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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21篇)

问责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优秀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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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古城街道共有党员567名,组成了机关支部、春和社区党支部、永宁社区党支部、城北社区党支部等13个党支部。我们深刻的意识到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在直接管理服务党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坚持打牢基础,坚持规范组织活动,才能够使党支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古城街道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同时发挥党支部教育党员的作用,提高党员的政治素养,带领党员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结合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古城街道对今后的工作有以下设想:组织带领群众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小微工业园,走共同富裕道路,并计划在2019年成立泳装企业联合党支部,并发挥党组织牵头作用,为企业服好务,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大力推进古城街道经济全面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使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每一个基层战斗堡垒都强起来。

在今后的工作中,古城街道将把力量沉到基层,把重点放在支部,从严推进,精准指导,推动基层党组织具体化、精准化、差异化推进学习教育,明确具体方法标准引导他们,让支部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更好的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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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随着从严治党、管党的深入,随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深化,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宏观背景下,如何加强地方党委工作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能更好地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条例》在宏观上搭建了全党科学配置党内权力的平台。邓小平同志有一句名言:“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党的根本建设。这十几年以来,从制度反腐到制度监督再到制度建党,制度建设的实质越来越涉及到权力结构。从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到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这都是一脉相承地在解决我党在执政治国中出现的问题,全党在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党内权力上,达成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地方党委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的关键一环,是地区重大事项的“真正决策中心”,对地方党委工作中出现的痼疾“开刀”,对症下药,去伪存真,在“破”“立”结合之间,不仅给地方党委提供了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立了规矩,拉起了“红线”,提供了制度保障,更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让其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条例》在微观上抓住了是地方党委工作的根本。随着改革发展的逐步深入,有的地方党委抓经济“得心应手”,抓党建却敷衍应付,存在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个别独断专行的领导在重大决策上造成失误后,不负任何政治或经济责任,拍拍屁股走人,成了“没事人”,主要领导干部主责意识不强;有的地方会代替全会决策,大包大揽,越俎代庖;一些地方党委仍然按照传统的经验方法进行决策,不注重征求广大群众和专家智囊的意见建议,让决策在执行中走样、变形,偏离“航线”“正规”,结果事与愿违。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是治党治国的“重器”,必须用好。地方党委要树立“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理念,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紧密联系本地方实际,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涵盖从集体到个人、从指导到规范、从激励到约束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着力在选干部、配班子、强组织、聚人才和谋划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决策,创造性开展工作,在落实依法依规全面治党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条例》强调,地方党委要在聚力实现“两个百年”目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所以贯彻执行好《条例》要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上做好硬功夫,确保其“中枢神经”的运行跟上党中央的“大脑”行动节奏。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会议指出,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基础,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是治党治国的“重器”,必须用好。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层面看,条例是党内法规的最高形态,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与新近出台的纪律处分条例,再加上与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等相配合,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涵盖从集体到个人、从指导到规范、从激励到约束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层面来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抓好了,地方党委的工作才会规范有效,地方的发展才有坚强的领导保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对地方党委工作条例的审议通过和下一步的出台,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思想上进一步加深认识,提前分析本地地方党委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前思考如何将条例贯彻好。只有这样,这个治党治国的“重器”才能发挥重要作用,才能确保党的建设更加有力,确保国家治理更加有效。

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定,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认真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加强学习。各级地方党委应有计划地组织党委成员特别是领导成员学习《条例》,做到熟读、牢记、领会深透并在工作中融会贯通,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关键是要增强各级地方党委领导成员法纪意识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转变思想,强化法纪意识,增强自觉性,加强检查监督,是对各级地方党委贯彻执行好《条例》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把贯彻执行牢固建立在自觉遵守的基础之上,《条例》的各项规定才能落到实处。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自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2015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按照局党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2015年6月11日起,《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方案开始施行,该方案共分8章、39条,全面的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2015年,党组织建设已经有70年的历史,立足于当下国情的党组工作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

党组制度在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观历史,凡是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的时期,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而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

