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以便于乙方完成设计工作;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合同编号:
转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受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_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订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作品的名称
甲方将其享有著作权的 软件 版本之全部著作权利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1.甲方向乙方转让以下全部地域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
2.地域范围包括:第三条 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
1.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软件著作权转让费用共计元,币种
2.乙方于软件交付日向甲方支付元,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元。
第四条 支付价金的方式
1.乙方按下述方式付款:(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 a □现金支付;
b 银行转帐;
c 支票支付。
第五条 转让方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产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代理销售权,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2.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但对上述产品仍保留署名权。
3.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利。
4.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按零售价折进货销售本产品。
5.在合同生效之日起CD-R。
6.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受让方权利和义务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对上述产品有署名权。
2.乙方有按时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3.成品盘制作完成后,乙方应拨出少量赠送盘,其中提供给出版社样盘片,提供给甲方样品盘 片。
第七条 修改权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本产品内容和版本进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权和产品标题名称。
一、源代码侵权的认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往往涉及编程语言源代码、程序文档及程序运行的硬件要求等计算机科学领域比较专业的问题,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通常没有办法进行此类侵权案件的认定,因此,专业鉴定机构的选择,似乎成为所有此类案件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而鉴定机构对于软件源代码侵权的认定,需要首先解决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的问题。关于判断标准,需要强调的是,通行的编程语言全部为西方语言,尽管中国的软件界不乏尝试用中文编程的专业人士,但是从计算机诞生至今,计算机自硬件到软件都是以印欧语为母语的人发明的,所以其本身就带有印欧语的语言特征,在硬件上CPU、I/O、存储器的基础结构都体现了印欧语思维状态的_焦点视角_,精确定义,分工明确等特点。计算机语言也遵照硬件的条件,使用分析式的结构方法,严格分类、专有专用,并在其发展脉络中如同他们的语言-常用字量和历史积累词库量极度膨胀。实际上,计算机硬件的发展越来越强调整体功能,计算机语言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自六十年代以来相继有500多种计算机语言出现,按照TIOBE世界编程语言排行榜,最为常用的有JAVA.、C、C++、VB和PHP等,目前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侵权案件基本上集中在上述的几种语言中。
对于源代码是否相同的标准,严格的探究可能会成为一个超出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的问题,可能还需要哲学家的参与,即需要解决什么是相同的问题,有一点相同的两个整体是否是相同的两个整体,更或者仅有一点不同的两个整体是否是不同的整体,实践中人们对于哲学家的思维可能会怯而退步,所以开始讨论实质性相同的问题,这种思想上的变化反映了对于源代码判断标准的变化,即原始的“镜像复制”标准向“实质性相同”的变化。
镜像复制标准,即认定两种软件的所有源代码达到100%相同,才能认定两种软件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是一种比较刻板守旧的看法,这种标准处理早期的、原始的软件盗版是有效的,但是不能适应不断翻新的抄袭手法,对于部分抄袭、抄袭加创作的方式是无法确认侵权的,实践证明不能保护软件著作权利人的权利。
实质性相同也因此成为此类案件判断侵权的重要标准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质性相同同样需要解决判断临界点问题,即如果达到某种标准则构成侵权,否则不能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经利用鉴定机构报告认定的20%相同的比例认定侵权,如果这一比例仍然为很多人接受的话,那么如果1%相同是否侵权的问题似乎又把我们拉回哲学的思维,实践中这一界限无疑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
正如所有程序化的东西都有缺陷一样,固定化的检测软件不可能做到绝对的科学,例如针对部分鉴定机构使用的Beyond Compare软件,如果选择代码长度为一的话,那么所有同种语言编写的源代码都将大概率的相同,鉴于鉴定机构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以人工的方式完成十几万行甚至几十万行的源代码的对比,检测程序又成为不得不采用的方式,但是对于鉴定机构最终出具的报告,法官应当对于此类的局限性有充足的认识。
不同种语言编写的代码如何认定实质相同,不同的编程人员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因为不同语言之间缺少一一对应的字符关系,例如由将C语言的代码编译称JAVA语言代码的过程本身包含了大量的智力创造,不同的程序员出于对C语言代码的理解可能会编写出不同的JAVA代码,因此对于不同语言源代码之间抄袭的认定对鉴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法官在委托鉴定机构时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鉴定机构便采用的结构、顺序与组织为标准认定相同,即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同,即使程序的编码不相似,也可认定两者实质性相似,实践中此种认定方法争议较多,鉴定机构对于此类委托格外的慎重,少数鉴定机构则直接表示无法认定是否相同,有的鉴定机构则采用折中的方式来出具鉴定报告,即以两种软件的屏显顺序、选单内容、布图设计、用户信息输入格式和输出格式是否相同来确认两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二、数据库与软件侵权的关系
在我的案件审理中,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认定原被告的数据库表格相同的为4%,相似的为94%,对于数据库是否为软件的一部分,以及数据库字段相同是否就是软件侵权,原被告有着不同的观点。
被告认为,包含数据库内容在内的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的内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载体共分为两个部分,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根据以上条例可知,如果将数据库列为应在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应保护的权利,那么数据库要么为程序,要么为文档,但是数据库肯定不是程序代码,而且数据库并非是用来描述程序内容和组成的文字和图标,所以数据库也不是文档,因此数据库不应当成为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也不能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主张其著作权。
被告还认为数据库是完全可以从某个计算机软件中独立出来,而成为另一计算机软件的数据库。数据库只是“数据”的组合,对他们的操作是由数据库外的计算机程序实现的。因此,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程序是两个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对数据库中信息的具体安排、检索都是由计算机应用程序进行的,提供创造性的安排、检索功能的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数据库中信息的著作权根本不是一回事”。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及结构。
被告还认为其观点也一直为最高院所确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1999]知监字第18号函)中明确表述“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也构不成数据库作品”。
原告的观点认为鉴定报告所依据的鉴定原则就是从软件的系统架构、源代码、数据库、运行界面和编译过程来进行对比分析,因此,鉴定机构所作出的结论应当视为认定被告软件是否侵权的依据,同时软件的编程人员大多数都认同数据库与软件的同一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专业人员的观点应当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我个人作为被告方律师当然支持被告的观点,但是跳离当事人的角度,我仍然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纯粹技术性的问题,例如源代码相同比例问题应当以鉴定机构的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但是对于法律问题,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尽管很多有条件的法院都已经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庭,但是对于该类案件,部分法官仍然对鉴定机构有很大程度的依赖性,即把所有的问题和责任都抛给鉴定机构,而忽略了软件专业人员的观点(例如数据库)是从技术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
三、案件审理中细节问题对于软件企业的启示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可能会影响法官判决的细节问题,对于该类问题,并不是影响案件性质的关键因素,但是如果与鉴定报告的相关内容相结合,小的细节也可能成为最后的一根稻草,简述如下:
首先,很多软件企业对于开发的软件产品,只是在开发完成时做登记备案,但是后续因为运行环境、通讯方式、加密验证方式甚至软件的功能都会因为种种原因做或大或小的调整,但是对于此类更新的版本,所有的管理者及技术人员都缺乏将更新版本重新备案的意识,一旦该款软件涉及版权诉讼,则管理人员的此项疏忽很有可能影响案件的胜败。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软件全称:
软件简称:
软件版本: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乙方有义务在该软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断完善、升级该产品;
四、共同条款:
1.甲方同意将该软件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无偿并且无地域限制地转让给乙方;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步骤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甲方:
乙方:
依据《xxx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平面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1.软件概况
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软件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软件简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软件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3.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乙方有义务在该软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断完善、升级该产品。
4.共同条款
甲方同意将该软件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无偿并且无地域限制地转让给乙方;
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4款之约定,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乙方在该软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之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无偿索回该软件的著作权。
5.其他
本合同以甲乙双方全部签字之日为开始生效之日期;
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决。
本协议共壹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咨询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协助甲方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软件信息资料尽职、尽责地为甲方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
2、乙方应当在有关部门下发证书后,协助甲方办理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补助,并及时将证书交付给甲方;
3、按甲方确定的登记计划要求,乙方全权处理及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过程,直至获得证书;
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企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至少人民币壹万元的赔偿。上述保密为永久性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5、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书面建议和意见。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有;但是,下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1.合作开发的软件可分割使用的,开发各方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2.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的著作权由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其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合作开发的各方。
二。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享有。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2月20日__令第339号公布 根据1月8日《_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月30日《_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
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_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_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_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_价格主管部门规定。[1]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_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
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咨询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帮助甲方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已确认甲方符合软件著作登记条件。乙方应勤勉、尽责的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
2、乙方应当在有关部门下发证书后,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成都市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资助,并及时将证书交付给甲方;
3、按甲方确定的登记计划要求,乙方全权处理及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过程,直至获得证书;
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企业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至少人民币壹万元的赔偿。上述保密为永久性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解除;
5、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委托咨询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不构成对他人的侵权且无权属纠纷:
2、甲方从乙方获取证书之后需及时将应付款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委托咨询服务费用
1、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乙方按每件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共 件,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该费用包含办理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官费);
2、付款方式:在甲方拿到证书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咨询和服务费用按件支付,应付金额(人民币)=证书件数x_元/件;
3、结算方式:经双方商定采用转账方式付款,乙方提供本咨询服为应收款项除官费以外剩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官费部门为版权局出具的官票)。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义务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4、乙方完成委托咨询和服务事项后,本协议终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加赔偿;乙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加赔偿;
2、乙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义务之一的,甲方有权保留追加赔偿的权利;
3、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导致业务延误的,双方同意业务继续进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业务无法继续办理的或者甲方不符合相关条件原因导致没有继续办理必要的,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条款的变更
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经对方同意,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方生效,否则相对方将不予承认变更后的协议。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盖章之日起,到甲方拿到证书并支付合同金额给乙方为止。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在甲方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代理事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协商顺延期限。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如何申请版权
1、打开“_”官网,注册账号。并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准备申请版权保护相关的材料。
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甲方:
乙方:
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开发人员(单位),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在《_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原则指导下,订立本协议书,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宗旨
为完成xx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
第二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协议各方共同开发xx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
2.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人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
第四条知识产权
1.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2.合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五条协议变更
