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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5篇)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实用15篇)



经营是预见未来、把握机会、管理风险的过程,要求企业具备战略眼光和决策能力。如果你对经营感兴趣,那么请看下文,是一些著名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成功之道。

花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统一规划、依法经营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供销合作社组建的烟花爆竹公司(以下简称烟花爆竹公司)是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承担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进货、储存、配送业务,保障烟花爆竹市场供应。

烟花爆竹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第六条烟花爆竹公司储存、运输、装卸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并与市供销合作社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保障安全经营;烟花爆竹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规定,并粘贴专供本市市区销售的统一标识。

不符合本市烟花爆竹品种、规格规定和未粘贴专供本市市区销售统一标识的,禁止在本市市区销售。

为平抑物价,保障市场供应,烟花爆竹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设立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直销点。

第七条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押运员必须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装卸烟花爆竹时,机动车辆必须熄火。

烟花爆竹公司向烟花爆竹零售点配送烟花爆竹,必须由押运员负责押运到零售点。

禁止本市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自行提货。

第八条本市市区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

(二)负责人经市安监部门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六)法律 、法规 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一点一证。为控制总量,保障安全,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者申请材料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和烟花爆竹公司应当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烟花爆竹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向零售经营者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在销售期结束后统一回收保管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不符合本市烟花爆竹品种、规格规定和未粘贴专供本市市区销售统一标识的的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专营烟花爆竹零售的商店的存货量不得超过50个自然箱、兼营烟花爆竹的商店存货量不得超过30个自然箱,严禁超量存放。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独存放,并与其他柜台或物品保持2米以上距离;

(二)用灭火毯覆盖;

(三)产品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米,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品种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公示所销售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价格,并悬挂统一的“郑州市烟花爆竹指定销售点”条幅。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示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内容。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店内电器符合消防要求,安装防爆灯具。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及周边设立任何形式的烟花爆竹集中销售场所。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采取隐瞒或欺骗手段骗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下年度不予批准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是广泛用于民间的爆炸物品,属危险物品管理范畴。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应以公安部门为主,工商行政、交通运输、商业、供销社配合。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贯彻“谁经营、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燃放使用人负责。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必要的审批,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生产管理

第五条生产烟花爆竹,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发营业执照,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生产。今后,还要根据政府规定逐步压缩生产规模,直至组织转产。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做到:厂、车间、班组层层落实专职安全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监督责任制;危险工序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检测制度,产品经检验合格才能出厂;配备有效的防火防爆设施。

第三章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储存要坚持单独存放,专人保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专门仓库或储存室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保管,不准任意堆放。

第八条生产企业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专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前,凭县(区)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储存仓库经验收合格,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九条定点销售门市要设立储存室,实行限量储存。节日增设的门市,其销售品种、数量、限当日销售量。门市需配备消防设施和防火安全员。

第十条设立储存仓库和储存室应遵循以下规定:

1、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无关人员严禁进人库区。

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或发放货物必须严格登记。

3、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堆码,高处至少要留出 1 00厘米的空间,行距不得少于40厘米,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4、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不准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有碍防火安全的活动。

5、变质和失效的烟花爆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及时清理,按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第四章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的运输要坚持装载牢固,防护严密,单独运输的原则。在本市或跨省区运输时,应注明运输的品名、数量、起运和运达地点,分别按管辖范围向省、市、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运输证》。销售单位在本县(区)内运输烟花爆竹时,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一次运量达四吨车以上的应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输规定。

第十二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爆炸物品的安全要求。

2、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准同车(箱)、船(仓)运载旅客和其它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

3、批量装卸应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装卸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装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严禁个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座公共汽车(包括出租汽车)、电车、火车、船舶、飞机和在行李包裹及邮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烟花爆竹的销售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烟花爆竹应坚持安全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市范围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必须先将品名报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的批发购销业务统一由市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律不准经营批发业务。市日杂公司进货计划应经市公安局同意,申办《准购证》和《准运证》。

