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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范文(3篇)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范文(3篇)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范文 第1篇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3、职责权限

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

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4、管理规定

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经营商户逃避、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

*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

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

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

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不允许过量充,不按顺序*。

使用中不允许磕碰,注意防水、防尘、防震、防摔。

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总务部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范文 第2篇

目前,我县交管大队现有民警76人,辅警183人,执法记录仪共配发96台,只有民警和辅警班长才配备,平均人使用一台,大队要求每位民警每个月上传20G视频,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如此之多,同时也没有出台一个专门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存在很多欠缺。

、执法记录仪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固定证据。执法记录仪是一款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对一些瞬间灭失的违法事实可以及时取证固定,在现场执法中至关重要。如:开车时未系安全带、开车时接打电话、违法超车、压线、驾驶人在现场违法停车拒绝立即驶离等违法行为,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处罚,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在纠正处罚时执勤民警将十分被动。 (二)保障权益。民警在路面执勤和接处警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不配合民警执法,对民警无理取闹妨碍正常执法的,或故意引起路过群众围观上演“苦肉计”,博取围观群众的同情,甚至抓住执勤民警的一些口误或者不当的行为,恶意攻击中伤民警。如果民警正常使用执法记录仪并提前告知违法行为人,使其意识到自己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将被录音录像,直接会使其收敛不良举动,同时有效减少信访投诉,进一步树立公安交警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规范执法。交通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具有点多、线长、分散、难于集中管理等特点。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能够客观真实地记录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全过程,是考核、评价、监督交通民警出勤、办事、执法、办案和遵章守法的重要依据;是交通民警加强自我约束,规范执勤执法言行,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当前执法记录仪规范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近期大队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发现民警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过程中,在管理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认识上存在差距。部分民警对执法记录仪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存在误区,片面地认为执法记录仪只是对执法民警的一种监督措施,忽略了执法记录仪对自身的保护作用,在路面执勤执法时佩戴率和使用率不高。部分民警只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证据固定,未对从查纠到处罚的全过程进行摄录;部分民警对交通违法处罚进行了记录,却忽视了对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也要记录交通违法事实、证据和实施强措的全过程。大队虽然要求上岗佩戴,但是在实际是否使用监督管理上还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导致部分民警置若罔闻、有令不行。 (二)使用上不熟练。部分民警的业务水平不高,摄录的影像资料质量较低,不能满足证据要求。如有的资料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有的影像资料图像缺少执法时间;有的影像资料图像切换太快,不能完整呈现违法现场;有的拍摄角度光线不足看不清车辆号牌、驾驶人等关键证据等。在现有的摄录视频资料中,普遍缺少第一时间上前查处的画面,如酒驾查处中,如果是协管员上前查处的由于没有佩发执法记录仪,往往没有查获的画面,有的虽然是民警上前查处有当事人正在驾驶被拦停检查的画面,但是没有及时检查核对驾驶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在现场询问中也没有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饮酒、和谁饮酒、在哪饮酒,酒后驾车从哪到哪,为何要饮酒驾驶,是否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行为等,在呼气检测结束后,没有当事人对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当场签字镜头,有的甚至没有体现出当场开具法律文书。 (三)管理上有缺陷。在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执法监督上有待进一步整合。虽然已经将执法记录仪使用纳入执法质量月考评,但是还没有把个人拍摄视频定期检查、通报并公示,没有计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没有和个人绩效考评挂钩,难以从根本上监督、约束所有民警的执法不规范行为。目前给一线民警配发的执法记录仪其虽然具备小巧、便携、经济的优点,但一方面其电池耐用度不高,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方面必然带来欠缺。、对基层交警部门如何抓好执法记录仪使用的建议 (一)强化思想认识,增强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意识。公安交警部门要教育民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教育引导基层民警必须摒弃旧的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保障意识、勇于接受监督意识,要让广大民警认识到执法记录仪首先是保护民警的,其次才是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让广大民警敢于在镜头面前执法。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能力。为民警配发执法记录仪后,首先要做好操作应用培训,要从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量及内存情况、校正日期时间、摄录站位、及时上传录像、清空内存、简易故障排除等方面详细教授民警,拍摄时将记录仪佩戴在正确位置或手持,调整到好的角度使用,记录仪在背光、夜间等环境下拍摄效果较差,不要在背光环境下拍摄,保障记录时画面清晰、声音清楚,能够将摄录的资料切实作为证据使用,经过系统学习和培训,强化后台技术支持,保证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时,要组织民警在交警网校开展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重点培训民警如何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如何抓住拍摄要点等。 (三)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效率。由于执法记录仪管理和使用还处于起步阶段,为此要在严格管理和使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把中队执法规范化考核与民警个人执法规范化考核相结合,双管齐下,推动大队执法记录仪使用,健全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维修、报废、管理情况的相关流程和制度,将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纳入民警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内容,专人负责监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切实做到人人都能正确使用和爱护执法记录仪,促使民警做到“出警必携带、处警必使用”,共同将执法记录仪的功效发挥到最佳,全面提升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范文 第3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监督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包括便携式现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手持式摄像机和车载记录设备等。执法记录是指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执法活动中,对其现场监督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所保存的证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监督执法包括日常卫生监督、专项卫生监督、许可现场审核、投诉举报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除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的)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四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现场监督执法必录原则,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同步进行,贯穿于现场监督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遵循录存分离原则,语音、视频应同步摄录,专人管理,规范归档,确保音、视频记录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第六条 涉及_,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记 录

第七条 现场监督执法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自到达监督执法现场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

第八条 在开展现场监督执法记录之前,使用人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摄录图像和声音清晰,时间信息设定准确。

第九条 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的,应当将设备牢固佩戴于左胸部、左肩部等利于摄录、声像效果好的位置。必要时,也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条 现场监督执法记录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止设备受到碰撞、挤压、水浸,或者被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抢夺、遮掩、损毁,尽可能做到记录的图像清晰稳定、话音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执法现场的原貌。

第十一条 监督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被监督单位进行执法记录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正在进行执法记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于现场执法记录表示异议时,应当进行沟通解释,争取对方的理解和配合,但不得停止摄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应当视情及时采取排除故障、更换存储介质和电池、调用备用设备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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