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与法律感受 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心得体会(模板7篇)

职业道德与法律感受 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心得体会(模板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心得体会

“我愿做一片小小的树叶,在教育这棵大树上和许许多多的老师组成一片绿阴,为孩子们无私地奉献着,给他们阳光和生命的绿色。”多么富有诗意的语言,其哲理中透出的是以塑造学生灵魂为人生目的的崇高风范。学习了《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后,我深深地认识到,我们年轻教师应该虚心向有经验的老师请教学习,学习他们教书之法,秉承他们的育人之德。学生并不是教出来的,而是于和风细雨的润物无声中默化出来的,而这一切都基于教师的楷模形象。因此教师要优化自身形象,以德立教、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无私奉献,把外树形象与内强素质结合起来,以良好的师风师德感召和熏陶学生,让他们亲其师信其道,特别要培养对学生的爱心。

高尔基说过:“谁不爱孩子,孩子就不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才能教育孩子。”怎么爱才是真正的爱。其实,在老师的眼里不应有教不好的孩子,要把信任和期待的目光洒向每个学生,把关爱、尊重和信任倾注于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之中,应当相信每一个学生都能成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发现他们的闪光点真诚关心学生的进步和成长,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品尝到成功的喜悦。在新课改的教学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真正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让他们健康和谐地成长。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需要以赤诚之心培育人,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培养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的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7篇《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心得体会》,您可以复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语句,也可以下载doc格式的文档以便编辑使用。

崇尚法律秉公为民法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3月9日下午在第三批全县信合员工培训学习班上,联社理事长结合当前我县农村信用社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就“职业道德”做了专题讲座,对我们信合员工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讲解,使全体学员树立更加坚定的思想观念,更加有利于我们养成一种良好的道德习惯,有利于促进全县农村信合事业的稳步发展。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众多的行为规范,也是知识、信仰和原则的一个集合体。在《辞海》里:“道德”指“道”与“德”的关系。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论语·述而》)这里的“道”指理想的人格或社会图景,“德”指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荀子在《劝学》中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意思就是说如果做任何事情都能按“礼”的规矩,就达到了道德的最高境界。在中国思想史上,道德有时指人的思想品质,修养程度;有时指风尚习俗和道德教育活动,但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职业道德”又是指一个人为了生存,在社会中谋求的一份工作,要保证这份工作长期稳定,就必须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恩格斯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职业道德就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形式。

我们广大农村信合员工的职业道德,就是农村金融企业发展壮大的精神支柱,就是农村信用社统领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法宝。通过这次学习要使我们每一位信合员工真正树立一种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首先要掌握本领,强化素质。通过努力学习,从基础做起,扎扎实实苦练内功。深钻细研,向适应迈进,时时刻刻充实自己。学运结合,走登天之路,认认真真攀登高峰。第二要维护准则,规范行为。端正我们的品行,一身正气做人,不断改造世界观。以诚为本,坚实基本准则,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规范我们的行为,强化约束机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第三塌实做事,搞好服务。恪兢职守,勇于开拓,诚心诚意开展工作。多方推进,打造良好环境,全心全意搞好服务。多做工作,优化竞争手段,一心一意谋求信合事业的发展。

在我们农村信用社树立这种良好的职业道德观有助于我们每一位员工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助于我们每一位员工明辨是非、弘扬真善美,有利于我们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有利于我们顺利推进深化改革,有利于我们支农、抓降、增效和提升市场核心竞争能力。如果我们失去这个良好的职业道德,就等于是失去经营管理的方向,我们的企业就不能向前发展,就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就不能正常生存下去,就会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淘汰。如果我们不树立这种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会迷失我们的人生奋斗目标,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倘若真的这样,我们农村信用社及广大员工的命运就会危机四伏。因此,在我们农村信用社中应当要求每一位员工都要树立一种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加强我们的思想教育,将爱岗敬业进行到底,不断打造我们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实力,继续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古人云:“滋生骄逸之端,必践危亡之地”。加强农村信用社职业道德的建设,是我们农村信用社社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当前社会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以及消极腐败现象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农村信用社的广大员工应按照这次职业道德理论学习的要求,抓好信用社职业道德观教育工作,应在农村信用社的广大员工队伍中,从源头上拒绝商业贿赂,预防职业腐败,弘扬金融职业道德风尚。

总之,县联社通过组织这次培训班的学习,把树立信用社职业道德建设纳入了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员工围绕“职业道德”,强化内控自律,以对农村信用社未来的发展为教育起点和契机,增强了每位信合员工的职业道德修养,发展了农村信用社的先进文化, 提高了整体员工的素质水平。

崇尚法律秉公为民法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是履行法官职责和从事职务外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开展“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正确履行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审判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法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如何才能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我觉得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政治素质,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必须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心。要继续深化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和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近提出的“对党的事业忠心、人民利益忠心、宪法和法律忠心”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在法律审判与法律执行、法律监督实践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强化法律审判、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觉实践者。要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既要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

三要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敢扞卫者。要坚持学习,自觉学习,既向书本学习,又向群众学习,努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要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廉洁执法的身体力行者。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廉本色。要增强主动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社会团体监督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些读书学习,少些交际应酬,远离灯红酒绿,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免疫力。

五要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制度的改革探索者。要以“勇立潮头、敢为人先”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要是有利于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措施,就要积极地探索、大胆地尝试,推动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法院制度。

司法考试大纲改革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引导语: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是国家司法考试的考查科目之一,主要涉及的考点有概述、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2017司法考试大纲改革: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欢迎阅读!

