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书的递交,是一种对婚姻失败的经历进行总结和概括的过程,它促使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如果你正准备提交离婚申请书,那么这些范文会为你提供一些指导和启示。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白xx,男,19xx年生,彝族,云南省丘北人,现住丘北县xx乡xx村民委xx村小组。
答辩人因高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状所说与事实不付,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乱道的一面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后,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由于被答辩人没有男孩,缺少劳力,所以答辩于1984年就到被答辩人家当上门女婿,后双方于1994年12月12日结婚登记并补办了结婚证。
可以说双方是自小青梅竹马,双方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后双方共同育下一男三女,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感情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且现在子女都已经成年成家,两人都已是当爷爷奶奶及公婆之人了,期间并没有出现大吵大闹之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所说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更没有大打出手从而影响到夫妻感情。
三、答辩人自到原告家当上门女婿后,一直孝敬父母,赡养辅助父母,且直到20xx年农历12月1日母亲不幸病逝,主要都是答辩人一手操劳后事。
而现在家父的生活依然主要是答辩人承担。
原告诉状所称答辩人追杀、欧打岳母、岳父甚至把岳母虐待致死之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原告鬼迷心窍、执迷不悟而说的胡言乱语,这种话让九泉之下的岳母得尚且会感到难过伤心。
四、答辩人自上原告家当上门女婿后,为了将改变家庭贫困的状况,一直勤俭节约,自力更生,经过几十所的血汗付出,建起了瓦房,才改变了以前住茅草房悲惨生活,使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生活。
四、婚后答辩人一直遵纪守法,加强自律,没有做过纪法乱的事情,更没有像原告所说在外面到处吃、喝、玩、乐、赌、嫖,把家产都花光,这完全是原告故意侮辱答辩人的人格,这已经涉嫌侵犯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主要法院从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现实,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不要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混淆视听、颠倒黑白,也不要用一些太有侮辱歧视性用语,这样做对自己、对自己的家人都是一种伤害。
五、答辩人自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尊重呵护原告,没有打骂过也没有做出对原告不忠的事情,更没有打砸原告家的高家祖宗牌位,霸占原父母所盖的房屋等等更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综上所述,答辩人也原告双方夫妻关系的'确立系自由恋爱的结晶,且经过近三十年岁月的考验,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且答辩人自到被答辩人当上门女婿后,一直遵老爱幼,勤俭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以上说说句句属实,都乡父老和家里老小为证。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白xx。
代理人:张xx。
二0xx年三月二十一日。
答辩人(被告):xxx男年龄:xxx民族:xx籍贯:xx住址: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女年龄:xxx民族:xx籍贯:xx住址:xxx。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事实和理由。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
我认为我与xxx感情并没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年x月x日。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因被答辩人申请检察院对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民四终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依据相关法律,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被答辩人的抗诉申请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事实与理由:
1、合作的事实。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印发《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标准》。对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条件标准提出新要求,鼓励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换证前,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做大做强。
为达到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标准,答辩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资_______万元整体收购_______省_______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不仅包括设备,更重要的在于还包括_______名安全评价师(其中_______名一级安全评价师是申请资质必须的),为达到_______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条件标准作了充分准备。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辩人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找到答辩人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提出希望合作。双方经过一个月的充分沟通协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了《协议书》。
2、合作的结果。
答辩人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合作义务,使以被答辩人名义的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取得。被告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才取得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首先,答辩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资质取得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答辩人出资_______万元整体收购_______省_______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不仅包括设备,更重要的在于还包括_______名安全评价师(其中_______名一级安全评价师是申请资质必须的),加上答辩人原有的_______名安全评价师,使以被答辩人名义申请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成为可能,进而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答辩人具体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已经在一审庭审中出示。
