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八)配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九)指导处理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九条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
(五)对需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六)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八)参与本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
(十一)其他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建立合同档案;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经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五)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
各公司应当保持合同管理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将合同管理员名单报集团管控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发给专项委托代理人《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发给长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长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职责界定,专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金额界定。长期委托代理人每单位设1-5人,一般委托期限为一年,专项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条 《专项授权委托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被授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其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否则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变动时,应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交回核发证件的合同管理部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办。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等决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公司的合同主管部门为法务部(行政暂兼),全面负责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
2、参与公司重大工程、采购及投资项目的谈判;负责从财务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
3、负责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台账,填写合同报表,保管合同文本、变更函件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办理合同资料年终归档,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原件由行政部、财务部各执一份)。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指公司内部需签订合同的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由业务对口的分管领导负责;承办人指具体负责合同签订的公司员工。
l、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1.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1.3负责按质、按量、按时全面履行合同,避免出现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
1.4协调对方及与合同相关部门的关系。
2、合同承办人主要职责:
2.1承办人对客户资信调查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2.3送相关部门会签;
2.4呈送分管领导复核审批;
2.6负责保管合同文书及与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有关文件,及时送交合同主管部门行政部、财务部归档。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重大合作、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执行)
4定义和缩略语
无。
5职责
5.1董事长
5.1.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公司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5.1.2审批公司合同。
5.1.3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录)。
5.1.4对公司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作出决定,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5.1.5责成合同审核及归口管理部门,对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事件作出调查。
5.1.6解决公司合同管理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5.2总经理及分管副总经理
5.2.1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表董事长行使5.1条所述各项职责。
5.2.2负责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5.3合同审核部门
5.3.1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指导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3.2负责审查合同对方单位的资质、信誉,负责组织公司合同的谈判及招标、议标等事宜。
5.3.3负责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促进公司合同的管理工作。
5.3.4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5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查工作。
5.3.6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5.3.7负责公司合同统计和报表管理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合同管理报表。
5.3.8负责公司合同资料、台帐管理。
5.3.9负责公司合同的签订、公证管理工作。
5.3.10对合同价款或酬金来源与结算方式的合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监督。
5.3.11负责施工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承办。
5.3.12参加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5.3.13负责对公司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工作程序及维护公司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5.3.14参加对拟订立合同对方的资质审查,参与合同谈判及合同的审计审签,保证合同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5.3.15负责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5.3.16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内部控制审计。
5.3.17审核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法律意见。
5.3.18负责公司后勤工程(不含独立或大型土建项目)、人事用工、培训、保安、房屋租赁等合同的承办。
5.3.19负责签订外委工程廉政责任书。
5.4财务部门
5.4.1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费用计划、费用来源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费用按计划使用,并作好统计。
5.4.2负责合同所涉及的资金、资产的合法、合规性。
5.4.3对合同价款的结算、财务手续、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5.4.4负责合同结算审核。
5.4.5负责公司贷款、财产保险、财产租赁类、投资类合同的承办。
5.4.6参加重大合同的商务谈判。
5.4.7负责组织合同中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5.5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
5.5.2参与工程和物资有关合同的谈判;并对工程量及技术、质量等差异进行审核确认。
5.5.4负责合同付款工程量的审核及安全、质量、进度等工程状态的评价。
5.5.5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批及工程量核定。
5.5.6负责合同执行中有关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的条款。
5.6供应采购部门
负责公司设备、物资、材料类和大宗类运输合同的承办。
5.7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
5.7.1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人制度,每一项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承办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履行等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估、设计、概预算、项目立项及合同申办批准手续、询价、技术规范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并组织进行事前审查。
5.7.2负责提出对承揽方的推荐意见,配合招标、议标等事宜。
5.7.3负责与合同对方接洽,预审查对方的资质、信誉,组织合同的立项、起草和会审工作,并对合同的技术性、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5.7.4负责办理各类工程准建、开工等审批手续。
5.7.5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合同标的质量、期限、价款、施工安全等进行检查、监督。
5.7.6负责妥善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合同变更、解除的有关工作和手续,负责处理发生的合同纠纷,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5.7.7负责对合同标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出具合同履行中的有关工程签证,并对签证的准确性负责。
5.7.8负责组织对合同标的各阶段的验收,提出评价意见,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7.9依照合同条款提出支付价款及违约扣款意见。
6规定和程序
6.1合同管理原则和范围
6.1.1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专业承办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领导临时授权委托或按照合同费用来源确定。
6.1.2公司对外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6.1.3标的额在1万元(物资采购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
6.1.4有专业技术要求,短期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或工程质量、有试用期和保质期等要求的,虽能即时清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
