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题
选题要尽可能早些。选题早,早做准备,时间充分。
2.选题要考虑主、客观条件 只有考虑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选择最利于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课题。比如,您想对_交感胺类药物_进行研究,如果您的生理学、药理学基础好,可从其应用方面选题,可借鉴前人研究成果,从不同侧面进行研究,同样会有突破。如果你的化学及药物化学基础好,可从药物基因方面及配伍方面进行研究,通常药物的基本结构决定药物的作用,取代基因决定作用强度、副作用等。医学领域学科很多,不一一列举,但都可找到其突破口。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的论文来。
3.选题不要太特殊 选题特殊,往往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写不出好论文的。尽量避开大而复杂的题目,选比较一般的题目。比如_胆囊收缩素一胰泌素_对某一方面的作用研究,这类题目有比较、有借鉴,写起来比较容易。
4.要摆脱单纯的爱好和趣味 个人的爱好和趣味是选题的一个前题,但是,单纯地从个人兴趣、爱好出发,也是不切实际的。比如你对分子生物学很感兴趣,也是目前医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就目前的实验条件及教学计划而暂时还很难写出如意的论文。当然有条件可从某个角度去研究。又如你对_爱滋病研究_很有兴趣,但目前 国内你接触的都是第二手材料,孤立的去研究,是困难的。
5.选择突破口 选题要找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可选择难度较小,而又带有普遍意义的题目,或者易被人忽视的问题,如果有条件,突破口可以选择两门学科的交界处,进行科学的_边缘_研究。作为医学院校学生各门课程都在同步与交叉学习,有较深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好的连贯性,比如学习解剖知识较全面之后可以选择_某种外科术式改进探讨_。基础理论融会惯通之后,往往在临床内、外科交界处或其它相关学科交界处做文章容易突破,比如内科侧重于药物治疗,而外科是往往忽视的,_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治疗化疗致吐_研究成功即为内科药学与肿瘤科交界处研究成功的典型例子。钙离子拮抗剂的广泛应用亦然。就中医与西医而言,比如中药大黄多种作用,如你从化学分析角度去分析药物的作用机理就是对中医的发展,容易重点突破,写出一定质量的论文。
搜集资料
题目选定之后,就要以题目为中心,作一些踏实的搜集资料工作。
1.选定一个搜集资料的目录 制定一个搜集资料的目录是写论文的一个重要基础,制定这个目录时要和写论文有经验的前辈交谈,或经导师或教研室有经验的教师指点,也可以请与自己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的、论文写得好的毕业生介绍经验,交换意见。
2.摘录与选题有关材料 搜集材料,要多要全、没有遗漏,这是最理想的。但是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都有主要材料和次要材料。要围绕核心问题搜集主要材料,有用材料,把它记录下来,摘写出来,对次要材料,放在次要地位处理。
3.着重搜集第一手材料 写毕业论文,是培养我们严谨的治学态度的一条途径,而要从第一手材料中找根据。对医学院校来说,多去附属医院查病案资料,是很有裨益的。尽管已有现成的科研结果文献,也肯定还有被忽视的空白,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去发现空白,从另一个侧面去要相关第一手资料。
x x 大 学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毕业论文
题目 : 论婚姻的成立
专业、年级 2017级法学专升本1班
姓 名 x x
学 号 xxxxxxxxxxxxxx
指导 教师 王 立
职 称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签名:
2019年 7月22日
目 录
摘要..................................... 1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2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2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2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3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4
(一)婚姻成立要件..................................................... 4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 5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 5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6
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 6
(一)同居的义务....................................................... 7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7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 7
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8
(一)婚姻效力含义..................................................... 8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 9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论婚姻的成立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对于法律婚,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对于事实婚,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无效,仍具有法律意义,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关键词:婚姻的成立 无婚 成立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我认为,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这种认识显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一谈,是主张合法性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必然结论。而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法律是合两者为一体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法律和外国古代法多采广义说,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和必经程序;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1、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而是姘居等关系。与婚姻的成立相对应的概念是无婚,《德国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存在的婚姻”,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无婚姻可言。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1、无区别说。该说认为如果采用宣告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有区别;如果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无异。如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戴东雄认为,不适法的婚姻,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仅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两种,而依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条以下)。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依通说,无效婚姻为绝对、当然、自始无效,非经判决自始无效,故与外国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2、区别说。该说认为对于无效婚姻,无论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均有差别。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无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称,在婚姻法的效力上,应有此区别。在无效婚姻,依民法总则一般原则虽亦同其理论,然在亲属法则不妨为无效婚的追认,而且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明定有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
无婚与无效婚姻显然是有质的区别,无论对无效婚姻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法律行为的理论首创于德国。不存在的法律行为区别于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处在于:缺乏法律行为的各项因素,因此,这些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为概念,指称那些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创立的法律状态。在诉讼程序上,区别不存在的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法律行为有下述意义,即对已成立的,尽管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审理这一法律行为的构成事实的法官应把它看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视为产生与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对抗的效力。如果诉讼当事人中的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构成无效原因的事实,则法官无权探讨这样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正因为如此,尽管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中没有无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词或术语,但我们认为应有无效与不存在之区别,并称之为“无婚”或“不存在婚”。在德国和法国,承继寺院法沿革,在“无规定、无无效”的原则下,对于不得为有效的婚姻结合,因无规定,解释上发生困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棋炎先生虽曾认为不必区别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然其后修正了其观点,认为“在无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为不成立系未备成立要件,与无效为已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无从发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区别。