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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这一章节中,详细的阐述了高等学校的权利:自助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利、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以及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有关权利。同样的,学校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高等院校作为当代的“象牙塔”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只有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高等教育才会高效率,从而让高等院校经得住时间的考验。
作为高等院校的教师,身上有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所以为了我国国民教育的持续的发展,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就逐渐显得越发的重要,只要教师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得到相应的保障,才能更好的高校的教育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分光、一份热,才能让高等教育的学生在社会上立足,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教师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权利。同时教师作为学生和社会连接轨道的一座桥梁,也有教育教学的义务,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明确的规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更清楚的让教师明白自己应该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也让自己的工作范围得到相应的确定,这样让教师更加注重对学生的培养。
学校总的来水说是由教师和学生来两个大的群体组成;《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明确的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那对学生的权益和责任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减少学生与老师的冲突,这样矛盾才能能到解决,找到一个调和点。高等学生的基本权利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的评价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增加学生的社会阅历,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对于学生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让自己和社会接轨的方法。学生有组织和参加学生的团体权,这样可以扩大学生的交友面,让学生的各方面得到系统的提升,但是学生的活动应该最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领导。特殊学生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如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权利和义务从来对等的,学生在获得相应的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承受一定的义务,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的义务,如果学生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校纪也应该接受学校的处分。
让我记忆犹新的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策略,首先对与学生的管理制度,应该实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的统一让学生从免修、免听、辅修、间修等几个方式。让学生的能力等到相应的结合,要制定出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实现高校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的统一,让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不仅仅只是知识面的拓展,让他们有自主选择的空间。
虽然贵州的高校近几年来有了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和其让省份的高校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这样的差距不仅需要老师的共同协作,也需要学生的共同的努力。而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发展方向,也提供了相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这样为贵州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机遇。
就我近几年在高校的工作,我认为目前就贵州的发展情况来看,在一些方面还是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例如,在免修、免听、辅修、间修等方面的做的不够完善,高等教师和高等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得较好。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也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我们学校也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我校是一所民族大学,有来自贵州乃至全国五湖四海的学生,所以在某些问题上中作重心就应该有所转移,例如在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方面要适当的倾斜,要顾及到这一部分学生。
学校在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也特别的重视,我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社会之中找到自己归宿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而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成为社会的“弃儿”要让学生成为这个专业的“宠儿”。在社团方面学校也投入高度的重视力度,让学生自主发展,让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从而找到一份属于自己业余生活的归属感。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一个高校的老师,最重要的就是以身作则,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落实到实际的生活中,在教学的规程中贯彻实行,这才是学有所教,学以致用的最高境界。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中,为贵州的教育事业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通过前段时间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体会有如下几点:
一、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教师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教师进修培训受不受法律保护,法规对学校和家长有什么规定等。
二、只有知法,才能守法。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我的研究和学习理念,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三、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在这幸福的大家园中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并不是每一个学生考上大学才有出路。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尖子”。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它们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这是非常可怕的!
