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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合集10篇)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合集10篇)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房屋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拆建和维修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办理报建手续并实施建造住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民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办理报建各项手续并实施新建、改建、拆建的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村民建房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镇(街)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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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

房的规划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增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

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城监大队”)负责按规定对“两违”实施检查和监督;镇(街)城监中队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的巡查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㈠、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新必须拆旧.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拆建或者维修,不得异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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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若原拥有多处宅基地,其中一处拆旧建新,另几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条件下,不需拆除。

市国土房管局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各镇(街)国土所负责监督实施。

㈡、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原则。新村建设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鼓励兴建农民公寓.各镇(街)镇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民新村以建造公寓房为主,联体住宅房为辅,不得建造独立式住宅,在镇区规划控制范围外保留的村庄内,根据地形、现状可以按照规划插建联体住宅和独立式住宅.

㈢、按照村庄规划统一建设原则。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村庄不受理个人建房.完成了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村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㈣、建筑风格统一原则。各村可由村民对《“增城新农居”农村住宅建筑施工图集》的住宅方案投票表决,选定本村新村住宅设计方案,力求建筑风格、外立面、高度、建筑色彩达到统一.

第六条(用地计划)

建房用地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市农民建房用地实施“总量控制,分期申报,及时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审批原则。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对年度农村建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解到各镇(街)组织实施。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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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应分批次将本辖区的农民建房用地的实施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并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材料按程序报批.

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村民建房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其中涉及农转用的项目需由村集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后,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相关技术要求)

㈠、宅基地标准新建独立住宅的,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户;新建双拼式住宅的,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户;新建联排式住宅的(三拼及以上),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户.㈡、建筑面积新建独立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两层);新建双拼式住宅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30平方米(两层半);新建联排式住宅的(三拼及以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层半)。㈢、层高新建独立住宅的,层数小于二层;新建双拼式住宅的,层数小于三层;新建联排式住宅的(三拼及以上),层数小于四层.㈣、屋顶形式新建农村住宅屋顶设计应结合房屋的使用功能,采用造型新颖、利于绿化、美化的形式,尽可能采用坡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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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建筑色彩新建农村住宅建筑立面的装饰材料和色调处理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以暖色调(如浅黄、红、白等)为主.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八条(申请条件)

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中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拆建或者维修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增城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

㈠、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镇(街)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㈡、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㈢、按照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㈣、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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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拆建的;㈥、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异地新建或者在原址新建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㈦、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社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公布期间,村民委员会只接受实名制的书面意见。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经济合作社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增城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行政审批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增城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由镇规划建设办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规划局委托,在对建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完毕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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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年末将本辖区的农民建房用

地的年度实施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并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材料按程序报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建房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在建房申请人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张榜公布不少于5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镇(街)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面积和高度。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图纸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图纸)

农村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应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鼓励直接采用市规划局、市新农办、市建设局联合推荐的《“增城新农居”农村住宅建筑施工图集》中的通用设计图纸(可在《增城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上选取).

各镇(街)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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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竣工期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受委托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异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镇(街)规划建设办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规划和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并将验收结果送市规划局和市建设局备案;验收不符合规定的,由镇(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十六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填写《增城市农村村民集体建房申请表》,并附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多数(2/3或以上)村民签名确认的村民集体建房书面方案,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审核。

经镇(街)核准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选),然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市发改局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向市规划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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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农转用手续并申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采用《“增城新农居”农村住宅建筑施工图集》的方案联体建设的,可简化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集体建房的分配)

集体建房的住房分配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分配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街)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张榜公布不少于5日,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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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房应坚持规划与环保同步,采用雨污分流、集中处理的办法,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接入所在辖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

第二十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及广州市、增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十一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房屋登记,由市国土房管局受理。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登记申请书;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㈢、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㈣、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㈤、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㈥、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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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四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镇、街监督检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制,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农村非法建房的处罚)

对农村建房有以下情形的,按照增城市政府文件《印发增城市查处违反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增府[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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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农村村民建房㈠、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

划的;㈡、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

书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

㈢、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二、农村集体建房㈠、未取得合法手续实施建房的;㈡、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㈢、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三、农村其它建房情形㈠、农村建房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㈡、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新农村规划建设和农村建房审批管理,不得假借各种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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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费用。凡违法审批的,批准机关应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表一:增城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表二:增城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所需资料表三:增城市农村村民建房报建流程图表四:增城市农村村民集体建房申请表表五:增城市农村村民集体建房申请所需资料表六:农村村民集体建房报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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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增城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