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县(区),可由当地县(区)供销社直接向厂方进货。县(区)供销社进货计划,应经县(区)公安机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凡经批准组织进入本市的烟花爆竹,以箱为单位,由昆明市公安局有偿提供烟花爆竹《准》封签按箱贴封,始准发货。违者,予以没收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的另售点,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元旦,春节需要增加销售门点时,由经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区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工商局审批;郊、县(区),由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审批。个体经营者(边远山区除外),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经批准的销售门点,发给临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照经营。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烟花爆竹销售门点要制定安全措施,确保销售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在审批销售门市时,要从严掌握。不准走街(村)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元旦、春节期间,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限,作如下规定:元旦不准超过元月三日,春节不准超过农历正月十五日。每年春节前,由市公安局作出具体规定,并发布通告。燃放地点应按城区、郊区政府所在地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危及人身安全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盘龙、五华两城区及各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不准在凌晨一时至七时燃放烟花爆竹。

2、不准在医院、影剧院、舞场、公园、运动场(馆)、车站(场)码头、机场、商店、风景名胜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和繁华街道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地点附近和草房、草堆及其它明显容易引起火灾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4、不准在影响办公、学习、科研和工作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5、不准在文物、古迹公共设施上燃放烟花爆竹。

6、严禁从上空向下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横放升高类的烟花爆竹。

7、不准利用烟花爆竹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坏公私财物。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或庆祝活动需要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等)时,必须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持批准的文件并附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方案,由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并报市公安局审批,发给《烟花爆竹准购证》,到指定地点购买并在批准的地点、时间组织安全燃放。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一次性购买燃放在万头(包括本数)以上爆竹的,须经燃放地公安派出审查,并报经县(区)公安机关批准(其中五华、盘龙两区范围的由市公安局批准)。

第六章惩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改的。发证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权决定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储存、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私自进货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烟花爆竹及非法收入外,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由于单位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事故或被盗大量烟花爆竹或在组织燃放烟花爆竹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凡因乱放烟花爆竹导致群众人身伤害或毁坏公私财物者,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1、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者承担,无经济偿还能力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承担。

2、造成人身伤残,损坏公私财物和市政设施者,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或治安拘留。

3、造成严重火灾或重大伤害事故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发布的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安全用车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车辆管理和保养,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公司用于送货之货车。

3、职责:

3.1司机负责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并凭《用车申请书》出车。

3.2用车部门负责填写《用车申请书》并经部门部长签名后交总经理或行政部部长审批。

4.1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4.2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4.3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用车申请书》,经部门部长签字后交行政部部长审批后交司机。

4.4用车应设《用车记录狈记录出差地点、时间、用车人等,并应要求用车人在记录薄上签名,每月30日前上交财会统计结算。

4.5公司用车送货物原则(以本公司铝壳箱为标准)低于2件的不出车。

4.6如节假日或业余时间用车的应提前一天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书》,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该用车时间内所有责任由用车人负责(包括事后得知该时段发生的电子违章记录罚款。

4.7车辆出车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专用车位内,不得擅自将公车私用,否则追究司机责任。

4.8车辆的各类证件要保管完好,行驶证、车匙不得放在车内,以防发生盗窃。

4.9营销人员用车各项费用自理,包括油费、路费、违章罚款,司机出差补贴等。

4、司机管理:

5.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5.2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发现有故障的应及时报告行政部,经批准后送汽修厂维修。

5.3司机应清楚了解车辆的保养时间和各季度的审核工作,如因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失效的,后果由司机负责。

5.4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如因故意违章或以上原因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5上班时间未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在办公室内应协助做好各方面工作(包括接收、派送传真文件、复印等)必要时协助其它部门工作。

5.6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一、专间的管理应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消毒设施。

二、专间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传递食品时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应有详细记录。

三、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四、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宜设为进货和出货两个,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并有明显标示。

五、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

六、专间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工作前要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紫外线消毒30分钟以上,然后对工作台进行消毒。

七、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工作结束后,清理专间卫生,工作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

经营部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更科学、严谨,适应公司管理体系的发展要求,根据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经营部负责的业务范围,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 经营部主要职责

1.1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1.2 负责工程预算、结算工作。

1.3 负责编制工料分析。

1.4 负责企业招投标的编制及具体实施工作。

1.5 负责分公司、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结算工作。

1.6 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

1.7 负责公司月结算及年结算的核算工作。

1.8 负责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招投标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1.9 负责处理公司对外的经济纠纷。

1.10 负责与企业有关的协会、组织团体及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落实。

1.11 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体系运行工作。

1.12 经常组织各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统一组织学习相关结算文件及法律法规,提高全体预算员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