五、作为教师一定要始终牢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教师座右铭,一方面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通过教学反思,促进自己专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按照教师行为规范和教育法对教师语言和行为的要求,加强自身的修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成为一个让学生尊重的教育者。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一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
教师培训课程中,重要的一节是谈及有关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容。给我以最深感触的,除了教师要学习一般的职业道德外,还要学习与我们教师这个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江泽民同志在新的世纪,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学说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它既需要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体系,又需要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
我们作为新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然而作为人民教师的我们,在这支队伍当中对教师法的认识可以说是盲人摸象的。以前,我国的教师长期处于无法可依可依的境地,因而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教师、拖欠教师工资、无故开除教师等。然而许多教师不懂教师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故有法等于无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此外,我们还明白到我们一直以来所谈及的权利,其实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权,一类是私权。后者是一种可放弃的权利,而前者则不可放弃。或者换句话说公权是一种同时夹带着义务。合理行使公权和私权也是我们当教师的一种重要的素质。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所以我认为给予我们这些新教师上一节用法的课更有实际的必要。总之,通过这次师德师风的学习,对我自身提高很有帮助,在今后工作的工作中,我要严格要求自己面对新的要求,新的内容,加倍努力,力争为人民多作贡献,为祖国奉献微薄之力。同时师德不仅是教师个人问题,也是教师群体问题,我们要经常开展师德师风践行活动,发挥教师、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积极作用,让为人师表成为每个教师的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他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离家出走。有时有的家长还偏信自己的孩子,打电话或写匿名信上告老师,弄得老师里外不是人,老师真的很难当,心理压力很大。老师需要减压,需要学校领导对老师的理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要求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要关爱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具备广博的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学习新大纲,更新知识结构,使教育教学方法应用到工作实际中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的本领。要富有创新精神,善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自觉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做到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每一个学生要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要面向全体学生,把教书育人统一起来,把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对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依法治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把个人理想、本职工作与祖国发展、人民幸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努力做个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规的研究的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馈给国家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的地位、权利、义务是本文着重要阐述的。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并且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第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教育界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4、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5、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
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题,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3、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4、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
5、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7、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8、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9、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教育部相关规定中,特别规定了对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业或肄业证书的填写要求。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培养人才。教师也要具备可树性,知识的更新,也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养。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权利义务、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
(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
(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
(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之间横向联系而形成的学科。它以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对国外教育法的研究为内容,通过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进行研究,揭示了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国家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提供理论依据;并通过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在执行和监督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教育执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通过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制和教育法实施体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和经验。
此外,高等教育工作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内容实质,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不断增长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五、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六、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
具体体现在:
(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
(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八、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九、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教育纠纷是一种新的法律纠纷类型。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规矩对于一个人的成长甚至是一个民族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作为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高教教育学的教师,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
郑老师就“智慧”这一概念,在对前人学习经念总结的基础上,依据人的心理发展的指向性水平与时间和空间紧密相连的关系,指出随着指向时间和空间范围的扩大,人的心理发展呈现出“智力、智能、智慧、大智慧”的发展水平,分别表现出不同的聪明程度。
