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条据书信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22篇)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22篇)



范文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不足和问题,指导我们进行自我反思和提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范文范本,供大家欣赏和学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的灵感和启示。

档案保密制度

(一)学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学院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决策等。

(三)学院内部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和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四)学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学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学院高层领导未正式公开的谈话。

(七)学院员工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八)其它经学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绝密是指在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学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学院重大决策、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等。

(二)机密是指泄露会使学院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学院的财务报表、工资收入、统计资料、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等。

(三)秘密是指泄露会使学院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学院人事档案、高层领导未正式公开的重要谈话、未正式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属于学院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一)绝密级:董事会成员、院级领导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机密级:处级(正职、副职、助理)以上级别干部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秘密级:高级文员以上岗位人员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一)学院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二)院长领导保密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三)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学院秘密的.事项,应由院长批准,绝密级内容须经董事长批准。

(四)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学院秘密。

(五)员工发现学院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院办公室,院办公室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六)有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细则,并加以严格执行。

(七)文档人员、保密员工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八)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一)文件打印。

1、由文件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学院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分数。

2、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应在发文单中反映,保密文件应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打印。

3、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立即用碎纸机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二)文件发放。

1、文件打印完毕,由文印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2、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3、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发送保密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未正式聘用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三)文件复印。

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相关领导批准。

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严格按复印份数复印。

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复印废件应即时用碎纸机销毁。

(四)文件借阅。

借阅保密文件必须经借阅方、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加以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需经相关领导批准。

(五)传真件。

1、保密文件传递,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2、收发传真要做好登记。

3、保密传真件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不得为其他人。

(六)档案。

1、严格履行借阅不同密级档案的批准手续,秘密、机密档案由院长批准,绝密档案由董事长批准。

2、档案销毁应经鉴定小组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两人以上参加,做好登记。

(七)会议。

1、所有重要会议由院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2、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3、会务组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的签到和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4、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院办公室指定。

5、会议纪要整理由院办公室指定人员在指定地点整理。

6、会议参加人员不得私自透露会议内容。

(一)泄露学院绝密者,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二)泄露学院机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三)泄露学院秘密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档案保密制度

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档案工作人员应以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为准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传播密级档案内容。

一、日常工作要求。

1.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受、保管、提供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做到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齐全,帐目清楚。查阅密级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在档案室内查阅,复印只能在档案馆复印。未经批准,不准将密级档案借出。

2.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守国家机密,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的内容,不准利用职权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3.凡规定不能查阅和不该摘抄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准查阅、摘抄和复印。凡需复制保密档案材料,须经xxxxxx批准后,方可复制。

4.档案室无人时,应将门、窗关牢,柜上锁,确保安全无误。

5.严守保密规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6.在工作形成的废纸,不得随意乱扔。

7.档案信息上网,须遵守信息保密规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严防泄密。

8.防止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设备等泄密,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登陆国际互联网,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9.每年进行xxxxx次保密检查,并报上级xxxxxx。

二、档案销毁工作要求。

1.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要按有关规定写出鉴定报告、销毁清册,经xxxxxx批准后,由xxxxx人以上监督销毁。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若所借档案丢失,档案工作人员须及时通知xxxxx部门,并写明情况(丢失时间、地点、具体档案名称等)以便及时处理。

本制度经xxxxx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档案馆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档案政治安全。

二、借阅、查阅涉密档案,应严格履行领导审批 、本人登记手续。

三、利用涉密档案者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档案带走或转借他人,禁止携带档案外出。

四、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摘抄,如确属正常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五、涉密档案收回后要及时入库,不得在外存放。

六、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及时解密,积极提供利用。

七、档案室必须安装安全设施。

八、档案工作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为确保档案,避免发生档案内容失密、泄密现象,特制订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保密法纪,做到不泄密、不失密、不传密,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专人管理,专柜、箱存放,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三)、认真做好档案文件、资料的密级划分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对不同密级范围的档案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和借阅制度。

(四)、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馆。

(五)、利用涉密档案,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使用,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随意外借、复印和传真。

(六)、对办理完毕的密级文件,档案人员要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七)、对于保管期已到,经过鉴定,确属销毁的文件,必须请示有关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慎重处理,不得做废纸出卖或做其它用途。

(八)、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或本馆有关档案保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查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襄樊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档案密级的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要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更改。

第四条 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密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襄樊学院保密委员会”和《襄樊学院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 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馆是保密工作的重点部门,全馆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秘密文件应按规定范围、在规定场所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三、不能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能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能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谈及国家秘密。