1.13 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中经济指标的审批工作。

2. 预算员主要职责

2.1 必须掌握相关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

2.2 必须参加图纸会审,违者负激励 50 元 / 次。

2.3 负责预结算书的编制与对外核算工作。

2.4 负责编制工料分析表。

2.5 负责审核外分包结算书。

2.6 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

2.7 参与编制与建设单位往来的书面材料。

2.8 必须积极参加招投标工作。

2.9 协助技术人员编制现场签证并核实现场签证的落实情况。

2.10 预算员必须深入到施工现场。

2.11 负责项目部中体系运行相关记录。

3. 工程合同管理

3.1 经营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3.2 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3.3 经营部长参加与建设单位合同条件的谈判,并负责审查合同内容,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

3.4 签订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两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门:财务经理,复印件抄送董事长、总 经理、项目经理、项目预算员。

3.5 负责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时,必须企业证件齐全有效。

3.6 依据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及公司的指定要求,拟定分包合同初稿,经总经理审批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

3.7 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应在进场前签订。

3.8 签订完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材料供应合同原件,三日内分别报送以下部 f-j :总经理、财务经理、经营部、项目部,原件由经营部统一备案管理。

3.9 经营部必须配合公司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如需修改、变更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变更的内容存档备案。如有合同终止,必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3.10 经营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直接分包项目管理协议的签订。

3.11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相关资料。

4. 工程预、结算管理

4.1 预算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谦虚谨慎,有强烈的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4.3 预算员必须对工程预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营部长必须加大日常审核力度,全面掌握工程预结算工作。

4.4 预算员日常工作中的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4.5 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定额内容及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文件、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掌握常见工程类型有关测算数据。

4.6 预算员必须熟练掌握合同内容,细致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按合同规定编制预、结算。

4.7 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必须及时向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的进度结算。每月 20 日前按施工形象进度编制好月份工程结算,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 50 元 / 天。

4.8 每年 l2 月 20 日前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经营部、财务部。如跨年度工程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做出年度结算,经审批后上报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款 50 元 / 天。

4.9 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竣工后 l5 天内完成,如拖期罚款 50 元 / 天。工程竣工结算经过经营部长审核后,上报审核单位。预算员应随时做好与审核单位核对结算的准备工作。

4.10 土建预算员必须要负责组织落实其他专业的有关预、结算数据统计及预结算上报等工作。

4.11 负责每月向财务部提供实际工程进度结算和甲方审批后的形象进度结算一份。

4.12 甲方结算及外分包结算,每年必须装订成册,便于管理。

5. 工料分析管理

5.1 预算员要根据现场的进度安排,在每个月 20 日上报当月的实际工料分析表,经营部长审核后每月25 日报送给总经理、生产经理、财务部、工程项目部及经营部,如拖期负激励 30 元 / 天。

6. 工程招投标管理

6.1 招投标项目确定后,经营部主要协调各相关专业编写招投标文件,并负责标书的装订包装工作。

6.2 经营部负责投标文件的递交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6.3 经营部要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做出正确预算结果,为领导最终投标报价提供真实依据。

6.4 经营部必须对招投标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露,损害公司利益,如查出每次负激励 l0000元以上,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5 预算员必须认真细致做好投标文件工作,因预算人员编制投标文件,给公司造成影响损失,罚款500 元。

7. 分包核算管理

7.1 预算员负责外分包项目的核算,经营部长负责审核。

7.2 预算员在做外分包结算时,必须要求分包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合同或定价单、质量验收单、计算书等。

7.3 在计算外分包工程量时,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查出罚款 2000 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4 每年 l 月 20 日前完成外分包核算工作。

8. 经济指标的管理

8.1 预算员负责内外业中经济指标的审核,并整理审核意见。

8.2 预算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并且要求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到第一现场掌掮有关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合同履行情况,违者负激励 50 元 / 次。

8.3 预算员必须及时 ( 每次间隔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周 ) 审核内业资料中的经济指标,对不符合工程结算要求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项目经理、经营部汇报。

8.4 预算员必须参与现场签证的编写,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现场签证内容符合工程结算要求。

8.5 预算员必须检查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将未按时办理手续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及时向项目经理及经营部汇报。

