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公众园林绿化及环保意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负责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
第三条本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负责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国土、林业、财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绿地。具体范围由市园林处划出,列出名单,供认建认养人选择。
第五条认建认养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六条认建认养形式:
(一)申请人可以选择第五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申请人可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多人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棵树木。
(二)认建绿地(树木)的,认建人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自行认建,绿地建成后交给市园林处组织养护管理,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按相应标准计拨养护费用,不再向认建人另行收取费用;也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市园林处组织代建。
(三)认养绿地(树木)的,认养人在选择地点、树种后,应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市园林处组织代养或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代养。
(四)对未有明确建养对象的认建认养捐款经费,由市园林处统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由市园林处按认建认养范围和内容拟出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认建认养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实施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向市园林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园林处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拟出可行性意见,经与申请方协商确认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园林处与申请人签订实施协议书,落实绿地认建、认养具体事项。
(四)实施完毕,按照规定办法进行验收或确认。
第九条多人认建认养同一块享有冠名权绿地的,实行公开竞投。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第十条认建城市绿地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市园林处和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规划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认可单位同意。
认建城市绿地的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认养城市绿地的养护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绿化养护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养护定额,市园林处按照《*市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考评办法》、《*市公园养护规范和考评办法》进行检查和考评。
绿地认养期限一般1~3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在认养期内,由于市政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如认养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绿地,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四章权利与责任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类别及规模,适时对认建认养人实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认建认养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认建认养人还享有立牌纪念或冠名的权利。
认建绿地的,立牌纪念期一般不超过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对认养绿地的,立牌或冠名期为认养期。
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园林处统一制作。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三条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并接受市园林处的业务检查、监督和管理。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认建认养人有权对市园林处认建认养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对认建认养绿地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必须按照市园林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未能很好履行认建认养协议的,市园林处视情况有权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对警告三次而未能改正的,终止其认建认养协议。
认建认养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市园林处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绿化主管部门可告知当事人终止协议,并另行安排认建认养人。
【关健词】公园;规划建设;思考;建议
现代社会已进入到信息化的时代,人们的休闲娱乐方式多种多样,中小城镇的公园在人们娱乐生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它变为了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园建设的主要要求是公园能满足居民休闲娱乐的需求,同时影响市民的生活,增加人们对县城文化历史的了解,更加珍爱自己生活的这寸土地,从而推动近代化的进程。公园不仅丰富了市民的生活,也使市民对城市形成共同的归属感。
公园的构成要素(自然水、观赏植物、景观建筑等)构建出与城市高楼大厦完全不同的景观空间,缓解了城市发展所带来的环境破坏,满足人们对自然的渴望。公园为城市增加了一块绿色,美化了县城的环境,给居民提供了更好的休闲空间,营造了生态小游园。公园因为其位置好、面积大、景观美而成为城市的标志,与现代流行的“园林城市”连线。近两年我县正在进行公园规划建设,文章下面结合笔者的一些工作经验,对做好小城市及县城公园的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了一建议与思考。
1 整体把握公园类型