镇(街)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 第2篇

建设办事流程图办理农民公寓规划审批和“一书两证”有关事项一、规划方案审批村委会建设农民公寓需先到当地镇政府进行立项申请,待立项申请通过后,由规划所集齐有关资料报市城建领导小组进行规划方案审批。规划方案审批必备资料:1、建设农民公寓规划用地红线图2、用地总平面规划图3、用地规划方案鸟瞰图4、用地现状数码照片5、户籍人口数量及户数证明6、户籍人员造册凳记本7、旧村改造协议书8、以上1至4项配电子文件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批通过后,须到规划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方可报批设计任务书和进行申请立项,否则计划发展部门将不予立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备资料: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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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镇规划管理所绘制的选址红线图4、能反映该项用地及周边建设情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5、用地总平面图6、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结后,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国土部门核发的《用地预审》文件到计划发展部门进行立项后,须到规划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备资料:1、规划用地申请表2、立项批复文件3、国土局用地预审批复4、镇规划管理所绘制的用地红线图5、拟建用地的总平面图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7、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待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证后须到规划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还须进行农民公寓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一)、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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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总平面图)3、建筑设计方案及电子文件(含总图,建筑平、立、剖面图),附建筑三维效果图4、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备资料:

1、《报建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划用地红线图、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总平面图)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4、《土地使用证》

5、建筑施工图

6、用地现状全貌的数码照片及电子文件

7、高层建筑或对消防有特别要求的建筑需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

五、规划放线、验线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 第3篇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住宿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强化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允许外住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校外住宿”指我校在籍学生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集体公寓以外任何地方的居住行为。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实行集中学习与管理,所有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在校外居住:

1、患有疾病不能正常住校生活或对宿舍其他成员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且同时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可申请外住,并办理退宿。

2、因特殊情况由家长在校内雅宝宾馆陪读,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3、毕业班学生由于实习等原因,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4、大学一年级学生除符合上述第1条申请条件者外,其他原因原则上一律不得外住。

第四条 符合外住条件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家长签署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领取《南广学院学生外住申请表》填写,经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及家长到学务部签署“外住协议书”。符合退宿条件的学生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后,到财务处办理退住宿费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外住手续及走读期间相关管理规定:

1、学生申请外住手续只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受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

2、学生申请外住的事由必须实事求是,符合申请条件第三条规定的,如发现学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在校外私自租房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外住资格。必须限期搬回指定的公寓居住。对拒不搬回的,一律按夜不归宿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正常上课学习作息制度,按学校、系、班要求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必须与家长共同到场和学校签定外住协议,走读期间学生在校外一切安全责任由其本人及家长负责。

5、学生走读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内外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有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活动,如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学生在走读期间,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学生及家长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学生走读期间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7、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期间如个人表现已不符合申请走读条件的,将取消该生走读资格。

8、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有效期期满后,学生所在系要对走读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如符合条件,可以批准继续申请;如不符合条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取消该生外住走读资格。

9、因特殊情况在学期中途提出退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其所交住宿费学校不予退还。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 第4篇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实施县城规划区城中村改造,切实解决城中村农民住房问题,保障县城规划实施,根据《_土地管理法》、《_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广丰县县城规划区住房困难农民公寓房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城中村住房困难农民住房问题、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为根本目的,今后县城规划区核心区范围内住房困难农民一律实行公寓房方式安置,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在80平方公里的县城规划区内由核心区向控制区逐步推进农民公寓房规划建设,积极引导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由单家独院式和一户多宅式转向多层、高层公寓式居住,加快转变农民的居住方式,改善生活环境,最终实现由农民向居民、由农村向社区的转变。二、实施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在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农民公寓建设用

地,合理确定农民公寓建设规模,逐步引导农民集中到规划的公寓小区居住。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农民公寓小区主要以行政村(居)为单位进行建设。由于经济及地域的复杂多样化,根据规划建设的需要,也可以多个行政村(居)联合集中规划建设。(三)坚持“六个统一”原则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原则。(四)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建设农民公寓要尽量依托老村庄进行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老宅基地、荒杂地和空闲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控制。(五)坚持社区化物业化管理原则农民公寓小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设施、健全管理机制,按照商品房住宅小区模式进行社区化、物业化管理。三、审批和建设程序住房困难农民公寓房建设的主体是乡镇(街道),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和农民理事会全程参与。农民公寓建设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统一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统一组织施工。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村(居)委会对当地农民住房困难户的情况搞好调查摸底和公示,拟出分年度实施计划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审查把关。(三)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选址意见。(四)县农民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批。(五)县农民公寓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县城投公司或其他

投资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实施单位代理农民公寓小区建设。(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项目实施申请报告,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县发改委立项。(七)县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的须先

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八)编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村(居)委会组织村民讨

论并公示后,报县城乡规划审查小组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九)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及中介机构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十)报县审计部门进行农民公寓建设工程的预算审计。(十一)县规划局依据施工设计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十二)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十三)县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十四)县规划局放线验线,建设实施单位组织工程施工。(十五)工程竣工,参照房地产项目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十六)建设实施单位同村(居)委会办理房屋和公寓小区移交及经费结算手续。(十七)报县房管局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四、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一)组织实施1、建造农民公寓的实施方案、旧房拆迁补偿、用地选址、住宅设计、住房困难户购房价格、建设资金管理、物业管理等重要事项,组织实施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广泛

