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组织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组织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接下来是一些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建议,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一、液化气使用单位必须与供气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将供气单位的各项资质证书存档备查。
二、液化气系统使用的管道、软管、管道附件、调压阀、调压器、用气器具、密封圈等要有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液化气瓶使用要求:
1.使用液化气前必须仔细检查液化气瓶连接的所有管路、、接头、阀门等是否完好,防止胶管老化,接口脱落等现象,严防液化气泄漏。
2.液化器具使用橡胶软管规定每半年强制更换一次,铁管按照国家管理部门要求期限更换,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随时处理隐患。减压器、密封圈等在使用期限内老化腐蚀的.,要立即更换。
3.钢瓶与用气器具或供气系统严禁采用软管连接,要用硬管连接。
4.食堂灶台及液化气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确认液化气钢瓶角阀及总管阀门关闭。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装减压阀前要检查密封橡皮圈,有无变形和缺损。装减压阀手轮要对正阀口,逆时针旋转拧紧。
6.禁止用任何方式强行开关液化气钢瓶角阀。
四、液化气瓶必须定期检验及进行压力试验,不符合条件者必须强制报废。
五、液化气存储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要掌握液化气的特性及安全使用基本知识,其他人员禁止擅自使用。
六、液化气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或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液化气、排放残液、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七、液化气罐储存房周围二十米内不准有明火存在。储气房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放稳固。
八、储气房内应通风良好,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九、储气房必须在防火安全间距内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及其它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拆除和涂改有关标志。
十、储气房内应配足灭火器、消防沙箱、灭火毯和消防水箱等相应的消防设施。储气房管理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器材。
十一、储气房由专人负责开、关,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储气房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存放动态,保持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组织处理,同时报告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
十二、储气房内如需动电、动火、焊接作业时,应向本单位安全负责人上报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而且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管。
十三、应经常检查储气房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安排检修并隔离存放。
十四、每天使用完毕后,相关人员要检查并关闭所有阀门。
为保证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以及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严禁在液化气站停车场和站内吸烟,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站。
2、零瓶用户必须持液化气票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整车用户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票证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不得随意停放,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3、停车场以及液化气站内不得排放液化气和倒残液,不得拖滚、敲打液化气瓶;停车场内不得摆摊设点,修理车辆。
4、凡是拉运液化气的车辆,进站时必须向门卫监测人员提供有效证件,槽车充装应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拉运钢瓶的车辆应提供(从业资格证、押运证、道路运输证)和液化气票据,不得无证进站和无票进站。
5、凡进出站门口的钢瓶,必须经监测岗位人员清点,核对后方可出入。
6、所有进站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好我站提供的阻火器,佩带好2个以上消防灭火器、危险标志灯具;进站车辆限速不大于五公里/小时;不得将杂物带进站内。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停放,停稳后必须熄火;严禁在站内检查、加油、调试和修车;严禁随意使用非防暴工具;不允许打开喇叭、开放收录机。
7、充装人员必须穿戴我站提供的防静电服装,用户不得随意进入工作间;进站后必须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
8、拉运钢瓶车辆的.车厢底部必须垫衬木板或胶皮。钢瓶最多只能装两层需用木板或胶皮隔离,严禁钢瓶碰撞。
9、液化气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不得有鼓包变形,部件要齐全完好,检验时间要清晰,不得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钢瓶必须按规定戴好两道橡胶震圈。液化气槽车的压力表、液面仪和安全阀等附件要齐全完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钢瓶或槽车,本站拒绝充装。
10、进站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兰州石化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的各项有关制度,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章违法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本站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兰州石化公司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
充装区、储罐区内压力容器和管道设备动火;在液化石油气罐区、压缩机间、烃泵房的动火;槽车装卸台、槽车处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处的动火;充装、供气设备管网接改线的动火。
2、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生产作业区内除一类危险作业范围外的动火均属二类危险作业范围。
1、凡属一类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拟定作业方案。
(1)作业的内容;
(2)作业的具体部位,画图说明;
(4)作业的现场指挥员;
(5)作业的起止时间。
拟定方案以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查,本单位主管生产(或安全)的领导签字后报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审查后签发动火证,作业班组持动火证执行危险作业。
2、凡属二类危险作业也需按一类方案的内容由作业部门拟定作业方案由单位主管生产(或安全)的.领导批准,并由站安全员签发动火证,作业班组持动火证执行作业。
3、一类危险作业方案须在作业前两天报安全部门。