其次,答辩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依协议书约定出任常务副总经理,自始至终参与领导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工作。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变更安全评价师注册、购买硬件软件、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准备考核材料、组织主持考核验收会议、代表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汇报准备情况,按照考核验收提出的问题,逐项整改,最终以被告名义申请取得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3、纠纷的引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中午_______点_______分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以停水停电相要挟,要求答辩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下午_______点前将办公室从位于_______路的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搬走。答辩人无奈只好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重新搬回了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原址办公。造成答辩人失去资质,无法取得收入以维持工作人员生计,给答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鉴于这种情况,答辩人决定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按照《协议书》第五条的有关约定退出合作,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被答辩人发出退出合作通知。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被答辩人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二审有无新证据,且能改变对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的认定。
1、被答辩人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第5条第1款、第2款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无理由退出合作,一方退出另乙方应支付_______万补偿。这一约定是对退出合作的条件和退出后双方如何处理、如何补偿的约定,而不是违约的规定,因此所谓人数的多少,水电费的使用等均不影响退出,更不存在“补偿金是附条件”的问题,需注意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补偿”而非“赔偿”,该约定是具有合作的投入及合作一方退出后另一方丧失了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无法继续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经济损失的考虑,该事实约定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签订《协议书》是有效协议,对此问题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在二审法庭上明确承认协议书有效,而且依据协议书已经向金水区法院提出起诉。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依据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第5条第1款、第2款约定,一方退出另乙方应支付_______万补偿。
2、被答辩人二审有无新证据且能否改变对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的认定。
首先,被答辩人在二审期间并没有提交大量的新证据。被答辩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都是一审时已经提交了的证据。
其次,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改变对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的认定。
1、答辩人是否全面履行义务问题,是违约与否的问题,此问题只能判断是否违约,但是,需注意的是,以被答辩人名义的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取得,被答辩人在答辩人起诉前没有因任何违约问题向答辩人提出任何异议。事实上,合作的根本目的是取得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该目的已经达到,因此,不存在答辩人违约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补偿”而非“赔偿”,因此补偿100万元与是否违约无关。
2、被答辩人提出的补偿金是附条件的不能成立。约定十分明确,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内,允许乙方(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无理由退出,甲方出_______万元给乙方经济补偿,这是不附条件的。至于说“安全评价师、所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档案归甲方”等,是属于答辩人的权利,该问题和所谓水电费、办公场地费、工资三金等、递减等问题属与答辩人起诉请求性质不同,可以一审时反诉,也可以另行起诉。但被答辩人一审没有反诉,按照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法院当然不予审理,但不能据此说法院判决错误。目前,被答辩人已经向法院单独起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处于审理之中。
3、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使用其资质达_______个月”,纯属无视事实!_______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换证。也就是说答辩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自身有资质,上诉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才拿到新资质。也就是说,被答辩人拿到新资质的前一天,把答辩人赶了出来!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答辩人至今都没看到过一眼!而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上诉人发出自_______月_______日退出合作通知,上诉人认可退出合作,因此不存在递减问题。
因此,被答辩人二审提出的证据不能改变对支付_______万元补偿的认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纠纷实质可以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如果一方在新资质证书取得后退出应不应补偿_______万;一部分是,如果退出如何处理,包括支付垫付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水电物业费用和支付办公场地费用、所有安全评价师、所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档案归属问题,_______万是否递减问题。第一部分已经通过答辩人起诉解决,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第二部分并不影响第一部分的认定,而第二部分,正是被答辩人申请抗诉的部分,被答辩人已经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抗诉规定,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不予抗诉。本案抗诉申请,一部分事实清楚,没有任何问题,一部分已经进入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因此,答辩人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其抗诉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答辩人: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后来,被答辩人就有了外遇。
孩子着想,为家庭着想,完全可以共同努力经营一个幸福的家庭。
二、双方以前有一辆车,买了xx万,两年不到被答辩人想买新车,没跟答辩人说就卖了,然后买了辆新车,买的新车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去登记,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xx的2间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现在才知道被答辩人做事都有目的的,早已打算跟答辩人离婚了,以前双方那么苦过来,现在日子好过了,想一分钱也不给答辩人,想想以前过的是什么日子,现在条件好了,被答辩人反而变心了,真是余心不干,不知道被答辩人的良心是否还在。答辩人一直身体不好,被答辩人也知道,现在连看病的钱也不给答辩人了,医生说答辩人的病都是被答辩人气出来的病。
四、双方没有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在外边做生意或者吃、喝、玩、乐、外遇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请被答辩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请被答辩人回到当初结婚时的初心,双方完全可以共同努力经营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礼!
