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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
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
法律是规则和原则统一。法律首先是规则。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则,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则要和原则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则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不违反合同,不损人利己,不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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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请进来”,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个重要途径。据专家调查,我国现有困难群体约1.4亿人,占总人口的10%,其中包括贫困人群、失业下岗人群、残疾人、受灾人群、农民工等,可以说这样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是不容忽视的,是每一个饱含热血、忧国忧民的中华儿女都挥之不去的心结。和谐社会是一曲优美的交响乐,而它的音符就是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只有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权利和自由,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和谐的乐章才能响彻神州大地。
“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公正的获得却不能有先后之别,法律援助让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为当今世界法治文明国家所普遍确认。它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它象天平一端的砝码,托起了另一端法律公正的一切份量。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援助的神圣职责。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平等,更是实现法定权利手段上的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需要正义予以消除。法律援助工作就是为了完善法律权利的实施,实现弱势群体所诉求的正义。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一位深受封建思想荼毒的农村妇女,在相继生育了两个女孩后,公婆吵骂,丈夫拳脚相加,身心饱受摧残的她,杀害了年仅两岁的女儿。案件侦破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她提起公诉。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下,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发现,被告人有精神抑郁症状,经司法鉴定确认后,法院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9年。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是法律援助的重要使命。从法治的角度来讲,司法救济是社会纠纷解决和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那么为什么现在这么多的群众宁愿选择上访而不选择诉讼?司法成本的居高不下是其中重要的原因,特别是贫困人群,更是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高额的司法成本。如果不给予无偿的法律援助,就可能因部分当事人采取法外处置而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9月份,9名为生计所累的下岗女工,在缺乏劳动安全保护的小作坊内发生集体苯中毒,9名女工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血小板等血液成分减少的症状,其中1人较重,患有再生性障碍贫血。贫困的生活、无望的未来,让女工们和她们的家人情绪异常激动,切发生于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夕!事态紧急。一起危及社会稳定的信息马上出现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脑海中。果断介入,靠上服务、个别谈话、集体调解,9名女工最终获得数十万元的赔偿,使这起即将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在十六大召开前夕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这样的事例太多太多,这样的感人场景历历在目。当医疗事故的受害者颤抖着双手,接过近乎天文数字的108万赔偿款时,当母亲追索被歹徒猥亵的女儿的赔偿款即将兑现时,当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接过被黑心老板拖欠的工资时,……当穷苦的百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时候,所有的一切一切,无不闪烁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光芒。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所能产生的社会意义,我无法用很高很深的理论去阐述它,只是想告诉大家: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保障时,当他们满身冤屈、失去自由又无从伸张时,当他们身患残疾感到无助时,是法律援助让他们获得做人的尊严,正义的存在,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人性化的关怀!
就让我们迎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春风,携手前进,共同关爱这项光荣而神圣的法律援助事业,用无比的热情为穷苦的人们撑起一片公平和正义的天空,让年老的人得到贴心的赡养,让受伤害的人获得及时的赔偿,让清白的人不再蒙冤受屈,让所有的人都能沐浴在社会主义法治的阳光下,和谐而安宁!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同志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的有效途径,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教育和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党的领导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和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学习。
司法局党组要按照区委的统一部署和这次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认真研究整个活动的开展,精心组织,确保整个教育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局里成立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教育活动的组织、检查、督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召开全局动员大会,进行层层发动。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镇街道调解中心都要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确保教育活动有人抓,有人管。
二是抓好学习。重点学习中央领导人讲话和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坚持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每个同志都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局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指导。司法局现有3个律师事务所、1个公证处、18个基层法律服务所、11个镇街道调解中心,从业人员已达280多人,点多面广,局党组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特点,实行领导联系基层单位制度,统筹安排,处理好教育活动与各项工作的'关系,不断巩固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成效。
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实践。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更好地促进全区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是服务经济建设,积极推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是促进社会和谐,搞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个结合,加强调解中心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及时调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三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取得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区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区“四五”普法工作成功的经验,搞好“五五”普法启动工作。
四是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是抓好队伍建设,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突出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廉洁自律教育,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成为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法律服务队伍。
忠诚是人的立身之本,一个人无论成就多大的事业,他的人品永远要放在第一位。什么是忠诚?对于我,一个从事人事的科员,忠诚是对工作严谨,忠诚是对工作的认真。在我身边,就有这样一支忠诚的人事工作团队,他们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孜孜不倦的工作精神,时刻在影响着我、鞭策着我。
一个人事工作者的忠诚,是严格遵守上级指示,准确体会上级精神,及时完成上级任务。按照市委“四个总”工作要求,着力围绕“六区一中心”跨越发展思路,进一步加压驱动,想实招、谋实事。当我们无数次面临急难险重的任务时,没有一个人推辞搪塞,没有一个人讲条件、提要求,我们所有人只有一个信念,那就是排除万难,取得胜利,为了按时完成任务,我们有时甚至会忘记了下班时间。许多个职工在高强度的工作和极度紧张的压力下,瘦了、病了,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加班加点的工作,任劳任怨,毫无怨言!