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一、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从严治党的关键在于制度治党,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条例》的出台为党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具体方案,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将依照《条例》,积极探索党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推进党支部“四风”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夯实工作作风,真抓实干促发展。

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深入基层、走进职工群众当中,才能真正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考虑、为职工群众谋事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的生命和路线决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与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是基本一致的。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实践基石。

国家主席同志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这个论断揭示了脱离群众的险恶之风如果任其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出现背离,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削弱直至坍塌。

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内就是民主路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就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当中,尽可能多地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反映职工群众意愿和诉求,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以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为已任,努力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

这既是群众路线作为党的生命线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领导制度赖以依存的实践基石。

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教学。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正所谓正人先正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严格自律“四个注重”。

一要注重自觉同特权思想现象作斗争,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人管起,从最近身的地方构筑起预防和抵制特权的防护网。

二要注重选人用人上把握好方向、守住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三要注重防范被利益集团“围猎”,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坚持交往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四要注重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对当忠诚老实,党员、干部决不能以任何借口而拒绝监督,党组织也决不能以任何理由而放松监督。

做政治的明白人,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头脑始终清醒、立场始终坚定。

这是《条例》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要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是促进党员学习,提高党员素质,促使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党员队伍纯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这既是党的一贯传统,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壮大,充分发挥党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当前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我镇机关党支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条例》,并将《条例》作为各嘎查、社区党支部的必学内容。下一步,我镇将着力抓好各党支部的规范化建设,督促全镇各基层党支部抓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使全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把《条例》作为党支部的工作指南。各党支部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等等党的组织生话制度,抓好党费收缴、发展党员等日常工作,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抓好“党日活动”的开展,做好党员的思想建设。切实增强广大党员的“四个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见实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又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规定明确、符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条例》,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意义十分重要。

会议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强调,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党委(党组)书记要亲力亲为,深入支部抓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考核评价党建工作,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巩固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不断扩大覆盖面、着力提高组织力和领导力,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会议要求,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

会议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实施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是全党的一件大事,对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会议强调,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有新气象新作为。要在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把握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员的主体作用,因材施教、注重实效,防止搞培训上的形式主义。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毫不放松加强党性教育,大力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特别是要牢牢抓住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围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长期坚持、持续发力、不断深化,使之系统权威进教材、深入生动进课堂、刻骨铭心进头脑,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要着眼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培养复合型领导干部,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打赢“三大攻坚战”等,组织开展务实管用的专题培训,加强岗位必备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干部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要加强各级党校特别是基层党校建设,努力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家和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在学科领域有影响力的知名专家,提高党校办学水平。

要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敢抓敢管、严抓严管,使教育培训过程成为干部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品行作风的过程。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结合我们正在做的事情,结合干部思想和工作实际,分类分级开展精准化的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

基层党支部是党建工作的最小单元,承担着党员日常管理、教育和培养的重要职责,在长期的党建工作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党支部工作流程和制度,为党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时至今日,随着我们党逐步进入了新时期、新阶段,党建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何承担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需要亿万党员干部齐心协力、矢志不渝,更需要每一个基层党支部都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实现每一个支部就是一个战斗集体。在这种情形下,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基层党支部的职责、使命予以明确的定位,指出其承担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光荣职责。这种职责始终没有改变,一直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发展始终。

在新的发展时期,重新对党支部工作和职责予以明确的规范,这不仅是党建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更好发挥党员领导干部作用的内在要求。因此,在后续漫长的党建工作实践中,基层党支部书记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将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将党支部作为检验成效、推进党建任务的重要平台和载体。

同时,要逐步引入创新思路,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的党建项目和有效举措,完善基层党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三会一课”等制度,不断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普通党员对基层党支部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更好的依托基层党支部发挥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既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又发扬我们党长期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传统,规定明确、符合实际。要落实好《条例》,广大党员干部就需要做到“学、思、干”三个方面。制定和实施《条例》,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带着感情学。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是连接党员和上级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当设立党支部。《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更好的建设我们每个党员的“家”,因此在学习时要带着深切的感情去学。支部对于每名党员来说,就像是每个人的“家”,正是党支部建设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所以,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

