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着组织的运作效率和发展潜力。看看下面这些行政管理的案例,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可以借鉴。
行政执法监督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高效,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下文是广西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
(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参加。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当场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不文明的,向行政执法人员出示督察证后有权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审查、提出确认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审查、提出确认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行政执法证件制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被调查或者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可以区别情况制发《行政执法督察。
通知书。
》或者《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三)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违法;。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确认违法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将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建议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5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
(5)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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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
(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参加。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当场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不文明的,向行政执法人员出示督察证后有权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审查、提出确认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审查、提出确认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行政执法证件制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被调查或者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可以区别情况制发《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三)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违法;。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确认违法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将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建议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5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含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层级监督。
第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审核确定本级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有权机关审核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后,向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按照《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罚没许可证。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受委托的组织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取得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者未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年检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法律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经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邻居、所在单位的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到场见证。
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但应当由勘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或者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故意推诿、拖延和刁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统一的文书格式,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罚没财物,必须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管机关,同时规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协助实施的,主管机关应当主动联系、协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权限、案件管辖权限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的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本级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各级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可以根据本部门内设机构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可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建设情况;。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照相、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调查或者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并出示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二十九条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建立并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年一季度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各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四)拒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的。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被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一定比例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按规定进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视情移交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以权谋利的;。
(四)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滥用权力的,由颁证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必要时本级政府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受理投诉、举报,不得收取费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察员:____________。
被处理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
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间均应在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需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决定:。
(一)违背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实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条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组织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及财务管理情况;。
(六)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适用前款规定,检查情况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有关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一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期抽查,发现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协调有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第十七条实行持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当着装整齐。
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活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监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活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四)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的;。
(三)未执行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决定的;。
(五)行政执法记录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不全面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做出诫勉、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费,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没收的财物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隐匿、销毁、伪造、变造、转移行政执法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几篇行政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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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该文件精神,并组织力量对全局政执法行为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部署到位。
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是建设“法治工商”,树立工商执法形象的重要体现。为此,我局领导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就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一是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股所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股所具体抓落实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要求各办案单位及执法人员强化“胸中有大局,执法讲政治”的意识,端正执法动机,增强政治敏感性,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逐项对照开展自查,并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执法水平。
二、对照清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
我局以“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方式规范”等为内容,从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等方面全面展开逐项进行了自查。一是在规范执法主体资格方面。我局以新申领执法证为契机,重新审查执法人员执法证,严禁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上岗执法,目前全局19名执法人员,全部具备执法资格。同时,按照年初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指导、行政调解方面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二是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我局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和执法岗位职权责任明细化,绘制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流程图、受理投诉流程图等三个方面的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在服务大厅上墙公示。为强化内部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程序及规范,确保各执法机构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在规范执法程序中,着力做到了流程网络化、程序规范化、文书格式化和档案标准化,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执法办案的质量和履职尽责的效率。三是在规范执法方式方面。我局以规范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行为等为重点,积极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做到执法权限法定、执法内容明确、执法程序公开,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第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股所具体负责,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管内部执法及运行的督查督办,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查找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日常监督评议结果与年终评比挂钩,实行目标考核。第二在继续抓好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执法案件回访、案件核审、案卷评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财物、行政处罚文书等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切实强化执法监督工作。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三、针对存在不足、改进工作措施。