征求相关组织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议后形成制度性规定,报县农民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旧房拆迁补偿、土地成本、规划设计、房屋建筑、基础设施配套(含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相关联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税费、贷款利息和公寓房建设管理费用等支出计入农民公寓的建设成本。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实际建设成本确定。农民公寓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保本为原则,申请安置部分面积按成本价,超出安置部分面积按市场价供应。

3、安置对象及标准:住房困难农民公寓房安置对象为城中村农民住房困难户及旧房转让给本村农民的申请住房村民(住房困难户认定标准参照“三非”清理时的相关规定,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先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不予审批安置。农民公寓安置面积标准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对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的审核必须从严把关,申请对象只限于户主的直系亲属。住房困难农民公寓房安置建立准入、轮候、公示制度。

(二)项目管理。确定住房困难农民公寓房建设项目,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审查把关后,报县农民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建设方案审查、预算和决算审计、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小区管理和产权登记等工作。(三)规划管理。1、新建农民公寓的选址,必须符合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选址的确定需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共同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2、新建的农民公寓,若入住农户基本上已从事二三产业,建筑容积率要求达到以上;若入住农户中有部分为务农户,可以建造底层为放置小型农具、少量农产品和交通工具的储物间,上面为套房的楼房,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放低。

3、新建农民公寓,根据土地和规划情况,可以单幢建设,也可形成多幢公寓小区。

(四)用地管理。1、建造住房困难农民公寓房的用地,原则上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跨行政村或有特定条件可以使用国有土地。2、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户一宅”制度,安置户迁居农民公寓后必须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已经得到过困难户地基安置或曾经有地基转让行为的农户,不列入农民公寓安置对象。3、可以按农民联户建房用地方式报批土地。(五)建筑施工。1、农民公寓小区的道路和管线(包括给水、排水、排污、通信、电力、有线电视、燃气等)基础设施应与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公共配套(停车场库、社区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和绿化等要按有关规定实施,并与住房一并交付验收。2、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民公寓建设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须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建筑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建单位。4、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六)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后,应由实施单位参照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须向县建设局作竣工验收的备案。2、竣工后,应及时做好工程款的决算,并委托县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工程财务进行审计。(七)物业管理。1、农民公寓小区应参照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县房管局的指导下实施物业管理。2、新建规模较大和跨行政村的农民公寓住宅小区,应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缴纳物业专项资金,配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其中物业经营用房出租收入用于补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3、农民公寓小区可配置一定数量的村级集体物业资产,通过规范运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社会福利。五、政策引导(一)规费减免。农民公寓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县政府权限内予以减免或收取后再给予返还;供电、供水、通信、广电等经营性项目建设,应按实际成本收取。(二)鼓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所产生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农民公寓小区建设。(三)开展农民公寓小区规划建设的村(居),土地征用时

可以根据规划适当划出部分地块,作为村级安置留用地用于农民公寓小区建设。

(四)鼓励农民拆旧房建公寓,县城规划区今后旧房拆建要统一纳入到农民公寓小区的建设规划。核心区冻结原地拆建。

(五)多渠道筹集农民公寓的建设资金。可以由受委托的建设实施单位先垫资建设,也可以由安置住房困难户的村(居)筹集部分建设资金,或从已经确认的住房困难户中收取部分购房资金。

(六)权证办理。住房困难农民公寓式住房的产权登记及交易,可参照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公寓住房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房产权证,原则上不得交易,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调剂,或由村居回购。国家有新的政策,按新的国家政策执行。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农民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政策协调工作。(二)广泛宣传。推行农民公寓式住房的规划建设,是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村民特别是失地农民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幸福指数,又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集约效益,造福子孙后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标语、会议等各种媒体及多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规划建设农民公寓式住房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村民城镇意识和现代观念,提高村民的思想认识,为我县推行农民公寓式住房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优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本着从简、从快、从优原则,做好农民公寓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县国土局要指导村居盘活村庄存量土地,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和农民公寓土地使用权分割发证手续;县规划局要指导好农民公寓的选址和户型设计,及时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县建设局要指导好建筑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房管局要做好房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和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加强指导服务。

(四)依法监管。乡镇(街道)、村(居)和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建房对象的审查,不得有搭车的现象发生,更不能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一经发现,由乡镇(街道)负主要责任,纪检_门从严处理。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民公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各村(居)对农民公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时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财务应独立建帐列支,并由专业部门进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同时要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公寓建设中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保障农民公寓建设合法有序。

(五)农民公寓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农民公寓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六)强化考核。为扎实推进农民公寓建设,县政府把农民公寓建设工作列入相关乡镇(街道)岗位责任制考核。各相关乡镇(街道)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此项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村(居)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切实加大考核力度。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 第5篇