9. 经营资料及信息管理

9.1 预算员必须负责对各类工程合同、预结算书、计算式及施工图纸等资料的最后归档工作。

9.2 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必须建立档案,资料要完备,归档要及时。

9.3 预算员要对接收和发出的资料做好收发文记录。

9.4 工程预结算及分包核算等资料必须在经营部留一份存档,并附相关结算依据和资料说明。

9.5 经营部负责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招投标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9.6 收集信息主要渠道有:建筑市场发布的信息、各种传媒刊登的项目信息、个人渠道收集的信息等。对好的工程项目信息应立即跟踪,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将工程情况、具体要求、资金情况、承包条件及竞争对手情况等,整理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上报给公司经理进行决策。

9.7 经营部应掌握同行业中常见结构形式工程的常规承包方式、造价指标。

9.8 经营部应定期对建筑材料的价格状况进行调研,收集工程上常用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等,为工程结算和材料的对比使用提供依据。

9.9 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

10. 经济纠纷的处理

10.1 经营部参与处理公司对外的经济纠纷,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

10.2 在发生经济纠纷时,经营部应及时、准确、全面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0.3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经济纠纷,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10.4 经营部负责处理对外费用索赔及反索赔工作。

11. 对外沟通与落实

11.1 经营部应负责与省市定额站、省市造价协会、建委招标办、建委合同处等部门及时沟通。

11.2 营部应与省市定额站、省市造价协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结算文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情况。

11.3 营部长应将新信息、新文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等情况向预算员传达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目的'

第三条原则

坚持业务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门市经营组织管理

第四条门市经营管理制度制定

第五条经营管理制度执行

门市经理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经营管理制度实施监督

发行室主任负责经营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经营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考核

第三章门市经营部管理制度制定方法

第八条类比法

第九条经验对比法

第十条综合法

在类比法与经验对比法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四章门市经营部管理制度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门市经营管理内容

(一)经营方式

(二)经营管理

(三)经营政策

(四)经营业绩评估

第五章经营方式

第十二条经营性质

门市经营部为发行室非独立法人的对外经营实体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

以经销国家标准图集为主兼顾其他地方标准以及建筑标准、规范等相关图书

第十四条门市经营部管理方式

(一)发行室对门市经营部管理采取以销售目标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兼顾经营过程监督和考核

1.管理过程监督

(1)年度营销计划、年度销售目标由发行室向门市经营部下达;

(3)每季度向主任上缴经营计划、销售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2.财务监督

(1)每月份向发行室财务部门递交门市经营部财务报表;

3.人事任免制度

(1)门市经营经理采取任期制标准所有直接任免权发行室有建议权;

(2)发行室有直接雇佣门市经营部员工的聘用权

(二)门市经营部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员工薪酬结构可以独立但必须经过发行室批准

第十五条门市经营经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门市的市场调研、市场开发、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

(二)制定年度营销计划、销售目标预算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市场开发执行发行室的门市销售政策完成门市的年度销售目标;

(四)根据门市销售特点提出市场推广方案建议协助实施市场调研、市场推广工作;

(五)建立客户管理档案负责维持重要客户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六)及时作好函购用户和零散用户的产品配送和有关的服务工作;

(七)组织门市销客户需求预测提出产品需求申请;

(八)加强客户沟通作好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工作;

(九)负责组织销售统计定期向主任做销售分析汇报;

(十一)协助市场推广和技术服务人员作好门市销售人员的技术技能和销售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经营权限

(一)实施经营目标的决策权;

(二)非国标图集产品的进货权;

(三)门市经营成本的核算和控制权;

(四)门市经营员工的考核评价权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计划

(一)经营计划制定

1.经营计划包括范围

2.经营计划的制定

经营经理在争取内部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经营计划将拟订好的经营计划于每年的12月底上报主任进行审批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内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校内车辆的行驶与停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非本校教职工的一切车辆驶入校园,更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校园车棚里。

二、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0码,发现违规者门卫和保卫人员必须进行劝阻,可以要求离开校园,可以取消其车辆驶入及在校内车棚停车的'权利。对劝阻无效的,门卫、保安及其他教师都有权扣车,再作处理。门卫、保卫发现情况不作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课间,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穿梭进出,以防止与奔跑追逐的学生相撞造成责任事故。

