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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被异议人(原审原告):(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
被异议人(原审被告):(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财产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审理(20___)______法____字第______号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________________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
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xx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3日,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张俊士提供反担保。该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在乙方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且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还约定:"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贷款银行和甲方的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甲方并向乙方交付留存的材料"。
x年4月1日,申请人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葛x年4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贷款银行并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葛同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提供的动画小游戏大全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迄今为止,葛尚欠银行贷款元未予偿还。x年7月27日,葛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受害人申请将该车辆予以保全扣押。
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系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并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所能保全的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异议,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豫退还给申请人。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异议人:
异议人就xx市*区人民法院查封坐落于路弄号**室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如下:
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于*年*月*日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被查封人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异议人购买了被查封人位于金弄号室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额支付人民币250万元,其中代被查封人偿还了该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查封人本人),被查封人将所涉房产交付给了异议人使用,并至xx市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交付了该房产过户的全部资料,经房地产登记处审核后出示收件收据一份。
x年11月30日,xx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寄给异议人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方知异议人购买的房屋被贵院查封。
异议人认为,被申请查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给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且该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也已在实际办理之中,即异议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现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最后手续,异议人对被申请查封人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不存在过错,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异议人的财产路弄*号**室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异议人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以避免给异议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顺喜,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金来,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竹巷街64号。
被申请人:刘宝虎,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2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陈金来(原告)诉刘宝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5)淮开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001725336052502674账户100万元存款,现申请人对陈金来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从陈金来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曾经和陈金来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申请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陈金来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二、陈金来和刘宝虎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虎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陈金来和刘宝虎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另外,陈金来和刘宝虎之间是不是合伙关系,申请人不清楚,也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加入该诉讼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故本案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与刘宝虎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宝虎的工程款
根据申请人与刘宝虎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规定,工程款的支付需要以审计为前提,同时需要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将工程款支付到位,申请人方可向刘宝虎支付工程款。目前黄元小区三期工程和南方花园小区五期工程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尚未审计结束,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与刘宝虎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宝虎的工程款。
四、陈金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
陈金来主张确认和刘宝虎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属于合伙纠纷,主张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实际上无权主张)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金来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法律明确禁止,贵院应该驳回陈金来诉讼请求。
陈金来请求贵院冻结的100万元是申请人将用于奔驰4s店项目工程投标的保证金,现因为陈金来错误申请冻结该款项,将导致申请人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参加投标,陈金来应该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陈金来申请冻结申请人的账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
此致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申请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5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
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 1
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
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二 o 一 一年 十 月二十六日 3
案外人关于财产权属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大伟,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迁安镇东关村。
申请事项
关于我继母与父亲离婚一案,我父亲在休庭时告诉我,我继母认为我家中的楼房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我继母所说的不对,我认为我们现在住的楼房是我与我父亲和我继母共同所有,不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我们翻建楼房前是三间平正房,这三间房是我生母与我父亲婚后共同建造的,1988年夏季,我生母不幸去世,该房的一半是我生母的遗产,当时由我和我父亲及我外祖父母四人继承,我外祖父母表示应当由他们继承的遗产赠与给我所有,这样我生父母的三间房有我1.125间,当时我父亲和我继母翻建楼房我也同意,故而将原来的三间平房翻建成现在的楼房。
另外,我在1997年6月份初中毕业,同年7月份我到迁安市人民医院食堂打工,每月工资300元,食堂承包人是我伯父刘启新,我挣得10个月工资3000元,一直是我伯父保管我家建房时一块交给我父亲的,以后我学成厨师手艺每月工资1000左右,每月都交到我父亲手中,用于偿还我们建楼房的外债,我在我们村委会分的钱也都被我父亲领取偿还外债,这样数年后才将外债还清。
法院依法确认我父亲与我继母争持的楼房为我们三人共有。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大伟
2015年3月15日
异议人就xx市xx区人民法院查封坐落于xx路xx弄xx号xx室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于20xx年xx月xx日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被查封人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异议人购买了被查封人位于金弄号室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额支付人民币250万元,其中代被查封人偿还了该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查封人本人),被查封人将所涉房产交付给了异议人使用,并至xx市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交付了该房产过户的全部资料,经房地产登记处审核后出示收件收据一份。
20xx年11月30日,xx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寄给异议人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方知异议人购买的房屋被贵院查封。
异议人认为,被申请查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给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且该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也已在实际办理之中,即异议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现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最后手续,异议人对被申请查封人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不存在过错,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异议人的财产xxx路xx弄x号xx室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异议人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以避免给异议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xx日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x年2月17日出生,住xx市xx区淮城镇竹巷街64号。
