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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8篇)

涉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用18篇)



买卖可以使个体得到自己需要的物质和服务,同时也可以为卖方提供经济收入和发展机会。借助下面这些买卖范文,我们可以更加了解买卖活动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思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屋;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3、房屋买卖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那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但对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对此也不能绝对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此种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所有权的变更方生效。此处的“登记”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是否一个意思,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种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脚的。但究竟如何理解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为而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以绝对办理登记为必要,如不进行登记,即使有物权变动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也绝对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必然联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责任未履行成不得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因为这些责任的实际负担人不是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诺履行,更主要的是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而这些责任与合同密切相关,履行这些责任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又是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障。

因此,这些是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因该义务的履行与否而决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指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避免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从这一解释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与否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故前面所说的第二种理由也不正确。

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在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发生,为此而产生的纠纷及诉讼也较多,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据此谈点看法。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屋;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3、房屋买卖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那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但对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对此也不能绝对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此种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所有权的变更方生效。此处的“登记”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是否一个意思,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种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脚的。但究竟如何理解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为而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以绝对办理登记为必要,如不进行登记,即使有物权变动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也绝对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必然联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责任未履行成不得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因为这些责任的实际负担人不是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诺履行,更主要的是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而这些责任与合同密切相关,履行这些责任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又是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障。

因此,这些是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因该义务的履行与否而决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指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避免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冲突。从这一解释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与否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故前面所说的第二种理由也不正确。

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

在城镇周边地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周边地区农村住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对能否买卖并未明确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该买卖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变更,故审查买卖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其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经过合法批准。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一般应以合同的实际履行为标志,必须经当地土地所有者村、组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住址:

乙方(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产权物业:

1、座落地址:北京市。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2、结构:建筑面积:

3、乙方购房用途:

4、房屋所有权人:

买卖产权价:人民币(大写)元整。

付款方式:

甲方:

1、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4、在办理过户期间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5、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与债务纠纷。

6、保证在立契之前把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结清。

乙方:

1、须提供过户所用之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2、及时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经产权过户并交接完毕后,该房屋即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灾害除外。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调协商不成时,可采取第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局办理撤件手续。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联系方式同上。

联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坛******楼。

电话: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电话:075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向四位原告赔偿返还定金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6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以上三项合计70.6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买卖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室的房屋,总楼价298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10天内前往银行递交申请借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逾期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银行的提前还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会。

原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催促办理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确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发出《通知函》确认相关事实。于20xx年1月7日发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确认相关事实。

***于20xx年1月9日明确表示: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将房价总款从298万元提高到350万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发出《通知函(第四次)》确认相关事实。

被告对原告发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复或对上述相关事实提出异议。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物业售予原告,已严重违反合同。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被告除返还定金外,还需按总楼价的20%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3条约定,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厡告:xx,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份证:xx.暂居住xx,(手机:xx)。

被告:xxx,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城镇居民,住xx。系厡告之母。

被告:xxx,男现年42岁,汉族,文化不祥,住xx,现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讼争之房物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被告2返还厡告房屋,由厡告退还被告被告2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讼争之房物系被告被告1和刘奎在1994年购买的大竹县城关区开发办所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由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刘奎与被告1因纠纷,于3月5日到大竹县民政局自愿离婚,对于该房屋由刘奎和被告被告1自愿赠送给厡告原告(当时系16岁正在读书)。205月被告被告1以原告之母身份将该房出卖给了被告被告2,出卖价格款为:42000元,原告之父刘奎对此不知情。原告高中毕业于至底当兵复原,复原后在广东打工至今,致原告无房居住,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与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被告1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讼请求。

原告:原告。

12月28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8号。

被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6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xxxx村人,住xxxx小区1号楼3单元1103号,电话:1371691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张xx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涉案房屋不符合“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商品房已交付使用,该房屋已经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足以证明房屋的主体结构在质量方面没有问题。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答辩以房屋主体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监督单位出具的核验结论为依据。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如果被答辩人没有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材料,被答辩人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即使被答辩人能证明所述房内顶板不平整以及厕所顶部漏水情况属实,此问题也应属质量瑕疵问题,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所谓程度达到“严重”是指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而本案明显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也应该先修复,故被答辩人跳过修复环节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不应支持。

《建筑法》六十二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以上法律规定都说明了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首先进行修复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只要房屋的主要居住功能和安全性都没有因为这个瑕疵被根本地影响,通过修复,完全可以被弥补。也就是说涉案房屋不管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首先都应适用修复原则,而不是单方解除该合同,这样做更符合合同法保护交易的立法精神。否则,一出现质量问题就退房明显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故被答辩人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平谷区人民法院答辩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文

