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对某个经历或事件所得到的深刻认识和感悟,它能够帮助我们成长。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例子,一起来学习和进步吧。
于田县通过在返乡学生中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让暑期返乡学生在快乐中度过一个健康、充实、有意义的假期。
建立返乡学生跟踪档案。于田县按照“三线一面”要求,将返乡学生纳入政策法规学教活动,通过走访调查摸底,及时了解返乡学生基本情况、思想动态,掌握一手资料,填写由教育局制定的《于田县暑假返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返乡学生跟踪档案;由村支部书记和乡镇党委签订责任状,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和村支部签订暑期“政治思想”、“自身安全”、“非法宗教教育”等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把返乡学生思想关,筑牢抵御极端宗教思想和非法宗教活动渗透的思想防线。
抓好教育培训。于田县邀请“四老人员”对150名天津返乡学生进行为期3天的教育培训,内容涵盖“三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筑牢返乡学生思想防线,让返乡学生深入理解政策法规学教活动的意义,为组建返乡学生宣传队打好思想基础。组织返乡学生参观库尔班·吐鲁木纪念馆、进藏先遣连纪念碑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本地新农村建设工程、工业园区,教育返乡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家乡,调动返乡学生建设家乡、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
组建学生宣讲。充分发挥返乡学生思想活跃、见多识广的特点,精选政治思想强、素质觉悟高、能深刻领会学教活动精神的返乡学生组建学生宣讲团,深入各中小学及农牧民群众中,讲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惠民政策及国家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政策。目前,已宣讲40多场(次),受教育群众师生达5万余人(次)。
加强暑期学教管理。通过政法部门加大清真寺管理,严禁假期返乡学生进入清真寺;文化执法部门加大对游戏厅、网吧、台球室等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交通部门严查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宣传部门加大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的宣传,确保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有意义的假期。
策勒县各级人大代表发挥学教活动“三大作用”
策勒县人大会将开展政策法规学习教育活动与发挥人大代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相结合,以发挥人大代表“三大作用”不断促进学教活动开展。
发挥维稳带头作用。和田县“6·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发生后,全县各级人大代表做到第一时间“发声”,强烈声讨和谴责暴力恐怖分子,亮明态度、立场,带头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坚守工作岗位,支持和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维稳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引领广大群众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发挥联系群众纽带作用。全县各级人大代表正确认识人大代表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是各族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揭露“三股势力”的丑恶嘴脸和反对本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听谣、不信谣、不造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任何非法活动。目前,各级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共开展宣讲35场,受教育群众达2万余人。
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人大会结合当前开展的“六五”普法工作检查和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检查两项工作,对全县普法宣传、依法行政、惠民政策宣传落实、政策法规学习情况等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党的惠民利民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知识的知晓率,推动政策法规学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增进社区各民族的团结,构建和谐的社区氛围。2月19日,北站西路街道办事处丝路社区开展了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宣讲活动。
宣讲会上,北站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蓉昆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对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做了全面介绍,对民族团结进步、当前民族问题等做了深入浅出的剖析,给在座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装卸队、居民代表等60余人上了一堂生动的理论课。
“这次开展宣讲活动主要是为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与辖区各民族群众的民族政策法规水平和民族团结教育水平,加深居民间的感情,增进了解、互信,促进了各民族间的融合。”李蓉昆说。
宣讲结束后,大家畅所欲言,表达了民族团结在新疆的重要性,企盼国家的安定、民族的团结。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以后大居民有任何困难,随时都可以打电话和社区联系,社区就是一个民族团结的大家庭,有了难题大家可以一起协商解决。
所谓民族——国家宗教,是在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它一般由传统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发展而来,是古典宗教的第一个阶段和最初形式。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迹,同时也具备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民族——国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点,这是它区别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处。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国家宗教是具有强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这种特色表现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民族——国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本民族——国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其天然性在于,共同的语言、地域和生产方式使其具备了共同信仰的客观基础,它必然自发地导致统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历史过程;其法定性在于,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管理规定了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为全民的强制性义务。无论何人都依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典信奉统一的和官定的神灵,没有个人选择的余地。在文明社会之初的中国、埃及、希腊、印度、巴比伦等民族和国家中,其民族——国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据此,有的宗教虽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并仅为其中的部分成员所信仰,但由于不具备全民性,便不能归属于民族——国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例如中国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宗教信仰,但它从来没有达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为民族——国家宗教。在历史上,有的民族或国家由于社会变迁、宗教发展及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相互接触交流的冲击,其民族——国家宗教虽继续存在,并保持着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却越来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这同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民族——国家宗教的资格。印度的婆罗门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属于这种类型。有的民族尽管因古代国家灭亡四处流浪,失散于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国家宗教却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员的共同信仰,因而它还是一种民族宗教。犹太教即是如此。
由于民族——国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在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及国家统治等各方面的差异,又决定了民族——国家宗教具有排他性。一方面,它只属于本民族或国家成员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国家,一般不对外传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国家所特有的社会条件制约,而且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内容和形式,决定了它缺乏广泛的适应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国家的及相类似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中生存。这使得民族——国家宗教的命运同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波斯人和希腊马其顿人征服了两河流域的古代巴比伦王国之后,巴比伦宗教也逐步消亡了。古罗马人对希腊的入侵导致了古代希腊宗教的消失。波斯的玛兹达教也是随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后来在民族和国家获得独立之后才又东山再起。
