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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xxxxxxx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xx。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xxx。
日期:
职工本人领取公积金联名卡后,可通过我中心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登录”界面,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和密码(初始密码是身份证后6位,身份证号码有字母“x”的,请用数字“0”代替),登录后“个人信息查询修改”―“个人公积金账户密码修改”处修改公积金账户密码。或拨打热线0755-12329,通过自助语音提示修改公积金账户密码。修改密码后即激活公积金账户。联名卡储蓄账户是否需要激活请咨询发卡行。
查询个人公积金余额有四种方式:
方式一:通过公积金网站的“余额快速查询”界面查询(请在晚上22:00前查询);。
方式三:可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联名卡到单位缴存银行查询;。
方式四:已领取公积金联名卡的,拨打热线0755-12329,通过自助语音提示可直接查询余额。由于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请拨打公积金热线0755-12329咨询。
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的归集专户银行是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的,归集专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住房公积金卡没激活丢失怎么补卡?
根据您的描述,公积金卡丢失,职工可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挂失补卡流程请咨询发卡银行。职工办理提取业务需出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请补卡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深圳公积金账号怎么查询?深圳公积金账号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据了解,公积金账号是公积金联名卡卡面上以2字开头11位数的账号。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余额快速查询”界面,输入个人社保电脑号和身份证号查询公积金账号。如有疑问,请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0755-12329咨询。职工公积金卡丢失,可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挂失补卡流程请咨询发卡银行。
那么,忘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密码怎么办?
职工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里个人登录模块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和密码(初始密码是身份证后6位,身份证号码有字母“x”的,请用数字“0”代替)登录可在“个人信息查询”处查询单位公积金账号。专办员在公积金业务柜台注册公积金专办员号时,在柜台已设立专办员密码。若专办员密码忘记的,须专办员带身份证原件到单位缴存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专办员密码重置。
单位公积金账号可咨询单位负责人或职工个人也可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登录-个人信息查询”处查询单位公积金账号。
单位专办员可通过数字证书或非数字证书方式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在单位信息查询模块中可查询托收账户银行账号。
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可办理个人账户设立(若已有个人账户的则办理个人账户调入和账户启封业务),单位专办员有数字证书的可在深圳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直接办理该业务,单位专办员没有数字证书的,可在网上非数字证书登录模块输入专办员身份证号和密码进行申报预约之后带齐规定材料前往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若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修改后遗忘的,职工本人须携带身份证及联名卡到单位缴存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密码重置。
6.保障性住房办理指南。
9.黑龙江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
为进一步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我司特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一、我司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
二、一旦出现本公司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三、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公司公章)。
承诺日期:xx年xx月xx日
1.一卡两用建行公积金龙卡是深圳市公积金中心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联合发行的联名储蓄卡,具有公积金卡功能及普通银行卡的所有功能。
2.公积金业务功能建行公积金龙卡,是缴存公积金的凭证,员工可凭建行公积金龙卡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建行的公积金柜台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包括查询、信息修改、转移、提取、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取业务及公积金贷款业务尚未开通)等。
二、使用指南。
1.关于密码问题建行公积金龙卡有二个密码,其中,银行账户密码将以密码信封的形式随龙卡送到您手上。您收到龙卡及密码信封后,请尽快到就近的建行自助柜员机修改密码,银行账户密码是用来办理银行业务的,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您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如果身份证为15位,请使用15位身份证后六位,x用0代替,是用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密码修改可在网上办理。2.公积金账户查询路径您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网站或到建行公积金柜台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缴存明细等信息。查询方式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密码(初----个人登录-----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在卡面上)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验证码----登录进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查询。(目前网站暂不可查询,时间另行通知)。
三、常见问题。
答: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深圳任一建行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损坏换卡。
2.公积金龙卡卡号不清、新卡有损坏或密码不清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密码信封到任意支行办理损坏换卡或密码挂失重置,免收换卡手续费及工本费或密码挂失手续费。
3.在查询建行公积金龙卡银行账户信息时,为何查询不到每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
答:每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是存放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不是存放在银行账户上,公积金账户上的要在您办理提取手续后才会转到龙卡的银行账户上。
4.可以在自助柜员机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吗?
