站;倒闸完毕后,检查电梯运行是否正常。

5、每年,应邀请省(或市)质检部门对所有电梯进行一次年度安全检查;未取得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6、如发生火灾、地震、水淹等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办法执行。

7、工程部(设备设施管理部门)每月对电梯外委单位进行一次抽查评估(按百分制打分,作为年底综合评审的依据)。

8、每年,物业公司领导、工程部及电梯维修主管对电梯委保单位进行一次综合评审,选择评审合格的.单位签订委托维护保养合同,承担维保任务。

9、乘梯须知。

(1)用手按钮,严禁撞击。

(2)不许吸烟,勿靠厢门。

(3)运行之时,挤门危险。

(4)危险物品,禁止进梯。

(5)保持清洁,勿吐勿丢。

(6)运载货物,须先报批。

(7)若遇意外,请按警铃。

(8)超载铃响,后进退出。

(9)儿童乘梯,成人陪同。

(10)发生火警,切勿乘梯。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驾驶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熟悉自我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不擅自离岗,做到礼貌服务。

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景。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范围

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景,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景。

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电梯驾驶人员

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有高度职责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景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坚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为防止电梯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电梯司乘人员的安全和承载货物的安全。

范围

规定电梯安全操作的方法,电梯驾驶人员所应遵守的操作规范,步骤。

2、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基本要求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功能,认真阅读本台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操作有安全合格标志的电梯。

电梯行驶前的检查和准备。

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要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轿厢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在使用前必须先将照明灯打开。

每一天开始工作前,将电梯上下空载运行数次,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层门关掉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拨启,当层门、轿门未关掉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

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部分。

电梯在行驶中应注意。

在服务时间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用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掉锁好。

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控制轿厢的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乘客电梯不允许作货梯使用。

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景,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景下,启动或坚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也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正常电梯运行操作。

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

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

在行驶中应用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不可利用电源开关或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及时进行修理。

层、轿门关掉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

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层、轿门关掉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安全钳误动作时;

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电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告诉乘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经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

电梯突然失控发生超速运行,虽然断电,还无法控制时,可能造成钢丝绳断裂而使轿厢坠落,或可能因漏电而造成轿厢自动行驶的,驾驶人员首先应按揿急停按钮,断开电源,就近停层。如电梯继续运行,则应重新接通电源,操作按钮使电梯逆向运行,如果轿厢仍自行行驶无法控制,应再切断电源,驾驶人员应坚持冷静,等待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切勿跳出轿厢,同时告诉随乘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撑,并用手扶住轿厢,以防止轿厢冲顶或冲底而发生伤亡事故。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电梯发生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电梯使用完毕后的操作。

写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存在故障分别转告接班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做好轿厢四壁底板各层站厅门地坎的垃圾和厅门口的清洁卫生工作。

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层楼指示,轿厢照明,关掉锁上电梯厅门、轿门,防止他人进入轿厢内开动电梯。

在潮汛期间,工作结束或工作时基站受潮汛影响,应开离基站。

为防止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的安全,保证电梯能正常安全运行。

范围

规定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的方法、步骤。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不包括对电梯故障的修理工作。涉及电梯故障修理工作应由专业单位有电梯安装、维修资格的人员单任。

电梯日常检查资料按《日常(月度)检查表》进行,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主要是指对整机部位的润滑,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洗,负责营救被困在电梯轿厢内的人员等工作。

2、基本要求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单任。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带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

负责电梯三角钥匙的保管和使用,不能将三角钥匙转交他人。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应看清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站。

3、安全作业规程

电梯在作检查和维护或在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电梯在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工作时应把机房内的电源开关断开,并切断轿厢内的安全开关。

电梯在检查、维护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且应有防护罩。

在对轿底装置和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首先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切断底坑内电梯的安全回路,方可开展工作。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

电梯维护和检查时必须设备监护人。监护人员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保护检查人员的安全;在紧急情景下切断电源,呼救;工作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不准留下工具零件。监护人员可由电梯驾驶人员或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单任,并坚持相互呼应。

在轿顶作业应合上检修开关。在轿顶须停车较长时间保养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时间工作。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在轿顶作检查或维护时电梯只能作检修运行。

严禁保养人员拉吊井道电梯线,以防止电梯线被拉断。

电梯保养注意事项:

(1)非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保养时应谨慎细心;

(2)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档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

(3)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紧急救助措施

当有人员被关在电梯轿厢内时,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应先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然后实施紧急救助。营救工作必须要有两人协助操作。

电梯在开锁区内故障停机,可用三角钥匙直接打开厅门后营救被困人员。

电梯停在非开锁区域时

因外界停电、电气安全开关动作造成的停机应在机房实施救助。首先断开总电源开关,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能擅自拨门外逃,然后,一个人用电梯专用工具打开制动器,一个人用盘车手轮根据就近停靠,轻便停靠的原则将电梯慢慢地向上或向下盘车(若出现电梯不能控制的现象应立即使制动复位),至电梯开锁区,然后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营救被困人员。

