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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会议通知(实用15篇)

经营管理会议通知(实用15篇)



经营不仅仅是单纯地追求利润,还需要有社会责任感和长远发展的眼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营成功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和借鉴。

银行经营管理会议邀请函

尊敬的___女士/先生:

您好!

然而,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欣喜与煎熬中徘徊,行业的开放与市场化,迫使之必须思考生存与发展,发展与盈利能力,盈利能力与最终的核心竞争力之间的种种问题,如何构建商业银行的盈利体系,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是从业者共同思考的一个课题。

与成功者同行,获成功更易!诚邀您光临现场,学习前行者、交流成与败、碰撞创革的火花……,成者更上一层楼,学者所获亦必丰!

主办:xx市商业银行。

协办:xx银行xx金融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公司。

支持:中国金融it服务联盟《财经》《金融时报-商务周刊》。

参会者: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业务部总经理、科技部总经理等。

时间:

地点:

组委会联系人:

电话:

会议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1998年中国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我国投资建设了一大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海河、辽河、淮河、滇池、太湖和巢湖流域“三河三湖”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大大加快了这些地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十五”期间,我国政府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一大批为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已列入计划,这必将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极其市场的发展。

会议将邀请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各部委官员,及部分省市人民政府、环保局等有关领导及国家开发银行、市政建设管理委员会、水务局、从事给排水、污水处理的有关专家,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参加。国际方面:拟邀请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各国使馆商务处、世界银行、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金融投资机构参加。

1、讨论中国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有关污水处理任务的落实与实施问题。(其中包括重点流域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分析,如何进一步推进问题;如何开展政策引导、投资多元化、污水资源化、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规划、领导和组织工作以及东、西部差异问题等)

2、 探讨中国加入wto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政策的影响及变化。(中国加入wto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标准及产业、技术政策影响及变化等)

3、探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新模式,以及如何推进水污染治理的企业化、市场化和投资多元化机制。(中国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及发展方向;有关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融资、银行方面的优惠贷款政策问题等)

4、交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经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一体化运营管理、经验,中水回用、配套管网建设、污水资源化问题;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使用方面的优先条件、政策等)

5、交流探讨近年来国内外水污染治理技术。(技术成果持有方、重点企业工程技术、产品实际应用介绍等)

6、举办治理方和投融资方的洽谈、交流。(技术持有方、污染 治理企业、投融资方面队面交流、洽谈合作)

7、 国际交流与合作。

8、 工程模拟、配套技术、产品、设备展示。

各级环保局主管产业领导,国际财团、金融公司水务集团、国内从事水污染治理的环保企业、污染企业、给排水、地下管网企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技术方、产品设备供应商、投资商、环保骨干企业、各大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等。

1、参会代表每人交会议费1300元,主要用于会议场租、就餐、会议资料、投影仪器、交通及市内考察等。

2、会议住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3、请参会代表认真填写回执,并于xx年5月31日前邮寄或传真至筹委会。

4、会议特设技术专场,凡需要在大会上作工程实例及技术产品专题介绍,以期扩大应用的单位,国内单位须交xx元人民币费用,发言时间以20分钟为限(名额有限)。请务必于xx年5月25日前将发言稿以电子文本的方式交至筹委会,以便刊登在《会刊》上。

5、参加展示的企业请在xx年5月31日前将“展示报名表” 邮寄或传真至筹委会。展示费用标准为3500元/2mx3m。

6、上述费用应提前汇入会议指定帐户,如到会交纳请注明。

会议通知

1.1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各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1班组及以上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

3.1安全科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由安全科召集,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安全生产负责人(法人)、全体委员、领导小组、技术人员等,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时间由生产副总经理决定,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

4.2会议主要内容:

4.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安全科负责进行,会议对所议事项以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人员以及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主管。安全科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其他部门、科室、车间会议记录(台账)的执行情况。

4.4部门(车间)级安全会议

4.4.3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本部门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里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公司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4.5班组安全会议

4.5.1由班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

4.5.2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4.5.3会议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车间领导和安全科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4.6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7相关要求

4.7.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7.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7.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请假)。并在《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上签字,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7.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7.6安全科应定期对各种《安全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5.1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会议通知

