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是一个长远的投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对这个投资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总结。看看下面这些购房总结的例子,或许能给你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和灵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单位性质。
配偶姓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 联系电话。
二、家庭财务情况。
代发工资银行 代发工资存折帐号。
配偶个人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帐户余额。
申请人月工资收入 配偶月工资收入。
三、购房情况。
购房地址 建筑面积。
购房总价款 已付款金额。
开发商 开发商电话。
四、担保情况。
担保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公积金余额。
房产抵押 房产证编号: 土地证编号:
担保公司 同意担保承诺书编号:
五、申请贷款情况。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并严格遵守《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若由于本人原因未按时归还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贷款银行可从本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直接划转相应资金用于归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按《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配偶签章:
年 月 日。
受理: 复核:
六、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粘贴处。
七、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粘贴处。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受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委托,按《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贷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 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至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规定为年利率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以委托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通知为准,甲方不需另行通知。
第四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建位于南充市
贷款的发放
合同第四条所列之房产。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贷款的归还
第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以无折支取方式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下列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
账户户名: 存折卡号:
若扣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卡超生有效期,或乙方需要变更扣款账户,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或原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网点还款。
第七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计算公式为:
(1+月利率)n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n -1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原则,乙方存入的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九条 乙方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归还,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利息的,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 乙方在贷款发放后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不得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款手续;如乙方需要提前还款,必须经委托方审核同意,甲方才能办理乙方的提前还款手续。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应提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万分之 计收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在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利率。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乙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契约和协议;
(5)乙方连续三个月并累计六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7)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8)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影响的天数和损失的数额,每天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
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等费用)以为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购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质量、权属等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受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委托,按《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贷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一条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小写)
第二条贷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贷款利率根据国家规定为年利率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以委托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通知为准,甲方不需另行通知。
第四条贷款用于乙方购建位于_________市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下列账户内,用于购买或修建本合同第四条所列之房产。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的归还
第六条乙方授权甲方以无折支取方式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下列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
若扣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卡超生有效期,或乙方需要变更扣款账户,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或原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网点还款。
第七条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计算公式为:
(1+月利率)n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x月利率
(1+月利率)n —1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原则,乙方存入的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九条乙方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归还,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利息的,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乙方在贷款发放后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不得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款手续;如乙方需要提前还款,必须经委托方审核同意,甲方才能办理乙方的提前还款手续。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应提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万分之_________计收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在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利率。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乙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契约和协议;
(5)乙方连续三个月并累计六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7)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8)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影响的天数和损失的数额,每天付给乙方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乙方应在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
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等费用)以为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购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他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质量、权属等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乙方:(私章)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 委托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
一、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 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公证、保险、评估、 抵押(备案)登记及其他贷款手续。
二、协助甲方受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提出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签订项目合作 协议,监管保证金帐户。
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办理公积金贷 款结算业务。
四、对借款人、担保人、合作项目等实施贷后监督检查,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受理借 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等变更借款合同事宜, 按乙方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公积金 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五、 按甲方的要求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公积金贷款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建立 贷款管理台帐,并将电子信息及凭证、报表等纸质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第二条 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及帐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定向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审批意见为 准。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帐号为 ;乙方为甲方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 款帐户,帐号为 。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程序 一、乙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 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对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 送甲方。 二、甲方审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审批意见,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等。
三、 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向甲方送达相关资料;乙方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报送甲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因除外)。
五、 甲方对贷款手续
核对无误后, 按时足额将贷款基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划入委托 贷款账户,由乙方负责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售房人是自然 人的,须划入事前约定的专门帐户。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对贷款的发放、回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拥有决 策权。
二、按规定在乙方开立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门帐户。
