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整理和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和改进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实现自我完善和提升。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这些都将对我的未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近期,单位组织晨会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____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推进反腐败事业,加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参与这一改革的我深感思考与感慨颇多,下面将从目标意义、法律体系、权益保障、法律运行以及未来展望等五个方面,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具有重要的目标意义。它们的颁布是为了加强党和国家监察工作,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打造清廉高效的政治生态提供法律保障。监察法规范了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责,明确了监察工作的范围与权力。而实施条例则从程序方案、监察机关职权、对被监察对象权益的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监察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细则。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斗争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其次,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体系。过去,我国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众多,涉及面广,但却存在着各自独立、互相并不衔接的问题。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构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进行监察的规范和程序。这一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消除腐败分子的法律漏洞,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能有效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侵犯人权、损害名誉等情形。实施条例则从具体手段、举证责任、申辩程序等方面对权益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这样的规定和保障,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使监察机关的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增加了人们对监察机关的信任。
第四,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监察法还较为新颖,对其相关法律运行机制尚不成熟。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监察机关的配套机制不完善、一些条款的具体操作需要明确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健全完善相关机制,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最后,值得期待的是,未来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在实际应用中持续发挥其重要作用。这一法律体系的完善,让我们想到的不仅仅是反腐败,更是整个国家建设的一个缩影。它反映出了党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步,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突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正确引导下,我国将进一步巩固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综上所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出现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有效保障了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运行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运行机制,确保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期待未来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指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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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贯彻落实__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监察法,是对当下检察员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对基层某些非党员、非干部却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那种没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这无疑为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其实,无论是用党纪把党员干部管住管好,还是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本意并不是为了让更多干部被举报、被查处,而是形成震慑、监督前置,不给干部犯错的机会,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正如纪检监察的第一职责,并不是打“虎”拍“蝇”,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变成“苍蝇”和“老虎”。当公权力都能被规规矩矩地使用,人民群众就能持续保持获得感了。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从而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既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体现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填补了权力的监督空隙和死角。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体会监察法的实质。
立法过程之严谨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监察法从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国家法律层面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牢不可摧。
覆盖范围之广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震慑有力。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职能行使之严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锋刃无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执纪监督有力度、有劲道、效果明显。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满堂花醉三千客,一剑光寒十四州。如今,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时代监察官手中也握有了执法之剑,惩腐利器。这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人员,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对监察法中关于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要深入学习,牢记于心,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这把利器,要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做到防患于未然;坚持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特别的是农村基层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监察向基层覆盖。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紧扣时代脉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维护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保驾护航。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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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深入进行,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已经成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法律基础。这一法律体系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对于促进廉洁治理、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巩固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感这一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切实可行性。本文将结合个人的心得体会,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进行探讨。
首先,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为监察机关赋予了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察机关,在法律上拥有了更多的发现、查处腐败问题的权力。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调查,并且监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使其在办案过程中更加高效。实施条例则进一步完善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范围和程序规定。监察机关的权力得到了有效的扩大和保护,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加大了对腐败现象的惩治力度,对于维护国家的法制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法的通过,实质上消除了原中纪委和原国家监察委员会之间的职能重叠和矛盾问题。这一改革能够使监察机关更加专注于反腐败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此外,监察法还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腐败行为进行了量刑规定。实施条例则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机关的惩治权力,并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打击腐败现象,维护法制权威,维稳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是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不够到位。因为腐败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所以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部门尚未真正理解和贯彻落实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导致了工作的推进缓慢。其次是信息披露和公开程度不够。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遵守法律,但现实中,一些公务员并未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也未能很好地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这对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困扰和阻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加强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首先,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解读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使公众充分了解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其次,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教育,使其深入了解这一法律体系,并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监察机关的日常监督和评估,确保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是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里程碑,为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推进廉洁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在贯彻落实这一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加大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评估,相信这一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维护国家的法制权威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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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庄严面世,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必将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中激荡起巨大回响。
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监察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党的领导体现在监察法的立法全过程,反过来,监察法的实施也必然体现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监察法源于宪法,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修改宪法,制订监察法,确立监察制度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实现监察全覆盖是监察法的最大亮点。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以前,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特别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深化国家体制改革的生动体现。2016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党的十九大后,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2018初,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成立,并就监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丰硕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反腐败工作。监察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将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制定《监察法》弥补了现行监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有利于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督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监察法》明确了监委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政治属性。
