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其重要性不用赘述大家都非常清楚,可就是这么重要的会议,却遭受了上述人的“冷遇”。而且与会者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既没带本或纸,也没拿笔,难道公司各位分管领导安排部署一年中的多项重要工作,空手而来的人都能将其印记到大脑中?
笔者以为,他们不听讲或是不做记录的行为,首先是对讲话者的不尊重,其次是对自身职责的不尊重。他们将自己定位在旁听或旁观的角色,对参加会议的目标不明确、对会议内容不重视。不听清楚,不弄明白,怎能做好“上传下达”?也许有人要说,如此重要的会议,一般会后都要下发文件,学习文件也一样,但是内容学得到,领导强调的工作重点却不一定在文件上一一显示,何况个人的理解也不一定准确到位,所以传达落实会议精神,其效率和效果是否会受到影响?而且执行力是否会受到质疑?
安全要从意识着手,增强自我约束。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一切服从安全”的理念,从现在做起,重视安全会议,明确自己的职责,开会时带上本和笔,不要听过就忘,全当耳边风,而要记录在本子上,更要记到心里去,落实在行动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倡导职工学习党员“挂牌子、亮承诺”的做法,需要时也来点“把自己当回事”的勇气,“我是工长,我对工区的安全管理,包括人、设备、环境负责;我是技术骨干,我对包机设备、对自己和工友的安全负责;安全闭环的任何一处出了问题,我们都有责任。”
被逮捕整整一年后,2007年12月19日上午8点半,65岁的原江苏省_会副主任、曾任南京市委书记的,站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的被告席上。庭审在当日下午5点结束。
一年前的此日,因涉嫌受贿,经安徽省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于_秦城_。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为期一天的庭审中,否认了被控受贿的17笔款项中的15笔,只承认其中两笔共计135万余元的受贿款项;并称自己在被“集中谈话”和检方调查期间,被迫违心交待,遭受“刑讯逼供”,因此其诸多供述并不属实,甚至“绝无此事”。
的辩护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昔龙认为,在公诉人向法院呈送的证据中,相当部分属被“集中谈话”期间所取得的材料,属“非法定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同时,辩护人还以该案“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为做“罪轻辩护”。
一审“翻案”
据安徽省检察院的书,涉嫌受贿案共计涉及17笔款项。这17笔款项中,行贿者涉及两人,其中有九笔的行贿者为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朱克平,另外八笔的行贿者为江苏力联集团公司负责人翟韶均。
经安徽省检察院调查,在1995年初至2006年6月间,利用其担任南京市委书记、江苏省_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上述两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非法索要或收受两公司负责人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万元、港元20万元、美元2万元,共折合人民币万元。
关于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行贿问题,据书,1995年初至2002年4月,曾为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黄埔项目土地出让手续、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置换手续,以及会见外商等事宜提供帮助,并先后九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款项共计人民币237万余元。
关于力联集团公司行贿问题,书显示,1997年初至2006年6月,曾为力联集团公司承揽宁高一级公路K7标段工程、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景观照明工程,收购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总公司,追要欠款及缓交土地出让金等事宜提供帮助,并先后八次索取或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款项共计人民币445万余元。
由此,公诉方认为,受贿案“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案公诉人由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作群领衔担任,可见有关部门对此案的重视。
书显示,上述17笔受贿款大多由本人在办公室或家中收受,最早的一笔为1995年4月,最晚的一笔在2004年上半年。除了最大的一笔200万元,绝大多数的受贿款都在二三十万元。
但在庭审中,只承认两笔款项,行贿者皆为江苏力联集团负责人翟韶均。据书,一笔发生在2000年下半年,王当时“以其儿子王宁炒股缺乏资金为名”,在南京市宁海路334号家中收受力联集团公司负责人翟韶均人民币100万元。另一笔款项,发生于1998年3月至2006年6月,王“通过让其儿媳余燕在力联集团公司挂名领工资方式”,收受翟韶均人民币万元。
对于上述两笔共计135万余元款项,在法庭上称,自己在司法机关调查前已主动交代,并动员家属把上述款项全部退赔,并愿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其他15笔款项,辩称,自己在接受调查期间受到“非人道待遇”,甚至“刑讯逼供”,因此所做供述“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在庭审中,王的辩护律师认为,2006年12月5日前,王接受纪委“集中谈话”时的交代材料不能作为“法定证据”;而在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检方的调查取证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在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势下,相关“讯问笔录”亦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据记者了解,被刑事拘留后,每次接受检方询问时,都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今年65岁的,1993年5月被任命为南京市代市长,当时已年过半百。此后,王的仕途进入上升通道,步步高升,由南京市代市长而市长、市长而市委书记。1996年11月,王获任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达到其仕途的顶峰。
2006年年中,中央纪委根据举报线索,对实行“集中谈话”,正式对其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
2006年10月31日,_常委会终止了十届_代表资格。此后,被、开除公职(参见《财经》2006年第16期“江苏高官接受调查”)。
本人祖籍江苏淮安,出身工人家庭,其父亲曾在军区当司机。的中学时代是在南京度过的。1962年9月,考入当时南京林学院(现南京林业大学)林化系林产化工专业。
据大学同班同学回忆,大学期间成绩一般,但为人“比较正统”,并不很张扬,与同学关系也不错。
1970年至1991年的21年间,一直在徐州市工作。1970年2月,任徐州市电解化工厂技术员、技术科长。1983年3月,当时正值中央提倡干部“知识化、年轻化”,王从徐州市化工厂党委书记任上踏入仕途,任徐州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1990年4月,官至徐州市市长。