一个人事工作者的忠诚,是践行“马上办抓落实”的工作作风,是追求准确无误的工作态度。脚踏实地把工作做实,精益求精把工作做好,全力以赴把工作做快,真真正正地体现完美的执行力。实实在在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绝不耍花架子,绝不无故拖延。时刻牢记“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一丝不苟,竭尽所能做好每一个细节。对于人事工作,事事无小事,一定要努力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信息失真,会对中心的管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即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是工作的头等大事,这也正是我们工作的难点所在。我想在座的从事人事工作同志都深有感触,为了干好这份工作,为了抓好细节,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我们不知牺牲了多少休息时间。
对于我们人事工作者,“白加黑五加二”是我们工作的'真实写照,加班加点也是我们工作中常事。由于住房公积金单位性质的特殊情况,季末、年底,各种统计铺天盖地,这些统计的细枝末节都要充分考虑,而我们人事工作团队较为年轻,经验不是非常丰富,所以要面临一些额外的困难。
说到这,有个事情想借机吐露一番。前几天,我们季度的统计工作开始了,中心真的特别的繁忙,而养老保险、之前的工资调整、中心文明奖发放和运动会服装采购的事情又正好堆在了一起,所以人事工作压力比较大。有一天我下班去家里附近一个小诊所拿药,突然发现有个同事在那边打针,一问才知道他昨天还在发烧,我很惊讶,我就问他你生病了怎么还不请假!他当时是这么说的:“现在中心那么忙,我请了假别人负担就更重,而且我这身体还能挺一挺,没事。”他说的很真诚,很简单。但是给我的感触特别的强烈,那一瞬间,我只有两个想法:第一点,我是感动,没想到他会为工作做到这一步。第二点,我是懊悔,我是真的真的突然特别的懊悔,相比于他,我自己做的差了很多。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虽然我可能现在做的很一般,但是我愿意跟着我的团队,我愿意陪着我可爱的同事,献上我对工作的忠诚!现在借此机会,我代表我们住房公积金的全体人员在此宣誓:虽然我们的工作没有惊天动地的伟业,也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但是我们愿意用青春的火花,点燃这份对工作的忠诚!我骄傲,我是一名住房公积金人,把青春献给公积金事业,无悔青春铸忠诚,这是响亮的宣言,更是我永远不悔的选择!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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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院以及市、区政法委统一部署,5月15日,xx市xx区检察院召开动员会,要求全体干警高度重视,不走过场,认真参与第一阶段的活动,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此次活动的重要性。
xx检察长要求全体干警要坚持用正确的思想统领工作,确保检察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要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党的思想理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指挥,始终在政治上、行动上与上级党委的要求和部署保持一致;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贯穿于实际工作中,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努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理念,努力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以较高的.时间效率和工作质量、较低的成本投入换取公正的执法效果;要增强责任意识,吃透上级精神,掌握法治理念的内涵,明确教育活动的深刻意义,按着上级的要求和工作内容,紧密结合思想、工作的实践切实把教育抓好,抓出实效。
xx县检察院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践,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一是抓住重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夯实教育,端正执法思想,集中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通过理清关系,增强执法意识,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管理和监督的关系、处罚和教育的关系;通过完善机制,提高执法素质,即完善用人机制、培训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严格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考评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是立足实践开展社会主法治理念教育。该院对如何在执法实践中落实“三忠于”做了具体的阐释,即要忠于国家: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就是要政治坚定,立场鲜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要忠于法律和事实:每一个合格的执法者,都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就是要无私无畏,依法办事;要忠于职守: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就是要做到:踏实勤奋、刻苦努力;勤政廉洁、公正文明;开拓创新、高效优质。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我是来自司法行政战线的一名法律援助志愿者,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法律援助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闪光”。
“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请进来”,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个重要途径。据专家调查,我国现有困难群体约1.4亿人,占总人口的10%,其中包括贫困人群、失业下岗人群、残疾人、受灾人群、农民工等,可以说这样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是不容忽视的,是每一个饱含热血、忧国忧民的中华儿女都挥之不去的心结。和谐社会是一曲优美的交响乐,而它的音符就是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只有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权利和自由,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和谐的乐章才能响彻神州大地。
“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公正的获得却不能有先后之别,法律援助让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法律援助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为当今世界法治文明国家所普遍确认。它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它象天平一端的砝码,托起了另一端法律公正的一切份量。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援助的神圣职责。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平等,更是实现法定权利手段上的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需要正义予以消除。法律援助工作就是为了完善法律权利的实施,实现弱势群体所诉求的正义。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一位深受封建思想荼毒的农村妇女,在相继生育了两个女孩后,公婆吵骂,丈夫拳脚相加,身心饱受摧残的她,杀害了年仅两岁的女儿。案件侦破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她提起公诉。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下,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发现,被告人有精神抑郁症状,经司法鉴定确认后,法院从轻判处她有期徒刑9年。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是法律援助的重要使命。从法治的角度来讲,司法救济是社会纠纷解决和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那么为什么现在这么多的群众宁愿选择上访而不选择诉讼?司法成本的居高不下是其中重要的原因,特别是贫困人群,更是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高额的司法成本。如果不给予无偿的法律援助,就可能因部分当事人采取法外处置而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9月份,9名为生计所累的下岗女工,在缺乏劳动安全保护的小作坊内发生集体苯中毒,9名女工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血小板等血液成分减少的症状,其中1人较重,患有再生性障碍贫血。贫困的生活、无望的未来,让女工们和她们的家人情绪异常激动,切发生于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夕!事态紧急。一起危及社会稳定的信息马上出现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脑海中。果断介入,靠上服务、个别谈话、集体调解,9名女工最终获得数十万元的赔偿,使这起即将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在十六大召开前夕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胡锦涛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举措”。司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正坚定的向法治社会迈进,社会转型阶段的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就象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的描述那样: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法院,是一种光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肖扬院长的论断振聋发聩: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我国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建立法院,不是为了建一座宏伟壮观的帝国之都,人民赋予法官审判大权,也不是为了法官们的尊荣显贵。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敲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法院与法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广大法官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加事例)。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人民有要求,法院就必须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回应。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是我们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于是,就有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不是一个装点门面的宣传口号,它需要我们用热血和汗水去兑现。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是人民法院的时代责任,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
落实司法为民,做好我们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关键。崇高的事业,始于平凡的努力。我们能够看到(加事例)……什么是司法为民,这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对日复一日平凡甚至琐碎的工作毫不懈怠;司法为民,就是在一个个案件中为点滴的公正奔波操劳。正是这平凡的努力,正是这点滴的公正,体现着新时期树立崇高社会主义荣辱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法官新风貌,汇聚成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壮丽进行曲。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这是一个波澜壮阔生机无限的时代,这是一项充满艰辛充满成就的事业。还有什么比经历和享受奋斗的过程更令人鼓舞?还有什么比见证并参与一个伟大的时代最伟大的事业更激动人心?实现公平与正义,人民法院任重道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人民法官当仁不让!一生仅此日,万里是行程。这一路上所有的平凡,所有的琐碎,所有的艰难与险阻,都是我们前进途中的风景。且让我们在时代的大潮中,乘风破浪,以行动证明我们无愧于神圣的审判事业!无愧于伟大的法治时代!
在恢弘的历史长河中,有一道最灿烂的风景;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有一个无私奉献的群体.她,就是我们诠释着真、善、美的教育人。在“以法治教”的今天,我们又将为教育的春天注入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此时此刻,我心潮澎湃,面对着我热爱的教育事业,面对着“以法治教”的大战略,作为一名教育人,我想说:“以法治教”叫我们实行教育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以法治教”叫我们摒弃教育的陈规陋习,改变旧的工作方式;“以法治教”需要我们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可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媒体报道中我们还经常会看到: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教育问题、道德问题依然严重,学生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教师贫富分化严重,代课教师沦为教育的民工;农村教育举步维艰,择校之风愈演愈烈;教育鸿沟、教育的不公平已成为明显的事实。
面对这一切,我们是否该静下心来,仔细思考,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孩子给我们给社会到底带来了什么?当我们在享受普法教育带给我们的美好生活的同时,是否也该为推进法治化教育做点我们该做的事?那么我们该做些什么呢?“以法治教”。对,“以法治教”,让教育成为桃李满园的沃土。 “以法治教”就是一面镜子,通过它的反射,来矫正我们每一项工作的偏差,升华我们的思想觉悟。
普法教育以来,我市政府投资3600万元修好了6所县城中、小学!此举不仅缓解了新近城区儿童就学的压力,更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弟解决了读书难的问题。从此,这些孩子们不再感受到城乡的差别,不再体味到贫富的不公,享受到了起跑线上的公平。
今天的教育在“以法治教”的进程中,已焕发出她应有的生机和魅力。朋友们,船已离港,帆已扬起,让我们依法从教、行再法中,用我们的双手去装扮教育美好的春天。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你们好!