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比如,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受党内纪律规定的限制,导致不少非党员村干部长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显的大错,小错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维。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今年是贯彻落实__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监察法,是对当下检察员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对基层某些非党员、非干部却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那种没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这无疑为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其实,无论是用党纪把党员干部管住管好,还是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本意并不是为了让更多干部被举报、被查处,而是形成震慑、监督前置,不给干部犯错的机会,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正如纪检监察的第一职责,并不是打“虎”拍“蝇”,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变成“苍蝇”和“老虎”。当公权力都能被规规矩矩地使用,人民群众就能持续保持获得感了。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从而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既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体现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填补了权力的监督空隙和死角。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体会监察法的实质。
立法过程之严谨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监察法从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国家法律层面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牢不可摧。
覆盖范围之广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震慑有力。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职能行使之严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锋刃无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执纪监督有力度、有劲道、效果明显。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满堂花醉三千客,一剑光寒十四州。如今,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时代监察官手中也握有了执法之剑,惩腐利器。这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人员,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对监察法中关于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要深入学习,牢记于心,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这把利器,要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做到防患于未然;坚持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特别的是农村基层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监察向基层覆盖。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紧扣时代脉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维护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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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的制定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七种能力”。严格落实“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担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职能力,严格做到纪法贯通、灵活运用、有效衔接,提升监督质效和案件办理质量,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践悟重在行”,立足本职严格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中,对监察工作作出更细致的要求,对证据、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认真学习《条例》,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和措施使用规范、领会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审查调查程序合法,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争做纪检监察铁军一员。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实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四个统一”,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的职能与权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通过了《监察法》,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法律工具,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监察法和实施条例有着许多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思考的地方。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扩大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增加了对监察机关的约束和监督。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察机关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使我们更加有信心和底气去面对腐败现象。
其次,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原有的体制基础上,监察法和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责的规定,提供了更加规范化和法律化的工作指导。监察机关的职责不再仅限于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还包括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这种改革使得监察工作更加细致化、专业化和系统化,提升了国家的治理水平。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新的动力。
再次,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而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监察法的颁布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它通过建立监察机关、明确监察职责和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及依法行使检察权等方面来落实监察机关的法治化。实施条例则进一步加强了对监察机关的法治约束,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工作程序和依法打击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对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大推动。
最后,我国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重要表现是融入到全球反腐败的大趋势中。当前,全球反腐败合作成为一种趋势,各国普遍认识到通过国际合作来打击跨国腐败行为的重要性。作为最早将反腐败行为视为国家治理问题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国家之一,我国的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在国际上受到了广泛赞誉。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也为全球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全新的思路。我国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党风廉政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建设以及国际反腐败合作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次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也更加坚定了继续推动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期待监察机关在贯彻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为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条例》的重大意义,为我们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我们在充分理解其意义的基础上,要把意义所蕴含的丰富内涵转化为一种责任和担当,用实际工作成效检验《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第5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条例》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明白职责所在,使命所在,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刻认识到,使命责任召唤担当。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一定要有担当。要把担当体现在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上。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为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和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第14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监察监督职责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要履行好这份职责,必须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坚持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思维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的各项工作中。强化法治意识就是要重程序、讲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处置过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法治意识才能真正落地落实。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明晰各岗位的权力清单、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责任范围,严格履行形式审核、集体审议、审批反馈等程序,完善具体工作流程,促进工作程序规范化,确保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条例》第251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同时,也要接受各方对自己的监督,权力受到约束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从《条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278条明确了11种行为,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更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同时,对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和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监督和约束,必须强化思想淬炼,只有提高了思想认识、政治素质,才能真正自觉接受监督和约束。
《条例》在第2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10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251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担负着“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应当在讲政治上带好头作表率,这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敢于斗争就是要坚守党性原则、坚持真理公理。善于斗争,就是在面对隐蔽复杂的腐败时,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斗争本领。我们要在实践中锤炼“斗罢艰险再出发”的气魄和意志,在斗争中深化学习、破解难题、创新工作。要有壮士断腕、铁腕反腐的勇气,要有不计个人得失、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的精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一名新时期优秀的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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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读了《监察对象实施条例》这本书,感受颇深。它详细地介绍了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手段和操作规程,让我对我们国家反腐败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认为监察对象的范围不仅仅是领导干部,还包括其亲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有了这些规定,我们才能更全面地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其次,监察手段也非常丰富,包括调取相关资料、约谈等。这些手段可以有效地帮助监察部门发现问题和证据,从而制止腐败行为。
最后,操作规程也非常严谨,包括了监察对象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这些规程的建立和实施,可以让监察工作更加周密和规范。
总的来说,《监察对象实施条例》对我们反腐败工作的推进和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性。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让我们的祖国更加光辉、更加美好!
