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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优选35篇)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优选35篇)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篇

原告名称:________公司

所在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称:________省________厂

所在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____厂、偿付________金人民币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被告应付原告的到期应收货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从_______年___月份起,原告业务员先是电话催收,后来多次派员前去催收,对方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肯付款;再后来,发展为对原告工作人员打去的电话不接(含手机、座机)、信件不回(含短信、邮件),原告工作人员前去催款也避而不见。_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法务部、财务部共同发出催款函,被告仍不予理睬。为保障诚实信用、和谐文明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合同;

2、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委托书及原告与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签订的________合同。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2份

——民事起诉状 (菁华9篇)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篇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3篇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

身份证号码:xx

电话: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xxx

身份证号码:xx

电话:xx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x元。

2、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持有的网络微店(xxxxx日用百货)全部转让给被告经营使用,店铺内的客户及库存货物均一同转让给被告,合同总价转让价格为x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x元,后续尾款在店铺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付清。被告接手原告店铺后,店铺所有债权、债务及日常经营产生的一切行为等均有被告单方负责。根据《_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已于20xx年9月17日成立并生效,原告及被告一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_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店铺租约改立及办理转让交接相关程序。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x元,因为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所有原告没有急着催被告付款。20xx年10月日原告向被告追款时候发现,被告已经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合同剩余的尾款x元还未支付,而且还得知被告私自提取了多名客户货款。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将协议约定将剩余转让费用x元支付给原告,事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的保护。另外在《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在店铺接手手债务及经营风险均有被告承担,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x元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4篇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5月14日被告___共同向原告___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__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__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

年 月 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5篇

申请人:吴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路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xx

20xx年×月×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6篇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xx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xx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7篇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绕河镇。电话:131x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平方米、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08520号平方米、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xx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xx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申请人向xxxxxx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平方米、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1月7 日作出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xx法院

具状人林xx

201月10日

被告辩称:205月8日林xx与林xx签订的房屋买卖实际不存在,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不能等同于真实的卖房协议,为无效行为,此房产当年先后被抵押和查封,林xx在法定期限内并无异议,应认定查封有效。

原告律师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

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林xx的委托,指派李立华律师出席本案的开庭审理,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黑龙江省xxxx与第三人林xx、xxx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被告无权申请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

黑龙江省xxx法院于4月27日作出()x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第三人给付欠款合计元。2012月10日作出(2010)x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对陈xx欠款合计236,元,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6月20日被告书面通知第三人:将以上债权转让给xxx。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被告无权再作为申请人申请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故黑龙江省xxxxxx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作出的(2012)x执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对诉争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应立即停止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原告依买卖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

根据《_合同法》第32条规定,原告与第三人于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_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依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占有标的物至今,根据《_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原告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

三、原告对诉争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诉争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原告依买卖、占有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未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申请对诉争房屋查封、扣押、冻结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立即停止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要求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请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对本案作出判决!

原告林xx代理律师:李立华

年5月24日

人民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xxxxxx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林xx,男,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第三人林xx(与林xx系兄弟关系),男,汉族,工人。

第三人xxx(与林xx系夫妻关系),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林xx,男,工人。

原告林xx与被告黑龙江省xxxx(以下简称xxx农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讼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林xx 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林xx、x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 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华,xxx农场委托代理人xxx、xxx,林xx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诉称,2009年5月8日,林xx与第三人林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林xx将坐落在xxx县两处房产(林xx名下平方米xxx名下30平方米)以38万元人民币的价款出卖给林xx,合同签订后,林xx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林xx将该房屋交给林xx占用至今。林xx因在外疗养未能及时回到 xxx县,无法配合林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xxx农场系执行案件申请人,林xx提出案外人异议,2013年1月7日,黑龙江省xxx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林xx的异议。林xx要求停止对坐落在xxx县两处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

被告xxx农场辩称,2009年5月8日林xx与林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实际不存在,二人之间的卖方契约不能等同于真实的`卖方协议,为无效行为。此房当年先后被抵押和查封,林xx在法定期限内并无异议,应认定为查封有效。为维护xxx农场的合法权益,应驳回林xx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林xx,xxx述称,林xx9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因此将房屋出卖,林xx的诉讼主张成立。