1、根据《2001-2004年中芬文化交流计划》,芬兰政府每学年向中国提供4名为期9个月的全额奖学金,资助20-35岁的青年研究者、博士生和访问学者。_每年提供几名3-24个月的全额奖学金,资助各类人员赴芬兰进修、学习或研究。每年1月可通过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部委人事部门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申请芬方或中方奖学金。

电话:,传真:,csc.省略

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邮编100031

2、目前,芬兰教育科学部委托负责芬兰多科技术学院东南亚研究全国网络的官员,主管技术学院联合招收中国留学生的有关事宜。每年5月,1-2名芬兰官员与英国文化委员会驻京办事处联合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设招生考场。考试包括英语、数学、能力考察和面试。考官返回芬兰后,向有关技术学院提交考生的材料。有高中以上学历、TOEFL550分以上或分以上者,也可直接与芬兰各学院联系报考事宜,均不需要中介机构。一般7月接录取通知书后,即可申请赴芬兰留学签证。在多科技术学院留学,每月食宿、交通费约500欧元,免学费。近几年,每年录取80多名的中国留学生,包括校际互换短期、长期进修人员。

3、一般每年12月前,大学在读或已有学士学位(在国内已获得的学分可被认可)、TOEFL600分或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以上者,可直接向芬兰各大学的学院或系申请攻读学士、硕士学位资格,均不需要中介机构。次年6月,各大学的各专业举办外国学生招生考试。考生必须持准考通知申请赴芬签证并在芬兰大学参加考试。8月接录取通知后,再次申请学习签证赴芬兰留学。在大学留学,每月食宿、交通费约600欧元,免学费(MBA除外)。近几年,每年录取100名左右的中国留学生,包括校际互换人员、多科技术学院学生转大学读硕士。

4、有硕士学位、TOEFL600分或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以上者,有博士学位、TOEFL600分或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六级以上者,可直接向芬兰各大学的教授和系、学院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资格。

(Discover Finland) 介绍各大学和多科技术学院情况、如何申请国际学习计划International Study Programs等。

5、芬兰教育部国际交流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Mobility ,)除主管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外,还受理审批芬兰各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录取的芬兰和外国留学人员申请CIMO奖学金。如果你获得芬兰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有一份好的履历、有一个好的项目和一个好的导师,就有可能申请到CIMO的奖学金。

6、芬兰教育部建立了鼓励和资助学生(包括外国学生)在国内和国际的学习、研究计划。在芬兰学习的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做博士后研究者,均可向其导师申请,经系、学院批准后,即可得到由教育部CIMO或学校提供的往返旅费和在外食宿、交通等费用的资助。一般来说,申请者所在学校先支付75%,学生完成学习或研究返校提交报告后,再报销其另外25%的开支。也能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一般为2周-3个月。

7、芬兰科学院设有芬兰研究基金,如青年研究者启动费、博士生研究助学金、博士后研究和出国资助等基金。在芬外国留学人员也可通过所在单位随时申请,经相关研究委员会审批仅须1-3个月。每年1月、9月申请博士后研究和出国资助,春季、秋季审批。批准后科学院即根据协议拨款。AKF@

申请留学芬兰有哪程序

1、填写申请表;最高学历或大学在读公证书及每个学期成绩单的公证书;英语语言能力证明,包括TOEFL或IELTS或英语考级证明;个人简历,包括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研究成果、个人爱好等;工作经历公证书,包括工作经历、工作职务及职责范围,并附工作单位评语、推荐信(加盖公章);要用英语详细制定学习计划,写明赴芬兰学习目的、选择专业动机、赴芬就学经济来源、个人发展计划、兴趣爱好及性格特点,全文应在1000字左右;申请人须有最低额为7000美元的银行汇票,或本人在芬兰银行的存款证明,第三国经济担保无效;中、英文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

2、申请签证可到芬兰驻华使馆领事部或芬兰驻上海领事馆咨询并申请赴芬兰留学签证。省略

3、订购机票

1)可通过设在赫尔辛基的中国-芬兰旅行社订购单程、往返机票(赫尔辛基直飞北京,或上海、北京到赫尔辛基)。民航国内线与国际线(与芬兰航空公司联运)连买,国内线有折扣。国际线价格在600-900欧元,托运行李20公斤。

CHINA-FINLAD TRAV-ELAGNCY,MIKONKATU 8A ,00100HELSINKI,FINLAND

电话00358-9-6223535,传真00358-9-6222828, 省略chinatravel@kolumbus.省略

2)也可在芬兰航空公司驻京办事处订购单程、往返机票,价格在6000-9000人民币(包括当天税)。省略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电话,7181。