据知情人介绍,任徐州市长期间,一度想调回南京。当时江苏省人大开会时,徐州市人大代表团曾提名王作为副省长人选,但未获通过。不过,由于此事,逐渐为省委组织部门关注。
1991年5月,担任徐州市市长刚满一年的如愿回到省城南京,担任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92年8月被任命为省计经委主任、党组书记。1993年5月,又被任命为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此后,一直在南京市工作。1995年6月起,王担任南京市委书记。由于与时任市长“不和”,关系紧张,2001年10月,作为南京市“一把手”的与该市市长一同被免职。一个月后,王被免去省委常委一职,专任南京市_会主任。2003年初,王调任江苏省_会副主任,同时兼任该省人大党组副书记,主持省人大工作。
据知情人士透露,2001年上半年,曾一度作为江苏省纪检委书记的不二人选,进入内部公示阶段。但由于当时反映问题的上访材料很多,江苏一位省级领导向中央反映此事,的“升官通道”遇阻。
“拒绝认罪”争议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检察日报》报道,在一审中认罪态度“绝对不好”,“表现”欠佳,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仅就无法辩解的事实轻描淡写地表示忏悔”。由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建议法庭对其“从重处罚”。
对此,的辩护律师许昔龙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前后陈述不一致,是依法行使辩护权。自我辩护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能成为被告人态度不好的理由。”
由于否认绝大部分指控,并对检方作为证据出示的2006年12月19日一份关键的《讯问笔录》有重大异议,认为该笔录系“录非所记,记非所录”,王本人和辩护律师在一审时请求法庭,要求当庭播放对其询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法庭并未允许。的辩护律师认为,这无法完全排除对该案相关证据合法性的“合理怀疑”。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周五安全活动日是我矿传统的安全教育形式,是开展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分析总结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课堂和阵地。为了提高安全教育活动日质量,推进安全教育工作规范化,特制定下发《某某煤矿周五安全活动执行规范》。
一、规范安全教育活动的意义
安全工作是煤矿“天”字号工程,是精细化管理必须涵盖的内容。在全矿上下集中精力治理“三违”,查找员工不规范行为的同时,必须认真审视和纠正安全教育和管理中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某某煤矿周五安全活动执行规范》,就是为了防止和杜绝在安全教育中的随意性,减少缺斤少两现象,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溯性,使安全教育活动趋于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二、安全教育目标
一是把安全教育的时间固定下来,减少无序现象;二是安全教育内容丰富起来,减少传输教育内容短斤缺两的现象;三是在继承上不断创新,减少照本宣科和随意的现象;四是倡导人性化教育,减少生硬、刻板的现象。真正使安全教育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成为安全生产的保险带。
三、安全教育活动的规范
1、主持人。安全教育活动的主持人是单位党政主管。其对单位安全教育工作总负责。
2、备课。单位党政主管要在每月初排好安全教育计划,确定主讲人,由主讲人提前备课,备课内容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现场及职工思想实际,找出应该解决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将上级部署的安全教育内容、上级下达的文件和通报职工应知应会的知识及技能培训、案例教育等有序地整合在一起,做到备课记录专本专用,教育材料保存完好,项目不遗漏,文字工整,条理清楚,教育活动的组织落实留有轨迹。
3、时间。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展周五安全教育活动,时间统一规定:井下单位上午9:30,下午5:00。地面单位上午9:00,下午4:00。不得随意更改时间,确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报告报安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安全教育活动时间不得低于30分钟,每周一要提前将安全教育活动时间通知到职工。
4、签到。安全教育活动开始前,主讲人要先进行点名,由职工自己签到,掌握到会和缺会的人员情况后,必须要求参会职工集中精力,正规坐好,不得随意外出和大声喧哗,保持会议肃静。
5、宣誓。安全教育活动开始后,要组织职工起立,面对安全幸福栏集中进行宣誓。宣誓词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是我的崇高职责,为了企业整体利益,为了个人生命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安康,我一定恪尽职守,遵章守纪,规范作业,文明生产,确保安全!宣誓人:×××。宣誓时,主讲人领誓,所有人员以同一方向,举起右手,作拳头状,拳心向前,与眉宇一齐,宣诵誓词要态度端正,声音洪亮,保持严肃。
、主讲。进行安全教育时,主讲人要语言简炼,用语文明,条理清楚,突出主题,让职工听得清楚、记得牢靠、理解明晰。主讲人要在会议末段留有5至10分钟时间,让职工发言提问和互动交流。形成听讲结合,上下互动。
7、记录。单位要为所有参会职工统一配齐安全教育记录本和记录用笔,在安全教育活动时,都要详细记录安全教育的时间、地点、主讲人及主讲内容,会议结束后,记录本由单位统一保管,整齐地摆放到笔记柜,下次活动时再由专人负责发放。职能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看职工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是否与主讲人教育的内容相符。
8、抽考。活动结束时,主讲人要根据讲过的内容,抽出至少5名职工提问,看掌握的程度,对回答不出来或半知半解的,要留下来进行重点辅导,保证人人全面掌握。矿巡视人员可按主讲内容随机抽考,每有一人(次)不及格,扣单位内审考核5分。
9、补课。凡因休班和请假没有参加正常安全教育活动的,一律在会后三天内进行补课,补课形式要与正规会议一致,不得随意简述和弄虚作假。补课笔记和补课记录与正式活动标准要求一致。
10、督导。矿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对各单位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察,同时,每月全程参与单位安全活动一次,并主持教育效果的抽考和考核,抽考结果纳入矿统一考核。(分工联系单位见附1)
11、检查。政工部、安监部、经管部、群工部要抽出专人,对各单位每周的安全教育活动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月末与安全内审情况结合在一起,进行综合评估,奖优罚劣。
四、考核
1、安全教育活动日规范的具体考核由安全内审小组负责。各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制定详细的贯彻落实措施,高标准、高质量、不折不扣地将本规范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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