宗教信仰与民族意识的一致。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识的民族意识也在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共同性基础上逐渐成熟起来。在文明社会之初,政教合一体制使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主要形式。它深深地渗透到了民族的观念和情感中,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民族自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的群体意识与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织在一起,互为表里,在宗教的观念和情感中体现着民族的认识、心理和情感,体现着整个民族及其成员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准则;而民族意识中也包含着宗教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包含着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和规范。因此,整个民族国家的成员都把自己的民族——国家宗教视为正统的文化传统和价值根据,并从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动力和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意识的关系同原始宗教与氏族意识的关系颇为相似,它们都是政教合一体制的结果。例如,注重血缘关系、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的中国古代汉族就是同民族——国家宗教即儒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与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设教的基本教义相一致的,其中渗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诸神分级的出现。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阶段,每一类事物和每一种现象都有各自的神灵,这些神灵的灵力极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职。它们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没有隶属服从关系。随着社会发展与实践能力的增长,人们的接触面增大了,视野拓宽了,理性能力增强了,这使他们能够从纷繁复杂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中,发现其间内在的联系与多样性的统一。尤其是农业和畜牧业之间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人们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响着自己所从事的专营生产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现象上,而不再重视其他无关紧要的东西。这种变化反映在宗教观念上,便是原来特殊的、分散的神灵被逐步统一起来,一些神灵合而为一,一些神灵被转换了职能,一些神灵则被赋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职能。比如随着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现了地域性的保护神即“社神”。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综合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多种神灵及其职能,成为掌管人畜兴旺、五谷丰登及地区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腊,自从航海业在希腊人的生活中获得特殊意义后,原来的陆神波塞冬就变成了保护航海业的海神。随着农业的出现,牧神变成了农神,狩猎女神变成了丰收女神。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这种状况随社会组织的兼并统一而越来越加剧,最后只剩下一些兼备多种职能的主要神灵。
神性的增强和职能的多样化,必然导致神灵之间神性和职能的对比与差异,从而产生大小强弱之分。特别是由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社会等级差别,更是必然在宗教观念中留下其影像。于是,神灵之间也被组织和统一起来,构成了一定的秩序,并且相互具有了等级关系。至上神以超越众神之上的最高神的形式出现了,成为神灵世界的主宰与君主,众神则隶属于至上神,作为它的官僚和下属。这就是至上神教,它是一神教的前身。民族——国家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至上神的。如中国传统宗教崇拜天(上帝),天是自然之主,是统帅诸神的最高神灵,在甲骨文中即已有上帝命令刮风、打雷、下雨的记载。印度婆罗门教信奉梵,它是万物的根本和万因,毗湿奴、湿婆和梵天等三主神是梵的显现,其他神祗也是梵的高低不同阶段的各种化现。日本神道崇拜天照大神,其余诸神均受其统辖。古希腊宗教信仰宙斯,它是奥林波斯山上众神的领袖,它主宰着整个自然与社会的秩序。
在历史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古代埃及宗教虽然也是至上神教,但其所崇拜的至上神是随着统一王国的政治中心的变化而轮换的。当某个地区成为首都所在地的时候,它的地方神就升格成为全国的最高神。古代巴比伦宗教的至上神也是轮换的,但其原因却是由于外族的入侵,入侵者总是把本民族信奉的最高神变为被征服的民族国家崇拜的最高神。而波斯宗教崇拜的是善恶二神,在下诸神依此分为光明与黑暗两个对立集团,是一种二元至上神教。犹太教则信仰唯一神耶和华,是最早的也是古代民族国家宗教中唯一的一神教。但是,所有这些民族——国家宗教都是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等级制度。
保护神与至上神的统一。保护神崇拜早已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中,并且是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过,原始的保护神崇拜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祖先神崇拜,后来随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出现产生的地方保护神也是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它们都带有一定的自然特性。但随着联合诸多部落的部落联盟的形成,尤其是民族国家产生时期政治统治的需要,保护神崇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内容,人间的政治关系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在社会生活组织相互兼并的历史过程中,保护神的兼并也同宗教信仰的兼并一道在同时进行。国家将全民族的信仰统一于统治阶级的宗教,这种统一在其特定的表现形态上,就是以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去统属其他族的保护神,尔后又发展为整个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并成为全民的崇拜对象。为了增强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的神圣性,强化全民对这一保护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于是,与统治者在尘世的地位相一致,其保护神也被抬高到神界中的最高地位,成为至上神灵。其他族的神灵则或是被取消,或是被兼并,或是被置于最高神的统治之下。这样,在民族——国家宗教中,保护神与至上神合而为一,成为世界的创造者和本民族的保护者,兼有双重身分。
中国儒教崇拜的天、希腊宗教信奉的宙斯、埃及宗教信仰的太阳神、波斯教崇拜的阿胡拉、日本神道教侍奉的天照大神、犹太教崇拜的耶和华,都是统一了民族国家保护神和最高创世神的二元神。不过,由于这些最高神同时又是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因而它们的王国绝不越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国家领城,在此界线外,由其他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统治。这就是说,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的至上意义极为有限,仅仅适用于本民族的范围,只是针对被统治者原有的保护神而言的。所以,它的存亡直接与民族国家的存亡联结在一起,取决于它自身的保护能力。古代巴比伦、埃及、希腊以及波斯等许多民族和国家所崇拜的最高神,都是由于它们作为民族和国家的保护神而随民族或国家的丧失而被消亡的。
神权与君权的结合。氏族首领和部落酋长往往同时也是宗教首领和祭祖主祭人,但这一般只是表明他是带领本氏族部落全体成员侍奉神灵的首领,而不意味着他与神灵之间具有什么特殊关系,被赋予了什么特权。从部落联盟时代开始,出现了首领把自己提升为唯一能通天神的特权人物,从而将祭天大权独揽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不断发展,在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便进一步产生了民族国家的君王,把自己的祖先或保护神与至上神联系在一起,使之具有至上神的性能的做法。这样一来君王便成为至上神的后代甚至化身,自己也具有了神秘。
据史料记载,中国至少从周代开始就把帝王称之为“天子”即上天的儿子。古埃及的国王都把民族——国家宗教所崇拜的至上神视为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保护神,自称是至上神的儿子。巴比伦宗教也直接神化人间统治者,认为他们的祖先是神或是具有一定的神性。日本神道教把天照大神视为历代天皇的始祖,并尊天皇为人神。在罗马帝国的君主政体出现后,亦将其君王诉诸宗教臻于神圣化,产生了“帝王神”崇拜。苏拉被视为神之骄子,凯撒和卡利古拉生前就为自己举行了封神仪式,屋大维也接受了“奥古斯都(神圣者)”的称号。
君王的神化,使君王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也被赋予了神圣的来源,君权由神所授。于是,君王便成为天然的民族国家的成员必须崇拜和祭祖的最高神灵。君王自然也是民族——国家宗教的最高首领和祭祖活动的主祭者,只有他才有资格带领众人祭祀至上神。至此,君权与神权结合起来了,政治特权与宗教特权也结合起来了,君王集所有权力于一身,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民族——国家神圣的专制者。这种区别于原始社会的新政教合一形式的出现,不仅表明了人类社会在阶级和民族形成之后新的国家政治的产生,而且也体现了宗教内容向社会化方向发生的转折。
中国在古代宗教即产生了君权神授的观念,认为君王统治万民是受天的委派,代表天来化育人类的,它体现了天的意志。日本神道教的核心就是君权神授说,把天皇当作天照大神统治人间的代表,强调每一国民均应唯其圣渝是从。巴比伦的亚述尔国王总是把自己的一切行动都说成是最高神亚述尔的决定,声称自己不过是神意的执行官。印度婆罗门教认为婆罗门是为护持“达摩(圣法)”而生,因而居众生之首,统摄世间万物。
当然,在古代的民族——国家宗教中,也有的是实行国教制度而非政教合一。兴旺时期的罗马帝国就是典型。这主要是因为罗马帝国的版图不断扩大,使它的民族——国家宗教不断受到被征服的民族和国家的宗教信仰的冲击,不得不过份依赖国家强力来维护自身和统一意识形态。同时,帝国的强盛使帝王的权力也极度膨胀,超过了宗教所能制约的界线。所以,罗马的民族——国家宗教便完全成为受帝王控制的工具,教权为王权所支配。
僧侣阶层与规范形式的产生。为了适应宗教变化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大量专职的巫祝产生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宗教为职业的特殊社会阶层。他们不仅是民间日益增多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尤其是协助君王进行民族国家祭典,并为统治阶级运用宗教在意识形态上控制全体社会成员出力的特殊工具。这个阶层同民族国家的政治领导集团一道,形成了集神权与政权于一身的君主专制的左右臂,因而它在社会中也享有相当的特权。
据文字记载,中国在商代之前就已出现了职业宗教者,并已有了卜(司占卜)、史(司录风雨)、巫(行术作法)、祝(司祈祷乃至祭祀)的分工。在印度婆罗门教所维持的种姓制度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婆罗门就是世代相传、自成一体的祭司阶层。古代罗马帝国的祭司团亦由来已久,在原始公社时期便已开始形成。最古老的祭司团有司掌历法和节期的“彭提菲克斯”,担任信使和外交任务的“费齐亚利斯”,专管占卜的“奥古尔”,主持祭献仪式的“雷克斯·萨克罗鲁姆”,侍奉女神维斯塔的“维斯塔利斯”等。罗马王凯撒、屋大维及其后继诸王都曾兼任最高的“彭提菲克斯”祭司职位。古巴比伦人为了侍奉神灵,产生了一大批专门侍奉神的生活起居的神职人员,其中有传达神启和解释经文的高级祭司,有为歌颂神、安慰神而诵唱赞美诗和哀歌的音乐神,还有为神制作食物的厨神,为神洗澡的人,陪送神像去卧室睡觉的侍者等等。另外还有被认为是侍奉神的人间妻子的女祭司,也有献身于神圣而卖淫的神娼。在城邦时期,祭师是城邦统治集团的核心,统治者即是祭司的首领。后来祭司形成了专门的贵族集团,甚至为自身的利益同君主发生冲突,曾参与过阴谋篡位、朝代兴替、私通外国等重大政治事件。
为了进一步强化民族——国家宗教的正统性及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力,僧侣们根据政治上的需要和宗教教义,对宗教的礼仪和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和补充。使之统一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建立起了以巫祝为核心的礼仪典章和组织制度,使民族国家在行为和组织方面具有了规范化的形式。
