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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专业14篇)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专业14篇)



在转专业申请书中,应该突出自己的优势和特长,以及为什么适合目标专业。范文中所涉及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帮助申请人在撰写转专业申请书时避免一些常见的错误。

商标复审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厂(公司)对商标局______字第____号异议裁定不服,依照《商标法》第33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裁定。

理由如下:

(说明复审的依据和事实)。

申请人:__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送:副本一份,商标图样五张。

其他____________。

附:

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的申请。根据《商标法》第22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制作该申请书写明商标异议裁定书的文号,申请复审的理由和住所,此外还要附商标图样,有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填写证明材料的名称、件数,一并送交。

商标复审申请书

________商标管理局:

我公司前以申请注册_________,申请号为_________(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第类的“_________”。

但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第______号通知书引证已经注册的第______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

申请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撤回对________________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__)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_____年_____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__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强制执行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代理组织名称:

被异议商标:

初步审定号:

类别: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商标复审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厂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_____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第_____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32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

申请人:__________(章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标复审申请书

案件类型:。

商标:。

申请号/初步审定号/注册号:。

类别:。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地区号):。

是否延期:。

同时/曾在哪些类对。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1.此申请书适用于驳回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异议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等类型的`申请,请在案件类型一栏注册。

2.对于异议复审申请,申请书及有关附件需一式两份。

3.申请理由请另附页填写。

4.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栏目。

5.收费标准: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

附在本申请书后寄至我会。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审请求: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____________。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书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商标法》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申请人应提交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附送商标图样5张。申请书应写明注册商标的编号、名称,商标局撤销注册决定的编号;着重写清申请复审的理由;最后签字、盖章。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的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商标异议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inc成立于20xx年,a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inc被a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的全资子公司。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australiapvt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uk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20xx年,a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商标异议申请书范文

住所地:____。

申请人因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_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__年6月17日交给____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____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__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____年9月8日。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的正文样式

申请人:

住所: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审理申请人与原告等(__)厦民初第号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否承担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前提之一便是《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印章是否系b私自刻制、是否为申请人所实际使用,《借款合同》是否系b冒用申请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在泉州___法院号案件审理之中。

既然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则本案就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商标异议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 inc成立于20xx年,a 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 llc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

20xx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b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2500-3000万美元。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异议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商标异议申请书

本商标代理组织xxxx,受美国a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llc)(下称“异议人”)的委托,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xxxx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xxxx号浙江d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异议人简介。

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ainc成立于20xx年,allc成立于20xx年,20xx年3月ainc被allc收购,组成目前的allc公司。

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brand,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xxx)的全资子公司。

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aaustraliapvtltd公司,在英国设立有auklimited公司。

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1.2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50%。

20xx年,a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

公司创建20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

(二)权利分析。

“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又是异议人的商标。

“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xxxx的独创设计。

“words”和“words+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

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和“words+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

(1)企业名称权。

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

(2)著作权。

“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

(3)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

(略)。

(一)代理关系(详见证据七)。

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2500-3000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

b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1000-1500万美元的“words+图形”商品转给浙江c公司(下称“c公司”,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

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二)关联关系(详见证据六、证据八)。

被异议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关联企业。

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xx行政管理局、浦江县xx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的联系纽带是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具体为:

(1)c公司与e公司系关联企业。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33%股份,合计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7.17%股份,合计97.17%的股份。

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

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显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

(2)e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以来,e是被异议人d公司的唯一股东。

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3)c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系关联企业。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

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4)b公司与被异议人d公司之间的关系。

b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b公司存有代理关系。

这充分说明b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20xx年9月26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

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

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c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d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xxxx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和c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被异议“words+图形”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

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

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

特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xxxx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

异议人:a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xxxx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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