在芬兰留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芬兰虽地处纬度较高,但由于受大洋暖流的影响,南部地区冬季并非十分寒冷,但雨雪较多,冬季2月气温-6至-13°C,北极圈内拉普兰地区最低气温一般不超过-25°C。最好携带可抵御雪水,冻雨的羽绒服、毛衣毛裤,旅游鞋(或防水棉靴),护耳的帽子及手套等。7-8月气温在14-18°C, 一般最高不超过28°C。年平均降雨量600毫米。夏季年13-17°C,最高28-30°C。穿短袖衬衫和长裤、裙子即可度夏。春秋季很短,夹克衫、单皮鞋即可。此外,须备参加重要活动的服装、皮鞋等。

刚到芬兰可带少量方便食品备用。中国酱油、醋、咸菜、香菇等、大米、面粉、食油各类食品均可在各城市的中国食品店、越南食品店购买,价格比超市相对便宜。蔬菜可在当地的农贸市场买,价格比超市要便宜。赫尔辛基农贸市场位于哈嘎涅米(HAKANIEMI)广场,旁边有一所“红房子”,里面有各类肉、鱼、海鲜等任你选购。

学生公寓一般不提供炊具,但有平底电炉、冰箱。需自带平底炒锅、饭锅、菜刀、筷子等。

芬兰多数城市都有靠住房基金建立或维持的房屋机构,如赫尔辛基就有HOAS,在坦佩雷有TOAS,在瓦萨有VOAS。主要为学生提供公寓住房。公寓一般为2-3人一套,每人一间,厨房和卫生间共用。公寓分两种:家具公寓备有床、床垫、桌椅、衣柜,租金180欧元以上;无家具公寓仅有衣柜,甚至没有灯(仅留灯线),租金150欧元以上。床上用品一律自备。

赴芬前可通过因特网与此类房屋机构取得联系预定住房。一般抵芬前能获对方安排的答复。

赫尔辛基的HOAS每周一至五办公。

地址POHJOINEN PAUTA-TIONKATU 29,00100HELSINKI,FINLAND

电话00358-9-549900,传真54990345

asiakaspalvelu@,

去往芬兰其他城市的留学人员要提前安排好目的地的住处。如需在赫尔辛基住宿,可通过互联网与青年旅馆联系预定房间。

EUROHOSTEL,LINNANKATU9,00160HELSINKI,FINLAND

00358-9-6220470,358-9-655044,

赫尔辛基万达(VANTAA)国际机场距市中心约20公里,乘出租车约20欧元,乘615路公共汽车或机场大巴去市中心火车站3-5欧元。去往芬兰其他城市,可直接在机场大楼出处搭乘各路长途汽车Express Bus,上车买票。也可在中心火车站乘舒适的火车。最好是订购国际和芬兰国内当天联程机票,虽然价格比长途汽车或火车贵些,但对初次来芬的人员比较方便和安全。

赫尔辛基市内的交通工具有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地方火车和地铁。每张车票1个多欧元(上车买票稍贵些),车票刷卡1小时内乘上述车辆有效。此外,还有10次票(限次数不限时间)、旅游票、3天票、5天票。月票分普通和学生月票,买学生月票除须在火车站内的赫市交通局出示护照并办理月票卡外,还须提交本人填写并盖有所在芬兰学校公章的申请表。赫尔辛基大区包括赫市、万达、爱斯波(有9所大学、 7所多科技术学院),须购买大区月票、车票。各种车票可在火车站及各处的小卖部(KIOSKI)购买。在交通局可免费索取本市地图、汽车时刻表。在市中心咨询处(Information Office)可免费索取赫市地图、中英文介绍等资料。

在芬兰使用公用电话比较贵,手机通话费相对便宜,入网费也不高(部分免费)。在国内拥有手机者可带到芬兰在当地网络公司Rodiolinja、Sonera 换张SIM卡,办理入网手续即可使用。按当地规定,外国人入网须交押金160-500欧元,如有芬兰人担保可免交。

医疗保险等

赴芬前,可到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芬兰留学保险的手续,为发生意外事故或患疾病备用。到所在学校注册后,每年主动交纳学生会员费45-85欧元,即可在校医院免费就医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活动。留学期间要遵守校方有关打工的规定并与公司签订打工合同(包括医疗保险)后合法打工,收入约5-8欧元。

与中国驻芬兰使馆联系

1)到学校注册后,要主动到驻芬兰使馆教育组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可预约后访问或通过因特网报到。

KANAVAMAKI 2B,00840 HELSINKI,FINLAND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 第6篇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及目标

1、重要意义。推进园区新市民公寓建设,是贯彻落实“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工业园区及城市建设的互动发展;有利于解决园区用工难问题,稳定园区企业用工队伍,增强园区发展的吸附力;有利于节约园区建设用地,提升园区集约发展水平。