关于计算机学习的会议通知各有关学校:

经研究,定于8月31日上午9:00在新北区软件园三楼(北大众志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召开nc网络计算机试点学校计算机教师会议,时间半天。请下列学校有关计算机教师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

(市二十六中、北环中学、翠竹中学、蓝天实验学校、市聋哑学校,天宁区红梅小学、延陵小学、青龙中心小学、解放路小学、朝阳小学、翠竹新村小学,钟楼区勤业二小,新北区圩塘中学、圩塘中心小学、吕墅小学、薛家中心小学)。

上海市教育局职业教育处。

xx年10月3日。

电信业务改革会议通知各电信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广泛宣传xx年信息产业部在电信发展和监管方面的工作思路与措施,帮助业内外各单位全面准确地把握电信行业发展与政策信息,推动产业合作,促进我国电信业持续、稳步发展,我部决定召开'xx年中国电信业发展与政策通报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总结xx年我国电信业发展、改革的基本情况与经验,介绍xx年电信发展、改革和监管工作的思路与措施。届时,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科技司、综合规划司、电信管理局、清算司、无线电管理局等司局的领导将分专题介绍各相关领域的工作情况;同时,各主要运营企业负责人将分别介绍本企业xx年发展状况及xx年发展思路。

2、参会人员。

邀请部内各有关司局代表、各有关部门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代表(各局1人)、各运营企业代表(各企业总部5人,分公司不限)和业界专家参会,请各单位在3月14日前将与会人员名单传真给会务组。

欢迎各设备制造商,咨询、投资机构及产业有关单位向会务组报名参会。

3、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定于3月21日在北京京都信苑饭店举行,会期一天。

为做好会议的宣传与组织工作,特请人民邮电报社承担此次会议的会务工作。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x年xx月xx日。

会议通知

司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各部室:

为了全面总结公司20xx年上半年经营工作情况,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困难和形势,合理、科学安排下半年度的工作任务、工作思路及具体举措等,集团公司决定于20xx年7月13日在集团公司召开20xx年年中经营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7月13日下午3:00,会期半天。

:集团公司六楼会议室。

1、集团公司经营副总讲话及主持会议。

2、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人通报20xx年上半年各单位经营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半年经营任务布置。

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验交流及下半年度的工作任务、工作思路、具体举措和对公司经营工作的建议及意见等发言。

4、集团公司董事长作重要讲话。

1、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经理以上人员。

2、各分公司经理及经营负责人、各直属项目部主要领导、商贸公司负责人。

1、请各分公司提前准备20xx年上半年经营工作会议交流材料及。

参会人员名单,于7月11日18:00点前上报至集团公司办公室。

联系方式:经营部:

办公室:

邮箱:

2、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公司主管领导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

安徽xx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xx年七月八日。

会议通知

[通知描述]介绍会议主办方和召开会议的原因,此部分不能裁剪。

描述会议的主要议题,此部分不能裁剪。

描述会议学习和讨论的主要内容和实现的目标,此部分不能裁剪。

描述会议的起始时间,如2010年7月9日至7月12日8:00至17:00,共4天,此部分不能裁剪。

描述会议的地点,是否有接送站等,此部分不能裁剪。

五、参会人员。

描述参会人员,是否必须参会等,此部分不能裁剪。

六、参会要求。

描述参会提前准备的材料,是否需要发言等,此部分不能裁剪。

七、主办单位。

描述会议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会务单位等,此部分不能裁剪。

yyyy年mm月dd日。

会议通知

各部门及全体员工请注意:

春节即将到来,感谢大家一年的辛苦,公司将在20xx年1月中旬举办年会,期望大家提前准备一些娱乐节目,以组为单位,每组准备2-3个节目,最好是自编自演。期望大家用心参与,以增加年会的气氛。

文艺活动由xx和xx负责组织、排练等事宜,望大家予以配合和支持。

多谢!!

xx文化传播公司。

会议通知

各镇办、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各位理事:

市委、政府决定召开牙克石市红十字会一届二次理事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20xx年4月6日14:30。