原告林xx提供证据及被告xxx农场,第三人林xx、xxx质证情况:

1、林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林xx的身份事项。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2、林xx、xxx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的诉争房产证上记载的两处房屋。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3、2013年1月7日黑龙江省xxxxxx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法院执行时查封的房屋,林xx已经购买,林xx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4、x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xxx与林xx系夫妻关系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5、2009年5月8日林xx、xxx参加的卖方契约复印件一份,基本内容“小门市房30平米,欠大哥林xx钱,顶账给大哥林xx。60平方米以26万价格卖给大哥林xx。产权不办了。卖房人林xx、xxx。”2009年5月12日林xx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二份,第一份收据基本内容“今收到林xx26万元,收款人林xx。”第二份收据基本内容“今收到林xx8万元,2009年1万元,‘符’四万利息,收款人林xx。”证明林xx已经买卖合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xxx农场质证认为,林xx与林xx系兄弟关系,卖房契约是林xx、xxx的单方行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收据与林xx诉称的买房款共38 万元不符,收据也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林xx、xxx质证无异议。

6、当庭提供 2009年5月8日林xx、林xx卖房合约复印件一份,基本内容“林xx因处车祸需巨额赔款,因经济拮据无力支付,故把xxx县平方米商服以 26万元价格卖给林xx(现金支付)”证明林xx因买卖行为而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诉争房屋已经交付林xx占用至今。xxx农场质证认为,因林xx已举示证据,同一天不可能出现两份卖房契约,该合约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林xx、xxx质证无异议。

7、中国工商银行xxx县支行出具的林xx存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林xx2009年5月12日支取26万元,交付诉争房屋购买价款,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是林xx。xxx农场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虽然存单上支取了26万元,但此款用途不清楚。林xx、xxx质证无异议。

8、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8份。证明诉争房屋林xx占用、使用、受益,林xx具有所有权。xxx农场质证认为,8分合同不具有真实性。林xx、xxx质证无异议。

9、206月20日xxx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xxx农场与林xx之间债权债务消灭,xxxxxx法院裁定书中,xxx农场作为申请人主体错误,该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以撤销。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10、12月24日xxxxxx法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执行人xxx与案7月1日向xxxxxx法院申请撤销了对林xx的执行申请,解除查封诉争房屋,xxx法院民事裁定书错误,应予以撤销。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

被告xxx农场提供证据及原告林xx、第三人林xx、xxx质证情况:

1、2010年12月25日xxxxxx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两份,证明xxx农场与林xx、xxx就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本案诉争 房屋在2009年12月25日已被查封。林xx、林xx、xxx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收到该裁定。

2、2011年7月15日,执行人员对林xx的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林xx举证涉及的房屋证据是虚构的,房屋产权没有过户。调查笔录原件在法院执行卷宗内。林xx质证认为,笔录上的字不是林xx签的。该证据不能证明林xx与林xx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是虚假的。林xx、xxx认为,要求出示调查笔录原件核对,没有原件不认可。

3、2011年9月10日xxxxxx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案诉争的两处房屋林xx曾提出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并于2011年9月19日送达林xx本人签字。林xx质证认为,送达回证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无关。林xx、xxx质证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不认可。

4、2011年10月27日xxxxxx法院裁定书复印件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09年12月查封林xx、xxx的两处房屋,2011年 10月27日才到续封,通知xxx县房产部门给予协助执行。林xx质证认为,xxx作为申请执行人无主体资格,无权对死者房屋申请查封。xxx作为申请执行人无主体资格,无权对死者房屋申请查封。与民事裁定书相互矛盾,本案死者房屋已经解除查封,xxx农场无权再申请执行。林xx、xxx质证认为不清楚。

5、2011年7月5日法院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是xxx农场与林xx之间的关系,法院无权过问此事。但债权转让通知书林xx收到了。林xx、xxx质证已收到该材料了。