明确公园类型,确定建设什么性质的公园是公园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园规划设计首先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确定公园类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整体把握。一是要从城镇建设规模考虑,公园建设是城镇化建设和发展到一定规模产物,公园的类型和规模要与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上考虑,公园的类型决定了公园的功能,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以民为本的城镇建设理念,确定公园建设的类型。三是从县域经济的实力上考虑,公园建设作为城镇公共建设项目,一般来说规模大、投资多,需要政府财政负担,因此,要根据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公园类型。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城镇规模的逐渐扩大,综合性公园建设已成为城镇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完善了城镇功能,体现了城镇化发展水平,也正是这个原因,被列为园林城市创建一项重要内容。综合性公园具有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特点,可以满足城镇居民的多种需求,与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文化娱乐要求相适应。就我省的情况看,一些县城有功能单一的广场和活动场所,最缺少的综合性的休闲游憩场所。随着我省各地县域经济实力的发展,综合性公园的建设已成为可能,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综合以上几个方面考虑,在县级公园建设上,建议以建设综合性类型公园为主。
2 合理确定公园面积
公园的面积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公园的规模和气势,但不是说公园的规模越大越好,面积越多越好。要与县城面积、县城人口相适应,不能贪大求全。要处理好公园建设与城镇建设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的关系,要与城镇的发展规模相适应,与城镇的长远发展相适应,与人口的自然增长相适应。公园作为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要结合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在城镇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框架下,合理确定公园用地面积。
3 强调总体规划的特点
总体规划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 亲人性: 规划坚持“ 以人为本” 的原则,以创造身心再生空间为目的。作为一个市民休闲娱乐健身空间,公园提供一系列现代体育休闲和活动的设施,满足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和爱好者的休闲活动需要。把人的行为与环境设计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核心”,满足“人性回归”的渴望,力求创造环境宜人,愉悦舒适;景色引人,健身休闲;尺度适宜,亲切近人;达到人景交融的亲情环境。(2) 生态性: 设计理念上遵循设计结合自然的原则。依据土地的适宜性进行生态景观设计,构成宜人的生态景观, 尽显自然之美。造景以创造自然环境为主题,在植物配置上,既要考虑植物的观赏特性,又要考虑植物的生态学特性和生物学特性,创造高效、和谐的人居环境中的植物景观。(3) 地方性: 提炼场所文脉精神,展示洪泽地方文化特色。景观设计要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文化,在景观设计上结合洪泽的地方特色,充分挖掘黄河文化和地方民俗特色。
4 塑造多样化的活动空间
随着城镇的发展,高密度的建筑群使得人们邻里关系淡漠,同时人们位于钢筋混凝土的森林中,越来越远离自然。综合公园,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是提供公共交往和各种休闲的场所,因此在公园中增加公共空间是一个明显的趋势。综合公园的对象主要是人们的户外活动,各种各样的活动需要相应的空间形式来配合。
随着我国城市居民休息时间的增多以及城市的人口老年化,对公园的公共活动空间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根据各种人群的行为活动需求而创造的空间,满足人的活动需求,向人们提供缓解城市压力的调剂方式,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情绪安宁,如健身、赏景、唱戏、交友等。比如说舞蹈空间需要开阔场地,情侣需要私密空间,球类运动需要相对专业的空间等等。让人能最大化地接近自然,公园中可亲近、可坐、可躺、可踩的草坪很受人们欢迎,人们可躺在草坪上晒晒太阳、聊天等。
5 重点突出绿化种植
公园绿化种植是公园规划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_颁布的《公园设计规范》([1992]384号),作为综合性公园,绿化面积最少要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因此,公园规划设计要突出绿化种植这个重点,保证公园绿化用地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要布置垂直绿化。考虑到公园的景观和功能,在绿化种植中,要注意乔、灌、花、地被(草)、藤等植物的合理配置,注意层次,色彩搭配,分层配置,突出植物的季节性,观花、观叶和观果植物相结合。做到景观与功能的统一,设计与效果的统一,自然性与人性化的统一。在乔、灌、花、草、藤使用上,建议以乔木为主,突出乔木的使用和数量。乔木具有生长期长、树干高、树荫大等生长特点,从规划设计来说,有利于公园功能的配置;从使用性来说,为公园提供了更大的可利用的空间;从养护上来说,便于管养,符合节约化园林的建设理念。
6 巧妙运用植物造景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黎子流,市长。
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 法定代表人:司徒新,局长。
1992年3月28日,新光花园酒家与流花湖公园签订了租赁数红阁饭店的合同。合同规定流花湖公园将公园内数红阁饭店租赁给新光花园酒家使用,并提供数红阁饭店门前的停车场和公园两个大门口给新光花园酒家与公园共同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中外 合作经营新光花园酒家补充合同》,决定增加投资金额,改建流花湖公园数红阁饭店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1992年4月新光花园酒家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改建数红阁饭店。广州市规划局于同年5月15日以城规复字(92)第064号批复新光花园酒家:“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 改建数红阁饭店”。同年5月底,新光花园酒家向广州市规划局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广州市规划局审查后认为数红阁饭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遂根据广州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于同年6月11日以城规发字(1992)第556号复文给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指出应 由该局办理报建申请。同年7月21日广州市规划局依照市园林局的报建申请,向该局核发了(92)穗城规建字第07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将数红阁饭店改建为一幢三层的酒家,建筑面积4770平方米。在改建数红阁饭店施工过程中,城监部门发现新光花园酒家不按图纸 施工,并在没有任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数红阁饭店的东西两侧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在东南侧加建一幢三层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在西南侧加建一幢二层的酒楼雅座,建筑面积为1024,8平方米,合计扩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城监部门先 后于同年7月4日、7月22日、8月8日三次到现场制止并书面通知新光花园酒家停工。