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是通过文字来展示读者对于所读内容的理解、感悟和思考的一种方式。以下是优秀读者的读后感分享,让我们一起来探讨阅读的魅力和意义。
水孩子是个很有趣的童话故事,讲的是水孩子汤姆他刚开始是个连水都没见过的扫烟囱的小孩,经常给有钱人家扫烟囱。有次被一个仙人追赶到海边,把他变成了水孩子。
可以在海底生活,汤姆在海底的生活的非常开心非常快乐,让汤姆在海底受教育,交到好朋友,从一个非常调皮的孩子变成一个讲文明有用的人。
我在儿童网站上看过有的家长说池莉(来吧,孩子)这本书很有教育意义。我迫不及待的在网上搜集,对于孩子该怎样教育我们都想上这一课,当我仔细的把“来吧,孩子”读完,我真切的感受到父母的教育是从孩子还没来到世上就应该做好准备的。而我忽略了两年的时间,把孩子的教育错过了。池莉说“他对育儿有三条原则。”第一条:让孩子尽情玩耍和相处。第二条:跟从孩子与生俱来的天性,让他在最喜欢最开放的状态中接受大自然。第三条:一个古老的方法为孩子讲故事和阅读。当我读完这三条,我知道我们陪孩子的时间太少,工作太忙。我也想领着孩子出去玩,让他接受大自然,感受一下这个世界。孩子的爷爷奶奶在农村,有时候休假就得回家看望老人,我也想领着孩子出去见识见识,多拍一些照片给孩子留下纪念。孩子不断成长,我们没有抓住机会把他一段段的成长经历留下将来很遗憾。从这一刻开始,我要不断地让孩子接受大自然,穿暖花开的季节正是出去享受大自然的好季节,要让孩子感受外面的世界。
阅读,儿子也喜欢,只是他喜欢我给他读,我很想让他自己用手指着我和他一起读,不过儿子只用手读一个故事就不指了,让我读他听着,我不知道这样他能认识上面的字吗?不过,我知道,每次给他买的故事书,。每晚给他读,他都背下来了。可我希望他不但能背下来还能读那就更孩了。在幼儿园里老师都让用小手指着读,我也发现很神奇,幼儿园里的书孩子都能读下来。我知道还是指着读最有效。我们休假少,平常孩子休假都是老人看着,老人看就让他玩,孩子又不愿意和老人一起读.我没有让孩子养成用手指读的习惯,从这一刻开始,我要纠正我的错误。池莉说:“书籍为主的家,成为我和孩子最适宜的小窝。这个小窝是我们的江山,书籍是我们的伴侣和玩具,在这里我们其乐融融!
读了《水孩子》这本书后,我觉得水孩子很勇敢。他从一个水孩子成长为了一个真正的男子汉,他经历了很多的艰难困苦,走过了很多的地方,但是他毫不畏惧,他坚信自己讲战胜任何困难,就是这样的信念支持着他,一步一步勇敢向前,最终实现了自己的梦想。
我也要像水孩子一样,不怕危险,勇敢地朝着自己的理想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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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孩子》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名叫汤姆的扫烟囱男孩,他从小就失去了爸爸妈妈,他的师父经常打他、骂他。在一次扫烟囱时,他被仙女变成了水孩子,从此他就在水里快活的游来游去。他身上有许多坏毛病,但他勇敢的生活下去,努力改掉自己身上的坏毛病,经过了许多挫折和困难,最终使自己变成了一个善良、可爱的水孩子。
我比汤姆可幸运多了,我有爸爸妈妈,没有多少坏习惯,又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但是汤姆有勇敢面对困难和坚持到底的好习惯,我却没有,所以我要向他学习者两点,才能成为更优秀的孩子呀!
让我们向汤姆这个勇敢、坚强的孩子学习吧!