对林xx提供的证据1、2、3、4、7、9,xxx农场、林xx、xxx质证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5、6、8,xxx女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且在财产保全作出后,林xx提出异议时已提交了该组证据,故予以采信。证据10,系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对xxx农场提供的证据1、5,林xx、林xx、xxx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3、4,系依法制作的调查笔录及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09 年12月25日,本院审理了xxx农场诉林xx、陈xx、xxx养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2月25日,根据xxx农场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对坐落在xxx县林xx名下平方米,xxx名下30平方米进行财产保全。2009年12月30日林xx口头提出异议,称被保全的商服是林xx2009年5月8日购买林xx的,因拿不出相关费用就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有买房协议、付款收据、租房合同为证。2010年1月4 日,林xx与妻子xxx提交异议申请书,并提交2009年5月8日林xx、xxx出具的卖房契约,2009年5月12日林xx出,具的收据,2009年5 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xxx县支行林xx支款凭单,2009年6月10日、8月25日xxx与xxx、xxx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与本案中林xx、的证据 5、7、8相一致)。2010年1月8日,本院作出通知书,驳回林xx、xxx的一样申请。2010年4月27日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林xx分别于2010年7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共向xxx农场偿还借款本息187 280元,xxx、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元,财产保全费1690元由林xx负担。林xx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6月20日xxx农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林 xx民事调解书中xxx农场对林xx的债权已转让给xxx。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为xxx,被执行人为林xx的执行案件,后xxx撤回执行申请。本院 2012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诉争房屋的查封。同日,申请执行人为xxx农场,本院作出裁定书,查封坐落在xxx县林xx名下平方米、xxx名下30平方米的房屋。在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林xx2012年12月31日再次对执行查封的房产申请复议,2013年1月 7日,本院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林xx的异议。

同时查明,2009年5月8日,原告林xx与第三人林xx签订协议,林xx将坐落在xxx县两处房产出卖给林xx,林xx支付全部房款后,两处房产有林xx占用使用至今。双方因为减少交易支出和林xx长期在外地居住等原因,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人为,《_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原告林xx为证明与第三人林xx、xxx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法律行为,提供了房屋买卖契约、银行支款凭证、款项收据,证明林xx支付房款与林xx收到房款的事实,提供了2009年至2012年的多份房屋出租合同,证明林xx对诉争房屋占用、使用、受益至今。林xx对诉称的主要事实均提供证据相佐证,证明的事实相互之间并不矛盾,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据链条证明的事实与林xx、林xx、xxx陈述的事实相吻合。故林xx与林xx、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真实、合法、有效,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林xx已实际占有并使用,不影响合同效力,林xx应为本案诉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被告xxx农场虽然辩称林xx与林xx、xxx之间系近亲属关系,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是虚假的,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2009年12月25日该房屋被财产保全后,林xx已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月4日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林xx并无过错,在xxx农场诉林xx、x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调解签订林xx给付的是金钱类债权,本案诉争的房屋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故林xx的诉求成立。xxx农场辩解林xx的单方卖房契约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停止对坐落在xxx县商服林平方米、xxx30平方米房屋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xxx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判 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2013年8月1日

书记员xxx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8篇

甲 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 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丙 方:(保证人) 工商执照号码:

甲、乙、丙各方经过自愿*等、互惠互利、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具体约定

(一)借款额度和期限:人民币(大写) 万元,借款期限 。借款日期和金额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甲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做违法活动。

(三)借款利率: 月 ‰。

(四)还款方式: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利息在借款时付清。

二、保证条款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丙方做为保证人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保证人代甲方偿还乙方到期资金的本金和新增利息;

2、本合同项下资金的罚息;

3、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4、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责任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5、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生效期内,不得出售自己的土地、房产、汽车等固定资产;不得变更、出售、减少自己的股权。特殊情况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7、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三、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2、 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4、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保证人擅自处分合同项下的固定资产和股权;

5、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甲方或保证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甲方逾期还款,除应付利息外,延期一日按借款额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四、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郑州市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五、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借据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9篇

原告杨某钦,男,汉族,19xx年9月6日生,广西区苍梧县人,住址:苍梧县龙圩镇林水村xx小组xx号。

委托代理人夏xx,苍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德某,男,汉族,19xx年8月12日生,广西区苍梧县人,住址:苍梧县龙圩镇政贤一路xx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叁万元(¥30000元)及相应利息;

2、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

(自20xx年5月9日算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为¥223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9日,被告杨德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叁万元(¥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

被告出具_借条_一份。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分文。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具状人:

二0xx年八月二十八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0篇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_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_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xx年三月一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1篇