在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古代民族国家中,这种宗教规范与政治制度相统一,不仅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宗教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是对他们全部社会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成为直接维持政治统治秩序的有力工具。印度婆罗门教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宗教规范,并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在《摩奴法典》中。中国古代宗教亦已形成了关于宗教仪式的各种规定,提出了一整套祭祖制度,这些规范将宗教与政治和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直接起着维护宗法政治制度的作用。孔子所极为推崇的周礼就是这种政治化和伦理化了的宗教规范的样本。古代埃及宗教被宗教学者归为典型的仪式宗教,受祭司和巫师控制的正确的规范化仪式动作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对神灵信仰的虔诚。摩西在创建犹太教的时候,一开始就制定了《摩西十诫》和一系列律法,它既规定了宗教的信条和礼仪,又规定了行为准则;既建立了宗教体制,又建立了社会的结构和国家的律法。
神学理论与宗教典籍的形成。原始宗教作为一种自发产生的自然性宗教,长于行动而拙于思考。除了简单而零散的宗教观念和充满幻想色彩的神话传说外,没有抽象、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宗教典籍。在民族国家出现后,人类理性思维能力的进步和职业宗教者阶层的产生构成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为创立神学理论奠定了基础。僧侣们首先从对纷繁杂乱的原始宗教观念改造入手,在重新统一和确定了的关于民族的起源、祖先等一系列神话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教义体系和初步的神学思想,使宗教观念被理论化,从而产生了最早的宗教神学。
神学理论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在民族国家内部宗教观念的统一和巩固,标志着原始的、粗糙的和自发的宗教观念已为新的、精致的和人为的宗教神学所取代,而且意味着宗教的说服力和欺骗性的增加,更易于通过对人的理性的征服而维护和发展宗教信仰。同时也为人们根据社会和自己需要的变化修改宗教教义、重新解释宗教观念提供了可能。这一方面使宗教对社会的适应性大大增加,具有了更强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另一方面又孕育了宗教内部在观念上分裂的可能性,从而各种教派和宗教从此层出不穷。
随着文字的产生,在有些文化达到较高程度的民族国家中出现了叙述神学理论的宗教典籍,宗教神学往往成为最早的文字记载的内容。在中国的甲骨文中,记载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宗教观念和祭祀仪式的,而叙述占筮理论的《易经》则是最古老的著作。古代印度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形成了反映自然宗教内容的专门著作《梨俱吠陀》。婆罗门教产生后,又编著了三种吠陀典集:《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它们构成了古典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其中包含了其宗教教义和信仰的基本内容。古埃及人有一些宗教经卷的断纸残篇保留下来。古巴比伦流传下来的文化资料也是以宗教的内容为主。实际上,古希腊哲学也是宗教理论的一种延伸,其中一些派别的学说甚至直接就是一种神学,如毕达哥拉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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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是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本站小编整理了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8月9日的“。
两学一做。
”学习活动,中心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几千年来,各族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相互团结,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创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建立了休戚与共的紧密关系,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民族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和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但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成功的。实践充分证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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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宗教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宗教在校园中的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大。作为大学生,我们有幸参与到这一历史进程当中,深刻感受到了宗教在校园的重要性以及政策落实的必要性。以下将从三个方面谈我对宗教政策走进校园的心得体会。
一、多元文化的包容性。
在宗教政策落实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尊重和保护各民族、各宗教信仰的权利。这也就体现了我们国家多元文化的包容性。在校园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宗教信仰的活动在各自的场地中开展。无论是基督教、佛教还是伊斯兰教等,都能够在限定范围内合法开展他们的活动。这种多元文化的包容性让不同信仰的人们在校园中可以互相交流、互相学习,这也是我们国家宗教政策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加强宗教教育的必要性。
在校园中,宗教活动的开展不仅仅是为了方便信教人员的宗教生活,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宗教教育。现实中,一些年轻人在宗教信仰方面缺乏正确的引导,甚至是被一些人教唆误导,引发社会问题。通过在校园中加强宗教教育,能够有效地降低这些问题的发生率,让青年人正确地掌握宗教知识,更好地了解我国优秀宗教文化。
三、保障宗教活动的秩序和安全。
作为青年人,我们要认识到宗教政策在校园中的重要性,不能因为年轻而丧失法制观念。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能进行违法活动或是参与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同时,在参加宗教活动时,我们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保障,不做危害自己和他人的事情。只有保证宗教活动的秩序和安全,才能编织人类大家庭的和谐篇章。
总的来说,宗教政策走进校园是大势所趋。我们应当正确对待这一历史进程,从自身出发,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宗教事务,将宗教活动融入到我们的生活和学习之中,从而更好地推动宗教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同时,我们也要加强自我意识教育,自觉遵守国家法规,保持秩序稳定。只有这样,宗教活动在校园中才会呈现出一幅和谐共融的画卷。
在校党委中心组举办的中国民族宗教政策辅导报告会上,主讲人江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谢秀琦深入浅出地为我们加盟环节了什么是宗教,宗教的地位,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党的几代领导集体所采取的宗教政策,让我们对民族宗教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新的认识。宗教是一种文化,是一门学问,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共谋发展的大局。
宗教在促进人类文明和历史发展上起过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成为维系民族统一和政治自主的旗帜和纽带,是维护世界和平,增强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的桥梁。
在中国,最先提出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在xx大报告中高屋建瓴,总揽全局,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视。
谢局长为我们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宗教历经千百年历史的淘洗却依然源远流长,生生不息,甚至影响有扩大趋势。首先,宗教是对自然力量,宇宙创造者和控制者的膜拜与尊敬,给予信众心灵依托并延续终身的信仰体系。在特定的时期曾发挥过安抚百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世界上现存的五大教天主教、基督教(指基督新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都有悠久的历史,谢局长重点为我们诠释了佛教,阐述了佛教的“八苦”,“三毒”和“三学”,并且播放了由他作曲的佛教歌曲《菩萨颂》,伴随着优美的旋律,我们感悟到佛教文化的博大精深和佛教所散发的无穷魅力。除佛教外,另外几大宗教也同样历史悠久,对人类影响深远。宗教存在的根源有心理,历史,社会,自然。这就决定了在短期内宗教是不可消灭的,将长期的存在。因此宗教历经千百年历史的淘洗却依然源远流长,生生不息。
谢局长向我们讲述的第二个问题是在世界上,宗教常常成为热点问题和矛盾的焦点。罗马帝国曾把基督教作为对内控制和对外扩张的工具,此后的宗教歧视和宗教迫害曾在欧洲造成长达十二个世纪的黑暗时代。伊斯兰教于七世纪兴起,在地中海沿岸与基督教势力发生过严重冲突。十一世纪末,罗马帝国发动了基督教对穆斯林的宗教战争,延续了四百余年。十三世纪初,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在君士坦丁堡发生武装冲突。伊斯兰教中什叶派与逊尼派对立相当尖锐。最为突出的便是耶路撒冷问题耶路撒冷同时是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大亚伯拉罕宗教(或称“三大天启宗教”)的圣地。对于犹太人、穆斯林和基督徒均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耶路撒冷的主权和归属问题,成为巴以关系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而当今世界仍有一些极右的宗教组织视共产主义为异端邪说,在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进行挑拨,国际帝国主义与扩张主义往往以宗教为借口,插手他国事务。宗教问题始终值得我们的高度重视。
谢局长向我们讲述的第二个问题是做好当前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重要。从马克思到都高度重视宗教工作。马克思主义赋予了宗教新的内涵,毛主席创造性的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写进了第一部宪法。在邓小平的高度重视下,我党与1982年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奠定了我国新时期宗教工作的理论基础。提出“三性”和四项基本方针,概括出了我们党处理宗教关系的原则。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在宗教事业中,提出“五大关系”和“四个全面认识”。
通过学习了解到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样子哦建立和谐社会必须达到人心和美,家庭和睦,人际和顺,人间和美,世界和平。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宗教对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加凸显。作为一名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这次报告会让我懂得在这个有着30甚至40多个少数民族同胞的集体中应该如何去和同学相处,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努力打造和谐温馨的气氛,让江西财经大学成为一个幸福的大家庭!