易言之,法律行为成立后,始有生效与否之问题,婚姻不成立,显为婚姻有效、无效以前之问题”。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无效婚姻是已经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属于婚姻的一种,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婚则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当事人之间根本不成立婚姻关系,即婚姻不存在。那种认为无婚亦为一种不适法婚姻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2、原因不同。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无婚则是因为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2、可否转换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在本质上属于婚姻,因而无效婚姻可因法定条件的具备转换为有效婚姻。而无婚则属于婚姻关系根本不存在,则无转换为有效婚姻的前提条件。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属于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婚姻无效,有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它毕竟属于已成立的婚姻。而无婚则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仅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一)婚姻成立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_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法定结婚手续,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事实婚主义,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义,即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认其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义时,由于法律规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也就成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即我国采用形式婚主义,且采取登记制。结婚登记不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对于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收回结婚证,结婚证一旦被收回,当事人之间因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构成法律婚,即认为法律婚没有成立。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则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由于事实婚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无法从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构成婚姻,那么只有寻找客观的、外在的、事实上的依据,以区别于通奸、姘居,这种事实上的根据也就成了构成事实婚的特殊成立要件。首先,存在着同居生活的事实。至于其时间的长短通常在所不问,它只是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婚意的一个外在标准。没有同居的事实,绝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即使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同居的,亦不构成事实婚。因为在我国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构成了法律婚,至于是否存在同居的事实,对成立法律婚没有任何影响。其次,这种同居生活的事实应该是公开的,而不是隐蔽的。最后,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众面前以夫妻相称,而且群众因此亦认为他们是夫妻。所谓“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群众认为是夫妻的男女,应当是对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识。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过,即使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也不能构成事实婚;第二,“群众”的范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应限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居住、工作的周围环境之内。这种公开性、公认性乃是事实婚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后者不具有夫妻之名,或不为群众所承认,从而不具有婚姻关系应有的外部特征,决定其不构成婚姻。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成立要件。
(一)同居的义务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故夫妻间互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权指夫妻有权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内容,并负有贞操义务。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贞,不得与第三人非法同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发展的保障,而夫妻间的同居则是保障婚姻的基石,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在无形中起着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姻法中尚未完全确立同居义务,对此尚处于半遮半掩的地步。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妾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3、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_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才能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关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重婚等的男女双方不具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生存一方亦无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结婚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婚姻法规定,摘录如下: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含义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1、婚姻成立意味着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姘居等关系。2、已成立的婚姻除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应为有效婚姻,从婚姻成立之时就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在采取当然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自始、绝对、当然不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在采取宣告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始为无效。
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及程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被宣判为无效,婚姻才自始归于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婚姻。4、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可因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为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只是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并非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无效婚姻亦可作为重婚的构成要件。一男同时与两女结婚时,如以之为无效,则不发生重婚问题;如以之为有效,则两婚姻均为重婚。我国大陆学者对此认识不一。一种认为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构成重婚。如杨大文先生认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对重婚进行处罚,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属于不能成立的违法婚姻就不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这样就会产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前婚是合法婚姻还是违法婚姻,均构成重婚。其依据是:违法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婚,但客观上这一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同理,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我认为,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研究的。
(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无效可言。无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只是指其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说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那种认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的观点,显然是在混淆视听;
(2)它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重婚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构成重婚的,并不一定就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认为前婚是无效婚姻亦可构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作为合法婚姻的后婚当事人构成重婚罪;