原告:________,男,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民族:___族,建筑工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护理补助费、假肢安装及维修费、更换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___于_____年___月受被告招聘为___________建筑公司员工,从事建筑施工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后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协议,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依法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由于为了赶上工程进度,被告经常要求原告超时加班加点工作至深夜,_____年___月仅半个月原告加班时间就长达60多个小时,致使原告因缺乏休息、睡眠不足,劳累过度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工作中从三楼摔下,双腿受伤。经抢救,医疗鉴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建议安装假肢。

事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原告________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未能依法维护原告相关利益,仅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_________万余元,未支持假肢的安装及维修费、更换费,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护理不住费、假肢安装及维修费、更换费等共计_______万元。希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人: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2篇

原告:张某某

被告:某汽车制造公司

被告:遵义某贸易公司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在(20××)汇执字第××号执行案件中准予对五辆汽车(发动机号D×××、D×××、D×××、D×××、D×××)的执行。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月××日,原告与遵义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从遵义某贸易公司处购得五辆汽车(发动机号发动机号D×××、D×××、D×××、D×××、D×××),原告按约当日支付110万货款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出具了110万的财务收据给原告。但原告支付款项后,贸易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装箱,原告于20××年××月××日诉至汇川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将该五辆车保全。调解结案后,贸易公司未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某汽车制造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该五辆车的所有权,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汇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告不服,本案中,原告对该五辆车已经构成善意取得,依法享有所有权。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汇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3篇

原告:____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

法定代表人:张____,总经理。

电话:010-________

被告: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

法定代表人:李____,总经理。

电话:010-________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 100元及违约金50 766元(暂计算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合计202 86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 1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 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____技术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4篇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苏HBC950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20xx年3月11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苏HBC950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20xx年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20xx年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5篇

原告:_______,女,____岁,____族,农民,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男,____岁,____族,农民,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__________,甲长子于______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________收养。________为甲乙之女。______年____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________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________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_继承法》和《_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6篇

申请人: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请求事项:解除对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xxxxxxx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xx在合肥市开xx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xx。合同约定,xx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_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xx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xx与xx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xx支付剩余价款;xx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合肥xx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7篇

诉讼请求:

1、被告每月支付双方婚生子女 抚养费增加到 元人民币;

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双方依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xx 年生育儿子张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xx 年 月 号在 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规定,儿子张小某归被告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人民币。

但随着*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 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20xx 年 月 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8篇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20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20xx年 月 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19篇

原告:赖某。

被告:*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0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2011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14年7月30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2011年3月起就属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查明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14年9月30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_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2005年12月9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3月16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出(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_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查明不清,错误地将原告所有的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的财产予以处分,损害原告民事权益

原告自2011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争议商铺所有权。被告2011年10月26日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抵押权。也即,在被告提起诉讼之前本案争议商铺已不属于第三人邹某财产,而是原告财产。被告与贵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实,便错误地将原告财产当作是第三人邹某财产予以处分,严重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2.(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明知原告对该案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应当共同参加该案审理,人民法院应当通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致使原告客观上未能得知该案审理并错过申请参加诉讼时机,严重侵犯原告诉讼权利

本案争议商铺原属原告与第三人邹某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该商铺购买之日起便享有对该商铺的共同所有权。后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离婚,该商铺判归原告所有,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独立享有对该商铺的所有权。因此,不论原被告是否已经离婚,被告在起诉时都应当将原告列为共同被告;贵院在审理此案时,也应当将原告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贵院与被告均无视案件事实,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诉讼权利,进而作出此严重损害原告民事权益的错误判决,企图以诉讼形式强行侵占原告财产。

三、(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认定事实不清,被告申请强制执行行为已过时效期间,且无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案《民事判决书》系贵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贵院执行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其间相差*三年时间,已远远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时效规定。原告在该执行异议的审理中向贵院提出此时效抗辩,请求贵院查明相关事实作出裁定,但贵院并未对被告是否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作任何说明。

贵院在该执行异议案审理查明时已确认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系贵院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并不是对原告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然后,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依旧枉顾上述事实,将本案争议商铺当作第三人邹某财产继续予以执行,并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2.(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案《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原告对被告享有的针对本案争议商铺的抗辩权,简单拼凑两个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来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