作为一名当前即将毕业的高校学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名为“宗教政策走进校园”的主题讲座,深受启发和感动。通过本次讲座,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宗教政策在校园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有了更深的思考和体会。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宗教政策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当今时代,随着全球化、多元文化和人类关系的复杂性增加,宗教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在中国这样的多宗教国家中,宗教问题更加引人关注。因此,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宗教政策来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同时,在校园中,宗教政策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仔细审视宗教政策的核心思想就可以发现,它所倡导的“信教自由、平等、和谐”的理念是秉持公正、平等和包容的态度。这也是大学要培养的志向之一。
具体来说,宗教政策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是关乎到各大宗教的信仰自由、神职人员登记、宗教团体和场所的管理、宗教举报和处理等。这些政策的制定,一方面是维护宗教自由和公正法治,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合理的宗教行为,并建立宗教团体的规范管理制度。因此,大学生应该具有较深入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参与极端信仰活动,保持自我独立的思考和判断。
第三段:宗教政策在大学生中的运用和意义。
在大学生中,宗教问题往往显得更为敏感,因此宗教政策也更加重要。大学生对此应该有明确了解和认识,从而保持较为客观的态度,不盲从、不片面,做到“宽容、尊重、理解和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同时避免因个人信仰的不同产生分歧和冲突。
第四段:宗教政策对大学生成长的启示。
此外,宗教政策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大学中,青年学子应该从各种宗教信仰和文化之间中学习和探究,充分了解宗教政策背景和相关内容,在进行自己宗教信仰的表达时,应注意遵循政策要求。同时,大学生应该积极宣传政策,为社会减少波澜。更为重要的是,在学习、工作和社交中积极利用宗教政策所倡导的公正、平等和包容的理念,增强自身修养和文化素质,健康、平等地成长。
第五段:总结体会。
总之,宗教政策走进校园,让我们以更为严谨、明晰、较全面的形式了解和领会了宗教政策的宗旨和内容。今后,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应该将宗教政策落实于实践,开展为时已晚。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宗教政策的精神,尽可能地保持文化包容和理性平衡,做一个积极向上,在不同文化之间感受和接受文化碰撞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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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今后的民族宗教工作中,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牢牢把握”的总体思路:
(一)在民族工作中,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进一步明确促进民族工作的工作思路,切实服务科学发展;在宗教工作中,要牢牢把握把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结合起来,把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结合起来。
(二)在民族工作中要牢牢把握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这一根本,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宗教工作中,要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发挥宗教界在构建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民族宗教领域稳定。
(三)牢牢把握履行职责、转变职能这一重点,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服务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
(四)牢牢把握“弘扬正气、树立新风”这一关键,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二、民族宗教工作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民族工作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以及_以来党的民族理论的最新成果为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为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同时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宗教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要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认识和理解,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学会用科学发展观审视宗教问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宗教工作。
(二)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两个共同”主题的实践要求,就是民族工作必须是发展和团结两手抓。必须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民族团结政策,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始终坚持和认真贯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在宗教方面,科学发展观是创新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解决当前宗教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和宗教界爱国队伍素质要有新的增强,工作水平要有新的提高,依法管理要有新的加强,机制建设要有新的进展。
三、按照统筹兼顾,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把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作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探索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动全面落实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系列民族政策。结合宗教工作的实际,组织开展好解放思想和爱国爱教大讨论,继续推进“探索和-谐宗教理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载体活动,积极研究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工作意见,切实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做好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两不误,两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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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根据县委、政府的安排,我参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今天来到这里,演讲谈不上,只是把我学习以来的心得和浅显的认识,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以汇报:
一是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第一点,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第二点,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虽然宗教的消亡在当今是看不到的,但宗教和其他事物一样,早晚会消亡;第三点,宗教不会现在消亡,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所有人们充分认识世界、了解世界之后,世界的宗教才会消失。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二是加深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早在80多年前的1920xx年,我们党就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政。1945年,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此后,中国共产党一直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国后,这一政策被写入宪法。宪法规定: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第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前提是任何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不能危害国家政权和主权。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破坏活动。一方面,我们党要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这在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中都有所表述。第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要坚持独立办教的原则,“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不能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第四,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第五,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代表我们党支持宗教的发展。党和国家保护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但不代表着就是支持宗教。宗教始终是一种反科学的事务,是一种落后的事务,正因为我当认识到宗教的本质,方才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但这和支持宗教没有关系。
三是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这一点,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在我们库车,就有所谓的伊斯兰解放党,就是依扎布特组织,利用穆斯林群众朴素的宗教情感,故意歪曲宗教教义,恶意攻击和诋毁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诱青少年进行暴力恐怖活动,诱骗青少年加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这是严重触犯我国法律的行为。今天,虽然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在世界范围内都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从事恐怖破坏活动的势头有所减缓,而他们提出的建立所谓的单一民族国家或单纯的伊斯兰教政教合一的国家,更是行不通的,放眼世界,这样的国家已经屈指可数,且都在走向没落。他们逆势而动,不会有好的下场。看看我们国家,从秦始皇横扫六国统一华夏开始,直至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清朝为止,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团结统一始终是社会的主流,搞分裂破坏者都难逃失败的下场。比如说魏晋南北朝以至隋唐时期几百年的民族大融合,再比如说清朝实行的民族共和的政策,更加巩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虽说团决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但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人群中,他们的势力依然存在,他们倒行逆施,仍然在明里暗里的搞分裂破坏活动。这一点,我们要有一个非常清醒地认识,时刻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在行动上予以坚决打击。