4、特殊紧急状态下临时抢修用火,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安全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危险作业要在动火证或作业方案所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因故改期或动火部位和方案有改变,需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6、无论一类或二类危险作业,都必须有作业方案并经过批准。无作业方案或未经批准的作业,按违章论处。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安全教育,使气站人员要做到:
1. 人人熟悉消防知识;
2. 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3. 人人关心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安全检查一般每周不少于两次,并认真做好登记;
四、按规定配齐消防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消除外部泥土、灰尘和油污,灭火机药剂要定期更换。换装日期要及时填写登记簿。
五、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防爆等级要求,安装工艺安全规范。
六、充装站所有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
七、充装站进出口、充装台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顾客止步”等安全警告标识,充装台区清洁整齐、无易燃物、无抛洒油痕迹。
八、使用和维修各种设备器材,要严守操作规程,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防止损坏机件、设备或发生事故。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液化石油气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做到由城建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以是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技术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基本要求。在执行本规定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一章储存。
第五条储配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安全防火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
第七条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大于100立方米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凡在安全阀与罐体间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应有铅封。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每年检验一次。
第八条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应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应及时更换,并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各类阀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第九条赌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第十条贮存灌装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1、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2、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鞋进入;
5、储配站内各生产设备应有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工作服衣料不应采用化学纤维;
6、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发火工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制定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储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气瓶的存放应有遮阳装置。
第十二条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储罐应定期排水和排污,排放设施应有防冻和安全措施。检修时,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除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四条凡总贮存量较大的单位,可挖掘条件建立储灌的检测队伍,负责和承担贮罐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贮灌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消防要求:
2、应考虑事故状态断电时,保证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供应;
3、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远离罐区的安全地区;
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和排险工具,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
6、在站区周围的一定范围内,应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组织下,建立紧急熄火联络网。发生事故,立即发出警报。
第一条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用具和容器(槽车、贮罐、钢瓶)的单位,以及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经贸委、公安、建设、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各自职权范围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须先取得所在地市(县)建设部门的同意,工程图纸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有关规范设计,并经地、市以上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获得省建设部门认可的单位施工。其中负责液化气站贮罐、装卸台、充装台的安装单位应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竣工需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和建设部门批准,严禁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及其所规定的区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改变原有设计布局和增设有碍安全的设施。
第七条使用液化气储罐、槽车的单位,必须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生产液化石油气容器及用具的单位,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液化气用具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出厂产品技术资料和合格证明须齐全完整。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钢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送交省劳动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违者,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条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购买手续,领取购买证;外地单位到我省购买液化石油气的,须持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购气合同到供气所在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转证手续。