四、不能通过普通邮寄传递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五、馆藏涉密的档案数据,不能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能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未开放档案信息。

六、利用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七、属于机密级档案、资料和密码电报的,一般不予复印,若因特殊需要,确需复印的,应征得原制文机关的同意,经馆长批准,使用档案馆内部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严禁拿到社会上营业性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

八、销毁秘密文件和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进行登记造册,并派专人(两人以上)护送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任何人不得把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当废品出售。

九、档案的公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以防泄密事件发生。

档案保管

为切实保障涉密档案的安全,特制定应急救援涉密档案管理措施。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应急救援涉密档案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档案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档案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档案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档案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 “三铁”标准建立涉密档案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四、对涉密档案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档案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档案,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档案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档案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房产档案保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的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工程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1.3 执行监管

人事总务部是公司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保密监督检查、协助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2.1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与工程相关的图纸、决策、预决算等资料。

(六)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七)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八)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九)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措施

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人事总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与工程相关的图纸、决策、预决算等资料,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

3.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等,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人事总务部指定的专人和工程部指定专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的,应先由总经理批准。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六条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一、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二、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社保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严格执行《保密法》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每年定期进行档案安全保密检查工作,检查各部门档案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及文件资料保管、清理,档案整理归档情况,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室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对秘密以上的密级档案要加强管理,控制使用,严格执行查阅审批手续,防止泄、失密的事故发生。

三、凡查阅密级档案,查阅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印、剪裁、撕毁,并做到知密不泄。

四、查阅档案只限在阅档室内阅读,未经许可,不得摘抄、复制、录档案内容,确需借出档案,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按时归还。

五、任何人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档案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将机密档案放在档案室以外的任何地方,不随身携带库房或档案箱柜钥匙。对调出查阅的`案卷入库时,档案员必须对该案卷进行认真细致检查。

六、档案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于造成泄密的部门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并就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

2、有密级的文件,在其传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销毁等过程中,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3、利用者查阅密级档案,须经本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只限于在档案阅览室利用,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提供有密级的文件和档案,密级档案不得复制,不得扩散档案机密,对造成泄密事件的责任者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4、任何人不得携带涉密档案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其他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场所。

5、采取现代化保密技术防护手段,防止档案机密泄密。

6、档案文件的`降密和解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档案人员不得私自确定档案降密和解密的日期和范围。

7、加强库房安全防范工作。库房须安装防盗设施,定期检查门窗,对不合理的设施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做到安全保密一起抓。

8、加强单位各处室自行保管整理档案时的安全措施,以防丢失及泄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档案保密制度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

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如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长期离开岗位前,必须把自己经营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要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保密人员每年对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收集齐全,对有查考价值的要整理立卷,其他文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调阅公司的保密档案,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密文件销毁前,必须逐一登记,并在报领导批准后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销尽。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公司内销毁。

第十五条

以上保密文件拟制、处理、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在工作过程中保密文件管理人员要注意不要谈论文中的`机密事项,不让无关人员随意浏览,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电话中谈论机密事项等等。

第十六条

公司印制各类简报、刊物及向宣传、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承办人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及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外出访问、涉及业务技术谈判、学习交流展览演示等公务活动中,不准随身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预案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泄露事件发生。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二、各部室应在每季度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季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 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舲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复印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 实行电脑化管理。

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3、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 舲。

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单位档案保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观念,防止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抓好对职工的保密教育。

2、加强对、市政府以上各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声像资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泄密。

3、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文件带出办公室。

4、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私摘抄、复印省、市领导机关秘密文件内容。

5、在公共场所谈话和私人信函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6、机要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和各项保密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保密、安全。

二、密级划分

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现将具体密级划分如下:

(一)绝秘

(二)机密

1、党组会议记录。

2、会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等。

3、纪检主要查处的重要案件资料。

(三)秘密

1、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2、会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安排。

3、干部调配、任免、处分决定。

4、机关财务预决算及会计资料,业务统计数据信息等。

5、中长期发展规划。

6、人事、劳资及领导住处、个人电话资料等。

7、其余不应向社会公布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本制度从即日起实施。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7月10日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增强保密观念,定期检查保密纪律执行情况。

二、查阅本部门立卷的档案,需经部门秘书向档案室查阅。

三、查阅有密级的档案和文件,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复印。

四、因工作需要跨部门查阅档案,应征得该立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五、校会记录、校务会记录由党办主任、校办主任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复印。