在购买房屋时买方与卖方要签订一份房屋。

但是难免会发生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起诉至法院的时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本应该怎么写?起诉范本的内容应该包含哪些?今天为您详细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本。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其他的问题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房屋买卖合同包含哪些内容?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具体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_______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__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__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_______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_______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一式二份。

证据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徐__________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__________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第一次于20__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20__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__________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__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__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__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城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见证人: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小于等于房屋总价的20%);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协议解除。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怎样写房屋租赁交易合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房屋租赁交易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甲方;王日红。

已方:唐延正。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汗巴岭村兴林路七巷1——9号(建筑面积壹佰伍拾壹平方米,二层,杂房面积约贰拾平方米)房地产出卖给乙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94)第010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5)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5)13号)。四界以证号上所标为准。

2、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付款方式,双方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3、甲方保证该房屋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房屋未办房产证手续,如乙方要办理手续,新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屋过户手续。

4、甲方应在20__年12月30日前将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争议,交付该房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屋的结构。

5、合同签定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向对方支付陆万元违约金。

6、本房屋买卖合同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执笔人:在场人: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注明:甲方于年月日以按揭的方式向元(大写:)。甲方已首付房款的,付款金额为。剩余,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贷款期限为年。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已支付个月的贷款,每月为:元,共计:元。

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自愿将按揭期间的房屋转卖给乙方。

甲乙双方现就按揭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河南省__市区路(街)号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使用权证号为。

买卖合同》编号为:,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编号:。

三、现甲方将以上所述按揭房屋转卖给乙方,双方商定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四、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首付款元(大写:)。

五、该按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取得,合同一经签订,该按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按揭房屋同时转让。

六、甲方并将所有与按揭房屋相关凭证(原始购房合同、税单、缴款凭证等)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并共同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公证处公证,以及到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登记。

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下个月由乙方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号:)》向银行支付月供。甲方应提供该房屋贷款月供银行卡及密码,每月按照银行规定时间打款至指定账号。(开户行:卡号:)。甲方在没有乙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有变更或者挂失该卡,无权处置该卡内的资金。

八、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以开发商通知为准等情形),甲方应负责提前归还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及息,迅急办理解押手续,所有产生的费用应有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办理完产权证后应在十日内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余款。甲方如果在此期限内不能办好房产相关手续,视为甲方违约。

九、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

十、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除银行按揭外无任何担保抵押及房产瑕疵,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乙方办理过户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得向第三人公示对此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不得再次出售该房屋。

十二、房屋在乙方付清余款期间,因自然升值,贬值,由乙方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甲方不得从中干涉。

十三、甲方中途违约,应支付乙方以该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另以乙方实支总款按银行同期5年定期利率的四倍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

十四、甲方因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能以自身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约定违约金后,乙方可指定期限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未按期履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五、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无条件协助提供乙方办理与过户有关的相关手续。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共同约定的管辖法院__人民法院起诉。十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共有权人: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

该房屋附属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1、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第三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元(大写:元整),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大写:元整),签订之后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元(大写:元整),余款元(大写: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清。

2、乙方所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1)现金;。

(2)转账。

第五条交房期限。

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并保证该房屋在交付时符合约定的状态。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自甲方实际交付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九条保证。

1、甲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也不存在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债务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交易后如有上述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税费的缴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交纳。

第十一条费用交接时间。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保证于交接日之前将上述费用结清,与乙方无关。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当面送交、邮寄、传真、邮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乙方:。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摁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出卖人):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电话: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电话:_______。

就甲方出售、乙方受让甲方名下_______房屋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

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

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_______,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第二条:成交价格。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

采取一次性付款;。

或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时间:_______。

第四条:房屋实际交付时间。

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占有使用。在此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提前交房。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产权过户时间。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同办理产权过户,具体方式如下:

第六条:房屋交付时的状况。

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承担。

房产过户前的水、电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物业费用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后由乙方承担。在房屋过户之前前往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交接。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房管局的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过户迟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_______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___天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或乙方违约不协助办理过户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如甲方未按约定日期腾房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屋总价_______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要求腾房,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如乙方未按约定方式交付房价总款(银行正常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总价_______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___天仍未交付房价总款或拒绝交付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协议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