6.1.5其它业务往来。
6.2合同的类型
6.2.1本办法所称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用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预算单、收欠条等代替合同。
6.2.2经济合同按标的`不同分为: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
6.2.3按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公司合同划分为:重大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不含50)万元以上)、一般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
6.3合同的承办
6.3.1每一件合同需由合同承办部门确定一名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人应当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或本系统内借用的人员。
6.3.2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有关部门汇报,并以合同承办人为主解决。
6.3.3合同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6.4合同立项
在招标/议标之前,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计划外项目填写合同立项申请表(见附录e),按规定报批,办理合同立项手续。对已列入公司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可以不办理立项手续。
6.5合同主体的确定
6.5.1资质审查
6.5.1.1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对方合同主体单位有关资质进行全面调查,将调查推荐结果报合同部门,合同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资质材料,承办部门应建立档案,并保存完好。承办人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6.5.1.2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严禁只凭对方名片、介绍信或老关系、亲朋好友等冒然签订合同。资质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主体资格合法:具有当年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b)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e)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
f)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6.5.2确定合同主体
6.5.2.1对每一合同项目,需要招标的,合同主体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不需要招标的,承办部门至少推荐3家有资质的单位参与竞价和谈判,比质、比价、比售后服务,择优确定合同主体。
6.5.2.2一般合同,合同承办部门至少有2人参加,配合合同部门人员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将价格降到最低后,考虑综合因素,排出先后顺序,排出的第一名确定为合同主体,可以转入合同签订程序。
6.6合同谈判
6.6.1合同谈判由合同部门负责,组织合同承办人、法律审核、财务、合同管理及业务相关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应在谈判前做好充分准备,承办人收集齐全与合同谈判相关的资料,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资料须事先交合同部门进行审核。谈判时,先谈技术条款后进行商务谈判。合同谈判全过程,应保持谈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合同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谈判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向总经理汇报。
6.6.2谈判不成功,可以更换合同主体,按照程序继续谈判。
6.6.3合同谈判完成后,承办部门拟订合同草案。
6.7合同的草拟
6.7.1合同的起草由合同承办人负责。
6.7.2合同应尽量采用行业的规范文本格式,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修改。合同语言严谨、简练、准确。
6.7.3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6.7.4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必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7.5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6.8审核会签
6.8.1合同文本实行审查会签制。合同谈判后,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合同谈判纪要、技术协议、工程合同预算书、合同对方资信情况材料等资料提交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委员会、财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审核,签署合同文本审查会签单(见附录f)。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审核意见须及时签署,不得拖延。
6.8.2合同承办人应为审核机构预留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审核机构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工程项目、投资合同预留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审核,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最长不得超过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6.8.3审核机构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合同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还时,应将合同及全部资料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6.8.4审核结束后,各审核机构将意见书及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连同审核意见等一并报送合同部门,由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决定不签署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6.8.5项目(投资、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5.1可行性:确属于生产、经营和建设需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具有可操作性。
6.8.5.2技术性:技术的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科学真实。
6.8.5.3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技术措施。
6.8.5.4其他内容。
6.8.6财务部门审核内容:
6.8.6.1经济性:符合公司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符合公司的预算安排。
6.8.6.2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合理;担保方式可靠。
6.8.6.3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附件齐全;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6.8.6.4合法性: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资产所有权明确。
6.8.7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内容。
6.8.7.1条款规范合法。
6.8.8合同委员会审核内容
6.8.8.1计划性:符合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范围与条件;在已批准的项目概算内。
6.8.8.2完整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清楚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相应手续完备。
6.8.8.3合规性:合同主体、内容、形式、资金来源合规。
6.8.8.4合理性: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6.9合同的签订
6.9.1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由合同部门合同专职人员编号后报送总经理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6.9.2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定合同,且不得擅自转委托。
6.9.3签字后的合同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只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正本1份交公司档案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保留合同副本1份,承办部门保留副本1份,财务部门保留副本1份。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度年终时将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按相关要求整理后完整移交给档案室。合同承办部门应将1份副本及相关报审资料(含授权委托书)交合同部门备案,如其他部门需要时可进行查阅,不得擅自复印合同文本,作好合同的****。
6.10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6.10.1合同订立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鉴证的,由合同部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经鉴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传递。
6.10.2投资合同、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专利转让、使用许可、具有涉外因素等合同订立后,由合同部门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对本单位影响较大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公证。
6.11合同的履行
6.11.1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履行。
6.11.2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因签订书面合同前已实际履行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6.11.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转卖、转让合同。
6.11.4合同承办人应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将履行情况随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报告。
6.11.5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合同对方提出异议。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予以答复。
异议文件或异议答复应报合同部门备案。
6.11.6合同的定金、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办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手续。申请进度款的,由承办部门填写《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申请表》(附录g)。