2、指导原则。参照国家有关政策,与具有地方特色的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按照“政府组织、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建设、限定对象、规范管理”的原则建设新市民公寓,具体做到面积小一点、配套全一点、价格低一点、区位好一点、付款期长一点等“五个一点”。各地园区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可参照新市民公寓建设的相关政策具体实施。

新市民公寓服务对象为工业园区住房困难的务工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部分因园区建设而被拆迁房屋的当地农民。

3、任务目标。从2010年起,工业园区新市民公寓年度建设计划由各县(市、区)工业园向市园区办申报,市园区办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各县(市、区)工业园每年新建新市民公寓不得少于1万m2(约200套),至2012年,全市新市民公寓总量20000套左右,总建筑面积100万m2以上,安置园区务工人员及家属6万余人。

二、保障措施

4、组织保障。市经贸委(园区办)、市房管局牵头负责协调全市新市民公寓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工业园区管委会、房管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经贸委、劳动保障局为成员的“新市民公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新市民公寓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房管局参与办公室工作,重点负责建设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重点负责分配及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5、政策保障。一是土地划拨。各地将新市民公寓建设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所需用地由政府划拨;二是各项政策性规费全免。免征中小学基建附加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政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三是建设服务费优惠。相关部门对新市民公寓所涉及的各项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6、资金保障。新市民公寓建设资金实行多方筹措。一是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相关政策和补助资金;二是从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三是新市民公寓出售或出租收益;四是地方财政资金以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职财务人员,做到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成立资金审核小组、_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专项审计。

三、具体实施

7、建设选址及规模。坚持规划先行,各工业园区要在园区建设工业规划用地面积7%的范围内,确定一定比例预留新市民公寓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园区发展现状、产业布局、用工来源等情况制定本地新市民公寓建设规划;要按照集中用地,便民、利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地点,具置应设在园区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根据园区企业用工数量及务工者需求确定新市民公寓建设规模并分步实施。

8、建设标准及有关要求。新市民公寓建设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力求达到“造价不高水平高,面积不大功能全,节约用地质量好,安全方便环境美”的总体建设目标。

(1)新市民公寓的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划建筑设计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户型结构包括二室一厅、一室一厅和集体公寓三种,单套建筑面积平均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新市民公寓的交房标准为套内基本设施完备,住户基本无需二次装修,达到搬入能住的要求。

9、质量要求和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园区管委会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实行物业管理,并按有关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实行公开招投标。

10、配套设施。新市民公寓住宅小区不但要保证正常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还应提供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就医、就学等方面的便利,并建设相应设施。

四、租售办法

11、制定租售办法。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新市民公寓租售办法,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12、规范租售程序。新市民公寓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行“个人如实申报,用工单位评议初审,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监察、房管、_门参与共同审查,最后报当地政府审定,逐级张榜公示”。

13、制定租售价格。新市民公寓实行明码标价,鼓励先租后买,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租售价格。

五、监督管理

14、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新市民公寓的动态信息档案,对不符合租售条件的,及时予以收回。

15、新购的新市民公寓主要用于解决园区务工人员住宿问题,在园区内工作的务工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可申请租赁新市民公寓,夫妻双方在园区内工作满三年或在园区内工作满二年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可申报购买新市民公寓,但自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的,应向当地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额度,具体额度按政府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探索推行新市民公寓居留证制度。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的有序建设,规范我区农村村民的建房行为,保障农村村民建房需求,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_土地管理法》、《_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农村村民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穗府〔201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是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区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解决九龙镇人民政府在管理农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对农村建房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

市规划局萝岗分局是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业务指导和备案工作。

市国土局萝岗分局是村民建房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和确权登记,九龙镇国土所负责核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核查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公安(消防)局、区拆迁办依职能做好农村住宅规划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

九龙镇人民政府受市规划局萝岗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核准、规划审查、建筑审批、现场放线、规划验收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设立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服务窗口和农村建房管理专门机构。

各村在九龙镇指导下负责制定村民建房村规民约,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萝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九龙镇28个行政村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个人自建住宅的有关行为的管理。我区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九龙镇28个村庄分为城边村和远郊村两类,其中城边村分为全面改造和综合提升两种情况,对农村建房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城边村(全面改造型)是指由于知识城主城区的建设需要拆迁的村庄.包含:枫下村、山龙村、重岗村、埔心村、燕塘村、黄田村、何棠下村、长庚村等八条村庄.此类村庄用地已纳入城市发展范围,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村民住宅适用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二)城边村(综合提升型)是指于2020年前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城镇建设范围的村庄.包含:凤尾村、红卫村、旺村、新田村、大涵村、汤村、镇龙村等七条村庄。此类村庄用地已纳入城市化发展范围,村民建房应有计划地实施集中迁建、集中居住,推动农村社区化管理,在固化现有村庄用地和已建房屋的基础上,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除尚未纳入近期征地拆迁范围的唯一自住危破房改造外,统一采用政府统建、村民联建等方式加快安置区建设,适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程序。

(三)搬迁村是指位于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影响区域内的村庄,规划搬迁至镇龙片区,包括福山村和福洞村。

(四)远郊村是指城镇建设范围以外的村庄,包括蟹庄村、莲塘村、佛塱村、迳下村、洋田村、金坑村、均和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麦村等十一个村庄,此类村庄工业化、城市化辐射带动能力弱,生产生活方式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可按规定申请个人自建住房,适用乡村规划建设许可程序.