六、科研档案查阅有密级的只限该课题组负责人直接查阅;无密级的需经该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一般不对外开放。

七、研究生教学档案需经该研究生导师或其本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八、严守机密,文件内容不得随意泄露,未经允许不得摘抄、照相、复印。经允许摘抄、照相、复制的要妥善保管,用后自行销毁。

九、严格遵守档案库房管理规定,库房重地非本室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做好“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为了加强机关保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二、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

三、秘密文件、资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档案保密制度

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二、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传真提供密秘级以上档案。

三、凡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须经主管领导及档案馆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借出、复制或摘抄。

四、档案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五、密级档案要经常查对,失泄密时要及时上报局主管领导,并对责任者进行追究处量。

六、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七、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档案或携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八、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知本局各类档案的密级划分,调密级档案时,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九、档案在传递时应以机密件通过机要通信转出,或由档案人员二人以上专呈递送。

1、建立健全档案保密组织,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

2、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保密工作指示、决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制度。

3、档案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分秘密、机密、绝密等,严格按密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须经局领导同意。外单位人员来查阅档案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方可接待。

5、秘密以上档案,只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外借,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可摘抄有关章节,用完后及时交档案人员处理。

6、档案人员应对保密档案作定期检查,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去向,杜绝一切可能危害档案安全和泄密事件发生。

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好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人事档案。

3.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配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不得存放无关物品。

5.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档案的全面材料和涉及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6.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人事档案的内容。

7.严禁个人私自保管任何人的档案材料,严禁任何人携带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8.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第一条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档案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有效地保护档案和提供档案信息,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掌握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2、档案文件的.划密、更密、解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3、档案工作人员,在提供档案利用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机密档案,须经综合档案室主任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须经校分管领导批准。

4、档案工作人员,人不准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不准出卖、转让档案。

5、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抄录、公布、转抄档案,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6、非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库房严禁烟火,并备有防火、防盗装置及电子报警设备。

8、档案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泄露档案中的机密。

9、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造成泄密、失密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档案法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的安全保管与保密工作责任到人,综合档案室主任为领导责任人,档案工作人员按工作岗位为具体责任人,一级管一级,层层落实。

档案的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由反映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材料构成。由人事处派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其工作接受人事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厅级干部档案,正本送组织部保管,校人事处保管其副本。

(三)干部职工离退休以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四)干部离退休后易地安置的,如工作需要,其档案可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代管。

(五)干部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事处保管五年后,移交院综合档案室保管。

(六)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另就业的,将档案转呈其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七)干部职工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养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经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八)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逃亡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九)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组织部指定专人保管。

(十)人事处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去湿机、空调,保持库房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

(十一)人事处应设阅档室,查阅档案有监督,防止泄密。

(十二)人事档案库房和档案箱的钥匙,要严密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下班前要将提出的档案全部入库,并检查门窗、电源关闭情况。 (十四)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机密,人事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准擅自向他人提供和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稍毁。

(十五)严禁用普通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一条 档案室是收藏和保管全公司生产经营、政治活动材料的核心部门,必须 严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贯彻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和积极防范的方针。

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绝密和机密档案只限于指定的直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原则上只应在档案室内查阅,相关人员借出保密资料,外单位索取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对不同密级的档案利用,严格执行上级的规定,在未接到上级变更通知前,不予扩大。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严禁携带保密档案参观,旅游,探亲访友,更不得对外泄密内容。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将保密材料带到外单位。

第四条 保密资料,档案室定期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散存在外面的及时收回,如有遗失要查清原因。

第五条 对涉密纸质档案、磁性介质的借阅、保管、销毁等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把安全责任意识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始终。

第六条 借阅档案资料必须进行登记,收回时核对无误后及时入库。

第七条 销毁期满档案需要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报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把废纸出售关。

第八条 档案室箱柜要加锁,要随手关门、关灯。

法院档案保密制度

一、国-家-机-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管理和保护好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保密档案。

三、对档案库房实行严格管理,严禁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经常检查防护设备,每日检查防盗门、窗,防止档案失窃、毁损。

四、遵守保密法规。对任何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泄露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五、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档案丢失(包括泄密)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

二、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三、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四、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五、档案收进、移出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档相符。

六、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制、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关领导批准,办理规定的手续。

七、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丢失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八、不准在私人效和通信中泄露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九、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十、未经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

十一、经营档案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要审查,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十二、单位和档案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保密观念,严肃保密纪律,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保密范围包括:审判秘密、档案秘密、公文秘密、计算机网络秘密等。