6.11.7合同履行和标的物验收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按照规定收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对技术资料移交不全的,由承办部门追究合同对方的责任。
6.11.8合同标的物由承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达到约定条件的,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异议文件须合同部门审核备案。
6.11.9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负有全部责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存在其他情形,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并将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合同部门和分管领导。
6.11.10合同价款结算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结算时采用审查会签制,手续必须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对手续不全、计算有误、资料不合规定、与合同条款不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6.11.11合同结算时,财务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质保期满,由合同承办部门办理付款证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质保金。
6.11.12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质保期内,加强对合同标的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对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负责追究对方的责任。
6.11.13合同履行完毕,由合同承办人负责整理合同卷宗全部文件,并及时将文件、有关情况报承办部门和合同部门。
6.12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纠纷处理
6.12.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程序办理。
6.12.2公司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同时提供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效益的评估报告。变更或解除合同被批准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6.12.3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汇报合同部门和总经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公司受到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合同承办人负责向对方追偿由此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6.12.4合同的变更,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变更项目审核,填写合同变更审批表(见附录j),办理审批手续,获取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的实施。合同的解除填写合同解除审批表(见附录k),办理审批手续。
6.12.5合同变更后合同的签订,遵循前述规定。
6.12.6合同变更的审批,遵循前述正式合同的审批权限。
6.12.7变更合同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解除合同时应签订相应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属于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6.12.8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过程中的文书、电报和图表等由承办部门收集,全套文件整理完毕后应及时递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6.13合同纠纷的处理
6.13.1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部门,并配合合同部门调查收集证据,与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法律研究,及时提出纠纷处理方案,向总经理汇报。
6.13.2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合同部门审核、总经理同意,不得向合同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材料。
6.13.3合同纠纷的解决,可采用协商、调解方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定书面协议。
6.13.4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6.14合同管理的统计、台帐与档案
6.14.1签订的合同,承办人负责在合同签订3天内将合同立项申请、谈判纪要、会签单、正本及相关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担保书等)交存合同部门。合同执行完后,交档案室备案存档。
6.14.2合同部门负责建立统一《合同登记台帐》,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登记台帐》。
6.14.3合同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公司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统计报表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6.15合同的担保
任何部门不得对外担保。确需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参照有关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6.16其它要求
应当签订合同的突发项目,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照“特事特办,合法合规”的原则办理。承办人提交草案后,审核人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的审核事项,对合同草案中的重大错误、遗漏与不妥,应协助承办人修改补充。突发项目合同必须在7日内按照管理内容和要求,补办合同签订手续。
6.17对合同内容的要求
6.17.1订立合同应当采用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6.17.2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并逐项写明,不得漏项:
6.17.2.1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账号。
6,17.2.2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等应写详细,不能简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应附有工程预算书。合同中工程项目名称应与工程预算书的名称相一致。
6.17.2.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工矿产品数量单位要明确,应避免使用套、组、系统等单位,否则应附有详细清单,必须注明产品包装标准,产品质量应注明符合国标的具体标准或质量标准的具体数据,不应含糊写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工程范围和内容,并有工程量计算及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
6.17.2.4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时间、方式:
6.17.2.4.1合同价款或酬金应具体并计算准确,大小写应一致,数字书写清楚并正确无误;合同价款或酬金的范围应明确,不应保留可追加价款或酬金的条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
6.17.2.4.2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明套用的定额、取费标准等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凡包干使用的合同款项,一般应附有计算依据,如果没有合同变更,不得追加任何费用,如有合同变更,执行本办法6.12条。
6.17.2.4.3签订合同应当预留质保金,质保金不低于合同标的额的5%,质保期不少于1年,确需减少质保金额或缩短质保期限的,需由承办部门负责人、谈判小组一致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6.17.2.4.4合同内容一般应注明仲裁、诉讼管辖地为本公司所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6.17.2.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17.2.5.1合同应注明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时间。
6.17.2.5.2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应注明验收时间、工程开、竣工日期、交工验收办法、保修期以及施工资料的移交等。
6.17.2.5.3工矿产品合同履行应注明验货期限,履行地点一般应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提方式交货的,应在合同中注明。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注明货物运输风险由运输单位承担。
6.17.2.6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可笼统的用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处理等代替。
6.17.2.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出现后,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6.18检查与考核
6.18.1检查
6.18.1.1办法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综合管理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18.1.2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分管和归口管理的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办法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18.2考核
6.18.2.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对于尽职尽责、作出显著成绩;对于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司经济利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6.18.2.2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管理内容、程序与要求,在合同管理失职、渎职的,当事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
(四)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四条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
(一)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十五条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补偿标准
(一)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管理办法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办法,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办法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其他