四、上学、放学学生进出校门口高峰时间段,要主动避让学生,延时开车离校。严禁一切车辆与学生抢道。

五、小车驾驶合格证获得未超过半年以上驾龄的,不得开车进入校园。

六、严禁进入校内的所有车辆,包括电瓶车和自行车都不得从教学楼底层的中间通过。

七、准许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应无条件接受门卫、保安、学校保卫科人员管理,按规定路线开车,按指定地点和要求停车。

八、本制度对本校教职工、食堂人员、小店人员、校外蔬菜食品商品运送人员、垃圾处理车等一切进入校内的车辆适用。

经营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的车辆专供于公司的业务,一切为公司服务是司机的。天职,为真正起到这一作用,特做如下规定:

公司的高档轿车只供公司中高层以上领导公出使用。

普通轿车供公司采购、业务、现场服务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务需用车时,必须由公司统一安排,司机方可出车。个人私事一律不准动用公车。

司机不得擅自用车,不得用公车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擅自用车一经发现轻者扣当月工资的50%,重者当场解聘。

汽车司机要作好汽车的养护工作,按使用说明保养汽车。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区县),如未经批准者用现金加油,产生的费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误使车辆损坏,由司机本人负责修理,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餐饮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星级酒店的现代化经营管理是一项科学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有新的观念和科学的管理模式,且着重于内部的分工协作,也称为团体精神。因此,本方案出台后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各个岗位的工作规律,也应特别注意各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

一、(9—12月)计划经济指标

(一)酒店总体指标:营业额( )万元,纯利润( )万元。

(二)各部门任务分配

1、餐饮

二 餐:(1)营业额 万元;(2)毛利率 %;

三 餐:(1)营业额 万元;(2)毛利率 %;

十八餐:(1)营业额 万元;(2)毛利率 %。

2、客房

(1)营业额 万元

(2)毛利率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酒店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客房收入;二是饮食收入;三是配套服务收入;其中客房收入是酒店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利润分析,客房收入的经营成本比餐饮、商品都小,客房利润也是酒店利润的主要来源,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客房出租率上升,则取决于房务管理,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房务部工作的运转:

在客房的经营过程中,前厅部处于起点,负责客房的销售,而客房部则处于中间环节,负责客人投宿期间的大部分服务工作,客人住店期间,在客房停留的时间最长,接触和享用客房服务的机会多、时间长,因此,酒店要投入相应的劳动力和发生相应的设备消耗,如何将接待服务工作科学合理地组织起来,即保证服务质量,满足客人需要,提高客房出租率,又使物资消耗和经营收入提高加强房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保持合理的比例,是客房管理的 一个重要内容。因此,首先要根据酒店整体计划制定客房部的计划,确定服务质量、劳动定额以及物资消耗等各项指标,做好人力调配计划,同时,要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为实现各项指标提供保障。

客房服务过程中的督查,是保证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一,要加强对各班组的组织和领导,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地服务人员的每一道程序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实行领班、经理、质检员、房务总监逐级查房制度,达到层层把关;第二,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客房管理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才能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主动了解客人的反映,及时处理客人投诉,加强意见反馈渠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客房管理的好坏最终取决于客人的满意程度,要注意分析客人类型,研究客人的心理,随时掌握客人的意见和要求,从中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客人需求的变化规律,抓住客房服务过程中的内在联系和基本环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前厅部与客房部的工作性质,是直接为客人提供服务,服务的好与差直接影响着酒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所以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和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确保房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之一。

首先,要不断进行员工的思想教育,使员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培养对专业的兴趣,从而激发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教育员工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的意识,教育员工树立严格的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国家的法纪和酒店的规章制度。

同时,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因为这是提高酒店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基本条件。所以一方面要抓好员工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另一方面要抓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操作技术和技巧,通过培训使员工达到:

(1)热情、主动、耐心、周到、细致、尽职尽责,对客人必须树立尊重和友好的态度。

(2)在服务质量方面减少和杜绝对服务员因素质和技能欠缺造成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不满意。

(3)人人都 要从细节做起,特别是在仪容、仪表、礼貌、礼仪、言行举止方面要得体大方,着装要干净、整齐,强调要求个人气质的进一步提高。

(4)熟练掌握服务程序,让顾客感到一种酒店行业的氛围和正规化管理的模式。

(5)对自身工作按标准完成后自查,树立员工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6)营造员工队伍的团队精神。