上述村庄划分,以通过审批的《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村庄布点规划(2012-2020)》、《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2013—2020)》为准,并可随经济及城市建设的发展予以适当调整。

第三章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使用原则如下: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农村建房应依照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先规划后分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经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分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含新建、改建、拆建房屋等行为)。(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农村建房不占或少占农用地,鼓励各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空闲地、旧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荒置地建房;农村建房与旧村改造、泥砖房和危破房改造相结合,继续推进泥砖房、危破房、空置房分类改造。(三)村民自主和符合乡规民约的原则各村负责本村住宅用地分配、调配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限额分配、保护权益、经济调节、促进安居”的原则,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乡规民约和与村民签定相关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建房协议,并细化规定本村的分户和建房条件,做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有关部门应实施有效的监督。(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集体所有原则农村个人建房的对象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村、社应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合法分配,禁止采用拍卖等方式破坏“一户一宅”规定。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城镇居民到农村变相购买或租赁、转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符合“一户一宅_原则,在远郊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一)申请时已满18周岁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异地搬迁或原址新建的;

(三)该户已使用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的,需要在原址改建、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属于危破房,需要原址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占用基本农田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原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出卖、出租、赠与或改做生产经营用途;(五)拆迁安置过程中已选择货币安置的或产权调换补偿的;(六)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七)各级公路、铁路、河流、湖泊、山塘、水库、堤防、泵站、水闸(陂)、渠道和高压电网等退缩控制范围;(八)其他不合法申请条件的.村民新建、迁建住宅需要申请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必须退还旧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人应当与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或社签订协议,保证按期交回旧宅基地,旧宅基地已办

理确权手续的,由集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国土局萝岗分局、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九龙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村民新增住宅用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按照《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局萝岗分局备案。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报批规定,向市国土局萝岗分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市国土局萝岗分局征求规划、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_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

农村村民住宅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建配套应在村庄规划中统筹。

第四章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持申请资料向所属合作社、村委(或村集体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三份);(二)《农民建房承诺书》(一式三份);(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四)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各立面照片(含四至图)三份;(五)对农村申请建房情况进行公示的公告;(六)设计图。直接选用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提供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三套.第十条合作社、村在收到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资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合作社、村委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一)建房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是否属实(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经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签署核实人姓名)。(二)是否满足“一户一宅_及建房条件。(三)土地是否存在争议,村民对拟建房屋是否有异议等。(四)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行政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方案。村研究同意后,在村民建房审批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由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建房申请人建房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现住宅情况、申请住房模式以

及能反映申请住房的用地位置及四至间距等情况的总平面图)在村社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后,村委在建房审批表加具意见,并上报九龙镇农村建房办证窗口受理并审批。

村民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三份);(二)由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审核的《农民建房“一户一宅”承诺书》(一式三份);(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四)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各立面照片(含四至图)三份;(五)由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公示情况报告;(六)设计图。直接选用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提供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三套。第十二条九龙镇人民政府设立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第十三条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在收齐资料后,会同村委实地核查,在实测地形图上标注拟建房屋地址.核查的内容主要有:

勘察建房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核查用地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

第十四条九龙镇人民政府受市规划局萝岗分局委托,作为农村建房审批的主体,负责农民建房的准建条件审核、用地审查、规划审查、建筑审批、现场放线、验收审查等管理工作.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收集材料并经现场踏勘确定符合申报条件后,组织国土所、规划建设办、城管中队等部门联合会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界线及面积、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建房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批准期限内无法如期开工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天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经审核批准的农民建房,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10号)的要求,向镇政府申办开工备案手续,取得开工备案手续后才能开工.

建房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含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具有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

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在工程开工之前,建房申请人必须向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或委托相应资格的测量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放线.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竣工后,必须向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新建房屋是否按审批的用地面积、四至界定、房屋间距、层数、建筑外观等要求进行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新建房屋方可办理用电、用水和电视、电话报装等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给予办理用水、用电和电视、电话报装等手续,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备案与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建房完工后,九龙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印章,备齐如下材料批次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一)《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一份;

(二)《农民建房承诺书》各一份;(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四)规划平面图、建筑施工图一套。备齐如下材料批次向区房管所办理产权登记:(一)申请书、《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一份;(二)《农民建房承诺书》各一份;(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房屋门牌证明材料等各一份;(四)规划平面图、建筑施工图一套;(五)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_要求的证明;(六)其他要求需提交的资料。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进行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凡违法审批的,应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九龙镇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九龙镇人民政府应加