近日,xx区纪委监委组织委机关全体干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由案件审理室副主任xx同志对《条例》进行领学,并结合工作实际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解读。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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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从而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既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体现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填补了权力的监督空隙和死角。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体会监察法的实质。
立法过程之严谨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监察法从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国家法律层面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牢不可摧。
覆盖范围之广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震慑有力。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职能行使之严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锋刃无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执纪监督有力度、有劲道、效果明显。
一是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党进一步加强了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了坚持浑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通过学习,认识到国家制定《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国家只有清廉清政,才会让所有公职人员不忘初心,真正为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去努力工作。
三是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必须进一步增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更新观念,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准确把握当前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四是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纪检监察队伍中的一员,在实际工作中要以身作则,既要讲原则又要讲担当。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纪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监察法,是对当下检察员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对基层某些非党员、非干部却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那种没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这无疑为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其实,无论是用党纪把党员干部管住管好,还是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本意并不是为了让更多干部被举报、被查处,而是形成震慑、监督前置,不给干部犯错的机会,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正如纪检监察的第一职责,并不是打“虎”拍“蝇”,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变成“苍蝇”和“老虎”。当公权力都能被规规矩矩地使用,人民群众就能持续保持获得感了。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2021年9月20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的制定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七种能力”。严格落实“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担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职能力,严格做到纪法贯通、灵活运用、有效衔接,提升监督质效和案件办理质量,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践悟重在行”,立足本职严格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中,对监察工作作出更细致的要求,对证据、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认真学习《条例》,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和措施使用规范、领会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审查调查程序合法,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争做纪检监察铁军一员。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实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四个统一”,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2021年9月20日,经党中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的制定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七种能力”。严格落实“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担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职能力,严格做到纪法贯通、灵活运用、有效衔接,提升监督质效和案件办理质量,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践悟重在行”,立足本职严格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中,对监察工作作出更细致的要求,对证据、谈话、讯问、询问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认真学习《条例》,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和措施使用规范、领会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确保审查调查程序合法,不断提升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争做纪检监察铁军一员。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实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四个统一”,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近期,单位组织晨会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____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现出我党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监察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就意味着“讲规矩”范围的延伸扩展,要让所有公职人员心生敬畏,行有所止。
明底线,做“规矩”的忠实崇尚者。公职人员唯有明晰底线思维才能手持戒尺,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关系的,才能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贪赃枉法,才能使立规矩成为一种自觉,讲规矩成为一种习惯,守规矩成为一种自然。
学为先,做“规矩”的自觉遵守者。遵守规矩的前提是懂规矩,懂规矩就要求我们先学规矩。我们要通过学习《监察法》,弄清楚监察职能定位、职责范围、程序要求,把握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权限手段,领悟全面从严治党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辩证关系,从而提高专业能力、增强履职本领。
强法治,做“规矩”的坚定捍卫者。“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维护“规矩”尊严,坚定捍卫法治是执法者的基本信条。唯有法治精神养成,才能让公职人员多一些理性、少一点冲动,多一些独立、少一点盲从,才能让每一个公民都在“有规矩”的轨道上合理、理性地表达诉求,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捍卫法治的尊严。
4月,区纪委监委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本,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学习《监察法》必不可少,而我,也将《监察法》学习了3遍,每次都有新收获。
初拿《监察法》读本,更多的是好奇,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和我又有什么关系,带着这几个问题,我翻开了读本,很快找到了我要的答案。同时,我也了解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在统计系统内监察对象人数的时候,我填写了83人。
再次略读《监察法》是单位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我将监察法的六十九条进行了蜻蜓点水式略读,选取了部分章节与大家共同学习。这次学习,让我对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认识和了解。
