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是指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进行管理和决策的一种行为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行政工作篇章,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市河南街,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x市人民大街20xx号。法定代表人:于翠利,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享有的基本诉权。
首先,被上诉人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开始至今,并未将梅政房征()3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上诉人作为涉案地块的被征收人从未在征收范围内看到过上述征收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本案上诉人作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经在听说附近要进行拆迁时,主动找到拆迁部门询问拆迁事宜,但是被上诉人的任何征收部门未曾以任何方式将征收决定进行公示,也没有依法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其次,上诉人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x年7月28日,从x市房管局处获取到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上诉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内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立案庭也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情况的不了解,也是对上诉人基本诉权的剥夺。
再次,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将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的充分证据。从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无任何一份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法进行了公示,也无法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了宣传、解释等工作。毫无疑问,征收决定依法应当公告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尽管被上诉人声称其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于当日对征收决定进行了书面公告,也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在征收决定上写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诉人从x年3月26日真获知该份征收决定及其内容。
二、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出的()梅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首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一审法院超越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本案后,又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行为,因其管辖行为的本身违法而作出裁定行为无效。
其次,一审法院行政庭违法受理本案违背了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8显示,一审法院行政庭庭长李直接参与了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论证,并且完全支持和赞同该项目征收及补偿事项。另从梅河经贸报(梅河生活网)可知,x年5月7日,被上诉人市长于到城区调研棚户区改造和龙须沟治理工作,副市长白、市法院院长李及相关部门领导陪同调研,并查看了松江路ab楼棚户区(涉案项目)。一审法院院长李作为一审法院的司法机关一把手领导,直接对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预作用。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回避本案审理而未回避,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法律赋予上诉人的诉权,在未对被上诉人是否公告征收决定进行严格审查情况下,驳回上诉人起诉于法无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上诉人基本诉权的剥夺。一审法院限制诉讼渠道,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问题,提供了当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进而保障上诉人的基本诉权。同时,上诉人作为被征收人也曾经到政府部门当面要征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诉人及其房屋征收部门也未予出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以上诉人这一行政相对人知晓为前提,在此前提下,才有诉权保障的可能。x年7月28日,上诉人通过当地村民从x市房管局领取到该份征收决定,才真获知涉案地块以“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名义进行房屋征收,也才从该份政府信息的内容获知自己享有起诉的权利。作为对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及权利等并不清楚的当地百姓,一审法院不应就此剥夺上诉人基本诉权。也并不能在房屋征收部门未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强加上诉人清楚知道对房屋征收提起诉讼的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作的裁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违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属程序严重违法。故,上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上诉,请求贵院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基本诉权,维护法律的确公实施。
此致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电话、邮编。
被上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字第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时间:
一、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女,汉族,x年10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是xx市xx区二路2号二单元x户。原租住龙江路号xx户,现暂住二路2号一单元xx户。残疾证号号。
上诉代理人:李,男,汉族,x年5月出生,企业退休职工,户籍及住址同上,系陈丈夫。联系电话:
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法人:张市长,地址:xx市香港中路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法人:陈局长;责任人:于,该局房政处分管处长。地址:xx市x路x号。
上诉人誓死不服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将被上诉人在实施执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和肆意行政乱作为没有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枉法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并做出不予立案的极其荒谬错误枉法裁定,依法据实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请求:
(1)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撤销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行政违法确认案件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级审办或指定管辖中级法院依法实体审办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
(2)请求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据实确认:在依法、依规、依政执行实施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过程中,被上诉人xx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xx市房管局的行政乱作为等行政行为违法,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3)因本诉讼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
(1)上诉人坚持向一审法院提交、案由为“行政违法确认”的《行政诉状》和29份计68页的相关证据做为本上诉案件的“上诉事实证据和依据理由”。(附行政诉状及证据目录清单)。
(2)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复议、复查意见书中多次认定此案“无遗留问题”。而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裁定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就凭空盲目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严重错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xx市中院没有依法据实针对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实体审查,便将上诉人依法据实起诉“行政违法”认定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严重的司法乱作为!(见证据7)。