第三条 法院专门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工作。

第二章 审判保密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

(一)具有涉密内容的审判工作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等;

(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四)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躲避、转移财产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六)其他不得泄露的审判秘密。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卷宗,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六条 携带诉讼卷宗外出办案,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严防遗失、被盗和被他人偷阅。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审判秘密,对于涉密审判文件资料和诉讼卷宗的邮寄,必须用挂号以上方式,不能用普通邮政传递。

第八条 不准向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泄露未结案件案情和暴露内部关于案件处理上的分歧意见,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审判秘密事项。

第九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条 打字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交付打印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防止失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档案保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档案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律师及其他人员查阅卷宗或文件资料,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并持调卷函,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查阅。若需复制,由档案人员亲自进行,复制完毕后随即归档。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文书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第十四条 未履行批准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阅。

第四章 公文保密

第十五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下发的所有“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柜(铁柜、上保险锁)保管存放,根据密级和涉密内容,在规定范围内传阅。

第十六条 对机要室的机要文件,指定专人领取和归还,进行来文和传阅登记,阅完后随即归还。

第十七条 对《内参选编》和《陕西内参》,传阅完毕后,统一保管,年底一次性销毁,并将销毁情况登记表报机要室。

第十八条 对本院所发涉密文件,必须实行定密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所发的“三密”、机要及相关涉密文件,严禁带离院机关,如因公确需带离院机关的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将所需相关文件带离院机关。但因公出国不论何种原因严禁携带涉密文件。

第二十条 审委会记录由审委会秘书妥善保管,审判人员查阅摘抄记录必须进行登记,用完后随即归还。审判人员不得将记录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否则造成后果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妥善保管,有关讨论结果在未公开前,不得私自泄露,对讨论情况,一律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些涉密事项,知情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防止失密产生负面效应。

第五章 网络保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网络实行内、外网分离,由专人负责管理,内网计算机主要负责处理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使用移动存储设备(u盘、可移动硬盘、光盘等),如确须使用必须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将用于外网的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内网计算机;外网计算机主要负责查阅法律法规及网上相关法律信息,并实行上网登记制度,严禁使用外网处理相关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台帐机制,对全院计算机的配备、发放实行统一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使用,并设置相关开机使用执行口令,严禁乱人使用,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凡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的信息、调研文章及相关文件的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逐级审批,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查看、下载、复制本院网络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出现失泄密情形未造成后果的,作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奖金300元;造成后果的,停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政纪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保密工作,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保密工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为保密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我院具体保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成员为我院定密责任人,负责院内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院内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六条 院长负责全院保密事项,各副院长及班组成员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具体落实和督促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全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的聘用人员),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同志专门负责保密事项的联系,保密工作的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报告和及时清除保密隐患。

第二章 国家秘密、审判秘密的含义及级别

第八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 根据《保密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条 法院工作秘密分为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指院党组会讨论纪要、重大人事安排和调整等。审判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包括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诉讼卷宗的副卷、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事项、个人隐私案件情况等。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秘密属于国家秘密。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对归档卷宗、材料等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保密工作及相关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作需要,及时为我院保密工作提供保障、设备维修、更新等服务。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准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密文密电、资料。

(三)不准携带密文密电、资料卷宗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四)不准泄露涉及保密内容的传达和讨论事项、决议等。

(五)不准泄露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指示以及会议内容记录。

(六)不准随意泄露本院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七)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和设备上阅办、存放密文密电、资料、诉讼卷宗。

(八)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电、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九)不准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准饮酒及随意交友。不得出席有泄密隐患的会议及相关场所。

第十六条 送领导批阅的密级文件、电报严格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每份密件送阅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保密机要人员要做好文件的传阅,保管和清退、销毁工作,借阅文件要登记,阅后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密件审批、监销制度,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密件,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意乱丢。

第十八条 我院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为保密要害部门。办公室的机要室、档案室、司法统计办公室、审判委员会会议室为保密要害部位,应配备保密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九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必须确定一名保密信息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包括保密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禁止在互联网及非涉密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和材料。禁止自行维修、购买保密设备。院办公室统一委托专业机构维修、保养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并报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对保密设备采购,必须由院保密办公室派员参加、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档案管理部门对涉密的材料、卷宗、磁介质等,按照规定单独归档、单独保管。对涉密材料的调阅,必须履行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的秘密材料的调卷,应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院保密办公室应及时与区委保密部门联系,及时做好密件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列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十七条 发生泄露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逐级向保密部门报告,同时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档案信息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党和国家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依法办事。