答辩人:
庄镇刘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梁宗满,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
各庄镇刘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贺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孙。
永华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原告诉我“被告”侵占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庆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鲍鳅河时不幸身忙。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鲍鳅河里,发现了高庆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高庆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回家后由被告父亲高庆来(已故),高庆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陈英(已故),还有原告高贺娟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高殿国夫妻二人为(二叔)高庆友办丧事。
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
灵,打帆报罐。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陆千捌佰元左右。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陈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贺娟去北京接班。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二婶陈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
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当时,二婶和高贺娟(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压机井,并在当时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树,在这二十几年来是被告一直对房屋和院落进行精心管理,院内一点杂草都没有。,原告高贺娟以照看孩子为由把(二婶)陈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婶过不惯北京狭小空间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积蓄花的所剩无几,一直过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对我住所辖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以致会造成一些经济利益,所以原告不让老人回家,直到3月病故。二婶陈英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办把二婶埋葬的。之后原告高贺娟以被告占有房基地为由起诉被告高殿国,后又因房产纠纷把被告起诉,这些事发突然,使高殿国、梁宗满夫妇觉得很委屈。在此做出以上的应诉答辩,请求法官驳回高贺娟的无理诉讼。
应诉人:高殿国梁宗满-7-27。
答辩人尹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江西泰和县人,住泰和县xx镇xx村四组。电话:xx。
答辩人因与xx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xx婚前感情基础较好。
答辩人与xx于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两人谈恋爱有一年多,恋爱期间两人感情较好,也有了较充分的沟通和了解。答辩人还按风俗送节礼,期盼幸福的婚姻生活。
二、xx所称婆媳关系紧张并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且其所述婆媳关系紧张的事实并不属实,大部分系误解。
答辩人的父母也是尽力帮助答辩人夫妻,不可能破坏自己儿子的婚姻关系。当然,由于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婆媳之间有所误解,甚至有一定的争执,这都是难免的。答辩人今后会努力在婆媳之间做好沟通工作,力争化解家人之间的一些误解,努力改善家人之间的关系。
一、答辩人与xx在婚后的感情尚可,即使有一定的矛盾,也是正常的,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由于答辩人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紧张,往返不便,加上彼此有时沟通不够,夫妻之间难免发生误解甚至争执,但都是正常夫妻可能遇到的问题。
小孩出生以后,便以母乳喂养,xx因咳嗽,从小孩出生一个月内便开始到处看病吃药,一直没有好,同时她一直继续看病吃药,不肯暂停。因为药的作用,乳汁对小孩的身体有很大影响,小孩的抵抗力很差,出现了拉肚子等症状。答辩人要求改用奶粉喂养,xx不同意。因为小孩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最终改为奶粉喂养,但xx对此一直怨恨在心,说答辩人不让小孩吃母乳,是有意疏远她和小孩的感情情。对于此事,答辩人认为双方都是为了孩子好,并没有实质的夫妻感情冲突,答辩人也多次向xx说明,希望她能理解。
xx去泰和住院是答辩人母亲陪着并照顾的(是一个割掉水泡的小手术),后因小孩不习惯医院的.环境,答辩人母亲便带小孩回家,之后由她姐姐及母亲照顾。当时正当“五一”假期,答辩人因工作关系,要急调北京。借“五一”三天假期,答辩人顺道回家看她再去北京。答辩人于五月二日到泰和火车站,之后便打的去xx病房,陪她到八点多,因要到五月四号动手术,答辩人便先回家处理一些家务,准备四号去泰和,五号坐火车去北京。三号答辩人接到医院的电话并告诉医院四号会到医院的。答辩人于四号上午六点出发,九点钟到,手术在十点左右开始,在十一点多完成,答辩人是第一个为xx做手术后的护理工作,忙过一会后,xx母亲和姐姐才进来。答辩人陪到中午一点,因被xx姐姐说的气愤,同时要赶回坐第二天十点从井冈山到北京的火车,所以一点多便坐车回去。xx在手术完包括她回家休养,答辩人常有发短讯及打电话给她,告诉她好好休养,并定期给她电话,希望能让她早日康复。
一、只要能互谅互让,今后双方可以改善夫妻关系。
答辩人与xx感情一直不错,只要互谅互让,今后双方是可以改善夫妻关系的,答辩人将尽力处理好工作及家庭的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希望与xx白头偕老,恳请法官尽力调解,化解xx的怨气,维持答辩人的婚姻。
由于工作关系,恐难以抽身出庭应诉,答辩人的意见已在本答辩状陈述,同时,答辩人将委托代理人应诉。望法官理解,谢谢!