(一)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二)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办法,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防控商业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明确合同管理程序,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名称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
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联系函、通知、催告、声明、申请等单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参照合同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合同形式
均应当采取合同书形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第七条下列事项可以选择采取口头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销售:
1、零售且钱物能够同时交割的;
(二)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2、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需要预付钱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
第四章合同主体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务所、合作社及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内部部门不得对外订立合同;公司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的内部部门或机构订立合同,也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单位签订与该单位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内容
第九条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内容由经办人根据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写;无上述文本的,由经办人提请行政人事部草拟。
第十条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中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与资信文件名称、印章名称保持一致;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住所地,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写实际住所地。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长期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以实际订单确定等)。
(四)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据、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价款或报酬一般均应当约定含税。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合同中一般应约定确认交付或履行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验收单(书)、确认单(书)等。
(七)合同的担保:
原则上不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对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需要设定担保条款的,担保条款根据公司决定执行。
(八)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无特殊情况,合同经办人即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联系人。
(九)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原则上优先选择诉讼;选择诉讼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择仲裁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至少设臵以下生效条件:
1、公司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
第六章合同经办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其所应经办合同的种类。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发生争议的,即各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不应由本部门经办或两个以上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应由本部门经办,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经办部门,即由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部门经办该合同,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由部门职责与该合同事项最接近的部门经办;
二、该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某部门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门工作的,由该部门经办。
第十三条不能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合同经办部门的,由行政人事部经办。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据《合同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订立国内合同,均适用本办法。涉外合同适用相关法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动规则。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油田分公司生产和市场的要求,贯彻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签订及当事人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接受油田分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分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合同管理部门为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
第六条 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职责
(一) 审议通过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 领导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工作;
(三) 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做出奖惩决定;
第七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企管与法规处)是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经济及合同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参与油田分公司所实施项目的合同洽谈和签约;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六)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七)对合同进行鉴审,并统一管理和负责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询。
(九)负责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归档管理。
第八条 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是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授权范围,组织本单位立项合同的洽谈;
(五) 及时将本单位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九条 根据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授权以下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合同谈判、履行与监督(除合同签订、鉴审和盖章):
勘探事业部:勘探项目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生产科研、物探(采集、处理、解释)、探井钻前、钻井、试油工程和测井、测试、录井、固井、泥浆、下套管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科学实验和新技术推广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生活服务合同等。 开发事业部: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开发井钻前、钻井、试采、采油(气)和试油、测井、测试、固井、泥浆、下套管等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修井作业;油田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研究和科学实验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油田道路、井场维护、生活服务合同等。
技术发展处:成套设备、装置及相关技术的国外引进合同;国外物资、技术的引进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统管的科学实验、新技术开发、咨询合同等。
销售事业部:石油、天然气及其轻烃、液化石油气等附属产品的储运销售,成品油采购、供应合同。
规划中心:油田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委托合同。
油建项目管理部:油田建设项目的勘查、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合同,道路、管道铺设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和监理合同(?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国内外物资设备采购统一由采办中心组织或委托采购),大型维修项目合同。
勘探开发研究院: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勘探开发技术研究、科学实验、技术服务合同。
物资采办中心:对于国内物资(装备)、石油专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国外物资采购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对于生活、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华油公司负责合同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华油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依据油田分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签订相关的生产经营、油田基本建设、产品储运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生活服务等合同。
第十条 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统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谈判、签订和监督履行。
大型项目承揽、服务、咨询;对外委托、居间、行纪、保管、仓储、劳务等合同。