二、档案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忠于职守,不将档案带到公共场所,不将档案带回家中,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

三、对保密档案或未经领导批准利用的档案不得擅自提供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档案资料的政治安全,不发生档案资料被窃和失密事故。

四、查阅保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非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调阅。

五、本室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只限在阅档室查阅,如确需借出室外,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查阅中,如需复印、摘抄档案内容的',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利用者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查阅内容,以确保档案安全。

六、外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要摘抄或复制有关档案内容的,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摘抄或复制内容需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有保密内容的,利用者必须送所在单位文书处理人员进行登记。

七、查找提供档案一律由档案人员进行,非档案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内。

八、档案材料的转递可按机要文件转递要求办理。

九、经鉴定需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必须编造清册,经领导批准后按保密规定统一组织销毁。

十、发生泄密事件,及时上报,立即追查,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机关档案保密制度

一、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二、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交流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不通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电报、邮政、电子设备传递、擅自翻印、复印秘密文件;不准任意携带密件外出,避免丢失、被窃。工作人员调动时,要及时办理密件移交手续,做好防范工作,堵塞失、泄密漏洞。

三、召开具有一定密级内容的会议,会前要对会场的录音、扩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四、会议中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严禁乱发,会议上的讲话未经领导本人同意不得随便印发,召开带秘级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管理处理秘件,需要发文的要通过机要发送。

五、秘书在起草文件时,如涉及到保密内容的文件不论是草稿,还是正式文稿,应标明秘密字样,不得擅自抄录和摘记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电、资料。

六、在印刷秘件时要进行登记,严禁个人保留和抄录外传。

七、在机要科室、部位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八、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收发涉密文件有登记,查阅涉密文件档案有手续,妥善保存涉密公文和档案,涉密公文办完或档案查阅后,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九、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要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和管理措施。

十、没有存档价值和保存必要的涉密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才可定期销毁。

十一、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认真查处并采取补救措施,分析原因,总结教训。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镇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党委、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保密工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镇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镇党委、政府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镇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定、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一条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镇保密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镇保密委员会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镇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办负责人对镇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要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职工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养奸。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制度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

第十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四十三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十四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委员会负责我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章文件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密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四十七条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密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保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十二章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十条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文书。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坚固的保密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中阅看。

第五十一条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五十二条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五十三条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文书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五十四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三章文书人员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六条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领导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等;在收缴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第五十九条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章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

第六十一条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三条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四条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五章保密守则

第六十五条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六十六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六十七条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六十八条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六十九条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条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三条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十四条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六章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七十五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镇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六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镇党委、政府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一、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严格执行三密文件登记签字制度,否则,不得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将秘密文件、资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不得将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给家属、子女阅读。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观、浏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六、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秘密文件、资料。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

八、不在普通电话中谈论秘密事项和不用普通邮件寄发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十、不隐瞒失密、泄密事故;保密检查不敷衍,不马虎。

四、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在个人通信、通话、闲谈中向外泄漏管线档案内容;

五、禁止将测绘成果与档案资料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六、机关、单位应当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测绘成果与档案

七、机关、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八、测绘成果与档案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

九、测绘成果与档案计算机信息得研制、数据保护和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档案保密规章制度

为加强部机关保密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委组织部及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一)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保密的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有关法规制度。

(三)审定部机关年度保密的工作要点,召开保密的工作会议,部署保密的工作任务。

(四)指导、协调、督促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保密的工作。

(五)对重大涉密事件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

(六)在部长办公会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保密的工作和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保密责任制度。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在主任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保密的工作负责,各科室分工负责。

(二)例会制度。保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在保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保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年度保密的工作要点,报保密领导小组审定,组织召开保密的工作会议。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涉密人员培训工作。

(四)确定部机关范围内的保密事项和密级。

(五)协调、指导部机关重要涉密活动、会议、涉密事项的保密的工作。

(六)组织开展保密安全检查。

(七)对重大涉密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八)负责部机关保密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九)负责同保密局的日常沟通、联系。

(十)完成保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保密范围。

(一)酝酿中的市及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二)酝酿中的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

(三)未公布的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任免、调动事项。

(四)市管干部和部管干部汇总名单。

(五)干部档案、干部考察材料。

(六)公开选拔干部的试题及有关资料。

(七)市管领导班子_情况。

(八)党组织、党员、干部、人才、公务员、领导班子配备情况和后备干部的统计报表、数据、资料。

(九)市管后备干部情况。

(十)反映市管干部和部管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记录、报告调查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十一)部内各科室计算机存储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资料及计算机安全保密措施。