严禁无证购买液化石油气。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应向地、市以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办理槽车使用证、槽车驾驶员证、押运员证、运输证,供气单位凭购买证和上述证件供气。
第十二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液化石油气的有关安全知识,公安消防监督、劳动等部门可定期对其考核。
第十三条已充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时,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层与层之间应有隔垫,钢瓶应有橡胶护圈;严禁人货混装。装卸钢瓶不得拖、滚、摔、砸。
第十四条装运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船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运输危险物品的明显标志;途经大型桥梁、码头、涵洞等建、构筑物以及市区时,须依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和停放(泊);中途停放(泊),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车辆、船舶。
第十五条槽车、钢瓶充装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凡超过检修期,严重损伤、变形,安全附件短缺和铭牌、标记不合规定或不易识别的,不准充装。充装时应严格控制充装量,充装过量或发现漏气的,禁止出厂(站)。
第十六条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准以槽车代替储罐。没有储罐和充装设备的单位,必须到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储备站储存充装。
第十七条储存、充气场所以及储存设备必须配备能满足防火、防爆、消除静电和防暑降温要求的设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供应液化石油气,也不允许在办公室、教室、仓库、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场所等地点存放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液化石油气必须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房间内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配备轻便灭火器材和用具;
2.不准与明火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3.不准采取对钢瓶加热、倒转钢瓶等危险方法取气;
4.不准将一个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倒向另一个钢瓶;
5.不准私自拆修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6.不准随意倾倒、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渣;
7.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具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检验、维修。
第二十条从事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容器的单位必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批准,从事维修用具的单位必须经地、市建设、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建设、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学习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和实地操作考试合格,并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液化石油气充装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冒险、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储配站、供应点必须建立完整的液化石油气运行记录和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范围内,应划出防火禁区。禁区内应杜绝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戒牌;
2.不准穿带钉鞋或带火柴、打火机入内;
3.不准摩托车、拖拉机入内,汽车进入时,排气管必须戴防火帽;
4.操作人员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5.操作时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需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内动火维修容器、管道及其设备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有专用消防器材设备和排险工具。发生火警和泄漏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消防事故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安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石油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和公安、建设、劳动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发生事故隐患,可能严重影响安全的,可采取停供液化石油气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库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内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第一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要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要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第四条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要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第七条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要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员,要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第十二条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设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第十六条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要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第三十条要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要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一、液化气瓶房的配套设施:
1、液化气瓶房的门窗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装。
2、液化气瓶房外配套必备的灭火设施。
二、液化气瓶房的日常安全卫生管理:
1、保持液化气瓶房的清洁卫生。(负责人员:食堂人员)
2、使用和保管液化气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会使用灭火器材。