三、审批贷款合作项目,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四、因业务需要,可到乙方查阅委托贷款档案资料。
五、对乙方承办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六、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七、按时足额提供发放贷款所需的委贷基金。
八、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委托事项。
二、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垫付委贷基金。
三、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无故拖延。
四、对借款人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及借款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具有审查义务,对贷 款用途的专一性、资金划拨的安全性具有监管义务。
五、将协助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向甲方提供拟按揭或已按揭的商品房项目及开发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协助甲方对委托贷款实施风险管理;不拆借、挪用公 积金贷款资金。
八、及时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相关业务资料送交甲方,按时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 办理情况。
九、配合甲方对受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十一、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组合贷款的约定
一、组合贷款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住房,由甲方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 乙方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而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 商业性贷款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审批,设置同一担保条件。借款人违约需处分抵押物、追索保 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偿时, 甲乙双方按届时各 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二、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 可同时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 住房贷款,乙方承诺作为组合贷款的配套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的债权比例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取得对方或第三方的资料或信息应视为各方的商业秘 密或个人隐私,未经法律许可或当事各方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用作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提供贷款基金,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由此造成乙方 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承办委托事务,并可 要求甲方及时补清,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发放及回收委托贷款,造成甲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乙方 应负责赔偿。
四、因乙方原因致使追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 乙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 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 理、审查贷款,或录入的贷款管理信息及办理贷款手续的差错严重,或催收逾期贷款不力, 或未按甲方要求保管公积金贷款档案等,由此造成甲方或借款人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损害职工权益和甲方形象的,甲方除有权依据本协议考核后扣减手续费外,还可要求乙方赔 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取消受托资格。
第十条 委托业务的考核
甲方对乙方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并与手续费挂钩, 考核按平时重点抽 查、半年进行检查、年终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每次考核后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考核 完毕后向乙方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内容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考核 《 表》 。
第十一条 委托业务手续费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对乙方全年考核完毕后,一次性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清全年贷款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的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制定或执行的涉及公积金贷款(含组合)的相关文件、手续事先送 对方认可备案,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和相关第三方。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手续暂使用乙方制订并经甲方认可的文本格式,待甲方对其 统一制订后,再按统一的文本执行。
三、办理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保险、公证、评估及其它中介代理机构,应由甲方确定或认 可。
四、因委托贷款而设定的债权、担保权均以乙方名义代理,但最终实际受益人为甲方。
五、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具体承办支行及相关情况, 并由甲方最终确 认。
六、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具体承办支行,由甲方审定。
七、乙方应具备从事委托事务的合法资格及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及人员、技 术、物质保障条件,能够为借款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后,若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单位名 称、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但订立本协议依据的国家法 律、政策或本市实际情况发生调整变化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等执行。必要 时双方可修改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 甲方委托乙方已办理的委托业务尚未执行完毕的统 一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办理委托业务的,可中止执行协议,但已受托签订 的项目合作协议应按约履行至期满,贷款回收、催收、结算等事务应履行至贷款余额结清为 止。不受协议中止或有效期的限制。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
甲方:乙方: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甲方同意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购买乙方位于____住房项目时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乙方为购房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合作方式
1、甲方凭购房人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首期交款证明材料以及由乙方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核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发放贷款,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由甲方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全额划入乙方 在银行开设的监管帐户。
2、借款人(购房人)以其购买的房屋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前,由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乙方应自《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90天内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协同借款人(购房人)将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
3、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清贷款本息后,甲方向其出具贷款结清通知书,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抵押登记手续交由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三、权责和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并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合法性,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期交房。甲方有权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根据乙方资信、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核定乙方可保证担保的推荐贷款额度,并收取推荐贷款额度的5%作为贷款保证金(须在甲方发放公积金贷款前缴纳);甲方有权拒绝超出核定担保额度的推荐贷款。
3、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后,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并对该保证书所载房屋面积、房屋总价款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有权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推荐的贷款申请人(购房人)进行审查,并于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在乙方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协同借款人(购房人)将抵押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之前,乙方为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为所有借款人(购房人)办妥《房屋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之后,甲方清退乙方的贷款保证金,并免除其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6、在保证担保期间,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贷款保证金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如贷款保证金不足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授权扣收贷款的委托书不再另行出具,授权内容以本条内容为准:
(1) 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未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7、在保证担保担保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乙方出售的房产有产权纠纷的;
(2)乙方以出售的房产向第三方设定担保的;
(3)乙方与借款人(购房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
(4)因乙方原因,借款人(购房人)不按约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的。
上述款项,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贷款保证金中直接扣收;如有不足,可直接从第六条规定的授权帐户中扣划,授权扣划委托书不另行出具,授权内容以本条规定为准。
8、乙方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甲方有义务支持、协助乙方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9、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后,发生上述第六条规定之情形,依法处置抵押物时,如乙方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乙方可以合理对价一次性回购抵押房产。
10、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对推荐担保的购房人姓名、房号、推荐保证书编号、推荐贷款金额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随时接受甲方的核对。
四、其它约定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乙方所建项目不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的;
(2)乙方丧失担保能力的;
(3)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危及甲方公积金贷款安全的。
2、乙方依本协议出具之推荐保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即20xx年 1 月 12 日至20xx年 1 月 11 日止。
甲方有权拒绝超出推荐保证书有效期的推荐贷款。
3、若借款人在保证期间内连续三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采取相应措施,若甲方未履行该告知义务,则乙方的保证责任得以解除。
4、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同意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购买乙方位于____住房项目时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乙方为购房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1、甲方凭购房人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首期交款证明材料以及由乙方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核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发放贷款,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由甲方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全额划入乙方 在银行开设的监管帐户。