古人说:“国,无法则乱,民,无法则贫。”法,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的行为准则,更是我们富国强民安邦治乱的必要方略。一个国家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前往小康未来,无疑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一个人要获得安宁幸福的生活,要实现个人的价值和自由的追求,也离不开法律提供的公平环境以及全面保护。我们这些工作在医疗战线上的医生护士,为了更好地救死扶伤,为了更好地展示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为了更好地解救人民于疾病的痛苦之中,也应该知法讲法。在我们的心中,不仅要有一个人道主义的医护理念,不仅要有一种救死扶伤的白求恩精神,在这个现代化的新时代,在我们的心中,还应该有一样东西,它就是法律,就是法制。表现在我们的行为中,我们应该让医疗事业的职业准则与道德规范,和社会的法律以及国家的法规紧密地结合起来。
中国的法制教育,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正在慢慢地觉醒,而国家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已经从城市扩展到了广大的城镇和农村,并且日益深入人心。当然,法律,连同着它的故事,也已经深入到了我们的医院。这些年里,患者把医院告上法庭的案例接二连三地发生,而屡见不鲜的医患矛盾,正在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的途径寻求着解决。整个社会已开始学法、知法、守法、维法、用法法,已越来越坚固在扎根在人民的心中了,法,自然也应该越来越明确地铭刻在我们医护人员的心中。是的,法必须深入到我们的心中——而不是肤浅地吊在我们嘴上。我们不仅要知法守法,我们更应该对威严的法律保持应有的尊重——而不是对它心存蔑视。
是游戏,玩法如同玩火。玩火者必自焚,玩法者,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跌入罪恶的深渊,葬送尊严和良知,甚至糟蹋自由和生命。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道德与法则。”道德是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自律,是自我约束,然而古今中外的大量人生事实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仅仅有个人的自律是不够的,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全体公民的平安与幸福,一个健康的国家必须强调法治,即强调对人的“他律”。他律是相对于自律而言的,他律是对自律的最终保证。我们在医院里工作的人,大部分都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大部分都有着高贵的自律精神,都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正因如此,我们的工作才得到了社会的承认与群众的肯定,可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偏偏就是我们这些别人看上去不可能违犯法律的人,事实上却已经或者差一点触犯了法律。如果真有一天,当我们连自己都不相信自己地触犯了法律时,我们应该知道:这并不是说我们有多么罪恶,也不是说我们丧失了职业的道德,同样也不是说我们缺乏对自己的约束,而是我们对自己的自律能力太过自信了!对自律能力的太过自信,就是对他律的不够尊重,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就是没有让法律的精神入驻心间!
在这个法制的时代,我们必须明确的一个认识就是:并不是只有坏人才犯法。有一个美国的女护士,甚至因为自己的善良而触犯了法律。这是一个很有名的故事,说的是一个老人实在忍受不了疾病的痛苦,他要求自己的护理帮助他早日解脱。这位各方面都十分优秀的护士也不忍看着这个老人治愈无望却要备受折磨,于是就给他注射了一支药,让老人无痛苦地死去了。从道德的角度看,应该说她做的其实是一件善良的事,可是,她还是被起诉了,因为她犯了法——她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可是她却结束了一个人的生命。
法制化的国度里,我们时刻都有可能与法律迎面相遇,我们必须别无选择地面对法律,必须让法律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中,我们必须正视并且尊重法律的力量。
我是一名普通的护理工作者。我常常在自己的心里这样想:人们为什么会把“白衣天使”这么美好的一个名字给了我们?难道仅仅是因为我们穿了一身白衣服么?长期以来,我们医护人员一直是善良与美的化身,曾经有人说我们医护人员:你们的微笑具有天使的魅力,具有天使的学养,你们的微笑是世上最好的药!可是,仅仅有微笑是不够的!如同道德不能代替法律,微笑也不能代替科学,更不能代替规章制度。表现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做的,我们自然要一脸微笑地去做,而不应该做的(比如人情免费),我们一定要严守法律而不苟循私情。法在我心中,法更要体现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一言一行之中去。我们要在专业技术上不断地提高自己,我们要在职业道德上不断地完善自己,我们也要在法律的意识方面不断地警戒自己。白衣天使,意味着完美,可是什么是完美,我认为:只有美丽的衣着与形体显然是不够的,甚至只有医护的精湛技术也是不够的,甚至只有一颗对患者的爱心仍然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学法知法,维法用法。只有法在心中,我们才能称得上实现了真正的完美!
曾经有人把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称为“最先拥抱太阳的地方”。太阳,在好多人的眼里,意味着一颗仁爱之心的温暖,也意味着一颗诚信之心的热情,意味着善良与道德,但是,在我看来,太阳更意味着一种普照万物的公平与不分贫富一视同仁的公正,意味着科学的严谨规律与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准则。当太阳的光芒照进人的心中,它既是一种温暖,也是一种保护;既是一种安慰,也是一种提醒;既是一种出于道德似的善良,更是一种法律式的严肃。我们白衣卫士,应该是拥抱太阳的人,或者说是阳光的使者,我们只有深入地理解了阳光,才能给人以阳光般的温暖;同样的道理,我们只有深入地理解了法律,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维护患者的权利。
我们的人生才会更加完美!
我的演讲结束,谢谢大家。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
我是学生会副主席徐贤得,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法治与生活》。自我国于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后,我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听到“依法治国”和“法治”。但是什么是法,“法治”与我们的生活又有什么关系,却很少有人去思考过。
古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在其著作中提到,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此“恶法非法”,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
我国自周朝法家起,就已有法治的雏形。法家提出了“缘法而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观点,认为法是高于君主的权利而存在的,这与西塞罗的观点也有相近之处。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法渗透在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除了国家的法律之外,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规章制度是法,行为准则也是法,若是按照斯多葛学派的观点,自然规律也是一种法。
而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为社会的一员,法也深刻地影响着我们。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这部宪法的诞生地就是我们所生活的城市,杭州。
若是你觉得这件事距今已相隔甚远,和你没有多少关系。那么3。15消费者权益日就和我们的生活更加密切了。在以往的消费者权益日中,我们能在媒体的报道上看到许多打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报道,这是法对我们权益不因为他人的作假、伪造而受到侵害的保护。
因此,我们要学好法律,懂得法律,知道如何正确而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认为,整个社会是由每一个公民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契约的关系而建立起来的。而这个民主政治早已代替了卢梭时专制统治的时代,我们每一个都应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因此,我们在享受法带给我们的人身、财产上的保护的同时,也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来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
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做到这看似伟大而遥不可及的目标呢?
首先,“大事始于细末”,我们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认真学习有关学科,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学生。
其次,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损时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如你在消费时购买的了假的、伪劣的产品,不能只是哀声叹气,抱怨自己的运气不佳,而是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因为当你能够向有关部门指出商家的非法行为,就可以让其他消费者免于遭受同样的损失。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体现了你作为一名优秀的社会公民的素养与品格。
除此之外,同学们还可以在平日里路过电教楼南侧的展板时留心其上的新闻与消息。时时关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因为就如前文所言,这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离不开在坐的每一位师生的努力。
古人有言“无法无天”,可见法律在古人心目中就已是同天一般让人敬畏。而如今身处于一个正在向法治社会发展的社会时期,我们也应该对具有自然法精神的法律充满尊敬之心,并且为法治社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谢谢大家!