3、每次使用完毕液化气灶,必须关闭液化气瓶罐阀门,锁上液化气瓶房门。
4、经常检查液化气,每次更换液化气钢瓶,必须对液化气进行检测,察看是否有漏气现象。
三、发现安全问题,紧急处理程序:
1、使用和保管液化气的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关闭液化气瓶,及时更换损坏部件。
2、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关闭液化气瓶,并第一时间上报行政主要领导,以便及时联系供货商及维修人员修理、更换损坏部件。
四、责任追究制度
如由于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本制度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用具和容器(槽车、贮罐、钢瓶)的单位,以及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经贸委、公安、建设、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各自职权范围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须先取得所在地市(县)建设部门的同意,工程图纸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有关规范设计,并经地、市以上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获得省建设部门认可的单位施工。其中负责液化气站贮罐、装卸台、充装台的安装单位应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竣工需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未经公安消防监督和建设部门批准,严禁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及其所规定的区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改变原有设计布局和增设有碍安全的'设施。
第七条使用液化气储罐、槽车的单位,必须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生产液化石油气容器及用具的单位,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液化气用具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出厂产品技术资料和合格证明须齐全完整。
第九条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钢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送交省劳动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违者,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条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购买手续,领取购买证;外地单位到我省购买液化石油气的,须持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购气合同到供气所在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转证手续。
严禁无证购买液化石油气。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应向地、市以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办理槽车使用证、槽车驾驶员证、押运员证、运输证,供气单位凭购买证和上述证件供气。
第十二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液化石油气的有关安全知识,公安消防监督、劳动等部门可定期对其考核。
第十三条已充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时,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层与层之间应有隔垫,钢瓶应有橡胶护圈;严禁人货混装。装卸钢瓶不得拖、滚、摔、砸。
第十四条装运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船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运输危险物品的明显标志;途经大型桥梁、码头、涵洞等建、构筑物以及市区时,须依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和停放(泊);中途停放(泊),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车辆、船舶。
第十五条槽车、钢瓶充装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凡超过检修期,严重损伤、变形,安全附件短缺和铭牌、标记不合规定或不易识别的,不准充装。充装时应严格控制充装量,充装过量或发现漏气的,禁止出厂(站)。
第十六条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准以槽车代替储罐。没有储罐和充装设备的单位,必须到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储备站储存充装。
第十七条储存、充气场所以及储存设备必须配备能满足防火、防爆、消除静电和防暑降温要求的设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供应液化石油气,也不允许在办公室、教室、仓库、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场所等地点存放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液化石油气必须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房间内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配备轻便灭火器材和用具;
2.不准与明火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3.不准采取对钢瓶加热、倒转钢瓶等危险方法取气;
4.不准将一个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倒向另一个钢瓶;
5.不准私自拆修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6.不准随意倾倒、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渣;
7.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具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检验、维修。
第二十条从事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容器的单位必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批准,从事维修用具的单位必须经地、市建设、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建设、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学习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和实地操作考试合格,并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液化石油气充装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冒险、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储配站、供应点必须建立完整的液化石油气运行记录和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范围内,应划出防火禁区。禁区内应杜绝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戒牌;
2.不准穿带钉鞋或带火柴、打火机入内;
3.不准摩托车、拖拉机入内,汽车进入时,排气管必须戴防火帽;