新光花园酒家于8月12日书面报告城监部门,承认其扩建工程违章,表示要补办报建手续。但在补办手续并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至竣工。同时,亦未经广州市规划局批准,擅自将原数红 阁饭店前的停车场扩建300平方米,铺了水泥,并将数红阁饭店的砖砌围墙拆除改建为铁围栏。此外,新光花园酒家将东广场机动车出入口处的人行道改建为斜坡,在东广场设立了两个柱形广告,在门口设置了酒家路牌,也未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1992年10月24日,广州市规划局认定广州市园林局在改建原数红阁饭店过程中,不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占用公共绿地、违法建设平方米。广州市规划局依照《_城市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92)穗清发字第374号文对广州市园林局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其内容是:(1)限其两个月内自行拆除两幢违章建筑物;(2)对违章建筑的设计、施工单位按违章建筑面积算,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各处100元 罚款;(3)不得在公园内和门口设置酒家的招牌和广告,已设的应在两星期内拆除;(4)封闭公园东门机动车出入口;(5)外来车辆不得入园,擅设的停车场限两星期铲除。广州市园林局不服市规划局的处理规定,于1992年11月6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广州新光花园 酒家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广州市园林局及新光花园酒家复议申请后,于1993年4月14日作出穗府复决字(199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变更广州市规划局(92)穗清发字第37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 定书》第(1)条决定为:没收西南侧二层雅座建筑面积平方米,作旅游设施使用,不得作饮食业使用;没收东南侧三层附属用房违法建筑面平方米,由市房管局按该地段1992年7月1日后的商品房价格返卖给建设单位使用。
(二)责令广州市园林局和新光花 园酒家在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使用酒家门前三百平方米停车场,自行拆除在酒家四周擅自设置的铁围栏恢复公园绿地。
(三)维持广州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第(4)条规定封闭东广场流花路段的机动车出入口,门口增设步级。除公园管理车辆外,一切车辆不得进入公园内,以保 持公园幽静。
(四)维持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第(3)条决定,不得在公园门口悬挂和张贴酒家招牌及广告。
(五)变更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第(2)条为: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三方责任人各处以五百元罚款,并不得报销。
新光花园酒家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光花园酒家起诉称:1992年3月28日,原告与流花湖公园正式签订了投资改造数红阁饭店的租赁合同,并经广州市园林局鉴证生效。合同规定流花湖公园将公园内数红阁饭店围墙以内6093平方米(其中餐厅建筑面积2576平方米园林绿地面积3517平方米租赁给原告 经营使用并提供数红阁饭店门口现使用的停车场和公园两个大门口给原告与公园共同使用,规定原告须投资修建原停车场和门楼,租赁期限为15年。该合同经广州市外经贸委确认生效后,原告立即着手进行政建工程。1992年5月,原告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将流花湖公园内数红阁饭店 改建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5月15日,市规划局以城规复字(92)064号文批复,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同意改建。市计委也以穗计基(1992)131号文正式将该项目列入1992年直接吸收外资建设投资计划。原告以市园林局名义按计划第一次报建主楼工程建筑面积4 770平方米,市规划局于1992年7月21日,发出(92)穗城规建字第07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楼两侧原数红阁饭店东边水面酒舫及西边临时建筑,根据市园林局专家意见,如不改建将影响美观。原告接受专家意见并向市园林局申请将危房改建成湖边廊榭获得了批 准。原告也正是按照市园林局批准意见进行施工的。同年8月中旬,越秀区城监中队前来检查,认为要报市规划局批准方有效,这时土建工程已基本竣工。原告接受城监中队意见,于1992年8月20日,以市园林局名义向市规划局报告并补办主楼东西两翼共平方米建筑面 积的报建手续,但不知何故一直没有批出。10月8日,新光花园酒家分店试业。10月24日,市规划局向市园林局发出(92)穗清发字第374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限期两个月自行拆除未获批准的平方米建筑面积等五项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该决定书对 市园林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作出部分变更部分维持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对此,原告不服,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市 人民政府穗府复决字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决被告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规划局依法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利用规划部门批准其改建流花湖公园内数红阁饭店之机,不按批准图纸施工,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进行违法建设,并且在基建过程中,对城监部门的停工通知置若罔闻,在原数红阁饭店东南侧加建成一幢三层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在 西南侧加建成一幢两层的酒楼雅座,建筑面积平方米,两幢违法建设楼房共计建筑面积平方米。这一基本违法事实,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在给广州市规划局的两份检查中也予承认。原告在给广州市规划局的检讨书中也承认“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原告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铲除公园草坪300平方米,铺上水泥地面,作为酒家专用停车场。第三人在检查中也承认“存在的问题是饭店外原有部份草坪被扩充为停车场,这是不对的”。原告在改建数红阁饭店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侵占公用绿地和湖面,扩大建设规模 ,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认为:市园林局不是违法建设单位,整个报建及改建工程均由原告负责,第三人只是协助办理而已,报建表上的印章也是在尊重规划局意见基础上加盖的。原数红阁饭店庭园外一直设有供进餐游客和单位使用的停车场,现在的停车场只不过是在原基础上扩大,并非 擅自设置,更没有铲除公园草坪;原告所使用的机动车出入口和通往数红阁饭店的车道是原来存在的,并非新开设;在新光花园酒家分店门前设围栏、在公园门口设步级以及东广场的设置均属市园林局职权范围;原告是与流花湖公园合作经营酒家,在公园门口适当设置招牌和示意牌是合理 的。