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_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条例》,开始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从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新形势,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针对信访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信访渠道不畅、信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不明确及程序不完善、信访秩序混乱三个主要问题,在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和完善,为信访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它的颁布施行是信访工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指导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迅速掀起宣传教育活动的高潮,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宣传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_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机关责任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上下联动、重在基层,疏控结合、重在疏导的原则,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行为和人民群众的信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信访秩序,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要求
《条例》宣传教育工作要围绕一条主线,把握两个方面,面向三个对象,突出四个重点。
一条主线: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两个方面: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规范信访人的行为。
三个对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专兼职信访干部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
四个重点:一是抓好学习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修改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要通过对比修改前后的《条例》,重点学习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机关责任等新规定。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意图,准确把握《条例》的.现实针对性,真正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广大专兼职信访干部要熟悉《条例》的操作规程,准确运用于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二是抓好宣传。在深入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宣传_、_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省、市、县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条例》对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级依法行政、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和群众依法信访的先进典型。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教育和引导群众特别是上访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正确理解《条例》,明确信访基本程序、行为规范,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学会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信访秩序。三是抓好贯彻落实。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层层抓落实、事事有人管,确保《条例》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四是抓好与《条例》的接轨工作。认真对照《条例》的要求,对现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和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凡是不符合新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凡是不够完善的,要尽快加以完善;凡是亟需建立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努力使现行的规章制度和部门规章与新修订《条例》相适应。
三、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
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多手段、多层次、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方式进行,务求收到实效。
1、新闻媒体宣传。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利用专题专栏,署名文章、答记者问、现场采访、问题答疑、知识竞赛、推广典型等形式,系统的进行宣传教育。
2、巡回宣传。县、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宣传车,在城区和乡村进行巡回宣传教育,播放录音,悬挂横幅,张贴通告,发放明白纸。做到城区不漏企业和街道,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3、针对性宣传。县里统一印制《条例》宣传布告和有关材料,发至所有村居、学校、企业及办公场所张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在县一级重点抓好城区的宣传教育,乡镇一级重点抓好进村入户的宣传教育,各行政村要利用宣传栏、村务政务公开栏、黑板报等搞好针对性宣传教育。县、乡镇(办事处)人民来访接待室,要设立醒目固定的宣传栏。
4、组织宣传日活动。全县集中一天的时间,在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进行宣传教育,由县和有关乡镇、部门领导参与,通过散发宣传品、现场解答、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进行。
5、举办培训班。采取多种形式,举办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信访干部培训班,进行《条例》专题培训。
6、举办《条例》知识竞赛。由县委宣传部、县_、县政府_、县普法办、县报社联合组织,在《**》刊登《条例》竞赛题,评出一、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条例》知识竞赛。
四、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4月20日-4月30日)。成立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意见,对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信访干部进行初步培训,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二)集中宣传阶段(5月8日-5月18日)。各级各部门统一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开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明白纸,播放录音,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的作用,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宣传效果。县里与县直有关部门及**镇在**联合举行《条例》集中宣传日活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领导同志和县有关部门、广饶镇负责同志参加,现场接受记者采访。《**》、县广播电台、县电视台等媒体进行报道。其他乡镇也根据实际情况举行集中宣传日活动。
(三)培训提高阶段(5月19日-8月31日)。县委组织部、县_、县政府_共同举办《条例》专题学习班,对乡镇(办事处)和县直部门领导干部、业务骨干、专兼职信访干部,特别是乡镇基层干部进行分期分批培训,力争8月底前全部培训一遍。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先由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进行自查,并在《**》刊登《条例》竞赛题进行考试,然后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情况通报全县。
三、切实加强对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县里成立县委副书记**同志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条例》宣传教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同志要靠上抓,及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保证;要成立专门办公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任务逐一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县《条例》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督查活动,坚持有要求、有检查、有反馈,确保整个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有序、稳步推进、富有成效。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新信访条例的十个亮点
记者了解到,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其中有10个方面跟老百姓以及各级干部的关系特别密切。
新信访条例的十个亮点
亮点之一:信访部门的权责得到加强。
新条例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这些新职权,对于改变信访部门的“收发室”角色,进一步提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新条例同时规定,信访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没有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督办好信访事项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亮点之二:建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原来我国信访工作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国家_副局长卫金木说,做这个改变,主要是强调信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谁主管、谁负责”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这项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的责任,不能把矛盾再推给政府。新的规定主要强调了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责任,有利于防止地方之间、部门之间以及地方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亮点之三:明确了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
新条例明确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有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亮点之四: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
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卫金木表示:“这些规定旨在使各级干部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
亮点之五: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部门应将信访内容输入该信息系统,同时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部门的受理凭证,到当地信访部门或接待场所查询上访的办理情况。据介绍,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看起来是一个工作方法的改进,实际作用非常大:首先,信访人可在当地进行信访,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上访;其次,能防止重复信访,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访,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最后,它有利于上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掌握情况,随时了解、督办信访事项,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
亮点之六: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的重要作用。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于妥善解决疑难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之七:进一步强调畅通信访渠道。
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事项。条例还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新条例还要求市、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市、县级政府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并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问题的解决。
亮点之八: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新信访条例的重要原则,同时,“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也从原来的普通条款提升到总则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亮点之九: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
为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新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集体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亮点之十:确立了信访“三级终结制”。
也就是说,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新条例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少数人为个人私利无理“缠访”。
《信访条例》是用来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一个文件。
_《信访条例》,于205月1日实施,共7章51条。年1月10日,_签署第431号_令,公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版《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2.《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什么?
