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通过战后日本产业政策的含意与运用、以及竞争政策的确立与修改,来评介日本政府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特别是20 世纪60 年代日本在资本、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所面临的许多问题,与我国目前所要解决的问题所相似,既要通过大规模的合并和重组来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又要运用竞争政策来完善和维持市场的竞争机制。日本政府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的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产业政策 竞争法 禁止垄断法 新产业秩序 国际竞争力 作为纠正“市场失败”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两者的目的原本一致,但由于二者所采用的手段不同, 之间时常存在各种矛盾,有时矛盾的对立性还表现得非常激烈。为此,如何调整好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是各国政府所关注的问题。从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的来看,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从一开始的制定,到在各经济发展时期均受到了产业政策的重大影响,禁止垄断法与产业政策之间始终维持着一种非常紧张的关系,有时甚至是对立。尽管如此,日本战后的经济却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因此,日本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也令世人所注目,这其中的原因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 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又加入了W TO ,必将对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加入W TO 的实质就是与国际经济接轨,坚持市场经济与贸易自由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还不尽合理,竞争的市场体制还需完善,这对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是不利的。所以说在加入W TO 之后,我国面临着双重重大课题,首先要增强国际竞争力,必需制定保护民族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及产业组织的产业政策; 同时邀保护企业正当竞争、禁止垄断。我国产业政策对今后所要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一、日本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1 日本产业政策的含义及与竞争政策冲突的原因 日本的经济法是由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两个部分内容构成。竞争政策的核心是《禁止垄断法》,政府根据《禁止垄断法》制定产业政策,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的,如“临时振兴措施法”、“不景对策法”、“特殊产业振兴法”等。所以本文所使用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法和产业政策法是可以相通的概念。 产业政策是纠正“市场失误”的政策,这一定义可以说是日本现今的通说,主要代表是小宫隆太郎的理论。该理论认为:产业政策(狭义) 的中心是纠正市场在配置资源过程可能产生的失误。在一定条件下,市场(或者说是价值规律) 本来可以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发挥其自身的作用,但是在某种状况和局面下,市场又不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最佳的配置,纠正市场这种现实的、可能性的失误,是产业政策的基本作用。 但是从战后日本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变化过程来看,上述有关产业政策的通说并不是一开始就被认可的理论。在战后经济恢复时期所实施的倾斜式产业政策中,曾将政府对市场进行强制性的介入视为理所当然,并不是以市场可能会失误作为前提。在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上表现为大幅度地、强制性地直接统制的方式。随着日本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产业政策的理念从“理所当然”到以“市场失误”为前提,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也转变为介入幅度不断减少,在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采用间接手段。如今在许多的产业领域已不再是以产业政策为中心,而是以市场(价值规律) 为中心。然而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却充满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激烈冲突。这其中的两个原因是: 客观方面,1947 年制定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 ,虽然将禁止妨碍公正竞争的行为、禁止通过限制竞争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力的行为和促进公正和自由竞争作为其自身的立法目的,并确定了日本竞争政策的基本理念。但是,这部在美国占领政策直接影响下所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又称“原始禁止垄断法”) 追求的是极端理想化的市场竞争结构,它与当时日本的现实经济社会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主观方面,刚从长期的战时统制经济从出来的日本经济,不能够立即接受具有超前性的市场竞争理念,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无法相信市场的魔力,所以自从原始禁止垄断法制定以来,以1953 年为了克服经济不景气为契机, 政府制定了一定条件下的卡特尔政策,并将不景气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作为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导入原始禁止垄断法,对原始禁止垄断法进行了大幅度的缓和性修改。可以这样说:在日本的经济高度 增长期,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不是原始的禁止垄断法,而是经过修改后的禁止垄断法。尤其是在日本加入“关贸”实行贸易、资本自由化的过程中,围绕着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问题,政府对日本产业做出的是竞争过当的评价,于是便又出台了排除“过当竞争”的产业组织政策。在这一系列产业政策的主导下,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到70 年代初期,日本进行了大规模的“企业再编”和“企业集约化”。十分显然,产业政策所倡导的“缓和性修改”和“规模经济”与重视市场结构的竞争政策是极不相容的。但是在一过程中,代表竞争政策的禁止垄断法几乎是处在停滞状态。 2 日本竞争政策的确立及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如前所述,《原始禁止垄断法》是一部超越日本现实的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加以修改本来是正常的,但是日本每一次对禁止垄断法的修改都要掀起悍然大波,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人们对如何培育竞争性的市场经济认识不一。产业政策的代表者认为:对于以“贸易立国的”日本经济来讲,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国内产业的竞争力也好,市场的竞争机制也好,必须要有政府的主动介入才能顺利实现,为此必须对超越日本现实的禁止垄断法进行缓和性修改; 而竞争政策的代表者认为,在日本从经济统制走向经济民主的过程中,经济活动中的竞争理念对日本经济面临激烈国际竞争的挑战至关重要,政府过度的干预市场就必然会给日本的产业带来依赖性而不利于日本产业界国际竞力的提高,为此,必须严格禁止垄断的执行而不能改变他的功能。以下本文从禁止垄断法的制定与修改的过程来具体分析日本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关系及对日本经济的影响。 (1) 原始禁止垄断法的制定。日本的《禁止垄断法》是第二次世界大结束后,在美国对日民主化政策的直接控制下制定的。1945 年11 月,驻日美军司令部为了达到彻底解散财阀的目的,制定了关于“解体持股公司”的基本原则,这是在日本确立“和平、民主经济体制”的第一步。 1946 年8 月,驻日美军司令部又提交了“关于促进和维持自由交易与公平竞争的法案纲要”,此纲要的内容体现了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最新动向,确立了极其严格的反垄断体系。 在日本方面,1945 年底至第二年初,工商省也准备了一份“产业秩序法草案”,该草案历经三次修正。1947 年2 月提出了最终修改意见,同年7 月20 日全部颁布实施。禁止垄断法从一开始制定就放到了“经济宪法”的地位, 并与当时的解体财阀、农村土地及劳动力改革并行,成为“日本经济民主化”政策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设想利用这一具有一定超前性的竞争政策来确立战后的日本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当时美国执意按其要求制定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历史背景。 (2) 1953 年禁止垄断法的修改。1951 年政令咨询委员会启动了对禁止垄断法的修改。1953 年12 月23 日经团连发表了要求对垄断法进行大幅缓和性修改意见,公正交易委员会应外部要求也制定了修正案。这次修改使较为理想化的《原始禁止垄断法》被迫向日本的现实靠近了一步。 关于1953 年禁止垄断法的修改,公正交易委员会批评说:这一修改是将禁止垄断法的重点从对重视市场结构的规制转向重视对企业市场行动的规制,不用说是竞争政策的倒退。此外,对卡特尔的规制从当然的违法原理转向许可合理化卡特尔,对事业团体的规制从严格到缓和,这些都对强化不公正交易方法均产生了不可弥补的负面影响。 与此相反,通产省却对这次修改给与了积极的评价,认为:这次禁止垄断法的修改,不仅实现了日本独立地完成了法律的修改,而且也是日本战后经济现实的真实写照,是以结合现实加以调整这一基本认识为前提,即遵守了禁止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又防止了过左或过右的倾向,使竞争政策得以落实。 (3) 高度成长期中禁止垄断法的弱势地位与不懈抵抗。1953 年禁止垄断法被大幅度缓和修改后,人们还继续要求禁止垄断法再做进一步地缓和化修改。1954 年东京工商会议所提出,为了实现产业合理化与重组,应制定《临时产业安定法》,并起草了《安定钢铁供求及价格法案》。1956 年通产省要求制定《临时产业调整法》,但该要求未能实现,在此之后便又提出了《安定钢铁供求法案》等,探讨通过共同行为来促进合理化,防止过度竞争,调整市场供求关系。但上述提议均遭到了产业界及政府内部的激烈反对,使之该立法意图未能实现。但是1957 年随着经济增长的衰退,在各产业界广泛开展的劝告操短, 又一次掀起要求禁止垄断法再作进一步缓和化修改的热 潮。 1958 年4 月作为总理大臣的咨询机关——禁止垄断法审议会对上述现象提出了答复,认为维持竞争秩序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公共利益是包括生产者、消费者的广泛的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于1958 年向第30 次国会提出了修改禁止垄断法的法案。与此相反,消费者、农民及中小企业等各团体认为这一修改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过度干预而强烈反对对禁止垄断法的缓和性修改。由于这次同届国会要审议警察官职务执行法这一政治性极为敏感的法案,政府对反对禁止垄断法的缓和性修改的呼声不得不采取慎重的态度,使修改禁止垄断法的法案在未经实质性审议的情况下就成了废案。 3新产业秩序与禁止垄断法 1960 年岸内阁计划制定《贸易、汇率自由化计划大纲》,次年池田内阁决定制定《促进贸易、汇率自由化计划》,所有这一切都向国内外表明日本将真正开始向开放式的经济转移。这也必然地向人们提出新的问题,这就是如何认识日本经济过度竞争问题及以加强国际竞争为中心的产业政策问题,同时结合60 年的国民经济所得倍增计划、确保经济合理性、增强国际竞争力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加快形成产业新秩序的主张。 新产业秩序论的精髓是“协同调整论”。即由政府与企业共同设立形成新产业秩序的目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通过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对企业行为加以影响。新产业秩序论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适当的规模与有效的竞争”。 实现政策目的的有效手段莫过于将其法律化,通产省1963 年3 月向国会提出《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该法案对所指定的特殊钢、汽车、石油化工等产业,由政府与产业界、金融界的代表组成“官民协调恳谈会”,具体确定各产业的“振兴基准”,实施该基准的个别产业可向金融机关申请融资,金融机关有义务为他们安排资金。但是由于这一系列的“协调”行动均得以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加以实施。于是在这一法案的立法过程中,公正交易委员会与通产省就协调行动与禁止垄断法的关系产生对立。除此之外,大藏省和通产省都想利用该法案相互争夺对金融界的支配权,面对这一蕴涵着复杂要素的法案,执政党的_也不愿意支持,加之消费者、中小企业的反对,其结果,这个被称之为“赞助式”法案在46 届的国会上未被通过而成废案,使禁止垄断法得以保全而未被修改。 回顾这段历史,日本的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这个称之为战后最大的经济政策的立法如果被通过的话,现在日本的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很可能会变成像法国那样的、有较强的社会主义色彩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向战前传统的经济制度的回归,而这样的回归太容易了,因为他是为多数人所熟知的方法。所以说该法案失败的事实,对日本经济融入小政府大市场的这一现代经济体制的主流之中,并不断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具有极为特殊的重大意义,他是禁止垄断法殊死抗争的结果。 4产业构造高度化政策与禁止垄断法 1965 年的经济不景气被称为是战后最严重的不景气,带来了社会的不安定,针对这一现实,不景气卡特尔产业政策立法得以适用。