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心得体会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心得体会(优秀21篇)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心得体会(优秀21篇)



心得体会是对经验和教训的深入思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的知识。如果你对写心得体会感到困惑,不妨看看以下这些优秀的范文,或许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园区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对设备及时检修保养做好记录。

2、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办公室、维修部报修,告知问题,配合专业人员到场检修,在得到专业人员许可后,方可启用设备。

3、在物业管辖区内,要注明重点设施设备的安装地点、责任人。

4、对有质量安全监察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做好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

5、特种设备发生突发事故时,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事态的发展,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6、对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要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培养其安全正确的操作设备,杜绝麻痹思想,严格管理。

7、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充分认识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供、用电设备检修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检修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电网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公司生产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消除电力伤害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设备、用电设备和拖动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和停送电管理。

3.1在变电所和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必须熟知和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每年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值班电工做安全措施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完成。

3.2在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安全措施经专人确认后许可检修时,检修人员才进行检修作业,要求值班电工必须现场监督,检修电工在本班组管辖的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时也认真执行,检修工作人员检修完工将工作票交回后方可允许送电。

3.3所有用电的机械设备停止运转检修时,检修负责人必须到提供电源的变电所和变电站办理停电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检修安全工作措施允许检修后方能检修,检修前通知设备所在化工岗位操作工,把转换开关转到停止位,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检修工作完成后,要清理完现场,检修负责人才能将工作票交回,才允许送电。

3.4检修电工要检修正在运转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停车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现场设备,值班电工指定要检修的变电所(站)设备,并分别监督检修。

3.5检修电工要检修停止运转处于备用状态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签发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

3.6检修工作票除正常签发人签字外还要有电气值班人员、检修设备岗位班长和检修负责人签字,并分别由电气值班室、操作岗位值班室和检修负责人留存,检修完工后检修负责人将检修工作票交回后方可撤安全措施送电。

3.7所有停用或暂时不使用的用电设备(不处于热备用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要即时到供电变电所办理停电手续,电工接到停电要求立即办理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设备设施巡视管理工作,保证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发现并解决在日常运行中的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施巡视

(一)设施巡视的`区域

进料间、除臭间、处理间、出泥雨棚、配电室、控制间。

(二)设施巡视要求

1、巡视周期:每天巡视二次。

2、巡视要求:值班人员上午9时至10时、21时至22时对设备设施进行巡视,巡视后及时填写《巡视记录》。巡视过程要认真细致,严格遵守巡视内容、明确关键点,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上报有关人员。

3、安全要求:巡视时应随身携带对讲机,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夜间还应携带手电;在池、孔、坑边及上下楼梯处应注意安全,防止坠落、跌倒;在钢平台、设备下穿行时注意防止碰头;严禁翻越设备管道。

(三)设施巡视内容

1、建筑物基础有无沉降、墙体结构有无裂缝,墙体面层有无大面积剥蚀、脱落等现象。

2、降雨时关注屋顶防水层是否完好,有无渗漏现象。

3、门窗有无损坏、照明是否正常,地板、踢脚板是否完好、上下水管线是否完好,有无渗漏、锈蚀、断裂等现象。

4、钢格板、钢盖板、栏杆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防护设施如栏杆、护板、护罩、盖板等有无松动、开裂、锈蚀、破损等现象。

5、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如消火栓、灭火器等,消火栓有无埋、压、圈、占等情况。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是否保持完好待用状态。

6、厂区周边是否有较大施工影响地下自来水、中水、雨污水及电力通信管线。

7、雨水箅子有无缺失、损坏、淤积、堵塞情况,检查井井盖是否有丢失、破损情况。

第三条设备巡视

(一)设备巡视的范围:

1、电气设备:配电柜、自动化系统(主要含plc控制柜)。

2、机械设备:液压格栅、抓斗天车、给料器、转鼓格栅、砂水分离器、旋流分离器、螺旋输送机、水泵。

3、其他附属设备:可视系统(含监控探头及监视器)、电磁阀、各种电控箱、通风机或排风扇、除臭设备(含储水箱、除臭风机及除臭塔)、储水罐、渣箱等。

(二)设备巡视要求

1、巡视周期:每天巡视二次。

2、巡视要求:值班人员巡视过程要认真细致,严格遵守巡视内容、明确关键点,并做好详细巡视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向有关人员汇报。