(3)xx市中级法院()青立行字第76号认定上诉人起诉行政违法确认“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通过政府部门落实政策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严重违法。上诉人依法据实向一审法院呈交的《行政诉状》第二页“a、xx市房管局应负的失职渎职、乱用职权、严重行政乱作为证据事实”并有23份计55页证据材料佐证;《行政诉状》第三页“b、xx市政府应负失察失职、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事实”并有6份计13页证据材料佐证。上诉人呈交的相关政府文件都是针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行为决定及规定,是其履行保护上诉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定的、且必须所为的行政职责行为的依据,这些规章文件不存在普遍性和广泛性,是被上诉人遵照实施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判断被上诉人依法依规实施执行其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据实向上诉人及人民法院出示或提交其依法依规实施执行文件决定及规定的事实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的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依法据实立案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明确规定针对此行政违法确认案件进行实体审办。
(4)被上诉人xx市房管局严重违法、违规、抗政、欺上压下、纵容包庇其责任人于肆意擅自严重侵犯上诉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并告成严重恶果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被上诉人xx市政府只管下达文件决定而丧失监管实施执行的法定职责、不能确认真依法依规据实处置上诉人数年数次控告申诉的行为就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被上诉人对此应负不可推卸的行政违法过错责任。
(5)上诉人合理合法的当诉求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第十二条:“(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等明确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明确规定。上诉人依法据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苻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代理人:李。
x年9月18日。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镇头二营村。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上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这一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上诉人。据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来作出“上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实际上被上诉人也从未找过上诉人进行直接送达),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且,就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回证》来看,送达人为两人(其中名叫马然者不具备送达人员的主体资格),而并无任何有关基层组织(xx镇洼子村村委会)的代表见证,也无拍照和录像。在这种既无认证又无照片(录像)等旁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据此,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镇头二营村。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
1、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顺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上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这一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上诉人。据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来作出“上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上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实际上被上诉人也从未找过上诉人进行直接送达),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且,就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回证》来看,送达人为两人(其中名叫马然者不具备送达人员的主体资格),而并无任何有关基层组织(xx镇洼子村村委会)的代表见证,也无拍照和录像。在这种既无认证又无照片(录像)等旁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据此,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
综上,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真正实施了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诉人在xxxx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与事实是不符的。
二、根据上述事实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xx)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1958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从1958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ד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
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简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于××××年××月××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述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回上诉,写: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回上诉的,写:
“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准撤回上诉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x。
xxxx。
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如何写?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张(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xx市xx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
通知书。
》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12年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
x年7月15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x年8月21日出生,住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路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投资有限公司和蜡,而济历城检公刑诉[]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蜡担保行为。蜡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蜡担保行为发生在x年3月11日)蜡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蜡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蜡担保行为不会在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蜡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历城检公刑诉[]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得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得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得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得文书,下面是民事裁定上诉状格式,请参考!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改判确认自至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主观在原审书明“经审理查明:-----在桑种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数量得农民工,这些从业人员均系被告单位当地和周边得农民工------,就无需再找象原告一样性制质得农民工到被告处工作。为此----”。以上这些内容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而是由一审法院凭空臆造得事实。事实表明上诉人自2月到被告处上班是按照被上诉人得要求长期从事一定得劳动,且工作过程中受被上诉人得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资,如超产则在年底另行进行奖励。上诉人得管理方式与别得工友一样,不存在临时劳务性质得雇佣。
2、上诉人得请求事项没有过时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没有举证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反双方一致认可自后每年向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对此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状态。
3、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被上诉人为企业性质用工,不为个人用工,故对此用工性质不能认为是劳务。被上诉人有能力支付上诉人等人得各项主张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诉人得单位,被上诉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样(向法院陈述后面还有许多同种性质得用工,如一旦支持则后果严重,其实这是被上诉人得一种小把戏,实际上象上诉人这种用工性且存续发放工资得只有这几位工友),事实上上诉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其它职业,为长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得工友其户口也迁入被上诉人处,有得上诉人在家一直没有农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诉人等人请求,将使得上诉人无生存之本,连农民都不如。
