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x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x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 ,xxx岁,汉族,xx省xx市人,系xxxxxx厂工人,住xxx市xxx路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岁,汉族,xxx市人,系xxxx厂工人 ,住xxx市xx路xx号。
上 诉 请 求
1 请求依法撤销×××××法院第×××号民事判决书;
2 请求乙方判令双方离婚;
3 依法判令婚生子由上诉人抚养
4 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上 诉 理 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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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原审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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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原告不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房产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由原告承担;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的女儿XX(现5岁)由被告履行监护职责并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认识,双方认识后很快就建立恋爱关系,于20XX年XX月XX日在昆明五华区政府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于20XX年XX月XX日按照当地的风俗办理了婚宴,随后两人开始共同生活。20XX年X月XX日生下女儿杨曼。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观念差异大,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同时原告发现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外出赌博夜不归宿,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交涉,希望被告能够回心转意,但被告置之不理,还是我行我素,对家庭和配偶漠不关心。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于20xx年始就无法沟通,形同路人。原告从女儿和家庭的角度考虑,希望能够挽回濒临死亡的婚姻,因而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但被告每次都是三言两语即将电话挂断。原告面对被告的冷漠无情和无动于衷,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于20xx年1月1日开始搬出与被告共同的组建的家庭独自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
综上,原告认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和配偶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分居半年有余,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现被告及其父母的经济及住房等条件较原告好,儿子跟随其生活,对小孩以后的成长有利。因此,原告特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判准为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20xx年 月 日
关于离婚上诉状答辩
答辩人(被上诉人):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XX人,住XX市XX区XX季XX区XX号楼。
答辩人因与张XX(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20XX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XX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XX的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XX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XX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 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显然,上诉人认为XX是“有代理权”的人,而不是“股权转让人”,上诉人该等主张也印证了其明知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20XX年XX月XX日
原告:,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3、××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在××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于××年××月××日生下孩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
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等等,因此想要结束这段婚姻。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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