(3)它将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并禁止重婚,绝对不仅仅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其道理何在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源于当初未依法履待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吗?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难道仅仅是对合法婚姻或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吗?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难道仅仅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如果某男或某女采用欺骗手段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后或同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呢?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尽管对无效婚姻采取当然无效制,但在修改亲属法时增设“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认同时婚亦属于重婚。故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借鉴此种立法例,以切实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参考文献[1]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2]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3]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4]陈苇主编:《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5]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6、74页。[6]余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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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页。
[13]朱友学:《婚姻效力探析》,2006年11月1日。
xx大学政法学院三年的学习时间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收获良多,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感慨颇深,这代表着我即将离开,我深深眷念这所我深爱的学府,我会想念我敬爱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立。他在百忙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学过我法学课程的所有老师们,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教学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严谨的教学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其次,感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诸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使我充实而又圆满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总之,感谢所有!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记录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答辩成绩
一、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困境及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被调查者对于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没有信心,且在期望就业地区、职业意向、期望值等就业偏向方面趋于一致。第一,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信心指数低。与政法类院校或重点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不仅在培养类别上与师范类混同,而且在层次、能力等方面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完全认同。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被调查者对师范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并不看好。67.4%的毕业生认为当前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较为严峻,56.2%的学生认为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不如政法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29.2%的被调查者甚至认为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相比其他本科院校学生存在更大的就业困难。第二,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选择偏好以公检法单位为主的公务员岗位。在选择就业单位类型时,分别有71.3%和46.6%的法学毕业生期望进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还有37.1%的毕业生考虑进入律师事务所,接受调查者对国有单位和专业对口的职业就业意向选择比例远远高于非公有制企业和基层单位,而非公有制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比例仅占13.5%和9%。第三,选择就业区域过于集中,东部高于中西部地区。55.6%的被调查者期望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业,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比例仅为2.2%。影响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社会对地方高师法学专业认同度不高。当前,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市场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对毕业生的毕业院校、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高师法学毕业生因文凭、学历不占优势,且学校的知名度较低,屡遭就业歧视。其次,地方高师法学专业核心竞争力不足。受经费及学科性质的限制,地方高师院校无法及时配套相应的法学人才培养设施。一方面,教师队伍良莠不齐,人才难求。多数地方高师地处二、三线城市,难以引进或留住优秀教师,部分教师甚至连司法考试都未能通过,理论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配套不足,法学教学实践基地迟迟无法建立,实践教学存在缺乏技术支撑的困难。最后,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缺少社会实践经验。由于专任教师缺乏,地方高师院校法学课程的设置往往并不科学,学生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作为应用性学科,法学专业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地方高师法学教育仍以课堂教授为主,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两个月的毕业实习课程,且无专业老师跟进。
二、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出路
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
为了提高我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强化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教学环节
的管理,严把毕业论文的质量关,确保毕业论文档案资料的规范、完整,特对法学类毕业论文撰写格式提出如下要求:
毕业论文一般由以下主要部分组成,依次为:
6.致谢,7.〖附录〗。
具体要求如下:
1.题目(三号黑体加粗,居中)
表述论文所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要求字数少、简明精炼,原则上不超过20个字。如果设有主、副标题,副标题指具体的研究内容。
题目下面第一行写专业、学生姓名;另起一行写指导老师的姓名、职称。
3.中文摘要(小四楷体)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报告、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
要应概括地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主要说明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所取得的成果
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力求语言精炼准确。论文摘要200字左右,
4.关键词3-5个。(小四楷体)
毕业论文是检验文科专业学生四年本科学习阶段所学知识的必要手段,是本科生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环节,为规范202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特制定本计划:
2020年10月22日—
10月30日
学生选题阶段
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指导教师
2020年11月1日—11月10日
指导教师下达任务书
指导教师根据撰写毕业论文要求下达任务书并要有记录
2020年11月11日—11月22日
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
2020年11月23日—12月29日
各专业分别作开题报告
由学生提交毕业论文构思并经审定后确认开题
2021年1月——2021年2月
撰写毕业论文初稿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学生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撰写毕业论文
2021年3月1—3月25日
毕业论文中期检查、交叉评阅
各专业中期检查组老师负责检查
2021年4月1日—4月20日
答辩资格审查阶段
交定稿后由指导教师评审打分写出意见
2021年4月21日—5月10日
毕业论文答辩
学院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进行答辩评出成绩
2021年5月11日—5月19日
延期答辩和重答辩
不及格者进行重答辩
2021年5月中、下旬
毕业论文材料上交,整理
提交论文,维普系统再次查重
2021年5月31日
毕业论文存档整理、装订学生论文材料、总结
2021届毕业论文工作终止日
注:各专业可依据本专业特点对计划作微调,但毕业论文工作终止日不得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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