第三次精读《监察法》是为了写学习心得体会。我想连《监察法》都没精读的人是写不出一篇好的心得体会(虽然我读了好几遍,但是我还是写不出),抱着这样的想法,我又将《监察法》逐字逐句的细读一遍,果然,收获多多。首先,我对监察对象有了不一样的理解。监察法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我区医疗卫生单位从事管理的人数占系统内总人数的15%左右,医疗卫生单位更多的是从事专业技术的医生和护士,他们到底属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职责是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基于此,我认为,医生和护士均属于监察对象。其次,是监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时刻被监督着,依法行使监察权,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让权力公开透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对普通公职人员来说,世界上最永恒幸福就是平凡,我们要筑牢思想防线,不碰纪律的红线,守住法律的底线,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党的事业才能稳固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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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以贯之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一个系统全面、逻辑严密、内涵丰富的科学理论体系,也是一个随着新时代伟大实践深入推进而不断丰富完善、持续发展的开放理论体系。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理论武装就要跟进一步。要把加强思想建党、理论强党摆在突出位置,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不断以“跟进学”强化“跟着走”。
第一,要在“跟进学”中感悟思想伟力,筑牢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旗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三十四次、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对新形势下加强生物安全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及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就做好新时代民族宗教、文化文艺工作以及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今年9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论述。要常学常新促深化。结合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注重从理论体系上系统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核心要义、实践要求,更加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个明确”的丰富内涵,做到融会贯通、学深悟透。要真学真信促消化。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明理”“增信”的要求,聚焦解决思想根子问题,深刻领悟贯穿其中的坚定理想信念、真挚为民情怀、强烈历史担当、求真务实作风,不断深化对党的创新理论真理力量、实践力量、人格力量的认同,不断深化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领悟,切实学出政治忠诚、学出坚定信仰、学出使命担当。要对标对表促转化。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将学习成效转化为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方向前进的实际行动,转化为做好湖南工作的科学思路、管用举措和强大动力,争当“两个确立”的忠诚捍卫者、“两个维护”的示范引领者。
第二,要在“跟进学”中校准发展行为,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等重大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湖南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相对突出,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繁重。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学思想悟思想,必须深学笃行习近平经济思想,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和专业水平,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要树立系统观念谋发展。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自觉把湖南发展放到全国大局中去定位,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好近期、中期、远期目标任务,综合考虑政治和经济、现实和历史、物质和文化、发展和民生、资源和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防止畸重畸轻、顾此失彼。要顺应时代潮流推发展。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准确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促进传统产业“老树发新枝”,加快发展“大智移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培塑数字经济新优势,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要运用辩证方法抓发展。辩证分析我省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最大限度把握发展的有利因素、控制发展的潜在风险,善于趋利避害、化危为机,变压力为动力,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要增强法治思维促发展。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生物安全、文化文艺等领域地方立法,创新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改善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要在“跟进学”中增强底线思维,打好防范和抵御重大风险的主动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强调,要总结运用好党积累的伟大斗争经验,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学思想悟思想,就要树牢底线思维,发扬斗争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牢牢守住政治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生产安全等底线。要科学精准防范化解经济领域风险。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持续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强化企业债务、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风险监管排查,警惕部分房地产企业违约风险升高引发连锁反应。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领域风险。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完善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持续抓好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及动植物防疫工作,加快推进生物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运用,提高我省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领域科技力量和应对能力。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好生物多样性,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筑牢生物安全的坚实屏障。建好岳麓山种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做强湖南种业品牌,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贡献湖南力量。要有力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密切关注意识形态领域风险动态动向,提高对敏感舆情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现力、研判力、处置力,避免“茶杯里的风波”演变为现实社会的风暴。持续巩固壮大主流舆论,管住管好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做深做细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坚决同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作斗争,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四,要在“跟进学”中站稳人民立场,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人民立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的根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政绩观,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慎重决策、慎重用权。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学思想悟思想,就要向习近平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崇高境界看齐,深刻认识“三个敬畏”的内涵要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自觉以公仆之心鞠躬尽瘁,以干净干事取信于民,以“赶考”的清醒接受人民检验。要敬畏历史。涵养“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正确处理“显绩”与“潜绩”的关系,多做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多干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防止“穿新鞋走老路”,杜绝杀鸡取卵、寅吃卯粮、竭泽而渔的短视行为,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政绩。要敬畏文化。大力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湖南文源深、文脉广、文气足的优势特别是“十步之内,必有芳草”的红色资源优势,处理好城市开发、乡村振兴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做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避免过度商业化开发,实现古色、红色、绿色相得益彰。要敬畏生态。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不走大呼隆、粗放式发展老路,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要在“跟进学”中加强政治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历史和人民把我们党推到了这样的位置,我们就要以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政治责任。”