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双方需要讨论并明确合作目标和预期结果。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合伙协议的常见问题解答,希望可以解决您的疑惑。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本企业为普通合伙协议,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三、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四、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________的字号________的店铺,经营范围为: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__系该店铺的________。
五、合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六、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期限。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期限。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七、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____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八、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九、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以下内容: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二、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十三、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所欠税款;
(3)合伙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十四、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六、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_______份,送登记机关存档_______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丙三方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本着自愿结合,共享利润,共担风险,遵循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心协力办好企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納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
(注:_______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固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注:_______合伙协议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九条合伙人共人,分别是:_______。
1、住所(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2、住所(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3、住所(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各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以下分配利润模式,甲分得利润的_______%,乙分得利润的_______%,丙分得利润的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债务分配,若经营不利,各方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三条中途若有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退伙。
(一)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陰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做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
第2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缴付出资日期为本协议签订日。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 合伙期间合伙双方不得动用合伙资产对第三方进行再投资/合伙。
第7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 本合伙企业从年终所有开资后纯利润中提取2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 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7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六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执行单位: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现就培训英语教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
一、____区教育局与______大学合作进行的教师培训属非学历教育性质,目的在于提高教师的学力和业务水平。
二、甲方负责组织与行政管理,乙方负责教学和业务管理,并为教学质量负责。
三、乙方为甲方举办的.学力教育培训班,每期90名学生,每个教学班人数为30人,培训期限为一年,培训班的英语教学时数为280—300学时。
五、乙方承诺:_______经过培训,能使甲方参加培训的大部分学员在英语听力和口语等方面的能力有明显提高。对于学员反映强烈、课堂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经甲方提出,乙方应当予以及时更换。
五、甲乙双方都同意将日常的教学点设在____区教师进修学校,寒暑假期间将教学点设在______大学校本部。
六、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学员开设的课程及课时分配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七、乙方负责组织好平时的测验、中段考、结业考及水平测试(共三次),对三次水平测试合格者颁发学力证明书(结业证书),并负责建立接受培训英语教师的学力档案;甲方负责建立全区英语教师的继续教育档案,并负责把教师培训成绩纳入业务档案管理。
八、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的培训时间,乙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一星期通知甲方。
九、培训费用按照每生每课时20元计算(包含教材费和散页讲义费),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乙方除收取培训费用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学员在______外贸大学校本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学员自理。
十一、操作事宜由____区教师进修学校与出国人员培训部协商解决。
甲方执行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
乙方执行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
二零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共同投资人就共同出资在___市____区设立有限公司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二.全体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三.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
甲、乙、丙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全体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出资的转让: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需征求其他各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一方转让时,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共同投资人增加或变更;
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
发生投资人难以继续共同的投资的其他事由,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
六.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七.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争议的解决:
选仲裁时: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国______地__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由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
选诉讼时: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在仲裁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份,由三方于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代表人:______代表人: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cpa。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共[]人。其中[]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名称:(有限合伙)。
第四条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
第六条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单位:万元。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占比%。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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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技术入股合同,合同范本《技术入股合同》。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
合同签订日期: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合伙企业由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个,法人合伙人个,其他组织合伙人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年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出资额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委托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合伙人签字:
签定日期: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1合伙企业的名称:
1.2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1.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2.1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上述出资应在年月日前缴付。
2.2在合伙企业开始运营时应对财产进行登记并形成财产清单,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在合伙企业运营中增减资产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修改合伙财产份额的,一律不得作为合伙财产,参与分红。
3.1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合伙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1利润分配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2亏损承担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5.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情况。
5.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3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接受财务报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财务账单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此财务报表日之前的财务状况视为确认。
5.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实行的表决办法。
5.5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销对象以外的合伙人)经同意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否则,其所获利归合伙企业所有。
5.7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做出决定:
5.7.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7.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5.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7.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7.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7.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7.7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
6.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力,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3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6.4.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4.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4.5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6.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6.6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6.7合伙人退伙时,经结算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资义务;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6.8.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9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7.1.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7.1.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7.1.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7.1.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7.1.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决定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有关印章、财务资料立即封存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7日内重新刻制合伙企业清算印章。
7.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8.1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承担违约金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前述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交通费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缴付出资,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千分之支付违约金。
9.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0.1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4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
([1] 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共[]人。其中[]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 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 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 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以下简称"原有限合伙人",乙方与丙方在下文中合称为"原合伙人")。
丁:______________。
(丁以下简称"新合伙人")。
鉴于:
1、为方便甲方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其他投资人将以新入伙之方式,与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新甲方之新合伙人。
2、原合伙人已于___年___月___日共同签署《xx合伙协议》。新设立的甲方中,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丙方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且乙方为甲方之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丙方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
3、新合伙人丁xx同意签署本《入伙协议》,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有限合伙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
