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同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行为,而合同法作为维护合同双方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于繁荣经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合同法的普法教育,近期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普法教育的培训班,通过学习和交流,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法的应用和价值,收获颇多。
首先,合同法的学习帮助我提高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在培训班上,我们系统地学习了合同法的基本知识,涉及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深入学习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我了解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权利。这让我对自身在日常生活中的合同行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提高了我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和约束力。在培训班的案例分析中,我们深入探讨了合同违约的后果和解决途径。通过对各种违约案例的研究,我认识到合同不仅是双方利益的约定,更是双方权益的保障。只有对合同法有深入了解并正确运用,才能有效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明白了当遇到合同纠纷时,及时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通过调解、仲裁等渠道解决争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更重要的是,合同法学习给我带来了法治思维的启迪。在合同法的学习过程中,我们不仅是被告知合同的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通过思辨思考,培养了合同法的思维方式。合同法要求我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这也与推行法治有着密切关系。只有每个人都能以法治思维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合同约定,才能建立和谐的信用社会和法治社会。
最后,合同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提高法律意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合同法的普法教育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学习和了解合同法的机会,也唤起了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之情。通过普法教育,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减少因合同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只有不断加强对合同法的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才能让更多的人增强合同法意识,主动约束自身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参加合同法普法教育培训班是我积极响应法治公民教育的一次尝试,通过学习和交流,我深刻认识到合同法的应用和价值。这次培训不仅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启发了我的法治思维。我深信,只有不断加强合同法的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才能真正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物、枪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
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
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情况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镑对方。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直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
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
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
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贿赂,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
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
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近年来,合同法普法教育在我国全面展开,旨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合法合规。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普法教育的讲座,让我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普法的价值。以下,我将结合自身经历和学习体会,以五段式的形式,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对合同法的初步认识与理解
在讲座中,我第一次接触到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经济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它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进一步认识到合同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构建的重要作用。
第二段:理解合同法对生活的指引作用
在讲座中,讲师通过案例和具体实践,生动地讲解了合同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他从购房、租房、买卖、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令我深受启发。通过学习,我发现合同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如明确了买卖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要素、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这让我认识到,遵守合同法是保护自己权益和避免纠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第三段:发现合同法的实践意义
通过参与合同法普法教育,我对合同法的实践意义有了更深的认识。合同法具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它不仅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还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合同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有法可依的保护机制,使经济活动更加有序、稳定和可预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四段: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和价值
通过参与普法教育活动,我对普法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普法教育不仅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通过普法教育,公民不仅能够了解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更能在日常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遵守法律、守护法律,建设和谐社会。同时,普法教育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第五段:对自身的启示和反思
通过参加合同法普法教育,我不仅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加明确了自己在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同时,我也会主动参与普法教育活动,将合同法普法教育推广到更多的人群中,帮助更多的人了解合同法,增强法制观念,共同建设一个法治和谐的社会。
总之,参加合同法普法教育让我受益匪浅。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普法教育则让我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和价值。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的认识,并愿意主动参与普法教育,与更多的人一起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共同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近年来,合同纠纷日益增加,合同法知识的普及教育势在必行。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有幸参加了合同法普法教育,深受启发和教育。下面,我将围绕合同法普法教育的内容,总结一下我的学习体会。
首先,合同法知识是非常实用的。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贯穿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合同法普法教育,我们能够了解什么是合同,有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为我们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举个例子,我曾经听说过一个朋友在租房的时候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结果导致了争执和纠纷。如果他能够掌握一些合同法知识,就可以在租房时要求签订正式的合同,避免后续的麻烦。
其次,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利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在合同法的教育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了解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作用。我们现在是法律的受众,将来也将成为法律的实施者和维护者。因此,我们有责任了解法律,维护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合同法普法教育正是为了让我们能够明白,只有合法合规才是我们应该遵守的原则,只有依法行事才能保障我们自身的利益。
再次,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合同观念。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是交易的依据,是义务关系的载体。通过与合同法的接触,我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什么是有约束力的合同,什么是无效的合同,怎样规避或应对合同的陷阱等等。合同法教育的目的是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慎选择合同条款,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强调合同制订者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
最后,合同法普法教育有助于我们培养良好的合作意识。在合同法的学习中,我们意识到,合同的基本精神是平等协商、公平交易、信守诺言和互利共赢。只有在这种合作氛围下,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改善社会的整体利益。从微观层面来看,租房、购物、旅游等方面的合同,需要我们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从宏观层面来看,各个领域的商业合作和贸易合同,也需要我们保持良好的合作意识,努力实现双赢的局面。只有将合作的思维融入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发展的需要。
总之,合同法普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教育任务。通过这项任务的开展,我们能够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树立正确的合同观念,培养良好的合作意识。合同法教育不仅对我们个人有着积极的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珍视这次学习机会,不断提升自己,发挥自己在未来法律建设和应用中的作用。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合同法务培训,收获良多。在这次培训中,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学到了许多相关法律知识。下面将从培训内容、自身学习心得、实践应用、交流互动、未来规划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培训内容方面,本次合同法务培训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在培训中,老师通过丰富多样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合同基本知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重点内容,让我们更直观地了解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管理合同。此外,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管理交流,我们了解到了各个行业在合同管理中的共性与不同点,对于我们了解商务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心得方面,我认为参加这次合同法务培训让我收获颇丰。通过理论学习和案例分析,我对合同法律知识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合同中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加强了我的印象,同时也增强了我对商务约定合同法律效力判断的信心。此外,我认为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而言,加强法律学习,了解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情况,掌握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意义重大。
实践应用方面,我认为合同法务培训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的合同管理实践经验。我们针对自己的业务环境和实践背景,通过学习和交流总结出了一些实际的合同管理策略,对以后的实践意义重大。同时,在具体操作中,我也将结合自己所学所得,尽可能将合同管理实践和商务合约有效性分析相结合,以保证企业实际运营中的商务合约合规合法。
交流互动方面,这次合同法务培训为我提供了与行业同仁交流和互动的机会。我认为通过不同行业的合同管理人员间的交流,相互学习和互通有无,可以得到许多实操的经验和案例分析。同时,我认为增强与同行之间的沟通,有助于学习行业风险和趋势,获得向前推进的足够动力。在交流过程中,我不但发现了自己的不足,而且收获很多启发,并且加强了对行业前沿知识的关注和深入思考。
未来规划方面,我认为合同法务培训对于我的职业规划和个人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从长期来看,个人职业发展离不开法律知识预备,而签署和履行合同,是现代业务生活的重要部分。我希望能够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分享,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转化成实际的应用价值,成为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推动企业发展,为商业合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本次合同法务培训对于我的法律意识和商务合同的理解也更加全面、深入,同时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在商务环境中如何更好地合规签约和运营。通过此次培训,我还更加深入地了解到了合同管理各方面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实践和学习,加强自我管理、完善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从而为自己的工作和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好的贡献。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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