(十二)其它保密事项。

五、定密工作。

(一)定密工作是指部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包括文件、资料、光碟、软盘、u盘、移动硬盘、计算机终端等),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确定密级坚持谁生产谁确定的原则,做到合法、准确、及时、经常、依法管理。

(二)部机关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承办人员根据中组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组发〔20__〕14号)进行对照,准确“对号入座”,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从拟定之日起按照拟定密级保管。密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对拟定的密级进行审核。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或有争议的事项,报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予以确定。

(四)涉密载体密级已经确定的,应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

(五)国际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密:

1.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无特殊规定的自行解码。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因情况变化,不需继续保密的可以解码。

2.对解密后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可作为内部事项管理。

3.对部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码,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送办公室审定,报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审批。

六、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确定。

(一)市委组织部机关保密的工作要害部门和部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

(二)要害部门:办公室(机关党总支)、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干部监督一室(举报中心)、干部监督二室、组织员办公室。

(三)要害部位:部领导办公室、干部档案室、统计工作岗位(党组织、党员、干部、公务员)、干部考察任免工作岗位、干部监督工作岗位、各科室综合工作岗位、各科室兼职保密员工作岗位。

七、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保密领导小组与各科室兼职保密员签订《保密的工作责任书》。

(二)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所在科室应制定相应的重点防范措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制度,形成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体系。

(三)对产生秘密较多的重要工作,或在一个时期内传递秘密比较频繁的重要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临时性保密措施。

(四)加强对核心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对核心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各个环节制定严格规定,实行严格监督。

(五)加强对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管理。严格管理涉密计算机,严格执行计算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u盘、移动硬盘和光盘等存储介质,无特殊情况不得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或在其他公共场所使用。不得擅自复制、留存工作中有关涉密信息。

八、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一)各科室对发出、收进和内部传递的涉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等必须认真登记、编号,呈阅转办应迅速、准确,退回时应及时销号,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二)涉密文件应确定专人保管。一般情况下,保管涉密文件人员与指定阅读人员之间只能是直接的交接,不允许他人间接转递,以免涉密文件丢失。保管涉密文件的人员如外出,应指定专人临时接替其工作,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涉密文件传阅完毕,应及时交回办公室。涉密文件传阅周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电报、快件、急件必须快传、快阅、快退。办公室每半年对涉密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四)由于工作需要借用涉密文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按期归还。借阅一般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调阅部长办公会记录,需经部长批准。一般不向外单位借阅涉密文件原件。

(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涉密文件带回家或带到公共场所,机要人员外出递送绝密文件应配备专车,实行二人护送制。

(六)领导同志必须在自己办公室阅读重要涉密文件,阅后亲自交保密人员。办公室负责部领导保密文件的清退工作。

(七)涉密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制,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需经制发机关允许,再经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复制文件应加盖单位戳记,并视同原文件管理。

(八)涉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应同正式文件一样登记和管理,除必须存档的以外,应当有监督地销毁,涉密文件装订后的剩页,也必须监督销毁。

(九)销毁文件必须由办公室或保管涉密文件的人员登记,交保密局实施。销毁的全过程应有专人护送并进行现场严密监督,销毁干净,不留残屑。严禁将涉密文件当作废品出售或当作垃圾随意扔掉。

(十)文书和保管涉密文件的`同志调动工作时,必须对自己经办、管理的涉密文件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经有关领导签字,与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十一)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平时严禁乱放涉密文件;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必须将涉密文件收存好。节假日期间应封存文件,并对重点保密部门进行查封。

(十二)应销毁文件可暂时存放在相对安全的指定地点,定期由办公室统一交市保密局销毁。

九、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一)召开涉密会议前应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对会场和与会人员住地进行必要的保密检查。

(二)涉密会议应当选择在具有保密条件、保证会议秘密安全的场所召开。

(三)严格掌握出席、列席涉密会议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明确会议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绝密文件只能在会议室内使用,会后立即收回;凡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或录音。

(五)禁止使用无线扩音设备。

(六)需要新闻媒体报道的稿件,必须送会议主办方和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审核。

(七)涉密会议应指派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和材料,管理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对会议文件和材料进行全程保密管理。