市政大厦五楼东侧会议室。

审议聘请牙克石市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调整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事宜;总结红十字会一届一次理事会议以来的工作,部署20xx年工作;表彰牙克石市“红十字爱心企业”、“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先进集体。

四、参会范围。

各位理事、各镇办、街道办事处红十字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会议要求。

请参加会议人员提前10分钟签到进入会场。会议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

联系人:李浩。

联系电话:

附件:《牙克石市红十字会一届二次理事会暨20xx年工作会议参会人员名单》。

中共牙克石市委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

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

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工作需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后果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六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的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九)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应当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备案部门、备案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应当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会议通知

同学们:

为切实落实我校关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寻找加强学生教育的突破口,切实在实际中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召开本学年第一次班主任研讨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把握教育契机,促进学生成长。

20xx年xx月xx日。

所有校级领导、德育处、综合管理处、团委、年级管委会所有成员、全体班主任。

1、所有班主任根据本次研讨会的主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经过具体工作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思考能够经过抓住哪些契机作为解决学生思想问题的突破口,再进一步分析在契机来临时经过哪些具体的教育步骤触动了学生心灵,促进了学生成长。

2、各位班主任在准备材料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年级的主题教育活动。高一的教育契机从自强方面研究,高二从自信方面研究,高三从自强、自信、自治三个方面研究。具体格式是:案例描述契机分析工作步骤启示。所选案例确保是从工作中来,杜绝抄袭及从网上下载。

4、德育处根据各年级管委会上报的优秀论文,选择6篇作为班主任研讨会交流文章;同时将各年级管委会的推荐的.优秀论文编印成册,作为学校交流论文,并同时以学校名义推荐发表。

通知人:

日期:

学术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1)材料的断裂与循环形变的晶体学。

2)断裂与疲劳损伤的微细观方面。

3)金属材料的断裂与疲劳行为。

5)环境对材料与结构的断裂与疲劳的影响。

6)载荷谱和随机载荷下材料与结构的疲劳与断裂。

7)材料和结构的疲劳寿命估算、可靠性、延寿及老龄化分析。

8)计算断裂力学、实验断裂力学、概率断裂力学及可靠性。

9)线弹性弹塑性断裂、界面断裂、动态断裂。

10)断裂与疲劳研究的新方法和新理论。

11)材料疲劳与断裂研究中的实验及测试技术。

12)抗断裂与疲劳的设计技术。

13)断裂与疲劳的的失效分析。

14)断裂与疲劳理论的典型工程应用。

15)断裂与疲劳分析软件及材料数据库。

2、会议征文。

凡未经正式刊物发表,与材料的疲劳和断裂领域相关的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工程经验、设想及建议等均可以论文形式应征。应征论文必须论点鲜明、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文字流畅、图表清楚,一般约为5000字以内(3页),计量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的有关规定,并附word文件类型的软盘、emailword文件到会议秘书处或在线投稿。论文经专家审阅后给予书面答复。经评审合格的论文将在《机械强度》杂志(增刊)上正式出版。接到论文录用通知和论文收费通知后汇交会议注册费600元(学生400元)和版面费600元/篇到《机械强度》杂志社,每超过一页加收200元。不交会议注册费和版面费的论文,将不编入论文集(期刊)中。已经录用的稿件将付一定稿酬。没被录用的.稿件恕不退回,请自留底稿。

欢迎全国各地从事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踊跃投稿,同时也欢迎暂无论文但对会议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会议。

3、会议地点。

会议地点在厦门市鼓浪屿别墅酒店(厦门市鼓浪屿鼓声路14号,电话:0592-2062418;传真:0592-2060165),会议不安排接站,请注意到厦门后,一定要到厦门旅游客运码头上船。会议期间食宿自理。

4、重要日期

提交论文摘要截止日期:xx年3月30日

提交论文全文截止日期:xx年5月1日

论文录用通知:xx年6月1日。

汇交版面费截止日期:xx年7月15日

5、技术展示和产品宣传。

欢迎在本次会场内设置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宣传广告(以材料、图片、样品和软件为主)。

6、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将邀请日本和我国知名专家学者就疲劳与断裂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等方面作若干专题报告。