答辩人:
二xx年六月十七日。
总的意见是:1、不同意与^v^离婚。
2、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3、如法院判决离婚,应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保证被告离婚后有住所。患病的婆婆由我照顾。
4、原告所称6万元共同债务不存在。
5、盖房所欠3万元外债应由原告偿还。
6、如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视权。
7、精神赔偿5000元。
具体如下:
一、我不同意与^v^离婚,理由是:
1、我对这个家付出太多艰辛,与^v^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了建立长期家庭关系的感情基础。我与^v^xxxx年4月10日结婚,结婚时^v^家只有两间半平房,婚后还住在他二姐家(杏花村)楼上。结婚彩礼8000多元也给了公公婆婆还了结婚典礼借的钱;原告婚后半年工资偿还了他欠汪家店学校的xxxx元;原告上学时还借了8000元外债,家庭经济十分不好,过年还吃大队补助。xxxx年10月我怀孕在家休息,我们开始学插月季准备种花,xxxx年的春天卖了三仟元钱支付了我住院生孩子和作酒的费用。并用孩子作酒收的3500元礼钱和又借的一部分钱开始建大棚(300平方),在大棚后盖了五间房约70多平方。从xxxx年至xxxx年我在家自己一边看孩子一边卖花(他父母看不了孩子)。xxxx年5月,我单位通知我回去上班,单位效益不错,上班后第一个月就拿到1000元,当时原告月工资才500元,他父母在家种地一年劳动所得才二仟元,扣除地里的投资有时还赔本。之后我每月工资一路上涨至xxxx元至2500元,是^v^工资的2至3倍,家里的生活开支几乎我一人承包,节余的钱存起来准备盖楼房。xxxx年我们又在地里盖了一个1000平方的大棚,开始从荷泽进牡丹经营牡丹到现在。期间我除了上班、照顾孩子就去地里干活,邻居都说这媳妇吃苦了。
2、婆婆年迈体差需要人照顾,我与婆婆关系甚好。我公公于xxxx年农历二月初十遭遇车祸身亡,婆婆现在73岁身体不好,07年摔过一次髋骨裂缝,躺在床上半年,xx年8月中风差点偏瘫,我一直照顾着婆婆,自从原告起诉与我离婚后婆婆总是不快,见到我就泪流满面,这样的孤独老人也需人照顾,我和婆婆已建立了感情我愿终身照顾婆婆,哪怕离婚了也要和婆婆住一起,日息相守,婆婆对我如何敬请法官访问了解便知。
3、孩子我放心不下,我也离不了孩子,孩子今年12岁,正是培养教育的关键时刻,原告好酒,经常在家聚饮,一次喝一斤多白酒,有时还让孩子给他炒菜、炖水,原告出去数十天,才给孩子85元钱还包括买一罐气,当我见到孩子时,孩子身上只剩下了5元钱,学校开家长会也找不到原告。记得儿子六个月时生了一场大病,让他出钱给儿子看病他没钱,还是我父母拿的钱才给儿子交上了住院费,一直到孩子10岁,凡是孩子生病他一次也没管过孩子,怕看护孩子耽误了他喝酒,他就会把孩子大吵一顿,只要孩子做错事他就打孩子,导致孩子见到他就很害怕,不敢说话,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下我离开孩子我十分不安,所以我一定要和孩子在一起。
4、原告的离婚原因主要是暂时性的物欲满足及她人介入而形成,属可改变的。自从盖上房子后,^v^便觉得很伟大,加之还有一亩半牡丹如果开发商赔偿数额不菲,他又是老师现在带学生、看风水、画画收入稳定,并且他的画现在也已小有名气等等这些原因,导致他开始嫌弃我不懂感情、艺术,但我相信他这只是一时的行为,以后是能改的。另汪家店一女教师虽与原告有不正当往来,但原告只要知错即改,并不晚矣。第一次离婚前几天原告对我大打出手,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告作为知识份子,为了孩子、父母及自己的名义应该会改变的。
二、如判决离婚,应依法分割以下共同财产:
1、^v^银行存款、公积金、社保金个人支付部分(具体数额请人民法院查询后定)。
2、双方生产经营所得的种植物牡丹花等补偿款,包括种植物牡丹花补偿、大棚补偿、月季补偿、土地补偿(具体数额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定)。
以上1至2项暂以宋第一次起诉时间xxxx年3月份前后至今有关部门的交易记录收支款数额为准。
3、夫妻共建房上下二层共14间。
4、种植物房5间.