强本辖区行政村村民建房活动在用地、规划及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房行为的,坚决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办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村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_政策,发现有违反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农村建房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属于违法用地的,按《_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违法用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违法建设的,按《_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制定的其他我区相关农村建房管理政策与本办法有

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我区九龙镇行政

村农业户口性质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是指办理报建手续并实施新建、改建、

拆建住房的活动。本办法所指“一户一宅_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

规定建筑面积及用地限额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一户”的标准为:(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申请时已满18周岁的村民。(三)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具体的户人口数、年龄、婚姻状况等依照萝岗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在审核村民申请建房条件时,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建房的分户标准。

“一宅”的标准为:每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为80平方米,层高不超过三层。根据功能需要可增设梯间,三层部分建筑高度应不大于11米,设梯间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平方米,使用功能为农民家庭住房。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2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及实际情况变化,本办法将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农民建房管理流程简图

2.农民建房承诺书3.萝岗区行政村村民建房审批表4。对农村申请建房情况进行公示的公告5.萝岗区农村建房审批管理行政委托书

附件1

农民建房管理流程简图

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审批表格

合作社、村初审

村社村务公开栏公示15天

镇农村建房办证窗口受理,组织实地踏勘,并核定地址

验收合格,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组织批次向区规划部门办理备案,区房管所办理产权登记。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人按批准内容动工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放线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2

农民建房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①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②保证按镇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③保证施工安全;④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_城乡规划法》、《_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

(捺印)

(注:承诺人必须为建房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件3

萝岗区九龙镇村民建房

编号:

镇农建村

申请人:所在村、社:村社

申请日期:年月日

户籍所在地:填表日期:年

个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镇(街)月日

身份证号码

村性别

社/生产队年龄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 第8篇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第八条 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建设非公寓式住宅,有条件的村推广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新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面积不含共用配套建设用地面积。

第九条 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设公寓式住宅,签订建房协议的农村村民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居住面积的。

(二)以户为单位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限额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不符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占用农用地,超出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五)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

(三)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说明。

(四)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住宅建设用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将各申请户现居住情况及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同意后,村民委员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村民委员会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镇土地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进行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申请人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镇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镇土地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用地审查、批准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提出申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逾期未报建又不申请延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禁止买卖、出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_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村民公寓建设申请书范文 第9篇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榕政综[2013]1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3〕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8

月5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_城乡规划法》、《_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牵头部门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属新建、扩建的,由县(市)区级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尚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3.年龄未满18周岁的;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四、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程序(一)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并应按照《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二)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

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6.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7.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三)村民委员会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四)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五)申请人或村民委员会持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六)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村民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递交资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七)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八)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经初步核查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办

理、并联审核。1._门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2)是否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4)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5)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2.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查:(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2)建筑基底面积及建筑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

计要求;(4)是否有违反规划许可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3._门负责审查:(1)是否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2)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需持有效资

质,设计工程师需持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符合规范要求。(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4.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牵头部门会同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

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

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审批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_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属新建、扩建的,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同意申请的审核、审批决定。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牵头部门跟踪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决定。在联合审核过程中,牵头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建房有关问题进行会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十)牵头部门收集、综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决定,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规划、国土、_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并交牵头部门。

(十一)牵头部门将审批资料交由受理窗口发还给申请人。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监管和验收(一)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由村民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二)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

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

收。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

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规划验收申报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实施规划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六、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联办理,并按批次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组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七、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与发证申请人备齐产权登记资料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涉及违法建设的,需提交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及查处结案材料,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八、监督和检查(一)市规划、国土、建设、市容等部门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工作。(二)县级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局负责具体指导及办理所在本行政区

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国土、建设、执法工作。(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积

极、稳妥、快速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牵头部门是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遵循“向谁投诉,由谁负责答复”的原则,涉及其他单位的,应转其他单位办理后再由本单位回复投诉人,或者把其他单位的投诉方式告知投诉人。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根据《_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九、鼓励及保障政策(一)鼓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服务农村住房建设。对空心村、空心房、危旧房等农村宅基地重新规划、整治,一部分复垦为耕地,一部分改建为新村。复垦新增耕地形成的挂钩指标用于城镇建设的,应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转移部分资金到农村,支持农村建设发展。在项目实施上,利用增减挂钩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提供宅基地并统一建房、统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配套完善公共设施,使农村道路、通信、绿化、卫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设施有根本的改观,促进群众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三)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

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四)农村住宅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补偿安置费用由建房户分摊缴纳。

(五)农村住宅建设小区涉及跨村使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相关村充分协商,进行土地权属置换,置换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或村集体所有。置换中涉及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原承包人的土地减少的,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土地所有权人或原承包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补偿安置费用由建房户分摊缴纳。

(六)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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