带着责任干。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一名支部党员的主人翁精神,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巩固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不断扩大覆盖面、着力提高组织力和领导力,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推动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担负起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亲力亲为地深入支部抓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把抓好党支部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把《条例》学习好、落实好。

带着问题思。当前,多数党支部能够加强自身建设,注重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凝心聚力促和谐、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个别支部还存在创新意识不够、凝聚力和战斗力还需加强、党员教育方法手段欠缺、支部书记履职能力偏弱、组织基本活动没有按期开展等问题。

《条例》的出台,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是引领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这一系列问题成为我们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书记示范带头作用的绊脚石。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新版的《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作出了全面规范,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第三条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第五条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均须成立党支部。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由方负责建立、领导。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6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支部决议、决定。超过6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3人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的党支部。

第八条党员超过50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部。党员接近50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下设若干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第十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人或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设支部书记1名,并根据支部委员数的多少,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支部委员发生缺额,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但不能指派支部委员。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凡党员1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的党员一般不能少于5人。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建立党小组,由支委会决定,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基层党支部必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十五条生产工作一线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重大问题的范围是:生产经营年度计划,改革改制方案,干部人事变动,工资奖金分配,资金使用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评选劳模先进,重要规章制度废立修改,等等。

(四)积极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为行政排忧解难。

(五)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建设。

(一)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三)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壮大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

(四)领导企业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教育职工,促进队伍稳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五)参加本支部有关人事、培训、福利等问题的研究。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第四章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十八条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领导党支部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实行“双重负责制”,即:对党员大会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同时,对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条加强支委班子建设,使支委会成为组织健全、政治坚定、公正廉洁、团结协调、开拓进取、群众信任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一条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统一意见后,按照分工进行落实。不管是书记还是委员,在进行党内表决时,一人只有一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每个支部委员都要增强委员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汇报思想和工作,接受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6次。科级建制的总支、支部委员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支部委员会应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业务知识,提高支部委员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关心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教育,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十六条支部书记是支委一班人的“班长”,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将单位和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二)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按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四)经常同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了解掌握党员、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支部书记的任职条件是:热爱党务工作,努力学习钻研,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勤政务实,善于协调,公正廉洁,群众拥护,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经组织考察合格。支部书记任职,一般要有三年以上党龄。基层党委报经集团党委同意,可选择若干支部作为试点,对支部书记进行公开直选。

第二十八条专职支部书记和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按同级别干部进行管理,享受同等待遇,工资、奖金、福利等一视同仁。按照规定,专职支部书记可以参加政工职称评审。

第三十条党支部应加强对党员的培训学习,坚持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在职党员、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分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总支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的自评互评同时进行。以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对党员进行两次党课教育,分上半年、下半年进行。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应及时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视情况不同,为党员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要增强党员主动交纳党费的意识,使党员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并根据党员工资的变化情况,及时按规定变更党费交纳比例和金额。党支部每年年底应将党员党费的交纳情况向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让党员了解党内事务,让党员参与党内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区站网”等活动,结合活动的开展,给党员分配适当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经常检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使党员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锻炼,成为基层单位的生产骨干、技术尖子和后备干部。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党规党纪教育,对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党支部要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根本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既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既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又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一条经常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企业精神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工的集体观念、法制观念和主人翁意识,激励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第四十二条积极开展文明和谐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和谐理念,营造文明和谐氛围,构建文明和谐矿区。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员工行为。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支持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组织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所属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控(参)股企业党组织建设的具体办法,由集团党委另行作出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集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条例相应作废。

顾问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2020年初,可算是我工作上另一个转折点,更是一个新的开始--加入中原发展,成为其中一员。不知不觉,入职已有半年了,在这半年里收获的实在太多了,说也说不完,要多谢的不单只是一两个人,更不是一句“多谢”就能简单了事的。

之前在龙岗有做过三级市场,对龙岗和售楼这个行或多或少也有些了解。卖一手楼是我一向向往的工作,多谢我的经理给了我这个发展的好机会,踏入销售这一行列中,认识一班好同事,学到的不再是书本那枯燥无味的知识。

