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申诉人:(申诉人如为个人,则此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法定住址,联系地址,电话;如为单位则填写: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
被申诉人:(同上)
请求事项:(此处填写争议事项中申诉人的要求,要求应明确、具体,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2007年9月份工资3000元;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
事实与理由:(填写争议事项发生的事实经过、争议内容,支持申诉请求的理由)
区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单位所在地确定在哪个区,具体可与法院联系确定)
申诉人:(此处个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最快的当庭即可出判决结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定期宣判的。所以劳动纠纷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1、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人民法院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开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左右,也就说开庭后2个月之内要出判决结果。
2、如果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但要经院长批准。开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3个月,也就说开庭后3-4个月之内要出结果。无论法院采用哪种程序审理,无论当庭出判决还是择日出判决,反正不能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
原告: 张开明,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梨元村5组,电话15885629349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生,住桂平市双拥路201号(全权委托),电话:15277588228,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法人代表:李宝元,(桂平公司管理中心,桂平市凤凰新区,电话:18269500287(陆勇)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1年经熟人介绍进入被告承建的“贵梧高速公路五标”工作,原告被安排装模和钢筋混泥土等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1月25日,原告根据被告方安排,从事装模,工作中被掉落的铁板击中,造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C4/5椎间盘突出,C3/4椎间盘膨涨。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往桂平市上人民医院治疗,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便不再支付,也没有继续给原告支付工资,但被告方通过包工头陈金良向原告承诺在原告出院并认定伤残等级后给予适当的赔偿。由于医药费没有得到保障,原告没能坚持后续手术和治疗,在2011年12月26日被迫出院。 原告委托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2月29日出具《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工伤伤残鉴定意见书 》“被鉴定人张开明因工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玖级”的鉴定意见。
2011年12月开始,原告在承包工头陈金良的陪同下,多次来到位于桂平凤凰新区的“管理中心”,要求给予赔偿。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上受伤,从事被告业务组成的工作,定期在被告处领取报酬,居住在由被告统一租用的工地房屋处,服从单位规章制度和管理,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3月28日原告向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桂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材料不足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为维护原的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桂平市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对于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可能不受理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没有拿到仲裁办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劳动纠纷案件。
2、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和开庭之间存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和被申请人递交答辩状这两个程序,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行使答辩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期间进行答辩的,也可以在仲裁开庭时口头答辩。
3、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篇与第三篇内容一致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年5月23日经老乡介绍来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工地上务工,x年6月7日早上上班走到该工地地下室门口时带班长张叫申请人清理地下室模板,清理完毕后又让申请人把墙上的模板撬下来,在撬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从铁管上摔下来,随即被工友们送往xx省人民医院,经xx省人民医院诊断确定,申请人构成腰椎骨骨折,发生该事故后工地上给医院交了11000元后就停止了与申请人的联系。申请人多次与工地负责人陆经理联系,其表示申请人受伤住院与工地摔伤无关,申请人与其多次协商无果,由于无力负责沉重的医疗费用,现只得回家养伤。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xx省正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潘
x年12月20日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同时,根据《xxx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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