被申请人:刘,男,汉族,x年7月12日出生,住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2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陈(原告)诉刘(被告)、经济开发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了(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x万元存款,现申请人对陈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从陈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曾经和陈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申请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陈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二、陈和刘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该规定,个人合伙首要条件是合伙人之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陈除了提供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的真实性且不论)中有其签字外,陈和刘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陈和刘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另外,陈和刘之间是不是合伙关系,申请人不清楚,也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加入该诉讼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故本案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与刘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工程款
根据申请人与刘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规定,工程款的支付需要以审计为前提,同时需要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将工程款支付到位,申请人方可向刘支付工程款。目前黄元小区三期工程和南方花园小区五期工程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尚未审计结束,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与刘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工程款。
四、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
陈主张确认和刘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属于合伙纠纷,主张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实际上无权主张)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法律明确禁止,贵院应该驳回陈诉讼请求。
陈请求贵院冻结的x万元是申请人将用于奔驰4s店项目工程投标的保证金,现因为陈错误申请冻结该款项,将导致申请人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参加投标,陈应该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陈申请冻结申请人的账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
此致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建筑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姜。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张俊士提供反担保。该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在乙方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且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还约定:“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贷款银行和甲方的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甲方并向乙方交付留存的材料”。
20xx年4月1日,申请人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葛传强20xx年4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贷款银行并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葛传强同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提供的动画小游戏大全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迄今为止,葛传强尚欠银行贷款元未予偿还。20xx年7月27日,葛传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受害人申请将该车辆予以保全扣押。
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系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并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所能保全的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异议,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豫退还给申请人。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事实理由:
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地产公司和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元。
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o一x年x月x日。
法定代表人:陈xx。
职务:董事长住所:浙江省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xxx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张xx,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黄虎村五楼组;电话:
申请人因张xx起诉欠款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对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应付工程款1420000元予以冻结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按1420000元的同期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期限为自冻结日起至解冻日止。
1事实理由: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张xx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申请人自称,其曾于2013年7月12日对王某某提起过诉讼,后因被告不明确而被贵院裁驳。如果被申请人真的认为申请人应有偿债义务的话,为何在第一次诉讼中不起诉申请人,面对这么大的标的额,我公司认为这不应该是其对事实的认定错误或法律知识的欠缺的草率为之,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只是为了诉讼程序的方便而随意起诉,对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恶意诉讼行为,我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的法律权利。
二、被申请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2011年11月温州b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采矿工程转包给温州a建设有限公司霍邱县周集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不符合事实,在法律上也无法成立。
2的。
其次,在2012年2月25日,申请人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与中钢公司签署了《采矿合同》,编号为:工程12-00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采矿合同》第十一条第一点约定,为确保工程安全,采矿工程是严禁转包、分包的。申请人是直接与中钢公司签署的《采矿合同》,自此之外并未与b公司签署过任何法律文件,采矿工程转包一说不管是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无法成立的。
三、
贵院认为中钢公司“应付被告王某某到期工程款1420000元”,并对该工程款予以冻结是错误的。
采矿工程的合同主体是我公司与中钢公司,王某某只是a分公司的负责人,并非合同主体,也非履约主体,我公司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相应的取得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也应是我公司,贵院不应将该工程款的权利主体擅自变更为王某某个人。
申请人的该笔到期工程款被贵院错误冻结后,导致我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不仅影响年底工人工资的发放,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也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商业信誉,给申请人与中钢公司及其他生意伙伴今后的合作产生障碍。因此申请法院及早解冻该工程款,同时,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到期工程款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
3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到期工程款1420000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温州4。
a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二月一日。
法定代表人:姜。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3日,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张俊士提供反担保。该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在乙方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且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还约定:“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贷款银行和甲方的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甲方并向乙方交付留存的材料”。
x年4月1日,申请人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葛x年4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贷款银行并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葛同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提供的动画小游戏大全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迄今为止,葛尚欠银行贷款元未予偿还。x年7月27日,葛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受害人申请将该车辆予以保全扣押。