在写这篇学习心得之前,我一直在纠结,到底什么是智力、智能、智慧、大智慧?对这四个观点及其之间的区分,我是一点概念都没有,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智力是指生物一般性的精神能力,是人认识、理解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经验等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记忆、观察、想象、思考、判断等。这个能力包括:理解、判断、解决问题,抽象思维,表达意念以及语言和学习的能力;而一般认为,智能是个体对客观事物进行合理分析,判断及有目的地行动和有效地处理周围环境事宜的综合能力;智慧,则是高等生物所具有的基于神经器官(物质基础)一种高级的综合能力,包含有:感知、知识、记忆、理解、联想、情感、逻辑、辨别、计算、分析、判断、文化、中庸、包容、决定等多种能力。智慧让人可以深刻地理解人、事、物、社会、宇宙、现状、过去、将来,拥有思考、分析、探求真理的能力。
这三个概念既有区别也有相互关联关系,智能是知识与智力的总和,其中知识是一切智能行为的基础,而智力是获取知识并运用知识求解问题的能力,是头脑中思维活动的具体体现。而智慧表示智力器官的终极功能,与“形而上谓之道”有异曲同工之处,智力是“形而下谓之器”。智慧使我们做出导致成功的决策,有智慧的人称为智者。
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智慧和智能都高于智力,智力处于人的心理发展的初始状态,并没有随着时间和空间进行延展性的发展,是一种潜在的力量,而当人们将这种潜在的力量转化为现实能量时,此时经历了一个质的升华——智能——个人开始从有利于自身未来发展的角度辨别是非。个人开始从有利于集体、民族和国家的角度辨别是非并使其惠及家事、国事和天下事的能力是智慧,大智慧则是从有利于整个人类和宇宙的角度来判断是非的能力。
综合百度百科和郑老师以及前人对于智力、智能、智慧之间的解释,可以发现从智力、智能、智慧再到大智慧,这正是一个人心理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新质否定旧质的过程。在这种升华过程中,正是一个人心理成熟的过程,达到人格完整统一,具有健康的心理状态。对每个人来说,健康的心理素质是人们可以更好实现自我价值的基础。然而,在每个人的成长历程中,不可能说一帆风顺,必然或多或少的会遇到一些坎坷,而在那时具备健康的心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健康的心理可以帮助人在困境中积极地适应艰难的环境,快速调整不佳心理状态,从而为最终目标提供源源不断的前进动力,并在最终达到目的。
相反的,每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也必定会取得一些值得庆贺的成果,而在欢腾之后拥有健康的心理素质也是极其重要。有些人取得成就后会变得狂妄自大、目空一切、骄奢淫逸,在个人发展的道路上止步不前。之所以有这样的行为表现,根源就在于这些人的缺乏理性面对成就的健康心理。但是具备健康心理素质的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他们多数会在欢庆完自己的成果后,采取一些截然不同的做法,譬如:状态恢复到取得成就前一样,甚至更加的积极去迎接新的挑战,而不是止步不前,在个人的发展道路上不断取得人生中的累累硕果。
除了上述两方面,每个人都会是生活在一个或几个朋友圈里,而当朋友圈里的朋友遇到了一些连他们自己都不知所措时候,在心理上承受巨大压力的时候。这时具备了健康心理素质的其他人就可以向这些人伸出援助之手,在心理上给与莫大的安慰。这样做,对于那些提供帮助的人来说,他们自己不仅玫瑰送出去了,而且自己的手里也留有了余香。他们的真情、善良、美意不仅给力于社会的和谐,也使他们的个人修养、素质更上了一层楼。从而对他们个人的健康发展锦上添了花,意义非凡。
在人们心理状态不断成熟完善的过程当中,他们也将会慢慢地开始对最初的意识想法进行思考深入。比如说,在每个人的每个阶段,都会对我们的奋斗目标有不同的定义:在我们的幼年期,心智不成熟,大多数知识行为模式的来源都是周围人们给予的`知识,总是在重复模仿他人,所以人们在那段时间的奋斗目标大多数都是固定的,如以后当科学家、飞行员、老师等等。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开始对事物具有自己的判断模式,此时会对自己想要奋斗的目标有自己的想法,虽然会比较模糊,但还是会不断的摸索并为之努力。当人的心理随着年龄阅历的不断增加而慢慢成熟后,此时他们对于自己的奋斗会有明确的目标,知晓自己的奋斗目标并为之奋斗。
对于现在的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而言,虽然个人成长的环境不一致,心理发展状况也不一样,但是大多数的学生还是表现出心理不成熟的现象。他们对于自己为什么要读大学(家里要他读大学他就读)、大学之间想要完成什么、大学毕业后自己将会去做什么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概念,缺乏奋斗目标。所以我觉得运用郑老师的“智力、智能、智慧、大智慧”这一观念来规划学生或者自己小孩的每个阶段发展状态是一个非常可行的方法。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规矩对于一个人的成长甚至是一个民族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作为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高教教育学的教师,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培养人才。教师也要具备可树性,知识的更新,也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养。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权利义务、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一、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之间横向联系而形成的学科。它以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对国外教育法的研究为内容,通过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进行研究,揭示了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国家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提供理论依据;并通过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在执行和监督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教育执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通过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制和教育法实施体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和经验。
此外,高等教育工作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内容实质,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不断增长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二、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三、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四、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六、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具体体现在:(1)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八、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九、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教育纠纷是一种新的法律纠纷类型。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
东街小学郭琴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的教育法规有了深入的了解。义务教育的对象为年满六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岁。面对目前学生厌学,辍学现象,老师应当多作学生及其家长的工作,想方设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现今的学生自我意识很强,都非常有个性。所以在学校里,老师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还须关注每位学生的心理健康。首先,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虽然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表现得不如意的地方,老师也不得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生命、财产的保护工作,使学生在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教师不得向学生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强制信仰宗教,或读书无用等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思想和言论。要为人师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教师在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育学生的教育者,又是负有社会责任的成年人,那么教师不仅要在教育教学的工作中负好自己的责任,还要负好自己的社会责任。教师的义务不仅仅只是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要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思想,时刻牢记“工作就是服务”。
我们的工作从大处讲就是为社会服务,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因为教师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各种合格建设人才的重任。从小处说,就是为学生服务、为学生家长服务。学校的一切活动必须从学生和学生家长的需求出发,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愿望。对学生的全面负责就是全面服务,只有服务到位,学生和家长才能满意。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作为一名教师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更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学生,尊重学生,并施以正确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作为一名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有力的指导了自己今后的实践。