此间日本政府受西方经济“规模经济神话”的影响,基本上认为能给日本企业带来规模经济高度化,对日本经济至关重要。在这一大环境下,禁止垄断法在构建竞争性市场结构方面就不可能发挥规制市场结构法的应有作用而处于十分低调的状态。 1964 年6 月26 日,福田一通产大臣在内阁会议上就“关于伴随着《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未被通过而今后所应采取的方针”的发言指出:所谓协调方式的理念,在今后的产业行政工作中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该法案所希望调整的产业部门仍然需要协调行动的制度。政府、产业界、金融界,以及利害关系人之间应该充分地交换意见,寻找通过协调方式建立合理产业结构、加强基础产业建设的发展方向。在政府的明言下,在促进金融、投资调整、企业合并上都是通过官民协商方式,以政府为基础而加以实施的。尽管《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没有被通过,但是,通产省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了协调行动的功能。对此公正交易委员也曾无奈地总结道:形成新产业秩序的构想及实施措施,即官民协调方式并没有因《振兴特定产业临时措施法案》未被通过而放弃,并且后来还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对禁止垄断法产生着影响。 新产业秩序论的前提是基于对日本经济规模过小,竞争过当的认识。 于是,以1963 年三菱三重工的合并为开端,到1970 年八幡、富士合并成立新日铁使日本企业一连串的大型合并达到顶峰。在这一整个企业合并的浪潮中,受到公正交易委员会阻止的只有1968 年王子造纸与十条造纸、本州造纸三公司的合并,其他的大型合并均未能被反垄断法所禁止。尤其是1970 年在新日铁成立之际,虽然当时公正交易委员会曾表示坚决反对,但最终仅仅是附加了一些对应的条件而不得不同意其合并。公正交易委员会虽然未能阻止通产省的这次大规模的企业合并,但是围绕着企业合并的是是非非,使日本整个经济社会卷入大争论之中,就这一点来说对日本经济同样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后来在日本运用禁止垄断法对市场结构高度化实施监督的必要性方面得到了全社会的共同认可。尤其是石油危机发生之后禁止垄断法在对垄断状态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共同提高价格的事先申报义务制度的导入等,都清楚地表明,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产业政策所进行的消极抵抗,是有一定历史意义的,他使日本社会普遍认识到了禁止垄断对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 二、我国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基本关系 1我国加入W TO 后所面临的新课题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产业政策被理解为是实现计划的重要手段,并统称为经济政策。如“以粮为纲”、“以钢为纲”的优先、倾斜式产业政策。由于这一时期不存在市场竞争,因此也就没有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关系的矛盾与紧张问题。但是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上述两者之间的矛盾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何协调好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与政府的“看得见的手”之间的关系。 1986 年至1990 年的第七个五年计划的第二部分中,制定了关于调整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这是我国第一次使用“产业政策”这一术语。以此为契机,有关产业政策的讨论异常活跃,产业政策的研究也被列为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哲学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课题”。从我国现有的产业政策来看,其基本思想与日本经济高并成长期间的产业政策的基本思想相类似,这就是比较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加入W TO 之后,我国面临的最大经济课题是缺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其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企业规模过小,被共认为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为此,近年来我国在汽车、石油化工、航空等行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与重组,但这势必又会给还未成熟的中国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带来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一方面,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就会产生外国资本支配中国经济之虞,这与60 年代日本打出的新产业秩序论口号具有相同特征的经济背景。但是另一方面就日本的经验来看,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培育竞争理念,建立竞争性市场结构也是政府不能忽视的另一重要问题。
中国实行的中国_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多元政党制度不同,在政党关系上,坚持_领导、多党派合作。在_运作方式上,坚持_执政、多党派参政。在民主形式上,坚持充分协商、广泛参与,各党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样的制度决定了中国智库没有根本利益冲突,而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开展研究,承担着“忠诚反对者”职能。忠诚反对者的目的是为提醒执政者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各种关系,使政治制度和政治决策通往“善”的目标,达到善治,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中国部分智库站在所谓西方更高文明价值的立场上批评_和政府政策,表面看起来是一种内部自我批评、一种独立的声音,可其中蕴含的观点,却已经超越了合法合理地通过批评解决问题的层面,可能扰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还有部分智库采取为执政党辩护的态度,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成就,有选择性地为中国走过的道路进行辩护,绕开甚至遮蔽了发展过程中的曲折与问题。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智库可以批判政府,但不能站在纯粹反对者的立场上;智库可以对过去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但更应该着眼于问题的解决。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应该作为“忠诚反对者”参与到政策决策之中,既要分析政府决策的可行性分析,更要作不可行性分析。“智库的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不是光说yes,也要会说no,这就需要有勇气了,而且不能没有原因地说no。”[2]相对于传统智库,中国新型智库最大特点就是作为“前瞻性建言者”。目前,中国智库之所以公信力低,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把自身定位为党和政府的宣传部门,为党政决策部门出台政策进行科学性、合理性论证。部分智库变成了党和政府政策的阐释者,长官意思的揣摩者,为其意志量身定做所谓的独立机构的建言建议者,这与智库的初衷不相符合。智库不应沦为政策的解读者,而是要作“前瞻性建言者”。前瞻性建言者是指依据中国国情,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能够提供超前研究和拟定可供政府决策选择性政策的人或机构。中国新型智库作为前瞻性建言者,不能以应急性的对策研究占主导,不是仅能研究事物变化的前一两步。这样的研究往往不能把握现实全局或事物发展趋势。缺乏前瞻性的战略研究是中国智库普遍存在的问题。美国智库就尤为重视前瞻性研究。如2008年总统选举之前,布鲁金斯学会专门设立“机遇〇八”项目,为新任领导人政策决策提供参考的前瞻性研究。2009年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以“中国2025”为题进行研究,探讨中国发展前景和未来走向,制定美国应对中国崛起的建议。相对于传统智库,中国的新型智库要重视前瞻性战略研究,服务于长远的政府决策,担任储备性政策研究的主角。这就需要智库既要有对国内外经济政治社会形势的预见性,又能在预见走势分析判断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咨询方案。
二、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
第一,“一言堂”观点。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大部分研究中国的西方学者不能客观地看待中国的进步,将中国政策决策想象为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政府的重大决策完全由最高领导人或最高领导集体垄断,政策决策的过程被称为“一言堂”。他们认为,这种政策决策方式有个人专断的色彩,具有集权主义_的特征。第二,“官僚多元主义”观点。借鉴权力多元化理论,部分西方学者认为中国政治权力由统治集团内部多元的利益集团构成的,政策决策权分散在不同权力集团或部门内部。政策决策的形成是党和政府内部多元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不能或者很少代表人民的利益。第三,既得利益者绑架决策的观点。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入,政治权力逐渐向社会转移,经济和知识精英与政治精英分享权力,甚至决定了权力和政策决策权。以上这些带有偏见、曲解、甚至错误的说法,都不可能概括中国政策的决策体制。中国政策决策体制实质上是一种民主集中式的决策体制。政策决策的形成广泛吸取了党内相关机构、派、社会团体、公民的建议。“在30多年里,中国为政策出台提供理论依据和策略意见的学者不计其数。”[3在“关于《_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今年(2013年)4月,_经过深入思考和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各方面意见”,并于4月20日发出了《关于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决定意见稿专门听取各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4]“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118份意见和建议从全国各地汇集到北京。从上到下、自下而上,成千上万条关于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上来。”[5]在“征求意见”和《决定》制定的过程中,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为丰富三中全会文件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可以概括为:1.参与调研。自_十二大以后逐步形成一种惯例,中国_历届党代会和_制定公共政策决策都要委托官方和非官方智库机构参与调研。一方面,自主调研能发现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为_制定决策提供建议。例如1982年至1986年间,中央每年都颁发关于农业问题的“一号文件”,其中官方智库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发挥了重大作用,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直接推动者。非官方智库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结合自身善于研究公共政策的长项,自己拟定研究选题,供中央决策参考。例如1998年,该院提出要尽快“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起草期间,中改院递交了这份建议,时任起草组组长进行了批示,并采纳了这一观点。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过程中,“一些部委、研究机构还会按照中央要求进行专题调研,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6]另一方面,承接_委托议题进行调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例,为了制定符合当今中国实际的政策,文件起草组成立专题调研小组,并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题调研。2.提交建议报告。1984年9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原所长高尚全以中国体改研究会和中国体改研究所名义,组织20多位专家召开一次理论研讨会,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概念。他并将会议结果写成建议上报给中央决策者。这些意见被吸纳进《_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2003年,在官方智库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工作的经济学家常修泽,为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起草工作提供有关产权问题的基础性研究报告。报告提出,在产权制度构成中,应包括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交易和产权保护四个制度支柱。报告上交后,中央起草小组负责人专门约见常修泽,公布的《决议》吸纳了他的意见。2013年4月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名誉会长高尚全“写了《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主题的建议》呈交中央领导同志,其中一条建议就是成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建议被采纳了。”[7]2013年,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设立了“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的重点研究课题。该会副会长汪玉凯教授为课题负责人,课题在2013年6月初步完成,形成了《国外官邸制研究》、《中国古代官邸制研究》、《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三个研究报告。