第三章

第四节

2016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2017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

新增考点:法律援助条件。

删除考点:法官的等级、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机构

第一章 第一节

司法的概念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范围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司法改革 司法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的功能 司法制度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司法改革 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一章 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 第三节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第三章 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 公正 清廉 文明)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 为民 担当 公正 廉洁)
第四章 第二节 律师的概念 律师执业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的业务范围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律师的概念 律师执业许可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程序 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的业务范围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第七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法律援助实施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法律援助实施

修订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5.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论文

摘要:在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的倾向。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在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形成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3]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4]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5]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朽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朽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朽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朽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朽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朽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朽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朽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朽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朽,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朽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朽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x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x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x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x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x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朽。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参考文献: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3]贺x.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40.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广义的民事诉讼法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涵义内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关系)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的涵义和内容适用法院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涵义内容对辩论权的保障)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涵义与依据处分原则的内容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的涵义检察监督的对象、内容与方式)支持起诉原则(涵义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基本制度(参见本书刑事诉讼法学部分)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涵义管辖的作用主管与管辖的关系)管辖恒定(管辖恒定的涵义级别管辖的恒定地域管辖的恒定)专门法院的管辖(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第三节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级别管辖的概念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权争议的处理)管辖权转移(向上转移向下转移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管辖权的异议

第四章诉

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诉的特征(由当事人提出向法院提出诉是一种请求)

第二节诉的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概念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诉的理由

第三节诉的分类

第四节反诉

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诉的分离

第五章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特征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的涵义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概念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的类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第三节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的特征)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性质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公告登记裁判效力)

第五节第三人

第三人概述(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特征第三人制度的作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民事证据

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民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概念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法官对证明力的判断)

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书证的证据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运用其他证据应注意的问题(特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三节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第四节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概述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证据事实)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涵义理解证明责任涵义应注意的问题)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主张责任、证明责任的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涵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倒置证明责任的诉讼)推定与证明责任(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

第三节证明的标准

证明标准概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低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实行盖然性证明标准)

第四节证明的过程

第九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及处理(期间的耽误期间的延展)

第二节送达

第十章法院调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之区别法院调解的意义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结束

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书调解的效力(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调解的效力)

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二节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程序(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拘传的适用训诫的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第十三章诉讼费用

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节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四节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第十四章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

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五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审理程序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失踪人重新出现

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案件的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审理程序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法院的审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异议提出的形式异议之有效与无效)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破产申请审查和受理案件受理的效力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和解与整顿

和解的概念整顿整顿终结

第五节破产宣告程序

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

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

第二节判决

第三节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之区别)裁定的内容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的内容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执行的原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

第二节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移送执行

第三节执行的措施

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司法豁免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

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涉外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第二节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法的概念我国仲裁法的特点)仲裁范围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第二十六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二节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仲裁协会章程仲裁协会的组成仲裁协会的职责

第三节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二十七章仲裁协议

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第二节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申请仲裁的方式)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的处理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节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会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确定仲裁员)仲裁员的更换(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仲裁审理

第六节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第七节简易程序

第八节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二十九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第三节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撤销仲裁裁决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三十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执行)

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管辖法院不同法定理由不同法律程序不同)

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第三十一章涉外仲裁

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定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涉外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答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审理与裁决(仲裁审理和解调解裁决)

第四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五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浅析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论文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法制建设也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在服务着人们。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也就直接产生了一个重要影响,即社会对法学方面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照这个基础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较其他很多专业更好就业。然而,就当前状况来说,高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反而面临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的这一严酷问题。而导致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象,势必要对各大高校进行法学改革,从而使得法学专业学子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

一、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1.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多。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学专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据统计,到,中国大陆设立法本科学专业的就有630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超过了30万人,而专科生也达到了22万之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学专业在中国的发展正呈现着欣欣向荣的趋势。然而,相对于我国法学专业学生人数之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却面临着就业率低、失业率高的状况。而导致这一状况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一部分的高校为了建设综合型大学,贸贸然开设了法学专业,在扩大招生的同时却未做好教学工作。此外,各类专职学校以及成人大学等都纷纷开设法学专业,这些学校的大量招生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人数,其中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没有接受完整的课程,其在法学方面也只能算是半吊子,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这也是导致其就业率和失业率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