因电梯安全钳动作造成的停机,首先应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能擅自拨门外逃,然后断开电梯的总电源,打开电梯停靠处上层的厅门,放下救助扶梯,打开电梯轿顶的安全窗,将被困人员从安全窗救出来。

日常检查与保养完工后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为规范电梯常规检查的形式,落实电梯常规检查的各项措施,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范围

规定电梯日常性检查的周期,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措施和落实。

2、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电梯常规检查的分类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景进行抽查。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资料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资料、项目参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规范电梯维修保养的行为,及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范围

适用于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不适用于对电梯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电梯的“大修”是指需要经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必须遵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资料。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资料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电梯日常性的维护保养资料应按照电梯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资料、周期进行。

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范围

适合于电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提高电梯作业的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

范围

规定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资料、方式,组织电梯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职工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训情景进行考核。

3、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坚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资料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为使电梯发生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迅速消除事故源,及时抢救伤员,抢修受损设备,尽量减少事故带来负面影响,减小事故的损失。

范围

针对事故或事件可能产生的情景,确定抢救及救助方案并使其始终保护有效状态。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

3、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电梯发生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演习资料、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景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为便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析电梯故障原因,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了解电梯日常管理的进展情景。

范围

规定对电梯所涉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借用等方面的要求。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单位档案室负责电梯档案的存档、保管工作。

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b、电梯开工申报单;

c、电梯安装施工记录;

d、竣工验收报告;

e、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f、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g、运行情景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h、事故及故障记录;

i、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j、同意注册的登记表。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供给准确的信息资料。

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日常安全管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涉及电梯的制造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电梯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乘坐者等各方,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本着共同参与、共享安全的原则,确定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

3.1电梯的制造单位、电梯安装单位职责。

a.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出厂时,应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b.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c.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2电梯产权单位职责和工作规范。

a.小区住宅电梯属单元业主共有,单元业主享有使用、管理、支配住宅电梯的各项权益。

b.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住宅电梯管理的主管机构,应制定《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规约》,明确对电梯的使用、维护、管理、修理、更换等情况的约定;制定电梯发生大额费用时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法。

c.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运行服务的日常维护管理,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方负责电梯的运行服务和设备管理,业主按照协议规定交纳委托管理费用。d.小区业主委员会应监督小区物业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物业的电梯安全管理记录,并向电梯用户通报或公示电梯管理的相关情况和费用支出。

3.3物业管理单位职责和工作规范。

a.小区物业受业委会委托负责电梯的运行服务和日常管理,是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b.与业委会共同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并签订《电梯维保合同》。

(a).相关岗位的人员职责;。

(b).安全操作规程;。

(c).日常检查制度;。

(d).维保制度;。

(e).定期报检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梯。

第六条鼓励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第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八条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电梯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中,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三十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者应当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电梯的住宅小区,其电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说明原因。

(五)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利用电梯设置商业广告的收入,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可以约定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六)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

第二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对象等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建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技术档案。

(七)进行电梯定期检验前的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管理者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与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联网。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应当加装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

第二十六条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二)采用撞击、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电梯检验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检验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发生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要求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机构收到电梯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电梯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

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整改情况予以监督。

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或者报废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以及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

(一)位于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技术评估认定为需要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的。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和电梯检验工作质量监督抽查机制。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以及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的资质情况。

第三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过程中违法行为以及电梯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违反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三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物业服务单位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拒不执行,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处理的。

(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需要依法查处的。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二)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停电梯、未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办理停用手续的。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第四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梯事故的种类从20xx年开始,中国平均每年电梯事故起数在40起、死亡人数在30人左右。20xx年电梯万台事故率为0。26万台死亡人数为0。17。

电梯事故的种类按发生事故的系统位置,可分为门系统事故、冲顶或蹲底事故、其他事故。据统计,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占电梯事故总起数的概率分别为:门系统事故占80%左右,冲顶或蹲底事故占15%左右,其他事故占5%左右。门系统事故占电梯事故的比重最大,发生也最为频繁。

有关调查显示,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扶梯是所有交通工具中安全系数最高的,事故的发生概率非常低。作为乘客一方,只要掌握正确的乘坐方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恐慌。

在诸多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因此电梯的维修保养是个大问题。按照规定,电梯需要每15天就保养一次,并且每年都需要由相关的部门来进行一次年检,但是很多时候却形同虚设。在扶梯方面,商场超市的隐患较多,在直梯方面,居民小区最让人不放心。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制定的电梯安全运行规范进行管理。定期参加和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培训,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正确判断和及时处理各项工作。分管单位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电梯服务工作,定期巡视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客户及工作人员乘电梯的方便和安全;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电梯年检工作和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3、督促驾驶员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电梯,遇到电梯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设法让乘客就近安全离开电梯;认真做好电梯运行安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4、协助特约维保单位检修人员做好电梯安全维护工作,及时通报电梯运行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5、负责记录电梯维修单位每次维保工作质量情况。

7、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做好申请定期检验工作。

6、完成上级交给的突发性、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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