尊敬的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治创造梦想。
提起法律,通常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也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那什么是法?我认为法是安全的眼睛,她能让我们辨明邪正,认清是非;她更是智慧的贤者,能点拨我们的思想,约束我们的行为。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法治昌明之时,国家就会迎来政治清明、国泰民安的盛世,如唐代贞观时期,民风就十分淳朴,百姓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法纪更是异常严明;反之法治松弛之时,往往就会内忧外患、国乱民怨、朝代更迭,如五代十国期间就是如此。而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在民意诉求日益多元的当下,要想定分止争,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唯有依法治国。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要想走好“中国道路”、实现长治久安,同样也离不开法治保障。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青少年更是责无旁贷,同样也充满梦想。但我们又是一个极其复杂而特殊的团体,可塑性强,且思想活跃,从而导致我们的个体未来千变万化,如果不从小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约束,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那么一切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多么希望我们的家庭、社会和学校能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无数事实也证明,常期身处的法制环境对于青少年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作用不可忽视,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现实社会,法确实无处不在,但我们不能将其视为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加愉悦地生活、工作、学习,进而创造伟大的梦想。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尚的尊严!因为,我们知道,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
所以,作为合格的公民和未来法治中国的栋梁,我们青少年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遵守校纪校规做起,自觉学法、掌握法律、尊重法律,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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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下面让小编为您推荐几篇关于依法治国的演讲稿,给您提供参考!
有人说,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
的确,法律和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从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到企业的生产运营、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似乎它给遵守者带来诸多的“不便”,但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讲,却给整个社会包括遵守者本人带来毋庸置疑的益处。
正如交通公益广告中说的那样:“没有红灯的制约,便没有绿灯的畅通。”
有人说“法律”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
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
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我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唯有知法才能守法,唯有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社会才能更和谐,人生才能更平安!所以,即使为了追求良好的目的,即使位高权重,也不能违反法律。
我们敬爱的周总理是守法的典范。
有一次,总理去开会,在路上,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交警批评司机却耽误了总理开会的时间。
同车去的干部想和交警交涉,总理严厉制止说:“这怎么行?交通规则是政府颁布的,政府总理应该带头遵守。
总理不遵守,就是带头破坏制度”。
直到交警放行,总理一行才离开。
守法必先严于自律,这是一种行为操守,更是一种道德修养。
我们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原来很多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普通人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
但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确实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要走。
在现实生活中,像克杰、长清等腐化分子无视党纪国法,恣意践踏法律,给整个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案例,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说。
就让我们反思一下自己,每次过马路,我们是否都走斑马线?每次开车,我们是否都能做到不超速、不抢行?在我们很多人的思想中,遵守不遵守交通法规仿佛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或许正是我国许多城市交通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我们生活在法制国家,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应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俗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
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
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异,无视法律的存在。
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
在我们身边,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
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的权利。
但你知不知道,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
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因此,你要知道因为重要,所以学法;因为重要,所以守法;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同志们,亲爱的朋友们请拿起法律的武器吧,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最后,我想用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来结束我今天的演讲,那就是“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我们没有理由拒绝好的秩序,所以我们没有理由拒绝法律。
谢谢大家!
正如我们所知,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
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
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那么,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
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
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
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
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
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
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
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
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
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
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
可见,遵纪是基础。
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
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
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
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
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长得到律上与法同行吧!!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子曾说过,“有道之君,行治修制,先民服也”。
意思是善于治国理政的人,通过制定有效制度来管理国家,以达到众民皆服的目的。
当今法制社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管理。
作为企业,也必须要用制度管人,按规章办事。
大江东流,日月交替,万物生生不息,用规则演绎着生命的轨迹。
火车之所以能奔驰千里,是因为它始终离不开两条铁轨;风筝之所以能高高飞翔,是因为它总是情系于手中的丝线;宇宙间无数颗恒星亘古不变的灿烂,是因为它们都按照自己的轨道运行。
人类社会也是如此,军队的战斗力来源于铁的纪律,学校的生命力来源于严格的校纪、校规。
同样,企业的竞争力也来源于严格的规章制度。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子曾说过,“有道之君,行治修制,先民服也”。
意思是善于治国理政的人,通过制定有效制度来管理国家,以达到众民皆服的目的。
当今法制社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管理。
作为企业,也必须要用制度管人,按规章办事。
大江东流,日月交替,万物生生不息,用规则演绎着生命的轨迹。
火车之所以能奔驰千里,是因为它始终离不开两条铁轨;风筝之所以能高高飞翔,是因为它总是情系于手中的丝线;宇宙间无数颗恒星亘古不变的灿烂,是因为它们都按照自己的轨道运行。
人类社会也是如此,军队的战斗力来源于铁的纪律,学校的生命力来源于严格的校纪、校规。
同样,企业的竞争力也来源于严格的规章制度。
制度是人类自己制定的信条。
制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法规、校规、交通规则等。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它的规章制度正如一个人要有健全的四肢,各司其职,按章办事就会具有协调性,反之就会出现不协调。
所以一个企业想要保持它的稳定和效率,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依靠合理的制度和运营机制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并确定明确的岗位管理条例,让大家知道要做什么,怎么去做,又怎么能做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
它做为员工行为规范的模式,能使员工的个人活动得以合理进行,同时又成为维护员工共同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
这是一个企业成熟的'标志,也是企业平稳发展的保障。
对于员工而言,按规章办事,是每个员工的职责,也是一个合格员工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想必大家都听说过沃尔玛在重庆销售假冒绿色猪肉,严重坑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沃尔玛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27名员工被警方拘捕,它在重庆所有的13家分店全部停业整顿15天,罚款269万元。
我想其原因就是超市制定的制度不够健全,监管不够有力,我们期望经过整改,重新开业的超市,能够建立更加合理、完善的制度,以新的面貌迎接消费者。
有这样一则寓言故事,名为《河水和河岸》,河水认为河岸限制了它的自由,一气之下冲出了河岸,涌上原野,吞没了房舍与庄稼,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它自己也由于蒸发和大地吸收而干涸。
为什么寻求自由的河水最终失去了自由和他本身呢?那是因为它寻求的那种无拘无束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正所谓国不可一日无法,党不可一日无纪,家不可一日无规,企业不可一日无制度。
试想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建立起一套规范性的管理制度,不按规章办事,领导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员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大家可以想像这个企业最终是缺乏凝聚力的一盘散沙,它就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新制度、新起点、新变革、新境界,如今由三家公司合并成立的国投集团制定了一整套新的规章制度。
只要我们大家都能够认真学习,接受约束,遵规守纪,从一点一滴做起,就一定能够汇聚起磅礴的力量,我们就会和我们的国投集团一起奔向成功的明天!