新《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 A方便信访人的原则;B、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C、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D、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E、责任原则。
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_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_《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_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_(以下简称市_)的工作职责,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_《信访条例》和《XX省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是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市_对全市信访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 市_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_督查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市_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做到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第十条 坚持依靠县、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尊重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_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抓好市委、市政府及国家和省_对信访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处长(主任)是本处(室)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完成本处(室)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_督查处的工作职责
(一)督查督办国家_和省_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二)督查督办市_领导交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三)督查督办来市去省进京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工作。
(四)检查、协调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需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五)督查督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指导全市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督办工作。
(七)督查督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市_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每月将督办的信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处备案。对经市_领导批准移交督查处办理的督办事项,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处(室)进行立项。
(二)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三)对立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督查前相关处(室)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实施,督查工作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报告。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_领导交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国家_和省_交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经市_领导批准的由市_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向督查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
(五)督查处对立项的督查信访事项要建立台账,逐项登记。
第十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范围、对象、时限、要求,由督查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送交有权处理的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送主要负责同志的,一般应由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转呈。
(三)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分别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办理、接待;属于督查处立项的,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可在收到相关材料(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电话记录等)之日起3日内移交督查处。
第十六条 督查督办的实施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文书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可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回访信访人、明察暗访等方法。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分管局长批准。
(三)督办信访事项,应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后,视情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 汇报材料的审核
(一)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公文的形式报送有关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附电子介质),一式三份;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汇报材料,应由其领导审核签报意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国家_和省_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应由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报意见;汇报材料应有督查审理表(参见附件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见面书(参见附件2)。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经有权处理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三)交办处(室)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应及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四)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的,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后,应及时上报和存档。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限时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
第十八条 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报告,由经办人起草,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后呈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由督查处编写《信访督查专报》或《信访督查通报》,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二)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移交的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督查处办结后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市_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议权的使用
第二十条 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
收到改进建议的党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相关县、区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30日内汇报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必要时,报局领导批准后派员了解处理情况。
对于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处(室)及时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督查事项材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有关处(室)每季度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由督查处汇总后报局领导。
(三)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_《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市_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规、政策和程序办案,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办材料。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市普法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以推进和谐校园建设为目标,立足实际,依法治园,努力提高师幼的法律素质,为促进我园发展提供法治基础和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环境。具体总结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普法管理体制
为了保证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园成立了依法治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各小组的各个成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提高工作的效率。我们制定了依法治校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汇总依法治校的工作情况,商讨依法治校的工作方略,制定工作计划,使我园的各项工作朝着正常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前进。