由汪教授撰写的“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建议”,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于2013年7月上报中央,最终被起草组采纳,以“探索实行官邸制”表述方式写入《决定》。可见,提交建议报告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影响中国高层决策和政策决定的重要方式。3.参与起草。在中国政策决策层面,中央决议和公共政策自始至终都是一个集体创作的过程。例如,2004年2月8日,中央出台了一号文件《_中央_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3年9月30日,文件起草组已经成立。“文件起草组由中央9个部门和地方的有关人员参加。他们中,既有德高望重的专家、思维活跃的学者,又有来自各部门和地方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8]十八届三中全会同样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起草小组的成员通常由来自各部门和地方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组成,也会根据每次全会的主题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在集体起草政策决议的过程中,智库就是参与起草的重要机构。智库研究人员参与文件起草,为文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参与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文件的周其仁曾说:“身为一个非党内人士,也参加了上世纪80年代_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几个政策文件的准备、起草、修订、成文的全过程———按规矩,这些党内文件一旦下发,是不可以让我这样的党外人士阅读的!仿佛在不经意之间,我们见证了历史”[9]十四届三中全会聚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小组成员中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张卓元、国家计委研究室郑新立等,他们负责“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这一部分内容。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农业,小组成员中有长期研究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专家学者。据公开资料统计,参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的智库人员有:官方智库中国_经济研究所张卓元研究员、_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现任非官方智库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等。此外,决议草稿拟好以后,还要听取以智库为代表的非官方机构的建议。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例。2003年8月决定征求意见稿下发后不久,时任_中央_就主持召开了党外人士座谈会。几天之后,总理在_召开了经济专家座谈会。与此同时,起草小组还邀请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举行了10多场座谈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3年9月初《决定》征求意见稿下发,文件起草组共收到总计2564条意见和建议。选其要者,择其大端。文件起草组形成提交全会审议的文件稿,充分吸收了关注度高,对全面深化改革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的吸收率超过40%。4.报告引导舆论,间接影响决定。智库往往会出版大量的专著、期刊、研究报告、定期学术会、接受主流媒体访谈等形式影响公共舆论,进而间接影响决策者。智库的研究成果一旦引起大众传媒的注意,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往往会引起决策者的注意,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在十八届三中全决议出台之前,众多智库研究报告,引导公共舆论,从而间接影响最终的政策决议。例如_发展研究中心起草的《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行动方案》(即“383”方案)、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建立一个能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国金融40人论坛起草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一揽子方案”、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提出了“改革建议30条”。此外,西方国家投行的系统性的方案《渣打银行研报———十八届三中全会前瞻》等智库研究成果公开或半公开亮相。智库通过主流媒体研究报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引导公众学者讨论,能够激发出社会不同利益阶层的真实反映,给政府最终决策起到了回旋缓冲的作用,扮演了民意与政府决策缓冲垫的角色,从而间接影响政府决策。
三、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智库发展作出了顶层设计
今年是“效能提升年”,也是“营商环境建设年”,这要求我们必须把“顾客至上”的理念贯穿于服务市场主体的全过程、全领域。我们_的官有两种身份,当企业严重违法时,你就是官,只要企业没有违法,你就是公仆,是店小二,是服务员,所以,我们必须搞服务大提升。各镇乡各部门务必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八条措施》,履行好电视问政的承诺,当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店小二”,做到主要领导“三亲自”、帮扶企业“三到位”、政务服务“四公开”、服务企业“强三手”、行政审批“五减少”、行政执法“三为主”、政策优惠“重三不”、受理热线“五限时”。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要统筹抓好“综合一窗”和“全省通办”工作,按照谁负责办理、谁负责审批、谁就要亲自体验一次的要求,把各项业务办一遍、流程走一遍。全力打造“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政务服务品牌,打通服务群众和企业“最后一公里”。
聚合表达各方利益,环保公共问题进入政策议程
环保NGO的政策参与是一个表达机制,环保NGO可以把分散的民众对环境的关心凝聚成集中的利益表达输入政治系统,促使政府把相关问题纳入政府议程影响公共政策。也可以通过对环境领域某一问题发表研究报告,对其中的环境问题进行预测,从而引起政府部门的注意。环保NGO在参与过程中能够体现多元利益主体的立场,使政策过程体现各种社会力量的平衡。①议题背后的多种利益表达。在这次历时两年多的怒江建坝的争论中,充满了多方利益群体的博弈。各类民间环保NGO通过召开座谈会、讲座、听证等方式综合了解各方意见。在环保NGO的政策倡导作用下,各方利益主体进行了激烈讨论。公民的广泛参与反映出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其中包括了多种渠道的参与,如接触人大政协委员、听证、座谈会、对话协商、评议、民意调查、网络与大众传媒、寻求国际环保NGO帮助等方式。第一,环保NGO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要重视怒江附近居民的利益;第二,取得了国家和地方环保局的支持,环保NGO积极寻求与政府合作共同促进环境保护;第三,召开了多次专家评估会议,各领域专家进行激烈交锋,并利用各种渠道向决策者建言献策;第四,环保NGO积极争取公共舆论的支持,对政府形成强大的压力。民间环保NGO发起联合签名活动、建立“情系怒江”网站、开展摄影展,组织多次实地考察,让公众了解并关注怒江。此外,还利用媒体作为宣传阵地,CCTV、《中国青年报》等国内主流媒体都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深入持续报导;第五,积极寻求国际环保组织的帮助。2003年11月底,民间环保NGO的代表参加了在泰国召开的国际水坝大会,为宣传保护怒江进行奔走游说,最终得到了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支持。国内环保NGO在国际舞台上的积极表现让国际社会对怒江有了更深的认识,使得政府在做决策时必须考虑国际压力。②影响政策议程的设置。怒江建坝事件使得维护怒江生态环境这一公共问题在经过环保NGO的关注影响下,成为政府决定要解决的公共政策问题。在怒江事件中,政策议程设置的过程中是一种上书模式甚至是外压模式,这两种模式议程变化的动力来源于政府外,通过向决策者提出政策建议的方式,诉诸媒体、争取广大公众的支持,对精英决策阶层施加压力,使之改变旧议程、接受新议程。2003年8月,国家发改委通过了怒江水电开发方案后马上引起环保NGO的质疑和反对。他们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动员媒体,争取舆论和公众支持;另外他们上书_领导,要求停止怒江水电开发,影响了一般民众支持改变旧议程,接受新议程,对决策者产生了强大的压力。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努力政府接受了新的议程,怒江建坝被搁置。这种政策议程设置的上书外压模式是比较少见的,怒江水电开发一案成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影响并参与政策的制定
实际上,政策的提出与政策的制定很难分开来。在确定社会公共问题纳入政策议程,确定政策目标和评价公共指标,提出相关政策方案设计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才能在最后进入政策决策阶段,这种决策为社会提供集体行动的规则。环保NGO在影响政策制定的阶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就某一问题通过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向政府提交政策建议,这主要是在自上而下的NGO中表现最明显;第二,民间环保NGO没有决策权,只能间接影响政策方案。但政府决策时会邀请环保NGO中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环保NGO利用专家在决策咨询过程中宣传环保理念,为政府收集或提供制定政策的相关信息;第三,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公众关注度,唤起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形成舆论压力甚至政治压力;第四、利用政府内外的政治力量,如部门之间、人大政协渠道、国内NGO之间、国际组织等,在互动形成博弈。怒江事件中环保NGO先是通过游说,说服普通公众。专家们也利用各种渠道向决策者建言献策,通过国际NGO共同的作用获得了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支持,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事件跟踪报道,具有全国政协委员身份的环保NGO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提交了相关提案。通过国内外的共同努力,使精英政策制定者体会到大众参与的压力,改变了国家发改委最初的政策决定。按照政策系统理论,环保NGO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其外部环境如媒体、公众、环保NGO的影响等属于政策的输入系统,政策输出系统是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两者分别是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前提与目标。环保NGO通过各种渠道聚合公众的利益,宣传环保的理念,将一些环境保护的要求输入政治系统,然后政治系统对这一输入进行反馈,即进行政策输出。在怒江事件这一多方参与、聚合各方利益表达的过程中,经过了多次反复的辩论,让公众对整个的政策问题有了系统了解。作为结果的政策输出也必然朝着有益的方向发展。这个过程加强了公共政策程序上的合法性,在制定重大工程项目上让公众参与进来,进行民主决策。
法律与政策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征。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它们的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有功能的共同性、内容的一致性和适用的互补性。本文以“乱收费”为例,从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从加强法律建设、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两个方面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_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关键词:政策;法律;相互关系;依法治国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政策为主导的社会调控手段已被政策与法律并存所取代,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依法治国、法律权威至高无上。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其地位和作用也发生变化,法治的实施要求调控社会的模式是法律主导型的,这是处理政策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点。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政策和法律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两者既存在密切的联系,又存在一定区别。
一、政策与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一)政策的概念与特征