贵院明知原告系本案争议商铺的所有人,仍依据对第三人邹某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原告财产,枉顾事实和法律。被告请求强制处分原告财产的应以直接对原告财产作出处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而不能依据其他的法律文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且贵院再审理此执行异议案时,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争议商铺的共同所有人之一还是独立所有人,都享有对被告请求权的抗辩权,不能通过将两份完全不同民事主体、规定不同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书进行简单拼凑就强行处分原告财产,混淆视听,枉顾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

综上,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非第三人邹某财产;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查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应当通知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2014)穗花法执异字第6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被告明显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却不予审查并通过简单拼凑两份判决书类推式地执行原告财产,剥夺原告抗辩权。故原告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0篇

申请人:xxxxxxxx,女,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族,无职业,住xxxxxxxx市xxxx区xxxx路xxxx组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xx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x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1篇

原告:____设计院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支付设计费___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元;

2、支付违约金____元(或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__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_‰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____元,尚欠设计费____元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设计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2篇

申请人:xxx,女,19xx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xxx

任济南市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xxxx所有的'位于济南市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号)进行查封。

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xx

2、xx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3篇

异议人

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签名盖章)

x年x月x日

——个人借款合同起诉状 (菁华5篇)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4篇

原告人王x

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3月18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5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岁,住所地:**省**市**区**路1号。现居住地:**市******厂****幢***室。电话:***********。

被告***,男,**岁,住所地:**市**区**二村**栋*门**号。现居住地:**市******厂****幢***室。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送达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原债务人***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十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0*年*月**日归还欠款,若不能归还,则以其所有的房屋直接作价偿还。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既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也不按约定将其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债务纠纷民事起诉状 (菁华3篇)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6篇

申请人: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电话号码_____。

请求事项:

________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________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_____与_____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________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_____与_____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________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7篇

原告:陈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

住所地: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万元(暂计至20xx年12月底,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7日,被告由于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整,约定月利率为,为方便结算,双方同时约定:利息从20xx年1月1日起算,至20xx年12月31日截止,利息结算时间为20xx年春节前,以后以此类推。

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币65万元整,20xx年1月26日(20xx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月1日至20xx月31日期间的利息117000元;20xx年2月xx日(20xx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67000元,同时,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称无法及时支付该期间另外5万元利息,并承诺将该5万元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加之原65万元借款本金,同时向原告出具合计人民币70万元的收据,并约定自20xx月1日起,月利率为2%。

其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与被告协商、发函,要求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被告都严辞拒绝,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xx年9月xx日作出判决,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并同时认定,原告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通过合法途径再行主张。

现被告仍拒绝还款,原告只好再行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应立即返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168000元【具体算法如下:700000×2%×12=168000元(注:暂计至20xx年12月底,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在此,原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状人:

二〇xx年一月五日

——民事起诉状 (菁华10篇)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8篇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xx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29篇

复议申请人:xxxxx,男,复议被申请人:xxxxx,男,复议被申请人:xxxxx,男,复议被申请人:xxxxx,女,

复议被申请人:xxxxx,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_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_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xx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xx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xx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30篇

原告: 男,汉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20xx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元,预付货款1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元。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

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1 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 份

3、收货单复印件 份

起诉人:电话: 年 月 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31篇

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我国法院中在民事方面分别设立经济庭和民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主要是指即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下面即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用的民事起诉状格式。因为经济诉讼的特殊性,所以要求原告方必须给出其银行帐号、工商核准登记号以及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内容,以便法院取证、联系。

格式:

原告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32篇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 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

—————————————————————。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33篇

申请人:何xxxxx,女,xxxxx年xxxxx月xxx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x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xxx年xxxxx月xxx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xxx年xxxxx月xxx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xxx年xxxxx月xxx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34篇

原告:______商业银行

被告:______

被告: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______立即归还借款本金______元;支付利息及罚息______元(计算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______元;上述合计______元;

2、判决被告______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__万元,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______商业银行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范文 第35篇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武劳仲案字(XXX)第XXX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6个月双倍工资共计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的社保;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托欠工资及提成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终奖元;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元;

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元;

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至20xx年6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从事门店店长一职,月*均工资为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另外,被告经常要求原告加班,并且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被告克扣原告20xx年5月和6月工资的提成,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原告经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其义务,被告却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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