我读了查理金斯莱写的《水孩子》之后,我知道了这本书的主人公是一个扫烟囱的小男孩汤姆,汤姆的师傅格林姆不管生气还是不生气都常常打汤姆,有时候还不给东西他吃。
汤姆一天当中,有哭,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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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烟囱的小男孩汤姆从小就受师傅葛林的严厉管教。有一次,他和师傅去一个大户人家扫烟囱,可是汤姆不小心闯了大祸,吓得他到处跑,最后在仙女的引导下,跳进了水里,并且变成了水孩子。起初,汤姆还是像以前那么顽皮,在水里,他经常和各种动物捣蛋,后来在仙女的的帮助下,小汤姆渐渐长大了,也成熟了。最后仙女派他去帮助师傅葛林摆脱困境。一开始,小汤姆很不愿意去,因为他怕师傅在次把自己变成扫烟囱的小男孩。可是,仙女告诉他,一个人如果想成功就不能只做自己喜欢的事情。最后,他终于变成了一个善良、可爱的水孩子。
“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对每个法律人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但是,面对“究竟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在权利遭遇强权时该怎么办”等问题,人们采取的政法实践却往往与此宣言背道而驰。善良和善于忍耐的人们常常认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拥有强权的人们则常常认为,权利是可以予取予夺的。在这样的生存逻辑下,博弈的空间越来越小,最终演变为极端的你死我活、两败俱伤的搏杀。
耶林强调法律和平目标的实现只能靠权利的斗争。这种斗争是合法合理正当的斗争,是一定限度内的理性的斗争。斗争的权利是一种积极行动者的权利,而不是消极等待者的权利。斗争是为了和平,斗争本身就能带来和平。为具体权利而进行的抗争与整体法秩序的安定是相辅相成的:为具体权利的斗争有助于夯实稳固那种客观和整体的法秩序。而在我们今天的那种“斗争惧怕症”看来,斗争就是挑战法秩序,就是跟自己过不去,就是敌我的对抗,从而试图打着维护稳定的旗号来压制矛盾,蔑视权利,这样做的效果显然会适得其反。
耶林用他的深邃洞察扩展了我们对于法律利益的理解。他丝毫不回避“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但他指出,最根本的利益就是尊严。我们的法律一定要承载某种理想主义,而不仅仅是反映物质主义。权利之所以不仅是一种恩赐,是因为它与人们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彰扬的人格尊严有紧密而内在的关联。“如果说,国民对一平方英里的土地不问其价值如何必须保卫的话,而农民岂能不为一片土地而斗争呢?”在不计代价地保护自身微不足道的利益的过程中,人们的法感情得到了伸张,目的补偿了手段。是的,“心灵之声告诫他自己,决不后退,重要的不是区区标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自尊”。
因此,耶林反对那种对不法行为的“胆小鬼式的逃避”,他明确表明,对于卑劣的不法行为进行抵抗,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须的。”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无论不同人们法感情程度如何不同,唯一的真理命题就是:“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不为权利而斗争的处世观是“懒怠的道德,它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国民和个人所不屑一顾。它是病态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产物。”所以,“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的诗。”
耶林的权利斗争哲学充分尊重了人的基本感情和诉求。他提出的“法感情的病理学”的概念让我们看到了法的全部奥秘。因为只有在权利和尊严受到凌辱的痛苦体验中,人们才能有某种面向苍天的旷野呼告式的本能告白。“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利的真义和真正的本质只有在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未有亲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未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耶林由此将“感知权利被侵害之痛苦的能力”和“击退进攻的勇气和决断”视为健康的法感情的两个标准。
耶林对“主张权利是一种社会义务”的论证在我看来实在韵味无穷。他说,具体权利不行使时,法规事实上处于“麻痹状态”。就像战场上一人逃跑对于战斗的影响一样,逃避权利斗争者将对共同事业犯下背信弃义之罪。主张权利人的行动“远远超出他一身的利益和效果。其行动带来的一般利益,已不只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所自我主张的理念利益,而是任何人都感知到的极为现实的、极为实际的利益……”的确,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就是为我们每个人的利益而斗争。维护法律就是维护社会秩序。那种“围观”、“看客”的心态实在是耶林最为不齿的,因为他们放弃了自己作为公民和共同体之一员的责任。