5、简易大花棚1个。
6、正在生长的牡丹园及其植物。
以上财产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处理不成时,由法院据财产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判决。
三、如判决离婚,原告应承担3万元盖房所欠外债;如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我享有探视权;如判决离婚原告与第三者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应给予赔偿。
北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xxxx年7月2日。
庄镇刘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梁宗满,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
各庄镇刘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贺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孙。
永华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原告诉我“被告”侵占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庆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鲍鳅河时不幸身忙。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鲍鳅河里,发现了高庆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高庆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回家后由被告父亲高庆来(已故),高庆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陈英(已故),还有原告高贺娟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高殿国夫妻二人为(二叔)高庆友办丧事。
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
灵,打帆报罐。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陆千捌佰元左右。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陈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贺娟去北京接班。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二婶陈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
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当时,二婶和高贺娟(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压机井,并在当时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树,在这二十几年来是被告一直对房屋和院落进行精心管理,院内一点杂草都没有。,原告高贺娟以照看孩子为由把(二婶)陈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婶过不惯北京狭小空间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积蓄花的所剩无几,一直过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对我住所辖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以致会造成一些经济利益,所以原告不让老人回家,直到3月病故。二婶陈英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办把二婶埋葬的。之后原告高贺娟以被告占有房基地为由起诉被告高殿国,后又因房产纠纷把被告起诉,这些事发突然,使高殿国、梁宗满夫妇觉得很委屈。在此做出以上的应诉答辩,请求法官驳回高贺娟的无理诉讼。
应诉人:高殿国梁宗满2014-7-27。
答辩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生,住新沂市欧亚花园。
答辩人就朱某某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
我和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并非我殴打原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而是原告对夫妻感情不忠贞,有外遇,我多次规劝原告,但是原告却不思悔改,我们因此发生争吵。10月份,原告和我争吵后离家出走,致使我们分居至今。
二、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是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如原告诉状中所说,我和原告底恋爱结婚,3月生一女孩。06年下半年,我才和原告同居,按照正常医学常识,孩子不可能是原告和我所生的孩子。并且原告生完孩子后,经常带孩子离家出走,在外面和别的男人租房子住。原告还多次声称孩子的父亲并非是我。因此,我认为孩子并非我和原告的婚生子女,我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是我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
三、我要求原告支付五年来我抚养孩子支付的费用。
婚后,原告就一直没有工作,尤其是孩子出生后。这五年来都是我赚钱养家,并没有像原告诉状中所说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既然孩子并非我和原告的婚生子女,我要求原告支付我抚养孩子支出的相关费用3万元。
四、要求原告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且生下孩子。特别如原告诉状中所说,原告自月份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和我分居至今。据我所知,在这期间原告一直带着孩子和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这严重伤害了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给我精神上造成很大创伤,我要求原告赔偿因其不忠行为给我造成的精神伤害,赔偿我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某某20xx年10月25日。
因*起诉离婚一案,被告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相识。双方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充分了解,在2006年2月15日基于真挚的感情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其次,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稳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存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给原告探视儿子机会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因婆媳关系不好,双方感情因此受到影响,并于今年6月起几次商议离婚,初步拟成离婚协议书,9月5日,被告将儿子私藏起来,不给原告探视等”不属实。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互敬互爱,根本不存在关系紧张的说法。双方现在有一个懂事的孩子和稳定的家庭,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原告诉状中以“婆媳不和,私藏儿子”为理由主张离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夫妻共同生活中,会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一点小纠纷,但不足以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关键是我们要以怎么样的心态去看待这些现象。本人认为:夫妻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彼此宽容的心态化解彼此之间的隔阂、纷争,而不应该一有矛盾就闹离婚,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分事之巨细无度提出离婚,那么,对社会稳定显有不利。每个人都应有一份家庭责任感,同时还应有一份社会责任感!这也是法律对离婚自由加以约束的理由之所在,因一点小事就动辄草率提出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立法规定的。