3、安全要求:巡视时应随身携带对讲机,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夜间还应携带手电;在池、孔、坑边及上下楼梯处应注意安全,防止坠落、跌倒;在钢平台、设备下穿行时注意防止碰头;严禁翻越设备管道。

(三)设备巡视内容

1、低压配电设备巡视

(1)各开关柜电压、电流的运行情况,信号指示情况。

(2)plc柜运行是否正常,各类数值显示是否准确。

(3)电气柜、绝缘垫清洁和通风情况是否良好。

2、液压格栅巡视

(1)液压格栅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响、异动、漏油、亏油现象。

(2)本地控制柜(箱)指示灯显示是否正确。

(3)格栅板及格栅前地面是否清洁,有无栅渣污泥。

(4)进料池泥位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5)格栅板有无变形,过度磨损等情况。

(6)限位电磁阀功能是否正常。

3、抓斗天车巡视

(1)天车运行状态时,大车、小车行车有无异响、异动现象;非运行状态时是否归位(置于给料器上方)。

(2)抓斗运行状态时,开启、闭合是否正常,有无夹杂异物,是否存在漏油、亏油现象;非运行状态时是否闭合状态。

(3)钢丝绳有无扭曲、断股,动力及控制电缆有无破损、老化、开裂。

(4)各限位开关是否灵敏有效。

(5)吊钩、防脱钩装置是否完好。

(6)天车减速器是否存在漏油。

(7)天车是否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4、给料器巡视

(1)料斗的料位是否符合工艺要求以及是否存在固体搭桥情况。

(2)料斗内是否存在大块固体硬质物体或缠绕韧性物品。

(3)分离栅条上是否存在沉积物。

(4)运输螺杆上是否存在黏附物。

(5)齿轮电机是否存在振动、异响等现象。

5、转鼓格栅巡视

(1)进料管道及出料管道是否存在固体物质堵塞。

(2)内外冲洗棒是否存在堵塞。

(3)转鼓内筛网是否堵塞。

(4)齿轮电机是否存在振动、异响等现象。

6、砂水分离器巡视

(1)料斗箱体内有无固体物累积。

(2)进料涡轮箱是否受堵。

(3)溢流堰上是否有沉积物。

(4)齿轮电机是否存在振动、异响等现象。

7、旋流分离器巡视

(1)进料压力表是否在正常范围。

(2)系统闸阀状态与运行工艺一致。

8、螺旋输送机巡视

(1)电机是否存在振动、异响等现象。

(2)螺杆运行是否符合工艺参数设置要求。

(3)螺杆旋转是否存在异响,有无异物卡住。

9、水泵巡视

(1)外观有无漏油、锈蚀。

(2)运行时转向是否正确、运转是否平稳、有无异常振动和噪声。(3)各部位的螺栓有无缺损、松动。

(4)本地控制箱信号灯是否显示正常。

(5)水泵停车时,是否有骤然停车现象。

10、除臭系统巡视

(1)本地控制柜(箱)指示灯显示是否正确,各类数值显示是否准确。

(2)除臭装置散水量、臭气风量、压力损失等情况。

(3)散水给水装置过滤器压力损失、散水泵是否有震动或噪声。

11、起重机巡视

(1)检查起重机运转是否正常。

(2)钢丝绳有无扭曲、断股,动力及控制电缆有无破损、老化、开裂。

(3)各限位开关是否灵敏有效。

(4)吊钩、防脱钩装置是否完好。

(5)天车减速器是否存在漏油。

(6)天车是否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12、其它配套设备巡视

(1)检查可视监控探头及监视器、电磁阀、各种电控箱、通风机或排风扇、提升泵、除臭设备、储水罐、渣箱等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各个控制柜指示灯、仪表等显示是否准确,功能是否正常。

(3)检查各个设备及控制箱是否清洁,有无破损、锈蚀、泄露。

(4)检查各处闸(阀)门是否泄漏、锈蚀,按钮、限位等装置是否完好,本地控制箱是否清洁、有效。

(5)各种设备地脚螺栓是否松动、锈蚀。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2.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防毒口罩、特种手套、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均属于防护器具。对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1.由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和防护器具;

2.0分工原则:

2.3凡生产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由消防专管员(卢雨)管理。

3.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3.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4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4.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使用人员头型相适应;