紧跟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学思想悟思想,就要把准政治方向、加强政治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物安全、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落实到现代化新湖南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始终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以提升组织力和政治功能为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把全省各级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要大力推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认真抓好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以钉钉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形成正风肃纪反腐的长效机制。贯通运用纪法“两把尺子”,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为契机,健全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带头加强党性锤炼,注重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反腐败工作,为此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并出台了监察条例。监察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监察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我在学习和实践中对监察条例产生了深刻的体会和认识,下面将从监察制度创新、权力制约与监督、法治思维的培养、合理权力的运行和自我约束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监察条例创新了监察制度,使其更为科学、规范。监察制度是国家监察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监察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规范了监察活动的方向和方式,有效地保障了监察工作的独立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例如,监察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调查、拘留、决定强制措施等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了监察活动的顺利进行。这种创新性的监察制度对于反腐败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监察条例强调了权力制约与监督,使国家权力更加规范、透明。权力既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也是腐败的滋生土壤。监察条例通过建立监察机关与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的联系机制,实现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权力在监督下更加规范、透明。例如,监察机关可以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对政府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监察,从而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部门的工作。这种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建立,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三,监察条例培养了法治思维,树立了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是当代社会的核心素质之一,是国家治理和公民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条例通过规定监察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监察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倡导了法治意识的树立。例如,监察条例规定了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对象的权利必须保护,对非法证据不得采用等内容,明确了法治原则。这种法治思维的培养,对于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四,监察条例保障了合理权力的运行,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合理权力是依法行政和好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监察条例通过严格规定官员的权力边界和权力运行的程序,有效地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例如,监察条例规定了官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任用、调整、罢免公职人员等,严格约束了官员的行为。这种合理权力的运行,对于打造干净、廉洁的政府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监察条例倡导了自我约束,形成了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自我约束是官员廉洁从政的重要基础,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监察条例通过规定官员必须遵守党纪国法,廉洁从政,倡导了官员的自我约束。“有权不可任性,有事不可独断”,这是监察条例赋予官员的自我约束精神。只有官员自觉遵循监察条例的要求,才能真正做到廉洁从政、为民服务。
综上所述,监察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不断创新监察制度、强调权力制约与监督、培养法治思维、保障合理权力运行和倡导自我约束,监察条例为建设廉洁政府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相信,随着监察条例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近年来,我国纪律监察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纪律监察条例的修订也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更好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深入学习贯彻纪律监察条例,受益匪浅,从中汲取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此,我想就纪律监察条例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并展望未来纪律监察工作的发展方向。
首先,纪律监察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纪律监察条例对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严禁一切形式的腐败行为。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法律基础和操作指南。在实践中,我们要以条例为准绳,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强化党纪国法约束力,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强执行力度,才能根本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为党风廉政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纪律监察条例的修订必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职责,对党内监督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进行了规定。我们要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勤于向组织靠拢,担当起监督责任,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廉政素质。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到知敬畏、存戒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只有做到问题处严,才能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
再次,纪律监察条例要注重制度创新推进反腐败工作。我们要及时对纪律监察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严控权力运行,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和被人民监督。此外,还要加大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肃处理经济贪污、贿赂受贿等涉嫌腐败的党员干部。对那些违纪违法的行为要真正做到查案不留死角,查处不留空白,让那些触犯法律的人得到应有的制裁。只有确保纪律监察条例的严肃执行,才能树立起高度权威、严明纪律的形象,有效打击腐败。
最后,纪律监察条例的执行要与党的整体建设进一步紧密结合。我们要加强党章党规的学习宣传,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纪检监察工作。同时,要注重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把廉政修养、遵纪守法能力作为选拔重要依据。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党员队伍的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素质和从业能力,才能更好地落实纪律监察条例的相关要求,推进党的整体建设。
总之,纪律监察条例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通过制度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们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纪律监察条例,把它作为一面明镜,不断自我监察,自我纠正,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以实际行动推动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只有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纪律监察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才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核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安全意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衍生的《安全监察条例》。我通过学习并实际参与安全监察工作,深刻体会到了《安全监察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这一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我深感《安全监察条例》对我们工作的指导作用。条例中明确了安全监察的具体职责和要求,规定了监察人员的权益和义务。这使得我们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知道自己的定位和任务,既能够积极行动,又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条例的出台使我们的工作更有方向感,更有力量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其次,通过学习《安全监察条例》,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重申了政府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任何一丝马虎都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作为安全监察工作人员,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后,随着《安全监察条例》的不断完善,我也深感到安全监察工作的挑战和压力。条例对监察人员的要求日益提高,同时也加大了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深入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和行业规范,同时要具备较强的调查和处理能力。这对监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执法的决心。
