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申请书需要与个人简历和推荐信等材料相互呼应,形成一个全面的申请体系。转专业申请书是一份需要用心准备的重要文件,以下是一些成功转专业的同学的转专业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刘长利,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大连市中山区竹青街4—1—8号。
顾明胜,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d园8号2—4—1。
郭元生,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李德本,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街650号。
张德智,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3号1—4—1。
于连起,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a园41号4—7—1。
王明宝,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1217号。执行申请人:曲道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双岭街608号。执行申请人:张学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大甸街491号。执行申请人:王玉玺,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葛立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
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村582号。执行申请人:刘义,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王兆发,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胡万胜,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中翠街151号。
李基男,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05—5—11—10号。执行申请人:刘长胜,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心街1—3—4号。
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法定代表人:杨明利,系该公司经理。
王玉珍,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6号4—3。
刘仁训,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新生街2—1—1号。
根据(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判决,要求法院到大连市工商局依法裁定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大连市工商局,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仁训与王玉珍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辽宁省长海县(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二、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时间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辽宁省大连市(20xx)大民三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辽宁省长海县(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根据上述判决,依法申请长海县人民法院对判决内容予以执行。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签字):
20xx年11月21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x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__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__年8月3日作出(20__)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曹_,女,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
被申请人:伍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_____。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汉,出生,住南被申请人:,汉,出生,住_职业:。
申请执行依据:__省__市__区人民法院()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__元;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市__区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民初字第号),判决被申请人应于20__年__月__日前支付申请人_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__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__年九月二十日。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请求事项。
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因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依法中止诉讼。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9月6日公证送达解除了20xx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诉至渭城区人民发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贵院受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恳请贵院依照民诉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二、从1984年至2008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
xx。
申请人:
p副标题e。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1、申请人:张,男,汉族,55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男,汉族,43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被申请人:何,男,汉族,46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__年8月3日作出(20__)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执行依据:深宝法民初/重字第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阳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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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请人:,女,_年_月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_年_月_日作出(_)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__年__月__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_元。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_元,于_年_月_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_年_月_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_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_市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__________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__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民终字第126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因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二中民终字第126xx号”民事判决违反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已被受理。
鉴于被申请人为外地个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执行完毕随时都有可能离开北京,且其流动性大、居无定所。如果将来贵院纠正原错误判决,执行回转时也将因找不到被申请人或执行费用过高而使申请人造成损失。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xx年一月二十二日。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oxx年八月三十一日。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二、从1984年至20xx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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