(7)实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从而影响顾客对酒店的口碑和社会声誉。

在房务管理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奖罚制度,开展评选优秀员工的活动,表彰、奖励服务质量高,业务技术精、完成任务好、协作风格高的员工,对员工的思想及业务水平定期进行考察,根据各种特长合理的安排使用,重视培养选 拔人才,形成一支骨干队伍,在各项工作中发挥中坚作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房务设备和用品是客房服务工作的物质基础,因此,管理好房务方面的设备和用品也是客房管理的重要内容 之一,前厅部和客房部要具体制定设备、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在这方面的职责,做到合理使用。因此,节约上要以小看大,一点水,一度电,一根针,一条线,养成节约或浪费的不同习惯,就会出现不同效益。

前厅部、客房部的各种设备应始终处于安全、完好的状态。服务员及管理人员在正常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检查设备使用情况,配合工程部对设备保养、维修,管理人员要定期汇报设备情况,客房内各种供客人使用的物品 及相应工具应备齐备足以满足服务工作的需要。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延长布草的使用寿命,同时,控制好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建立发放和消耗记录,堵塞漏洞,实行节约有奖,浪费受罚的奖惩制度。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客房虽是一种有形商品 ,并具有商品的属性,但它又不同于其他商品 ,因为其它商品 如果销不出去,可以作为库存积压,不至于造成大的损失,而客房如果当天卖不出去,就要造成固定成本的损失,所以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商品 ,我们作为经营者最重要的责任就是要想办法销售当天的客房。

虽然近几年xx市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水平都发生了改变与提高,但在这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酒店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采取灵活经营的方针。要求前厅部、客房部在提高服务意识的同时,要利用自身的优势,扬长避短,培养自己的忠诚客户,再者,要随时掌握竞争对手的经营动态,采取灵活多变的价格策略,以优质优价为宗旨,结合酒店制定的销售方案和计划,努力完成各项指标和任务。

三、关于餐饮工作方面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餐饮业也随着社会需求而迅速发展,同时发生了由“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转变。买方市场的出现,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口味和经济条件去选择能满足自己需要的酒店、酒楼餐厅进餐,酒店餐饮经营要想吸引消费者去惠顾,就必须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去确定自己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谁不能认识到这一点,谁就无法在激烈的市场中取胜,众所周知,餐饮业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既有形性和无形性。作为经营者,必须从这两 个方面满足顾客的需求,即不仅菜肴的色、香、味、美、型、器、都要好,使客人感到物有所值,而且与这相适应的服务过程也要好,服务要富有人情味,让客人有好的感受。

任何一个经营者,如不善于体察和满足消费者,不能提供上乘的有形出品和无形新产品,就无法适应消费市场的需求,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根据上述情况,在餐饮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具体做好以下三点:

1、从思想教育入手

培养服务员要以主人翁的身份去工作,思想教育是共-产-党传统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每个管理人员都要对自己手下的员工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增强大家的酒店意识和主人翁姿态。

2、扭转传统破旧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开展“微笑服务”“人情服务”和“文明礼貌”服务

这里重点谈一下“人情服务”,过去,酒店管理者把“顾客是上帝”作为酒店的宗旨,因此,各方面的服务都局限于规范化和标准化,这种单一的服务方式有它的相对不足之处,因为在上帝面前服务只能毕恭毕敬,不易接触和相互沟通。这样,一是不能烘托客人的就餐的热烈气氛和愉快心情;二是不容易了解、掌握客人的生活习好和消费规律;三是不便培养酒店的“回头客”。而“人情服务”是规范化和标准化服务的补充和延伸。它将客人当作酒店的“挚朋亲友”。在服务中,服务人员不仅能了解掌握顾客的生活习好,且能及时了解顾客对酒店各方面的建议和要求,便于酒店经营管理方面的调整和提高,从而使顾客满意,并成为酒店的忠诚客户——“回头客”。

3、抓紧服务技能和培训,保证服务质量

顾客对服务的要求一方面是热情周到,另一方面就是快速敏捷,热情周到就是上面讲的富有情感的“人情服务”,而快速敏捷则正是服务技能的体现。特别是餐厅服务方面,如果酒店对服务人员在服务技能方面培训不到位,就会出现顾客入席后,虽然服务人员手忙脚乱,可顾客左等右等就是开不了餐,上头道菜往往要等半小时,是必给顾客造成上菜慢的感觉,使一些时间观念强的客户流失(建议餐饮部要抽时间专门请人讲解学习华罗庚的“优选法”),只有将上述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形成酒店高质量、有特色的服务。