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们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是世界上最好的、最成熟完毕的政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尤其是党员干部,一定要成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最坚定支持者和拥护者,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站在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最前沿。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中国高校开始实行宗教政策走进校园,也就是在校园内允许宗教信仰的存在,但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管理,确保校园内的宗教活动合规合法。曾经有很多人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而在我对这一政策深度了解后,我认为此举让校园更加多元化,能够提高学生们的宽容和包容心,是一件好事。
首先,宗教政策走进校园能够让校园更加多元化,增加文化交流。在中国这样的多元文化社会中,宗教信仰是人们根深蒂固的信仰之一,中国的历史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宗教文化遗存。在校园内允许不同宗教的存在,能够让学生了解到不同的文化、信仰和价值观,也能够提升学生的文化素养。并且,当不同的群体在校园中相互了解、尊重和交流时,不仅可以缩小彼此之间的认知差距,更能够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还能促进学生的和谐发展。
其次,宗教政策走进校园也能够提高学生们的宽容和包容心。宗教信仰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同样也是一个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校园内允许不同宗教的存在,会让学生们自然地接触到异质文化,让他们了解到不同宗教信仰的价值以及它们所追求的目标。这将逐渐削弱学生的偏见和歧视,并提高其宽容和包容心,从而更好地处理人际关系。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让学生们更好地与周围的人相处,而且也会对他们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在推行这一政策的时候,也必须注意一些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家推行的这项政策仅是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容忍,而非对所有宗教都开放自由的教育权。因而在开展宗教活动时,学生和教师应当遵守校园规定,并始终注意这些活动是否对周围的人产生了不良影响。此外,学校也需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安全合规,并预防潜在的安全隐患。
总结起来,宗教政策走进校园,除了执行一定的规定来管理宗教活动,更是为学生增加更多多元文化交流的机会,以及提高学生们的宽容和包容心,能够使他们更好更快地适应多元化社会的文化环境。当然,学校和宗教组织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也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让宗教政策更好地走进校园,更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
所谓民族——国家宗教,是在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它一般由传统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发展而来,是古典宗教的第一个阶段和最初形式。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迹,同时也具备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民族——国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点,这是它区别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处。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国家宗教是具有强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这种特色表现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民族——国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本民族——国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其天然性在于,共同的语言、地域和生产方式使其具备了共同信仰的客观基础,它必然自发地导致统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历史过程;其法定性在于,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管理规定了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为全民的强制性义务。无论何人都依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典信奉统一的和官定的神灵,没有个人选择的余地。在文明社会之初的中国、埃及、希腊、印度、巴比伦等民族和国家中,其民族——国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据此,有的宗教虽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并仅为其中的部分成员所信仰,但由于不具备全民性,便不能归属于民族——国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例如中国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宗教信仰,但它从来没有达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为民族——国家宗教。在历史上,有的民族或国家由于社会变迁、宗教发展及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相互接触交流的冲击,其民族——国家宗教虽继续存在,并保持着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却越来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这同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民族——国家宗教的资格。印度的婆罗门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属于这种类型。有的民族尽管因古代国家灭亡四处流浪,失散于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国家宗教却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员的共同信仰,因而它还是一种民族宗教。犹太教即是如此。
由于民族——国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在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及国家统治等各方面的差异,又决定了民族——国家宗教具有排他性。一方面,它只属于本民族或国家成员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国家,一般不对外传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国家所特有的社会条件制约,而且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内容和形式,决定了它缺乏广泛的适应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国家的及相类似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中生存。这使得民族——国家宗教的命运同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波斯人和希腊马其顿人征服了两河流域的古代巴比伦王国之后,巴比伦宗教也逐步消亡了。古罗马人对希腊的入侵导致了古代希腊宗教的消失。波斯的玛兹达教也是随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后来在民族和国家获得独立之后才又东山再起。
宗教信仰与民族意识的一致。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识的民族意识也在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共同性基础上逐渐成熟起来。在文明社会之初,政教合一体制使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主要形式。它深深地渗透到了民族的观念和情感中,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民族自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的群体意识与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织在一起,互为表里,在宗教的观念和情感中体现着民族的认识、心理和情感,体现着整个民族及其成员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准则;而民族意识中也包含着宗教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包含着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和规范。因此,整个民族国家的成员都把自己的民族——国家宗教视为正统的文化传统和价值根据,并从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动力和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意识的关系同原始宗教与氏族意识的关系颇为相似,它们都是政教合一体制的结果。例如,注重血缘关系、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的中国古代汉族就是同民族——国家宗教即儒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与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设教的基本教义相一致的,其中渗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诸神分级的出现。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阶段,每一类事物和每一种现象都有各自的神灵,这些神灵的灵力极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职。它们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没有隶属服从关系。随着社会发展与实践能力的增长,人们的接触面增大了,视野拓宽了,理性能力增强了,这使他们能够从纷繁复杂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中,发现其间内在的联系与多样性的统一。尤其是农业和畜牧业之间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人们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响着自己所从事的专营生产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现象上,而不再重视其他无关紧要的东西。这种变化反映在宗教观念上,便是原来特殊的、分散的神灵被逐步统一起来,一些神灵合而为一,一些神灵被转换了职能,一些神灵则被赋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职能。比如随着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现了地域性的保护神即“社神”。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综合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多种神灵及其职能,成为掌管人畜兴旺、五谷丰登及地区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腊,自从航海业在希腊人的生活中获得特殊意义后,原来的陆神波塞冬就变成了保护航海业的海神。随着农业的出现,牧神变成了农神,狩猎女神变成了丰收女神。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这种状况随社会组织的兼并统一而越来越加剧,最后只剩下一些兼备多种职能的主要神灵。
