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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我叫杨光荣,现年56岁,20xx年因经济问题于20xx年9月23日收到贵院判决书。由于我长期患有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曾于20xx年在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由当时睡眠呼吸专家黄席珍教授确诊,呼吸暂停最长时间达两分多钟,要求每天配带呼吸机睡觉(在纪委和检察院审查期间每天均带呼吸机睡觉),如不使用呼吸机,可致心肺等器官引发并发症,或缺氧导致窒息死亡。10多年来,我已用坏两台呼吸机,每晚还要求家属陪护,以防出现意外。20xx年元月至20xx年元月每年经泰兴市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仍为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症,存在猝死的风险,被批准监外执行。这次仍请求贵院批准准予监外执行,不胜感谢!
申请人:杨光荣。
20xx年8月20日。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患有高血压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请求法院对我准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于 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宿迁市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又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我的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我监外执行,我保证在监外,服从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管教,认真接受改造,遵守法律,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到,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宿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首先对于在怀孕期间受到领导的'照顾和关心表示感谢。
我于20xx年12月22日剖腹产生下女儿,从20xx年11月25日至20xx年4月10日休产假四个半月。因本人存在实际困难:
一、孩子年幼无人帮忙看护;。
二、本人安家在通山,住家离工作地太远,若在通城租房哺乳极不方便;。
三、本人怀孕期间的合并妊娠病症尚未完全康复,现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一年(20xx年4月11日至20xx年4月11日)。
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执字第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以______罪判处罪犯……(刑罚种类和刑期)。现______(写明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名称)建议对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怀孕的妇女(或写“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罪犯,决定予以监外执行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设计的。对符合法定其他情形的,则应当在决定书正文的相关部分作相应改动:
(二)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应改写为:“经查,罪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所引法律条文应当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款”。
三、本决定书应当送达负责监管的执行机关即罪犯住所地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本人。
范文。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初字第117号。
罪犯邹,男,x年5月26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住xx县。x1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x年9月10日作出()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在本案审理期间,邹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xx大学华西医院的门诊部病情证明书和出院病情证明书各1份,本院委托xx市人民医院对邹病情进行诊断。xx市人民医院于x年9月1日作出邹长期患乙肝病史,乙肝病毒dna定量3.96e+05(高病毒复制),经肝功能检查明显异常,增强ct提示肝硬化并有肝腹水,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改变。邹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中的肝硬化失代偿期,本院于x年9月6日征求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于x年9月7日进行回复,对本院拟对邹进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为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审判员李。
x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
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你好!
我已于xxxx年11月15日生育宝宝,并于xxxx年9月1日至xxxx年2月1日已休产假五个月(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但由于宝宝才三个月大,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照料,且本人家住地离学校太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精神状态也不是非常稳定,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为了不影响教学质量,今后能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现申请休哺乳假5个月(xxxx年2月22日—xxxx年7月22日)。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患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请求法院对我准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xx市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又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目前,__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
3、对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改不止。
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
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公安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
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
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当中执行机关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公安机关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__案)。《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机关,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当事人往往都比较固执己见,民事案件当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调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导工作,审理起来比较辛苦。
1、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再审或发回重审,建议加强与基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比如在发回重审之前与基层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合理作出判定。因为有些情况卷面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出来,部分案子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然后又上诉;或者案件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审完当事人又上诉。这类案子的办案周期通常都比较长,从受理到审结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然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案件办理完毕社会效果都不会很好。
2、对有争议的问题,比如暂予监外执行交付节点的理解,建议至少在州内统一标准,以便于基层法院顺畅操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能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管,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权责,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续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希望中院对审判监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归纳后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推广,为基层法院提供有益借鉴或参考,同时对基层法院工作多给予指导帮助。
()刑执字第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等)。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作出了(______)___刑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以______罪判处罪犯……(刑罚种类和刑期)。现______(写明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名称)建议对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怀孕的'妇女(或写“经查,罪犯______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______暂予监外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罪犯,决定予以监外执行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设计的。对符合法定其他情形的,则应当在决定书正文的相关部分作相应改动:
(二)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应改写为:“经查,罪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所引法律条文应当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款”。
三、本决定书应当送达负责监管的执行机关即罪犯住所地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本人。
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xx)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xx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xx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请求事项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事实及理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20xx年12月15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
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覃树蓉,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__年10月11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20__)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__年8月4日和20__年4月9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此致
签名:
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______,经营场所:______,负责人______,职务______。
请求事项:
撤回对(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1年月日依法受理——(20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人将申请贵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民法院:
我行申请执行*****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在***人民法院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方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同时,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当地政协领导,地方的阻挠和干扰等因素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仍无法执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鉴于本案在当地执行遇到了严重的阻碍,长期执行未果,已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案件在当地实际已无法继续执行。所以,为维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排除地方干扰,现我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排除地方干扰,便于本案尽快执结。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纠纷,于年月日向贵院起诉在案,现因,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项(或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张卫星,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23270019571116,住址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一路20号2单元404户。
被申请人: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9号1—17号。
法定代表人:杨生,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执行案号为(20xx)黄执字第327-4号提级执行;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1日作出青仲裁字(20xx)第499号裁决书,该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513631元及利息,但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01月05日。
申请人:,男,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区____路____号,电话:________。
被执行人:,男,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区路____小区____号____楼____楼____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20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年5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年__月__曰。
申请人:张三,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李四,女,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路。
1、强令被申请人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八十二万四千元、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四万元、给付申请人垫付之诉讼费一万四千六百五十元,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月日审理完结,并作出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八十二万四千元(rmb824,000.00),并赔偿损失人民币四万元(rmb40,000.00),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一万四千六百五十元(rmb12,650.00),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前述判决书送达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已于20xx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分文未向申请人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致使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至今未能实现,权益遭受损害。
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的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强令被申请人返还请求之款项,承担本案全部强制执行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男,汉族,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职业,住____市____区____小区幢____室。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职业,住____市____区____小区幢____室。
申请事项:恢复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合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益(自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_月____日,26个月,年利率6。0%的双倍,计利息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蒋、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____区人民法院()合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年____月____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在两年之内付清18万元,即到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18万元全部付清,如果未在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申请人仍按生效判决连同逾期利息全部主张。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未能在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18万元。因此,其应按生效判决承担逾期利息。
为此,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已被贵院查封的位于____市____区广场商业楼3层的非住宅门面房一套,房产登记号为:。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__,男(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_省_县人,住__。
被申请人:__,男(女),_年_月_日出生,_族,_省_县人,住__。
申请执行依据:(__)__初字第_号判决书。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__)__初字第_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_款人民币__元及诉讼费__元、保全费、鉴定费__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纠纷一案,业经___人民法院作出(20__)__初字第_号_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__款。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___人民法院。
__年__月__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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