第十一条 除以上授权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均不得自行洽谈和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资项目,为已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油田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审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下达的财务计划通知书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四条 属于各单位的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和技术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本单位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渠道,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对于以上项目费用或年费用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项目,以及所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批后才能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合同的立项,属中油股份公司下达并落实资金渠道的计划项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达的年度科研计划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对于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筹资金提出的科研项目,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最终报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下达立项批复后方可立项。 对于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列入年度公司财务预算计划的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油田分公司机关或单位临时需购置非安装设备的由该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非常规合同,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立项报告时必须附上该单位经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测算依据,一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计划财务处(规划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调研、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论证后,上报油田分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并以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其附产品购销储运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级下达的计划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计划外的由主管领导批示作为签订合同的立项依据。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价款以计划财务处(造价中心)审定
的概算包干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依据,不得超额;特殊情况下,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暂时无审定的概预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项目,按不超过申报预算价60%确定合同暂定价,待审定预算后或施工决算后办理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立项手续完备后,应根据《xx分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组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需直接采取洽谈方式签订合同的,在组织合同洽谈前,必须严格审查项目立项报告是否已具备订立合同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项报告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报告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审查谈判对方的当事人资格,即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市场准入证》。基建工程施工类和油田工程服务类企业必须具备质量(hse)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地点原则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库尔勒市为主,需外出订立合同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书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同洽谈应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关定额、标价,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应坚持“比质比价”的原则,并参照同类市场价进行费用测算,测算费用要体现技术先进、价格合理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涉及复杂技术内容的,合同洽谈时,必须邀请油田分公司技术专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
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专家应对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内容负相应责任。
技术专家提供的技术意见和技术资料应纳入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签订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期限较长、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应当邀请油田分公司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谈判。参与谈判的专业法律人员必须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审查,并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载体表达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要约和承诺的,必须与谈判对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规范的合同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技术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变相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凡不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各合同专业主管单位在
组织合同洽谈时,应当通知企管与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参加洽谈。
第三十条 合同文本应做到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油田分公司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在合法的合同主体之间进行。合同文本上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者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加盖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三十三条 如合同约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预付款,则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查同意;预付款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预付款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定。
第三十四条 油田分公司对外签订的除油气产品销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为合同当事人(主体),统一由企管与法规处加盖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除原油、天然气销售合同外,各专业合同管理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与项目立项报告、技术文件、比价资料、合作方资格审查资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种批件、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名单(本人署名)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依据材料送审计监察处和企管与法规处进行合同费用审计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不经审计程序,企管与法规处不得进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
第三十五条 所有项目必须先签合同后实施,对于抢险、水毁、火灾等突发事件,因不能事前办理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收集并档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五年。
第三十七条 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项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做好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6%以上的,应申报变更计划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向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第四十五条 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由企管与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和履行完毕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第四十七条 合同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部门必须对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资料、费用结算通知单、结算发票验证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由企管与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四十九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机构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五、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四)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五)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八)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九)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由公司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行政部承办。