4.操作人员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5.操作时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需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内动火维修容器、管道及其设备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有专用消防器材设备和排险工具。发生火警和泄漏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消防事故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安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石油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和公安、建设、劳动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发生事故隐患,可能严重影响安全的,可采取停供液化石油气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库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内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 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第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 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 要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要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第四条 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 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 要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第七条 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 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 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员,要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第十二条 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 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 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设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 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第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 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 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要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 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 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库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内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 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液化气站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岗位和逐级责任人职责。应根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要素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液化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液化气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液化气站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其它应备案的记录。
液化气站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维护保养由液化气站负责落实,每半年自检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液化气是一种燃烧性能较好的液化气体,存在着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潜在危险。因此,为了生命和财产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应遵守以下要求:
1、钢瓶应放置在专用厨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将钢瓶放在卧室内使用。钢瓶应防止暴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钢瓶周围的温度不得超过40℃。
2、钢瓶必须垂直放置,不准卧放或倒置。严禁用火、蒸汽、开水对钢瓶加热,以免钢瓶压力急聚上升发生意外事故。
3、钢瓶与灶具最外侧距离不少于1.5米,且注意胶管不应接触高温物体或热辐射而加速老化。
4、使用瓶装液化气时,应先关闭灶具点火开关,再开启瓶阀,最后开启灶具点火开关;停用时应先关闭瓶阀、让管内余气燃尽灶具熄火后,再关闭灶具点火开关。
5、使用中应不离人,以免火焰被溢出的汤水浇灭或被风吹灭使燃气泄漏造成事故。
6、严禁乱拧和拆卸瓶阀、调压阀。如发现瓶阀、调压阀有问题应及时送维修点维修。
7、勤检查、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确保安全,请在睡觉前、出门时关上瓶阀。严禁直接导气、倒(液)气,更不允许自倒残液,以免造成火灾。
8、如室内发现液化气泄漏,要严禁火种,不要开启电灯和任何家用电器的开关(包括电风扇开关、手机等一切电器),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并且赶快打开窗户加强通风,用肥皂水检查泄露源,采取措施消除泄漏。
9、不得在卧室内使用并存储瓶装液化气。
10、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或者敲、砸、倒卧液化气瓶。
11、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12、不得擅自安装、拆卸、维修燃气用具。
13、防止减压阀漏气。用户应经常检查减压阀上面的密封胶圈,一旦发现胶圈老化脱落,应马上更换,否则会发生气体外泄事故。当发现阀体漏气,应立即送去维修或更换。
14、检查胶管是否老化、龟裂或破损,防止漏气。胶管要选用液化气专用胶管,并用不锈钢夹把连接减压阀和炉具的两端锁紧。
15、炉具要安全使用。炉具应安置于远离易燃物处,并与气瓶保持足够的距离。应保持炉具及减压阀、胶管等配件的清洁。养成炉具使用时人不离开,炉具不用时关好开关(包括气瓶的总开关)的好习惯。一旦发现炉具漏气,应立即请专业维修人员检修。
以上安全操作知识请认真阅读,按照要求操作,保证人身安全与正常运行。
1、为董事长负责,主管公司经营全面管理工作。
2、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3、主管制订和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经营。
4、主管人事、财务、经营计划管理。
5、负责劳动报酬分配,做到奖罚分明、
6、负责组织气源、销售价格管理。
7、主持公司经营合同及汽车槽车运行调度。
8、抓好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文明卫生工作。
1、主管公司储存站、各供气门点的工作管理。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及公司的有关政策及月、年度经营计划。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劳动调配、确保安全生产。
4、负责协调处理对外经营活动的关系,确保经营活动的顺畅。
5、负责公司所属供气门点和储存站的安全及经营动态,扩大经营业务。
6、定期组织储运站和门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教育。
7、每月召开储存站讲评会,每半年召开门点安全、经营通报会。