神性的增强和职能的多样化,必然导致神灵之间神性和职能的对比与差异,从而产生大小强弱之分。特别是由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社会等级差别,更是必然在宗教观念中留下其影像。于是,神灵之间也被组织和统一起来,构成了一定的秩序,并且相互具有了等级关系。至上神以超越众神之上的最高神的形式出现了,成为神灵世界的主宰与君主,众神则隶属于至上神,作为它的官僚和下属。这就是至上神教,它是一神教的前身。民族——国家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至上神的。如中国传统宗教崇拜天(上帝),天是自然之主,是统帅诸神的最高神灵,在甲骨文中即已有上帝命令刮风、打雷、下雨的记载。印度婆罗门教信奉梵,它是万物的根本和万因,毗湿奴、湿婆和梵天等三主神是梵的显现,其他神祗也是梵的高低不同阶段的各种化现。日本神道崇拜天照大神,其余诸神均受其统辖。古希腊宗教信仰宙斯,它是奥林波斯山上众神的领袖,它主宰着整个自然与社会的秩序。
在历史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古代埃及宗教虽然也是至上神教,但其所崇拜的至上神是随着统一王国的政治中心的变化而轮换的。当某个地区成为首都所在地的时候,它的地方神就升格成为全国的最高神。古代巴比伦宗教的至上神也是轮换的,但其原因却是由于外族的入侵,入侵者总是把本民族信奉的最高神变为被征服的民族国家崇拜的最高神。而波斯宗教崇拜的是善恶二神,在下诸神依此分为光明与黑暗两个对立集团,是一种二元至上神教。犹太教则信仰唯一神耶和华,是最早的也是古代民族国家宗教中唯一的一神教。但是,所有这些民族——国家宗教都是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等级制度。
保护神与至上神的统一。保护神崇拜早已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中,并且是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过,原始的保护神崇拜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祖先神崇拜,后来随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出现产生的地方保护神也是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它们都带有一定的自然特性。但随着联合诸多部落的部落联盟的形成,尤其是民族国家产生时期政治统治的需要,保护神崇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内容,人间的政治关系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在社会生活组织相互兼并的历史过程中,保护神的兼并也同宗教信仰的兼并一道在同时进行。国家将全民族的信仰统一于统治阶级的宗教,这种统一在其特定的表现形态上,就是以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去统属其他族的保护神,尔后又发展为整个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并成为全民的崇拜对象。为了增强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的神圣性,强化全民对这一保护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于是,与统治者在尘世的地位相一致,其保护神也被抬高到神界中的最高地位,成为至上神灵。其他族的神灵则或是被取消,或是被兼并,或是被置于最高神的统治之下。这样,在民族——国家宗教中,保护神与至上神合而为一,成为世界的创造者和本民族的保护者,兼有双重身分。
中国儒教崇拜的天、希腊宗教信奉的宙斯、埃及宗教信仰的太阳神、波斯教崇拜的阿胡拉、日本神道教侍奉的天照大神、犹太教崇拜的耶和华,都是统一了民族国家保护神和最高创世神的二元神。不过,由于这些最高神同时又是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因而它们的王国绝不越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国家领城,在此界线外,由其他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统治。这就是说,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的至上意义极为有限,仅仅适用于本民族的范围,只是针对被统治者原有的保护神而言的。所以,它的存亡直接与民族国家的存亡联结在一起,取决于它自身的保护能力。古代巴比伦、埃及、希腊以及波斯等许多民族和国家所崇拜的最高神,都是由于它们作为民族和国家的保护神而随民族或国家的丧失而被消亡的。
神权与君权的结合。氏族首领和部落酋长往往同时也是宗教首领和祭祖主祭人,但这一般只是表明他是带领本氏族部落全体成员侍奉神灵的首领,而不意味着他与神灵之间具有什么特殊关系,被赋予了什么特权。从部落联盟时代开始,出现了首领把自己提升为唯一能通天神的特权人物,从而将祭天大权独揽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不断发展,在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便进一步产生了民族国家的君王,把自己的祖先或保护神与至上神联系在一起,使之具有至上神的性能的做法。这样一来君王便成为至上神的后代甚至化身,自己也具有了神秘。
据史料记载,中国至少从周代开始就把帝王称之为“天子”即上天的儿子。古埃及的国王都把民族——国家宗教所崇拜的至上神视为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保护神,自称是至上神的儿子。巴比伦宗教也直接神化人间统治者,认为他们的祖先是神或是具有一定的神性。日本神道教把天照大神视为历代天皇的始祖,并尊天皇为人神。在罗马帝国的君主政体出现后,亦将其君王诉诸宗教臻于神圣化,产生了“帝王神”崇拜。苏拉被视为神之骄子,凯撒和卡利古拉生前就为自己举行了封神仪式,屋大维也接受了“奥古斯都(神圣者)”的称号。
君王的神化,使君王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也被赋予了神圣的来源,君权由神所授。于是,君王便成为天然的民族国家的成员必须崇拜和祭祖的最高神灵。君王自然也是民族——国家宗教的最高首领和祭祖活动的主祭者,只有他才有资格带领众人祭祀至上神。至此,君权与神权结合起来了,政治特权与宗教特权也结合起来了,君王集所有权力于一身,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民族——国家神圣的专制者。这种区别于原始社会的新政教合一形式的出现,不仅表明了人类社会在阶级和民族形成之后新的国家政治的产生,而且也体现了宗教内容向社会化方向发生的转折。
中国在古代宗教即产生了君权神授的观念,认为君王统治万民是受天的委派,代表天来化育人类的,它体现了天的意志。日本神道教的核心就是君权神授说,把天皇当作天照大神统治人间的代表,强调每一国民均应唯其圣渝是从。巴比伦的亚述尔国王总是把自己的一切行动都说成是最高神亚述尔的决定,声称自己不过是神意的执行官。印度婆罗门教认为婆罗门是为护持“达摩(圣法)”而生,因而居众生之首,统摄世间万物。
当然,在古代的民族——国家宗教中,也有的是实行国教制度而非政教合一。兴旺时期的罗马帝国就是典型。这主要是因为罗马帝国的版图不断扩大,使它的民族——国家宗教不断受到被征服的民族和国家的宗教信仰的冲击,不得不过份依赖国家强力来维护自身和统一意识形态。同时,帝国的强盛使帝王的权力也极度膨胀,超过了宗教所能制约的界线。所以,罗马的民族——国家宗教便完全成为受帝王控制的工具,教权为王权所支配。
僧侣阶层与规范形式的产生。为了适应宗教变化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大量专职的巫祝产生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宗教为职业的特殊社会阶层。他们不仅是民间日益增多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尤其是协助君王进行民族国家祭典,并为统治阶级运用宗教在意识形态上控制全体社会成员出力的特殊工具。这个阶层同民族国家的政治领导集团一道,形成了集神权与政权于一身的君主专制的左右臂,因而它在社会中也享有相当的特权。
据文字记载,中国在商代之前就已出现了职业宗教者,并已有了卜(司占卜)、史(司录风雨)、巫(行术作法)、祝(司祈祷乃至祭祀)的分工。在印度婆罗门教所维持的种姓制度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婆罗门就是世代相传、自成一体的祭司阶层。古代罗马帝国的祭司团亦由来已久,在原始公社时期便已开始形成。最古老的祭司团有司掌历法和节期的“彭提菲克斯”,担任信使和外交任务的“费齐亚利斯”,专管占卜的“奥古尔”,主持祭献仪式的“雷克斯·萨克罗鲁姆”,侍奉女神维斯塔的“维斯塔利斯”等。罗马王凯撒、屋大维及其后继诸王都曾兼任最高的“彭提菲克斯”祭司职位。古巴比伦人为了侍奉神灵,产生了一大批专门侍奉神的生活起居的神职人员,其中有传达神启和解释经文的高级祭司,有为歌颂神、安慰神而诵唱赞美诗和哀歌的音乐神,还有为神制作食物的厨神,为神洗澡的人,陪送神像去卧室睡觉的侍者等等。另外还有被认为是侍奉神的人间妻子的女祭司,也有献身于神圣而卖淫的神娼。在城邦时期,祭师是城邦统治集团的核心,统治者即是祭司的首领。后来祭司形成了专门的贵族集团,甚至为自身的利益同君主发生冲突,曾参与过阴谋篡位、朝代兴替、私通外国等重大政治事件。
为了进一步强化民族——国家宗教的正统性及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力,僧侣们根据政治上的需要和宗教教义,对宗教的礼仪和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和补充。使之统一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建立起了以巫祝为核心的礼仪典章和组织制度,使民族国家在行为和组织方面具有了规范化的形式。
在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古代民族国家中,这种宗教规范与政治制度相统一,不仅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宗教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是对他们全部社会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成为直接维持政治统治秩序的有力工具。印度婆罗门教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宗教规范,并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在《摩奴法典》中。中国古代宗教亦已形成了关于宗教仪式的各种规定,提出了一整套祭祖制度,这些规范将宗教与政治和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直接起着维护宗法政治制度的作用。孔子所极为推崇的周礼就是这种政治化和伦理化了的宗教规范的样本。古代埃及宗教被宗教学者归为典型的仪式宗教,受祭司和巫师控制的正确的规范化仪式动作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对神灵信仰的虔诚。摩西在创建犹太教的时候,一开始就制定了《摩西十诫》和一系列律法,它既规定了宗教的信条和礼仪,又规定了行为准则;既建立了宗教体制,又建立了社会的结构和国家的律法。
神学理论与宗教典籍的形成。原始宗教作为一种自发产生的自然性宗教,长于行动而拙于思考。除了简单而零散的宗教观念和充满幻想色彩的神话传说外,没有抽象、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宗教典籍。在民族国家出现后,人类理性思维能力的进步和职业宗教者阶层的产生构成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为创立神学理论奠定了基础。僧侣们首先从对纷繁杂乱的原始宗教观念改造入手,在重新统一和确定了的关于民族的起源、祖先等一系列神话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教义体系和初步的神学思想,使宗教观念被理论化,从而产生了最早的宗教神学。
神学理论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在民族国家内部宗教观念的统一和巩固,标志着原始的、粗糙的和自发的宗教观念已为新的、精致的和人为的宗教神学所取代,而且意味着宗教的说服力和欺骗性的增加,更易于通过对人的理性的征服而维护和发展宗教信仰。同时也为人们根据社会和自己需要的变化修改宗教教义、重新解释宗教观念提供了可能。这一方面使宗教对社会的适应性大大增加,具有了更强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另一方面又孕育了宗教内部在观念上分裂的可能性,从而各种教派和宗教从此层出不穷。