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1]通过制定政策,以确定行动的目的、方针和措施。政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的基本特征:政策作为社会权力和伦理政治的应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普遍性。政策的普遍性指的是其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广泛性。政党政治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得基于社会权力的政策影响力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方便与法律的比较,我们简单地将社会关系内容分为思想和行为两类。不同的利益要求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行为,“如果一个社会不在政治取向上获得最低限度的一致,那么它的良性运作与正常发展便是根本不可能的”。[2]这就是政策对思想的统一与整合的过程。政策对行为的调整则相当广泛,无论是涉己的还是涉他的,都受它指导,这里不再赘述。(2)指导性。政策是社会权力的应用,具有指导性。首先,它表现为内容的原则性与宏观性,较为概括与凝练;其次,它表现为一种号召性与期盼性,明确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最后,政策的指导性就其效力而言,不具国家强制力,仅是一种社会影响力,它代表的是政党意志而非国家意志,其效力只及于党组和党员,而且这种效力也只是一种纪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违反纪律规定,可受党纪处分,但不受法律制裁(违法除外)。其效力不能自然及于其它组织及党外人士,只能通过民众的信赖来自觉实现。[3]当然,如果某方面的政策经过法定途径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则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政策向法律转化的问题。政策能够宏观指导,但相伴而生的则是其微观操作的缺乏,这就为其因人性的多重道德而被善意或恶意歪曲提供了可能,也为人治的随意性提供了可能(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3)灵活性。政策的灵活性是就其环境适应能力而言的。政策最大的优点就是环境适应能力强,易随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其对环境的适应与相关调整有两种情况:一是已有的政策调整关系不适应时展的要求;二是新发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这两种情况下,政策都可能作出较为灵活的反应。与政策的灵活性相伴生的则是其随意性。因缺少应有的规范,政策随意性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建国以来的经历已足以证实这一点。
(二)法律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作为国家权力及法理政治的应用,其特征相对于政策而言,体现在:(1)普适性。法律的普适性是就其在特定的调整关系下,适用范围的广泛程度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法的正义性追求,各国宪法对这一点都给予了确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5]中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6]这说明了法律适用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体现了司法适用性,而党的政策如果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则不具司法适用性,这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起点。(2)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区别于政策的最主要特征。首先,表现为内容规定的具体性,对权利与义务,法律都进行了相对详尽的说明;其次,表现为程序的规定性,它对现实生活的意义在于,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制定法律,都有必要加以程序上的规定;最后,也是规范性最具实质性意义的,无论是内容还是程序的规定,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的规范性有其范围,它对思想意识及私领域行为则无能为力,譬如不能用法律手段强行统一人们的思想与信仰。(3)稳定性。法律的稳定性是基于法律“保守性及侧重过去的特点,保证了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可预见性”。[7]法律的稳定性主要侧重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方面,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就会影响它作为行为参照座标的权威性,丧失了权威地位,也就丧失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没有了认同感,也就意味着法律的无效。当然,这种稳定也是一种相对稳定,法律必须随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且这种调整必须依法定程序去办,这也是保证其权威性与严肃性的必要前提。法律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又产生了相关的“时滞”性与僵化性,柏拉图在其政治作品中对法律观点所表达的反感,就植根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
二、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政策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现象,虽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制定主体和程序、表现形式、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及稳定性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具体而言,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加以制定的,它是国家意志和公共意志,是全体公民之间的契约性文件。而政策有所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每一部法典或单行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否则就难以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有效的调整。而政策则不同,有些政策文件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它依靠其强制力使人们普遍遵从。政策不一定都以强制力为后盾,政党的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劝导,靠人民对政策的信任、支持而贯彻执行,虽然国家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较弱,政府对违反政策的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分。(4)稳定程度不同。法律一般是对试行和检验为正确的政策定型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政策则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相对于法律而言,政策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
三、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
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集中表现在它们都是以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利为基础,服务于政治权利的要求,实现维护、巩固阶级统治的目的。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它们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具体而言:⑴功能的共同性。政策和法律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政策与法律在社会调控上具有同样性质的功能。国家通过颁布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同样,国家也通过实施政策对社会生活进行调节和管理。政策和法律共同构成了社会管理的手段。⑵内容的一致性。在我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的国家的大政方针,它往往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是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因此,国家政策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同样,中国_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政策(除了党务方面)一般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它不仅对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指导作用,这些政策在实践中成熟之后大都上升为法律,因此,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之间具有一致性,政策与法律之间在内容上也具有一致性。⑶适用的互补性。政策与法律虽然在功能的性质上相同,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只在自己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领域内发生作用。政策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政策的调整和规范,而法律则并不可能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宗教、道德、民族等领域的许多问题就只能适用政策调整,而不能用法律进行硬性约束。
四、对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现象的分析
从理论上看,政策和法律应有一致性,政策和法律对国家管理具有同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理论设计的完美不能取代规定,法律和政策在具体运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相脱离的现象。
以“乱收费”为例,某地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物价局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共14个部门和单位,一年仅向一个娱乐场所所收取各种费用达26项,累计收费元,而每个娱乐场所每年上缴税收仅5000~6000元,税费之比为1:,国家税收仅占各项收费1/3。税收被收费挤占,大量国家财政资金也就被“小金库”侵吞。
我们对该案进行一下分析,关于“收费”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收费管理法,但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是有的,如:保证国家财政统一,减轻国家财政困难;依法管理,合理收费,不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而“乱收费”行为一般是根据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擅自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作出的,这些文件违反上述法律原则,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工作,破坏了国家财税体制。这种法律不如政策的局面,是多种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政策在我国享有历史性的威望。在革命战争年代,在打破、废除旧制度束缚时,不可能一下子从整体上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主要靠政策办事,政策替代了法律的作用。在建国后长期处于法制不完备,靠政策办事的状况。直到80年代初,我国基本以人治为主,党和政府的政策仍然是活跃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中,这种状况造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政策意识。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策思想也就一直遮掩在法律之上,法律始终无法跳出政策的泥沼,人们也习惯于以政策的思维思考法律问题,执行法律规定。“当法律‘形同虚设’时,法治必然会被人治所替代,法治精神亦无法转换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环境,塑成了民众固定的惯性的行为准则、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过分热衷于政策而对法律却较为漠视。在此情况下,如果政策违背法治原则,偏离“法”的运动轨迹,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坚持政策治国,最终要导致政策误国,我们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历史教训。
(二)制度上缺乏权力制衡机制。政策与法律的矛盾,其实质上是权与法的斗争。权力具有腐败的趋势,需要法律加以制约,通过法律来防止和制约权力滥用,否则就会失控、滥用、自我膨胀。现代法学的方法论和价值观体现为控权与平衡理论。平衡是控权的目标,控权是实现平衡的手段。通过控权与平衡机制来防范和控制权力滥用,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达到利益的平衡点。由于当前我_力制衡机制不完善,各种法律形式的“控权”色彩淡薄。实体法主要是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以权利抗衡权力的主导法律形式,但现实中,法律注重约束权利胜过制约权力,职权与职责脱节,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力度不够。程序法则主要体现公正与效率,是对权利滥用的限制,其社会权利分配直接体现控权与平衡的精神。出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监控的权力往往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同时权力远离法律的约束,极易在权力保护下出台一些违反规则和原则的政策,从而导致政策优于法律的现象。
(三)法律本身的缺乏需要政策的优势弥补是现实的原因。法律本身的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调整对象的范围是有限的。事实上“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内,存在并活跃着一大堆具有各种名号的不称为法律的法律。”比如道德、政策、习惯等,它们不具备法律规则的形式,却在法律无法调整的社会领域,发挥着实际指引、评价、约束等法的功能。在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定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它已经过时,开始与现实脱节。即使经过修补也不能改变其滞后的趋势。因而,法律需要其他灵活有效的社会规范补充和协调。