1、负责贮存站的管理并兼管消防、门卫管理。
2、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严格考核和劳动调配。
3、建立健全站内设备、技术资料档案,提报维修、大中修计划。
4、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学习,确保安全生产。
5、把好开票、收款关,做好汽槽到达过磅礴手续。
6、认真落实国家消防、压力容器的规定,搞好防静电、防雷的安全检查。
7、加强安全值班和文明卫生工作。
8、完成经理交办的事宜。
一、努力学习业务技能,熟悉掌握供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情况,并作好运行记录。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要悬挂“有电运行”标志,要注意检查继电器具和仪表的运作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并迅速排除故障。检查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以确保人生安全。
三、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正常运行。
四、搞好清理卫生,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房,以免造成停电。
五、站内如万一发生紧急特殊情况,要尽力保证特别的所需供电。
1、认真执行质监部门关于压力容器使用规定,防止超装、超压、超温事故发生。
2、认真搞好液化气站的设备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设备台帐和设备使用规程,建立技术档案。
3、搞好液化气站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定抢修保养计划。
4、认真执行消防部门防火、防雷、防静电的规定。
5、认真搞好职工技术教育,使上岗职工达到取证水平,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6、完成站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1、在站长领导下,搞好公司设备日常维修、保养。
2、编制设备、大中修计划,配件消耗物资管理。
3、建立设备技术资料档案。
4、落实操作规程,建立考核台帐,组织事故分析。
5、负责贮存进、出量验收及发放台帐。
6、负责罐区喷淋、静电测试和文明卫生。
7、完成站长交办的事宜。
1、认真执行及有关上级对液化气的法规。
2、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的教育。
3、加强消防设施的检查,使消防设施处在良好状态。
4、抓好日常门卫安全保卫工作及充装小瓶收票统计。
5、完成站长交办的事宜。
1、按充装操作规程,严禁超装,不得短斤缺两。
2、按规定着好工作服和防护用品,不带火种入库。
3、负责工前工后充装阀门的开启和关闭。
4、负责衡器校对、充装器具的维修、保养。
5、遵守劳动纪律,不充人情气,搞好文明卫生。
6、完成站长交办的事宜。
一、严格按每个贮罐贮存进行充装,编好充装目录。
二、经常保持液化标志,清晰、明显、直观查是否超装、超温、超压。
三、按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开启机泵,保证液相管道畅通,防止气相管道串液。
四、定期对阀门及法兰联接加抹润滑油,定期清理液位板沉积的污垢。
五、定期给机泵加注润滑油,定期校核压力表。
一、槽车的装卸。必须做好装卸前的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装卸完毕后,认真做好记录(装卸车起、止时间、装卸情况等)。
二、钢瓶的装卸。必须遵守站内的有关规定,遵守操作规程。搬运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在地上滚动钢瓶,发现钢瓶漏气时,必须及时处理。卸装时必须按照站内有关人员指定地点整齐放好,不得乱堆乱放。
一、认真钻研业务和技术,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知识扣维修方法。
二、经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各种机器设备、电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持设备正常动转。
三、在维修过程中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零配件(含电器设备保险装置)、防止事故发生。对站领导交给设备维修按时完成。
四、要保持设备整洁、干净、良好。
公司的档案资料是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为了加强对档案管理,杜绝档案资料的流失,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二、本公司收集文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向上级的请示、汇报及上级的批复;本公司内部管理的材料;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形成财务材料等。
三、本公司的档案材料由专人管理,工作变动时必须移交并办理手续,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也不得将档案材料带走。
四、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销毁,不得违反档案管理法规销毁档案。
1、凭证做好入站人员和车辆登记工作。
2、负责检查车辆阻火器配带情况,督促入站人员交出火种。
3、对出站提气车辆凭出门证,持票两票相符方可予以放行。
4、按规定到站内各区域巡看检查,保证站内安全。
5、早、中、晚到罐区查看容器,发现超温超压及时报告。
1、汽槽车应按装卸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火。
2、装卸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3、作业时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联接应牢靠无泄漏及排净空气。
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5、槽车灌装时,须用地磅、液位计、流量计,认真进行计量,不得超装,超装时须立即处理。
6、槽车卸车时,须作好各类记录,卸完后罐内应留有49.1千帕余压。
7、遇下述情况须立即停业装卸作业:
a、雷雨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液化石油气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它不安全因素。
1、抽真空前应检查钢瓶是否做过气密试验,未做过气密试验的钢瓶不得做抽真空。
2、抽真空时应首先把真空泵的水阀打,再开真空泵。
3、抽真空前先用手掌堵住抽真空管口,看其真空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正常。
4、抽真空时应先把钢瓶阀门打开,再把抽真空管嘴插入瓶阀阀嘴,查看真空压力表,抽真空度必须大于负压600毫米水银柱。方可算合格。关好瓶阀阀门后再把抽真空管嘴抽出。
5、抽真空完成后盖上“已抽空”章,放入指定地点。
6、关机时应先关真空泵,再关水。
7、工作完毕后应作好工作记录。
一、熟悉机泵、配电、管线向系统主要结构,做到正确管理各使用,注意添加润滑机油。
二、熟悉设备的现场操作程序,正确启动操作。
三、设备运行时,要注意巡视,保证设备正常进行。
四、搞好设备及室内卫生,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消防泵每半月试行一次。
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消防水泵安全操作规程。
1、贮罐区运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白班不少于二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不得同时向两台及两台以上贮罐进行进液各出液。
3、白天每二小时,夜间每四小时须对罐区巡视检查一次,并对液位、压力、温度认真作好记录。
4、检查设备、安全附件、管理阀门有无泄漏各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5、在进液和出液作业时,操作人员须现场监视,如发现液位经过警戒标记,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一、首先检查倒残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是否正常,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
二、钢瓶超过本身重量一公斤的应进行倒残。
三、将钢瓶角阀与倒空嘴相连,打开钢瓶角阀。