4、原合伙人乙方与丙方一致同意接受丁x入伙并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限合伙协议》之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之原则,新合伙人丁x、原合伙人乙方和丙方及甲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入伙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一、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及缴付。
1、新合伙人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
(1)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
(2)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3)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
2、新合伙人性质:有限合伙人。
3、认缴出资额:______________。
新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4、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
新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缴付。
二、新合伙人签署本《入伙协议》即成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人应按照甲方普通合伙人乙方之书面指令,于年月日前,将其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支付至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三、新合伙人丁x认可甲方《有限合伙协议》并同意接受该协议之相关条款约束,与原有限合伙人丙方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四、新合伙人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资比例按照该新合伙人认缴出资占甲方总认缴出资的比例计算。届时,原合伙人及所有新入伙之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修订后之《(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本《入伙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工商登记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入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盖章)。
丙方:______________(签署)。
丁(签署/盖章):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1]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cpa。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共[]人。其中[]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份,注册会计师协会[]份,事务所保存[]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_________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新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________________的合伙人。
二、新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新合伙人承认原合伙企业所有协议,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合伙人(签章):________原合伙人(签章):________。
乙方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
店名:____________,店址: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美发美容,共同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健康许可证件。二人共同拥有对____________的经营权和使用权(租赁期间内的),甲方主要负责店内管理,产品和技术乙____负责招聘广告宣传,设备采购。
合伙期限出资额,甲方以无债务店铺出让股权邀盟乙____合作,共同经营方式。要求乙____出资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号前将________元现金融资与甲方,方式为现金交付。合同生效。
第三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甲方负责店内经营,每日统计店内营业状况,绘制营业额表和进货成本表,店内开销须会知乙____知晓,双方信息一致。
1、工资分配:按合伙人在工作中以提成的方式来计算,经双方商议按个人所做营业额的30%来提成。
2、盈余分配,除去日常开支(水电费),员工工资,奖金后所剩盈余然后甲。乙按照股份额来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期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担保责任承担。
第四条退伙,出资的转让。
退伙必需有合伙人认同方可退出,不得在合伙不利时推出,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按照正常经营损失风险进行赔偿。
创业初期的出资充做公用,不得一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经营运转资金每月盈余以十号为节点存储。甲乙双方如有动用盈余运转资金,须征得对方同意。动用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比例,年终分红结算当扣除动用金额。
出资的转让:如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股份,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甲乙两合伙人同意,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五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六条:合股见证人人经甲。乙双方商议决定由第三方来做____________的见证人,如以后甲乙共同投资的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合伙人:____________。
乙方合伙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_________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新合伙人和原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新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即成为________________的合伙人。
二、新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新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新合伙人承认原合伙企业所有协议,与原合伙人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四、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合伙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原合伙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等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即( )公司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 合伙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2.02 在本协议中,上列(_____)名合伙人可统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业。
3.0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普通合伙。
3.02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3.05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 出资。
4.01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
出资数额:_______________。
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
4.02 合伙人缴付货币出资,应将货币划入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专用帐户,其他合伙人应为其签署出资确认书。
4.03 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对附件一所列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及作价金额予以确认。
4.04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05 合伙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08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5.02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 合伙事务执行。
6.0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__ 。在本协议中,根据有关约定或授权,负责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统称"执行事务合伙人"。
6.0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6.03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第6.03条作出决定。
6.04 除非另有约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如下: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6.05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06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超越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 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 擅自将合伙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 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 擅自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 泄露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
(9)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7.01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02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税务。
8.01 合伙企业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8.0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及时送交合伙人。
8.03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九章 入伙和退伙。
9.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9.02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退伙;。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9.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9.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十章 解散及清算。
10.0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0.02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1.0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1.02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03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12.01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12.02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
12.03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2.04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2.05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__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2.06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1合伙企业的名称:
1.2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1.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2.1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上述出资应在年月日前缴付。
2.2在合伙企业开始运营时应对财产进行登记并形成财产清单,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在合伙企业运营中增减资产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修改合伙财产份额的,一律不得作为合伙财产,参与分红。
3.1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合伙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1利润分配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2亏损承担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5.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情况。
5.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3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接受财务报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财务账单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此财务报表日之前的财务状况视为确认。
5.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实行的表决办法。
5.5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销对象以外的合伙人)经同意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否则,其所获利归合伙企业所有。
5.7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做出决定:
5.7.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7.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5.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7.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7.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7.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7.7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
6.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力,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3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6.4.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4.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4.5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6.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6.6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6.7合伙人退伙时,经结算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资义务;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6.8.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9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7.1.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7.1.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7.1.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7.1.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7.1.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决定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有关印章、财务资料立即封存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7日内重新刻制合伙企业清算印章。
7.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8.1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承担违约金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前述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交通费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缴付出资,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千分之支付违约金。
9.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0.1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4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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