随着文字的产生,在有些文化达到较高程度的民族国家中出现了叙述神学理论的宗教典籍,宗教神学往往成为最早的文字记载的内容。在中国的甲骨文中,记载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宗教观念和祭祀仪式的,而叙述占筮理论的《易经》则是最古老的著作。古代印度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形成了反映自然宗教内容的专门著作《梨俱吠陀》。婆罗门教产生后,又编著了三种吠陀典集:《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它们构成了古典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其中包含了其宗教教义和信仰的基本内容。古埃及人有一些宗教经卷的断纸残篇保留下来。古巴比伦流传下来的文化资料也是以宗教的内容为主。实际上,古希腊哲学也是宗教理论的一种延伸,其中一些派别的学说甚至直接就是一种神学,如毕达哥拉斯派。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有着多种宗教的地区,纵观新疆发展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响久远,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新疆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地团结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蓬勃生机和活力。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调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我们必须信赖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而共同奋斗。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和平解放后,新疆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着重加强了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充分证明了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教师,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刻苦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并付之于日常工作事务中。
网络宗教是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新形式宗教,其受众广泛、渠道方便,具有极大的传播和影响力。随着网络宗教的发展和壮大,对此的规范和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网络宗教政策法规,旨在规范网络宗教的活动,保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对网络宗教的监管和管理。
网络宗教政策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对网络宗教活动的范围、内容、方式、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网络宗教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减少网络宗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风险。此外,网络宗教政策法规的出台也表明国家对网络宗教的态度和定位,加强了国家对网络宗教的监管和管理的力度,从而保障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虽然网络宗教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网络宗教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实施上的局限性。一方面,网络宗教呈现出非常高的复杂性,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单纯的政策法规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另一方面,网络宗教的本质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灵活性、隐秘性和封闭性,对网络监管的技术难度和成本也非常高。因此,在实际进行网络宗教管理时,还需要加强技术手段和人力资源的投入。
为了解决当前网络宗教管理的局限性,还需要在多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一方面,应加强对网络宗教的研究和分析,找出网络宗教管理的瓶颈和难点,寻找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应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投入,提高网络管理的技术能力,降低网络管理的成本和难度;最后,还需要加强对网络宗教的宣传和教育,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要进行及时的公开曝光和惩处,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网络宗教的意义和危害。
第五段:总结。
网络宗教作为一种新型的宗教形态,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在进行网络宗教管理时,需要结合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加强对网络宗教的监管和管理,避免网络宗教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网络宗教也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价值,尊重人民的宗教自由,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根据城区党委统战部的统一安排,今年4月份为“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单位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加强普及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党的宗教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成立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做到了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我单位充分结合实际,紧扣依法治国这一核心,利用宣传栏、工作微信群、干部职工学习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我国的宗教理论政策和法规知识,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政策水平,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
三、形式多样,认真学习。
按照城区统战部的学习月活动方案安排,认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围绕学习内容,组织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加《20xx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题》的答题活动,并将情况汇总报城区统战部民宗股。
通过此次“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开展,充分的认识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提高了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宗教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政府加快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加强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形象,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城管执法队伍。
二、工作目标。
(一)城管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实现普法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行政执法人员全年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包括日常工作中的自学、讲座、案件研讨和集中培训时间),全体执法人员受训覆盖面达100%。
(三)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法治理念、服务意识、履责能力进一步增强,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做到公正、规范、文明。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普法依法治理教育。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五五”普法读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学习和辅导。
(二)举办法律文书制作讲座。
(三)举办执法队员集中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新的形势要求,组织举办针对性的集中法律法规培训,并组织相关知识考试。
(四)抓好在职自学。规定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的自学时间和内容;积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五)积极组织参加有关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参加组织选调及本系统举办的相关培训班、进修班。
四、组织实施。
(一)举办执法队员集中培训班。
1、时间:每季度一次。
2、内容: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
4、组织形式:由政策法规股牵头,局机关组织实施。
(二)在职自学。
1、时间要求:执法队员及机关工作人员每月自学法律法规知识时间不少于6学时;。
2、学习内容:以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其他新知识为主;。
3、学习形式:参加法律学历学位教育自考,研读法学理论教材,阅悉法律法规条文,撰写论文、调研报告、学习心得等。
(三)组织参加有关培训班。
根据有关城管执法方面的培训信息,组织选派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培训班。同时适时组织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赴外市考察学习,进一步提升城管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9月17日,白碱滩区五亭社区居委会和工作组邀请市民宗委民族科科长阿不力孜·艾则孜和白碱滩区清真寺大毛拉买买提·吐尔地来社区宣讲民族团结和民族宗教政策。
宣讲会上,阿不力孜讲解了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正常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详细说明了什么是“五种人”的具体表现和“三非”的实质。
买买提·吐尔地大毛拉从宗教教义方面详细阐述了民族服饰正常穿戴以及正确的宗教信仰,他特别强调,服饰穿戴必须首先要遵从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依照维吾尔族的传统服饰,不要被外来思想蒙蔽。
宣讲结束后,与会的社区居民还与买买提·吐尔地大毛拉就民族政策、宗教信仰和服饰穿戴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交流,进一步提高了对穿戴异常服饰的思想认识。
民族宗教政策宣讲是五亭社区居委会和工作组为做好社区穿戴异常服饰居民思想转化工作的新尝试。
五亭社区表示,希望通过宣讲,有效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解答少数民族居民对宗教政策方面的疑惑。
为深入学习贯彻xxxxxx关于加强民典法宣传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营造干部职工懂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按照xxx《民典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单位于9月上旬开展了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
9月3日,我单位组织召开了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部署会议,会议由xxx主持,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在会上宣读了《省xxx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方案》,向全体职工发放了《xxx民法典》读本,对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进行了部署安排。
按照民法典学习宣传部署会的要求,我单位征订并向全体干部职工发放了《xxx民法典》读本,组织职工开展《民法典》集体学法课堂。