第十条:定金条款。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此定金在支付房价款时实际充抵。

本协议共_______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办理过户时交房管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交易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4、房屋交付时财产清单一份;。

5、承租人声明一份或共有人声明一份等。

甲方:(房屋卖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所有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房屋”)卖给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交易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一、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于____区路号栋单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此房屋在本次房屋买卖前系甲方所有,在本次房屋买卖前此房屋所有费用(包括房屋集资款或购房款、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气搭户费、大修基金等)由甲方承担,或由乙方在交易款中扣除代为交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二、本房屋价款元(大写:元整)。在签订本合同之日由乙方付款元(大写:元整),余款元(大写:元整)在甲方本房屋房产证过户给乙方____日内付清。此次房屋买卖产权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付款以甲方收据或银行转账凭据为凭。

三、签订本合同乙方第一次付款之日,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本房屋的钥匙、甲方购房合同、甲方交纳房款凭据及相关票据资料等。

四、本房屋产权证办理两年后(随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甲方应在一个月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本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甲方有意推诿或超出一个月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提出退房,甲方应按违约时房屋市价、装修费用、家具电器和违约金元(大写:元整)赔偿给乙方;如乙方在办理产权过户____日(48小时内)不能付清余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收回房屋所有权另行处置,房屋装修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不可逆转的39;情况至本房屋不能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承担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如在过户前甲乙双方当事人发生意外,至使其不能履行或偿失履行能力,可由其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执行本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公证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和司法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的内容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xxx3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xxx2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xxx3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xxx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___元,违约金______元/天,(由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逾期____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__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___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____________花园______楼__门______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__年__月_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___元付于被告账户,合计总房款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__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________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________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________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________区___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

高三的学生应该是这样的。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一天给他的学生上课。他说:同学们,我们今天不讲哲学,只要求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动作,把手往前摆动300下,然后再往后摆动300下,看看谁能每天坚持。过了几天,苏格拉底上课时,他请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结果,90%以上的人举起了手。过了一个月,他又要求坚持下来的同学举手,只有70%多的人举手。过了一年,他又同样要求,结果只有一个人举手,这个人就是后来也成为了大哲学家的柏拉图。甩手固然甩不出一个哲学家,但在那些人们看似平淡、枯燥的重复中,柏拉图能认准目标、执着追求、始终坚持,相反那些目标游移、耐不住寂寞、不能持之以恒的人是很难有大的作为的。

有一个法国谜语,也是一道的数学推理题,叫“荷花塘之谜”是这样说的:如果池塘中有一朵荷花,每天的面积扩大两倍,30天后就会占满整个荷塘,那么第28天的时候荷塘里会有多少面积的荷花?我们可以算出来:从四分之一面积扩大到整个面积需要两天,也即第28天,荷塘里会有四分之一面积的荷花。

题目很简单,但它背后蕴含的道理却不简单。对每一朵荷花而言,它们的变化速度是一样的,在第29天到来之前,它们费心尽力,也只完成目标的四分之一;而最后的两天却如有神助,拓展了绝大多数。

其实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情的发展变化都是这个道理。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发生质变的飞跃的。而这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是艰苦的缓慢的,是一定要学会持之以恒、循序渐进的,要远离浅尝辄止,千万别奢望一步登天!越是接近顶峰,就越是困难重重;越是到了高三,学习就越不容易。拿破仑有句名言:“当最困难的时候,就是离成功不远了。”第29天,也许是最困难的时候,但也正是离成功最近的时候,只有努力坚持,只有对目标锲而不舍地追求,才能迎来荷花满塘。我们在紧张的备考中,要胸怀自己的目标,凭每日细小的进步和成功去创造高考的辉煌,驽马十驾,功在不舍;牛步虽迟,可达千里!行百里路半九十,让我们谨记:不要输在第29天。