耶林的目的论法学倡导的是集体的善功,而非计较个人的利己。在他看来,尊重权利斗争的法感情,就是要以宽容的心态看待人们斗争的动机和目的。不论维护权利的动机为何,大家都在为共同事业而斗争。主张保护个人权利也就是在主张保护法本身。否则就会导致以集体之名来掠夺个人资产,因为“专制主义无论在何处,都首先从侵害私权,虐待个人开始着手。”对于个人而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面对不法专断恣意时有道德的愤怒。“真理无论到何地都是真理,即使权利主体只是从一己利益的狭窄视角来认识、拥护。”他因此歌颂那些为捍卫权利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英雄。
“为权利而斗争”在耶林这里因此具有了神圣使命的内涵。无论是作为国民,还是作为公民个体,我们都必须具备和承担这种光辉而艰难的职责。顺着这一逻辑,耶林为我们展现了什么是“大国”的衡量标准。他说,“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尽管他为此举了一个让我们觉得有些刺耳的例子,他说,只要中国人还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有几亿民众也不会赢得向瑞士那样的在国际法上受尊重的地位。耶林富有远见地指出,政治教育最高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健全有力的法感情”,这是国家力量的真正源泉。“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
就像耶林在行文之中不断从其熟稔的罗马法中找到人类制度文明结晶的营养一样,我们也应该从耶林的思考中,从他努力推动过的那些成功制度实践中找到自身繁荣的启迪。他说,“将古罗马人坚定有力的法感情客观化了的共和国私法对帝政时代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发挥了增强体力,愉悦心绪的源泉作用。这是末期世界这一广袤的沙漠中惟一一块涌出新鲜水流的绿洲。”罗马法学者的朴素让他们鉴察到“斗争是法永远的天职”,也为此塑造了一个曾经强大无比的辉煌帝国。
我不知道那些拥有权力的人,那些梦想大国崛起的人,是否能听到耶林的声音。但我深深知道,对于那些珍视自身权利的人们来说,“为法的诞生而必要的斗争,不是灾祸,而是恩惠。”就如耶林在文章的最后所引的箴言一样:“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为权利而奋斗的人们,就走在这条光荣的荆棘路上。虽然路很漫长,但一路的牵牛花、一路的风景和见证,将留下我们坚定有力而又灿烂幸福的足迹。
我很喜欢耶林所说的“是非感”,也可作为法律的信仰,对法律信仰首先会基于法律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而这种维护在权利处于静态无损的情况下是安全的,一旦权利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侵害是,维护权利就是一种斗争,这种斗争以对法律的信仰为基础,同时也包括对自我人格的维护,有种说法是:“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每个人都自己有维权的行为,会形成一个注重权利,信仰法律的社会,从对整个环境的影响来看,也是对法律范围内集体的一种义务。
我从以前想过的“和解”问题,联系一下为权利而斗争的必然性。和解制度以权利受损一方在具有可行性的条件下获得对方的经济赔偿。现在想,如果权利受损一方不接受和解方式而选择成本更高的诉讼方式又如何呢?这样分歧就出来了,在一个对成本和收益有明确衡量标准的理性经济人看来,往往会放弃投入更多成本的诉讼方式而选择和解。但是对于一个不惜任何代价,只想用诉讼的途经使施害者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的人来说,他们更倾向于是非的观念,更注重正义的理念,虽然对于自身物质上的实际效用比较小甚至为负,但是这行为使他们在精神上获得了完全的满足感。
这是两种行为对其自身的影响,现在看他们行为的外部性作用。选择和解的并且由此获得较丰富的物质赔偿的人会给其他人带来一种影响,那就是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的侵害时,也更倾向于选择“不法”的途经来解决,会使自己不是很吃亏。那么这种获得物质利益和安宁会大大削减人民对法律的信仰,长此以往,不被信仰的法律自然不会被应用,这不难推出法律的废弛。选择继续诉讼的人在承担更高昂代价的同时,享受着对自身权利捍卫的神圣感和对正义坚持的是非观。外人会嘲讽他不明智的同时钦佩他这一斗争行为,因为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的,宁可付出高昂的代价并愿意承担诉讼风险而以诉讼途经伸张自身权利也会提高法律的权威。在使施害者受到法律惩戒之后,便会给其他侵犯他人权利者以威慑。久而久之,人民在相信法律会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会选择法律途经去进行维权的实际行动。即使在短期不是使自己达到了利益最大化,但是社会效益却是持久而良好的。不是麻木的大众牺牲法律的公众信仰而获得短时期的经济利益向施害者的赔偿行为屈服。
而今,和解已经被多数国家合法化,这是满足人性要求利益补偿和在诉讼之间自由选择的尊重,但同时也绝对不承认任何对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均可以和解,比如说我国的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刑罚可能达到七年以上的被告,并且和解要经过法定程序。这就是法律和人性的一种折衷,因为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付出代价去诉讼,也不是所有人都想获得经济赔偿便不了了之。所以,和解还是在很多国家有市场的,因为这不是最好的年代,也不是最差的年代。为权利而斗争也会是国家与公民,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断达成妥协的行为。
