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后,一部分招用“临时工”较多且“临时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待遇差别较大的用人单位,为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制度的变革调整,纷纷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一时间,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趋之若鹜,主要原因是想以此种方式规避一些用工风险。但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下,使用劳务派遣工所潜藏的风险日益凸显:
1、降低用工成本的风险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显然是想降低劳动力用工成本。可《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同工同酬的含义理解,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报酬同标准。另外用工单位还要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同时,用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派遣单位均会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从这种意义上说,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更高。
2、劳务派遣无效的风险
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判定无效。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重新回到直接用工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预期通过劳务派遣降低成本,规避责任的愿望不但无法达成,反而要额外承受处罚。①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工单位自己设立的或自己参股设立的;有的是个人设立的。这类派遣单位不具备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协议无效。②“逆向派遣”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逆向派遣”即用人单位将在本单位工作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劳动者转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回本单位,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无效行为。③用工单位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而用工单位未获知此信息,因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动者的工作,也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3、连带责任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2条中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吃不了,用工单位兜着走”。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这时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替劳动者支付部分医疗费。
在此律师提示:用人单位要慎重用劳务派遣员工,如必须要用,就要依法接受劳务派遣,并严格履行用工单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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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全县存在劳务派遣行为用工单位的情况汇报 市人社局: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1】86号)及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函【2011】7号)文件要求,我局积极安排部署并于2011年3月10日—2010年3月15日,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牵头,分两个小组对我县范围内存在劳务派遣行为的用工单位进行深入细致排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没有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我县共有5家用人单位存在并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情况,即中国移动武乡分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数35人)、中国联通武乡分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数34人)、中石化武乡经销处(使用劳务派遣人数35人)、武乡县供电支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数175人)及山西潞安温庄煤业有限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数541人)。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的这5家用人单位均是使用长治市彩虹劳务派遣公司及长治市民惠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动者。
三、以上5家单位虽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情况,但极不规范,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使用
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中石化武乡经销处虽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但是其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直接向劳动者在武乡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参保。从其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中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即长治市民惠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应当低于两年期限的要求。大部分用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及社保参保凭证和参保花名。
综上所述,全县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的5家用工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还很不规范,守法意识不强,需要进一步加以整顿并规范。
武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如何谈派遣业务?具体流程怎么做?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作汇报 ——年度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于年4月经省劳动厅批准成立。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在短期内拓展劳务派遣业务,迅速与成都铁路局贵阳客运段等几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建立了一支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派遣员工队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劳务派遣作为新形势下促进灵活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一种有效形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顺成公司从成立到现在,首先坚持为国企改革服务、为用工
单位完善用工制度服务,以为国家、为社会分忧为已任,在省、市劳动社保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公司成立不到一年的情况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国家、为社会的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上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自公司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成立以来,短期内与几家大型国营企业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协助这几家用人单位完善了用工制度,并处理和化解了多起劳资纠纷。
公司在派遣工作中运作规范、宗旨明确,体现了优质的服务理念。公司向这几家用人单位派遣的员工均100%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全部由劳动保障机关进行合同鉴证。所有派遣员工均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累计为贵阳市社保扩面达千余人;为进城务工农民完善建立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达数百人;为社会失业人员解决就业达数百人。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合法规范用工、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作为企业的经营准