记得我来时的运气比较好,第二天本项目就开盘了,开盘对我这个新人来说是一件很迷茫的事,很多同事都在忙着收获,当时我在想我要努力学习,考过就能够接客户了,由半知半解的我到此刻对销售流程有必须的了解,学到了不少的东西,当然也少不了同事之间的帮忙。深入售楼工作之后才发现其实很多事情要做,要学的却是无比的多,销售知识永远是个无底深渊,但正因如此,我乐此不疲,越来越喜欢这份工作。

前二个月,都是担任见习置业顾问,一边协助同事做好销售工作,一边学着自我接待客户。在那里,同事都很好,很愿意去教我知识,也很放心让我去做,去试。慢慢地,接待客户、跟踪客户、签定合同、售后工作、银行相关规定各方面都开始有必须的认识。

虽然刚开始还有点不习惯,因为正是楼盘旺季,工作比较多,但心里不断告诉自我,不断想,付出多少,收获多少,只是时间问题。即使往后不在这行业上工作,此刻学到的这些我相信以后绝对用得上。

4月份,正式升上为实习置业顾问。开始真真正正接待客户,独立一人将所有的工作完成。挑战性很大,一向带点自负的我也充满信心。之后,不断遇到过问题,但在同事跟经理的协助下,都能顺利将工作完成。业绩嘛!这半年来还算一般般,称不上好,总销售24套,转介成交5套。总金额19491369.5万元。对入行不久的来说还算是对自我有个马马虎虎的交代,也或者算是一种鼓励吧。

其实,总的来说,太多的不足之处了,未能一一说明。但最显然而见的,销售技巧,自身的应变本事,国家政策各方面还有待加强。总之,要学得多得是,虽然自我还年轻,但心态还是要摆得正,主动点,进取点,去学,去做。记得刚入职,经理曾说过“多去问,多去做,不要怕亏,反正做了就没错的”!

下半年,也是新的开始。同样的,对于未来,我充满了期待,期望自我还能一如既往地用心去学,去做,甚至做得更好,更精。

支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团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团支部工作的思想:以党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培养新世纪的合格人才。团支部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广泛、活跃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团支部的基本任务: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执行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各种生产、文体和公益活动。

2、围绕党政中心开展敬业爱岗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岗位奉献、岗位成才;同时,要加强公民意识和法制教育,引导团员青年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多做奉献。

3、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表彰先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

4、加强团员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监督团员履行义务,保障团员所享受的权利。

5、教育和带领团员青年同一切危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共青团光荣称号的不良行为做斗争。第四条团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

1、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2、代表维护青年利益,引导青年健康成长。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团支部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行政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条团支部应围绕单位的“急、难、险、重、新”任务,积极开展突击活动和达标争先创优活动,当好党的助手、行政的帮手。

第二章团支部建设。

第七条团支部组织设置原则:

1、凡有三名以上团员的单位,均可建立团支部。

2、组建团支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将团支部“以大化小”或“集小合大”,以适应我管理区的特点,便于开展团的工作。

第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按照选举的基本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至两年。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推荐、组织考察提议和团员直接选举的办法,青年党员可以担任支部委员会成员。团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负责,负责处理和领导支部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团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团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定、制定支部工作计划、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接收新团员、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交团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团支部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团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果支部委员会发现团员大会的决议不正确,可请求上级团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大会决定。

第九条团小组的基本任务:

在团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团员努力完成团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团员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做好团员思想工作;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协助支部活动和业余文体活动。

第十条团的基层工作干部是团的工作最基本的骨干力量,又是党政干部队伍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必须做好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热心团的工作、责任感强、组织能力好的团员或青年党员选举到团的支部委员会来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内容: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课。

第十二条团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1、团支部每季应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会前要做好准备,内容应及早通知。流动分散的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几次召开。

2、团支部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互通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3、团小组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传达支部决议、决定和要求,落实具体工作。