高三这一年,注定是乏味的,劳累的,甚至是痛苦的。到了高三才能真正体会到什么叫夜以继日,什么叫收效甚微,什么是屡战屡败,什么是屡败屡战。面对挫折,选择放弃还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前行,取决于你对成功的向往与渴望,取决于你的执着与顽强。成功是蕴含在失败的苦闷和不懈奋斗的汗水中的。在失败面前要学会坚强,要有斗志和勇气,才可以享受到真正的奋斗的乐趣。我们要与自己的胆怯与懦弱、虚荣与懒惰战斗。我们每个人都有潜在的力量,只不过被时间埋没,被意志影响,被习惯消磨了。有这么一个故事:在大海上,有一片礁石,在礁石的背面,风平浪静,藏在其中的珊瑚虫显得死气沉沉,毫无生机,而且死亡率极高;在礁石的外面,巨浪翻滚,生存于此的珊瑚虫却显得生机勃勃,光彩夺目,并快速地生长繁殖。巨浪的冲击无疑就是珊瑚虫生存的必要条件。人在一定的程度上与珊瑚虫是一样的,也需要冲击、磨擦、锻炼,高考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第一次大的考验,经受住了这次考验,你也将像珊瑚虫一样光彩照人。高三会有许多不如意,同学们,当你笑的时候,全世界的人都在和你一起笑;当你哭的时候,全世界只有你自己在哭!欢乐可以同享,而痛苦必须你自己勇敢坚强地承受,即使最爱你的父母也替代不了你,也没有办法。你一定要把它看成是历练生命的机会,要义无反顾地迎上去。只有走好高三,羽翼才能丰满,才能振翅高飞。

最慢的学习方法,就是最快的学习方法;最笨的学习方法,就是最聪明的学习方法;最踏实的学习方法,就是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每天按照计划去做,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把规范当作一种习惯。要重视细节,最忌眼高手低,一看就会,一做就错。

俗话说:熟能生巧。想要考得好,就得多做题。卖油翁的故事,同学们耳熟能详,“此无它,唯手熟尔。”贝克汉姆的球技很好,怎么练出来的呢?方法也很简单,就是在整个球队集训完之后,他一个人再练半个小时,一脚一脚的冲着球门踢。想取得成功,方法只有一个,就是一次一次反复地去做,一直做到娴熟自如,没有人比得上你,你就是领军人物。

四、要讲方法、摸规律。

高三是宁静而寂寞的,因为少了欢声笑语,少了丰富多彩,少了悠闲、逍遥和惬意,而这恰恰是我们需要的。岂不闻:宁静致远,淡泊明志,专心致志,心无旁骛吗?环境的安静是我们读书所需,心灵的安静更是读书所需。更何况这种寂寞与安宁又是相对而言的。在别人眼里你也许是寂寞的,但你身处其中,自有别人看不到的风景:基础的日渐扎实,知识的日趋丰富,能力的飞速提高,思维的缜密成熟。纷乱的智慧之光得以聚焦,模糊的意识观念日益清晰,混乱的知识结构走向有序。我们思考着,摸索着,拨开了迷雾,渐渐的,眼前展开了一个开阔的天地,我们豁然开朗。胸中绘无限景致,心头挂欢声笑语。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激动、快乐和幸福的?只不过如今我们拥有的是与以往不同的深层次的快乐和幸福。

起早不贪黑,贪黑不起早。每天中午要睡一个午觉,虽然很奢侈,但是很有必要。美国陆军训练所有一句话,“记住你不是超人。”我们同样也要记住这一点,我们不是超人。我们应该及时调整状态,应该及时的休息,并且还要学会随时随地休息。英国的前首相丘吉尔,参加过战争,当过战地记者,学过油画,指导英国人获得了二战的胜利,一年中写了许多的著作,获得了两次诺贝尔奖。问他是什么能够让他的精力始终这么充沛,他回答:“能够坐的时候我绝不站着,能够躺着的时候,我绝不坐着。”说的就是要时刻的注意休息,以便自己在真正需要工作和学习的时候,全部的投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林,男,48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月**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__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_________________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__________,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讲解

2019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兰为卖方、程永莉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兰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兰”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唐兰”字样签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兰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永莉。2019年4月17日,唐兰以其从未与程永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兰的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唐兰与程永莉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登记部门审查,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19年3月,唐兰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程永莉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兰。诉讼中,法院查明,上述“唐兰”的签名均为程永莉丈夫所签,“唐兰”字样的私章无法证明为唐兰所有。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重庆高院再审,均在合同是有效还是与无效之间争议,重庆高院再审判决认为合同有效并据此驳回了唐兰的诉讼请求。唐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9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而是是否成立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兰”签名被证实并非唐兰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永莉不能证明“唐兰”字样的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兰并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唐兰与程永莉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程永莉向唐兰返还房屋。

该案庭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接受当事人当庭质证,对于我国民事抗诉程序的丰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该案的合同效力形态上,当事人在有效与无效之间争议,原审法院也在合同有效与无效之间裁判,但经审理发现涉案合同仅涉及是否成立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运用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对于民事判决中举证责任的适用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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