四、把钢瓶翻转倒立,使残液流出,灌入残液罐。
五、残液倒完后,关闭倒残阀门,把钢瓶正立放好。
六、严禁非工作人员乱倒乱排残液,违者严厉处罚。
一、开机前要认真检查各阀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与贮罐区密切配合。
二、启动后要注意与灌瓶间配合好,注意压力情况。
三、灌瓶结束,当灌瓶间通知停机时,要先关闭贮罐阀门再停机。
四、停机后要关好有关阀门,注意做好运行记录。
五、当贮罐在运行中,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雷击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或发现有火种;
3、零部件突然损坏发生跑气;
4、压力异常,超过设计工作压力;
5、液位计失灵,观察不到液位;。
6、其它不安全因素。
六、在工作完毕后要关闭好各有关阀门。
一、准备。
1、压缩机每次开机前须先盘车。
一、二圈,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2、检查曲轴箱及注油器,油位是否正常。
3、关闭进气阀,打开出气阀及进排气旁通阀。
4、检查有磁阀门是否处于准备状态,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二、开机。
1、启动压缩机,待油压正常后,慢慢打开进气阀,调节旁通阀,使压缩比为1:5为宜。
2、随时注意观察压缩机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各操作指数是否正常。
3、随时检查压缩机齿轮泵供油情况和电机湿升,轴承温度是否正常。
三、停机。
1、停机。
2、切断电源,使机停转。
3、关闭排气阀。
4、检查所有阀门是否处于停机状态,有关压力表刻度指示是否处于停机状态和正常。
5、做好运行记录。
一、凡进入生产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处安装合格的防火罩。
二、进站车辆必须听从专职安全员的安排。
三、严禁电瓶车、拖挂车、翻斗车等不合规定的车辆进入生产区。
四、进站车辆的车牌号码,必须由门卫登记入册,车辆司机签字后方可出站。
安全检查、值班制度。
一、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工作岗位,严禁溜岗、串岗和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二、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熟悉站区的仪表、阀门等设备设施,能处理排除各种故障和不安全隐患。
三、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不询私情,进、出车辆及钢瓶均应作好登记和详细记录。
四、值班员就加强对站内的巡视与检查,白天二小时,晚间四小时一次对贮罐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表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排除和处理。
五、交接班时对值班用具当场点清,清扫并保持值班室和周围的环境卫生。
六、站区属要害部门,必须牢记“安全第一”不得有半点疏忽,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和本站各项规章制度。
一、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安全阀、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阀门、静电装置等)性能是否正常或有无泄漏和损坏,凡有异常者,应及时处理。
二、对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定期换干粉、吩淋,经常试机,使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三、贮罐经常检查和保养,达到清洁安全的要求。
四、对操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项记录。
一、严禁向大气中排放液化石油气。
二、钢瓶内残液利用残液装置输送进残液罐。
三、残液罐内不能气化的残液,用槽车运走。
四、残液严禁存放在敞口或非压力容器内。
1、设备维护保养实行专机专责制,做到每设备有专人负责。
2、操作人员首先应了解和掌握设备的性能结构特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
3、操作人对所用的设备,通过技术,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4、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原因,及时反应情况,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开机。
一、只限机手操作,其它人员严禁乱动设备,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二、对机手进行安全操作教育,遵守操作制度,禁止设备带病运转。
三、督促机手注意观察压缩机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
四、工作人员对机房、设备应经常清洗、打扫干净、保持机房、设备安全整洁。
一、本公司技术培训工作采取三级培训方法,充装前检验员由省级有关部门培训,,充装操作人员由市技术监督局培训,其它铺助人员由公司内部或其他方式培训。
二、不同岗位和职工应经过与本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根据生产需要和本行业的要求不定期的在公司范围内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
四、每年全公司职工进行计算轮训一次,每月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或业务方面的学习,提高公司的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
五、每次举办的培训班结束后要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对学习好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不认真学习的按规定进行帮助教育乃至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四、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上报制度有得于上级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有得于上级分析事故原因和做好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对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对《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火灾隐患或需要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等报上级主管领导批示后,督促落实,整改期间采取临时性防范措施,整改完毕和限期届满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复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二、对本站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1、对下列可以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
在站区域内吸烟的;员工着装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的;
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的;
机动车辆及人员进入罐区和危险区的;
违章动用明火、用电和电气焊的;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由站长填写《隐患整改情况登记表》,落实整改资金,组织人员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完毕后将结果记入《隐患整改情况登记表》,并签字存档,逾期未整改完毕的根据本站内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对一时确有困难(含时间、技术、资金)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分段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或停止使用,保障液化气站不因隐患而引发事故。
三、重大火灾隐患。