(二)形成主体菜系,丰富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保证充足客源。

1、尽快形成主体菜系。应该肯定,xx大酒店餐饮经营菜系定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主体菜系。这是造成菜肴没有特色客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要尽快决定出适应多数顾客口味及本酒店条件的主体菜系。在确定主体菜系的同时并突出风味和特色。

2、逐步培养一支技术过硬、素质高、酒店自身的厨师队伍。厨师的技术高低是保证出品质量的前提,由此,酒店要通过各种方式,招收、引进、培养一批悟性高、有潜力、有前途、热爱烹调工作、热爱xx大酒店的厨师,对于一些有特长、身怀绝技的厨师,建议酒店在住房、用餐、工资等方面给予特殊的待遇。

3、菜肴出品坚决实行产品标签制。标签制不仅是检验每位厨师制作技术和出品质量的依据,且是征求顾客意见、反馈信息、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同时会对每位厨师产生一种动力和责任感。实行标签制后,对顾客的意见每餐要汇总,每天要讲评,每月要奖惩。

4、根据季节规律和当地风俗,及时推出不同的时令菜肴和节假日宴席。餐饮部要制定出不同规格的寿宴、婚宴、满月宴等菜牌及时提供给顾客。酒店餐饮的经营要想上新台阶,就必须有新观念、新的举措、新的招数,一年四季几乎每个月都有节日,这些节日也正是酒店推销产品的良机,餐饮部和营销部要把握好这些机会,每个节日都要策划出营销方案。

5、成立新菜研究室。配备专门人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开发新菜、特色菜。定期聘请国内一流的师傅在店做短期献艺,不仅能扩大酒店的社会影响,且是厨师技术交流的一项重要活动。同时酒店也要组织自己的师傅到外地学习交流。

鼓励、支持厨师创新自己的特色菜,创新菜一旦得到顾客的认可,酒店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6、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加强核算。餐饮部经理和厨师长要及时核算出每道菜的成本和毛利率,所采购的原材料都要物有所用,采购数量征收销售额要相吻合。

7、餐饮部要及时了解、掌握xx本行业竞争对手的新举措、新动向,达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酒店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酒店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酒店的形象,甚至关系到酒店的生存和发展。xx-x大酒店营销工作建议以后的指导思想是“全方位、有重点、全动员、抓主力”。按照这个指导思想,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

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

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营销部编制7人,其中:经理 1人,美工1人,营销员5人;责任划分:市区1人(包括各大局委机关、学校等)、(各大煤矿及热电厂、水泥厂等大型企事业、工业厂矿2人)、乡镇办事处1人,xx市及周边市县1人。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

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客源对象,是营销部的当务之急。通过细分要清晰掌握重点客源的`基本情况,抓紧与他们建立或进一步密切关系。营销部在熟练掌握各种产品的种类、价格、质量、状况以及客房、餐饮基本情况的同时,进行与客户拜访、沟通及签约工作,以酒店的优势和营销手段去争取客户,建立良好合作关系。营销部的客户档案要认真整理、管理,并做到客户跟踪工作(有消费动态有人跟、住房有人跟、就餐有人跟、会议有人跟、结算有人跟、征求意见有人跟)。

3、定职、定责、定任务、定奖惩。

可考虑首先在营销部实行基本工资+效益工资的工资制度。酒店每月给营销部每个人下达销售任务,完成任务奖(提成),完不成任务罚,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具体基本任务数、提成率、基本工资由财务部和营销部共同拿出意见。由酒店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4、抓紧抓好营销宣传攻势

酒店以后要重视在宣传方面的投资,并积极参加一些公益活动,从而扩大xx大酒店的知名度,让社会认可。

5、预测市场行情,把握销售良机

预测销售市场,把握良好商机是酒店营销工作的法宝之一。营销部不仅是销售产品的主力部队,同时也是酒店决策层的参谋部,一些市场信息和对手的经营变化情况,往往都是营销人员获得的。