再次,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婚后的夫妻感情是否存在如其诉状中所陈述的问题,原告时至今日尚无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婆媳关系自古以来就是处理难题,现实生活中因此产生纠纷并影响夫妻感情的也是存在的,但是,绝大部分的婆媳关系相处比较融洽,对此,被告将体会到原告的难处,愿意多与母亲沟通交流,尽量使得家庭关系和谐,被告母亲也不想因此影响儿子的婚姻,相信经过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努力,该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儿子现在已经两周岁多,但还不会叫爸爸妈妈,这与原告的教育方式和生活照料等有重大关系,2009年9月30日,被告带儿子前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为智能发育轻度落后,虽然如此,被告也不过多责怪原告,诚意希望原告能够回家共同生活,共同照料儿子,以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时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十分草率和感情用事的,应当给予原告一段合理时间,慎重考虑是否离婚。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当庭表示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同意离婚,并且诚意表示为维系感情和家庭愿意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不排除夫妻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和好的可能性。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理念,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这段近四年的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的机会。综合以上意见,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1977年跟随父母下放到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我们恋爱到第二年时,1979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同年底原告到县去接我回,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56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87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66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四日。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本人(被告)就原告王晓燕起诉与我离婚一案作如下答辩: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与原告相识并同居,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婚生一男孩取名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正式登记结婚,直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不辞而别后至今未归。期间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孩子也十分可爱,本以为自由相爱的夫妻能够相守一生,没想到原告与我共度__________年就突然提出与我离婚,让我很难接受。
其次,夫妻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这是人所皆知的道理。我和原告婚生的孩子__________快__________岁了,活泼可爱,我们如果离婚,必将迫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对继父或继母,这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和原告不能离婚。
最后,原告与我一旦离婚,我们的良心将受到永久谴责和不安。原告在孩子出生__________岁多,且患有严重感冒的时候,就抛夫弃子不辞而别,对孩子未尽义务,现在又干脆提出离婚抛弃孩子,这给孩子心灵上的打击是致命的。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在孩子最需要母爱的幼小年龄,原告离开自己的骨肉,如何能够心安理得?原告自从离开孩子,我既当父又当母,特别是原告刚离开几个月的期间,孩子想妈,成天哭闹不止,我为了带好孩子,整天累得心力憔悴,无法挣钱养家。孩子受到了委屈,我也感到对不住孩子,我责备自己没有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可我又能奈何?随着孩子一天天地长大,孩子对父母的心灵依赖也会一天天地增强,如果父母不能给予孩子应有的爱,孩子就不能健康地成长。为此,我和原告更不能离婚。
原告现在要和我离婚的真正理由,无非嫌我贫穷。穷,是暂时的。我除了贫穷以外,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不但勤劳俭朴,而且热心顾家。我和原告都还年轻,孩子还小,凭借我勤劳的双手,我有信心让目前的贫穷面貌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历史,使原告过上幸福生活,使这个三口之家变得和谐温馨。况且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并非与贫富有关。既然我们千里有缘,相亲相爱并已经结婚生子,就应共同面对暂时的贫穷,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综上,恳请法院说服原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看在孩子的份上,体谅一个诚实可靠有责任心的丈夫,不要离婚,给孩子一个完整温暖的家。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因履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未完整履行服务义务才导致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
答辩人__年与被答辩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__年2月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37__号)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然而,高收费(每平方米__元)并未与被答辩人服务水平相适应,没有质价相符的服务,该物业服务水平甚至连普通物业管理水平都不如,具体证据有:
2、保安服务方面。不是业主的其他人员随意出入、甚至发生业主物品被盗现象;
3、公共设施、设备养护管理等服务,如电梯出现过被卡住、损坏情形;
4、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跟不上。假期过年,甚至出现停电现象,明显是变电设备配套设施跟不上所致。
也正因为被答辩人未完整履行服务义务,从__年答辩人就一直没有在“____________社区”居住,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诉的“现居住地”。致业主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
答辩人认为:鉴于被答辩人的过错,不仅不能收取答辩人任何所谓“违约金”,答辩人认为考虑被答辩人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收费标准的质量标准,质价不相符,还应当按照物业标准减少20%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答辩人可减少物业服务费用缴纳。