二、一审法院法律认识错误。
1、没有分清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
2、没有理解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
3、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实也为解决本案得一个有效途径,如法院不支持将会严重影响上诉人得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使被上诉人从中取得不当得利。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地块可能存在发包他人,可能存在拆迁、征收,而对这些事处理时不能妥善处理原所属工人相关事宜,将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权衡双方利益,上诉人得主张也符合相关事实,也符合相关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结合,否则一味地偏袒被上诉人,将是枉法裁判行为。
上诉人: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张(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xx市xx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
通知书。
》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12年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
x年7月15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
合同。
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
地址:xx。
被上诉人:xx,女,身份证号:xx。
住址: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xx)深龙法民(劳)初字第xx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xx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xx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工资总额为xx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xx元,重复计算了xx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要求(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
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玮暄,女。
委托代理人赵春、李霞,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林,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连)凤兰,女。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林,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王褚乡东王褚村。
上诉人王玮暄因与被上诉人王启林、廉凤兰抚养费纠纷一案,王玮暄于12月26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从7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支付学费及学习费用每学期1000元。解放区人民法院于8月4日作出解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王玮暄不服原判,于209月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玮暄的委托代理人赵春、李霞,被上诉人王启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就王玮暄的监护、抚养费等事宜进行了明确,且已进入执行程序。
原审法院认为,该院(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虽然该调解书王玮暄没有作为原告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涉及的是王玮暄的抚养问题。现王玮暄就抚养问题再向该院起诉,该院不能再就抚养问题作出实体判决,当事人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玮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后100元,由王玮暄负担。
王玮暄上诉称,1、解放区人民法院(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诉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因上诉人的姑姑王桂香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她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且该调解协议只是他们之间达成的协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该调解书并不冲突,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2、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的父母,应对上诉人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自从上诉人居住姑姑王桂香家至今,被上诉人未支付过抚养费用,令上诉人生活困难。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年7月至高中毕业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每月生活费400元(从2004年7月—7月)及高中三年的学费每学期1000元和学习收取的合理费用436元。
王启林、廉凤兰未答辩。
根据王玮暄的上诉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玮暄的诉请是否属二(再)次诉请,其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到她姑姑那里,其监护权归她姑姑。调解书中抚养费、学费讲的很清楚,且王桂香也在申请执行该调解书,我们也在一直履行该调解书,现已履行到了20的费用。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王启林、廉凤兰已按(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到了年。
本院认为,关于王玮暄诉讼请求的问题,已在解放区人民法院(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确定,即已经法院作出过处理,且双方正在履行该调解书,那么,根据“一事不二理”的原则,现王玮暄的诉讼请求属二(再)次起诉,故依法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受理,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妥,应予纠正。当事人如对(2005)解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有意见,可依法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玮暄的起诉。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何云霞。
二oxx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娜。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加入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大概改判用的民事讯断书样式类似。)。
诉讼署理人等)到庭加入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述原审裁定的重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
是否有理,举行阐发论证)。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执法条款子)的划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效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写明诉讼用度的包袱)。”
第二、取消原裁定的.,写:
“一、取消××××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对本案举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指令举行审理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来核对无异。
通告员×××。
上诉人:邹任然,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冷水江市三尖镇新屋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4902196517。联系电话:15616951315。
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冷水江市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设。该局局长。联系电话:18973866688。被上诉人: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二段251号。邮编:4100007。
法定代表人:刘尧臣。该局局长。电话:0731-89751218。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议成立,移送雨花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9]887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因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法定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芙蓉区法院就可以此为由直接确认被上诉人行政许可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恳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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