4.3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须仔细检查;

4.4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

4.5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防护用具,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4.8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

4.9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工作。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6、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生产设施管理,充分利用设施设备残值,保障加油加气站报废设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和环境危害,制定本制度。

加油加气站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1站长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管理。

3.2技术员负责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的具体实施工作。

(1)严禁私自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符合下述一项或多项,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

1)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2)由于技术进步,先进设备替换落后设备。

3)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

4)由于生产工艺改进或生产规模的'扩大,不能满足生产能力的设备、管道。

5)严重腐蚀,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管道。

(2)生产设施撤除和报废程序

1)根据生产设施撤除和报废条件,提请公司审批。

2)加油加气站应编制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方案,明确报废设施的处置方法。

3)拆除生产设施应确保拆除安全,拆除前应进行必要的隔离、置换、中和、断电等措施后,按照生产设施拆除方案进行作业。请承包商进行拆除时,应签定生产设施拆除合同,对承受商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4)报废生产设施应当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隐患。生产设施必须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清洗置换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气瓶报废应作破坏性处理。

6)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必须有帐可查,并且相关材料要存档。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员。

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

3、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4、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

5、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6、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各类仪表、阀门等,保证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7、二次供水管理人员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发现供水设施运行有可能影响到水质安全的异常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8、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超过24小时未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9、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保持清洁,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10、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11、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12、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要归档保存至少三年。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是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的必要设施,必须保证各项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灵敏,特制订本规定:

1. 建立安全设施档案,正确记载安全设施原始记录、运转、检测、检验、维修等情况。

2. 重要安全设施要有专管人员,并加强日常监护,保证安全设施完好。

3. 按国家规定,每年安全设施投入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设施资金的投入。

4. 对设备的安全设施要依据“四有四必”的原则,达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的要求。

5. 安全阀应灵敏、可靠,且每年应校验一次。

6. 防爆片应有资质单位制造,并有产品合格证。

7. 压力表应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确保正确性,每半年校验一次。

8. 液位计应保持清晰、易见,有防止破损的保护罩。

9. 安全设施发现有不完好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10. 温度、警示、警报、联锁各类电器、仪表等,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经济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实行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分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并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施工现场所需防护用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做到票证齐全、有效,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

六、以不低于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实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工程,按“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总价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有计划的增加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使其达到标准化水平。

七、不具备“三证一票”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在公司施工现场使用,据假货于场外。

八、到集团指定的防护用品专供商店购买安全防护用品,购货后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安全、材料等人员共同验收并办理收货、发货登记手续。

九、对在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新换旧,不得使用破旧失效的产品。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工艺生产中的工艺指标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卸压装置、低压真空密封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装置、灭火装置及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均属于安全装置和防护实施。对以上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必须进行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特种手套、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均属于防护器具。对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由安全部负责管理防护器具,生产单位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装置和设施。

分工原则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由设备员管理。

凡属电器的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均有电气、仪表工程师管理。

凡生产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有公司安全员管理。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性质,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得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使用人员头型相适应。

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须仔细检查。

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

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防毒面具,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车间应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护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妥善保管,防止腐烂和强度下降,定期进行强度试验。

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电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结缘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工作。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项目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

2.项目必须配备数量齐全的.各种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网(4x6米的平网,3x6米的立网),漏电保护器、绝缘电线等安全设施。

3.所使用的“三宝”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准用证,建设部或省建委批准推荐的“三证”齐全的产品,严禁各分包方自行购买(以免出现“三无”产品)

4.在作业层超过2米时必须及时提供及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防护设施的不准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及搭设均由特种作业人员完成。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挪做他用或拆除,需要拆除时必须经过公司安全部和项目部负责人共同同意后方可拆除。

6.任何人禁止故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牌,一经发现查实,将按违反安全劳动纪律论处,并处一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交四公局呼和浩特东线快速路

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xx年3月29日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本厂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气收集净化设施、消防洗消废水收集池。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4、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2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6、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本公司的环保保护设施是自行运行。

7、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8、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8.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8.2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8.3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8.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8.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9、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

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13、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1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15、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16、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17、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

本厂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

18、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21、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

21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22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23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不受干涉。

24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5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低压电气设备管理,保证公司内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恩姆易机公司的低压电气设备维护人员。

1,低压电气工作人员应由电力部门和恩姆易机公司认可,经劳动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人员担任.