为多层次、多途径、多角度开展好普法宣传工作,维护并扩大民典法学习宣传工作成效,我单位将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列为普法学法的重要任务,把民法典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同时,把民法典列入年度学习计划,组织专题集中学习。推动民典法学习长效化、常态化。
随着“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的深入开展,12月23日,奎屯市北京路街道穗丰园社区组织辖区维、哈、回、东乡、汉族等民族的部分人员在社区会议室召开了“学习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谈体会亮观点稳立场见行动”座谈会。
会议首先向参会人员概要讲述了穗丰园社区在民宗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中所做的六项活动内容及所见成效。其次是治保会、综治专干分别组织大家学习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根本任务和一些基本政策、法规知识。采取宣读、讲解的方式,使参会人员听清、弄懂学明白。会上参会人员踊跃发言,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通过学习提高了参会人员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理论水平,拓展了他们的知识面,大家纷纷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做民族团结的表率,并畅谈党的民族政策好,祖国好,主动表示回去后积极做好身边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共同开创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座谈会在共产党好、政府好的赞美声腔中圆满结束。
一是开展一次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知识测试。编印巩留县民宗局第二次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测试100题,内容涉及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等相关内容,组织全局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考试,增强了学习效果。
二是写一篇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主题的心得体会。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掀起学习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热潮,并要求全体领导干部每人一本学习笔记。建立学习园地,每人撰写一篇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主题的心得体会。
三是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召开动员会,邀请州党校教授,组织全县各乡(镇)场政法书记、统-战民宗干事、成员单位、爱国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举办了专题培训,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通过这的学习,首先,让我们搞清楚了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民族,二者有何关系;其次,对新疆的发展史有了初步的了解。最让我们感到高兴的是,这们课的学习方法,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学习方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放映的幻灯片,让一些枯燥乏味的历史课变得有趣味,也让我们很容易就记住了重要的历史事件,对新疆以及新疆历史有了更深的了解。尤其让我这样的内地同学感受到了新疆历史的源源流长,加强了对新疆的热爱。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们也得出了一个结论: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决不容许任何敌对势力把新疆从祖国怀抱分离出去。我们是中华民族的儿女,我们有维护祖国和平统一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我们青年一代,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被外来的糟粕的思想所侵蚀,为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我们的力量。如果按传统的学习方法,我们就只能从课本上了解到简单的新疆的民族迁徙与发展变化,历史上各族人民对新疆的开发及当代新疆民族概况,就不会知道一些历史事件的发展始末,但通过看一些视频及幻灯片,让我们深深的了解了历史事件的起因、发展和结果。
为深入推进全区宗教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切实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标上来,根据**市宗教局文件通知精神,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今年6月份在全区宗教界开展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月活动。目前“学习宣传月”活动取得预期效果,现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区的“四区建设”做出宗教界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十八大精神主题学习教育,把“学习宣传月”活动与深化“中国梦”的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宗教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聚集正能量;我们以“学习宣传月”为契机,在学习教育中解决教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宗教界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形象;与加强宗教界思想建设相结合,通过开展各种宗教活动,()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与宗教安全月活动相结合,推进全区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演练、标准化管理和检查监督,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宗教场所平安;与倡导和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相结合,牢固树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理念,从而推动在宗教界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宗教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参加对象。
**区民宗局干部职工、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及其他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及广大信教群众。
四、主要内容。
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这一主题,组织宗教界人士认真学习十八大有关文件,全面准确把握十八大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丰富和深化对十八大精神的认识和理解;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政策;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习各宗教团体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我局还组织开展了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活动;各宗教团体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政策法规答题竞赛活动;区五大宗教团体分别举办一场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学习讲座;以宗教活动场所为单位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写一篇学习党的十八大心得体会等活动。
五、活动意义。
通过开展“学习月”活动,使全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使宗教活动场所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务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真正实行民主办教;使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切实得到巩固和加强,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团结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宗教界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来,主动探索发挥积极作用的新途径,更加自觉为实现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为加强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今年我局将继续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具体安排如下:
各股、室、所、队、中心利用每月第三个星期五的下午,自行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做好学习记录,学习内容安排如下:
1-2月:学习《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组织第一次法制培训:目的是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总结。对国家总局新的执法文书进行讲解。
3月:学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强制法》。
4月:学习《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5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7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8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9月:学习《食品安全法》。
10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组织20案件交叉检查,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2012年法制第二次培训。
11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请做好学习记录,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20**年3月是学习雷锋月,越来越读的人淡忘了它,仅仅以为3月5日为雷锋学习日。身为大学生的我们,下一批注入到社会的新鲜血液,我们应该投身到弘扬雷锋精神的事业当中去,学雷锋从我们做起,从点滴做起。
3月5日,全校动员,一同清扫教学楼,还教学楼本色。我们班负责一教西区101,我们对教室的门窗,桌椅,墙壁,地面以及黑板,进行了彻底清洁。重点是清洁桌子上面的字,窗框内陈年已久的尘土,墙壁上的污迹以及地面的'口香糖。我们花费了近2个小时的扫除,扫除后教室焕然一新,显得比前明亮多了。
3月12日,经生物院青年志愿者部组织,我们跟随青年志愿者部,步行到沈阳东陵公园内做义务劳动。我们到东陵公园的停车场西侧,看到有一些类似志愿者活动的人们在那里清理树林中的枯枝落叶,经副部长与其协商,我们与他们一起协作,很快为我们借到了工具及手套,很快投入到劳动中。有些同学用钯子将树叶枯枝归拢到一起,有些同学用找来的大垃圾袋把成堆的枯枝落叶装入袋,使其集中到一起,找垃圾车运走。在劳动过程中,没有人嫌脏嫌累,由于工具有限,有些同学没有手套,就徒手去抓,我认为他们最应该受到表扬。
尽管工作量很大,又苦又累,但同学们的脸上还是带有笑容的。
我们最后的劳动成果。
他说他要做学习雷锋的好榜样。
希望以后能够把雷锋精神弘扬下去,让学习雷锋不只是个口号,让一年的365天都是学习雷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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