答:我行自助柜员机有此功能,但目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尚未开放接口,因此,目前自助柜员机的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功能还未实现。
5.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目前只能办理非消费类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非消费类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情形请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查询,其它提取政策见相关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公布)。
6.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预计在年9以后才可以开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公积金系统是否可以修改公积金卡储蓄账户的密码?
答:暂不提供该项功能,公积金卡储蓄账户密码只能在柜台或我行自助终端办理。
8.已有建行龙卡通储蓄卡的客户是否还需要办理公积金龙卡?
答:公积金龙卡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缴存职工的有效缴存凭证,具有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普通储蓄卡不具备的功能,因此需要开立公积金龙卡。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xxxxxxx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xx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xxx
日期: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项目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理解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景,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我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与贵司联合经营承包的工程(联营合同编号: ,总包合同编号: ),所承建工程已完成综合竣工验收且已办理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要求,本工程项目已收齐工程结算款。我本人现郑重作出承诺:在收到此工程结算款后,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按要求做好民工工资发放签收手续,保证不拖欠所有工程人员工资、工程材料款及机械台班费、设备租赁费等。若因拖欠工资、材料及设备款而导致民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投诉,或引起集体上访事件而令贵公司声誉、经济受损的,我本人 愿意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保障员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和贵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承诺!
项目部负责人(承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电话:
日 期:20 年 月 日
附件: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竣工结算书或结算审批表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签字领取的`工资表上的工资数额确系本人真实的劳动报酬,没有配合其他人虚假冒领。如有虚报冒领行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2012年1月19日
班组人工工资发放表
班组长姓名 身份证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发放地点:
由我班组承包的 项目工程 分项工程 ,为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班组工人已按项目上的有关规定给工人签定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进场纪录等相关手续。
经现场所有工人同意工资由该班组负责人 身份证 代领,特此证明.
代领人必须在工资领到之日起2日內把工资发放至工人手中,并出示工资发放记录文件;如若没履行上述承诺出现工人上访和经济纠纷等事件,一切责任由代领人承担,与 项目部无关,并且项目部将给予暂停你公司工程款的拨付并给予你公司一定的处罚。
工资代领人签字(手印):
现场施工工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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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承诺书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承诺书会更加事半功倍。那要怎么写好承诺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结算款领取承诺书模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致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竣工验收。现提交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申请结算,请予以审核。在此,我方做出以下承诺:
五、我公司将积极配合贵方聘请的审核人员深入开展工作。在合理的期限内对贵方审核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如果超过贵方约定的答疑时间,则视为认同贵方审核人员就该疑问确定的结算金额。
六、所申报的工程结算资料如发现有虚假、隐匿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七、报送总金额经贵方审计后,如果审减额(审减额=报送金额—终审审定金额)与报送总金额之比超过10%以上(含10%),愿承担相应的审核费用,从贵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应付款中扣除。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年月日
xxxx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xxxxx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自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为了一个稀缺资源,许多人一直在尝试着寻找合适的口罩。然而,由于库存紧张,很多人都很难有机会获取到口罩。而在这个背景下,志愿者领取口罩成为了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在我参加志愿者领取口罩的活动后,深刻体会到了志愿者领取口罩背后的深刻含义。
志愿者领取口罩是一项义举。它不仅关注着有需要的人,而且关照着一些特定的人群。例如,老年人和社区服务人员等都能够通过志愿者领取口罩这一平台获得到口罩,并且不必冒着风险到外面去购买。志愿者领取口罩的义举不仅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了一个只能获取住口罩的方法,还可以让志愿者们深切感受到自己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志愿者领取口罩首先学会了关心别人。志愿者不仅可以为其他人提供便利,同时也首先开始学习关注别人的需求。通过志愿者活动,志愿者们不仅可以体验到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还可以对现实环境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因此,志愿者领取口罩的实践并不仅限于给别人提供帮助,更为重要的是能够让志愿者们感悟到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重要性,并去留心别人的需求。
志愿者领取口罩所涉及到的本质问题,是社区服务。通过志愿者的贡献,许多需要口罩的地区都可以得到服务。志愿者领取口罩是一个很好的社区服务的平台,能够点亮社区服务的光辉之路。志愿者们所开展的活动,不仅能够为社区注入正能量,还能够让社区的发展得到更好的改善。因此,志愿者领取口罩的活动不仅是一种义举,更是为社区服务发出了很好的信号。