2、借款人(购房人)以其购买的房屋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之前,由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乙方应自《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90天内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协同借款人(购房人)将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
3、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清贷款本息后,甲方向其出具贷款结清通知书,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书》或抵押登记手续交由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住房开发项目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并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合法性,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期交房。甲方有权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根据乙方资信、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核定乙方可保证担保的推荐贷款额度,并收取推荐贷款额度的5%作为贷款保证金(须在甲方发放公积金贷款前缴纳);甲方有权拒绝超出核定担保额度的推荐贷款。
3、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之后,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并对该保证书所载房屋面积、房屋总价款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住房公积金贷款推荐保证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有权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推荐的贷款申请人(购房人)进行审查,并于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在乙方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协同借款人(购房人)将抵押房产抵押登记到甲方名下,《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之前,乙方为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为所有借款人(购房人)办妥《房屋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之后,甲方清退乙方的贷款保证金,并免除其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6、在保证担保期间,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贷款保证金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如贷款保证金不足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授权扣收贷款的委托书不再另行出具,授权内容以本条内容为准:
(1) 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未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7、在保证担保担保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乙方出售的房产有产权纠纷的;
(2)乙方以出售的房产向第三方设定担保的;
(3)乙方与借款人(购房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
(4)因乙方原因,借款人(购房人)不按约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的。
上述款项,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贷款保证金中直接扣收;如有不足,可直接从第六条规定的授权帐户中扣划,授权扣划委托书不另行出具,授权内容以本条规定为准。
8、乙方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甲方有义务支持、协助乙方向借款人追索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9、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后,发生上述第六条规定之情形,依法处置抵押物时,如乙方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乙方可以合理对价一次性回购抵押房产。
10、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对推荐担保的购房人姓名、房号、推荐保证书编号、推荐贷款金额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随时接受甲方的核对。
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负责偿还甲方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乙方所建项目不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的;
(2)乙方丧失担保能力的;
(3)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危及甲方公积金贷款安全的。
2、乙方依本协议出具之推荐保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 _____ 月_____日止。
甲方有权拒绝超出推荐保证书有效期的推荐贷款。
3、若借款人在保证期间内连续三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采取相应措施,若甲方未履行该告知义务,则乙方的保证责任得以解除。
4、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地点: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__________乙方:(私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充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受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委托,按《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贷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 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至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规定为年利率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以委托人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调整通知为准,甲方不需另行通知。
第四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建位于南充市
贷款的发放
合同第四条所列之房产。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贷款的归还
第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以无折支取方式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下列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
账户户名: 存折卡号:
若扣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卡超生有效期,或乙方需要变更扣款账户,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或原扣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网点还款。
第七条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计算公式为:
(1+月利率)n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n -1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息后本、息随本清的原则,乙方存入的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九条 乙方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归还,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利息的,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条 乙方在贷款发放后的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不得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款手续;如乙方需要提前还款,必须经委托方审核同意,甲方才能办理乙方的提前还款手续。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应提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万分之 计收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期偿还贷款,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在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利率。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乙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契约和协议;
(5)乙方连续三个月并累计六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7)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8)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按影响的天数和损失的数额,每天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发放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账户,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
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等费用)以为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购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质量、权属等事宜发生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应以贷款实际发放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由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
一、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公证、保险、评估、抵押(备案)登记及其他贷款手续。
二、协助甲方受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提出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监管保证金帐户。
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办理公积金贷款结算业务。
四、对借款人、担保人、合作项目等实施贷后监督检查,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受理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等变更借款合同事宜,按乙方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公积金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五、按甲方的要求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公积金贷款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建立贷款管理台帐,并将电子信息及凭证、报表等纸质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及帐户。
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审批意见为准。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四、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帐号为;乙方为甲方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帐户,帐号为。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程序一、乙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对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送甲方。二、甲方审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审批意见,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等。
三、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向甲方送达相关资料;乙方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报送甲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因除外)。
五、甲方对贷款手续。
核对无误后,按时足额将贷款基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划入委托贷款账户,由乙方负责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售房人是自然人的,须划入事前约定的专门帐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对贷款的发放、回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拥有决策权。