六、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四)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五)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合同的管理权限
一、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
二、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一)融资借款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合资合作合同。
(四)资本变动合同。
(五)对外投资合同。
(六)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三、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一)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二)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三)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四)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五)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四、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二、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三、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一)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三)适用法律条款: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四)文字效力条款:合同文字效力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相对方现时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的要求。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等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业务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可为公司产生较好的收益;合同内容不与相关行业规定矛盾。
(五)合同的价款应合理。
(六)应适用合同范本;商务条款应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七)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中标标书内容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格一致。
(八)合同标的应有项目列支和可研批复;临时性项目和可研未批项目应经分管总经理批示。
(九)合同金额应在可研批复额度之内。
(一十)建设工程或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内容应符合通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合同对方及其分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进行技术、业务支撑、商务、法律论证,提出论证方案,作为谈判的依据。其中重大、重要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技术、业务支撑、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组成。
六、合同谈判中,如需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七、签订合同应当按照第五章规定的审核流程办理。
八、合同承办和履行部门应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负责自合同签订前的意向协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的工作,合同具体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合同具体负责人在工作中,必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九、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合同的审核
一、签订合同前应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未履行审核程序的合同,除经公司领导事先书面授权外,不得签字盖章,财务部也不予办理结算事宜。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审核工作。
三、审核流程如下(详见附件一):
(一)专业审查包括:技术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
(二)综合审查:行政部
(三)承办部门按审核意见修改。
(四)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约或授权。
对于设备买卖、技术服务、软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如不须经过招标、且承办部门不是计划财务部的,应经过财务部的审核;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不经过财务部审核。
四、合同相关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项目、工程、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要求。技术或业务条款明确、具体和完备。
(二)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
(三)通信设备符合选型委员会确定的产品目录。
(四)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可以提供技术业务支撑。
(六)合同业务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需求,预计公司将有良好的收益;与相关行业规定不相矛盾。
(七)其他应由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审核的内容。
上述技术、业务或支撑部门是指以下部门:
(1)合同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
(2)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价款、酬金的确定及运输、保险条款应合法、合理、完备。
(二)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六、行政部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四)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合同履行了审核程序。
(六)其他应由行政部审核的内容。
七、承办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合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审核表(已印发),写明合同的主要情况,并经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二)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电子文本。
(三)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相关的文件、签报和批复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材料送相关审查部门审核会签。行政部完成审核后,将各审核部门的审查意见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送行政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九、审核部门领导及具体审核人应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十、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涉及电信技术问题、且不需招投标,如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宣传品制作合同等,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的审核。
(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提交给所有可能涉及的技术业务支撑部门,不得规避。
(三)专业审查部门(即技术业务支撑部门、计划财务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送交下一个审查部门。最后一个专业审查部门将合同送交行政部,进行综合审查,行政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4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审核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交合同承办部门。
(四)对于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没有或部分修改的,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合同承办人必须在合同审批表上书面注明,否则视为已经全部修改。
(五)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和合同审核表原件交行政部归档。
十一、审查部门认为合同对方不完全具备履约能力或资信不明的,承办部门应要求对方就其履约能力提供担保,无可靠担保财产或担保人,不得与之签约。
十二、合同对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
(二)履约能力差或无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标的价值超过签约当事人固定资产或注册资金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的。
(五)无法人资格未经授权委托的。
(六)签约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委托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不良、资不抵债,或涉及重大债务纠纷,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十三、各承办部门使用合同审核表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部门和分公司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审核表的管理。
(二)合同审核表由行政部统一印制,按序号段发放给各部门、分公司,并做好记录。
(三)合同经办人若需使用合同审核表,需到所在部门确定的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领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务必做好记录,登记事项必须至少包括领用日期、合同审核表序号、合同名称、领用人签名、使用情况说明等。
(四)合同审核表不得涂改。在合同审核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审核环节未经审核通过或书写错误,合同经办人均需将合同审核表交回所在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由管理人员销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合同经办人若需修改合同内容后再行审核,需重新领用新的合同审核表。
(五)若合同经办人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遗失,需速到各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处说明情况,并由管理人员作好记录。
(六)合同经办人在制作合同时,除在合同名称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书写“合同编号:”外,还需在“合同编号:”前书写“合同序号:”,并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左上方的红色序号填写在“合同序号:”一栏中。