政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在不与法治原则相抵触时,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在制定政策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就应该有法定依据,至少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按法定程序作出。但在现实中,人为地夸大了法律缺陷和政策优势,他们借口现行法律规则抽象、不易操作执行,制定了许多实施意见、办法等。名为贯彻落实规则内容,实为揽权争利,可以完全凭个人好恶行事,而无视法治要求,这也人为造成了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
五、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对策建议
当前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反映出政府官员法治观念淡薄,人治影响仍存在,计划经济的传统仍然发挥不良的影响。同时,它也是权力腐败的源泉之一,政府权力回避司法审查,攫取利益,无视法律要求。改变这一局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律建设,通过高质量的法律来压倒政策优势。首先,注重完善立法。要从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不能仅仅只是依靠增加立法数量。要抛开“先以政策积累经验,后以法律推行”的旧的立法思想,尽快使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在立法技术上要注意明确、简洁、逻辑严密、便于操作和执行。其次,要注意加强诉讼程序法的制定。“历史上法制的实质性进步往往是通过程序体系的发达和合理化才落实的。”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严格惩处违法行为,强化公民法律意识。特别是通过程序控制来保障行_合法、正确行使,使行_力运作程序化、规范化,防止滥用行_力制定政策的现象出现。最后,保证司法独立。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严格执法,把司法审查作为监控行_力运作的重要手段。“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司法独立于行政系统,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行政机关政策制定的监督作用,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二)对政策运作进行规范,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在法治体系中,政策与法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应回避这一事实。我们应着力于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时,有意识减除其对抗色彩,使政策主动支持与配合法律,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健康运作。法律也可以从不良政策的危害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律建设的步骤,促进法律体系更新与完善。从而使政策与法律得以良性互动,加快“法治”进程。另一方面,要注重规范政策制定与执行,使之既合法又合理。“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规则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政府制定政策必须有规则依据并限于法律授权范围内。对于同一问题,如果已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必制定政策来重复调节,除非它是为落实法律的。法治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密切联系,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为都要受到立法、行政、司法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从而确保政策不违反规则,不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总之,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简单等同,又不能将二者完全割裂、对立起来。在处理两者实践上的矛盾,我们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依据新的政策精神适时地修订法律,最终使二者在内容和原则上达成协调一致,相辅相成。
综上所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做到把执行党的政策和遵守我国法律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依据新的政策精神适时修订法律,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沿着民主与法制政策指导、法律保驾的轨道前进,确保党的_精神得到全面地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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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_宪法》第一章第五条。
辽宁省文化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该领域仍然存在思想观念滞后、居民文化消费结构单一、文化建设经费投入不足、文化资源挖掘利用不够等问题。较为突出的有:文化建设缺乏原创意识,文化领域经费投入不足,资金缺口较大,传统文化资源转化率低,文化建设结构不合理,文化创新能力不足。制约辽宁省文化建设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文化建设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研发能力不强、文化创新投入体制不完善、文化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的缺失、文化创新人才支撑不足、文化建设制度创新需要加强以及体制机制、思想认识方面的障碍。而以上这些制约因素的形成,都与该领域的财政政策不足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一)财政支持文化建设发展的总量不足尽管辽宁省财政对文化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文化建设有了较快发展,但就总体而言,辽宁省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仍显不足,作为衡量文化建设投入的两项重要指标,即文化事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文化事业支出占科教文卫事业支出的比重都偏低。
(二)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首先,在财政投入的用途上,工资等维持性开支所占比例较高,而用于发展文化建设的经费严重不足,因此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其次,财政支出项目结构不尽合理,导致有限的财政支出未能全部用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需求。
(三)财政投入的城乡、区域结构失衡辽宁省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公共文化建设,无论是经费的基数,还是经费的增长速度,都存在明显差距。从城乡结构来看,省会沈阳及其它中心城市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较多,增长较快;而中小城市,尤其是农村地区则长期缺乏必要的财政投资,文化建设的资金缺口比较明显。
(四)公共财政在促进文化建设发展中的定位模糊地区文化建设主要由公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两部分组成。公共财政对这两方面发挥的作用应当有所区别,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策略。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依托,按照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等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而对于经营性文化产业,应当以市场调节为基本手段,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通过各种财政政策手段为文化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努力促进文化产品产业化。
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包括:对于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发挥长效激励作用,针对文化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适用范围、时效有限,难以形成持续有效的驱动力;税收优惠力度偏小,难以成为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增长点;公共财政的扶持在社会实践中主要偏于实力比较强大、拥有雄厚政治资源的国有文化企业或国家控股文化企业,而对于比较弱小、相对更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文化企业扶持力度较小。在无形资产难以有形质押的情况下,相对安全的投资对象必然获得有限公共财政资源和社会金融资本的青睐,愈是资金困难的民营中小文化企业获得融资愈是困难。“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
二、优化辽宁省文化建设财政政策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基于前文分析,辽宁省文化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文化建设支出占科教文卫事业支出比重都偏低,因此,应当逐年加大文化建设财政投入的绝对量,提高文化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同时应当进一步拓宽文化建设投入来源渠道,重视文化事业费等专项用于文化改革发展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对省内具有传统文化资源优势的文化项目,对省内未来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文化项目,对知名文化品牌和具有领军、先导作用的文化项目,对文化与科技相融合、代表文化产业发展潮流和方向的新兴创新型文化产业,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事业应当予以重点扶持。
(三)加强文化领域人才培养文化建设的发展需要大批掌握最新科学知识和精湛专业技能的文化人才。文化建设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增强文化建设“软实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文化人才的培养。因此,财政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应当协调文化、教育、人事等相关部门,大力开展“文化人才工程”,鼓励各类优秀的文化艺术人才脱颖而出。要制定优惠资助政策,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吸引海内外高层次文化人才来省内发展;扶助省内高等院校人文学科和文化艺术类专业,提高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文化后备人才的培养;设立专项财政资金鼓励基层文化骨干人员进修培训。
(四)促进科技与文化的结合文化建设的发展和文化产品的不断丰富,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高端技术作为文化建设的动力和传播文化的载体,决定了文化产品的质量和文化传播的效果,提升文化建设领域的科技研发能力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辽宁省应当运用财政手段,着力增强文化科技自主创新,促进辽宁省文化建设发展的社会支撑平台建设,加强文化领域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加速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各文化领域的技术装备水平。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_审时度势,主动应对,灵活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调控手段,对经济发展中的波动进行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1994年以来的中国财政政策在政策取向上,以1998年下半年为分水岭,前后分别择机实施了“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显示_驾驭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日渐成熟。
一、“适度从紧”财政政策:实现经济增长“软着陆”
(一)宏观经济背景。
1.从1993年开始中国经济出现过热现象。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时,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的重要思想。以此为契机,我国开始进入新一轮的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一举扭转了_年和1990年经济低速增长的态势,国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1992年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增长,在取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虽然国内生产总值(按可比价格,以下同)的增长速度1992年和1993年分别为14.2%和13.5%,改变了_年和1990年经济增长速度下滑的不利局面,但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不容忽视的现象,即开始出现经济过热的苗头。突出表现在:从1992年起,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主要因素的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1992年至1993年增速分别为42.6%和58.6%,大大超过以往的增长速度。投资需求带动了消费需求,当时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的双膨胀,加剧了商品供给的短缺状况,造成1993年至1994年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别上升了13.2%和21.7%,产生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经济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过热与严重的通货膨胀,成为社会经济稳定的巨大隐患。