同时,公司还为这几家用人单位化解处理了数起可能发生的劳资纠纷。妥善处理了用人单位运营过程中的一些派遣员工工伤事件。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均非常满意;使用人单位和员工均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双方均无后顾之忧。
为用人单位进行正常服务的同时,顺成公司还专门组织、聘请多年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和专家为派遣员工培训讲课,让他们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提高维护自我权益的能力。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劳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为企业做好参谋,规范用工、化解劳资纠纷。还协助一部分用工企业处理解决其原来因不规范用工造成的劳资纠纷。为企业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面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法规支持。为用人单位、派遣员工、顺成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和社会开创了多赢的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以上的数据和事实说明,在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实施劳务派遣和代理,将为用人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部门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同时公司为了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社会服务,为_、_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自我建设,自身管理人员的培训,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信息化、专业化的业务平台的建立开通,都为我们实现这个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迅速拓展业务,顺应时代潮流,顺应社会发展,公司全体人员以“顺应时代,成功跨越”作为我们的企业宗旨,并以此服务于各行各业,服务于社会。
当然,目前公司正处于创立期间,经历了很多的困难和阻碍。公司全体员工在困难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深对劳务派遣工作的认识,摸索出了一套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加快完善和更好地实施与灵活
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使更多人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走上就业岗位。
人的观念及习惯的转变,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新制度的适应。很多用人单位仍未完全摆脱中国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机制的阴影。虽然劳务派遣已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正在各地悄然兴起,正显现于政府和公众的视野,但它尚属“初级阶段”,不论是政府或公众并未真正认识到它对于解决中国就业这个“世界难题”的重要性、必要性。现根据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建议如下:
1、劳务派遣亟待规范
从我们开展劳务派遣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普遍反映实施劳务派遣后的确为企业降低了一定的人事管理成本。如客运段乘务员中有1500多人是派遣人员,他们的社会保险的参保、待遇申报等相关手续,包括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档案转移等,都由我们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减轻了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负担。
但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的优势,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该是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准则, 用其来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业务操作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
2、完善社会保险
按本省现有政策规定,户口不在本地而又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都可在参保地享受待遇。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这一规定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参保人员一旦失业,还必须与户籍地联系,多数是个人档案转不出去。这样,不仅给劳务派遣公司增大工作量,还会造成这类人员失业金不能及时领到,甚至领
不到。对此规定脱离目前跨地区就业,且流动性大的现实。应修改为“在参保地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3、在运作中遇到的难题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位。
就劳务派遣本身而言,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地位不明确,“如何核算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没有具体规定”。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缺位,其他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制度也尚未跟上,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鉴于这些困难,我们公司认为首先要从立法上突破,这是治本的关键。
4、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
实行劳务派遣制的企业,因为可以完全按市场经济方式使用派遣员工,从而降低用工成本、用工法律风险,以及降低人员管理成本,但由于原来可以直接进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变为支付派遣企业的劳务费,从而产生了营业税问题。这样就直接加大了用工企业成本,与原来的初衷相悖了,而这种税费,并未给
企业和社会带来直接的经济增长,也不是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就企业而言,一是税率较高达%;二是政府部门未能有相关扶持政策来鼓励企业实施劳务派遣,这样就较大程度上阻碍了劳务派遣制在广大企业中推行实施的积极性。这样的企业会因为这些因素而不推行劳务派遣工作。这样原企业的不规范用工仍然得不到改善,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仍然得不到保障。
根据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建议有关部门通过税收政策降低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或实施一些减免政策。;对营业税等额外补助、所得税减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延伸到发展劳务派遣的其他类型企业。这样会有利于劳务派遣企业整合社会闲散、零星就业岗位,同时也能整合社会大量的、零散的或有特殊专长的失业人员充分就业,既为政府为社会分忧解难,又能规范企业用工,充分保障失业、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多数城市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兴办主体,都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鼓励其转移到多种投资主体兴办企业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劳动力再就业。在政策上,北京等城市已将国有企业兴办安置下岗职工的营业税等额补助、所得税减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助、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延伸到发展劳务派遣的其他类型企业。因此,建议我省也应借鉴外地经验,对其他类型的劳务派遣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扶持政策,为推进新型用工制度改革探索出一条新路,以推动劳务派遣工作在全省顺利开展。
上述几点是公司就在劳务派遣工作中的遇到的几点困惑提出几点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秉承一贯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对派遣员工的培训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力求在未来的时间里做好劳务派遣工作,更好服务于社会。建设出一支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派遣员工队伍。
以上内容是公司对年度的一个工作汇报,恳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同志对我公司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批评和指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省厅领导的教育和帮助,使顺成公司的发展沿着正确的道路继续稳步前进。汇报单位: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汇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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