法律因为律师而精彩国务委员周xxx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我国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也为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当社会需要律师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职责时,我们要说:法律因为律师而精彩。
律师既要有不畏权势的铮铮铁骨,又要有满腔的芸芸爱心,既要成为依法治国大厦的基石,又要成为法治天下的拓荒耕牛,“律师”就是指:法律之师、正义之师、律己之师、文明之师,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把宪法和普通法规定的条款一一贯穿于具体的案件当中,是律师对实际情况的理性地分析,是律师把立法者事先没有预见到的各种情况查摸到细处,是律师活化了法律的精神实质,是律师把法治的蓝图推向了一个新层次,法律的精彩正是由于律师的存在,对于律师的作用我想用爱因斯坦的一句话来衬托:世上没有什么比立了法却不能执行更能使法律感信迫降了。法律给我们的只是一支罗盘,一支量角器,是律师把法律演泽成蓝图绘入现实生活,要理解法治的真正的内涵当从理解律师职业开始。
如果我们从社会角度看律师,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尽管律师的声音是有些微不足道,律师的执业权利也很脆弱,但仍然在努力实现党和人民赋予了律师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依法忠实地履行自身职责;尽管律师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政治地位,但律师仍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努力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法律的公正。正是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价值作用,才使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中充分地体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进途中,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是否有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律师站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社会各阶层的期待,赋予我们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的历史使命;职业的特点,决定我们为创建和谐社会负有高度的责任。我们认为:律师首先应当成为民主法治的最有力的推动者。律师对法律有比较精深的研究和理解,对民主法治和社会和谐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认识,因此律师应当成为民主法治的最有力推动者。不仅如此,律师作为法治的重要参与者,还应当成为民主法治的重要建设者。律师还应当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律师的职责所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之所以聘请律师,是因为就法律而言,他是弱者。律师只有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职业准则,才能成为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守护者。而每个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分子,只有使每个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最大化,在法律面前每个当事人都实现了公平和正义,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律师应当成为社会安定的维护者。法律的社会职能在于理性的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宣传者的角色,号召社会各阶层、各个体理性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律师又应当成为社会容忍的倡导者。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以及社会各阶层、各个体之间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不统一性,决定了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不可避免的产生。但法律作为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调和的最后工具,却并非调节社会矛盾的唯一选择。如果所有的利益冲突都选择法律来解决,法律将无法完成它的功能。只有相互容忍的社会才会是和谐的社会。因此律师应当倡导各冲突的当事人相互克制和容忍,不因小利而大动干戈。只有当根本利益遭受侵害时,才运用法律的最后手段。这和律师的职责并不矛盾。社会和谐与律师工作的关系是相互的。没有律师的参与和努力,难以形成和谐社会;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律师事业不可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如前所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和法官、检察官顶足而三,在使天平真正“水平”的过程中,作用非常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能为创建和谐社会直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趋炎附势,惟利是图,就可能使本来平衡的天平倾斜!
因此,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铁肩担道义”,坚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才可能为创建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律师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和谐稳定。很多人有个错误认识,认为律师是惟恐天下不乱,只有天下大乱,律师才能英雄有用武之地。这个认识是极端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非但不能使律师得到健康发展,而且会断送律师业的前途!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业之所以发展迅速,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大发展。正是由于经济的大发展,才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才使律师业务的深度和广度得到开拓。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是不需要律师的,人们通过私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3)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4)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7)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10)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费尔德。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14)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5)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16)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7)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18)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20)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5)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6)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汉)《盐铁论·申韩》。
7)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8)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9)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11)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13)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4)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6)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17)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战国)《商君书·定分》。
18)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1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0)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同志们:
区委高度重视依法治区工作,在省、市分别召开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工作电视电话会后,区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学习,研究我区贯彻落实意见。为抓好这项工作,区上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的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xx市xx区依法治区实施纲要》和《xx市xx区依法治区20xx年工作要点》,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就是对依法治区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刚才,修光同志就我区《实施纲要》及《20xx年工作要点》作了说明,我完全赞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性。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为“四个新雁江”建设夯实法治保障。
(一)推进依法治区是大势所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20xx年,党的十八大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省委强调“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就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作出了全面部署;市委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市,为建设幸福资阳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雁江是大势所趋,不是现在才开始讲法治,而是立足新的形势和新要求,必须要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
(二)推进依法治区是发展所依。深入推进依法治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护都需要法律来引导和规范。我们必须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水平,推进市场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法治环境是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促进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吸引更多的人到雁江投资兴业、安居乐业,进一步增添发展活力和竞争力。
(三)推进依法治区是民心所向。推进依法治区,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需要,更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除了物质财富给人带来的满足,如何保障群众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处处彰显公平正义,让群众活得更有尊严,成为关乎发展大局、民心向背的根本。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就是要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全社会充分享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每一个人都对未来充满希望,让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充分凝聚起推动“四个新雁江”建设的强大合力。
(四)推进依法治区是稳定所需。法治是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是处理矛盾纠纷的“稳压器”。当前我区的社会大局总体上是趋于稳定的,但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涉法涉诉、劳资纠纷等领域发生的矛盾和问题还相对较多,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一靠发展,二靠法治。为此,我们在推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把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引导各级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风气,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以和谐发展保证加快发展。
二、准确把握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着力点。
推进依法治区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我们必须要准确把握工作的重要方面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不断开创依法治区工作新局面。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要抓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行政执法、加强政务公开、健全行政监督体系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察,切实解决执法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区的重要环节。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紧紧抓住群众意见较大的执法问题和影响执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规范执法流程,严密执法程序,确保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执法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体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做到在宣传内容上覆盖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宣传对象上覆盖全区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群众。要实施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根据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干部群众的需求和特点,科学制定方案,突出重点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手段和形式,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现代网络技术、法制宣传阵地、法律咨询服务、法制文艺以及警示教育的作用,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典型案例,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化娱乐,真正使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着力营造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落实依法治区工作,必须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群众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开展法治示范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诚信守法企业等基层创建活动,增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夯实依法治区的基层基础。要创新社会治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依法规范和引导群众的信访行为,切实避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着力提升社会法治化水平。三、切实加强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求高、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决有力、深入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依法治区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依靠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司法各机关执行、监督功能,切实做到“党委总揽全局、各方协调推进、责任层层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法制建设纳入全局工作中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做到人员、责任、保障“三个落实”。尤其是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研究本系统、本部门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大力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把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本系统、本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合力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二)要健全推进机制。建立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牵头统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学法用法、社会法治、监督问责六个工作推进组分工负责,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落实的“1+6+n”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合力推进、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督促考核,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三)加强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区,关键在干部。要加强法治型干部培养,着力增强法治意识,注重提升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搭建干事创业平台。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工作需要,强化基础执法力量,注重培训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要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坚持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