最后,学习《安全监察条例》使我更加意识到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通力合作。只有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监察人员三方齐抓共管,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条例鼓励各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通过各种手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这需要我们联合起来,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总的来说,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安全监察条例》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我们安全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要求我们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执法能力。只有坚守岗位,积极履职,才能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为安全监察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实施《条例》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把学习成果转化到实际工作当中。
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深刻意义。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化、专业化,《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科学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
深入学习《条例》,坚决贯彻执行。制度举措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落实《条例》,才能充分用好这把利剑,惩治腐败。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要以《条例》为准绳,准确理解监察机关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了解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聚焦微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社会震慑效应。
深入学习《条例》,严格自我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近日,临河区纪委监委组织委机关全体干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由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赵瑞同志对《条例》进行领学,并结合工作实际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解读。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随着中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和国家监督,提升公务员纪律和廉洁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我作为一名公务员,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条例,深刻体会到其中的重要精神和要求。在此,我愿将我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首先,监察条例对于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监察条例的制定是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立法机构的授权进行的,在确保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原则和任务。通过深入学习监察条例,我认识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其核心是建立统一的、权威高效的监察机构,加强监察职能的集中统一调度和行使,形成纪检监察机关权威高效行使监察职能的新格局。我深感作为公务员,要积极响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号召,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其次,监察条例对于加强公务员纪律约束和廉洁从政意识提出了具体要求。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要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坚决打击腐败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监察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具体方式和要求,要求公务员要自觉接受监察,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主动纠正错误,并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通过学习监察条例,我认识到作为公务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纪律性,切实把廉洁从政作为底线,自觉增强廉政意识,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做到廉洁奉公、秉公用权。
再次,监察条例对于加强执法司法公正公平提出了明确要求。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坚持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保证执法司法公正公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监察条例,我明白了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坚守法治原则,依法履职尽责。在工作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做到公正廉洁、无私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监察条例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监察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完善监察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学习监察条例,我认识到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要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持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总而言之,监察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和国家监督,提升公务员纪律和廉洁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公务员,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条例,我明白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加强了自身纪律约束和廉洁从政意识,坚守法治原则,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将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饱满的热情,为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事业贡献一己之力。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线上专题培训班,对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是一场“及时雨”,《条例》发布后,我们纪工委也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自学,可是仍有不少疑惑需要权威解答,这次培训让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也能同步享受到了最高层次组织的“充电赋能’”,让我们对条例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切实避免了本领恐慌。
培训会上对《条例》进行总体解读,并指出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对国家监察工作具有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针对监察法规定的原则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
《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明确了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同时,要求我们要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对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领导们的精心授课,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紧紧抓住政治纪律这根红线,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做到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合规合纪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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