2.中央针对经济过热适时提出“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尽管1994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为12.6%,略低于1993年的增长速度,但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却成为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一年,通货膨胀严重。为此,当时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抑制通货膨胀摆在了该时期经济工作的首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多次出现经济过热现象,为了给经济过热降温,受当时宏观调控经验不足的局限,往往采取“紧缩到底”的政策手段,使经济由过热一下子陷入过冷。这种热与冷的转换,好像是快速行驶中的急刹车,经济过热是消除了,但又面临着如何启动经济的问题。热与冷的骤然交替,造成剧烈的经济波动,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1988年的经济过热与通货膨胀以及随后_年和1990年国民经济的低速增长,使决策部门认识到,必须改变过去那种“一松就热、一紧就冷”的传统做法,做到既要为经济过热降温,也要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速度,防止经济运行中的大起大落现象再次发生。于是,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路,中央适时提出了“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对过热的经济实施恰如其分的宏观调控,实现“高增长、低通胀”的新的经济发展态势。
(二)“适度从紧”财政政策的内涵。
1.目标。
(1)遏制通货膨胀是首要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度的物价稳定是社会经济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主要标志。但是,我国1993年和1994年的高通货膨胀率,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顶峰,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这么高的通货膨胀率,对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无论是对国家、企业,还是对城乡居民个人都具有颇大的危害性,这已为世界各国的实践所验证。在经济体制转轨阶段,通货膨胀的压力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可避免地就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最终导致经济增长的下降或停滞,因此遏制恶性通货膨胀便成了当时的当务之急。
(2)保持国民经济适度增长是另一重要目标。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虽然对遏制通货膨胀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代价常常是随之而来的国民经济在低谷中运行。实践证明,这种经济过热中的“急刹车”做法,同样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1988年,为了抑制严重的通货膨胀,我国在财政政策上采取了严厉的紧缩措施,通货膨胀率虽然是明显降了下来,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国民经济连续两年萎靡不振,致使_年和199O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仅为4.1%和3.8%。改革开放以来,保持国民经济的适度增长一直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我国经济腾飞的必要条件,遏制通货膨胀不能以牺牲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为代价。鉴于此,在实现遏制通货膨胀的同时,还必须保持国民经济的适度增长,这是“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的另一重要目标。
2.政策主要内容。为了抑制经济过热,1993年下半年,中央果断地出台了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等的一揽子宏观调控措施,核心是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并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在财政政策方面,控制支出规模,压缩财政赤字,把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从1993年和1994年的24.l%与24.8%压缩至1995年的17.8%、1996年的16.3%和1997年的16.3%;对财政信用周转金进行清理整顿,减少财政信用资金对生产企业的投入。此外,1994年还实施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为中央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提供财力保证,把与速度和规模直接相联系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的75%作为中央的固定收入,把与经济效益水平直接相关的所得税等作为地方的固定收入,以此限制地方对增长速度的片面追求。
3.政策特点。
(1)着眼点是经济增长的“软着陆”。“适度从紧”意味着在实施财政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中,要恰如其分地掌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在消除经济剧烈波动的同时,又保持住经济的平稳增长,即实现经济运行中的“软着陆”。“软着陆”是对经济运行状态的形象比喻,从经济意义上讲,它是指国民经济的运行在经过了一段过度扩张后,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平稳地回落到适度的增长区间。而“适度的增长区间”,则是指经济增长的实现与社会物力、财力等的承受力相适应,脱离了客观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的过快或过慢增长都不是适度的表现。因此,“适度从紧”是为了防止宏观经济调控中的紧缩力度过大,使经济增长受到损害,不利于改革的深化。
(2)总量从紧,结构调整。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历次大的经济波动,几乎都是源于投资膨胀而引发的总需求膨胀。由于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初步建立中,短缺经济的影响犹在,由投资膨胀引发的总需求膨胀在短时期内难以明显得到释放,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实施总量适度从紧的宏观财政政策是必要的。值得指出的是,财政政策坚持总量上的从紧,并不意味着财政支出绝对量的减少,而是相对压缩。在这里,相对压缩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相对于上年,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下降,例如1995年至1998年的财政支出增长速度都低于了1993年和1994年的财政支出增长速度;二是指相对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下降,例如从1995年到1997年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都低于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吸取了以前经济过热时采取全面紧缩导致经济跌入低谷的教训,在总量从紧的大前提下,进行适时的结构调整,做到“紧中有活”,避免“一刀切”。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设施,比如公路。铁路、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设施、环境保护项目等,对具有市场效益的企业,适当地加大公共资金投入,进行重点扶持;而对“泡沫经济”部分,对低水平重复_分,对单纯外延型扩张和低效益甚至无效益的部分则从紧。通过“紧中有活”的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为以后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3)与“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搭配。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两者一般都搭配运用。1993年的经济过热,使中央意识到必须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两种宏观调控工具,给经济过热降温,遏制严重的通货膨胀。一般来说,在经济过热时,把好货币与信贷两个闸门,对于降低总需求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以投资需求过度膨胀为标志的经济过热,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运用提供了舞台。因此,“适度从紧”的财政与货币政策从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特别是工资性支出和社会集团消费,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支出,把财政支出的增长势头控制住;第二,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向,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严禁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第三,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同时,加大投资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是严控新形式项目、加大企业技改力度,投资资金用于保投产、保收尾、保国家重点等等。总的来看,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搭配运用,成功地使经济过热降温,遏制了高通货膨胀。
(三)实施效果。
第一,强化调度保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镇乡、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主动作为、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从思想上、行动上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营商环境就要反着抓,我们抓主要领导,你们抓具体办事的人,其他工作抓关键少数,营商环境就是抓绝大多数,对营商环境的考核,就看办事人员对办事流程的熟练度。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分管领导具体抓,把责任落实到人,把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全过程服务,加强全过程管理。
第二,强化评估保指标。一是加强向上对接。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要加强对指标牵头单位的调度,评估指标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弄清弄懂评估方式、评估指标和样本框提取,把握“游戏规则”,切实提高全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我县已成立营商环境委员会,可见力度之大,我们必须把指标搞好,一旦出现失误,我们输不起。二是加强×热线服务工作。大家工作要主动,敢于担当,对×热线反映的问题,必须第一时间记录、第一时间转办、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回复,针对此项工作,市要单独考核各县(区),请大家务必高度重视,绝不能马虎,更不能拖后腿。
第三,强化宣传保态势。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对好的要进行宣传,对差的要坚决进行曝光、处罚。优化营商环境,不是某个单位、某个部门的工作,我们的企业是营商环境的主体,我们的群众也是营商环境的主体,我们的干部更是营商环境的主体,要形成“人人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为此,各镇乡各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广泛宣传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深入一线、点面结合,积极宣传政府服务的典型案例。
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镇党委、政府紧扣县委、县政府及营商办下达的营商工作任务,镇村联动推进营商工作,为企业发展、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镇政府办、便民服务中心人员为成员的黑池镇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地点在镇政府办。
2、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专题会进行工作部署,在机关同志会上学习相关文件,要求各业务口就各自营商工作进行汇报,由镇便民服务中心对“最多跑一次”及村民事务代办工作进行通报,并就工作进行详实、细致安排,及时对各类事项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公示。由镇乡企办对全镇企业管理进行了登记造册,明确了联络人,加强了政企联络。
3、重点项目保障有力。*****建设工作开展顺利,我镇成立以**为组长的七人协调工作小组进行工作协调,保障了工程进度。
4、意见处理及时有效。开展企业走访活动,镇乡企办每月对企业进行问题征询,对发现、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落实人员及时处理。对有意愿落户的企业项目进行专人包联跟踪,协调解决落户过程中的政策问题、手续问题、土地问题等。
5、打击各类影响营商的违法违规活动。通过各类媒介进行宣传,以群众反映、镇村严查、企业举报为主要方式对各类影响营商工作的行为进行打击处理。
二、存在问题
1、营商意识淡薄。在安排执行营商工作过程中,存在轻视营商工作的现象,行动迟缓、走近企业进行调研不够扎实、不够深入,政策宣传不到位。