中国远程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正确实施相关政策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远程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有利于解决政出多门、政策法规不配套的问题,有利于促进远程高等教育与中国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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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规的研究的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馈给国家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的地位、权利、义务是本文着重要阐述的。
一、教育法规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并且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段变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第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
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学历证书的分类和获取的资格。
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题,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3、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4、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
5、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8、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
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9、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教育部相关规定中,特别规定了对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业或肄业证书的填写要求。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培养人才。教师也要具备可树性,知识的更新,也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养。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权利义务、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
(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
(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
(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之间横向联系而形成的学科。它以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对国外教育法的研究为内容,通过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个案研究法进行研究,揭示了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国家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提供理论依据;并通过研究教育法律规范在执行和监督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教育执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通过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制和教育法实施体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和经验。
此外,高等教育工作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内容实质,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不断增长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五、学生的法律地位。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个群体。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学校教育的学生。高等学校的学生也有参加教育活动权,获得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组强和参加学生团体团等。同时,高校学生基本都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寻衅滋事,严重破学校教育秩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高等学校也实施了一些管理制度,如高校学籍管理制度、高校奖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努力为提前学生素质服务。
六、学业证书制和学位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而有序地进行,保证教育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出台的前些年,教育领域曾出现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混乱现象,一些单位乃至个人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也发给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多年的实践表明,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和依法治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
具体体现在:
(2)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是依法治教,保障素质教育顺利推进的迫切需要;。
(3)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邓小平教育理论的组成部分。此外,为了高校的发展,还要建立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对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实行长效的评估机制,稳抓落实学校的教育教学发展。
八、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制度,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器,也是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和调整教育结构的要求。成人教育制度是指按成人教育活动的目的、方针、法律性规范及组织等运行的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同等重要。通过培训,提前了工作人员以及未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为建设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
九、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教育纠纷是一种新的法律纠纷类型。过去,我们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主要解决的是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问题。与此同时,学校要探索构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协调、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的作用,又要积极创新,创建新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实践是检验真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高校教师的我们,一定要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同时,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伟大实践过程中。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也要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用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树立法制观念、拓展法律知识、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加强自我修养,努力磨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从而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制的建设和实施工作尽一点自己的微薄之力。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规矩对于一个人的成长甚至是一个民族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作为以教育法为基础法规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作为一名高教教育学的教师,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师。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需要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其作用是举足轻重的,高校教师作为人才的培养者,又肩负着人才强国的重任。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分别从高等学校法律制度、高校学校教师法律制度、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七个方面探讨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各项。