(七)合同经办人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若通过正常审核流程,需将合同审核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馈给本部门合同审核表管理人员。
公司行政部负责合同审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行政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分公司的合同审核表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一十、合同的签约权限
一、公司合同均由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授权公司副总经理签订,其他人员均无权签订合同。
二、公司拟签订的以下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总经理签订或由总经理授权签订: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五十万元或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伙伴或重要客户签订的重大业务或合作合同。
(三)赠予、赞助合同。
(四)其他重大合同。
一十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依法生效的合同,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接受合同管理部门对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除公司领导事先授权,合同正式签订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三、合同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两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手续,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沟通。
四、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行政部。合同履行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轻公司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如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部门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文书须事先经行政部审核),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尽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用书面形式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六、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均属合同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七、合同签订后,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履行部门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将原合同审核表、原合同及拟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并送原审查部门,按原审核程序审核。但只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审核;只涉及技术条款变更的,只经过相关业务或技术部门和行政部审核。
八、变更、补充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九、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履行部门于十日内将合同正本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存档,履行部门与档案部门应建立书面交接手续。
十、公司建立合同动态分析制度,承办和履行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一十二、合同的检查
一、合同终止后,承办部门及(或)履行部门应做好合同项目的检查验收、合同结算和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入帐、工程成本核算和有关资料整理及归档保管工作。
二、各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合同检查和统计制度,定期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一十三、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协商解决。
b)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构调解。
c)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d)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二、为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合同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三、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时,合同履行部门应立即将纠纷情况报告分管副总经理,同时主动会同行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
分公司应将发生的纠纷上报公司行政部。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应通过公司总经理的批准。行政部负责选聘律师,并办理授权、出庭和相关手续。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法律事务员和外聘律师处理纠纷。
五、需要行政部协助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其他仲裁、诉讼所需的材料。
六、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公司应当执行。
七、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市分公司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省分公司行政部备案;重大合同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尚未解决并将发生坏账报损的,应按财务规定书面上报省分公司。
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县分公司应就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整改。
一十四、合同档案的管理
一、行政部应建立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各部门、县分公司应指定专人配合行政部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并规范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与合同相关的档案资料。
二、合同档案应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审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三、合同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一章奖惩
一、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合同承办、履行、审核的部门和人员,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负有解决、处理的责任。其中,合同承办人和部门审核人是第一责任人,在合同管理方面需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合同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实行加、扣绩效考核分制度,绩效考核分级次分别为1分、3分、5分。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是合同管理的考核部门。
三、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规范执行本细则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给予表彰并加绩效考核分3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为本单位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部门或县级分公司加绩效考核分5分并给予表彰。
四、对合同管理混乱、存在纠纷隐患,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个人、部门或县分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个人警告和部门绩效考核扣1分的处罚:
(一)不按照合同审核流程申请审核,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遗失合同、合同相关资料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尚未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情况。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违反合同审核程序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对所承办的必备或重要条款未加约定、约定不清或在签订合同时漏填重要内容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权谋私、泄露商业秘密或玩忽职守的。
七、合同未签订而提前履行的(公司领导事先授权的除外)或未经授权、越权签订合同,不管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的,财务部不予支付款项,由公司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致力于提高企业合同效益和企业信誉。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为 公司,不得以部门或个人的名义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合同。
第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作共赢”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九条 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款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核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条 授权委托制度。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一条 对方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与营业执照副本有关项目进行核对。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企业签约的,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委托代理人行使签约权利。授权委托只能一事一委托,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并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或部门印章。合同专用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总经理为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最终责任人。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以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中约定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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