这两天在家里读冯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联系身边之事感触颇深。很惭愧,自己在渡过了在法学院的第一个学期之后才刚刚看完这本法律启蒙书。这本书的确值得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被广泛的推荐,因为我们太过于缺少权利意识,以至于在自己权利遭到侵犯时毫无触动,或有所触动但胆小怕事而不敢有所回应,甚至于根本不知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我们有必要好好补补权利这一课。
所谓权利,即是人权,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身边有些人对这些权利并不关心,因为他们认为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国家,法定权利也会被随意侵犯,因此没有必要认真对待。但是不要忘了,权利是斗争来的,从理念上的人权到法定的人权,再到实际享有的权利,每一步都有斗争和鲜血,如奴隶制,黑奴制的废除。因此,即使有了法定权利,你不去争取权利依然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是写着权利的纸,但其功能也仅限于一张纸。虽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然而就像耶林在著作中所写的一样,“维护权利是人对自身的义务。”既是义务便不可以轻易放弃。没有为权利的斗争,面对侵害忍气吞声,权利的范围必将越来越小,到头来害的还是自己。
我们的`社会有某种厌诉情绪,,诉讼是件不光彩的事认为打官司,这当然有相当的历史原因,但请不要忘了,就像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抑或是见义勇为(维护他人权利)一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样光明磊落,无可厚非。因为上述行为同样是为了维护整个国家国民的权利而作的斗争。
也许又有人会说,在个人权利被国家公权力侵犯时,个人的力量无法与公权力较量,因此忍气吞声是无奈,也是明智的选择。不错,个人权利的确无法与公权力相提并论,但13亿国民的个人权利变绝对强于公权力。个人权利被侵犯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公权力缺少监督与制约,而监督权正是公民权的一部分(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我们很可能走入自身权利遭到公权力侵犯,而又因胆小,怕麻烦而放弃了自己监督,举报,申诉的权利,从而使公权力在缺少制约的情况下更加强权,结果导致了自己权利被进一步侵犯的怪圈之中。而跳出怪圈的方式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伸张自己的权利。“主权在民”的理论不是摆设,公权力来自人民,人民赋予公权力的目的是保障他们的权利,维护社会公正。这才是政府存在的最终目的,所有一切都服务于此。美国的强大在于其民主,而美国的民主并不源于其强大。
最后奉劝大家一句,在别人陷于危难之际站出来的人,才会在自己危难时得到别人的帮助。
初读本书,抛去翻译的晦涩难懂,其有关“法的生命是斗争”的描述的确令人热血沸腾。纵观西方的思想进步历程,从奥妙无穷的古希腊哲学,到繁华瑰丽的文艺复兴,再到跌宕起伏,迸发思想之光的启蒙运动,法学的发展几经挫折,法律的建立和完善亦难能可贵。以史为镜,可知,若想让纸张上的文字成为社会运作的规范,暴力手段必不可少,二者的关系就如书中描写的一样,“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借对法律至高无上性的描述,深入的探讨了“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整个社会的义务”,赋予个体应有之权利,强调公民于社会之责任,描绘出自由平等法制的美好蓝图。
可人生在世,难逃柴米油盐酱醋茶,每每看到书中“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整个社会的义务。”这番激励人心的口号,虽有激情,但仍有几分迷茫与虚幻,仿佛在阅读童话一般,结局美好,可并非生活。
在此我仅能指出,至少在现代中国,少有人知道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如何担负社会责任,如何维护自己的法感情。在古代更甚,民众对法律的概念仅是社会规则而非武器,更非自己所能插手的东西。这不由得让人想起戊戌六君子为变法事业引颈待屠,六人皆为国家大义,民族兴亡,可围观的百姓只能看到皇家天威,高层的摇摇欲坠都被刑场的“热闹”遮盖。鲁迅有言:“无尽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与我有关。”其对社会责任感的呼吁,却几乎被遗忘,被人民遗忘,被价值观遗忘,而这份“自扫门前雪”的态度不知何时成了民族根性。
更有实利主义的传统留存,于百姓而言,晓之以情不如动之以理,无利不往。受这些影响,中国至今鲜有西方强有力的公民意识和对法律的尊敬,更遑论让自己与社会未来捆绑,牺牲自我时间来伸张法律公正。