2、业务不精。便民中心业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造成业务不精,不能达到对企业办事业务一口清,甚至造成多跑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
1、强化安排部署,落实人员责任
对全镇营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做到人人懂营商、人人做营商。联系驻镇部门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限。对营商工作进行承诺制,责任到人。
2、打造营商服务新模式。对入驻便民服务的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达到政策、衔接“一口清”。便民服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台,实行值班人员负责制,对企业手续办理简捷化,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机制,督促协调检查进驻业务口在中心大厅开展工作,并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意见箱,找准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进行回访。
3、加强业务学习,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切实解决一批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对照学习先进示范,让企业办理事项在我镇程序简单、跑办次数少、办结时限短。最终把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果固化下来,形成持续发力促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的长效机制,形成各级干部主动服务、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良好风气。
优化营商环境的思考体会
“整顿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是推动医院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化诊疗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扩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保证,塑造良好形象则是优化发展环境的核心内容。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整顿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投身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营商环境只有“升级版”,没有“终极版”,各级各部门务必要紧紧围绕自查的“遗留问题”以及群众和企业反映的“高频问题”,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来一场营商环境大整治、大提升,彻底推翻压在企业头上的“三座大山”。在这里要着重强调下,营商环境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后,县营商环境建设局下发了《营商环境“不诚信、不规范、不担当”相关问题自查表》。来一场问题的大督查,问题要查得越多越好,目前,共收到各镇乡各部门反馈的×个问题,针对涉及这×个问题的镇乡和部门务必要明晰时间表、划定施工图、明确任务书,序时完成整改。
关键词:俄罗斯财政政策预算税收
转型以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部分,俄罗斯财政政策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之中,既促进了财政制度的改革与转型,也在反危机和经济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对于政策的运用和选择,俄罗斯受本国官方经济理念的影响较大,在追求预算平衡、反对赤字政策的前提下,大致经历了“全面紧缩”到“减支减税”的调整过程。特别是普京执政以来,深受社会市场经济理念影响,以追求经济高速度增长为目标,在税收和支出方面采取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措施,使很多财政指标呈良性化发展态势,为经济迈人恢复性增长的新阶段提供了较为稳定的财政环境。
一俄罗斯财政政策与官方经济理念选择
转型以来,俄罗斯官方经济理念经历了从“货币主义”到“弗雷堡学派”的变化,相应的市场经济模式选择也由“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过渡,但是从根本上一直没有脱离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框架。因此,其财政政策的发展变化始终受到这一经济理论的影响,并表现出与之相符的特点。
(一)官方经济理念
一国主流市场经济理念或者称“官方经济理念”对国家调控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官方经济理念的选择越来越呈现出短期化和复杂化的倾向。对于官方经济理念的理解,首先,它应该是一种主流意义上的判断,不排除实践会受到其他经济理论的影响;其次,“变”是绝对的、长期的,而“不变”则是相对的、短期的。本文所指的即是这种意义的官方经济理念,或者也可以称为一国的主流市场经济理念。
对于转型国家来说,官方经济理念的选择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没有先验性的官方经济理念,如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说一直是中国国家正统的政治经济理论,这一点毋庸怀疑,但就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马克思主义对于改革道路和措施等具体的转型问题只能是一种高屋建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不可能具体地提供诸如财政体制和股份制改造如何进行的理论;另一种倾向发生在俄罗斯,即鲜明的官方经济理念。从转型伊始,这个急于摆脱“计划”的国家又一次成为“计划”的实验品,所不同的是,计划的始作俑者是西方几个大国和一批笃信货币主义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遗憾的是,货币主义的“休克疗法”在俄罗斯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对“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追求给俄罗斯带来的是危机与混乱。继货币主义之后,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弗雷堡学派以及相应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逐渐成为俄罗斯的新选择。
(二)俄罗斯官方经济理念:从货币主义到社会市场经济
第一阶段,货币主义居于主流。这一理念表现在经济转型的目标模式、过渡方式以及转型中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3个方面。在俄罗斯经济改革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休克疗法”,此前曾因在玻利维亚治理恶性通货膨胀(1986—1990年)取得成功而扬名世界。_年前后,“休克疗法”的战场转移到东欧,后又进入俄罗斯,其目标也从解决危机和根治通货膨胀摇身变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手段。“休克疗法”的基本内容是“三化”:自由化、私有化和稳定化,其主基调就是“管住货币,放开价格”,具有明显的货币主义色彩。“休克疗法”创始人萨克斯有“芝加哥小子”的称呼,其思想渊源可想而知。按照货币主义思想,在货币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放开价格只会引起相对价格有升有降,而不会引起物价总水平的大幅度上涨。当然,在运作中,俄罗斯经济形势并没有验证这些思想。改革当年,即1992年的通货膨胀率即达到了2510%。但这并不影响上述思想正是“管住货币、放开价格”的理论基础的事实。
经济形势的恶化使激进改革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1992年12月,叶利钦迫于压力,以主张渐进式改革的切尔诺梅尔金接替了激进派总理盖达尔,并于1994年宣布放弃“休克疗法”式的激进改革。切氏上台后,开始有意识加强国家干预,反对任何过激主张。特别是1996年制定的《1997~2000年结构改革和经济增长中期纲要》,在许多政策上表现出向社会市场经济调整的迹象。这以后的3届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进一步弱化改革的激进自由主义色彩。但是,由于政府的频繁更迭和1998年的金融危机,很多政策都停留在纸面上,没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从1999年8月起,普京接任总理并于2000年3月成为俄罗斯总统以来,可以说开始了经济改革的新时代。
(三)社会市场经济取代货币主义的原因及标志
首先,俄罗斯经济转型以来的境况一直不尽如人意,现实逼迫官方探索新的途径。长期的经济不景气和政局动荡使得民众早已对旧有的经济改革丧失了信心,一心渴望稳定和秩序,社会矛盾一触即发,因此,经济政策和改革思路的调整迫在眉睫。
其次,理论界大力主张建立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对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模式改革的失望,加之德国经济奇迹的诱惑,使理论界充满了建立社会市场经济的呼声。在俄罗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讨论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点,特别是在经历了改革的种种剧痛之后,研究变得更具有倾向性了,一些学者在指责自由改革的同时,十分关注竞争环境、经济秩序和社会保障问题,呼吁向社会市场经济转向。
第三,从总体上看,弗雷堡学派与货币主义一脉相承,都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重要流派。因此,这一转折具有较高的继承性,不存在过高的社会成本,不会引起改革已受益者的恐慌。
弗雷堡学派成为官方经济理念的主要标志是:首先,表现在普京总统上台后的言论中,比如主张建立“有秩序的市场经济”,主张“俄罗斯应该将市场经济与本国国情结合起来,才会有光明的未来”,走计划经济体制和激进自由市场经济之间的“中间道路”,或者说是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条道路”。而走经济体制的“第三条道路”正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最大特色。美国《商业周刊》2000年1月10日对普京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发表评论说:“不要指望普京会赞成美国的市场信条。从他发表的公开讲话来判断,他的市场观点类似于德国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而不是美国私营企业体制。那种自上而下的德国模式强调的是政府、资方和劳方的上层人物之间的合作,这正对普京的胃口”。中国国内学者也指出,普京的政策主张“类似于德国弗雷堡学派的观点”,“普京要建立一个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保持一定国家干预的、实行有序竞争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次,反映在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上。第一,保留必要的国有经济;第二,国家调节进入微观领域;第三,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侧重供给、提高经济增长速度成为最主要目标,稳定价格服从于稳定生产等等;第四,注重社会政策,包括规范调整统一社会税的征收,加强贫困人口和特殊救助对象的社会支持,提高居民实际收入。
对弗雷堡学派或者是社会市场经济的认可,并不等于俄罗斯会重复照搬别国经验的老路,“俄罗斯经济,在接受社会市场经济主要参数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国家历史传统和民众心理以及社会经济现状,走自己的路”。普京也多次表示“俄罗斯必须寻找自己的改革之路”。
从货币主义到弗雷堡学派,这种主流经济学和官方经济理念的转变,既有继承,又有较为显著的差异。这些也间接反映在俄罗斯财政政策的运用上。
二转型以来俄罗斯财政政策的走势及其特点
对俄罗斯来说,官方经济理念和经济改革现实共同影响着财政政策的发展和特点。总的来看,俄罗斯经济转型以来,财政政策的运用具有如下特征:(1)财政政策发生作用的基础是处于改革之中的财政制度,政策的调整往往和制度改革交织在一起;(2)财政政策由单一重视国库功能逐渐转为经济刺激功能和国库功能并重,成为刺激供给的重要工具;(3)追求预算平衡是俄罗斯财政政策的基本目标,并已经写入《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4)减税与减支是税收和支出两大政策工具的总体趋势,中性税收原则成为普京的主要税改思想。
按照我们的划分,以普京当政为界,俄罗斯的官方经济理念从货币主义转向弗雷堡学派;在经济理念转换的过程中,财政政策同样表现出逐渐过渡的特点,基本趋向是由注重反通货膨胀向注重供给发展。但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延续又决定了俄罗斯自转型以来财政政策运用上的一致性和共同点。
(一)1992~1993年激进改革开始,财政政策表现为严格紧缩,以反通货膨胀为目标
在这一阶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一样,是作为激进改革的组成部分执行,而不是针对现实的经济态势运用。其表现为严格紧缩。紧缩的目标是在1992年内把预算赤字从1991年占GDP的20%降至1%,月通货膨胀控制在3%以下,紧缩手段包括增加税收和缩减预算支出两个方面。激进改革伊始,政府的《经济政策备忘录》要求税收总额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55%,后来改为45%。这样的宏观税率不仅高出一般发展中国家(20%~30%),也高出发达国家(德国40%、美国30%左右),和苏联“大政府、大财政”时期的水平接近。就货币主义而言,是不主张高税率的,但是为什么俄罗斯在转型之初要选择一个高税率、多税种的税收体系和政策呢?最主要的原因是稳定货币的需要,高税收可以抑制企业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达到紧缩的目的,以避免价格放开所带来的通货膨胀。此外,与决策者对转型后果估计不足、过高估计生产部门对转型的承受能力也不无关系。当这种高税负的基调一旦确立,扭转则面临许多压力,包括国库紧张和地方利益等。普京上台之前,政府几任总理也认识到降低税负的必要性,但是预算连年赤字,国库压力巨大,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这些都影响减税措施的实施。从根本上也不排除货币主义的财政思想束缚官方改革进程的可能。缩减支出主要是削减价格补贴、企业亏损补贴、国家投资、军费开支和国家机关管理经费。1992年和1993年联邦统一预算支出减少到国内生产总值的33%和36%,而苏联时期这一指标在45%左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二)1994-1996年年底为反转型危机阶段,财政政策的紧缩有所放松,反通货膨胀仍然是主要目标