(八)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本要妥善保管。

(九)会议结束时,要求收回的文件、材料应如数收回;需要与会者带回传达贯彻的文件、材料应严格按照携带密件外出的规定携带;文件带回单位后,应及时交保密员按密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十)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点文件,清查会议场所及住地,以防文件、资料、笔记本等散失。

十、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和公共场所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安全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

(九)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涉密文件、涉密笔记本电脑或移动存储设备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责任追究。

涉密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制度,造成涉密文件和存有涉密内容的笔记本电脑及移动设备遗失的,或发生失密、泄密事件,以及违反保密的工作纪律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十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委组织部全体干部。

城建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保守档案安全,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从事档案形成、积累、收集、整理、著录、保管、鉴定、统计、查阅利用的工作人员,均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要求,保守档案秘密,不失密、不泄密,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信息安全和政治安全。

第三条 档案资料要严格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不准随意抄写、复印,更不准将档案资料带到公共场所、家中。凡因公外出携带的档案和文件,应经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严格做好档案库房的抗震、保温、隔热、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光、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五条 查档利用人员应在本馆查阅室对档案进行查阅,不得私自进入库房,档案查阅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档案的.完整情况,办理查阅登记,并归入库房。

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客户档案保密制度

第1条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客户档案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3条 公司各部门,所有职员都有保守公司客户档案秘密的义务。

第4条 公司客户档案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5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客户档案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2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6条 客户资料秘密包括以下内容。

第7条

(1) 公司与客户重要业务的细节。

(2) 公司对重要客户的特殊营销策略。

(3) 公司主要客户的重要信息。

第8条 客户档案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1)“秘密”是一般的客户资料,泄漏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2)“机密”是重要的客户资料,泄漏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3)“绝密”是最重要的客户资料,一旦泄漏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9条 客户密级的确定。

(1) 公司一般业务往来的客户为秘密级。

(2) 公司重要业务往来的客户为机密级。

(3) 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客户档案资料为绝

密级。

第10条 属于秘密的客户档案资料和文件,应当依据本制度第第8条、第9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密。

第3章 保密措施

第11条 对于密级的客户档案资料和文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箱中保存。

(2) 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12条 具有属于密级内容的客户档案信息管理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的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会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13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客户资料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

档案局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局(馆)是保管全县重要历史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全县安全保卫保密的要害部门之一。根据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局(馆)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保密员,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指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保密教育,协助领导对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二、档案库房、阅档室等重点部位及设备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建立定期检查及登记统计制度。

三、档案库房要有保密安全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入室。因工作需要进入须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

四、办公室严禁吸烟,库房内禁止喝水、吃零食,必须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五、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必须熟练操作各种防盗装置和消防设备,每天下班以前要认真检查库房及各类用房的窗户和门锁,切断室内电源,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六、必须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线路、门锁、窗户,监督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七、实行安全保卫保密奖惩制度。凡遵守安全保卫保密管理制度,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消除危险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做好日常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者予以奖励。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事故及泄密情况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为提高z市档案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做好网页的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z市档案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条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市局办公室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确定一名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本科室的信息并向市局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所采集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校审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市局各科室信息须经科室负责人校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上报必须注明审核人,否则一律不予采用。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众网站安全及涉及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窃取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六)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八)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其他危害公众网站安全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z市档案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为深入推进樟树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本单位保密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2、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布工作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各负其责,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开、谁负责”。

(四)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樟树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通过市保密局、监察局等单位审查确定。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樟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档案室档案保密制度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的保密规定,维护学生人事档案的安全,做好学生人事档案材料的保密工作。

二、学生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公共场所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档案内容。

三、学生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时须经主管批准。

四、查阅、借阅档案必须履行有关手续。档案管理人员须向借阅人提出保密要求,借阅人不得随意翻看无关人员档案。

五、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阅档室,有人阅档时,无关人员须回避。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档案法、保密法规学习,定期进行保密检查,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

七、凡本校处室、教师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八、外单位人员查阅本校学生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报教导处批准,方可查阅。

九、查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内。组织、保卫部门需将档案借出时,要填写借阅单,经教导处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十、借阅者要爱护学生档案,阅档时严禁吸烟,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圈划、批注、撤消、抽页等。

十三、对学生档案中的相关材料,一律不提供复制、摘抄,管好学生档案。

十四、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毕生档案的`整理、转递,要及时、安全、准确转递好毕生档案。

一、档案管理人员为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责任人,计算机管理工作人员要采取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措施以协助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电子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

二、数字档案室系统登录帐号和密码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密码应定期更改,密码长度应在八位以上,并由数字、大小写字母与符号等组成。