现实如此,不多加评述,然而难以改变的现实也不是否定本书适用于中国的理由。在人人逐利的年代,更需要理想主义者的呼吁和召唤,即使这声音微弱到很快就会被潮涌而来的金钱淹没。
在《胜者即正义》里,信奉金钱的古美门和追求公正和真相的黛律师形成鲜明对比,对于剧情评论也不乏对古美门的推崇和对黛“圣母”的嘲讽,然而现实社会里,两位主角形象都几乎不存在,前者夸张过多,后者难以生存,就像理想主义在实利主义里难以生存,而且饱受辛辣的讥讽和嘲笑,可是理想主义恰恰是人性,道德,光明的白月光,也许这些言论不适用于社会现实,甚至被当作孩童幼稚的评论,因为总是有人用“现实就是如此,我们无力改变,别做梦了”这种话来回击。
成长充满痛苦,可希望总是这么闪耀。我自认没有理想主义者的坚定信念,只是为名为利的碌碌庸人,可是我绝不会嘲笑那些满怀希望和理想,并愿意为之付出一切的年轻人。
这些年轻人——无论年龄多少,因为怀有理想的热忱,他们都是充满活力的年轻人。我不嘲笑他们,是因为我知道,他们正在做的,是我绝对无法做到的,最伟大的事情。
更希望这样富有关怀的著作,能再多一些。
曾经的我们,就像这吵闹村里的孩子一样,有那使我们欢呼雀跃的事情;有那使我们觉得很无聊的事情;有那和伙伴们一起感到庆幸,感到愉悦的事情;还有那伴随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吵闹村有七个孩子,我们却有47个,吵闹村的孩子们过的生活,是我们现在没有拥有的。他们大胆、勇敢,他们会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他们的脑袋里永远有着你意想不到的主意。今天烤甜点、明天去油东西。唱着欢快的歌,走在去学校的路上。这些我们都没有尝试过。他们独立、自由,任何事情打声招呼就行了。他们动手能力强,会自己照顾自己,而我们却不行。
我们的动手能力很弱,自己绝不会碰油漆,也不会去想着自己烤甜点,独立性虽说有,但绝对不会自己跑出去待一个晚上,也不会和朋友们去玩探险一类的游戏。这使我感到很悲哀。
说句实在的,我很向往吵闹村。那里有欢歌笑语,那里有最纯真的一切,那里有的,是我们都缺少的七美德:诚信、希望、慈善、正义、勇敢、节制和宽容。这些,我们身上都可以呈现,但是,谁又敢保证,这七美德一定会出现在我身上呢?吵闹村的孩子做到了,从他们的身上,我找到了这七种美德。这就是我们要向他们学习的。
(今天在网上和朋友争论一个观点,有一个法律界的朋友推荐了一本书,感觉甚为推崇与尊敬,我在网上一搜,却仅是一个六千余字的演讲稿,可是一但读起顿觉微言大义,不同凡响,作者是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耶林,要知道此文可能写于1872年左右,也就是距今一百多年以前,但作者的眼光与判断何止跨跃百年时光,简直是传说中圣贤的胸襟,既清澈见底,明辨而不晦涩;又宏大宽广、悲天悯人,让人仰之弥高,叹服,真是了不得。
我看的版本是台湾学者萨孟武所译,译名为《法律的斗争》(德语的法律的意思也是权利)同时我看到还有国内学者胡宝海译的版本,内容似乎多了一倍还不止,只好找时间再读了。)。
法的起源: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开篇直接点题,法律的目的就是和平,斗争就是法律的手段!简洁明了,毫不拖泥带水,法律的历史就是斗争的历史,斗争使法律得以生存,斗争也使法律得以进步,追求法律就要追求斗争,这么说来毛泽东所说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的说辞还是很有法律精髓的,只是和平这个法律的终极目的万万不可忽视,切记切记:和为贵!和平是法律最佳的结果!)。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于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这段话让我体会到深刻与厚重感,但是却觉得哪里有点不对,当年戊戌变法失败后,谭嗣同执意不肯听从日本友人苦劝,引颈待屠,并留下惊天地泣鬼神的遗言:“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但是我并没有觉得人民从这件事或是类似的事中对艰难奋斗得来的法律有什么过于深厚的感情,或是对法爱护备至,当年商殃变法强大的秦国,富足了秦国的百姓,而且最终统一中国后他的很多法一直被传承下来,但是他个人却遭受车裂酷刑,其中很主要的一个原因竟然是他的变法:民曰不便!这或许是中德文化不同、民性不同,或许是中国的人民本来就根本没有参与到法律之中,他们深谙祖宗传下来的韬光养晦之策,精于博弈之道,他们没有人愿意为什么抽象的东西去斗争,只有在时机成熟前的蓄力与成熟后的为实利的争斗了吧。这个上面冯友兰的《中国哲学简史》有较好的初始分析。)。
法律与权利有何关系?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我们深信法律乃是权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则存在,而后权利才会存在。我敢大胆主张:“勿为不法”(dono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suffernoinjustice)尤为可贵。(很宝贵的精神,不仅要肯定不违法是正确的,更要鼓励民众与不合乎法律的事件斗争,容忍非正义的事件的本质就是抹杀法律,当然这点我们国民性格,与明哲保身的文化有冲突,中国人的行为是调教出来的,早已没有生命中的抗争力量)。