7、应征论文参考格式。

“机械强度”的论文格式:题目、作者、工作单位、摘要(250字),关键词(5-8个),中图分类号,英文题目,作者名字的汉语拼音和工作单位的英文译文,以及文章的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引言,正文,参考文献。

会议通知

各分会:

经研究,决定召开工会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xx年6月7日下午4:20;

二、会议地点:第一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各分会主席、工会全体人员;

1、通报“五必访”规定修改情况;

2、工会工作评优推选。

五、要求。

请各分会主席准时与会。申报工会工作先进集体的分会简单陈述二级教代会召开情况;近三年参与院工会文体活动及获奖情况;分会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xx学院工会。

20xx年6月6日。

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1条为贯彻xx集团发展战略,加强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的计划性,促进xx集团各业态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年度经营计划是xx集团加强资源宏观管理、调控投资规模、实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管理措施,是保证公司资产运营安全、经营管理有序、效益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各级管理者的重要依据。

第3条年度经营计划包括xx集团和下属公司及部门两级,xx集团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控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4条xx集团总裁委员会负责审批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听取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5条xx集团下属各子公司总经办负责审批各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听取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6条xx集团总裁委员会负责审议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7条xx集团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并负责向总裁委员会提交需要审议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

第8条xx集团管理中心是年度经营计划编制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各计划单位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编制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第9条xx集团管理中心是年度经营执行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各计划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编制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分析报告。

第10条xx集团各下属公司是xx集团的二级计划单位,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负责人,负责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11条xx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是xx集团的二级计划单位,部门经理是本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提出,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三章年度经营计划的内容。

第12条年度经营计划内容不仅包括目标,而且应该包括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以及完成计划的风险分析,预测影响计划执行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和补救办法。

第13条年度经营计划的主要目标要按季度进行分解,必要时还应该按月度进行分解。

第14条xx集团集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经营(收入、利润)目标。

(2)财务(投资、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3)费用计划。

(4)网络建设和改造计划。

(5)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培训计划。

(6)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第15条各地市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业绩综合评价各项目标。

(2)财务(投资、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3)市场开发(业务开发和客户开发)计划。

(4)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划。

(5)网络建设和改造计划。

(6)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培训计划。

(7)公司管理制度建设计划。

第16条财务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融资、资金使用)计划。

(2)资产盘点计划。

(3)部门费用计划。

第17条审计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例行审计计划。

(2)部门费用计划。

第18条人力资源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薪酬和福利成本总额计划。

2、公司员工招聘计划。

3、公司员工培训计划。

4、部门费用计划。

第19条投资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地市公司整合进度安排。

(2)资金计划。

(3)部门费用计划。

第20条管理中心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外派人员选派和培训计划。

(2)下属公司业绩考核计划。

(3)部门费用计划。

第21条办公室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后勤设施投资和改造计划。

(2)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3)部门费用计划。

第22条工程管理部的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施工计划。

(2)部门费用计划。

第四章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

第23条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战略规划、前年经营实际情况、本年的经营环境。

第24条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交本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草案)。各下属公司(部门)应该根据前年经营实际情况和本年的经营环境编制年度经营计划(草案),以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25条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xx集团的战略规划和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各下属公司(部门)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各下属公司和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预案),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负责管理中心的副总提交。

第26条xx集团负责管理中心的副总于每年12月15前完成对各所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审核工作,并负责提交总裁委员会审议。

第28条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外派小组组长、分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均列席总裁委员会,参与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讨论和审议工作。

第29条xx集团各下属公司(部门)根据总裁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于每年01月10前完成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编制工作。

第30条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各下属公司(部门)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于每年01月15前完成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31条xx集团各下属子公司于每年01月31前完成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审批工作,各子公司根据总裁委员会决议编制出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并报送xx集团管理中心存档。

第32条xx集团管理中心根据各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决案),于每年02月05前完成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编制工作。

第33条xx集团总裁委员会于每年02月15前完成对xx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建议案)的审批工作,管理中心根据总裁委员会决议编制出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并将年度经营计划(决案)发送至各下属公司(部门)。

第34条xx集团各所属子公司董事要敦促子公司按照统一时间要求完成年度经营计划的编制、修正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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