同时,我园注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齐全规范,为依法治校奠定坚实的基础。幼儿园出台的各项制度都是本着幼儿园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来的,并且许多制度都是经过教代会讨论修改完善的,目标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二、注重宣传教育,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也是“五五”普法的首要任务。持之以恒地学习宣传《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形成良好氛围。重温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学好用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证以上法律在学校得到贯彻实施,做到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利用重要纪念日、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有意义的宣传活动。如:“”交通安全宣传日、“”国际禁毒日,以发放倡议书的形式向广大的教职员工和家长宣传交通安全的日常性及_对人类的危害,引起大家的重视,并通过宣传栏定期向全体师生宣传法律知识,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三、利用家园共育,营造法制教育氛围
开展法制教育需要园内园外相互结合,使幼儿园、家庭、社会互动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加强了和社区民警的联系。邀请民警叔叔来园给幼儿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和防火防盗等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民警叔叔做法律法规游戏。邀请社区民警、消防员协助我园进行安全、消防工作自查和整改的指导。班级和教研组以主题活动、游戏竞赛等形式开展法律教育、节日庆典活动,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日、“”国际禁毒日、宪法宣传周等专题教育为契机,利用主题活动、故事游戏等宣传形式,对幼儿和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幼儿从小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校园
我们深刻认识到,要依法治园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对于净化育人环境,维护教育秩序,提高师生素质,必定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
我园本着教育和防范为主的原则,利用各种机会和条件,坚持对全园师生进行治安教育,提高门卫、值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幼儿园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园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局面,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防止社会上各种不法人员来园惹事生非。我们还经常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切实做到安全知识进课堂。与派出所紧密配合,加强我园及周边环境的联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师生的安全,签定层层安全责任书。
总之,我园将不断的提高师生法律素质,使依法执教和遵纪守法成为师生的自觉行为,大力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障和促进我园教育工作走上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的法治轨道,促进幼儿园的文化建设和办学内涵发展,并推动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市民政局贯彻信访条例的汇报材料
一、学习贯彻基本情况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信访条例》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局把学习贯彻好《信访条例》作为开展保持_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宣传,集中学习,着力提高各级民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水平。一是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今年4月底,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新《信访条例》,并开展专题讨论,共有50人次参加学习、讨论。使广大民政干部提高了对做好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方法、程序,增强了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意识:
一是信访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民政信访工作作为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一种有效反馈机制,开展及时就可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怎样对待人民群众,这是衡量党员先进性的一块试金石。民政作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信访工作是党员先进性的一个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在信访实际工作中,立足本职岗位,牢固树立群众意识,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努力践行“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用实际行动去体现_员的先进性。
(二)全面把握《信访条例》的精神内涵,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抓出成效。一方面是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信访工作的机制。另一方面是突出“五个重点”,注重实效。我局把信访工作当作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维护大局稳定的大事来抓,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好重复上访、集中上访、越级上访问题。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分别按来访性质、目的交有关单位(科室)办理,明确办理时间、任务,层层落实,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二是抓好群众初访问题的解决。把来信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部在电脑上逐一登记造册,做到内容详实、责任明确、件件有回音。三是抓好重点科室的信访工作。把群众上访量较大和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上访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扎扎实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解决民政对象的.“热点”问题,如困难群众救助等,在政策范围内限期解决,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抓好群众集体和群众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如复退军人上访问题,我们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早、广、准、细、实、深”确保社会稳定。努力实现了“四无”即:民政对象无越级上访、无上访老户、无久拖积压案、无违反政策原则的事件发生。
二、主要成效
(一)宗旨意识得到强化。随着《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热情接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已成为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通过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普遍做到“三看”:即一看符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二看符不符合操作程序规定,三看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群体性上访事件减少。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未出现大兵团、群体性到省、市上访的现象,上访者都由3―5人为代表上访,不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到省、市上访的宗数减少。根据接访记录,今年到省、市上访的次数比以往都明显减少,这说明各级总体工作是好的,能及时、妥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带偏激情绪的现象少。从我局接访的情况看,上访者大多是法律观念比较强,上访反映问题时虽然有个别存在不满情绪,但通过讲明法律法规、解释有关问题后,都能接受,及时返回。
三、存在问题
上访人员不按《信访条例》要求上访,表现在:越级上访、在规定时间内重复上访、同一问题多部门同时信访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
新信访条例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
一、领导带头,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
5月10日召开了《条例》培训会,某区各行政机构、驻区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计300余人参加。会上,为每位领导发放了一本新《条例》,并由某区党委书记、信访办主任分别就条例内容进行解释,宣讲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党委书记重点强调了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条例》,规范信访问办理程序,要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联动,促进信访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努力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的要求。信访办主任就各单位如何依法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如何及时有效的处理在群众信访过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
会后,广大领导干部普遍反映,通过此次培训,对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对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自己在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也更加明确,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带领大家,在各相关部门之间形成联动,将百姓的利益放在心里,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好。
