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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书费通知书范文(4篇)

学校收书费通知书范文(4篇)



学校收书费通知书范文 第1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

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

(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

四、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

五、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合理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中小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作它用。

六、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受教育者入读后中途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学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按受教育者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四)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以课程表时间为准)之日计起。

七、民办中小学校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八、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学校收书费通知书范文 第2篇

翌年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学校,应于当年12月底前提请主管部门向定价机关提交定价建议。定价建议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近三年收支状况、财政补助、生均成本、收费标准建议、依据、对相关方面影响等内容,并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学费、住宿费核定表。

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适时提出定调价建议,提交价格、财政部门启动定调价程序。其中,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职学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以及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管理权限提交价格主管部门启动定调价程序。其中,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1.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价教[2013]8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潭价费[2013]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由住宿费、伙食费、午休费组成;代收费由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及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组成。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和计算机上机、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登记,进行收费公示,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票据。

2.教辅材料征订。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基础上审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教辅目录及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另文下达),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在市教育局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之外,加订任何其他教辅材料,违者将追究相关部门、学校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3.伙食费。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伙食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潭价费[2011]33号文件执行。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并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

4.寄宿费。寄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逐校审批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核定。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午休服务,午休宿舍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午休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潭价费[2013]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午休费由同级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高于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核定的最高标准基础上制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指定专人管理,无专门床位和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自愿住校高中学生的寄宿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高于2013年秋季标准核定。

5.作业本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寒署假作业本、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6.校服费。校服订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限价管理。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保证校服质量,学生校服质量必须符合省质监局、省教育厅颁发的《学生服湖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要求。小学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初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5元,高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校服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7.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就餐卡,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补办成本费用。

8.校外活动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经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10.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项目为:(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11.城镇学生自愿参加政府组织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自愿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按湘人社发[2012]127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参保学生按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和普通门诊相关待遇。

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xx年秋季学期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住宿费

收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期,初中 40元/生·期。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对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采取贷款、借款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

收费标准为:60元/生。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3.伙食费

根据《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4.教辅材料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无偿代购,按学期预收费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5.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市特殊教育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

收费标准为:60元/生。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2.伙食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3.教辅材料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无偿代购,按学期预收费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三、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树立公共财政观念,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二)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三)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做到(1)收费前“三公开”制度。即:公开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2)收费过程中开具正式收据。

(四)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xx]16号)和《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攀教体发[20xx]4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费用减免工作。

(五)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学校收费监督举报制度建设,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对各种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xx年xx月xx日

学校收书费通知书范文 第3篇

明德实验学校缴费通知单

尊敬的家长:

您好!

为做好下学期开学工作,现将缴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目录

二、缴费注意事项

1 、缴费时家长需要回缴款收据。

2 、交费后,家长及时领取正式入学通知书,开学时凭正式入学通知书和缴款收据到班主任那里报到。

3、缴费时收取现金,请家长缴费时带好现金,以免影响孩子按时报到入学。

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明德实验学校

2014年8月15日

学校收书费通知书范文 第4篇

2013年春季收费通知书

_____同学的家长:

根据物价局收费标准(聊政办发[2004]81号)文件,及你本人自愿选购的教辅及报刊等,现将收费标准通知于你,望及时将费用交于学校。

应收项目如下:

一、 作业费 1-2年级元 3-6年级10元

二、 学生平安保险 20元/生

为了丰富学生课外生活,关爱学生身心健康,自愿选购项目有:

三、 报刊 按自愿选购项目交费。

四、教辅 按自愿选购项目交费。

学生家长签字:

尚店镇东白中心学校盖章: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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