志愿者领取口罩的活动对于志愿者个人来说,有非常显著的收获。志愿者们可以学会尊重和理解别人,感受到自己所在社区的认同感,同时也可以提升自己的社交能力和团队意识。通过志愿者领取口罩的活动,我们能够体会到作为一名志愿者所能够展现出来的责任心和爱心,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志愿者们的影响力在不断的拓展和加深。因此,志愿者领取口罩的活动对于志愿者个人来说,收获是非常多的。
结论:
总之,志愿者领取口罩不仅仅是一项义举,更是一个爱心的传递和社区服务的延伸。在志愿者领取口罩的整个过程中,志愿者们可以学会尊重和理解别人,感受到自己在社区中的地位,同时也能够提升自己的社交能力和团队意识。通过志愿者领取口罩,我们不仅可以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也注入了这个社会的正能量,为社区服务注入了新的动力。
近日,武汉、湖北等地疫情日趋严峻,为了有效控制疫情的蔓延,许多志愿者纷纷加入到抗疫队伍中来,为了保障志愿者的安全,政府也提供了免费口罩领取的政策。今天,本人有幸领取了政府提供的口罩,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本次领取活动,提前了解了领取时间、地点、口罩数量及注意事项,并带好了有效身份证明和佩戴好口罩进行前往领取,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领取过程的感受。
在现场,志愿者们井然有序地开展了工作,所有的志愿者的态度和服务都非常的好。他们循序渐进地对每个人进行登记、核对身份证和信息,然后再发放口罩。在领取过程中,志愿者们很认真地询问每位居民的身体状况,以确保领取口罩的人的身体状况良好,从而保证他们的个人安全。
三、领取的意义。
我认为免费领取口罩的政策,不仅给了居民防疫的保护,更有助于增强人们的意识,提高人们的安全防御意识。当然,志愿者们的工作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免费领取口罩,虽然表面上是在保护个人的健康,但更重要的目的是阻止疫情的传播。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人的自我保护都是我们共同的贡献。
四、对志愿者们的认可。
志愿者们在这个特殊时期所做的努力,深深地感动着我。他们不惜用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迎着酷暑或严寒,坚守着自己的岗位。他们负责、细心、专业,给过程、形象和效率都是绝对的保证。他们真正地理解了“公民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含义。
五、未来需持续关注。
领取口罩仅仅是防疫的第一步,我们仍需继续保持高度的警惕,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将自己的健康放在首位。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志愿者的保护,避免被恶意攻击和侵犯。
总之,借此机会我要感谢志愿者们为抗击此次疫情的无私付出,以及政府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共同抗击疫情,守护我们的家园,打赢这场艰苦卓绝的战役。
1、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2、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
无
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颁发《生育服务证》。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第一条办理对象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
第二条受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收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fis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第五条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已生育的,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六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应按照要求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妇女生育后,《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失效,不得凭原《再生育服务证》再怀孕生育。
第八条遗失《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死产、新生儿死亡、《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的,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九条《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
第十条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发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fis通报另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拒绝受理、互相推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违法生育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子女的;。
(四)提供信息不真实,骗取《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废。
。
第一条办理对象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
第二条受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收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fis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第五条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已生育的,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六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应按照要求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妇女生育后,《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失效,不得凭原《再生育服务证》再怀孕生育。
第八条遗失《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死产、新生儿死亡、《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的,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九条《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
第十条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发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fis通报另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拒绝受理、互相推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违法生育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子女的;。
(四)提供信息不真实,骗取《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6月15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废。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5月30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根据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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