4、团支部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工作,沟通思想。

5、团支部每季度至少要上一次团课。

6、外出助勤、短期培训和长期出差的团员,应凭临时团组织关系或团员证参加当地的团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团支部组织生活方式,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组织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团员证分级管理制度。

团支部主要负责:每月收缴团费时在团员证内团费收缴卡中注明;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团委规定的团籍注册时间,组织团员进行年度团籍注册后,段团委将根据各支部团籍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十五条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1、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支部定期对团员进行正面教育、提高团员意识、开展自我批评的工作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每年一次。教育评议工作分民主评议、评议表彰及组织处理三个阶段。

2、对民主评议中评出的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团支部应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并在团员注册栏内注明“教育评议活动注册”。对已评出的经帮助可以合格的团员暂缓注册,并提出限制改正措施;对已评出的不合格团员,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团纪处分甚至开除团籍。处理和处分团员均按正常组织程序进行。第十六条团支部汇报请示制度:

1、团支部每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本月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

2、团员每季度应向支委会(团小组长)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团小组长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内容是:执行团支部大会决议的情况,支部布置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建议及要求等。

4、团支部委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每月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七条团员考核制度。

1、团支部应建立健全团员的评比制度,每年按达标创优标准对团员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公布考评结果。对成绩优异的团员,团支部应向同级党政组织或上级团组织提出建议,给予更高层的表扬或奖励。

2、对团员的考核评比结果应作为评选优秀团员综合表彰的主要依据。

1、确定积极分子。根据青年的表现情况和申请,团支部应建立积极分子花名册,对要求进步的青年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培养。

2、增减考察积极分子。把要求进步的列为积极分子,团支部应指定专人帮助培养,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团的会议和活动,定期给他们上团课,使他们了解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半年时间)。

3、接收积极分子为新团员时。当申请入团的青年积极分子培养成熟,具备入团条件时,团支部应及时做好接收新团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临时团支部不能发展青年入团,但可以接收青年入团申请,并负责转递到其原工作单位的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应积极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向党组织提供推荐者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团支部应每季或半年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并及时登记入册。

第二十四条团支部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时应把好“四关”:即对象确定关、教育培养关、推荐关和跟踪考察关,以确保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团支部对违反团章,触犯刑法以及路风、路誉,给团风带来严重损害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应当给予批评、帮助,并提出团内处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根据团章规定,凡年满二十八周岁又未担任团干部职务的团员,在本人提出超龄离团要求时,应及时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七条担任团支部委员的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后,应待本届委员会任期满后再办理离团手续。

第五章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

第二十八条团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

2、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的教育。

3、团的基本知识、共产主义理想和爱国主义教育。

4、“四有”、“五爱”教育。

5、团性教育。

6、公民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第二十九条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通过团的各项活动来完成的,团支部应通过组织座谈会、演讲、出版报、生产突击、义务奉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团支部的后进帮教工作应建立帮教包保制度,要有重点和针对性,每月至少找重点人谈话一次。

第六章团费收缴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按比例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0.5%;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1%。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团员,一律按自动退团处理,本支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团费管理。

1、对团费建立严格的制度进行妥善管理,严格收缴手续,定期向团员公布收缴情况。

2、团员每月缴纳团费时,团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应做好记录,并在团员证上注明。团小组长向支部缴纳团费时,应将团费收缴记录交支部签名盖章,然后由支部组织委员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团费收缴情况记录”表。团支部向段团委缴纳团费时应填写《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一式两份,段团委应在团支部交来的《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上加盖公章,一份存底,一分交支部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第三管理区团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问责

问责是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也是一种主动担责的表现。在现代社会中,问责伴随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工作中,问责意味着对领导和同事负责,而在个人生活中,问责则是控制自己的行为,做出负责任的决定。在我的人生中,问责也经常伴随着我,教给我许多珍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一段】。

问责让我学会了自立自强。经常有人会有自我怀疑、逃避困难的问题,不敢面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然而,问责的本质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意识到自己需要改进的地方。这种自我反省和改进的态度能够帮助我们提高自己的修养,自立自强,并促进自身的成长和进步。