三、审批贷款合作项目,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四、因业务需要,可到乙方查阅委托贷款档案资料。
五、对乙方承办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七、按时足额提供发放贷款所需的委贷基金。
八、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
一、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公证、保险、评估、抵押(备案)登记及其他贷款手续。
二、协助甲方受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提出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监管保证金帐户。
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办理公积金贷款结算业务。
四、对借款人、担保人、合作项目等实施贷后监督检查,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受理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等变更借款合同事宜,按乙方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公积金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五、按甲方的要求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公积金贷款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建立贷款管理台帐,并将电子信息及凭证、报表等纸质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及帐户。
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审批意见为准。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四、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帐号为;乙方为甲方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帐户,帐号为。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程序一、乙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对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送甲方。二、甲方审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审批意见,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等。
三、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向甲方送达相关资料;乙方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报送甲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因除外)。
五、甲方对贷款手续。
核对无误后,按时足额将贷款基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划入委托贷款账户,由乙方负责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售房人是自然人的,须划入事前约定的专门帐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对贷款的发放、回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拥有决策权。
三、审批贷款合作项目,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四、因业务需要,可到乙方查阅委托贷款档案资料。
五、对乙方承办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七、按时足额提供发放贷款所需的委贷基金。
八、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委托事项。
二、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垫付委贷基金。
三、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无故拖延。
四、对借款人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及借款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具有审查义务,对贷款用途的专一性、资金划拨的安全性具有监管义务。
五、将协助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向甲方提供拟按揭或已按揭的商品房项目及开发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协助甲方对委托贷款实施风险管理;不拆借、挪用公积金贷款资金。
八、及时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相关业务资料送交甲方,按时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办理情况。
九、配合甲方对受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第六条关于组合贷款的约定。
一、组合贷款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住房,由甲方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乙方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而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审批,设置同一担保条件。借款人违约需处分抵押物、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偿时,甲乙双方按届时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乙方承诺作为组合贷款的配套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的债权比例各自承担。
第八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取得对方或第三方的资料或信息应视为各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未经法律许可或当事各方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用作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提供贷款基金,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由此造成乙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承办委托事务,并可要求甲方及时补清,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发放及回收委托贷款,造成甲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因乙方原因致使追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理、审查贷款,或录入的贷款管理信息及办理贷款手续的差错严重,或催收逾期贷款不力,或未按甲方要求保管公积金贷款档案等,由此造成甲方或借款人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损害职工权益和甲方形象的,甲方除有权依据本协议考核后扣减手续费外,还可要求乙方赔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取消受托资格。
第十条委托业务的考核。
甲方对乙方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并与手续费挂钩,考核按平时重点抽查、半年进行检查、年终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每次考核后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考核完毕后向乙方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内容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考核《表》。
第十一条委托业务手续费。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对乙方全年考核完毕后,一次性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清全年贷款手续费。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的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制定或执行的涉及公积金贷款(含组合)的相关文件、手续事先送对方认可备案,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和相关第三方。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手续暂使用乙方制订并经甲方认可的文本格式,待甲方对其统一制订后,再按统一的文本执行。
三、办理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保险、公证、评估及其它中介代理机构,应由甲方确定或认可。
四、因委托贷款而设定的债权、担保权均以乙方名义代理,但最终实际受益人为甲方。
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具体承办支行及相关情况,并由甲方最终确认。
七、乙方应具备从事委托事务的合法资格及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及人员、技术、物质保障条件,能够为借款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本协议生效期间后,若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订立本协议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或本市实际情况发生调整变化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等执行。必要时双方可修改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委托乙方已办理的委托业务尚未执行完毕的统一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办理委托业务的,可中止执行协议,但已受托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应按约履行至期满,贷款回收、催收、结算等事务应履行至贷款余额结清为止。不受协议中止或有效期的限制。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第十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
甲方:乙方:年月日:
甲方(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话:
邮编:
传真:
网址:
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
一、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公证、保险、评估、抵押(备案)登记及其他贷款手续。
二、协助甲方受理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申请,提出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监管保证金帐户。
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回收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办理公积金贷款结算业务。
四、对借款人、担保人、合作项目等实施贷后监督检查,催收公积金逾期贷款,受理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等变更借款合同事宜,按乙方内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公积金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五、按甲方的要求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公积金贷款管理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建立贷款管理台帐,并将电子信息及凭证、报表等纸质资料按约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及帐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定向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
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审批意见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帐号为;乙方为甲方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帐户,帐号为。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程序
一、乙方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报甲方审批;对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送甲方。
二、甲方审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审批意见,确定贷款的金额、期限等。
三、乙方按甲方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后向甲方送达相关资料;乙方原则上应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报送甲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因除外)。
五、甲方对贷款手续
核对无误后,按时足额将贷款基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划入委托贷款账户,由乙方负责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款专户;售房人是自然人的,须划入事前约定的专门帐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对贷款的发放、回收、结算、管理等全过程拥有决策权。
二、按规定在乙方开立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门帐户。
三、审批贷款合作项目,审批个人公积金贷款。
四、因业务需要,可到乙方查阅委托贷款档案资料。
五、对乙方承办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六、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七、按时足额提供发放贷款所需的委贷基金。
八、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办理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委托事项。
二、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垫付委贷基金。