2.法学教育层次多样化。我国的法学教育按照层次来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我的的法学教育具有层次丰富的特点,它也体现着我国法学教育的繁荣。然而,在法学教育所呈现的欣欣向荣景象背后,却隐藏着许多的弊端。层次的多样化所导致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法学教育的`混乱。法学专业既有专业水平很低的专科,也有专业水平相当高的博士后,这也使得专业专业就业者在其择业时所呈现出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有很多毕业生并未真正掌握法学知识以及法学的实践能力,根本无法顺利入岗。而这些毕业生进入到社会,不仅增加了社会的就业压力,而且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程也有很大影响。

3.法学教师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所能够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一个好的教师能够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才能。然而,一部分学校的法学专业是为了建设综合型校园而开设的,实际上并不具备足够的师资力量。这也就导致了这一专业的教师队伍大多是由刚毕业的硕士和博士生担任。这些老师一方面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又缺乏相应的教育经验,在教学过程中主要以照本宣科为主,枯燥乏味的课堂很容易让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尤其是法学这个原本就很枯燥的专业,兴趣的缺失自然而然导致了学生学习的懒散,既不能把握上课的时间,也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根本无法成长为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与此同时,有些任课教师在教授知识的同时还要准备学术语言文言化的复古倾向--一个值得关注的语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浅析“教学学术”视角下大学教师教学责任意识剖析传播学术中的“欧洲中心主义”——亚洲中从ontology的译名之争看哲学术语的翻译原则试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的依据与路径论析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责任中学的学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试论学术嬗变中的教育创新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大,对于教学的投入自然就减少了,教学质量的下降也就不难揣测了。

4.高校法学专业的硬件设施缺乏。一些高校建立法学专业时并不具备相应的教学素质,他们在硬件设施上的准备和投入也是匮乏的。法学专业的硬件设施不仅包括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和实习基地等的设施,还包括计算机房以及图书馆。模拟法庭和多媒体教室的存在能够极大的丰富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欣赏相关影像以及具体的操作中体悟法学的内涵和乐趣,在课后对资料的收集中增长法学知识,提高学习的能力。然而,有些高校在这些基础设施的准备上是相当简陋的,模拟法庭即使准备了也是个摆设,计算机房陈旧不看,图书馆中关于法律的图书少之又少。

5.学生缺乏实践的机会。法学专业本就是一个应用型的、务实的专业,是与社会息息相关的。因此,高校组织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实习,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高校并未设置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实习课程,毕业实习也是流于形式,这就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具体的实践操作,在毕业进入社会时往往出现非常尴尬的境况,如不会书写诉讼稿,不会起草合同书等。

二、关于我国高校发现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1.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虽说我国法学专业的层次丰富,但效果并不明显。法学专业注重实际的能力,更具有实效性,对于法学学生的培养,也应该重视质量,不论是学生的整体素质,还是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能力上,都应该有所提高。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教育部门有必要明确指出,二本以下的高校不得开设法学专业。这样一来,招生的质量能够得到明显的改善。与此同时,教育部门也需要对二本及二本以上的高校规定相对统一的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准则,只有符合国务院教育部门所提出的标准,才能够开设法学专业,以此来提高高校的法学专业办学质量,这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师资力量。一方面,高校不应聘请没有经验的研究生或硕士毕业生担任法学教师的职务。只有亲身进入社会实践过或有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才真正了解学生的需要和欠缺,才能够对学生起到引导和帮助作用。当然,高校可以对刚毕业的研究生和硕士毕业生以助教的身份进行培养,让他们能够积累经验,等到各方面成熟以后方可担任正式法学教师一职。另一方面,高校也需要对在职教师进行检测,通过淘汰制度激励法学教师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最终反馈到学生身上。而且,高校也可以组织一下交流活动,不仅是校内老师之间的教学交流,也包括校内教师和其他高校教师的交流。各教师之间的经验和疑问的交流和学习,也是教师们提高自己的一个平台。有此基础,法学教师的师资力量自然就提高了。

3.配备完备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法学专业的教学仅靠课堂时间老师的讲述是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学生自己去查阅资料。这就需要高校在学校的计算机室以及图书馆中关于法学专业书籍的配备上多花点心思。此外,为法学专业学生配备模拟法庭也是极为必要的,具体的操作能够让学生更为直观的领悟原本书中枯燥的文字,从而真正化为其学到的知识。除了硬件设施的配备要到位之外,还需要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每个暑假让学生到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法院进行实习,学生自己的亲身体验是对理论知识的二次学习,对其能力的培养积极重大。

三、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然而,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诸多问题:开设法学专业学校多、法学教育层次多样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硬件设施缺乏以及学生实践机会缺乏。面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控制招生,提高办学质量、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师资力量以及配备完善的硬件设施,提供更多实践机会这几点建议来促进法学教育的进步,从而为社会、为国家提供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