三、电子档案条目和原文按利用级别划分为互联网公开、政务网公开、本单位公开、不公开四个级别。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电子档案实际内容设置条目和原文的网上查询利用级别,并根据查询用户需求设置该用户网上查询权限。

四、电子档案(除业务档案外)仅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查询。

五、电子档案原文仅供本人查阅,不得擅自外传。涉密档案不得在网上提供查询。

六、禁止外来计算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一条 档案室是收藏和保管全公司生产经营、政治活动材料的核心部门,必须 严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贯彻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和积极防范的方针。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严禁携带保密档案参观,旅游,探亲访友,更不得对外泄密内容。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将保密材料带到外单位。

第四条 保密资料,档案室定期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散存在外面的及时收回,如有遗失要查清原因。

第五条 对涉密纸质档案、磁性介质的借阅、保管、销毁等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把安全责任意识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始终。

第六条 借阅档案资料必须进行登记,收回时核对无误后及时入库。

第七条 销毁期满档案需要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报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把废纸出售关。

第八条 档案室箱柜要加锁,要随手关门、关灯。

一、档案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泄密,不私抄,不私自携带档案材料外出。

二、严格执行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三、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年度。

四、严格履行第二,认真填写交接登记。

五、档案室、档案柜及时上锁,严防失盗、失密或意外事故发生。

六、档案销毁要登记造册,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档案员不得自作主张。

七、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不经档案员同意,不得随便翻阅档案。

八、档案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局档案保密制度

为了不泄漏党和国家的机密,把我局的保密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守党的秘密慎之又慎。不该看的文件绝对不看,不该传的消息绝对不传。

二、文件夹要妥善保存,不能随意乱放,阅文人下班之前绝对要将未阅完的文件夹放进抽屉内。

三、在任何场合不能谈论国-家-机-密。

四、凡是泄密或丢失文件人员,要查清原因,慎重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凡系文件一律要用挂号或机要寄出。出差时不能随身携带“三密”文件。

六、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三密”文件、资料。凡记有“三密”的笔记本要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档案局(馆)是保管全县重要历史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全县安全保卫保密的要害部门之一。根据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局(馆)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保密员,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指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保密教育,协助领导对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二、档案库房、阅档室等重点部位及设备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建立定期检查及登记统计制度。

三、档案库房要有保密安全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入室。因工作需要进入须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

四、办公室严禁吸烟,库房内禁止喝水、吃零食,必须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五、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必须熟练操作各种防盗装置和消防设备,每天下班以前要认真检查库房及各类用房的窗户和门锁,切断室内电源,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六、必须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线路、门锁、窗户,监督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七、实行安全保卫保密奖惩制度。凡遵守安全保卫保密管理制度,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消除危险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做好日常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者予以奖励。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事故及泄密情况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本局保密档案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二、本局工作人员必须负保密责任,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回家或公共场所,不得泄密、外传档案内容,不得将档案转借或馈赠他人。

三、不看不该看的档案内容,不说不该说的档案内容,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

四、不得擅自抄录、复制、翻印、公布保密档案,如果需抄录或复制,经过批准,登记后,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并对报废品和多余件按规定方式及进销毁。

五、利用机密档案,根据情况需由部门和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且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阅卷现场,其中利用绝密档案须局长批准。

六、涉密文件材料实行单线传递,阅后必须及时归档,确保安全。

七、丢失、泄露、外传保密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的,给予必有砟分,直至究法律责任。

1.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一、机关档案是党和国家宝贵财富,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

二、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人员,应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保密法规。不准在私人交往、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档案管理的各环节都应注意保密,各种文件资料不准当废品卖掉。

三、档案应在专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档案的'利用、复印、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复印。

四、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有两人监销,到指定地点销毁。

五、杜绝各种形式泄露档案内容,坚持节、假日保密教育和检查制度,发现泄露和可能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1、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中发(1979)57号文件下发的保密手册。个人使用一切机密文件、材料、笔记本、报表等应收藏在桌内。查阅档案应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或泄密。

2、凡需查阅档案原则上室内查阅,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期收回。

3、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有关内容,查阅人员在查阅档案时,未经同意不得摘抄。抄录的材料需经领导核实并签具意见盖章后方可生效,借阅档案人员在借阅期间对档案在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复制。

4、外单位来本单位抄录档案时,应严格履行手续,须持有介绍信、工作证及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调阅。

5、各类档案、资料借出后必须及时归还,机密档案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