1.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
2.任何合作方未经与其他各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
第六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方同意,禁止任何合作方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
第七条合作的终止
合作开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②合作项目因技术原因,根本不能完成;③合作项目违反法律被撤销。
第八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其他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从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
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该软件首次发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果该软件自开发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开发之日起,只保护五十年。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可以到我中心网中的“软件登记特别提示”中下载)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注释: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认可自款项结清的同时,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依据《xxx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商业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xx年12月20日__令第339号公布 根据20xx年1月8日《_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xx年1月30日《_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
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_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_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_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_价格主管部门规定。[1]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_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
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_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_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_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委 托 人(甲方):
被委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提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相关软件信息如下:
经双方约定,乙方代理甲方提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缴纳申请费用,领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顺利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资料和支持。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相关委托事项,并及时反馈委托事项办理进展。
3.乙方对于甲方因委托事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有永久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与委托事项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4.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申请的全部资料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委托事项,于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 35个工作日将证书交付甲方,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时间将顺时推迟。
四、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当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登记机关变更相关规定或登记机关延误办理的,双方同意业务继续进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还;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代理费。
五、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支付,乙方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前有权不履行相应责任。费用交付的方式为:
□现金 □转帐 □支票
开户银行:
开 户 名:
帐 号:
六、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章):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合同签订时间:20 月 日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1.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项目(下称“该项目”)的著作权登记代理事务:
著作权登记须知专题
2.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
3.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陈述该项目的背景和资料及有关数据,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登记事务。
4.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如非乙方原因,所缴费用不退。
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代理费登记费
合计(大写)人民币
乙方指定帐号为: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7.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费用之时起生效,到登记通知下达或因申请不具实质条件被驳回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地址: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委托乙方代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一事,与乙方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自愿达成一致,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代理事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相关软件详细信息如下:
二、代理权限
经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代理甲方提出相关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代理缴纳相关申请费用,领取相关证书等。
三、代理费用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用 元/件,共计人民币 元整,此费用包含办理过程中需缴纳的所有费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拿到软件著作权后全额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整,同时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以上款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之一支付:
1.支票支付;
2.银行划账银行开户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3.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相关委托事项,并及时反馈委托事项办理进展。
2.甲方有权在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后,及时得到其相关证书。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代理服务。
2.乙方应当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信息严格保密,除本协议约定情况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透露;
3.乙方应当在相关部门审核发证后及时将证书交付甲方,软件著作权办理周期为:自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乙方需按时交付,每延交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十的迟延履行金。乙方违约超过十五日的,甲方除上述权利外,还有权采取解除合同、索赔等权利。
4.乙方有权力向甲方收取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外,乙方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当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还;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代理费。
3.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者登记机关变更相关规定或登记机关延误办理的,双方同意业务继续进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事项未能得到批准发证(或者检测报告)的,乙方退还该项目的已收代理费。
4.本合同相关条款对违约责任有其特别约定并与本条相冲突的,以该条款之特别约定为准。
七、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条款的变更
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经对方同意,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方生效,否则相对方将不予承认变更后的协议。
九、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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