同志们,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事关雁江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扎实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为“四个新雁江”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10月30日09:40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文正邦。
在我国正处于世纪之交,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且“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在当今世界,现代化、民主、法治、文明及其一体化关系不仅已成为时代潮流,而且体现了我们时代的特征和时代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及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均已突显出了其特殊重要意义,它们都是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全面进步所不可须臾忽视的。为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其间的内在联系。本文特提出“法治文明”这一概念并以此为中心探讨一下有关问题。
一、法律的文明属性。
认识法律的文明属性,首先需要在观念上的更新。由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辅、重刑轻民、严刑峻法甚至酷刑乱法以及义务本位和官本位的影响,似乎一谈到法就意味着惩罚、镇压、限制、禁止、束缚、不通人性、冷酷无情等等,使人们畏法、惧法、仇法、避法,这样形成的法律观念自然就与文明无缘。
然而事实上,法律不仅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同时法律发达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
文明是标识人类的进步程度和状态,社会文明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所以文明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紧紧相连(从这个意义上讲,“文明”似应是比“文化”更高层次的概念。因为“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比较高一级阶段,即告别了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从而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界而进入文明时代才开始呈现的进步程度和状态;而在此之前,“文化”早已存在,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等等,哪怕是早期旧石器时期最粗陋的遗物遗迹,也具有‘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但一般都不把它们称为“文明”。可见文明及文明史是标识人类社会发展程度中更高层次的概念,而文化是泛指人类社会任何发展成果和发展阶段的概念)。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在生产工具改进(出现了金属工具)从而使生产力有很大提高的基础上,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导致私有制、阶级以及国家和法律的出现(即生产关系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社会行为趋于复杂化,而需要社会结构、社会组织更加严密才能使社会保持有序)。可见国家和法律乃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标志,虽然同时也就伴随着严酷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但也是人类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及行为方式趋于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1];董必武同志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2];比利时法学家班达认为,法是文明社会通向公共的强制,是为在人们之间实现一种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总和”[3];美国法学家富勒把法律看作是不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4];英国法学家菲尼斯认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确定性、具体性、明晰性和可预测性引入人类相互行为中,使法律不仅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而且建立了用以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机构,从而使“法律调整它自己的创造”[5];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的概念应基于科学普遍性,从最广泛的意义强调法应当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6]。
之所以说法律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和标志,这从法律的起源和产生过程也可以看出来。因为它是社会调整从原始社会个别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调整进到普遍性、共同性和规范性的调整;从自发性调整进到自觉的调整;是从氏族社会中习惯同宗教、道德规范混溶,权利与义务不分,进展到逐步分化发展开来而形成法律规范的过程。固然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然而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乃是法产生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深层次动因。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8]。
不仅如此,法律本身就具有文明的属性,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和保障,就必然体现着某种公平、正义、理性和正当利益(虽然不同的阶级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无怪乎从词源上看,不仅中国古汉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含义,而且从若干种外文词源来看,“法”和“权利”相通,也具有公平、公正或正义的含义。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的伦理法思想之所以影响深远,西方把理性和正义作为法的基础的自然法学思潮之所以源远流长,经久不息,也表明了人类追寻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强烈的、共同的价值趋向。
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来看,无论是明智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思想家或是马克思,都肯定了法与“自由”这一标识人类进步程度的概念的内在联系(共产主义者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社会)。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9]。黑格尔以自由是对必然性即规律性的认识的辩证观点出发,进一步把自由视为法的本质。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0]因此“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11]。因为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规律的一种,是社会的法则,是人的规律,这种规律被人的理性所认识,并以共同意志的形式制定为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就可以获得自由。所以法乃是自由的实现或体现,或者说“法律是自由的具体表现”,“是自己实现其自身的自由”[12],因此法律是人们实现自由以及保障人的自由的武器。马克思更精辟地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3]再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看,法律虽然是实行阶级政治统治的有力工具,但法律的规范职能(评价、指引、预测、教育、保护、制裁)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表明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冲突的调节器,是人们正当行为和利益的保障器和人的越轨行为的矫正器,是社会生活、社会管理和各项事业的经验总结和概括,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文明内涵和意义。
法律的发展史或发达史也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过程。从同态复仇到罪刑相适应,从罪行擅断到罪刑法定,从“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刑、民、诉不分到形成各个专门法律部门,从充当专制统治的工具到作为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所以,近现代法制发展所形成的系列重要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等原则以及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诉和公开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发展的成果和表现。而现代法制所体现的文明,其实际内容就是一定性质和程度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以及以此为保障和前提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且,遵纪守法就是文明行为的表现,法律调整所要求的社会有序性是社会文明状态的基本条件。由此可见,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状况是社会发展及进步的重要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二、法治文明的价值分析。
笔者认为,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体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备一定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组成,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促进作用。因此,对法治文明作价值分析也就是要认识法治所包含的进步的内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状和特征。而只要我们仔细思考就不难发现,文明确是法治特别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属性,是法治的总的价值特征,体现着现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总之,不依个人意志、好恶、品质、素质以及升迁进退为转移。所以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跟专制也是毫不相容的。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正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内涵比“法制”概念的内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其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而“法制’则不一定。一般说来,“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如奴隶制和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严刑峻法、酷刑乱法,以及绝灭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所以只讲“法制”,就难以避免“恶法亦法”。只有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产物的法制,才与法治有所通义。而且法制所关注的是建立和维护某种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特别是现代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现代法治的产生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即资产阶级法治国的建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权至重(实质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因此政府权力有限,人民主权神圣;实行分权制衡,以法制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利,同时依法保障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分配。所以现代法治的精髓和要义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社会在趋向文明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14]。
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和公民。既弘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现代法治还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学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正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为重要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智慧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之稳固化、规则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导和引导人们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方法和手段,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人们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这丝毫也不排斥权利与义务必须相统一,因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目标指向,也是为了维护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须作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开、公正、正义等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讲求文明的经济,它不仅坚持自由与秩序、行为与规范、效益与合法的辩证统一,而且要求作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利”和“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统一,重视和完善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正因为如此,所以现代法治在价值功能上的特征,就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制那种重在禁止、束缚、限制、惩罚等消极方面,而是重在促进、引导、教育、调节、鼓励、授与、组织、管理、预测等积极方面。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来,法律并非是束缚人们手脚的东西,而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可以据以争取和扩展自身合法权益的,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我们组织和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解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武器。
不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征,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属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门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要求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又是其重要的实体特征,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统一性、协调性。不仅是具有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从而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