【第二段】。

问责也教会了我如何落实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生活中,我们要为我们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在组织中要确保自己的工作完成,对自己的团队成员负责,以及要保证房间的清洁卫生等。当我们落实我们应该履行的责任并意识到我们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时,我们的人格也会得到提升。

【第三段】。

问责也提醒我,自己的行为和言行应该与社会公德相悖。要在社交场合中接受一定的严格要求,在工作中履行职责,在公共场所中保持队形。当我们行为端正且言行慎重时,对我们自己和他人都会更加有益。这种相互尊重和文明礼貌的行为也体现了我们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和关心。

【第四段】。

问责教会了我如何在压力下保持平衡。当我们在遭受批评或受到挫折时,我们需要问责并从自己的错误中学习,提高自己。而当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着压力和挑战时,我们要保持耐心和积极的态度,不断地克服困难,永不放弃。

【结语】。

问责让我明白了人生的真正意义。建立良好的行为准则,做出负责任的决定,不仅是负责自己的生活,也是对社会和自己的义务。感谢问责教会了我这些宝贵的体验和教训,让我努力地追求自身的成长和进步。

党委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党中央二十年来首度对《条例》进行“大修”,是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的一项重大举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首先是要学好《条例》,各级地方党委应有计划地组织学习,确保《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紧扣“勤”字,将《条例》学深学透。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勤学。做到勤动手,用心记笔记,深钻研,努力厚基础,进一步,加强能力素质,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真正达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目的,通过深入系统学习,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舆论氛围,将《条例》精神学深学透,充分发挥作用。

紧扣“活”字,将《条例》多样学。在理论学习中,应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带头学、领会好、宣传好。通过收看专题报道、举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组织学习讨论、撰写心得体会、运用远程教育网络、运用微信、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同时。以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班子、学习型党员干部等活动为抓手,大力整合教育资源,完善培训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法;推进新一轮大规模党员干部培训工作,探索建立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升的平台和载体,将《条例》精神多样学。

紧扣“实”字,将《条例》与实际工作结合学。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把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与当前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工作、学习“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学用结合。将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与努力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相结合。要求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为契机,紧紧抓住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主线,着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并且地方各级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并且上级党委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更是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破浪前行,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族复兴伟业的领航者。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在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的基础上,增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坚定性,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讲政治的知行合一者。要将提升政治能力贯穿于党性锤炼、强警实践的全过程,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断提高鉴别力和敏锐性,在学习状态下思考、在研究状态下工作,着重学习、深刻理解党对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真正认识、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新变化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践行者、平安中国的捍卫者、深化改革的亲历者、群众幸福的维护者,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坚持“经济发展到哪里,政法机关就服务保障到哪里”“保安全就是最好的服务民生”“化解矛盾、减少阻力就是服务发展”三大理念,以打击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以除患保障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问责心得体会

3月15日x市政府将正式实施《行政问责则规定》,通过对行政问责的不断学习,我的感触颇深,行政问责的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乃至生活作风的转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各级行政人员实施问责,对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市对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提速增效,提高政府行风建设、反腐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举措。行政问责的实施不但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对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的不断增强是个很好的阶梯。作为一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认真学习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并对照自身的工作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

1、思想观念要进一步更新,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及时的融会贯穿到所负责的工作当中,逐步改变以前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的工作方式,要积极主动,善于创新,争取全面发展,在工作中不断精益求精。

2、学好、学懂、学透所负责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程序的原则性。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使自己的理论素养不断提高,跟上新形势的发展。

3、在工作中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及办事处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党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

4、端正心态、摆正位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做好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5、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目标任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6、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加强学习。学习更多新知识,胜任自己的岗位,做合格的人民公仆。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

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应该做到对工作尽职尽责、无私奉献,要时刻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我负责的工作组织性、原则性很强,需要认真审核每位要求进步的入党人员的手续、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并严格按照时间的规定,限时办结。对于调转、调入党员要进行认真登记,对于区委布置的工作按要求时限准时完成,对于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媒体的重要性,与上级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协调与沟通,这些都要求我做到尽职尽责。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承诺:

1、认真学习、贯彻《党章》,严格按《党章》规定办事,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履行党员义务。

2、结合自己的岗位实际,继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扎扎实实地搞好各项工作。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绝不干有损于党员形象、有损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

4、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途径、提高服务能力,以创先争优为契机,心系群众,力行服务。

党组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牢牢把握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一定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军委主席负责制,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政法队伍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政法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警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坚持“干警战斗力到哪里,思想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积极推进“互联网+政治工作”、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政法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问责心得体会

《哈尔滨行政问责规定》已经在20xx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通过学习对〈规定〉有了更加深刻和明确的认识,可以说本〈规定〉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对问责制的定义,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执行程序,有效的保障了今后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于错误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下面就本〈规定〉谈一下我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规定〉是对我市民主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规定〉是一套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它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和各级政府逐级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在本责任体系中,公众也同样有权利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这样确保了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其所作的一切,就与国家相关发生的一切,向公众有所交代。所以,本问责制度,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对公众没有交代的官员同样是不负责任的官员。本问责制度让掌握公共权力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简而言之,本〈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彰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问责的范围,无论从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指示方面,还是从执行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更加有利于政府的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那些事项必须向公众公开,让公众知情,进一步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因此说本〈规定〉也是对〈人大监督法〉在细小环节的一个好的补充。

八、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如何问责和问责的责任,使得从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都有了紧迫感和危机感,更加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五、〈规定〉的问责程序严谨。严谨的运行程序是办一切事务的最根本保障,离开严谨的办事程序,必然导致混乱和无头绪,使本来一件很简单的事变的复杂。问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明确的负责机关和问责程序,就势必造成都管都不管的现象,最后不了了之,一大堆问题没人负责。〈规定〉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明确规定了问责的责任机关、问责程序和办结时限,真正地做到了问责工作有的放矢。

本〈规定〉的出台不仅保障了政府的各项政令顺畅执行和落实,还保障了公众对自己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答复,提高了政府的可信度,使政府的工作在全面的监督下高效运行,更加主动有效的防范行政过错,减少损失。因此,学习〈规定〉,就要求我们,尤其是单位行政领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程序做出行政决策,自觉接受上级、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将人民和政府赋予的权力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最有利工具。并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不断推进我哈尔滨市又好、又快的发展,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总之,学习〈规定〉的根本目的,我认为就是:积极主动完成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和决策,将公众利益作为行使权力的标尺,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提高责任意识防范行政过错。

问责

首先,对于问责制度的理解,其实是一种责任分工,让不同的人去承担不同的责任,以达到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在实践中,问责制度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和方式,包括定期考核、责任追究、问责谈话等。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问责制度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其次,问责并不是一味地追究责任,而是要求责任人回应对于公众和组织的期待。在问责的背后,是人们对公共事务和组织的信任和信心。如果出现了责任问题,那么问责的过程既是对责任人和责任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更是加强了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和信心。

再次,建立并完善问责制度,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支持。在建立这种制度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免将权力过度集中在某个人员或群体手中,同时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和规则,确保问责的公正和有效。在问责时,应该尊重责任人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需要承认责任人可能会犯错的事实,而不是仅仅追求责任的匆忙和结果。

同时,问责制度也是一种文化和理念。建立问责制度,更需要时刻强调责任和信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问责制度不是一味地批评和指责,而是要借鉴问题所在,改进不足,提高能力和素质。同时,在整个问责过程中,既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过程,重视问责中的学习和创新,同时也需要激励做好工作的人,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最后,问责制度的落地需要大家的支持和参与。唯有以公众和组织为中心,广泛建立问责文化和理念,才能真正实现问责制度的落地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强化职业训练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质量,同时也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的问责制度和经验,积极推广和参与问题解决的全球共同行动。