规章制度。
第一章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高等学校的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阐述了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即高等学校所具有的多重身份问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社会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高等学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各自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对其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从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及高等学校学生常见法律纠纷及救济进行了论述。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高校学生是指在高等学校中和各级高等教育机构中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广泛、最活跃的主体。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人数增加、学生的身份复杂、学生年龄增长、当代高校学生出现如下特点:一是学生家庭结构复杂化;也就是高校学生来至不同阶层的家庭,不同家庭背景赋予了学生不同的价值观。二是大学是社会的一部分。在大学校园这样一个简单与复杂、纯真与成熟并存的环境中,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正处在人生的转型阶段,他们渴望社会、渴望实践、渴望成长,却脱不了学生的稚嫩和单纯;他们急欲表现自尊、自立、自主,却往往在关键时刻不知所措。由于现在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三是大学生的特殊地位来说,当代大学生处在信息、知识、潮流的最前沿,对国家政治、社会利益导向极其敏感,怀着一腔热血和献身国家、献身社会的雄心壮志,准备凭青春和精力在社会建设事业中大展身手,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和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其地位和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保障。
首先,明确了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享受了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奖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及组织和参加学生全体权6项教育权利,据此,学生拥有了实体制权利;其次,从以“教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管理和教学均以“学生”为中心,高校明确规定学生要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则等,在这种环境下,高校是权力的主体,学生是义务主体,服从学校管理师学生的义务。第三,高校与学生权利与义务关系平等;大学生的身份逐步转变为自主人员,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相应地从管制与被管制演变为相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责明确、依法究责。
第四章从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进行重点论述,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学业证书制度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这一章节中,详细的阐述了高等学校的权利:自助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利、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以及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有关权利。同样的,学校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高等院校作为当代的“象牙塔”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只有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高等教育才会高效率,从而让高等院校经得住时间的考验。
作为高等院校的教师,身上有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所以为了我国国民教育的持续的发展,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就逐渐显得越发的重要,只要教师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得到相应的保障,才能更好的高校的教育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分光、一份热,才能让高等教育的学生在社会上立足,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教师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权利。同时教师作为学生和社会连接轨道的一座桥梁,也有教育教学的义务,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明确的规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更清楚的让教师明白自己应该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也让自己的工作范围得到相应的确定,这样让教师更加注重对学生的培养。
学校总的来水说是由教师和学生来两个大的群体组成;《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明确的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那对学生的权益和责任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减少学生与老师的冲突,这样矛盾才能能到解决,找到一个调和点。高等学生的基本权利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的评价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增加学生的社会阅历,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对于学生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让自己和社会接轨的方法。学生有组织和参加学生的团体权,这样可以扩大学生的交友面,让学生的各方面得到系统的提升,但是学生的活动应该最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领导。特殊学生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如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权利和义务从来对等的,学生在获得相应的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承受一定的义务,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的义务,如果学生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校纪也应该接受学校的处分。
让我记忆犹新的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策略,首先对与学生的管理制度,应该实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的统一让学生从免修、免听、辅修、间修等几个方式。让学生的能力等到相应的结合,要制定出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实现高校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的统一,让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不仅仅只是知识面的拓展,让他们有自主选择的空间。
虽然贵州的高校近几年来有了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和其让省份的高校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这样的差距不仅需要老师的共同协作,也需要学生的共同的努力。而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发展方向,也提供了相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这样为贵州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机遇。
就我近几年在高校的工作,我认为目前就贵州的发展情况来看,在一些方面还是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例如,在免修、免听、辅修、间修等方面的做的不够完善,高等教师和高等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得较好。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也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此同时,我们学校也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我校是一所民族大学,有来自贵州乃至全国五湖四海的学生,所以在某些问题上中作重心就应该有所转移,例如在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方面要适当的倾斜,要顾及到这一部分学生。