通过开展自查,我局在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法制工商建设”还有一些差距,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执法人员基础素质差,法律和业务技能学习不够,执法能力较低。二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执法程序出错或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现象还存在。为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各类文书使用,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文书管理和规范化使用水平,使执法文书填写更规范、更准确。二是进一步强化在执法程序方面的培训工作,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各阶段程序要求,使程序意识深入人心,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抓好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执法中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总之,我局能够认真履行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了科学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积极为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和谐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0xx年是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开局之年,建设领域依法行政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良好的行政环境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坚持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办事的高度上来,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优化,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和应诉案件,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责任体系。
我局始终把规范行政执法贯穿全年中心工作始终,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
责任书。
形成依法形成的氛围。二是实行行政执法目标考核评议制度。积极参加全县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评议作风、评议形象促使工作作风较大转变。三是建立案件办理回访制度。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会议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清理、通报走访相关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四是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诚信市场。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对执法典型事例进行公示。对违规违法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同时对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好的典型进行表扬。
二、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在统一执法、统一法律文书、统一票据、罚没款统一进入财政的前提下,结合当前建设领域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自查自纠活动。一方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以审批事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为契机,从具体基础工作开始自下而上,按照日常工作过程的操作程序,逐级排查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造册,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承办科室等详细内容,并实施公布,做到凡是没有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另一方面,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实施主体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纠正。按照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
岗位职责。
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并做到部门和上级部门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相互协调;再次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自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条款、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法定程序予加以规范。
三、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继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档案管理,有效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一是立案审批。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二是程序履行。我局在进行案件调查或检查是,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在填写《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三是审查决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局领导集体讨论,最后形成合议意见,交有关科室执行。对于符合一般程序案件达不到听证的,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告之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的案件,认真制作听证告之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严格按程序执行。四是送达和执行。我局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确保文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送达的法定义务。在处罚执行上,严格执行收缴罚没分离制度,严格票据使用规定以及处罚幅度。五是按照“合法性、公开性、过罚相当、平等对待、教育为主”五项原则,确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和处罚基准,对涉及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进行了逐一细化。为保证细化的处罚标准得到有效执行,杜绝违规操作,以不同形式公开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逐步形成了“集体审理、监督制约、执法回避、公开公示、责任追究、备案审查、评议考核”制度体系和流程运作、制度控权的工作机制,有效确保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平与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是省、市、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要载体,作为城镇建设主力军,为更好地巩固自查自纠成果,下一步,要完善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及文书档案管理,进一步做好行政档案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检查制度,深化完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三年上水平”城市建设首期任务的全面胜利。
行政执法机关是经济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确保行政执法机关执好法,行好政,关键是要强化监督制约,规范行政执法。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务实进取、开拓创新,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了我县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行政执法队伍,我们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核全县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坚决清理没有执法资格的执法队伍,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
合同。
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根据上级要求,我县大部份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单位均开通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实现网络化管理。近年来,通过网上管理系统,核准新发证632人,换发证380人。目前,全县有31支行政执法队伍,持有执法证人数共1012人,确保了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基本做到持证执法、亮证执法。二是建立行政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制订了《惠东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资格管理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和在岗考核、执法资格认证或暂扣、取消、注消执法证件等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规定。三是举办好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针对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组织举办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为我县行政执法人员授课,对参加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切实提高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水平。近年来,组织举办了多期惠东县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班,我县共473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考核,取得一定成效。
(二)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是做好各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各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近年来,共审查20多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确保各镇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目前,我县规范性文件已全面落实有效期制度,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三是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我县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的通知》,对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基本程序、基本方法作出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于20xx年7月1日前实施,切实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证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基础,逐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一是根据《惠州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
工作方案。
》(惠府办〔20xx〕48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惠东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惠东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惠东县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惠东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办法》,《惠东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惠东县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等多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二是自20xx年起,每年11月份起,在全县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我局牵头,会同县编办、监察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县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各行政执法单位先开展自查自评阶段工作,根据每年案卷评查范围和标准,对本单位今年1-11月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进行自查自评,评出得分。12月下旬,我局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选取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类随机抽取3份以下的案卷进行评查,形成评查结果,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我局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了整改意见。三年来,共抽查170多份行政执法案卷,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行为。三是全面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我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惠东县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和监督。自20xx年1月1日以来,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共20件,案件主要为环境保护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案件。从备案审查情况来看,我县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基本能达到合法公正的要求。四是开展惠东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20xx年,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和县领导的指示,提请县府办印发了《惠东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方案》,选取了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3个单位作为规范行政权力运作工作的试点单位;选取了县经信局、环保局2个单位作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试点单位。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务局3个单位全面梳理了自身的行政权力事项,通过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栏和办事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编制了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制定行政执法流程,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透明运行。县经信局、环保局对本单位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包括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划分为具体的不同等次,原则上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次。经梳理,经信局共8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环保局共48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五是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20xx年,提请县府办转发了惠州市20xx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了工作意见。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对本部门20xx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自查,并向我局报送了《惠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表》,我局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评分表,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社会评价等7大项目进行了评定,评查工作结束后,将考核情况报告县政府,作为各行政执法部门正职考核的一项参考依据,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存在问题。