三、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受托事务,不得无故拖延。
四、对借款人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及借款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具有审查义务,对贷款用途的专一性、资金划拨的安全性具有监管义务。
五、将协助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向甲方提供拟按揭或已按揭的商品房项目及开发单位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规定,协助甲方对委托贷款实施风险管理;不拆借、挪用公积金贷款资金。
八、及时将贷款发放、回收、结算等相关业务资料送交甲方,按时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办理情况。
九、配合甲方对受托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十一、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关于组合贷款的约定
一、组合贷款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住房,由甲方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和乙方提供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而组成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审批,设置同一担保条件。借款人违约需处分抵押物、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赔偿时,甲乙双方按届时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乙方承诺作为组合贷款的配套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第七条需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债务时,无论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均由乙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乙方怠于起诉的,甲方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组合贷款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甲乙双方的债权比例各自承担。
第八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取得对方或第三方的资料或信息应视为各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未经法律许可或当事各方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用作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提供贷款基金,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由此造成乙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未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手续费的,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承办委托事务,并可要求甲方及时补清,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乙方的原因未按约定发放及回收委托贷款,造成甲方或借款人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因乙方原因致使追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理、审查贷款,或录入的贷款管理信息及办理贷款手续的差错严重,或催收逾期贷款不力,或未按甲方要求保管公积金贷款档案等,由此造成甲方或借款人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损害职工权益和甲方形象的,甲方除有权依据本协议考核后扣减手续费外,还可要求乙方赔偿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取消受托资格。
第十条委托业务的考核
甲方对乙方办理委托业务的情况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并与手续费挂钩,考核按平时重点抽查、半年进行检查、年终全面考核的方式进行,每次考核后向乙方通报考核结果,年终考核完毕后向乙方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内容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业务考核《表》。
第十一条委托业务手续费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对乙方全年考核完毕后,一次性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清全年贷款手续费。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的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制定或执行的涉及公积金贷款(含组合)的相关文件、手续事先送对方认可备案,发生变动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和相关第三方。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手续暂使用乙方制订并经甲方认可的文本格式,待甲方对其统一制订后,再按统一的文本执行。
三、办理委托贷款所涉及的保险、公证、评估及其它中介代理机构,应由甲方确定或认可。
四、因委托贷款而设定的债权、担保权均以乙方名义代理,但最终实际受益人为甲方。
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具体承办支行
六、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具体承办支行,由甲方审定。
七、乙方应具备从事委托事务的合法资格及执业证书,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及人员、技术、物质保障条件,能够为借款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本协议生效期间后,若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发生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订立本协议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或本市实际情况发生调整变化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五条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等执行。必要时双方可修改本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前,甲方委托乙方已办理的委托业务尚未执行完毕的统一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办理委托业务的,可中止执行协议,但已受托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应按约履行至期满,贷款回收、催收、结算等事务应履行至贷款余额结清为止。不受协议中止或有效期的限制。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
第十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
甲方:
乙方:
日期: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委托银行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定的__年__字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本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六条乙方保证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不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存款。
第七条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扣收,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如乙方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不足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乙方有义务主动偿还不足部分。
第八条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乙方意见必须是全部保证人的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及乙方所有保证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业务,各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提取情形。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法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措施》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分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两类情况。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二)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
职工因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两种情形办理: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视同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购房合同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实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省、市房改办或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购房人备案清册(以上资料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
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款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4、提取时限:
《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完税发票计税金额任一金额为准)。
(三)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1)在过户期间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款凭证。
(2)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时限:
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完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四)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职工因拆迁安置超出面积部分补交差价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备案制度,由拆迁安置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拆迁安置资料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备案资料:政府部门对该地段进行拆迁的许可证明或拆迁公告、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备案清册(以上资料拆迁安置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拆迁安置单位鲜章)。
2、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申请资料: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需补交差价款20%以上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电 话:65993026,65993027
传 真:65993034
受托人(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
除本合同时,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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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__________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______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_路(村)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___%(月利率___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__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_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账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_________________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私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私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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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方的.网站发布通知,将从2月2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央行表示,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中国人民银行2月29日宣布,自3月1日起,普遍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举旨在保持金融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项目年利率(%)。
当年缴存1.5。
上年结转1.5。
五年以下(含五年)2.75。
五年以上3.25。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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