国民只是个人的总和,个人之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和行动。即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这个内容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尤其是对于谨慎有余、灵活不足的法律学者,能有思想家般观点是难能可贵的。真正而言,于每一个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个人,有自己的情感与尊严,然后才隶属于某个集体,这种隶属也是从属于个体的意志和情感之下的,不能简单的论大比小,讲服从与牺牲,更不能在人的精神领域散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思想暴力。要把自己的思想、民众的文化思想、国家的利益思想、政治领袖个人的思想区分开来,可以尽可能寻求一致,但绝不许偷梁换柱!不能简单随意的代表,如果某个法律仅仅是为政治利益服务,那么它绝对不是正义的,绝对不是公法,完全是为私利服务的枪棍)。
现在距那些凄惨的岁月已经很久了,但是世界上最大的力量莫过于惯性,文化中的暗流的力量也非常强大,许多的当年的惯例,尽管更换了时尚的包装,却仍然或是在民众的冷漠中、或是在政府的倨傲里,面目模糊地浮现着。)。
“为权利而斗争”是一句耳熟能详的法律名言,出自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耶林认为,法的生命在于斗争,我们应当为权利去斗争,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集体、国家的义务,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无异于“精神上的自杀”。
耶林将全书划分为两个部分,共六个章节。第一部分是分五个方面对为权力而斗争进行阐述。作者首先从法的起源和法的生命两方面,提出法在客观意义上的法秩序和主观意义上的具体权利上,都必须通过斗争的形式得以实现。和平和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而法的价值也通过公民要求主张权利这一过程得以实现。作者在后三章中论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以及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为精彩的部分即作者对于法感情的阐述。耶林认为,权利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体现,没有权力,人与动物无异。权利是人格在精神上的生存条件,法感情就根植于基于权利所产生的理念价值之中,公民主张权利就是在人格本身精神层面的自我保护。在社会和国家层面上,民族力量和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没有比国民法感情更宝贵的财产了。本书第二部分即文章的第六章,作者从为权力而斗争的角度对当时的罗马法进行分析,再次强调为权利而斗争应当是公民精神上的自我保护义务。
对于作者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一观点,笔者深表认同。在人们的认知中,早已习惯与将客观法律看作具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却忽视了具体权利对客观法律的存在具有反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效的程度,即取决于权利实现的结果,正义是否得以有效的伸张,权利人的法感情是否得以及时地满足。虽然说,法律的效力由国家赋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效果须有权利人所追求的权利不断实现而达成,由此可见,为权力而斗争反作用于法律,赋予其鲜活的生命力。故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法律同政治一样,是人劳作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表现。法律的出台往往伴随的不同政治力量的博弈,而在斗争中决定胜利的关键不是理由的强弱,而是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的悬殊。现存法维护了利益既得者的权利,新法的出台必然会有对利益的取舍,会对现存利益体系产生动摇,于是便产生了这些利益背后的主体的力量关系的博弈和争斗。所以,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角逐、斗争以及艰苦的努力,与在无意识之中形成的语言有着根本的区别。
法律立改废的过程充满了斗争、妥协、甚至牺牲,这在我国现实立法中也有诸多印证。孙志刚命丧收容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再三呼吁下,最终于2003年将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予以废止,此时距出台以来,已经有20多年。无独有偶,在我国存续了半个世纪之久的劳教制度于2015年正式废止,在此之前,该制度一直饱经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批判,更有学者多次联名要求废止该制度,但直至上访妈妈唐慧事件,给予了劳教制度最后一击。同时,2014年黄海波因嫖娼一事被收容教育半年,此事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提出《收容教育制度》与上位法相违背,《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收容教育制度显然与该规定相违背。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黄海波事件最终没能成为桥东收容教育制度的杠杆,但是,这场为权利斗争之路尚未结束,其最终也将服于历史的审判。