2,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次序,确保安全用电,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安全规程.

3,非电气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拆装电气设备,以防发生电气设备故障和人员伤亡事故.

4,电气工作人员在检查或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做到安全用电,一切电气设备在未经检查证明无电以前,均视为带电.

5,电气工作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必须将检修设备的总电源开关断开,并挂警视牌,条件许可在电气开关上锁.

6,长期没使用的电气设备(如电动机,风扇,电动工具等)在使用前,应按设备检修要求进行检修,并做绝缘测试;完整填写检修,测试报告后方可使用.

7,对于新安装的电气线路和设备,需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8,对于新安装的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应做绝缘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并认真填写相关的测试报告.

9,主要电气设备维护保养应按照主要电气设备检修周期表的规定来执行;并做好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

10,主要电气设备和移动工具应建立设备运行档案,各类技术资料要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2、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4、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传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5、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6、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7、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8、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9、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10、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11、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12、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14、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15、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16、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2.1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2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施工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3.1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津建安表16).

3.3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警示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3.4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3.5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6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3.7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8公司安技保卫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保部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津建安表24)。

5.1《安全标志牌登记表》

5.2《检查记录》

5.3《安全标志平面图》

通讯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通信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际通信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产权变更)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

国际通信出入口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

国际传输网是指从境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至境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通信的所有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电信设施。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照本规定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维护国家通信主权,保证通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行国际传输网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

进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必须拥有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

第六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我国国家权益。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传输网、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我国领土、领海内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经营权和维护权,必须由获得我国国际通信业务经营权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编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进行管理。

第九条 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必须经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同意。

第十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三)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审批。

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无权审批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和建设维护协议,应在签署前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文本。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应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国际传输网建设谅解备忘录或建设维护协议审批申请后2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不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际通信出入口建设的,还应提供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项目初审或审批时,除应提供第十四条所列各项材料外,还应提供谅解备忘录文本和建设维护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的初审或审批,可以采用组织专家评议、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初审意见或批复。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上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行业初审申请后,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受理企业所报限额以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后,应当在45 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信-息-产-业-部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审批同意私自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签署协议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在申请初审或审批过程中隐瞒有关问题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信-息-产-业-部不予初审或审批;已通过信-息-产-业-部初审或审批的,信-息-产-业-部撤消原初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信-息-产-业-部告知审批单位撤消批准文件;已经进行建设的,不得运营。

第二十条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通信的通信设施建设,参照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一、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管理工作,落实专人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性能优良、器材完好。

二、警车应当由公安民-警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严禁无证驾驶。

三、使用警车必须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有关规定,严禁酒后驾车。

四、公务用车应由专人管理,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不带病行驶;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每半月对车辆检测一次,保证警务用车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每年对警车及时进行年检,购买强制保险,粘贴年检、保险标志。

五、公务用车只能用于警务工作,不得出私车或借与非警务人员,警车因公务离开永兴境内要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离开郴州市范围内要向局长、政委报告并征得同意,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公车私用,除公务活动外,不得在宾馆、酒店及公共娱乐场所停放警用车辆;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挂靠警车牌证;严禁警车用于婚、丧事。

六、民-警及其亲属不得购买、借用、驾驶以下几类车辆,包括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或牌证不全、手续不全的;盗抢和走私的;暂扣、没收尚未移交处理的;右置方向的(右舵车);报废或非法拼装的;非公安车辆套挂、挪用警车牌的;套挂、挪用公安号牌或外地车辆牌照的;非警车安装警灯、警报器,或喷涂警车标志的;利用职便,非公务借用涉案或被管理单位或个人车辆的;其它违规车辆。

七、若违反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将按照《警车管理规定》的规定给予处分。若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驾车、公车私用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民-警个人承担。公务用车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被盗的,一切损失由民-警个人承担。县局纪检督察部门要随时上街、上路对公务车辆进行督查,对督查到有违令违规行为的当事人除按《警车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分,所在所室队没有认真落实有关管理制度的,将追究所室队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八、通讯设备(专线、外线电话、无线对讲机等)应保持良好畅通状态,发现出现故障,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维修。