1、对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液化气站应当积极制定解决方案、筹措资金,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或报上级负责人审批后)停产停业改正,实行严格管理,保证不发生问题。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报请职能部门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2、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5、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6、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7、液化气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气罐罐体、加气机、气管道等储输气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气库房、装卸气作业区、加气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气区、作业区和加气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8、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
9、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液化气站内用火。
10、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2、收发、测量和加注液化气期间,禁止用火;
14、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5、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6、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安全教育,使气站人员要做到:
1.人人熟悉消防知识;
2.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3.人人关心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安全检查一般每周不少于两次,并认真做好登记;
四、按规定配齐消防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消除外部泥土、灰尘和油污,灭火机药剂要定期更换。换装日期要及时填写登记簿。
五、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防爆等级要求,安装工艺安全规范。
六、充装站所有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
七、充装站进出口、充装台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顾客止步”等安全警告标识,充装台区清洁整齐、无易燃物、无抛洒油痕迹。
八、使用和维修各种设备器材,要严守操作规程,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防止损坏机件、设备或发生事故。
1、钢瓶瓶体泄漏的。
2、钢瓶充装过程中发现变形的'。
3、铜瓶瓶阀、阀杆等漏气的。
4、充装衡器发生故障的。
5、瓶阀和充装压力影响进气的。
6、充装压力突变,充装卡具漏气的。
7、充装过程中发现错标造成超重。
8、充装时发现瓶内有异常响声。
9、充装管路阀门,充装卡具,导管等发生漏气时。
1、充装后的钢瓶要进行重量复核,凡超过国家标准的一律处理后方可出站。
2、充装后钢瓶逐只进行检漏,要求不漏气(特别是阀口、阀根、阀杆),漏气钢瓶不准出站。
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安全的文件精神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加强防火安全的管理,确保站区安全。
a、防止明火:
一、为了防止明火,液化石油气站外围除设有围墙外,门口应设有“严禁烟火”警界牌,及站内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防火警区,经同意入站车辆必须配带合格的防火罩,否则不得入内,拖拉机、电瓶车和畜力车一律不准进行站内。
二、严禁在防火警区内乱架、乱设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所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隔)爆型的,其等级为2—2级。禁止使用不合格或等级达不到要求的电气设备代替使用。如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临时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应报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消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通电使用。
三、防火警界区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支架、金属电线管或其他可能通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有效的保持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确定安全可靠。
四、分装间、空重瓶仓库的地面应局部采用撞击磨擦不起火花的材料辅设,金属之间不得相互撞击,如用普通工具击打,必须垫木板。
b、防雷电:
1、站区所有防雷设施应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中有关防雷设施的要求执行,严禁利用贮罐和高电位转移来代替避雷(网)针。避雷(网)针的接地极应具有充分的导电性能和良好的机械强度,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雷雨季节前,应对避雷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其可靠性。
2、雷雨天气,应停止槽车装卸和灌瓶作业。
c、防静电:
一、液化石油气贮罐、容器、设备、管道、槽车装卸台及分装间阀门、灌瓶用秤等都应设置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
二、在进行装卸或灌瓶作业时,液态液化石油气的流速应不超过3米,以减少静电电荷的产生量。
三、在灌瓶时,要严格控制自喷向室内喷出液化石油气的数量,严禁为加快灌瓶速度将钢瓶内残液任意放散。
四、要经常在机房泵转动皮带内侧涂异电性能较高的涂料或防静电蜡,外侧罩金属网(罩)以隔断静电荷,抑制放电。
五、严禁穿化纤服装、针子鞋进入防火警界区或从事各类工作。
d、用电管理:
一、生活、生产用电必须专人管理;
二、严禁私拉乱搭线路;
三、杜绝保险合硬接,必须按照负荷大小装配相适应的保险丝;
四、生活区内严禁线路外露、外接;
五、生活区内严禁使用电炉;
六、工作区内严禁安装非防爆电器;
七、值班室内必须装置电源开关,并设置消防专用电源开关。
液化石油气以其清洁卫生和方便的特点而被广泛使用,但由于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加上瓶体本身承受较高压力,使用不当,容易发生安全检查事故。为保证我处餐厅用气安全,使用液化气瓶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应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民用气瓶,自制造之日起,前三次检验周期为4年,第四次为三年。使用期超过15年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依法予以销毁。
3、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禁止使用。
5、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6、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7、夏季应防止曝晒。
8、严禁敲打、碰撞气瓶。
9、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
10、严禁用温度高于40℃的热源给气瓶加热。
11、液化石油气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次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严禁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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