财政政策表现为“适度紧缩”。“适度”主要表现为国债增长较快和不再强调无赤字预算。(1)国家公债市场有了较大发展;(2)预算政策不再追求“无赤字”,而是着眼于将赤字规模稳定在上年水平;(3)继续缩小预算支出,1994年为GDP的37%,而1995年和1996年分别降至29%和30%;(4)加强财政监督。1996年,成立了俄罗斯联邦总统下的临时非常委员会,以加强税收和预算纪律。
(三)1997年~1998年3月经济由危机转入萧条性稳定,财政政策在“适度紧缩”的基础上又添“积极”迹象
针对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政府中期纲要提出前一阶段以克服经济危机为重点的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下一阶段的重点是改革经济结构和恢复经济增长,提高生产效率。为此,财政政策也采取了许多新举措,在“适度紧缩”的基础上增添了“积极”迹象。这一阶段财政领域进行了几项重点改革,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开始立法,规范预算税收制度,制定颁布了《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1998年7月)和《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一部分(1998年7月)。在政策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比较积极的做法:(1)规范税制、减少税种和收缩税收优惠;(2)压缩预算支出仍然是支出政策的重点;(3)国债规模一发不可收,债务的规模大、期限短、成本高的特点实际上已经为1998年8月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
(四)1998年3月-1999年8月克服金融危机和稳定经济阶段,财政政策仍以紧缩为特征,但开始表现出刺激供给的倾向
八一七金融危机使1997年来之不易的(哪怕是萧条性的)稳定成果大打折扣,社会经济重新陷入危机。面对严重的危机形势,普里马科夫政府提出了鲜明的政策主张,即在坚持改革的条件下纠正过去的错误,对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把确保社会和经济领域的稳定、提高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力度作为重点,把走加强国家干预经济(秩序)的社会市场经济道路作为目标。财政政策的重点一方面为稳定经济、消除危机服务,一方面致力于刺激生产发展。(1)明确提出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主张;(2)债务重组;(3)继续发挥“发展预算”的作用以加强国家投资。
普里马科夫政府的纲领和政策在执政期间取得了一定成果,经济危机有所缓解。尽管许多业内人士看好普里马科夫政府的施政纲领和前景,但是政治因素再次使这届政府早早夭折。接下来,俄罗斯政坛1999年5—8月在又经历了一个短命政府——斯捷帕申政府之后,迎来了普京代总理时期。从此,普京人气一路飙升:同年8月16日当选总理,12月31日出任代总统,次年3月当选俄罗斯第二位民选总统,由此振兴俄罗斯的重任落在了普京肩上。(五)1999年8月至今经济逐渐进入恢复性增长阶段,财政政策有紧有松,以刺激供给为主,追求经济增长高速度
尽管前几任政府也数次提到要采用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全面切实的贯彻。从普京开始,社会市场经济理念才真正在改革中得到体现,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突出宏观经济调控和刺激经济快速增长:(1)把发展生产、提高经济增长速度作为经济工作的中心。推行积极的工业政策,包括扶持出口型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扶持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的非原料部门的发展、提高燃料动力和原料部门的出口能力;为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包括降低贷款利率、稳定股市、限制本国资本外流等;实施合理的结构政策,包括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和调节天然垄断部门活动;推行现代化的农业政策等。(2)产权方面实行混合所有制,主张对于公共产品部门和天然垄断部门企业,仍然要保持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3)重视微观领域改革,主张提高私有化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其途径是进行企业重组和加强公司治理。(4)建立有效的金融体系,保证低通货膨胀率和卢布的稳定,建立文明的金融证券市场。在财政政策方面,我们已经指出了在弗雷堡学派这一官方经济理念下普京的相关选择,即继续坚持新自由主义预算平衡思想。“五条件保持预算无赤字”,收缩支出;政策导向优先稳定生产、刺激供给,重点是降低税率。
三普京时期财政政策的主要特点
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归纳普京时期财政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以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为导向,降低国家支出规模
俄罗斯官方积极主张降低支出规模。转型经济给“大财政”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支出规模的大大削减。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支出规模不仅服务于宏观的经济模式,而且要服务于具体的经济目标。普京的一个重要的政策主张是要加快经济增长速度,这是俄罗斯官方主张降低国家支出规模的重要政策依据。普京上台以来,多次强调要加快经济发展,经济增长速度应该每年至少达到5%,希望达到7%或8%,最好是达到10%,并在2003年总统咨文中提出在201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翻一番的目标。2004年完成的《2005~2007年俄罗斯联邦中期社会经济发展纲要》中,继续强调经济增长高速度,并就此提出要赶超最发达国家水平,同时在中长期内使高增长成为常态。
政府在《2003—2005年俄罗斯联邦中期社会经济发展纲要》中指出,“俄罗斯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必须继续降低由国家直接分配的或国家参与分配的资金的份额,因为现阶段国有部门资金的效率要比私人部门低。为了使降低税收负担不会导致国家公共服务质量的降低,不会引发预算赤字和依靠国家债务增长来弥补赤字的危险,预算支出增长的速度必须比经济增长速度低。这段话至少表明了两重意思:首先,降低国家直接分配资金的额度(当然重点是国家支出)是为了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其次,是为了预算平衡——尽管此前政府强调“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似乎是降税和增收兼得,但是从这段话看,政府对税收降低还是有足够的心理准备,经济增长速度和预算平衡是并重的目标,因此对降低税负可能带来的预算赤字,政府应对的手段是降低支出。俄罗斯财政部长库德林在2002年曾表示,在2004~2005年,扩大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每年降低1%。在政府制定的长期经济发展纲要中,预计在2005年前把扩大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从2000年的36%降到32%-33%,长期应降至30%④。其中主要以清理和缩减无效国家支出为主,包括减少经济建设支出,缩减地区过多的社会支出,降低国家行政管理支出,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等等。
可以说,俄罗斯关于国家支出或者是国家支出规模的认识,从根本上仍然是一个国家应该如何干预经济的问题。主张降低支出规模的多是“自由派”和“激进派”,认为国家参与经济的程度越低越好;主张保持和扩大支出的多是“渐进派”,认为国家应该适当加强部分领域的干预。而就政府目前的选择而言,表现出的是“中间”色彩的做法:降低支出,但幅度不会太大;既不会像“激进派”所设想的那样大幅降低支出,也不会走提高国家对经济参与度的道路,在这一点上,政府的选择和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官方经济学理念是一致的。
(二)国家支出结构由过去的突出经济职能向突出社会公共职能的转化
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俄罗斯国家支出结构的最大变化是急剧缩减对国民经济领域的投资。计划经济时期在苏联统一预算支出中,用于国民经济的拨款要占50%以上。相对而言,社会文化措施拨款的数额则小得多,占支出总额的。经济支出和社会支出的比例关系大致为3:2。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随着多数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股份制改组,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金融市场融资。社会公共职能成为俄罗斯财政的核心,经济职能大大缩小,财政不再安排和从事营利性的投资支出,其范围限于工业、能源、建筑、交通道路设施和通讯信息、农业渔业、住宅公用设施等重点建设和基础设施领域。在1998~2001年俄罗斯联邦统一预算支出中,经济支出占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平均为20%以下,而社会职能得到了突出(此职能在俄罗斯预算中和苏联一样,采用了“社会文化措施”一词,其内涵也大致相同,包括教育、文化、艺术和大众信息工具、卫生和体育、社会政策等),用于社会文化措施的支出占预算支出总额的比重平均保持在29%左右,经济支出和社会支出的比例关系约为2:3。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1998~2001年俄罗斯联邦统一预算支出结构
项目1998199920002001
ABABABAB
总支出
国家管理和地方自治
国际活动
护法活动和保证国家安全
工业、能源、建筑
农业和渔业
道路交通、通讯、信息
住宅公用事业
社会文化措施
国家债务
联邦专项基金
赤字(-)或盈余
注:A:占总支出比重%;B;占GDP比重%。
【论文摘要】 维也纳大学罗斯那先生使用微观 经济 学的概念和技术工具 分析 社会 政策制定的原因,并探讨了社会政策计划的范围、目标、 政治 科学 方面的 问题 以及两种类型的分配效应等,为社会政策 研究 提供了新的范式,本文对其进行详细述评。 【论文关键词】 社会政策经济学 社会健康保险政策 养老金经济学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the Economics of Social Policy and the Effects of Social Policy Personnel Bureau,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bstracts] Professor Rosner uses the set of microeconomic concepts and tools to analyze the cause of social policy, the extent of social policy, the objectives of social policy, some political science aspects, and the effects of social policy. It provides a new paradigm for the analysis of social policy. We introduce the findings to Chinese scholars. [Key Words] Economics of Social Policy, Social Health Policy, Economics of Pensions 前言 社会政策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社会政策针对贫困、失业和社会供养等等问题规划蓝图,因而能让人们对未来充满希望。社会政策的制度设置应当被视为对具体社会问题的回答,要理解一项社会政策制度设置的应力,我们必须理解它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国家的制度选择要考虑它的 历史 传统、政治体系和社会结构。对于探询在不同制度结构下,社会政策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经济 理论 是一个有用的分析手段。维也纳大学经济学系罗斯那先生(Rosner,2003)的专著《社会政策经济学》,运用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对社会政策的研究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为社会政策研究提供了新的范式。笔者将其中主要研究成果介绍给国内学者,以期拓宽我们社会政策研究的视角。 1、社会政策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计量 方法 社会政策的范围: 社会政策范围不仅覆盖资助贫困人口,还包括帮助人口中的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从实践上讲,社会政策的 内容 应当包括:(1)健康保险,(2)退休人员和老年人的供养,(3)帮扶失业者,(4)有关家庭的政策,(5)贫困。这种限定不是基于任何理论界限,而是基于需要限定和大多数国家现存的制度安排。 社会政策的目标: 为了评价社会政策的效果,我们必须清楚所提出的社会政策计划的原因,否则,我们无法评价社会政策的福利效果。社会政策的目标有:(1)反贫困,(2)防止意外事件(保险),(3)再分配,(4)规定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契约结构(例如,劳动法、租金管制)。 不同的社会政策计划,其目标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反贫困计划不是为全体人口提供公共健康保险的主要目的,尽管反贫计划对减少贫困有贡献,对于贫困人口来说非常重要。基本养老金是反贫非常重要手段,但几乎不适合防止风险的计划,特别是对于私人退休供养。我们并不清楚建立社会保险计划的原因,个人要面对许多风险,其中一些风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避免,如防止火灾、汽车被偷等等。社会政策计划则不涉及防止火灾和汽车被偷遭受的损失。但大多数国家针对一些不测事件,建立了社会政策计划。因此,我们将思考,为什么一些风险被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而其他的则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赖以设立的最重要的风险有:(1)失业,(2)疾病,(3)残疾,(4)与退休有关的财富损失,(5)寿命超过个人资产和财富承受力,(6)照料需求。 “再分配”概念通常指从富人征收财富转付给穷人,这个概念太狭窄,不能很好地说明社会政策计划的范围。我们需要区分四种再分配类型:(1)垂直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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