二、骨干先行,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 全区4月28日举办了全区信访干部、工作人员《条例》培训班,进一步认清《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群众依法信访方面要加深认识,要求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提高信访干部依法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和正确处置异常上访的能力,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群众依法上访,有序上访,切实维护各某区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重点突出,确保《条例》的学习宣传。按照市信访办统一部署,从4月25日开始,开展了《条例》集中宣传周活动。在某区信访办设立了咨询服务台和宣传板,由信访办主任和信访接待人员对来访群众进行信访知识讲解,并在宣传栏中张贴“上访人须知”、新《条例》全文等宣传材料,供上访人随时学习。同时,向各人民群众赠送《条例》宣传提纲N余份,悬挂宣传标语N幅,营造了浓郁的宣传氛围,逐步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指导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群众初步了解了新《条例》对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意义。
四、层层普及,落实《条例》的学习宣传。全区整个宣讲活动从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开始,从行政机构到基层,从干部到群众,从党内到党外普遍展开。整个宣传活动不仅轰轰烈烈,而且又扎扎实实,不仅学在一时,而且将贯彻下去,与其他宣传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我区信访工作今后一个时间的宣传重点。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广泛教育,不仅使新《条例》逐渐在我区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而且增强了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保护来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_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_(以下简称市_)的工作职责,结合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
市_负责办理人民群众和境外、国外人士写给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市_的来信,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国家_、省_交办的信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来信事项;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反映的重要信息;交办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县、区和市直部门通报来信情况;指导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总结推广办信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办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情况纳入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来信包括书信、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对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市_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二、工作原则和重点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3.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反映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同志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交办、转送来信提出的事项,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处理,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通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情况,预防和化解矛盾。
三、工作程序
(一)来信签收、消毒和分拣
l.签收。对市_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收到的电报、特快专递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实行专人签收、及时拆阅,有紧急事项的应立即办理;凡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其他非邮政渠道转来的群众来信,由市_办信处加盖收信专用戳记,交办信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
2.消毒。收到群众来信应当即时消毒。
3.分拣。拆封前应按收信人单位、姓名和发信人地址进行检查,分拣出不属于市_受信范围的信件。
(二)来信启封、装订、盖章
1.启封。当日来信当日启封。启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随信所附物品,如证件、现金、票证、光盘、磁带、磁盘、照片等,由办信工作人员与原信一并登记,妥善保管。证件、现金、汇单指定专人挂号退回,特殊情况请示后处理。
2.装订。启封后按主件、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装订位置应便于翻阅。
3.盖章。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当日收信专用戳记,戳记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阅信和登记
1.阅信。应认真细致,准确领会来信意图、要求及反映的情况,从中筛选出重要信、紧急信。
重要信:(1)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家_、省_的函交和函转信件;(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3)市_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_和工商联负责人,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的来信;(5)地厅级干部和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来信或涉及他们问题的信件;(6)涉及对_、_,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的制定、修改、完善、落实的意见和建议,且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件;(7)反映我市和外市之间以及本市辖区之间重大纠纷问题的信件;(8)内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涉及群体利益,符合现行政策或具有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联名信件;(9)因来信反映问题遭打击报复有严重后果的信件;(10)反映其他重要问题的信件。
紧急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扬言将采取过激和违法行为的信件,如恐吓信、轻生信等。
对筛选出的重要信、紧急信,办信工作人员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处领导审核或报局领导阅批。情况紧急、时限性较强的来信,应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部门和单位。
2.登记。办信工作人员收到来信后,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要求和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时按来信内容逐件、逐项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附件1)或输入电脑,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登记应简明扼要,并区别不同情况有详有略、详略得当。凡有效初信的登记应相对详细,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一信多投信,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和内容不清的无效信,可作简略登记。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畅通信访渠道,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使信访演变为走访、上访等等。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信访条例》专门设立了“信访渠道”一章,对畅通信访渠道和创新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第三章 信访事项提出
1、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_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_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工青妇等;(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新《条例》不提倡集体上访,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_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_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信访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条例规定:信访人享有信访事项提出权,不受报复权,请求复查权,申诉权,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受奖励权等7项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哪些纠纷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社会纠纷一般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三种,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定解决渠道。新《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申请仲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5.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6.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_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便民的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老百姓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应当受理的行政机关,解决老百姓不知道向哪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问题。
7.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由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仲裁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两种形式。
(1)民商事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当事人申请居中进行的裁决。根据《_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案范围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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