学校在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也特别的重视,我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社会之中找到自己归宿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而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成为社会的“弃儿”要让学生成为这个专业的“宠儿”。在社团方面学校也投入高度的重视力度,让学生自主发展,让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从而找到一份属于自己业余生活的归属感。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一个高校的老师,最重要的就是以身作则,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落实到实际的生活中,在教学的规程中贯彻实行,这才是学有所教,学以致用的最高境界。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中,为贵州的教育事业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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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记得毛泽东曾经说过“一个政党要引导革命胜利,必须依靠自己政治路线的正确和和组织上的巩固。”同样的,如果要办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学好《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于一个在高等教育的过程起着枢纽作用的老师来说也是一个重中之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国家对于教育也特别的重视。为了推进教育的又好又快的发展,教育政策法规也是其中一项较有影响力的支撑。而我作为一为高等院校的老师,应该严于律己,用该政策法规更好的约束自己,从而使自己变得更优秀,让自己的师风、师德影响自己周围的学生和同事。最为一个高校的老师,除了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素养,在教学的规程中完成授业解惑的神圣使命,同时更应该加强自己的政策法规常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
在《高等级教育政策法规》一书中分别从高等学校的法律制度、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7个方面来叙述的。在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的这一章节中,详细的阐述了高等学校的权利:自助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利、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以及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有关权利。同样的,学校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高等院校作为当代的“象牙塔”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只有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高等教育才会高效率,从而让高等院校经得住时间的考验。
修培训权等权利。同时教师作为学生和社会连接轨道的一座桥梁,也有教育教学的义务,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明确的规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更清楚的让教师明白自己应该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也让自己的工作范围得到相应的确定,这样让教师更加注重对学生的培养。
学校总的来水说是由教师和学生来两个大的群体组成;《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明确的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那对学生的权益和责任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减少学生与老师的冲突,这样矛盾才能能到解决,找到一个调和点。高等学生的基本权利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获得公正的评价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增加学生的社会阅历,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对于学生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让自己和社会接轨的方法。学生有组织和参加学生的团体权,这样可以扩大学生的交友面,让学生的各方面得到系统的提升,但是学生的活动应该最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领导。特殊学生享有特殊的教育权利如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权利和义务从来对等的,学生在获得相应的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承受一定的义务,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的义务,如果学生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校纪也应该接受学校的处分。
让我记忆犹新的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策略,首先对与学生的管理制度,应该实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的统一让学生从免修、免听、辅修、间修等几个方式。让学生的能力等到相应的结合,要制定出人性化的管理办法。实现高校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的统一,让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不仅仅只是知识面的拓展,让他们有自主选择的空间。
虽然贵州的高校近几年来有了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和其让省份的高校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这样的差距不仅需要老师的共同协作,也需要学生的共同的努力。而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发展方向,也提供了相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这样为贵州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机遇。
至全国五湖四海的学生,所以在某些问题上中作重心就应该有所转移,例如在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方面要适当的倾斜,要顾及到这一部分学生。
学校在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也特别的重视,我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社会之中找到自己归宿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而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成为社会的“弃儿”要让学生成为这个专业的“宠儿”。在社团方面学校也投入高度的重视力度,让学生自主发展,让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从而找到一份属于自己业余生活的归属感。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一个高校的老师,最重要的就是以身作则,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落实到实际的生活中,在教学的规程中贯彻实行,这才是学有所教,学以致用的最高境界。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中,为贵州的教育事业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 “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利用放假在家休息这段时间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接受能力差的学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此次学习我收获很大,首先认识到作为一名任职在教育岗位的我,必须时刻充分认清自己,要知道自己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职业,我最想为谁服务;其次我要正确把握好自己的现在,未来。在有限的人生中充分挖掘自己的潜能,利用好宝贵的时间,不要虚度人生。第三,就是做好,选择好自己的角色,以最完美的形象立足在社会上,把自己的知识奉献给学生,奉献给社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让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工。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
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再次学习,让我感到依法执教是一件不可忽视的事情。在教学过程中,我们难免有时对学生说话不当。因此,我们在平时要多注意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意识的'克制自己的行为,以免对学生和自己都造成伤害,保护学生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同时,我们也要正确引导学生,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师生关系更加和谐。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无愧于教师这一称号!