依据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以要求减少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返还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__年版,第__—__页就有“物业服务企业确实不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或者履行职责存在严重过错,法院应当认定物业服务企业违约,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为,但该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程度相对应,并以此确定业主是否应当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以及支付的额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__年版,第314页要点索引:“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保洁、保安服务,但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此时,既不应全额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亦不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应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减少业主欠交的物业费。”
被答辩人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先履行符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才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物业具有过错,业主基于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合法合理合情。
三、被答辩人收取物业费的违约金,属因果颠倒,于法来讲也是有意放纵扩大损失的行为,答辩人更不应该承担所谓的“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首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因此,不存在答辩人的违约与过错。即使答辩人有错,被答辩人因答辩人在一年满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应催缴。
然而,依据《__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户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欠费情况予以公告,物业服务人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被答辩人没有任何通过信函、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催告,被告从__年以来一直不在被答辩人从事物业管理的小区居住,若通过门口张贴等形式,都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即使答辩人有错,被答辩人因答辩人在一年满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应催缴,否则属于有意放纵扩大损失的行为,答辩人更不应该承担所谓的“违约金”。
四、被答辩人计算违约金具有随意性,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同时,格式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条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年__月__日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违约金约定,“缴纳物业时间:应在每个计费首月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不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天应付款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约定“按每天应付款”既不明确,也不规范。若是按每日累计计算,则是天文数字。若按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的被答辩人解释,则以仅仅一天计算,则为____元。又因被答辩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答辩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终上所述,鉴于被答辩人违约在先存在过错,被答辩人收取答辩人“违约金”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服务收费因其过错且质价不相符,应当按照物业标准减少20%缴纳物业管理费;再者,被答辩人没有损失的证据,且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制定人的解释。因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违约金条款不应作为合同条款。
为此,请求法院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年__月__日。
答辩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_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我与____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_____年____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____的婚姻关系。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____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______元。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________元,与事实不符。该_____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_____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岁,民族汉,籍贯,职业,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号楼*单元*室。因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物业管理费起诉答辩人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不清,缺乏法律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0*年**月入住小区以来,仅与济南豪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和服务协议,从未与被答辩人签署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协议。因此,答辩人不是被答辩人出具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毫无关系。