九、通讯设备的保密必须做到“七防五无”,即: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尘、防蛀;无丢失、无损坏、无变质、无锈蚀、无鼠害。

十、通讯设备不得私自外借或挪为它用,因管理不善遗失通讯设备的由责任民-警负责赔偿。

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各类安全设施正常、有效,保证生产和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xx]93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安环部:对公司范围内所有安全消防设施和安全附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负责建立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台账,同时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2、公司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所属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正常、可靠运行负责。

3、设备组:负责公司与安全有关的所有电气仪表及防爆电器等的安装、调试和检验工作,并应保证能可靠运行。负责安全附件及相关安全设施的'安装、调试,保证安全设施的有效、可靠运行,使其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4、供应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的购买,并应对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可靠性负责。

5、技质部:负责安全附件及相关安全设施的参数、性能是否匹配等方面的技术审核工作。

1、安全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2、本公司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各部门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安环部备案。

4、安全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各相应项目组或设备部负责组织安装,并负责监督检查安装的质量。

5、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1、各类安全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

2、使用人员应达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方可上岗操作。

3、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班组长或有关人员。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5、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处分。

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准确填写规格的各项运行记录。

7、为保证安全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部门应设兼职设备员,协助安环部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

8、实行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安全设施有专人负责。

1、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车间、设备主管允许,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棉纱类物品。

2、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维修。设备部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3、操作工负责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4、对封存、闲置的设备,不经设备部批准,不得随意启动、转移、拆卸。

1、各类安全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2、报废、报损旧设备由安环部安排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安全设施台帐中注销。

3、安全设施拆除前,拆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完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规定要求办理。

4、安全设施拆除前,其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置换,确保无残留物质,不会对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5、拆除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作业。

1、各种安全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设置专人进行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2、对各种设施除按规定进行效验外,还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磁、防锈、防腐蚀、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

3、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积压、浪费,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设施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

5、对安全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维护。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销售以库区安全为主,为了确保库区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要求,特对库区内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包括生活区,库房区)电力装置设计安装、线路连接应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以及gb11652―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各办公区、库区的消防器材应由专人负责。公司内的技术人员应对所有的`消防设施、用电设备等进行定期检修,保持其正常使用和运转。设备有问题时应及时检修,检修前应清理设备上的灰尘。

3、电源线路发生漏电、短路或其它情况以及机器运转不正常时,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慎重处理。

4、库房区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应定期检测,保持其灵敏几有效。

5、经常检查防爆墙是否破坏,消防池必须保持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6、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且易于拿取、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温度适宜、不受化学腐蚀的环境,不得有障碍物或堆码东西,附近通道要经常保持畅通。

7、消防用水、消防水泵等的使用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修、试运行,保证经常处于备用状态。

8、建立消防器材管理档案,即对灭火器、消防设施、工具的种类、数量、有效期等进行登记。使用后,将使用日期、原因、情况及灭火性能进行登记;检查结果也要登记。

建筑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质量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

3.1总工办负责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

3.2行政部负责后勤物资的供给;。

3.3各车间、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职责归口管理。

4、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2作业监督。

4.2.3总工办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4.3.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总工办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公司设备,但紧急情况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须及时报告和照价补偿。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保安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阻火器,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行政部保卫科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和车间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4.3.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总工办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4.3.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4.3.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4表现评价和续用。

4.4.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4.4.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5、相关记录。

《安全责任协议书》。

《承包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承包商表现评价表》。

《合格承包商名单》。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内的所有办公、工作场所。

第三条 疏散出口:

办公室疏散出口为走廊西头出口,各仓库疏散出口为出入库进出口;

第四条 疏散门:

1、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平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2、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五条 安全出口:

除特殊情况外,窗口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第六条 安全疏散标识: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显著位置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第七条 应急照明灯:

办公室和仓库各个安全出口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八条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责任职能部门为仓储部,管理责任人为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第九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3、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等部位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卷帘门,否则必须在窗口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第十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应每天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清晰、有效、没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向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汇报,以安排维修、更换和整改。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责任人对整改质量负有监督和验收的.责任。

第十一条 应急灯均以放电状态出厂,使用前必须进行20 小时的充电,才可进行放电。使用中的应急灯具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每半个月或一个月通过连续开关试验,以检查电路转换及电池的应急功能,并进行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仓储部修订并负责解释。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