近几年来,我局不断创新监督机制,探索监督手段,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促进了我县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但是离县委、县政府,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力量较为薄弱。以我县为例,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有上千人,县法制局作为县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内设的行政执法监督股只有2名工作人员,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设置有法制股室的不到一半,且法制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执法监督工作还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由于惩罚过轻,不能产生震慑作用。三是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在实践中,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不高;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社会组织的监督乏力且监督渠道有限等。
三、工作建议。
一是继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基本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加大培训力度,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尤其是要提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将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动态管理,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顶岗执法,杜绝行政执法机关随意授权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临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法制机构,与执法机构分立,配置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应明确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1-2名。加强对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业务经费和必要的物质设备条件,使其能切实履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考评等职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指导其开展监督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是推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执法岗位,制定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落实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制度。
四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行为相对分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使依法履职情况成为考核执法人员的主要内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五是强化人大监督力度。首先,要抓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及时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其次,要抓好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执法检查,确保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对在执法检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法或严重处置不公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进行个案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错案、执法过错的监督。
六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首先,充分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其次,要加强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信访、举报、申诉、控告、建议等多种方式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而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具有极强的监督作用,能及时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政、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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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的`;。
(三)未执行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决定的;。
(五)行政执法记录不完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不全面的;。
(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做出诫勉、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费,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没收的财物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隐匿、销毁、伪造、变造、转移行政执法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被监督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
(三)调取行政执法案卷以及有关凭证和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对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依法不属于本部门(机构)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行政执法主体限期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当场改正。行政执法主体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调查核实;。
(四)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经调查核实,认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向行政执法主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行政执法主体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说明理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主体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撤销;。
(三)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行政执法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应当作出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决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改正,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一)无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主体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0是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开局之年,建设领域依法行政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良好的行政环境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坚持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办事的高度上来,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优化,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和应诉案件,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责任体系。
我局始终把规范行政执法贯穿全年中心工作始终,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形成依法形成的氛围。二是实行行政执法目标考核评议制度。积极参加全县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评议作风、评议形象,促使工作作风较大转变。三是建立案件办理回访制度。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会议,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清理、通报,走访相关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四是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诚信市场。建立行政执法通报制度,利用新闻媒体,对执法典型事例进行公示。对违规违法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同时对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好的典型进行表扬。
二、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在统一执法、统一法律文书、统一票据、罚没款统一进入财政的前提下,结合当前建设领域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自查自纠活动。一方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以审批事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为契机,从具体基础工作开始自下而上,按照日常工作过程的操作程序,逐级排查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造册,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承办科室等详细内容,并实施公布,做到凡是没有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另一方面,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是实施主体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必须纠正。按照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岗位职责,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并做到部门和上级部门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相互协调;再次是清理行政许可规定。自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条款、程序、期限和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和废止,对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按法定程序予加以规范。
三、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继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档案管理,有效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一是立案审批。我们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二是程序履行。我局在进行案件调查或检查是,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在填写《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三是审查决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局领导集体讨论,最后形成合议意见,交有关科室执行。对于符合一般程序案件达不到听证的,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告之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的案件,认真制作听证告之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严格按程序执行。四是送达和执行。我局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程序,确保文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送达的法定义务。在处罚执行上,严格执行收缴罚没分离制度,严格票据使用规定以及处罚幅度。五是按照“合法性、公开性、过罚相当、平等对待、教育为主”五项原则,确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和处罚基准,对涉及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进行了逐一细化。为保证细化的处罚标准得到有效执行,杜绝违规操作,以不同形式公开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逐步形成了“集体审理、监督制约、执法回避、公开公示、责任追究、备案审查、评议考核”制度体系和流程运作、制度控权的工作机制,有效确保了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平与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得到全面规范。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是省、市、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重要载体,作为城镇建设主力军,为更好地巩固自查自纠成果,下一步,要完善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及文书档案管理,进一步做好行政档案管理工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检查制度,深化完善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三年上水平”城市建设首期任务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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