6、制定以招揽会议为重点的营销计划

由于酒店离市区各办事机构较近,加之交通便利(离火车站近),因此,一般情况下较多外来散客,主动来酒店住宿、就餐,这样,是必对客房入住率和餐饮客源有一定的基础。也是我们经营中的主要有利因素。但我们目前的客房数达206间(套)可以说在本地同行业是房数最多的。因此,房务营销一定要以会议为重点,要通过各种关系,各种渠道和各种手段招揽xx市、xx市乃至省级和全国性的会议。营销部在增加专职营销人员的同时,在xx、xx及xx市区特聘一些兼职营销人员,专门招揽各种会议(可以按提成方式展开)。同时,要力求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了解和掌握各局的会议动态,开展强有力的营销攻势,达到大小会议不放过的经营思想。

7、策划成立xx市办公室主任联谊会

各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一般情况下均负责掌握着机关的招待会议安排,因此,定期组织他(她)们到酒店参加联谊活动,不仅增加与他(她)们的沟通和联系,且可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的客源情况。

办公室主任联谊会,要以讲授办公室现代化管理知识,交流办公室工作经验和信息为前提,结合进行征求主任对酒店的建议和要求,发布酒店的一些新举措,品尝酒店的新菜品,收集各单位的消费动态 。(可局部逐步进行)

8、策划推出xx-x大酒店“金卡”(价值10000元)、“银卡”(价值5000元)、“宝石卡”(价值3000元)。

1、以上卡使用期限为一年;

2、以上卡购买后不可退还现金;

3、以上卡均享受酒店做出的相应特别优惠价及服务;

4、购卡需领取申请表,办理入会购买手续;

6、动员全体员工及销售人员参与卖卡,卖出提成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对于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档案,其内容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投用时间和地点、历次检修记录、检测记录和设备更新情况等进行登记。

2、对于安全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应每月检查一次,保卫科每周检查一次,各部门每班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对存在的安全设施、设备问题各部门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做记录,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4、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应按要求由相关部门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完善专门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台帐。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7、安全设施、设备更换、维修、报废或停用等有关记录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保存。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或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技术交流咨询等享有优惠待遇;?

(六)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法律等咨询服务;?

(七)参加本会筹办的科研和学术活动;?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的管理;?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

有关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为本会提供经费赞助。?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处理其他重要公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的有关事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农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7、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港口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 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 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职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 [检查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 [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 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 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 五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 [事故报告值班制度]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事故处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事故评估]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港口安全信息] 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一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第七十二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第七十三条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人员。

1、公司总经理是实现公司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2、公司总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

(1)无重伤、死亡或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隐患整改率为100%。

3、公司、各部门、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层层定目标、定责任,严格落实、严格考核,全面实现安全目标。

4、根据安全目标责任状内容的要求,每个年度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牵头对各部门安全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对安全目标实现优良的部门及成员进行奖励,对安全目标实现较差的部门及成员进行处罚,奖罚额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四)气源来源情况。外购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初审决定;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或者核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和工业企业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供应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验。发现不再符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原批准,责令停止经营或者供应燃气,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第十三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作废。

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60日前,向当地燃气经营许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燃气用户用气的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的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发整改通知书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供应燃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学校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1.校车司机与随车教师必须遵守幼儿园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自身与幼儿的人身安全。

2.第一批校车宝宝由班级教师接进班级,第二批校车宝宝由随车教师送进班级,不得让宝宝私自进教室。

3.随车教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家长提前通知幼儿园并得到许可的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随车教师与班级教师必须做好交接,随车教师要做好记录以免遗漏。

4.随车组长要落实随车教师的责任,在跟车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幼儿在车内的状况,发现幼儿有异常举动要立即制止并排除安全隐患。

5.随车教师在宝宝入园上车时要对宝宝进行晨检,发现状况时要及时与家长沟通,不宜上车的宝宝应要求家长带回。在跟车结束时,随车教师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幼儿或物品被遗留在车上。

6.司机与随车教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及时并准确的做好工作记录,以便随时接受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检查。

7.随车教师有责任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有责任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8.校车司机必须在随车教师检查幼儿上车坐稳后,由随车教师示意开车,方可启动车辆前行,在行驶过车中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9.校车司机有责任督促随车教师时刻关注车内的状况,必要时要停止行驶,排除安全隐患后再开车。

10.校车司机在出车前必须试车,保证车辆一切正常方可出车,如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向幼儿园领导汇报并进行抢修。

11.校车司机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和清洗,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

12.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幼儿园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立即解聘并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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