虽然多年来一直未间断从事高校教育,却对高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知之甚少。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和掌握了当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同时,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也使我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有了较为清晰的概念和预见。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今后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依法治教,科学办学是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进行教育活动的重要准绳,在平时教学活动中的方方面面都要同国家政策与法规相联系,并注意法律―政策—道义不同层次的灵活把握,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觉悟。并自觉探究新时期下教育教学改革新思路,关注国家政策法规发展方向,并同实际联系起来,为自己所从事的高校教育做出自己的贡献。
教育法是国家教育领域的顶级法规,它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责任,保障了公民享有教育权利和接受优质教育的权益。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并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以最有效的方式传承文化、培育人才。通过近年来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深有所感,下面将就我的体会谈几点以作参考。
二段:教育法保障教育公平。
教育法规定,“国家倡导并促进教育公平,不得减轻或取消义务教育义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义务教育负担。”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前提,教育公平体现了社会公正和经济繁荣的方向。教育法的出台和实施,不仅解决了我国贫富差距带来的教育问题,更推动了国家体质的增强、知识的普及和文明进步。
三段:教育法提高教师待遇。
教育法还规定,国家将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教育行业,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作为教师,感觉到国家对教育行业的关注和支持,不仅增强了教师团队的士气和凝聚力,同时也让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奋斗不息,为孩子们的成长付出更多的努力。
四段:教育法推进特殊教育。
教育法还明确了国家将要推进特殊教育并保障特殊教育学生的教育权益。特殊教育是特定人群的专属教育,针对身心障碍、智力障碍等方面的问题,对他们进行个性化教育,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现代社会的适应能力。教育法的这一规定,有助于特殊人群能越来越好地融入社会,并逐渐享有与其他普通人一样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机会。
五段:教育法的深刻启示。
教育法的规定主要涉及教育公平、教师待遇、特殊教育等方面,有利于改善教育条件和质量,提高教育内容和水平,增强教育活力和活力。同时,教育法也给我们教育工作者深刻的启示:力求创新,保障教育公平,倡导多元发展等,都是我们真正履行本职工作、发扬爱国精神和担当社会责任的必由之路。让我们再接再厉,用心去阐述、实践和促进教育法的落实。
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中,政策法规一直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让自己更好地理解政策法规,我自己进行了一些学习,其中学习教育法的过程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就此展开我的主题,发表我的心得体会。
1.学习教育法的重要性。
教育法是指国家法律关于教育事业的规定,它对保障教育实行、落实和推进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教育法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从幼儿园到高等教育、从教育投入到质量监测、从师生权利到教育改革。由此可见,学习教育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习教育法,能让我们深入了解国家教育政策,掌握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们自己的教育行为,把握和实施教育改革趋势。
2.掌握教育法的方法。
学习教育法,不是吃一顿大餐,能一蹴而就的。掌握教育法的正确方法很重要。首先,我们需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阅读方法和表述方式,理解法律用语和法律条文;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订过程,从而深刻领会政策的制订思路和重点,理解政策法规中的精神要旨等;最后,我们还需结合学术讲座和权威文献的阅读,积累对教育法的认识和突破性思考。
3.教育法带给我的影响。
读了很多教育法相关的书籍以及掌握了相关的方法,开始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教育观念。教育法促使我对教育入了更深刻地理解,也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教育这一领域的重要性。同时,学习教育法不仅提高了自己的行为规范意识,而且也为自己今后从事教育事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4.教育法的实践应用。
政策法规是要爱国主义和责任感作支撑的。学习教育法,它不止是在课堂上理解,更要在实践中体现。可以通过自身工作实践经验,和相关的经验交流、好的例子和成功案例文献的阅读,把教育法的条文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来,从而达到更好地了解政策法规,提高工作效率的目标。
5.合理应用教育法的前景。
教育法的合理应用能够有更多的实际效益。在未来教育事业中,教育法的合理应用可以在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效果,为教育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学习教育法的过程,也能促进我们积极发挥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教育的进一步规范奠定坚实的基础。
结论:
学习教育法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工作,它可以让我们充分认识到教育事业的重要性,深刻理解政策法规,规范好自己的行为,为教育改革打开新的局面。秉持着敬畏法、观念正面等好习惯,加强学习,做到多问多答,积极探究,才能逐渐深刻地理解教育法,加快实现对教育行业的全面掌控。
有幸参加了县组织的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全员培训,在这次培训中,认真聆听韩博士的讲座,又一次让我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升华。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习。
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我们平时在大学里接触不到的。从名师的言语之间无不感到他们对学生无私的爱。在学习中,应该以表扬为主,我们面对的是高中学生,虽然他们有一定的基础,但是他们仍然需要教师从生活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并以微笑来鼓励他们继续发展,让他们能够尽早的适应学校生活,提高他们对学习的兴趣。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入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
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考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我们的教育事业走向辉煌。
最近,在学校工会的组织下,我认真学习了国家制定的《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出台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更加增强了对教育事业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我觉得: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应学好教育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搞好教育教学工作,努力塑造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是“源头活水”,如果你经常计较个人利益,把教书当成一种索取,就难以引导学生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对此,我始终把无私奉献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作为一种崇高的信念,自参加工作以来,从没因事耽误学生一节课,认真备好上好每一节课,并且每节课都进行检查,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认真分析学生不足的原因,及时查找在备课和上课中的不足,反思自己的教学。30年教学教育工作,让我知道:对于一个深爱自己事业的人来说,必须把学生放在第一位,把自己的事业放在第一位,时时刻刻为自己的事业奉献着。30年来,每每想到一批批学子成长进步,我感到无比骄傲和自豪,真正体验到人生的价值,奉献的可贵。
二、爱上学生,安于教学。
有句俗话说:“谁爱孩子,孩子范文九九网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能教育孩子。”因此,教师应用自己博大的爱去温暖每一位学生。教师只有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才能去精心地培养学生,只有爱得深,才能更认真、更耐心、更细心地对学生进行教育。
的位置,感觉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对于他们的一点点进步及时给予鼓励,使他们感到自信。
三、爱生上进,严于律己。
“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就要成为一条常流常新的小溪。”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于是,我不断勤奋学习教育新理论,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和听课、讲座等活动,与同组老师们共同探讨教学中的每一个困惑,结合本组的实际情况认真钻研教材,备好每一堂课,尽量做到理论和实践互动,努力成为一名乐学善思的学习型老师。
正和调整教师行为中失误,抵制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行为的端正廉洁。
通过教育法律法规专项学习,我决心做到: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要以宽容的心态去对待学生的每一次过失,用渴望的心态去期待学生的每一点进步,用欣赏的眼光去关注学生的每一个闪光点,用喜悦的心情去赞许学生的每一个成功,完成好时代赋给我们的任务,做好党交给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为党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力争成为名副其实的优秀教师!
通过这次我校组织的教育法律法规集中学习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接受能力差的学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此次学习我收获很大,首先认识到作为一名任职在教育岗位的我,必须时刻充分认清自己,要知道自己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职业,我最想为谁服务;其次我要正确把握好自己的现在,未来。在有限的人生中充分挖掘自己的潜能,利用好宝贵的时间,不要虚度人生。第三,就是做好,选择好自己的角色,以最完美的形象立足在社会上,把自己的知识奉献给学生,奉献给社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让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工。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
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再次学习,让我感到依法执教是一件不可忽视的事情。在教学过程中,我们难免有时对学生说话不当。因此,我们在平时要多注意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有意识的克制自己的行为,以免对学生和自己都造成伤害,保护学生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同时,我们也要正确引导学生,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师生关系更加和谐。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无愧于教师这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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