总之,问责制度是一个完整、系统的管理制度,需要以公正、公平、公开、公约为原则,同时要合理运用问责制度,让责任人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管理效能。在问责制度的实施和落地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民主和法治的作用,坚持真相和权利,同时也要强调人文关怀和互补共赢的精神,让问责制度成为效能和公平并重的管理方式。

密码工作条例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密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密码安全,各行各业纷纷制定了密码工作条例。笔者在公司实施密码工作条例后,深刻领悟到了密码安全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密码工作条例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笔者的心得体会。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使我们深入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逐渐认识到密码泄露对个人和公司的潜在风险,因此加强了密码的管理和保护。在过去,我们常常为了方便而设置简单的密码,或者在多个账户使用相同的密码。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要求更复杂的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且为每个账户设置独立的密码。这种改变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密码安全水平,也让我们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提高了我们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学习了大量有关网络安全的知识,并了解到了网络攻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了网络攻击的威胁性和随时可能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更加警觉地保护自己的密码。同时,密码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密码泄露事件的处理流程,使我们清楚如何应对密码泄露事件,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在加强公司密码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密码安全管理机制。密码工作条例规定了密码设置和使用的标准、密码存储和传输的方式、密码保护的措施等,为公司的密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密码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密码管理的责任和追责机制,明确了各个岗位和部门的责任分工,增强了密码安全管理的效果。

最后,密码工作条例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密码安全是一项持久性的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员工们积极参与公司密码安全专题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了密码安全意识。大家纷纷开始主动关注密码安全,相互提醒使用强、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换。这种文化转变使得公司整体的密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密码工作条例在个人和公司的密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我们更加重视和加强了密码保护的意识,加强了公司的密码安全管理,提高了密码安全的整体水平。同时,密码工作条例也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形成了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相信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密码安全意识,加强密码保护,共同构建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密码工作条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各种电子交易的普及,密码已经逐渐成为个人和组织重要信息的保护方式。为了规范密码的使用和管理,我校制定了密码工作条例,并在全校进行了推广和实施。通过参与密码工作条例的执行和应用,我深刻体会到了密码的重要性和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的推行让我意识到密码的保密性对于个人和组织的重要性。在过去,我常常忽视密码的安全性,喜欢使用相同简单的密码用于不同的账户。然而,在参与推行密码工作条例之后,我认识到这种行为是十分不安全和不可取的。通过条例的学习,我学到了制定安全密码的方法和技巧,如不使用常见密码、定期更改密码等。我理解到保持密码的机密性可以预防个人和组织的隐私泄露和财产损失。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使我对密码的管理与使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作为一名大学生,我需要使用许多账户和密码,包括学校的教务系统、邮箱、社交媒体等。过去,我常常将这些账户和密码保存在电脑或手机上,以方便记忆。然而,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学习,我明白了将密码存储在云端或使用密码管理软件的重要性。现在,我使用密码管理软件来帮助我生成和储存密码,有效地保护了我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让我认识到了密码在保护企业和组织机密信息方面的重要性。作为大学生,我经常参与一些实习或志愿者工作,接触到了一些组织的机密信息,如财务报表、客户信息等。在过去,我对这些信息的保护常常不够谨慎,比如将密码写在纸上或告诉他人。然而,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学习,我明白了保护组织机密信息的重要性。现在,我严格遵守密码保护的规定,不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确保了组织机密信息的安全性。

最后,密码工作条例的推行对于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是十分必要的。在过去,我常常收到一些网络钓鱼邮件,要求我点击链接或泄露我的账户密码。然而,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我学习到了识别和防范网络钓鱼的方法。我了解到,在收到可疑的邮件或短信时,不能轻易点击链接或回复个人信息。我也学会了通过多因素认证和加密技术来增强我的账户安全性。通过这些措施,我成功地避免了网络钓鱼的损失,提高了自身的网络安全性。

总而言之,密码工作条例的推行和实施让我意识到了密码的重要性和合理使用的必要性。通过参与密码工作条例的执行和应用,我养成了制定安全密码、储存密码、保护机密信息和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的好习惯。作为一名学生,我将继续保护我的个人信息和组织机密信息的安全,共同建设一个更安全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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