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善、提高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则的发展为主体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就和进步。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征、地位、作用认识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发展及其成就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7]。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制度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都起着组织、协调和整合的作用,不仅维护、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所以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根源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经由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质文明的发展成果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体现到精神文明的发展成就上来。本文第四部分将会具体阐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总之,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制度文明的内容构成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成就;同时也包括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成就。也就是说,制度文明主要由经济制度所体现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构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个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因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巩固和普遍得力的实行,也必须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仅仅归结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构成和规则体系毕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和要素。如果我们把制度界定为关于人们人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那么它至少具有这样两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变动不居的,而是使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况下它可以反复持续地起作用,因此通过制度可以评价人的社会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而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种通行的准则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规则,伴随有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的作用。这些都与法律的属性和特征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稳定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则和规范,它给予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一定的标准、模式、范围、界限,使人们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发展。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要通过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装起来,才具有全社会效力并得以巩固。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任何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稳固地确立、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发展都必须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见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和构造,它对整个制度文明都起着确认、维护、保障和促进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为人类经济制度文明重要体现的商品经济关系,尤其是它的充分发展(在近现代社会)所形成的市场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式,之所以成为近现代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不可逾越的阶段,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富民的必经途经和必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制度或体制包含着人类经济制度文明的丰富内涵,体现着人类经济制度和体制建设与发展的若干共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经验。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规制和调节作用--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市场为中心来调配社会资源,就使经济主体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并承担更大的竞争风险,从而使动力和压力并存,就必然要求严格、科学的经营管理形式和制度,要求稳定的、严密的普遍有效的市场规则和规范,以使经济活动有序地进行,创造出可观的效率和效益。这就促使人们不断地去探寻、创设、试验、修正和完善各种有关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和分配的制度、管理办法和规则,不仅各种经济学说和管理学说应运而生,而且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运行机制也愈来愈周密、完善。所以伴随市场经济而出现和不断完善的诸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法人制度、产权制度、专利制度、产品质量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等,以及我们正在努力建立和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都是人类制度建设的共同经验和智慧的成果。它们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既是人类经济制度文明发展中的宝贵财富,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结晶和硕果。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深刻道理。
法治文明更是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和核心内容之一。政治文明之两大核心内容就是民主和法治,然而,在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总是紧密结合,水乳交融,不可剥离的,二者共同组构出政治文明的丰富内容。如前所述,不仅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而且民主必然要求法治,必须上升为法治,即要靠厉行法治来体现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层次发展,法治是政治制度的优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政治、责任政治,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法治体现了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之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趋向和要求。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以及依法治国原则,不仅都是法治的重要原则,而且均要由法治即要靠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因为法治的中心问题就是要确定国家权力的合理位置以及人民权利的重要地位。政治民主所必须坚持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体现人民主权和便于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代议制度、选举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的民意体现制度,体现政府向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制度等,也不仅都是现代法治所应坚持的重要制度,而且均要靠法治并采取法律的手段来体现、保障和维护。所以宪法和行政法作为现代法治的产物,正表明了法治对民主的体现、保障和维护的重要功能及作用(宪法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它们要解决的中心问题都是合理规范和有效控制公共权力,以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有的学者很好地概括了现代法治与民主的这种内在必然联系:“(-)法治的根蒂,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政府;(二)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三)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四)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原则。”[18]这些都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卓越成果和成就。虽然不同阶级基础的民主和法治实现程度和具体表现方式会有所不同,但都离不开这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要求。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和结构,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和补充,更需要靠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来保障、维护和予以巩固,所以也是中国当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四、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问题。
法治文明的特殊重要地位还在于,它不仅对整个制度文明,而且对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整个社会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法治化(即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够顺利地进行和健康地发展。所以邓小平同志创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两手抓”: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硬;一手抓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设,法制建设必须贯穿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物质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已受到重视并正在积极推行,虽然还有待作更大的努力;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却存在许多困难的问题,任务更艰巨。其中原因很多,首先包括一些理论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历来在学术界也有所争论。争论的焦点是集中在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有无必要和可能实行法治化以及怎样实行法治化这个问题上。因为精神文明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总体上由智力、文化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这两大系列所组成。智力、文化方面即社会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发展和成就,它们是社会经济发展及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这方面的精神文明既同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发展程度直接相联系(其中一些成分本身就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科学技术还是第一生产力),又受经济制度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和制约。因此,这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是毫无疑义的,也比较容易引起重视并正在逐步推行。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建设方面,法律不仅提供有效的保障,而且直接起着组织和推动的作用。如教育法、教师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些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对自然科学、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各项奖励条例,还有近来国家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精神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及文化艺术市场的管理等,都具有这样的作用和意义。可谓抓得对、抓得及时,务必坚持下去。
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包括社会的政治思想(也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道德面貌、社会风尚、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信念、理想、觉悟、情操、组织纪律性等方面的进步程度和状况。它们是精神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部分,集中地体现着精神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强烈地反作用于物质文明以及制度文明。我们平常所说的一个社会、地方或单位精神文明的状况,主要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水平和程度。它们是精神文明建设中更为复杂、困难的领域。然而,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均表明,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设也必须实行法治化,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才能摆脱其软弱无力状态而成为过硬的一手。
首先,从人类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来看,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其中的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目标和效果,就是要使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步协调发展。但是,由于物质文明虽然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为它提供物质基础,所以古人说“仓廪实而后知礼义,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但却不是充分条件(物质文明的发展并不一定会导致精神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在许多情况下,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还会出现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准下降等令人忧心的现象,甚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的逆向畸型发展状态。所以常言道:“饱暖思淫欲”,即谓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又会刺激人的贪欲和淫逸,致道德和精神文明倒退);而且物质文明既不能直接决定整个精神文明(尤其不能直接决定其中的思想道德方面),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变化发展,而往往有赖于某种中间环节和经由一定的过程;精神文明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组合体系对于属于社会存在的物质文明也既有须相适应的一面,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所以两个文明的存在和发展都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要受到制度文明即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性状和发展程度的影响制约。也就是说,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特别是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它并不直接同物质生产与生活相联系,而须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中介作用才能实现。换言之,物质文明对思想道德的作用只有通过经济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折光才能表现出来。所以,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发展乃直接决定着思想道德以及整个精神文明乃至整个社会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因此,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应该作到制度化法律化。因为只能制度化才能经常化、稳定化,也才能规范化;制度化的更高要求就是法律化(制度化当然也包括完善各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建设只是制度化的基本要求,作为一种重大国策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还必须上升到法律化、法治化、才更有效力和权威。)作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奖惩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偿罚严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个中心意义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享受正当权利和权益,又必须履行应尽义务和职责。享受权利以鼓励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义务以确定和强调其应尽的职责和本分,否则就要负相应法律责任,受到追究和惩处。换言之,制度化、法律化的要义就是使行为主体的权、责、利相统一,使其既有动力又有压力,这是搞好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而实行制度化、法律化的关键就是要严格、斗硬、不讲情面、不徇私情,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情况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摆脱软弱无力状态,使之真正硬起来,就必须在制度上斗硬,在法律上斗硬,不能老是挂在嘴上、议在会上、写在纸上重要,实行起来就被挤掉、忘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据,精神文明建设就是硬任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掉以轻心。并且精神文明建设也有个体制建设问题,也需要进行相应改革,不能再象以往那样似乎跟每个单位、每个人都有关,但由于没有在制度和组织上落实,更谈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据,结果又与每个单位、每个人的责任无关。而且不能落实权利,也无从履行义务,条条块块都无法管辖和监督,自然就流于形式、成为软任务。岂不可惜,可叹!