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新光花园酒家改建流花湖公园数红阁饭店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时,未经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占用公园绿地和湖面,在主楼东南侧建一幢三层的酒家附属用房,西南侧建一幢两层的酒家雅座,建筑面积共平方 米,又占用公园绿地扩建300平方米停车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当城监部门发现,先后三次到施工现场制止并书面责令停工后,原告仍继续抢建施工,并装修营业,其违法建设行为实属严重,依法应严肃处理。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中复议决定第(一) 、(二)、(五)项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告要求被告责成广州市规划局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经_门批准,擅自改变流花湖公园东门机动车出入口人行道原状,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在流花湖公园内和东广场设置酒家广 告和招牌,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照《_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公园内是否准许行驶机动车辆,参照《广州市公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由公 园管理部门决定。被告复议决定中第(三)、(四)项维持了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的(4)、(3)两项,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重新作出处理。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定,于1 993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复决字(199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复决字(199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三)、(四)项,由有关部门依法重新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616元由原告新光花园酒家承担人民币100416元,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人民币200元。
一审宣判后,新光花园酒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一)园林局有权审批公园建筑。分店两翼工程已经园林局同意建为湖边廊榭。8月中旬在城监中队检查认为主楼两翼附属建筑也需报市规划局批准时,工程已竣工。后于8月20日以园林局名义补办手续 ,《许可证》已批准,只是被某领导卡住不发出罢了,因而不违法。(二)上诉人没有擅自铲去草坪扩建停车场,只是将原饭店的垃圾池、废物堆放地清理后铺上了水泥。(三)建铁围栏是经市园林局批准的,是合法的,市规划局无权管。因此,原审判决第一项是不公平的。(四)被上诉 人在一审期间擅自调查取证,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五)一审判决对诉讼费的分担不合理。因此,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责令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不得扣发已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是正确合法的,请求本院判决维持。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园林局表示不参与上诉,并表示尚没有更多的补充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新光花园酒家改建流花湖公园数红阁饭店时,为了扩大经营,未经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主楼东南侧建起一幢三层的酒家附属用房,在主楼的西南侧建起一幢两层的酒家雅座,以及改建砖围墙为铁围栏,扩建停车场等附属建筑物,其行为 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中的没收两幢违章建筑楼房和拆除擅自改建设置的铁围栏、停止使用扩大的300平方米停车场等是正确的。上诉人改变流花湖公园东门机动车出入口人行道原状和设置酒家广告招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公安、工商部门处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第(三)、(四)项维持市规划局的越权处理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也是正确的。对于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理事项、诉讼标的责任的大小收取诉讼费并 无不妥。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4年2月6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诉讼参加人的范围
1.新光酒家的原告地位。从形式看,广州市规划局所作的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广州市园林局,要求广州市政府复议的申请人也是市园林局,但事实上,由于新光酒家是本案所有违章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和使用者。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新光酒家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 法权益时,有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新光酒家申请参加市政府复议案时,自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显然是借用了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术语。但这是不确切的。因为不但有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法律法规没有这一称谓,更重要的是事实上在行政纠纷中不可能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第三人 不具独立性。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是完全独立于本诉原被告的,是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而提起的新的诉讼。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或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或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第三人 即使认为行政争议双方的主张均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只能对该双方各提出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复议或诉讼。即,对行政机关一方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非行政机关一方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就新光酒家参加的行政复议案而言,虽然有其特殊性,复议申请人市园林局与被申请人市规 划局均有行政机关的身份,但如前所述,此时市园林局是以普通法人的身份出现的,假若新光酒家反对市园林局的复议主张,也只是民事范畴的争议,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更何况在该案中新光酒家与市园林局的主张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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