2、目前与答辩人所居住小区签定物业管理协议的主体双方是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和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接受物业服务和交纳服务费的是业主。那么物业费的欠费关系准确地说,应该是全体业主欠物业服务企业,单个业主欠全体业主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被答辩人是由业主委员会擅自做主聘请的,那么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理所当然的不能约束业主(答辩人),单个业主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体。因此,被答辩人基于合同纠纷将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9号文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在没有履行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催缴程序的前提下起诉答辩人,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条例》第六十七条除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催交责任外,还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才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逾期仍不交纳”是后者“可以起诉”的前提;这里的“逾期”明确是“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时所给出的期限。因此,“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自然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众所周知,所有法规条文是具有严肃性的。在没有吉祥苑业主委员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原告无权直接起诉业主。
三、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既然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署了物业管理合同,理应承担为全体业主监督合同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真正有效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收集全体业主意见,确认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
2、被答辩人之所以无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存在,无视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作用,绕过业主委员会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直接起诉业主,是认为绝大多数业主不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便为被答辩人提供了一个投机的机会,他们希望靠回避服务质量的监管和验收,直接起诉业主获取全额物业费。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提出以上答辩,请求贵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_________不应该对_______的________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__________”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_________和_______的_____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______并不会必然导致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_份。
因李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是做销售工作的,因为工作关系接触异性是难以避免的,被答辩人便喜欢无端猜忌,甚至经常在家中当着孩子的面恶语中伤答辩人。答辩人由于出差在外,未能照顾到家庭,被答辩人便认为答辩人是在外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常的关系。虽然被答辩人心胸狭窄,思想偏执,但答辩人从来没有和被答辩人计较,因为答辩人始终希望被答辩人能够珍惜双方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因而忍辱负重,一再宽容忍让。
另外被答辩人因工负伤期间适逢答辩人正在外地出差,无法回汉直接照顾被答辩人,但答辩人把被答辩人及自己年糼的女儿特意安置到自己娘家,由自己的年迈的母亲,悉心护理照料,直至其康复。答辩人一直维护自己对家庭的忠诚义务,所以被答辩人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自结婚后答辩人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外工作、学习,答辩人为这个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xx年9月生育一女,答辩人在家抚养女儿,被答辩人在外工作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的一个小插曲,也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问题!答辩人相信,只要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矛盾,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
在我国,夫妻双方如果想要离婚的话,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进行,第一种是比较缓和的方式,叫做协议离婚。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都已经清楚了,之后就可以签署离婚协议书,此时就可以到民政部门来办理离婚手续了。第二种需要闹到法院的叫做诉讼离婚。通常这种情况之下,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和精神来讲都是一个比较大的折磨。
一旦没有办法协商离婚,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来提起离婚的诉讼。这个时候,双方就必须要经历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上交一系列的文书。
1.具体来讲,想要起诉的一方作为原告,需要向法院来提交诉讼状,法院会在立案之后一段工作日之内把诉讼状的副本交给被告,被告在接到这个诉讼状之后,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写一份离婚的答辩状。这个答辩状的书写是非常关键的,法院会根据答辩状的内容来作为证据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审判,是要被参考的。
2.那么离婚的这个答辩状到底应当怎样写才能够最符合自己的利益呢?其实这是比较简单的,由于被告的一方是不太想离婚的,所以答辩状的内容也是说服法院来不要接受原告的离婚请求。
具体的重点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在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一定会写在原告的诉讼状当中,所以在答辩状当中要写明这一点,并不是像原告所说的那样,也就是说想尽办法来证明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对方所说的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只是属于小打小闹,并没有真正到达离婚的程度。
2.第二,由于原告一定会在诉讼状当中写明被告的一些行为严重影响到家庭生活,那么此时被告就需要在答辩状当中对于原告写出的内容作出回应,包括原告所说的内容到底是否属实,以及是否严重到了这样的地步。总之是要说服法院来认为原告给出的各种理由其实都是言过其实的。
3.第三,面对原告强硬的离婚诉求,被告应当表现出一定的良好态度来请求和好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所以在这里面一定要写出自己在以后会做到的事情,来做出一些承诺,请求原告能够不离婚继续的和好过日子。如果是因为一些误会的话,要把误会澄清,如果是原告对于被告的态度,行为不满的话,被告可以在这里做出承诺和保证,以后不会再出现那样的态度和行为。
通常有了这样的答辩状之后,原告也可以做出一定的反应,如果觉得被告言辞非常恳切,态度非常诚恳的话,也有可能会接受调解和解。那么双方在调解的阶段就可以把问题解决了,没有必要进行开庭审理,所以答辩状对于这段问题的解决来讲还是非常重要的。
离婚的答辩状大致来讲就可以分为以上几个方面,当然这是被告不想离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已经执意可以离婚的话,就在答辩状当中对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问题作出解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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