至于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有无可行性?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处理在加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问题。
本来,道德和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就是姊妹关系,在任何社会中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两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况下它们都是互相渗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义的基础就根植于社会的道义;有些法律本身就是这方面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体现和确认,例如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许多法律规范中也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等;特别是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和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等,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中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和精神。所以社会主义法在以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人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当然,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就其性质和作用而言,也有所区别、不可混同。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据以保证实施,违法犯罪者要受到应得的惩罚;后者主要靠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道德行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众舆论来裁处(即所谓“道德法庭”),对之一般是说服教育和批评,即遭到道义上的谴责。前者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严格对应和统一;后者履行道德义务(即善行)则不以报偿为前提。法律规范允许或禁止人们作什么是对他的行为起码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严格的规定;道德规范提倡和鼓励人们作什么则是对人的行为应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进一层次要求。法律规范是控制人的越轨行为之最后屏障,突破这个屏障,就为社会和统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规范则是抑制人的不良行为的内心防线和民间防区,它注重通过潜移默化和榜样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矫治,以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质。法律对人的行力的规范作用主要是“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和思想的规范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养讲究“自审”和“慎独”,着眼于启发和挖掘人的内在善、自觉性和自我调控功能。难怪黑格尔把道德观为人们“内心的法”。
可见道德和法律各有其优劣短长,所以需要互相取长补短以紧密配合和支持,才便于形成社会规范系统及其调控手段的严整体系和综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规范引导、教育、评价和矫正人的行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们在行为的选择及矫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更易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法制观念的增强植根于群众道德意识,道德觉悟的提高上,也会更加牢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实现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卓有成效;而且作为法制建设重要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如培养人们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强调法律至上并不等于主张法律万能,依法治国不仅丝毫不排斥而且必须凭靠道德力量对人的行为的深刻影响和对人的思想的强烈净化作用。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宗旨和目标。
然而,另一方,道德建设也需要法制建设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强力度和强度。因为自觉性并不是每个人、每个时候都具有,说服教育也并非万能,不义之徒,寡廉鲜耻之流,何谈良心,更无惧众怒。因此,就非常有必要把一些重要的,涉及面广的,必须强制推行才能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威保证实施,这看来已是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了。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不少法律规范就是由社会的道德规范、原则和要求升华转化来的,或者说,社会的道德要求采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强烈的表现。例如《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某些社会公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维护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对包括商业道德在内的经济职业道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强烈表现;再如《法官法》、《律师法》等更是直接体现了司法职业道德原则和要求。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广阔些,还可以从历史上和国际上找到有关这方面的一些先例以作参考。例如我国历史上儒家所主张的伦理法,讲礼法结合,失礼入刑,把“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也予以法律化,虽然以其强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极意义为主,但也有其强调道德和法必须紧密结合,以发挥其社会控制之综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资批判性利用。新加坡把许多包括讲文明礼貌、公共卫生等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领域都纳入了严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一旦违反无论何人概予以严惩。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确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呈现出与物质文明协调发展的良性状态。其中一些具体作法虽然可能有过于严苛之虞,但这种高度重视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必须给道德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其他各项重要事业以严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战略原则和策略思想,却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连美国也制定有《1978年政府行为道德法》,对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供职的公职人员的行为活动(包括经济生活中严格的财产申报)和职业道德要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以旨在保持公务员的清正廉洁。这对我们也不无启迪作用。
上述事实表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们注意方式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掌握好分寸,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是会收到应有效果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应分个轻重缓急,要有重点地推行。譬如,当前就应当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到首要的地位。因为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标志之一,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貌的直接体现,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文明建设综合效果的重要表现。它对人们的道德要求虽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范围和作用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视的。职业道德则是社会普遍道德原则和规范深入于每个人的职业活动的具体化,是各行各业中人们行力是善或是恶,是正义或非正义的具体道德要求。它深入、持久、细致、密切地渗透到人们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的整个过程中,关系着人们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服务质量和对社会的责任,在各项工作和各个业务领域支撑着整个社会道德体系。因此切不可等闲视之。当前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出现的道德滑坡、价值沦落、社会风气不良等令人堪忧的现象,首先就表现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滑坡,并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愤慨和深切痛恶。紧紧抓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化这个枢纽,其他措施和办法大力配合,才有希望尽快扭转和改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状况,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建设的状况。
需要说明的是,对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应作孤立的、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更不能简单化、庸俗化进行;它既不是包医包治的特效药方也不意味着要搞惩办主义。而是主张把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机地、恰如其份地结合到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各项措施。为此,就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是要求把一切思想道德方面的问题都归于制度化处理,都诉诸法律解决;而是指把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人民生活安宁幸福的重要领域实行制度化、法律化,即在这些领域不能单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还要靠必要的强制和法律,这方面的越轨行为要受到惩处,要为这些领域树立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使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损害可以求诉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于思想道德观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设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类活动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规范的现实对象,它不同于思想道德观念,后者乃属于社会意识的领域,更确切地说,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强调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及其管理应实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严格要求,并赋予应有的权利,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才能落实各项措施,收到实效。
第三,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须有其他各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来密切配合,特别是要以加强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设(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等)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标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结合的效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一定场合和对相当一些人来说就收不到必要效果,特别是在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泛滥的情况下没有制度法律作后盾更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情况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是在此情况下用法律手段强化道德教育和推动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确十分复杂,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既是道德建设的新问题,也是法制建设的新问题,很值得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一定要注意不能简单化、庸俗化。例如,虽然规章制度可以对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态度提出要求,但是要注意,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却只能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扩展到人的思想领域。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所以“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19]因此在实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界线,掌握好分寸,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防扩大法律责任的界限和范围。
至于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战略和策略问题,初步考虑到如下几点:
第一,应把重点放在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上,这也是其难点,是最薄弱的。应努力探寻这方面的规律性,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稳步地进行。同时应继续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设的法治化,增强力度、加快步伐。在当前,尤其应加强和加速文化市场、教育改革、新闻出版事业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应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法治化作为突破口,来推动和带动其他方面和领域的道德建设适时和适当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律化。而其中,又应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职业道德即“政德”建设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时及时推进那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及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进而扩展到各类社会组织和法人。以利于惩治和防止腐败,从根本上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
第三,应通过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着重探讨青少年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和规律,以增强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实施体制、决策和运行机制以及队伍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并应通过这种法治化,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其物质保障和信息情报系统,深化其理论研究。显然,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以科学求实态度和勇敢开拓精神去不断探索。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2页。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3]引自莫里斯:《伟大的法哲学家--法理学读本》,宾夕法尼亚大学1959年版第467页,转引自谢邦宇《行为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
[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鲁大学1977年版第106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页。
[5]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91页。
[6]凯尔森:《法律和国家概念》,哈佛大学1945年版第3、5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16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538-539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6页。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页。
[12]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第22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4]参见康德:《公正的哲学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转引自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3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5]《人民日报》2月9日。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93页。
[18]黄稻主编:《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第10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17页。
(本文责任编辑:李郁平)。
该文“论法治文明”《现代法学》第2期发表,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第7期,并被多种文集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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