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系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并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所能保全的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异议,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豫退还给申请人。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住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x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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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村。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支行(账户为:)共计万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被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4)年潍城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据该判决作出(2016)鲁执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潍坊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内的存款,现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2014)年潍城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系申请人母亲,但申请人本人与该案无任何关系,因此被申请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二、申请人帐户内资金与该案被申请人及该案被告均无关联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年月日出生,现已成年,为独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于2014年开始工作至今,并于2016年在潍坊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开户,将自己个人存款存入,该款系申请人工作的工资收入,与涉案被告辛秀华无关,是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并非可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冻结申请人的账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并依法解除对涉案帐户的冻结。
潍城区人民法院。
此致
申请人:
2017年1月。
日
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3日,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张俊士提供反担保。该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在乙方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且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还约定:"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贷款银行和甲方的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甲方并向乙方交付留存的材料"。
x年4月1日,申请人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葛x年4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贷款银行并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葛同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提供的动画小游戏大全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迄今为止,葛尚欠银行贷款元未予偿还。x年7月27日,葛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受害人申请将该车辆予以保全扣押。
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系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并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所能保全的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异议,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豫退还给申请人。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法定代表人:姜。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张俊士提供反担保。该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在乙方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且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还约定:"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贷款银行和甲方的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甲方并向乙方交付留存的.材料"。
20xx年4月1日,申请人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葛传强20xx年4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贷款银行并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葛传强同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提供的动画小游戏大全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迄今为止,葛传强尚欠银行贷款元未予偿还。20xx年7月27日,葛传强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受害人申请将该车辆予以保全扣押。
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系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并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所能保全的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异议,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豫退还给申请人。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xx银行xx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xx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地产公司和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
系申请人的在xx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诉讼当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了相应的担保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通常都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应当限于本案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但在具体生活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很多财产经过流转变成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此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外人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的权属并非被申请人所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以案外人的身份认为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所执行的标的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解除法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将已执行的标的归还原主,这就是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过程。从其过程来看,案外人异议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异议的主体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而是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2、采取强制措施的机构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人民法院;。
3、强制措施已经实施;。
4、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
综上,根据案外人提出异议过程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定义可归纳为:诉讼中,法院依法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后,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过程。
住所: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20xx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xx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x年3月13日,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张俊士提供反担保。该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在乙方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且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还约定:"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贷款银行和甲方的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甲方并向乙方交付留存的材料"。
x年4月1日,申请人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葛x年4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贷款银行并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葛同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广场支行提供的动画小游戏大全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迄今为止,葛尚欠xx银行贷款xx元未予偿还。x年7月27日,葛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受害人申请将该车辆予以保全扣押。
车牌号为豫宇通牌重型汽车系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并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所能保全的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异议,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豫退还给申请人。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
附:1.《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及葛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3.葛归还银行贷款及申请人代葛垫付银行贷款的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有什么作用呢?在财产保全中,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可以将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而实施保全,但这种“占有推定所有权”不包括“辅助占有”。当案外人以被保全财产为其所有提出异议时,法院对保全异议只能作有限审查。以下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本,教您怎么写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11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
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xx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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