这些人是最独特的一个,但也是社会上最平凡的每一个人,正是因为平凡如他们的每一个人为权利、为名誉的生生不息的据理力争和持之不懈的努力,才会有现在较之以前更为健全和完善的法制,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英雄。当一方主张历史的法的神圣性,另一方主张不断发展更新的法之于人民根本权利的神圣性之时,双方各自的信念就是这场利益搏斗的赌注。正如耶林所指出的,“为权利而斗争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其赞成每一个——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或因利益,或因尊严——为自己所应得之权利据理力争,因为正是因为这些“锱铢必较”的每一个人,才构成了一个集体,集体组成国家,由此累积出一国人民普遍共同的法感情。耶林认为,尊重权利斗争的法感情,就是要以宽容的心态看待人们斗争的动机和目的,无论维权的动机为何,大家都在为共同的事业而斗争。对于个人而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面对不法和违法的恣意时,仍饱有道德的愤怒。
“为权利而斗争”,这样的观念与我国传统以儒家为主导的社会文化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统治下,人民早已习惯官僚主义的剥削和压迫,麻木于以义务为本和被统治的状态。古时,一谈起“讼师”,自然就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是没有社会地位可言的。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是避讼型法律文化,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这是自古以来所受儒家倡导的“和谐”“无讼”的文化理念的影响。在西方社会,人们因家族的胜诉感到光耀门楣,而在中国,人们对打官司一事用“惹”字,意思是麻烦之事、不光彩的事,因为在他们的思想中没有权利概念,认为臣服于天子、官府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事。这巨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费孝通先生认为,在我们以礼教为本的社会文化中,所谓“伦理”之“伦”,就好比一颗投入水中的石子所产生的波纹,由近及远一圈圈推出去,每个人都是那颗投入的石子,是发出波纹的中心。而西方社会的个人就像一捆捆的柴,团体由个人组成,但每个人又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随时可以抽离出来。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不同,我国传统社会是以“礼”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而礼不需要一个外在的权力来维持运行,是从教化中使人养成对礼教的敬畏之感,主动服于礼,所谓“富而好礼”。笔者认为,一种观念的产生至形成完善,与其所生长的本土社会政治文化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对观念的移植就好比移植树木,不能一味照搬,还要考虑其本土环境的差异,以免水土不服。为权利而斗争,放在今天固然是值得提倡追求的,因为当代社会更新变动速度极快,人际关系的变化极频繁复杂,传统礼教的教化和经验已不足以应付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于是我们需要法律来建立并保障一个新的社会秩序。法治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关键在于人民对这些设备的利用,更进一步,在于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的革新。中国社会建立法治国家所缺少的,正是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以及法感情的建立,人们避讼的思想仍很大程度上受着传统观念的影响。法是不断斗争和努力的结果,这不仅是国家权力层面的事,更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也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义务,而这种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力量的支持,即法感情和法律信仰。这是我国社会文化观念所欠缺的。
这并非抨击中国传统礼治的文化,只是在现当代信息更新如此之快的社会中,礼教传统已经不足以为人们提供足以解决问题的经验,故需要逐渐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和能为人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建立法治国家的漫漫征途上,道阻且艰,但是每一位为权利奋起抗争的人们,都是在为这个共同的社会信念做出贡献。正如耶林所说“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在中国,在为权利而斗争的这条充满未知坎坷的道路上,有越来越多为争取权利而发声的人,有人说,这对于“看客”心理的中国社会,无异于以卵击石,但是,岩石再坚硬也是死的,鸡蛋再脆弱也是鲜活的生命,岩石最终会风化成沙,鸡蛋最终会孵化越过岩石。(作者:肖涵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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